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爆出的「N號房」事件引發廣泛關注和社會激憤。 雖然駭人聽聞,但它絕非孤例,偷拍、網络霸凌、未經同意散布私影像...... 各類基於網路和新技術的性暴力層出不窮,甚至已經發展為一種全球產業。 作為東亞近鄰,網路性暴力和性剝削在台灣、香港和中國內地的現狀如何? 現有法律與機制在處理這一問題時有什麼困難和不足? 為了消除這類暴力、讓女性在網路環境中也能獲得安全和平等,我們可以怎麼做?
本文整理自2020年4月11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性/別平等系列講座",資料整理感謝:@反網络性剝削bot、有點田園。
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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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台灣防暴聯盟倡議部主任,數位女力聯盟發起人。 Linda: 香港執業大律師,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兼職講師。
趙丫丫: 微博@反網絡性剝削bot發起人。
台灣:"問題也非常嚴重"
Kevin: 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就是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而故意地散布、播送、張貼,或以任何方式讓第三人可以觀覽當事人性交或裸露性器官等與"性"私密相關的影像,它的核心問題在於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N號房的事件裏很多影像都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被散布在 telegram 裡。我大概從2012年開始研究這個議題領域,收集到蠻多國外相關的統計數據資料。例如美國有做一個統計,人群中存在10%的"恐怖情人"。 "恐怖情人"會在分手後揚言要散布伴侶的性私密影像,其中有60%會真的實施,也就是說10%再乘以60%的美國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真的被流傳了。
2016年,英國每個月平均受理23.1起案件,其中最年輕的被害少女只有11歲,90%以上的被害人是女性,且以35歲以下的族群居多。
在澳洲也有20%的成年被害人,成年的受訪者表示,TA們 (“TA”這個詞語代替「他」或「她」,沒有性別之分)在未同意的狀況下遭到性私密影像被散布。
台灣的情況也非常嚴重。 台灣的非營利組織從2016年到現在四五年的時間裡面,已收到500多個被害人的求助。
為什麼在台灣這樣的問題嚴重?
因為台灣整體結構有很大的問題,包含社會文化跟法律制度。
台灣社會文化是被厭女文化所支配的社會文化。 民眾對於女性的身體有一種窺奇意淫的心態,甚至會譴責被害人。 這樣的社會文化導致了被害人的噤聲。
在法律制度方面,台灣的法律制度非常混亂而且錯誤。 即便現在有一些相關的法律制度,大多數也是從輕量刑,對於加害人的法律裁量非常輕,缺乏以"沒有得到同意"為核心的刑事制裁,也缺乏以被害人權益為核心的保護措施。
這是在台灣的判決書裡面真真實實的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的一些用詞:"你真的要逼我po出來嗎? 這些裸照我會放在學校網站散布,接下來你會活在我的陰影之中,等我滿意的時候我才會讓你自由。 不止你的大學生活,你未來所有人生我都會把你毀掉,看你怎麼過活。 "在研究判決書的時候,我們看到的是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的恐嚇、威脅的字眼。 因為加害人持有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TA可以拿這些影像對被害人做出性勒索或散布性影像的加害行為。
這是一種父權體制的支配。 當加害人持有性私密影像,TA對於被害者就有權力的控制。 你不乖,我就可以懲罰你。 這是一種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更別提台灣的媒體把這些案件當作是無關緊要的緋聞、醜聞或花邊新聞。 我想各地的媒體都是這樣的。 當媒體把這些案件當作無關緊要的花邊新聞來娛樂性地報導的時候,被害女性的身體成為公然被展示、被評價的客體。 當媒體只為吸引點閱率時,倫理被擱置,被害人的權益也被忽視。
第三個問題是關於Pornhub。 Pornhub是一個全球最知名的、最大的色情網站。 在這個網站上輸入"台灣",就會出現"台灣porn videos"。 為什麼會出現「台灣porn videos」? 台灣是一個像日本或歐美國家的A片產製的地方嗎? 並不是。 這裡的「台灣porn videos」全都是沒有得到同意的外流的性私密影像。 網友把它當成是一般的pornography,覺得和一般的色情影像沒兩樣;甚至可能因為可以一窺他人的性私密影像,而更有新奇感、窺奇感或獵奇感。
台灣很多網友會用這樣的性私密影像做虛擬幣交易。 另外,台灣社會瀰漫著對被害人的蕩婦羞辱。 看看這些網友的留言:「又一個案件,愛拍,又怕別人看,自己也犯賤。 "這就是台灣的社會文化,它對於被害人其實是非常歧視而且貶低的。
台灣社會文化把焦點錯置於私生活的不檢點,或是責怪被害人這麼愚蠢為什麼要拍,或對於TA們評頭論足,或說你當初敢拍就不要怕人家看,或是外流出來你也有責任。 譴責的氛圍、社會文化的不友善,會造成被害人再次承擔汙名,進而自我歸因、譴責、自我厭惡、更為退縮,不敢對外求助。
當台灣社會文化如此時,我們期待法律能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 但是台灣的法律可以嗎? 抱歉,不可以。 台灣的法律相對算完備,但是也有很多疏漏。
性私密影像的流傳或是被用來威脅,我們把它分成幾個階段。 前面的階段是性私密影像的取得,分成合法、非法兩種。 取得影像時,有些加害人會先用威脅的手段,即sextortion, 性勒索,性威脅。 有些人則直接進行散布。 對應不同的階段,台灣有不同的法律規範。 但是法律規範完不完備? 前階段的非法取得,有什麼情況?
例如未滿18歲的少女或少年以合議或是被引誘、強暴脅迫而拍攝性私密影像,對於這種影像的取得,台灣有《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至少是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 成年人遭伴侶或駭客無故侵入電腦的情況,有侵入電腦使用罪、妨礙電腦使用罪的相關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性行為中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到偷拍,我們有妨害秘密罪,有防止偷拍的罪行,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過去的實務經驗中,真的遭到偷拍的狀況在台灣其實只佔了百分之三十八到四十左右。 有半數以上是成年人之間的合意拍攝。 譬如自拍傳給對方;或是當初就是雙方之間合意拍攝性行為;或是依照商業契約,合意進行拍攝。 這種情況下性私密影像的取得行為並不違法。
但如果行為人用這樣的影像對被害人進行勒索,例如恐嚇要求複合,法律上有強制罪,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恐嚇要求是金錢對價來贖回的話,有恐嚇取財的法律。 如果恐嚇要發生性行為的話,可能會涉及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即性侵的未遂或既遂。 可如果真的散布了影像,那這個行為人犯了什麼罪呢? 行為人如果散布未成年人的性私密影像,當然是《少兒性剝削防治條例》規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跑不掉。 如果散布偷拍,有加重妨害秘密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最重要的問題是,大部分的情況下,雙方是合意拍攝,或者是被害人自行拍攝給對方。 這樣的影像被散布了,在台灣是散布猥褻物品罪。 它妨礙的是什麼? 是社會的善良風俗。 違反了散布猥褻物品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保護法益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對於被害人來說是一種二度傷害。 "我的性私密影像"被法院認定為一種猥褻物品的時候,對於被害人來說,權益並沒有得到保護。
這樣的情況在台灣實際判決結果大概是2~6個月有期徒刑,罰金大概18萬台幣就可以彌補犯罪行為人的罪行。 TA散布出去了,影像永遠拿不下來,而這樣的一個行為結果只需要支付18萬新台幣的對價。 社會公平並沒有辦法落實。
台灣的法律困境在於,沒有辦法要求對方預防性地刪除所持有的性私密影像,台灣也沒有法院要求加害人或者是網路去移除已經被散布的性私密影像。 台灣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完全不足。 台灣的刑法沒有辦法處理自拍或者是合意拍攝這樣的影像的案件。 更不用說剛剛再三強調,以散布猥褻物品論罪對於被害人來說是二度傷害。
台灣現在正在推動一個專法,叫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 為什麼要推這個專法? 是希望明定性私密影像的定義,明定散布這樣的性私密影像應該負起什麼罪責,加強對於被害人的保護規定,建立預防性刪除的法院依據,而且加重ISP網路平台業者的應該負擔的責任。 這是現在台灣正在做的努力。
我還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們做的一些研究分析。 到目前為止,美國已有超過40個州的州法——美國一共也才50個州——針對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進行了相關法律規範。 在全世界,加拿大、英國、日本、菲律賓、以色列、法國、南韓、紐西蘭跟馬爾他共和國現在都已經有針對這種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的刑事的法律規範。 不管是去修改它們的刑法、特別法,還是訂專法,這些地區都已經有相關規範了。 我想我們在座的夥伴們所在的地方其實都有更進一步努力的空間。
香港:"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法律是不是跟得上現在犯罪的方法"
Linda: 我講一講香港的狀況。 我是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的主席,所以想分享一下去年做的調查報告。
這應該是香港第一個關於影像性暴力的報告。 整個訪問收集了200個結果,對10多位朋友做了比較深入的訪談。 在問卷的調查裡面可以看到,狀況跟台灣的經驗蠻相像,其中最普遍是偷拍、偷窺,還有被威脅去散播私密照片。 這當中有沒同意的狀況,可能在散播的過程裡面沒同意,在拍的過程可能同意;或者就是偷拍的過程也是不同意的。 被偷窺偷拍的大部分受害者也是年輕的,24歲以下的;通常發生在公共領域裡面比較多,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當然還有通訊的應用程序裡。
一般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在公共領域裏面發生的性暴力一向都有條文去處理。 但是為什麼對於影像性暴力,法律好像就做不了什麼? 因為影像性暴力雖然是在一個公共的空間發生,但它在私密的狀況中出現。 例如在我的電腦裡面,在私人之間通訊。 這中間公共跟私人的界限不明確。 我們現在法律的力度處理得很有限。
訪問還提到,大部分受害人經歷了性暴力以後,TA們的感受是很憤怒、驚慌、擔心,甚至會有自殺的想法,大部分很少去找其他人去幫忙、報警。 通常反應就是當作沒有事,甚至不知道怎麼樣去反應。 我們很容易理解:不想把事情搞得更大。
對影像的暴力其實可能一直有一個誤解,就是一張照片、一段影像又沒有碰到你,為什麼覺得是那麼大的事情? 但其實TA們忘記了,傷害是什麼。 當這些照片或是影片發表上網路以後,是不能夠收回的。 就算以後去報警也好,或是你叫侵犯者、發佈者把母帶交出來也好,因為已經上了網路, go viral,所以傷害跟傳統的性暴力真的差不多。 傳統的性暴力的傷害留下心理陰影,但是那個事情發生就發生了,不會一直去發生。
影像的性暴力沒碰到身體,可也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把TA最私密的影像發表出去,一發表就會一直go viral,停不下來。 就算你可能找到一些網站可以把它拿下來,但是可能不知道看到這些影像的人是誰。 他們可能已經下載了,甚至已經把相關的影像傳到自己的電腦裡面。 傷害無法去評定是有多深多遠。 Infinity。 真的不是一張照片而已。
如果我們把偷拍放一邊,看經過同意拍攝但被不知情地散布出去的情況,有一個被出賣、信任被打破的狀況。 這個傷害也很嚴重。 一些傳統的性暴力裏,如果侵犯者是受害者信任的人或親戚,傷害很大;在影像的性暴力裡面也是很難彌補的傷害。 為什麼TA們遇到這個狀況不知道怎麼樣反應,甚至當做沒事,也不願意去求助? TA們覺得投訴、追究下去,可能把事情搞得更大,更難解決。 當然也有一些去報警。 報警的數目是受訪者的24%,然後在24%裡面有68%的受訪者說員警拒絕落案,超過一半的理由就是證據不足,沒有法律去處理,甚至沒有交代任何理由。
在比較深入的個人的訪談裡面,還提到第三種傷害。 上了網路以後,還會受到好多網路欺淩。 網友去評頭論足,對當事人來說就是二次傷害。 在整個過程中有三次的傷害。 所以我們不可以再說影像的性暴力是很小的一個事情。
香港現在在這方面的法律是怎麼樣?
在我們的法律裏,如果是關於未成年的那些兒童的色情的物品,有一條法律《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在這個條例裡面,它包括的物品、進行的動作是蠻寬的。 它包括任何人去製作這些兒童的色情物品,或是發佈、管有——「管有」就是你沒有去share給其他人、自己持有,這些也面對蠻嚴重的定罪甚至是監禁的後果。 就算你發佈不是給全世界,只是給一個人,你沒有把它公開,在法律裏面定義也是發佈。 兒童的定義就是16歲以下。 色情物品的定義是蠻寬的。 對於兒童的保護香港的法律我會說還是可以的。
但是我們最欠缺的是關於17歲以上成人的影像性暴力。
在這方面我們唯一有的叫做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就是淫穢和不雅物品的管理的條例。 但有一個問題,剛才在台灣分享的經驗也提到,把這些的物品當做obscene或是indecent,這個定義很不公平。 例如這是兩個成年人之間的親密行為,而TA做行為的時候不是想拿給公眾去看,所以根本就談不上淫穢或不雅。 但是當公開時,這些影像照片就變成淫穢不雅,這很不公平。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當它要定義物品是不是淫穢不雅,是要看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的比較標準。 這個完全不對嘴。 因為我們現在說的是兩個人私密之間的影像,社會人士接受還是不接受,完全無關。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關於處理"發佈"的定義,一定是要公開地給公眾或是一部分公眾的。 當這些照片的發表不是放在網路上而是一群人或是朋友之間的分享時,這個條例就處理不到。 所以這個條例完全不適合去處理影像性暴力。
香港也有criminal intimidation or blackmail去處理一般的恐嚇的行為。 但有時候TA們發佈不是要去恐嚇、勒索,而就是喜歡,覺得這個好玩,把它放上去,我們現在的法律就完全處理不到。
在原則上法律現在有兩方面問題。 第一,一向以來法律主要處理行為。 例如說你被迫去拍照,被恐嚇去做一些性行為,傳統的刑事法律可以處理。 現在問題是,拍攝的時候同意,但後來的發佈是不同意的。 這個後來的部分我們叫做媒介(media),在拍攝獲得同意,媒介沒有獲得同意的時候,我們法律怎麼樣去更正,這個有困難。
第二個問題在,例如有一些伺服器在外國,我們的法律跟不上,那它有沒有預防性地阻止這些照片的發佈? 香港有 injunction(禁令),但是 injunction 本身的用途是在商業上的糾紛,要高等法院才可以做。 你要做這個一定要找律師,要花一筆費用。 刑事受害者要用到 injunction 很難。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法律是不是跟得上現在犯罪的方法,去針對這些比較普遍的關於性影像的性暴力。 剛才也有提到台灣已經有法律,但是我們還在提議的過程中。 現在香港是用其他的法律去處理,沒有一個單一的條例。 最近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提議,我們應該有這方面的的法律。 其實我已經說了好多年,還好現在還有提議,但是真的太遲。
如果要處理關於新的科技、性方面的刑事案例,我們真的需要一個單一的條例去處理。 這對公眾教育也很重要,公眾才知道這個是不行的。 所以我也希望在image-based violence(影像性暴力)這方面,香港需要像台灣現在做的,有特定的法律去處理。
內地:反對「網路性剝削」志願行動。
趙丫丫:我分享一下我們最近的工作。
我們的視角是一個以志願工作為基礎的倡導型的活動,以「反網路性剝削Bot」的微博帳號進行。 想到做這件事是因為在韓國的N號房這個事件出來之後,中文網站上有非常多的討論,有一個非常大的注意力的中心是一些男性的自我證明。 女性對於這新聞表現出大量的憤怒,一些人可能會很憤怒地說男人都不是好東西。 很多男性知識份子們在面對這樣的狀態的時候,首先選擇的是用非常複雜的學術語言去激烈討論「男性有沒有原罪」。
這是一個非常以男性中心的一種討論,完全偏離了這個議題的中心。 同時大家在網上不斷的發帖,曝光一些兒童色情網站或者很多偷拍視頻的網站。 這類事件在大陸是非常多、非常嚴重的。 我們有非常大的需求去討論這個議題,我們目前用「網路性剝削」來命名它。
我們是一群志願者,以研究網路性剝削為起點,希望促進公眾討論,去預防、制止,為根除網路性剝削做一些準備。 目前我們的行動方式是通過分享國內外的案例、政策研究、報導,來喚起大家對網路性剝削的關注,希望能呼籲建立系統性的應對措施去防範、應對類似的犯罪。 我們會設置一個讀者來信環節,就某一個問題來和大家探討。
還有一個部分是數據分析。 現在關於網路性剝削的數據比較缺乏,所以我們有一個數據分析組,從中文推特上的中文內容、色情網站上會去爬一些數據下來。 我們初步在推特和色情網站上做了一些數據收集工作。 在進行兒童類的色情內容在推特上進行檢索的時候,我們發現了非常多的檢索詞。 這裡我想聲明,我們反對網路性剝削,但是我們並不反性、並不反性慾。
所以這裡拿兒童來舉例子,因為涉及到兒童色情,本身就是犯罪了。 兒童並沒有進行性同意的能力。 在幼女和未成年這裡,我們目前發現的相關檢索詞就有31個。 有些是非常的糟糕的一些詞語。 例如身體外貌描述類,這一類詞通常把人肢體化,它可能指描述人的某一段肢體,將其高度性慾化、物化。 資源描述類有22個詞,這些詞大概在講它是一個怎麼樣的視頻。 還會有手機表情emoji作為檢索詞。 檢索詞會不斷的產生,最終導向傳播和販賣的方式。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在N號房間事件之後,犯罪的肆虐和描述語言的缺席成了一對非常重要的危機。 為什麼我們今天的講座要用「N號房」來作為一個名稱? 為什麼在韓國以外的地方,需要用這個詞來描述本地的性犯罪? "N號房事件"的核心是什麼?
一開始Kevin老師講的台灣結構性問題的困境,在大陸也是這樣子。 法律制度的缺席和社會文化的問題——控制、父權社會下的厭女文化。 類似N號房這樣的材料無孔不入,它變成一種蛋生雞、雞生蛋反覆循環的問題。 很多年輕人最初打開這些影像,是沒有一些觀賞獵奇或者性的慾望的,但是在長期的這種環境浸泡下,它可能會反向塑造出了這樣的一種慾望,所以這是一件不容忽視的事情。
我們的小組會關注什麼? 首先是分類。 針對兒童的網路性剝削和針對成人的網路性剝削非常不同。 我們目前還在一個做科普和倡導的階段,所以我們會把這些分類都分別提到。 我們最近在微博上講兒童方面講得比較多,但之後也會講成人性剝削。 我們會做「換臉」的專題,或者是私信給他人發騷擾照片,例如男性私信給網路上陌生的女性群發自己的生殖器照片,等等。 我們也會考慮到多元性別的角度,因為並非只有異性戀女性是網路性剝削材料的受害者,並非只有異性戀男性是犯罪者。
為什麼是「網路」性剝削? 因為我們面對的問題不僅僅是性剝削或性暴力,其中網路和技術的角色不容忽視。 由於網路和技術的造成的緊迫性,我們必須有一個非常快速的應對。 網路只會越來越發達,5G也要上線了,而網路平台也會越來越多。 在技術時代成長下的年輕人會越來越多。 這些年輕的人長到一定年齡的時候,可能完全會革新性剝削或者性暴力的進行方式,我們是必須考慮到緊迫性的。
另外我想講的一點是技術中的性別不平等。 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大家使用技術",例如在N號房裡,是非常多的男性,在使用這種加密軟體來參與性剝削。 因為我們的網路技術本身是帶有一定的性別氣質的,它目前是非常有男性氣質的一個領域。 舉一個例子,例如程序員裏,可能女性的程序員會遭到一些汙名化或者排擠。 當擁有和使用技術的人群都是以男性主導、把厭女文化帶入到網路空間裏的時候,這種性剝削的問題就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 而且隨著科技網路的常態化,網路性剝削也會常態化,就像我們聊天室裏的朋友剛剛在講,小學生的QQ群裡都在傳播色情視頻了。
網路性剝削還會和其他的剝削形式聯繫在一起,例如說在大陸前兩年非常多的裸貸。 小額貸款、網路貸款盛行的時候,會有人對女生說你可以用你的裸照來貸款,但利息非常高。 如果沒有辦法還錢,或者不聽從放貸的人的一些指令的話,他們會威脅你,就像revenge porn一樣,威脅說把你的色情照片、裸體照片散播出去,或者威脅一些女性去從事賣淫。 所以網路性剝削在現實裏和資本剝削是會聯繫起來的。
我想提出的是,對抗這種技術不僅要使用法律和政策,對抗技術,也一定要使用技術。 例如說大的一些互聯網公司,它就要監管什麼樣的內容是可以發出來的。
另外一點,是現在網路上的反抗聲討的聲音很大,但是落到現實裏的推進是非常難的。 你在現實裏求助,可能沒有一個成熟的配套的系統,想要推進維權是很難的。 網路上的聲音落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變得特別的小,對他人來講,優先順序可能不那麼高。 現實中一些機構的運行方式不支持受害者維權。 例如說學校,一個高中裡的男生,把一些女同學的照片PS成色情的圖片在網上,加一些不好的語言進行傳播。
如果你想要學校處理這件事的話,會發現學校最在意的可能是自己的名聲。 它的處理方式是不希望更多人知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處理網路性剝削迫切的要求是需要及時和網路聯動,但是現實裏的機構往往是用另外一種邏輯運行,兩者之間存在一個gap。 另外這些資料影像一旦上傳互聯網,它會在全球範圍內傳播。 而跨境傳播之後的打擊難度非常大。
最後我想提的一點是,最近在疫情中,會涉及到網路性剝削內容的增加,尤其是對於兒童網路性剝削的可能性會增加。 學校關閉了,兒童在家裡上網課,接觸網路的時間變長了,發生兒童性誘拐的可能性是會變大的。 而大家可能這段時間不上班或居家上班,用網路的時間比較多的話,傳播和觀看性剝削影片的人數可能也會增加。
~ 問答環節 Q&A (問題來自直播觀眾) ~
提問 1:在N號房事件後,大家發現它有"26萬會員"這樣一個龐大的付費去觀看這些視頻的群體,這個數位對大家來講是很驚人的。 有一個比較就是說,韓國有26萬輛計程車,計程車有多麼的普遍,它的付費會員就有多麼普遍。 那麼對於這些觀看者購買者,大家覺得他們的責任是什麼樣子的? 他們該負責嗎? 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Linda:剛才主持人提到,觀看購買的人在image-based sexual violence中,責任好像完全沒有。 這是一個問題。 如果我們用法律該怎麼樣去處理? 以前傳統的,例如錄像帶有兒童的色情影像的時候,如果是「管有」的,例如你是去購買後,你管有的,有控制的,再例如說你的電腦裡面有這些影像的,其實他們是會被抓被控告的。 但現在我們討論「image-based」的時候,因為平台不是一個實體的商鋪,而是一個虛擬的平台,你怎麼去抓、用「管有」控告這些把影像下載到他們的電腦裡的人呢? 這個是技術上的問題。但我覺得這裡法律還是有,這方面報告裡面其實也有提到。 我們要教育,例如執法的員警,這些是可以用技術去解決的問題。 但是用傳統的去處理,處理不到直播(live stream)。 直播就真的沒辦法。 因為科技在發展,如果用同樣的思維模式,我們能怎麼樣去處理? 傳統的錄影帶,影片裡面,例如說這些違禁的色情的影像是罪行,放到今天,直播應該也可以包括在罪行裡面,但需要我們法律去增加(這一條)。另外一個關於平台這方面,如果傳統來說,例如員警去一個商鋪裡面,或者收到投訴,店裡面售賣一些兒童的色情物品,店主一定會被控告管有(possession)、控制(in control),這些色情物品、違禁品。 如果是淫穢物品(obscene article),他們也會被控告。 但是現在放在影像性暴力裡面,這個平台變成所有的server,它們好像沒有責任。 這個也是像我剛才說直播同樣的問題,如果我們用同樣的思維去看,其實這些server、平台就好像一個實體的商鋪,它們是應該有責任的。 我覺得這兩方面需要多一點討論,希望在法律上可以有改革。
提問 2:我們怎麼樣在監管這些網络的暴力剝削時候,與言論自由之間找到一個平衡。 大家有什麼看法?
丫丫:用技術解決技術,這是我的一個想法,雖然我不是搞技術的,這隻是我一個非常直覺性的回應。 但是我想解釋一下,我們想像技術的方式目前可能是非常有局限性,以至於我們不斷的在想像用技術解決技術時候,想像中的解決方案一定是一個集中型的,一定是一個國家或者政府主導、或資本主導的技術解決方案。但像我剛才說的,技術也有自身的性別氣質,這些行業裏可能很多都是男性,已經導致了技術它現在被這樣子的運用。 例如說大家會把運用技術當做是一個非常masculine的事情,他能寫一個非常好的代碼,他瞭解非常新的平台,或者他瞭解暗網。 如果我們能有更多的女性到這個領域裏,改變技術的性別氣質,改變我們想像技術的方式,同時配合對社會文化的一個改變,這可能是更好地"用技術解決技術":改變我們想像技術的方式。 這是我的一個小回應。
Linda:我也說一點,我覺得這是一個要去處理的很嚴重的罪行。 好多時候法律是真的比較滯後,通常是社會有一個聲音,那個聲音夠強大了,然後法律才會去回應,而法律去回應以後也會再加強公眾方面的教育。 但是好多時候如果你要等法律出現,然後我們才去做,這個真的不行。例如婚內強姦的例子。 我們說女性不是丈夫的或是爸爸的財產說了好多年,但還是要到2002年,2005年我們才確認了這個事。 這個過程中是有好多人在公民社會說,結了婚還不是屬於財產? 結婚以後還是可以有強姦。 然後法律去做。 法律做完以後,這個反過來是很重要的一個加強教育。 所以我覺得剛才我們說的網路上的image-based violence,這一定是罪行,法律要去管制,這個聲音、要求是重要的。 會不會對言論自由有限制或對人權有限制? 我覺得好多時候我們把這個概念問混亂了。言論自由從來不是一個絕對的自由,例如說hate speech,如果你是仇恨言論的話,還是會被控制的(香港沒有但國外有)。 所以我不覺得我們現在說的限制image-based violence,會對言論自由有任何不公平的限制。影像性暴力是罪行,不只是民事上的違法,而是罪行。 在這方面,如果法律有做事情,其實它會更加去確認言論自由,因為之前自由被濫用(abuse)了。 如果自由被濫用的話,會變成一個去限制自由的理由,自由就會慢慢失去。 所以自由一定需要有一個合理的限制,它真正的價值才會出現。 所以我覺得這個根本說不上是限制言論的自由。
提問 3:社會上曝出來一些熱點事件,在當時好像是有很多關注,但一段時間後這事情就過去了。 三位老師在各自爭取的過程中有沒有過無力感? 我們能去做什麼樣的事情來推進這個議題?
Kevin:我先回應好了,我覺得最感慨的事情就像剛剛主持人講的,台灣也有這樣的狀況。 這次是N號房事件爆發出來以後,台灣才開始有對於未得同意revenge porn的一個討論,才有想要提出相關法律的修正。 可是這樣的討論熱度會不會因為N號房事件過去了以後逐漸消失? 這是我們非常擔心的點。 所以大家覺得可以做什麼? 我覺得大家可以從自己身邊開始做起,例如跟朋友聊聊你對N號房的看法,或者是你對於這種網路性暴力、網路性剝削,或者是數位性暴力,多跟自己周遭的朋友聊一聊想法。 如果能夠多改變你自己周遭幾個親朋好友的想法,這也是一種進步。再來,像Linda剛講的,我非常贊成,不能什麼事情都等法律通過了才開始去行動,這樣子是不行的,絕對來不及的。 像我剛剛講的,你開始跟自己周遭的人聊一聊,然後你可能開始投入。 像我剛看到好感動,好多人想要去丫丫的組織裏當志願者,這都是非常好的一些起步。 另外一塊很重要的是,我們怎麼去跟下一代、跟孩子說這樣的問題。 因為這次N號房事件74位被害人裡面有16位是未成年人,我們怎麼樣去跟孩子溝通這樣的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不能夠再用太過傳統的方式、思維,說這種性的事情要避諱,不能講,跟孩子什麼都提。 這樣反而是把TA們推到網路時代裏面的風險中,這非常不適合同時也非常危險。
丫丫:我有幾個想法,第一是怎麼能夠讓大家持續關注,保持這樣的注意力。 我建議做相關話題的人將相關的主題形成一個矩陣。 例如說我今天關心網路性暴力性剝削,這個話題的矩陣裡面可能還有一些和我們互動的賬號,裡面涉及了別的性別/多元性別方面的主題。 形成矩陣之後,對大家維持話題的熱度和讀者的粘性是非常有説明的。回到網路性剝削問題,我們自己能夠做到的是不看不傳播,並影響我們周圍的人不看不傳播。 如果有舉報或處理它的方式,就向前一步來做這件事。 我們影響周圍人是很重要的。 如果我們一個人影響10個人,這10個人可能不經意的時候分享了我們的一些東西,發表了一些看法,10×10就是100個人。我們在微博上發了一些資源,有整理大陸的性別平等和性暴力方面的相關機構、求助方式和公眾號,如果大家去看我們今天的微博,就可以找到你們感興趣的話題然後關注他們。再提一下我在做當中的一些感受。 一兩年之前中文語境的metoo運動,給我們今天的討論打下了非常堅實的基礎。 通過當時metoo的討論,大家對性的犯罪更加了解,我們更可以談論這件事情了,今天我們才能把議題再向前推動一步。我覺得每一個努力都不是白費的,對吧? 你要給它一點時間。 我比較驚訝和感動的是這幾年內地網路上的這些年輕人,對女權主義或性別觀念、性別暴力這方面的認識和關心是以成幾何狀的速度在增加的。 一個人可能能做的很少,但是大家在一起能做很多。 關於如何參與還有一點就是我剛才提到的,大家感興趣的話,可以關注我們讀者來稿的欄目,一起討論。
回顧本次講座音頻可至有點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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