《反家暴法》於2015年12月通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五年過去,這部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反家暴倡導者和介入個案的社會工作者及志願者在這個過程中遇到過哪些困難?新冠疫情期間,包括多元性別、殘障女性等更弱勢群體面臨什麼樣的家暴情況?今天的分享會從以上角度討論《反家暴法》這五年的進展與反思。
黃溢智
第一位分享者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黃溢智,她將從立法層面介紹《反家暴法》的遺憾和問題。
讀博前我一直在大陸當律師,也做公益律師的工作。前幾年我在港大做平等權相關的法律培訓項目,我們現在所在的“平權在線”平台項目最開始就跟《反家暴法》的立法有關。2015年《反家暴法》正在徵求意見,我們希望藉鑑香港和台灣的相關經驗,所以開始就法律和實踐層面做一些兩岸三地的交流和培訓。今天的分享就是從《反家暴法》的國際框架來看我們現在的立法情況。
從世界範圍看,《反家暴法》的歷史也不算太悠久,1995年北京世婦會召開後才陸續有更多國家出台《反家暴法》。香港是在1986年制定了《家庭暴力條例》,台灣是在1998年,中國大陸在這個進程中並不算特別落後。 我們在《反家暴法》出台前已經有了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最高院在2001年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定義,2008年發布了相關審理指南,長春市和浙江省還出台了地方條例,這些都給反家暴立法打下了較好的基礎。
2016年《反家暴法》生效後,各地陸續出台相應的實施辦法或條例,有些會有更具體的規定。接下來我會列出反家暴/性別暴力立法的關鍵要素,結合國際婦女組織的建議,尤其是對比台灣的《反家暴法》,看看我們的法律還缺點什麼。
第一部分是一般原則,包含定義、權責部門、法律評估和監測的條款。我們的《反家暴法》第一條特別強調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我們需要思考這個地方特色會不會導致家暴問題在處理過程中仍被當作家務事。在定義部分,我們的法律沒有包含經濟控制,施暴者和受害者的關係也需要再擴充。責任部門方面,各機構具體負責事項仍不明確。而在台灣法律裡,家庭成員包括了前配偶,主管機關每一級每個部門的權責都有細緻的規定,財政保障也會列出基金來源。
第二部分是預防,國際標準要求將預防放在首位,這一點我們做得非常好。但在教育方面,我們的法律首先強調家庭美德,其次才是反家暴。措辭以宣誓型的“應當開展教育”為主,沒有提到各部門具體應如何開展教育。台灣法律會明晰不同部門的職責,針對不同人員如托育服務人員和行政人員有不同教育要求,學校也被要求提供每學年四小時以上的家暴課程。
第三部分是保護措施,為受害人提供就業、住房、財政、庇護等各方面的支持,我們的法律在這部分比較欠缺。台灣法律會提到家暴防治中心應該提供什麼服務,如何整合警政、教育、衛生等部門提供較為長期、全方位的服務,包括驗傷、目睹兒童的身心治療、案件的轉接和追踪等均有涉及。
第四部分是刑事程序,我們的法律雖然有警察告誡書制度,但其他方面涵蓋不多。台灣法律針對警察及其他司法人員辦案的注意事項設立了第29-42條的專章。
第五部分民事程序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台灣這邊涉及了更多的保護令形態、更廣的人群範圍和更細緻的申請程序,此外還有一個刑事保護令。
第六部分是法律責任,我們的法律對加害人定義較為籠統,違法保護令後台灣法律的懲罰力度更高,提高了違法成本。在執法者責任方面台灣還提到了媒體報導,總體考量較為全面。
呂孝權
第二位分享者是北京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長期關注婦女權益的公益律師,他將分享這五年法律實踐過程中的發現、觀察與挑戰。
我先簡單梳理一下《反家暴法》實施五年來面臨的困難和障礙。
一、定義和類型的問題。貫徹落實的障礙至少在以下三個層面非常明顯。
1. 因為我們是承諾法國家,而非判例法國家。
2. 司法實踐目前仍主要聚焦行為暴力(身體暴力),精神暴力不受重視,更別提性暴力。法律認定的“經常性謾罵和恐嚇”存在兩個突出難點:
2.1 如何定義“經常性謾罵”。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經常性”是指多長時間之內,所以實踐中幾乎沒聽說過謾罵作為家庭暴力形式被法律認可的案例。
2.2 恐嚇最突出的形式是死亡威脅。我們最近接了瀋陽一個案子,男方給女方發了一個故意殺人的小視頻,後面加了一句話“你不要再惹我,惹我這就是下場”,這構成了對女方的精神暴力,但法院判決書並未對此進行分析,只是籠統地說原告舉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家暴行為,3萬賠償損害也沒有得到支持。
3. 如何理解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例如曾經同居發生暴力行為後分居或分手,這種情況據我個人經驗來說不會被當做同居暴力,而是會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來處理,這對制止家庭暴力非常不利,我認為司法應對“共同生活”做出適當的擴展解釋。比如內蒙古的反家暴條例就增加了適應前配偶和前同居關係但未要求共同生活的條款。
二、關於實踐中涉家暴的調解問題的困難與障礙。《反家暴法》實施後,公檢法、律師、社工、心理諮詢師、社會居委會或婦聯工作人員都可能參與調解涉家暴糾紛。遺憾的是他們通常調解採取的方法策略及價值觀是違背涉家暴案件處理的原則目的及初衷。我個人認為家庭案件能否調解應根據風險程度決定,建立家庭暴力風險評估機制作為參考。存在高度風險的涉家暴案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輕微的、偶發的家庭暴力可以調解,但要秉持三個原則:
受害者無過錯原則(即家庭暴力零容忍原則)。絕對不能問“他為什麼打你”,這會在無意中強化受害者有罪的錯誤觀念。
有保留的中立原則。家暴案件的一個特殊性在於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及現實地位不對等,所以調解時保持絕對中立實際上是不公正的。調解人員應盡可能減少加害人對受害人的不當影響,調整雙方不平等的權力關係。
“背靠背”原則。面對面調解非常容易失敗,有時施暴者的一個眼神都可能是對受害者的威懾。
三、用人單位的反家暴職責問題。目前沒看到任何一起案例用人單位批評教育施暴者,所以《反家暴法》第十一條是空洞化的。
四、強制報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是一紙空文,難以貫徹落實。因為缺乏剛性法律規定,各機構不履行強制報告制度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制約,只有情節嚴重導致傷殘死亡才可能面臨組織內部處分,而非法律責任。
五、告誡書制度遠遠沒發揮出潛力。各地執行情況不樂觀、不一致,江蘇、湖南、湖北的個別地方做得不錯,大多數地方執行情況糟糕,包括北京。我從事反家暴工作12年,目前在北京一次成功獲得告誡書的案例都沒有。
六、庇護所缺乏系統的配套制度的貫徹落實。據報告,全國至少有2000家家庭暴力庇護所,但前一年僅有149人入住。存在場所,但可及性差,難以真正滿足受暴婦女緊急避險以及法律、心理、醫療救助、就業、教育等方面的實際需求。
七、舉證責任分配不公是導致家暴案件認定率低、勝訴率低最核心的制約因素。法院、公安仍秉持傳統意義上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甚至比較刑事訴訟的認定標準。法官有沒有接受過反家暴相關培訓非常重要。
八、法律缺乏對施暴人的強制矯治制度。這是制止暴力非常有效的方法之一,但現有社工機構的具體實踐也都很難做下去,因為缺乏法律保護和明確的制度依據。
九、反家暴專家證人孵化問題。在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為被告婦女辯護的實踐中,大陸目前除了陳敏老師,其他人的專家身份很難獲得認可。如果當地法院審判長等領導不認可、不允許,即便是陳敏也不能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
十、人身安全保護問題存在三個層面的問題:
執行主體本應該是公安機關,但我們的法律規定是誰簽發誰執行,公安機關承擔協助執行職責。沒有具體落實規定必定導致懶政惰政。
簽發門檻不斷提高,《反家暴法》剛實施時法院簽發保護令的積極性較高,但近幾年法院對簽發保護令的證據標準從形式審查變成實質審查,這是錯誤的,實質審查在離婚案件涉及共同財產分割、未成年子女撫養等問題時才應該重視。
最高法每年發布的關於全國各地保護令的數據統計不全面。數據只有某個時間段各地法院簽發保護令的數量,但只有綜合申請數量、核發數量、簽發保護令的履行率以及違反保護令後有沒有被相關法律制裁(包括制裁手段和措施)這四種數據,才能真正體現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有效預防和制止家暴的社會功能。
林爽
第三位分享者是林爽,她在上海作為志願者介入了30多起反家暴個案。她將分享當事人會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近年來公眾對反家暴的意識有所提升,大家看到家暴第一反應都是報警,但然後呢?很多人包括受害者對此都沒有概念。假如你是一個反家暴志願者,你知道各個責任部門的職責嗎?更重要的是,各部門是否知道自己的職責?而這就是我們在介入個案時最常遇到的問題——很多部門並沒有真正去履行自己的職能。
就以上海的數據為例,2016年涉及家暴的接警數量將近3000件,但公安開具的告誡書僅有44份。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數量也在減少,而違反保護令也不會被懲罰。數據表明,2009-2016年期間上海兩家庇護所僅服務過19人。我們公開能夠查到的給予受害者的服務真的非常少。
在個案援助過程中,受害者可能會聽到的來自職能部門的聲音包括:“家暴去找婦聯,我們管不著”;“被打了跟他離婚不就得了,找我們幹什麼”;詢問開具告誡書時,民警說“你讓我見到血(才行)”;爭取入住庇護所時,婦聯會推諉“你不是她朋友嗎?怎麼不讓她住你家?”
關於家暴受害者,可能因為我們能接觸到圈子的有限性,不少受害者來自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家庭,有些受害者知道的反家暴理論知識比我們還多。但當她們要停止家暴或脫離這種關係時,沉沒成本反而更大。她們要考慮更多東西,比如圈子裡的名聲,離婚後孩子的經濟支持與教育會不會受影響等。很多受過良好教育、工作也不錯的女性在脫離暴力婚姻關係時可能還會受到來自原生家庭的阻力。
在整個過程中我們遇到過很多困難,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做反家暴志願者的原因。除了剛剛提到的責任部門的不了解和不作為,我覺得每一個公眾也都應該做一個反家暴志願者。
所以從志願者的角度我們可以做什麼?一是可以幫助消除性別暴力恥感,解構問題背後的性別結構,普及反家暴知識。二是去了解你所在地方的反家暴資源和程序:比如,婦聯求助電話是多少?能不能打通?可以短信或網絡報警嗎?你所在城市有沒有反家暴組織?社區和街道有沒有提供給受害者的服務?離你最近的家暴庇護所在哪?如何申請入住?這個大家可以打婦聯電話諮詢。還有你所在市/區的公安局開具過家暴告誡書嗎?法院發出過保護令嗎?它們都長什麼樣?大家可以上網搜到一些圖作參考。
Justine
第四位分享者是彩虹暴力終結所的Justine,ta會分享與多元性別群體相關的家暴情況。
剛剛幾位夥伴分享了現有法律狀況下社會工作者可以提供的相關支持,但在這個支持系統裡很少能看到對弱勢群體的支持,所以彩虹暴力終結所就是為性少數群體提供直接干預的服務。
我們在2016年成立,工作五年來服務的94例個案裡有50%滿足了當事人的需求,只有不到20%的伙伴可以獲得相關資源鏈接的渠道。我們社群中的伙伴最常遭遇的是原生家庭暴力和親密關係暴力。而在這樣的權力關係裡,無論是謾罵、精神控制還是肢體暴力,都是比較隱形的。日常經歷暴力的當事人精神意志都比較脆弱,很難自己做風險評估,也不了解相關的法律與現實支持。很多受害者不願意跟父母正面對抗,如果還沒出櫃,他們還會擔心用法律維權後面臨曝光的風險。
目前的《反家暴法》在實際生活中很難保護性少數群體。首先很多專業人員自身存在對多元性別群體的偏見,比如我們有個案例裡的警察對當事人說:“家人打你是不對的,但你搞同性戀也是不對的。”其次,主流支持機構因缺乏多元性別意識,不知道如何跟求助者展開友善的對話,這很容易讓求助者受到二次傷害。此外,全國資源分佈並不均衡,大多多元性別友善機構都集中在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其他地區的求助者極難獲得較好的資源。
在具體的法條裡還有更多問題。比如,“共同生活”的主體並不包括性少數親密伴侶;不跟父母共同居住的社群夥伴也很難申請到安全保護令;學校對性少數未成年,尤其是跨性別群體缺少關注和保護,更別提履行強制報告的職責。
所以我們希望能從自身層面和機構層面增加社群的暴力識別能力,同時從國家教育層面能有更多積極正向的教育,加強司法機關和專業從業人員對多元性別群體的認識和了解,未來能更有效地幫助這些邊緣群體。
劉佳佳
第五位分享者是劉佳佳律師,她會分享一些殘障女性受家暴的案例,以及她對殘障人士人身保護令的相關研究。
我今天分享的是關於殘障人士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數據統計分析報告。我們的團隊叫殘障法Cool團隊,是個比較鬆散的志願者團隊,在深圳助殘電召服務中心提供法律支持,每星期大約會有一兩宗求助轉接過來。
關於殘障婦女,根據聯合國數據,她們遭受性暴力的概率是非殘障婦女的三倍,家庭暴力是兩倍。但因為家庭暴力的邊界不算特別明確,所以這個數據也可能不是特別準確。我們在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到2300多份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數據,但跟殘障人士相關的僅有17份(0.73%),而根據2010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殘疾人佔比6.2%,遠遠高於殘障者獲得保護令的比例。
在這僅有的17個案例裡,女性申請人佔一半以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關係六成以上是(前)配偶關係,還有四分之一是父母遭受成年子女家暴。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還有四位殘障者是作為施暴者被申請保護令的。而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位申請人結婚數十年被丈夫毆打至肢體殘疾,她因為被家暴拿到了殘疾證,報警三十餘次卻始終沒有得到有效保護。
這些案件中只有不到6%拿到了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而這正是法院非常在意的證據,剩下案例裡的當事人需要提交照片、診斷報告、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最後仍有23%不予簽發。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或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需要當事人本身俱有行使權力的意識和能力,這可能比去法院申請保護令的門檻更高。所以我認為法院應該根據不同群體的需求做一些調整。
雖然只有這十幾個樣本,但這恰恰說明在這個領域殘障者對《反家暴法》的認知和運用存在很多阻礙。我們對這個結果的披露也是有價值和意義的。
而我自己也只經手過三個相關案例。一個是懷孕七八個月的未成年聽障女孩同時被來歷不明的男人以及她的家人拋棄,一個是依靠輪椅出行的女性被父母禁錮在家,無法學習和工作。還有一個肢體殘障的女性被家暴後申請保護令,又經過兩次起訴終於得以離婚,這也是唯一一個有進展的案例。
工作過程中我遇到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跟他們建立關係,提供有效的服務,他們如何找到你,並自由地表達求助意願。你知道法律在哪裡,也知道受害者在哪裡,但中間像是隔了一堵牆,彼此看不到也聽不到對面,有種強烈的無力感,這就是我們做殘障領域公益法律服務的經驗與印象。
何嫄
最後一位分享者是何嫄,她是1月底發布的《2020年中國女性現狀調查》的主筆,這是一個關於女性對於自身狀況和中國性別平等狀況的綜合性的網絡調查,其中一部分與疫情期間的家暴有關。
這份網絡問卷當時收到2萬多份結果,我們針對其中完成度96%以上的11000多份結果進行了初步描述性分析。絕大部分受訪者是順性別女性、40歲以下、大專本科及以上學歷,所以可能算不上是一份有代表性的問卷。
根據問卷結果,沒有一個群體能免於暴力,但程度有別。性別多元群體遭受各項暴力的比例均高於順性別人群,而順性別人群中女性遭受的暴力普遍高於男性,殘障人士遭受性別暴力的比例也尤其高,被經濟控制的比例甚至是順性別女性的兩倍多。值得關注的是,未成年人遭遇網絡暴力的比例也非常高。
家成為了疫情期間暴力的普遍發生場所,高達84.8%的毆打,機率不低的阻止就醫、攻擊辱罵和性侵犯都發生在家中。隔離、限制出行和一些機構的防疫措施,讓遭受暴力的人群難以擺脫風險,獲得有效的幫助和支援。
在預防和制止針對女性的家暴方面,高達89%的順性別女性、84%的性別多元者和68%的順性別男性都認為現有的立法、執法和宣傳教育等措施還不夠有效,且女性群體超過60%的人對此看法強烈。外出務工經商的女性(90.7%)和受HIV影響的女性(89.06%)對現有立法、執法和宣傳教育更不滿意;多元性別人群(3.8%)和殘障人士(3.03%)對現有措施的了解程度相對較低。
總的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有五年過去,但大多數人認為法律本身,及其宣傳、普及、貫徹和執行都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21%-26%的參與者對這一問題沒有意見或者不知情,也體現了這些方面社會服務的開展、信息的傳播仍然不足。
~ 嘉賓補充分享及問答環節 ~
王瑞:我從事殘障方面的倡導工作,平時經常收到家暴相關的諮詢。農村殘障女性除了遭受身體暴力、性暴力,不被允許出門和受教育也是非常普遍、但較少被關注的家庭暴力形式,受害人常常求助無門,施暴的家人也很少被問責。更糟的是,農村殘障女性被當做生育工具的現像也特別普遍。
Ren Naying:我所在的機構北京同誌中心在跨性別領域做了一些工作,現在和八家機構合作了一個全國跨性別熱線,曾經接到不少家暴相關案件。2017年我們有份報告,上千位跨性別受訪者僅有六位沒遭遇過家暴,其中反扭轉治療的問題和反家暴工作其實是融合在一起的。我們希望大家能對跨性別夥伴有更多的關注。另外,在和企業合作的推進性別平等及支持多元性別教育相關的工作中,我們也嘗試融合反家暴和多元性別的視角,借用現在所謂的企業多元的話語(即多元與共融的概念),去做一些內容培訓和相關的企業倡導工作。
提問1:美國的法律要求心理諮詢師遇到來訪者被家暴虐待有強制報警義務,《反家暴法》是否支持諮詢師這樣做?怎麼做比較合適?
呂孝權:這要回到《反家暴法》的條文,第14條規定強制報告的責任主體是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中並沒有心理諮詢師,甚至連婦聯工作人員都不在內。基於這種現實,雖然沒有強制報告義務,但我仍然建議心理諮詢師在遇到情節較嚴重的受訪者時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對於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的情況可以通過轉介的服務,跟來訪者所在社區或社區所在的婦聯機構合作,比如讓村居委會的社區工作人員做家訪,去承擔一點預防及救助的義務。
提問2:每位分享者最後說一句留給觀眾的話。
何嫄:我在分析問卷時發現大部分數據來自微信用戶群,因為我們的問卷主要在微信上發放,這也意味著還有很多人在我們的日常認知、經驗以外。希望大家能更多地、有意識地去關注那些我們平時接觸不到的群體。
林爽:希望大家都能去了解一下你所在地區有哪些反家暴的資源,不管有沒有找到,這對大家切實了解受害者的處境都非常重要。
Justine:彩虹暴力終結所一直在做多元性別夥伴的的支持服務,也是乾預服務。我們即將推出一個五週年的報告,會梳理這五年來接觸的案件及其原因,還有我們的變化、進展和建議,希望感興趣的伙伴可以持續關注。如果身邊遇到遭受家暴的多元性別夥伴,也可以請他們向我們求助。
呂孝權:千千律師事務所團隊在五週年期間準備做兩個研究。第一個關於家暴立法,我們將對比國家層面的《反家暴法》和全國各地11-12個已經出台的地方層面的反家暴條例,看後者進步和不足的地方。另一個是司法層面的研究,基於司法系統進行大數據分析,我們將以最高院裁判文書網上涉及家暴的上千份案件為藍本進行現狀分析,找出現有法律的缺點和不足,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未來改革的對策和建議。歡迎感興趣的伙伴(加入“千千志願者天地”)共同參與。
馮媛:特別感謝各位分享者豐富的視角和濃縮的內容,以及一直堅持聽完的參與者們。希望大家持續關注港大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的性別平等系列講座。另外,為平婦女熱線會是全天候的服務,《反家暴法》五週年之際為平也會繼續推出監測報告,希望大家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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