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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在亞洲(2026年1至3月)
News Brief on Equality Rights in Asia (January to March 2026)
精選並概述亞洲地區平等權領域的熱點新聞、標誌性案件及重要立法進展
Selected and Summarised Key News Events, Landmark Cases, and Significant Legislative Developments on Equality Rights in Asia
1.印度最高法院確認經期健康為基本權利
India Supreme Court Recognizes Menstrual Health as a Fundamental Right
2026年1月30日,印度最高法院在 Dr. Jaya Thakur v. Government of India & Ors. 一案中作出重要判決,確認經期健康與經期尊嚴屬於《印度憲法》第14條平等權與第21條生命與尊嚴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案件由社會工作者Jaya Thakur提起,指出許多學校缺乏衛生巾、私密且可使用的廁所、清潔用水及安全處理設施,導致女孩在月經期間缺課甚至輟學,形成教育參與的結構性障礙。最高法院認為,憲法所保障的尊嚴必須在日常生活條件中得以實現。若學生在學校無法安全且私密地處理月經,不僅會帶來羞辱與污名,也會削弱受教育權與身體自主權。法院認定「經期貧困」會直接破壞教育機會平等,迫使學生缺課或以不安全方式處理月經,構成對隱私權與身體自主權的侵害。
判決透過「持續監督命令」要求各邦與聯邦屬地採取具體措施,包括:在所有公私立學校提供具備供水與隱私保障的性別分隔廁所;免費提供可生物降解衛生巾,並在廁所內設置自動販賣機;設立經期衛生管理空間,提供備用校服、內衣及處理袋;建立安全且環保的衛生用品處理系統;並對男性教師與學生進行經期健康教育,以減少污名與騷擾。法院同時指出,若學校未能符合《受教育權法》的相關設施標準,公立學校將面臨問責,而私立學校可能被撤銷辦學資格。
來源/Resources:Disability Rights India The Diplomat HHR
2.烏茲別克斯坦通過兒童防暴力國家戰略(2026—2030)
Uzbekistan Adopts National Strategy to Combat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 (2026–2030)
烏茲別克斯坦總統簽署法令,正式批准《2026—2030年防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兒童國家戰略》,旨在建立一套涵蓋預防、識別、乾預及受害者康復的綜合性兒童保護體系。
戰略提出多項制度改革措施。首先,自2026年2月起,政府將建立新的兒童保護機構,包括專業寄養服務制度,為從虐待或暴力環境中被帶離的兒童提供家庭照護;寄養家庭需接受專門培訓,每名被安置兒童將獲得相當於兩倍最低工資的國家補助。其次,自2026年9月起,政府將為暴力受害或目擊暴力的兒童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在司法程序中的全程支持,並引入視頻錄製證詞制度,以減少重複作證對兒童造成的心理創傷。同時,對教育、醫療及社會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未報告暴力案件的情形,將引入新的行政處罰。此外,政府計劃於2026年4月建立國家社會保護體系下的統一電子平台,用於整合需要保護的兒童資訊以及潛在暴力風險案例,以提高案件識別與追蹤效率。自2026年2月起,還將為調查人員、檢察官、法官、社會工作者及律師提供專門培訓,以提升處理兒童暴力案件的專業能力。該戰略的整體執行將由國家兒童委員會負責監督與評估。
3.菲律賓最高法院確認同性伴侶可為財產共有人
Philippine Supreme Court Recognizes Same-Sex Couples’ Property Co-Ownership
菲律賓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5日作出里程碑判決,首次確認同性伴侶在符合條件下可被認定為財產共有人。案件涉及一對女性前伴侶就房產出售與分割產生爭議,下級法院及上訴法院均否認其共有主張,但最高法院最終推翻原判,認定雙方可依《家庭法》第148條構成共有關係。
法院指出,第148條適用於「無法合法結婚但共同生活者」,其規範並未以性別作區分,因此亦應適用於同性伴侶。判決認為,若將該條款排除於同性關係之外,將使部分真實存在的親密關係在法律上「不可見」。法院同時確認,若能證明雙方對財產取得作出實質貢獻,即可成立共有。本案中,一方提供購置及翻修費用的一半,構成關鍵證據。法院亦指出,現行法律對同性伴侶在財產、醫療及家庭保障方面仍存在制度性空白,並呼籲立法機關正視相關權利需求。該裁決被視為在未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框架下,透過既有財產制度為同性伴侶提供有限保障的重要進展,但其適用範圍與長期影響仍有待觀察。
4.韓國殘疾女性照護機構爆發系統性性侵,監管失靈與制度漏洞再引關注
Systemic Sexual Abuse at South Korean Disability Care Facility Exposes Regulatory and Legal Gaps
2026年初,韓國仁川江華郡殘疾人士院舍色洞院(Saekdongwon)爆發重大性侵醜聞。該機構60多歲金姓院長被指控長期對院內19名患有嚴重發展障礙的女性住戶實施系統性性侵。警方調查顯示,加害者利用「院長爸爸」身份對受害者進行心理操控與威脅,甚至以武器恐嚇其保持沈默。案件最初於2025年3月被舉報,但因受害者表達能力受限而調查進展緩慢;江華郡政府在警方搜查前兩週進行的例行檢查竟稱未發現異常,凸顯監管形同虛設。2026年2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金姓院長簽發逮捕令;3月,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以強姦殘疾人、傷害等罪名將其起訴並羈押,警方已擴大調查至自2008年設立以來的多名前住戶及員工。
此案暴露韓國殘疾人士保護體系的多重制度性缺失,封閉式福利機構成為缺乏獨立第三方監督的「權力孤島」。事件曝光後,韓國國務總理金民錫於2026年1月下達緊急指示,要求組建跨部門聯合工作組徹查真相,並由保健福祉部牽頭對全國殘疾人居住設施展開全面檢查及制定改進方案。首爾地方檢察廳成立專案組,召開案件管理委員會,為受害者安排精神治療、語言與藝術治療及經濟援助(包括搬遷費用與緊急生活費)。江華郡政府已決定關閉該設施,受害者均已轉移至其他機構或返回家中。
來源/Resources:Korea Herald Korea JoongAng Daily Yonhap News KBS News The Korea Times
5.泰國修訂《家庭暴力受害者保護法》,擴大定義並加重刑罰,國際專家指核心機制仍有缺口
Thailand Revises Domestic Violence Act with Expanded Definitions and Heavier Penalties, but International Experts Flag Remaining Gaps
2026年2月18日至3月4日,泰國《家庭暴力受害者保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旨在取代2007年舊法。3月4日,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CJ)向國務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意見,指出草案多項缺陷尚未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禁止酷刑公約》義務,包括:「家庭暴力」定義未明確涵蓋經濟暴力;「家庭成員」界定過於狹窄,排除未同居的親密伴侶及事實伴侶;家庭暴力仍屬可和解罪,案件可因撤回投訴而終止;調查與起訴過度依賴受害者申訴,未確立國家主動追訴機制;三個月報案期限過短;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缺乏保障受害者自願同意的安排;且處罰低於非家庭情境的類似犯罪。
3月18日,泰國內閣批准該修訂草案。主要內容包括:擴大「家庭暴力」定義,從原來的心理與身體傷害延伸至性騷擾、性侵犯、損害身心健康及名譽的行為;擴大「家庭成員」範圍,涵蓋現有或曾有的配偶、愛人及彼此有深厚感情之人,不論同性或異性;罰款上限從6,000泰銖大幅提高至60,000泰銖,監禁最高六個月,三年內重犯或針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施暴者,法院可加重處罰但不超過法定上限的一半;報案時效從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並增設受害者援助機制。
修訂案回應了ICJ的部分關切,包括延長報案時限、擴大暴力與家庭成員的定義範圍,以及大幅提高罰則。然而,ICJ指出的經濟暴力納入、可和解罪性質、國家主動調查追訴機制缺失,以及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自願同意保障等問題,在已通過版本中是否獲充分回應,尚不明確。
6.日本強制要求百人以上企業披露性別薪酬差距與女性管理層比例
Japan Mandates Gender Pay Gap and Female Manager Disclosure for Firms with 100+ Employees
2026年4月1日起,日本《女性活躍推進法》擴大職場性別數據強制披露範圍,進一步壓實企業在性別平等與反性騷擾方面的責任。此前,僅300人以上企業須公開性別薪酬差距數據;新規生效後,該類企業須增報女性管理層比例,而員工規模在101至300人之間的企業則首次須同時披露性別薪酬差距與女性管理層比例兩類數據。相關數據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提交,並公開於企業網站或厚生勞動省等政府指定平台,接受求職者、投資者及公眾監督。與此同時,該法下的政府認證體系亦增設更高門檻:申請高等級認證的企業,須證明其已建立防止求職者(含實習生及學生)遭受性騷擾的具體措施,將反性騷擾保護前置於招聘環節。此外,《工業安全與健康法》於同期分階段將安全與健康保障措施擴展至個體工商戶等非僱員工作者,確保工作場所的健康保護覆蓋更為廣泛。
來源/Resources:Fisher Phillips Leap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