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是一個關鍵詞詞云,其中包括以下詞彙:障礙、意願、脅迫、婚姻、記者、表達、承認、權利、過程等)
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4月2日定為“世界提高自閉症意識日”,以提醒全世界提高對自閉症的認識程度,更加關注自閉症人士。自閉症人士乃至更廣泛的精神/心智障礙群體最常面臨的困境就是:在理解、認知周遭世界和為自己的生活做決定的過程中,難以獲得有效的支持;自己的意願難以被外界聆聽和承認。
鑑於此,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組,有幸邀請了在身心障礙權利研究和實踐領域深耕多年的黃裔博士和黃雪濤律師,從前段時間熱議的“智力障礙女性嫁給五十歲老漢”這一新聞事件談起,剖析在婚姻與性權利以及更廣泛的語境下,我們應如何提高對精神/心智障礙人士權利的認識。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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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她的婚姻可能是被脅迫的?
黃裔(英國利茲大學博士,深圳大學博士後)
前段時間有一則新聞,一位二十多歲的智力障礙女性嫁給了一位五十多歲的老漢,新聞裡有一個視頻,可以看到女青年到男方家去的時候在哭,看起來非常不願意,這個事情在殘障研究的圈子裡引起了很多討論。
從可見的新聞報導裡,我們可以看到幾個重點:
第一,女方的父母和男方都同意這樁婚姻,而在締結婚姻的整個過程,女孩的意願有沒有表達,至少我們還看不出來。
第二,視頻裡,女孩在男方家哭得很傷心。
第三,現有的資料裡可以清楚的知道,由於智力障礙的原因,女方的語言表達的能力有限。
第四,主流媒體的報導裡提到,當地政府部門的負責人說,這樁婚姻裡不存在脅迫。
如何判斷她的婚姻中是否存在脅迫?
從殘障研究的角度看,這個案例中有很多可以值得討論之處,今天我僅從支持性自主決策的角度,來談談這樁婚姻裡,到底存不存在脅迫。
當我們看到一個智力障礙的女性嫁給一個55歲的老漢時,我們或許會想到幾個問題:第一,智障人士有沒有能力結婚?第二個,智障人士有沒有能力表達意願?第三,智障人士有能力去建立親密關係嗎?
我做了近十年的殘障研究,基於這十年的經驗,我認為,一位智力障礙人士,她在得到了足夠的支持、有足夠的機會去體驗生活的時候,是會有這些能力的,我們不能因為她的智力障礙而直接否認她有這些能力。
地方官員說,這樁婚姻裡不存在脅迫,那麼要從哪個點來判斷沒有脅迫呢?她在結婚登記處點頭了,我們就可以認為她是自願結婚的嗎?如果她接下來到男方家又哭泣了,我們是不是可以認為她又不是自願了呢?如果哭泣代表“非自願”,那這個“非自願”是否可以撤銷之前的點頭所代表的“自願”呢?
法律上有一個詞叫知情同意,它首先包括“知情”,而後是表達“同意”。判斷這個事件中,智力障礙女性的有沒有被脅迫,我們需要往前面去找重點:這位智力障礙女性是否有機會去理解結婚這件事情?她是否有機會去理解結婚這件事情發生之後,對她的生活可能會有什麼影響?她是否有機會去表達她的意願?她是否有改變意願的機會?她是否有機會知道自己可以有選擇?我認為,這些才是判斷她有沒有被脅迫結婚的關鍵。
做決定是過程而非瞬間
為什麼我們這麼擔心一位智力障礙的女性結婚時受到了脅迫?從權利的角度看,我們的擔心,不是因為她的智力障礙,也不是因為她有智力障礙就推斷她沒有表達的能力。而是因為這樣一個社會現實:心智障礙人士在更早之前就被剝奪了理解、體驗這些人生重要決策的權利;在需要做這些重要決策時,她們可能從來沒有機會獲得相關的資訊,也沒有機會得到其它正式或非正式的支持。於是,到了結婚這個時間點,我們就很難判斷她是不是被脅迫或被欺哄了。如果她從未有機會從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生活經歷裡了解婚姻這件事情,那無論是她在結婚登記處的點頭,還是她來到男方家的哭泣,都很難說這些表現到底是自願、是被脅迫、是被欺哄、是“根本沒得選”、還是“不知道自己可以有其他選擇”。
當我們說,有沒有機會理解、體驗和表達,並不僅是指在結婚的那一刻;這些理解、體驗和表達,一定是有前期積累的過程。幾乎所有人在做出結婚這種重大決策前都會有這個過程。小時候,我們看到父母或者周邊鄰居叔叔阿姨的婚姻,增加了對婚姻的認知;年輕時談戀愛,也是在積累對親密關係的認知。回溯到我們自己的經歷,我們做出的大部分的決定或許都可以在過去的生活經驗裡找到一些線索也就是說,做出決策對每個人而言,常常都不只是一個瞬間,是一個過程,並且可能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對自主決策的支持也是發生在這個過程裡。
一位智力障礙女性去結婚,做婚姻登記的那個時刻,她可能只是需要有人來解釋簽字是什麼意思;但是在這一刻之前,在對婚姻這件事情的理解、體驗和表達過程裡,她都是需要獲得支持的。
這並不是說一個人必須要先獲得支持,才有資格做自主決策。而是在我們承認每個人都應當在平等的基礎上享有自主決策的權利之後,需要看到決策是一個過程而非片段,並且在“過程”的視野裡思考如何支持一個人做出自主決策。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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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為什麼不採訪她本人?
黃雪濤(律師,衡平機構發起人)
關於智力障礙女孩和五十歲老漢結婚的事件,大家都在討論心智障礙者的婚姻權利和性自主權利,或者討論當地民政部門是否履行應有的職責等,各種討論非常熱烈。關於精神/心智障礙者等婚戀生育問題,是衝突摩擦的重災區,這類新聞過去很多,今後還會陸續再來。
評論此類新聞所遵循的框架
面對諸多類似個案,我經常跟夥伴分享評論此類事件的最基本框架:一看本人意願,二看社會態度。
“本人意願”——這是評論個案最基礎的事實。不同個案中的當事人意願不一樣,讀者只能通過媒體人的採訪、編寫和傳播,才有機會了解事實。
“社會態度”是指圍繞當事人的親友、服務機構、司法鑑定人員、公權力、記者編輯、讀者看客和評論者,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承認程度。他們掌握話語權,能左右事件的走向。因此,我們也可稱他們的態度為“掌權者態度”。“社會態度”是最有意思、最值得關注的變量,不同觀念、不同立場、所依據的不同規範與準則,會產生各種碰撞。
消失的障礙者本人聲音
這個新聞事件中我們所看到的媒體報導,有採訪女孩家長的,有採訪女孩的“丈夫”,也有採訪當地民政局的,但是我還沒有看見採訪女孩本人的報導。這位被家長包辦婚姻的智障女孩,她自己對結婚是什麼態度?她對這件事情有什麼看法?她自己願不願意?我們都不了解,因為沒有一個記者去採訪過她本人。我們所能看到的,只有流出來的視頻中哭鬧的她。據說她本人沒有語言,但哭鬧也是一種意思表達,只是由於缺乏相對完整的語境,我們不知她因何哭鬧。
在很多同類事件的報導中,我們經常發現記者偏偏不採訪當事人。這是精神/心智障礙者們經常遇到的問題——本人的意願和想法得不到聆聽和尊重,沒有人關心Ta們是怎麼想的。包括在結婚這個重大事情上,家人和社會也只是關心結婚是否對她好,未來生活是否有保障,是的話就可以安排現代包辦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是否嘗試聆聽障礙者的意願也存疑,工作人員是否詢問本人意見?有溝通困難的話,是否努力尋求協助?這些都是值得去追問的問題。
障礙者本人的聲音,是故事中缺失的一塊拼圖,卻是最至關重要的一塊。
為何多數記者都不採訪障礙者本人呢?
在關於精神/心智障礙人士的新聞事件中,記者不採訪當事人,可能有溝通上的障礙,但更重要的原因,往往取決於記者本身的觀念和態度。
陳舊的知識會慣性固執地遺留,記者們大概會依稀記得,中國曾經有過這樣的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頒布的《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也就是說,精神病患(精神/心智障礙者)無論其意思表達,是願意或不願意,法律都不承認。所以,障礙者說什麼都是無效,那何必採訪Ta呢?
是的,無論是學者的理論,立法者訂立的規則,執法者的權力行使,都曾經走過一段路,完全不承認精神障礙者的意願。但2008年是重要的拐點,包括中國在內一百多個國家簽署了《殘疾人權利公約》,作為履約國,就需要承認所有殘疾人,包括精神障礙者、心智障礙者的意願,開始從“不承認”其法律效力到“承認”的轉型。前述1984年的司法解釋與《殘疾人權利公約》相抵觸,在司法鑑定界行業的反思、不同利益攸關方的博弈之下,該解釋於2013年被正式廢止。而這種轉型,很多法律界人士也未必跟得上,他們的知識和觀念,還處於轉型前的階段。但是,現實社會中,轉型的效應已經開始出現。
制度轉型期間的“承認”和“不承認”
不久前的2020年11月,河北邯鄲有個類似案件,一位被包辦婚姻,被丈夫送進精神病院的女性和醫院護工發生關係懷孕了,家人和丈夫認為她是被強奸了,但醫院和護工堅持稱雙方是自願的。這個案件也引起了眾多媒體的關注,討論護工是否構成了強姦。最初的報導裡,同樣缺失對當事人——懷孕女孩的採訪。
不過,可喜的是,事件曝光一周後,我們逐漸看到有媒體記者對當事人的直接採訪,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有記者耗費大量時間與當事女生深入詳談,向公眾呈現其本人相當複雜的內心表達。精神/心智障礙者的意願,終於有人聆聽(水瓶紀元,陳竹沁,《精神病院懷孕疑雲背後:河北“光棍村”往事》)。
更令人鼓舞的是,司法鑑定人員最終承認了住院精神障礙女生性行為的自願,並沒有因為當事人的精神疾病診斷和住院治療的狀態,而否定其意願的法律有效性。涉事的醫院男護工也被撤銷了強姦罪的指控。
只可惜,這個事件發展的反轉,精神/心智障礙者意願表達被承認的事實,並沒太多媒體跟進,公權力在這件事情應對和處理的進步之處,似乎並沒有在公共輿情上反應出來。精神障礙者無識別能力,無性自我防衛能力和強姦論,依然佔據著主流輿情,整個社會去聆聽和尊重障礙者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
因此,掌握權力的執法人員,掌握一定話語權的記者和編輯,被採訪的律師,影響著精神心智障礙者日常生活的親友與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他們的觀念在“不承認”到“承認”的轉型坐標中的處於什麼位置,直接影響著各人對事件的態度,也影響著精神/心智障礙者的個人意願是否能得到承認。
期待和建議:至少要聆聽障礙者本人聲音
關於精神/心智障礙者性和婚姻的新聞事件,未來一定還會陸續出現,期待記者能直接採訪障礙者本人,為長期沉默失語的群體,提供一個發聲機會。即使我們不要求記者持有前沿的進步觀念,但從新聞採訪的關鍵事實完整性與相關性出發,不採訪事件核心當事人,也和新聞倫理相悖。
相關公益機構和人士也應當設計一些針對媒體記者的培訓課程,使其了解《殘疾人權利公約》和支持性自主決策的理念,同時還可以考慮設立獎懲機制,去激勵和讚揚願意聆聽障礙者聲音的媒體記者,去譴責在媒體報導中只採訪那些“替代決策者”的記者。只有這樣,記者們才能漸漸了解,“尊重和支持障礙者本人意願”才是此類媒體報導的最佳立意。
特約編輯:陈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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