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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訪紀錄:第 3 次反家庭暴力法律與實踐研討會
我們在2017年6月12日-17日參加了在台北舉辦的第三次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與實踐工作坊。 這次工作坊主要是參訪台北的反家暴機構以及與反家暴有關的公權力機構,學習台灣先進經驗,並且對兩岸法律狀況進行交流。 這六位律師和社工都參加過前兩次在香港舉辦的2月24、25日和4月15、16、17日兩期工作坊。 第一次工作坊的主題是多國多地反家暴先進經驗介紹,第二次工作坊的主題是港台反家暴經驗的進一步闡述和社工與律師的合作,第三次工作坊的重點則放在了全方位多角度參觀學習台灣反家暴經驗,內地的律師和社工在參訪過程中也積極的提出了自己的問題和心得,主動與台灣同仁交流,帶給了台灣的工作者一些不同角度的思考。 我們在6月10日下午從香港出發,晚上七點到達台北,入住新店中信商務會館,勞累了一天的大家早早休息了,第二天是週末,各個機構都沒有上班,大家便自由活動了一天。 12日參訪正式開始。 6月12日: 第一站就是邀請我們入台的勵馨基金會總會。 基金會和台灣的風格一樣,小小的卻人情味十足,裡面還有受暴婦女自己製作點心和飲品來售賣鍛煉生存技巧的愛心小站,真正服務到位,不僅説明受暴婦女擺脫困境,還送她們回歸社會,説明她們成為獨立自強的人。 下午是勵馨基金會旗下的庇護所,是一個位於大樓中的套房,樓下即是員警局,非常安全。 庇護所是收容辦公一體,受暴婦女六人一間,還有獨立的治療室和親子遊戲室,兼顧到了婦女和兒童的需求,輪流做飯和打掃衛生是培養婦女的獨立能力。 庇護所甚至設立了"最後一裡路"這個單元,把"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發揮到了極致。 6月13日: 上午的坂橋地方法院沒有嚴肅的安檢,更顯得溫暖和體貼,盧廳長在百忙之中仍然抽出了兩個小時給我們介紹法院在反家暴方面工作的經驗,台灣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經頒布了20年,非常的完善,各種保護令涵蓋了所有的情況,僅僅新北市一個城市的保護令申請和批准數量就已經讓各位經驗豐富的律師嘖嘖稱奇,可見大陸在這方面需要學習的經驗還有很多。 下午的家防中心也是成立多年的機構,各種配套設施一應俱全,接訪的工作人員數量讓人吃驚,每天打來諮詢的電話數更是讓人咋舌,甚至細分了幾個組別,針對不同的受暴物件提供不同的服務。 其實暴露出來的問題越多越是利於解決問題,打電話報家暴的人數少不代表沒有家暴,而且很多人並不認為這是家暴,家暴的預防無所謂過激,越是"斤斤計較"才越是讓人知道家暴的危害。 6月14日: 上午參訪的萬芳醫院是台灣一家知名的醫院,在性別侵害領域工作了二十多年的社工師接待了我們,他們主要的工作室只有一小間,員警、社工師、醫師、心理諮詢師都要在這一間小房子中工作,各方輪番上陣,多的時候甚至房間站不下人。 但是保密工作卻做的滴水不漏。 社工師的工作甚至細緻到不同類型的傷害案有不同的工具盒,拆開來裏面的內容更是面面俱到,一個盒子足以面對所有可能的問題,讓工作人員的工作最大的發揮作用。 王如玄律師的律師所就在中正紀念堂的附近,大家都是同行聊的又非常投機,王律師建議大家在中正紀念堂一邊散步一邊交流。 雨後的天空還有些陰沉沉,被洗刷一新的中正紀念堂前漢白玉的台階和灰色為主調的建築更顯得巍峨肅穆,花園裡面的樹木被雨水沖的很乾淨,整個氣氛清幽,一群心懷共同理想的人們並肩行走,邊說邊笑,邊交流邊思考。 晚餐就在附近的春水閣,地道的台式美味讓律師們都體會到了台灣的熱情。 6月15日: 法律扶助基金會有點類似於內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但是從籌款和選任的方式上又有本質的不同,目前在內地,家暴只在婦聯的援助基金中是不必區分經濟條件必須援助的專案,但是實際情況是受家暴的婦女或者孩子往往是家中的弱勢群體,即使整個家庭的資產很豐厚,她們本身也並不能得到很多,當她們因為受到家庭暴力來求助時她們得不到家庭的任何説明, 無法負擔高昂的律師費,所以將家暴列入不必區別經濟條件必須援助的專案是刻不容緩的。 一行人在法律援助基金會學習參觀一直到夜色降臨才離開。 第二天一大早大家便趕赴機場坐飛機回到香港,然後各自返回內地,本次工作坊圓滿結束。 #台灣
- 台灣參訪記:NGO與性別工作平等倡導
2018年8月,我和國內六位公益人士、律師一同參加香港大學中國法中心組織的台灣參訪,一周內拜訪了老牌NGO,財團法人,政府部門和代表企業,收穫頗豐。印象最深的是三家解嚴前就成立、活躍至今的民間組織和財團法人:勞工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它們的議題選擇、職能轉型以及和社區關係的建立,對我們未來的工作或有借鑒意義。 勞工陣線 勞工陣線的理事長結合台灣民主化的歷史脈絡,介紹了勞工陣線的發展史。 勞工陣線成立於1984年,同年台灣頒布《勞基法》。 成立後直至解嚴前,主要工作範圍是提供法律服務。 這時期,美國對台灣實行貿易制裁,大量資本外移,台灣服務業人員比例增加,難以組成工會。 而國民黨自入台早期,為了拉攏地方派系和資本家,所推行的「業必歸會」實際目的是實現對行業協會的控制。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勞陣改名為"勞工運動支援會", 工作方向轉變為説明組織工會和幫助工會自主化,做了許多一線的工作,包括到工廠門口派發傳單等。 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民進黨的地方活動,在行業協會和工會方面有所突破,更多的工會逐漸成立。 同時,《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和退休年金改革成為國徽主要要解決的政治議題。 勞陣於是在此時進行了第二次轉型,由協助工會組織轉變為政策研究和設計,包括研究年金發放方案等。 此外,政黨輪替被認為是推法良機。 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2002年-2003年,《兩性工作平等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和《就業保險法》立法。 勞陣的工作對此都起到了推動作用。 近年來,勞陣以制度研究為主要工作,做了許多細緻的數據統計和政策設計,研究內容包括工時、年金、工人住房租金佔比等。 而在地的勞工運動則主要由地方工會組織。 勞陣更像是一個民間智庫,在現階段選擇了其它機構所無法替代的研究工作。 出版了《崩世代》和《公平經濟藍圖》,都是本土比較暢銷的圖書。 勞陣在勞工權益推進中的角色和民主化進程息息相關,也表現為內部人員的不同構成。 也同樣成立早期,勞陣的骨幹主要是知識份子和律師,後來工會幹部加入並成為機構主席,2008年左右,律師和學者再次成為骨幹。 這一轉變,也符合Bill Moyer的社會運動八大階段、四大角色的理論。 對我們而言,當下和未來,都需要明晰外部環境處於什麼階段,我們更需要承擔什麼角色。 此外,勞工陣線在性別工作平等的推動中,到底是什麼樣的角色? 是參與者還是主導者? 所參訪的機構並沒有提供一致的解釋。 我的愚見是,國父紀念館事件和信用社單身條款事件,在整個台灣勞工運動史中都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意義。 作為勞工組織,勞陣或許將女工首先認為是工人,而不是像其它婦女組織一樣,認為女工首先是女人。 無論從前,勞工組織和婦女組織的互動和合作情況如何,目前,勞陣作為重要的民間的制度研究者,在公平經濟藍圖構建中是否考慮到女性的特殊性,當下勞工和婦女組織的合作如何,反而是需要關注的。 在中國的公益圈裡,性別平等宣導者會認為不少勞工機構缺乏性別視角,兩類機構之間的互動也並不多。 公益圈內的#Metoo 運動毫無疑問體現了國內絕大部分公益組織性平思想的缺乏。 目前國內似乎沒有專注於做勞工政策並且有較大影響力的民間機構,未來如果有,性別平等應該如何在它們的制度建議中體現,或許是需要性平宣導者考慮的問題。 與台灣極不同的一點是,台灣的性別平等運動一直是自上而下的推進,後來,性別平等成為台灣政府的國際形象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點,所有行政機關均回應聯合國性別主流化要求便是如此。 國內自然沒有這樣的先天條件,性平工作是自下而上的草根運動,所以草根間的聯合、擴大性別視角的影響力,也更為重要。 雖然當前這樣的合作,並不是工作的重點,但未來或許應該在這方面有所關注。 財團法人勵馨基金會 勵馨基金會也是一家老牌的關注女性權利的財團法人。 據財報顯示,勵馨2017年總收入逾5億新台幣,全台灣共有500多位員工。 工作人員解釋,其中約一半資金來自於政府(包括地方政府)。 勵馨在台灣許多區縣都開展服務,地方政府在這個領域不專業,也會購買勵馨的服務。 勵馨的服務範圍也很廣,包括反家暴和反性侵等,服務方式也包括提供庇護所、諮商等。 勵馨的服務覆蓋網路,也非常適合開展普及性的宣傳和民眾教育。 我印象比較深的是,勵馨發起的"Metoo 我接住你"運動。 在勵馨的宣傳片中,有一位年輕的姑娘,姐妹倆在兒時被舅舅性侵,姐姐自殺,自己患有重度抑鬱症。 在這樣的處境和勵馨的支援下,能夠公開(不戴面具)地講述自己的故事,大聲喊"被侵犯不是我的錯",這樣的聲音非常有力量,讓我非常感動。 如何"接住"受害者,這也是不久前國內#Metoo 爆發時我個人一直在考慮的問題。 由於法律對於多年前性騷擾事件的處罰無力,#Metoo的訴求除了用輿論懲罰加害者、讓一波又一波的曝光鼓勵更多少受害者說出來之外,對於站出來的受害者而言,她們能獲得什麼? 一直擔心的是,由於層出不求的公共事件,國內民主的注意力永遠是短暫的。 在事件沒有最終解決之前,輿論往往已經先冷卻了。 受害者公開了以後,能夠被「接住嗎」? 如果還在猶豫的受害者,並沒有看到「被接住」的結局,還會願意站出來嗎? 除了把事件在更廣範圍中傳播,要求加害者認錯道歉,我們還能怎麼做,去「接住」受害者? 出於這種考慮,國內也有一些機構結成了民間的性騷擾防治網路,把更方面的救濟力量結合起來。 這一年在校學習的過程中,我也常想,法律能夠做很多,不能做的也有很多。 尤其是在反性別暴力議題下,推進處罰制度化、追究加害者責任固然重要,通過法律為受害者尋回正義和經濟賠償固然重要,在此之外,受害者的心理創傷如何處理,怎樣讓她回到一個完整的人,回歸正常的生活,是社會工作者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也是在宣導反性別暴力運動中需要時時留意的問題。 勵馨基金會參訪時,長期參與性平訴訟的賴淑玲律師也通過案例分享,向我們呈現了台灣反性騷擾制度中的漏洞。 在前兩次港大主辦的性別工作平等工作坊中,王如玄律師精彩的講座説明我們理解了台灣《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反就業性別歧視框架,和性騷擾在職場、校園、公共場所的規戒制度。 結合這次參訪中,台北市勞動局的介紹和賴淑玲律師的分享,讓我們更立體的瞭解了台灣法律在處理職場性騷擾的實踐及其不足。 首先,台灣反性騷擾的制度框架是:職場性騷擾的處理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由勞動局負責,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要求僱主調查並證明其提供了"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否則追究雇主的責任,這包括公開"黑名單"和行政罰款。 而對於僱主調查的結果,勞動局不可審查。 罰款交由政府,受害者個人補償,需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校園性騷擾處理依據《性別教育平等法》處理;公共場合的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由社會局負責和調查;已經申訴的性騷擾案件,校園內發生的最多,職場性騷擾的申訴率較低。 其次,數據顯示,職場性別歧視(包括性騷擾)的申訴並不算多。 台北市勞動局是全台灣處理性平案件最多的,但2016年到2018年7月,性平案件申訴共90餘件,成案34件,不足一半。 而其它類型的就業歧視,三年來僅成案1例(年齡歧視)。 對於成案率低,勞動局和性別平等委員會兩位律師委員的解釋是,與民眾的期待和法律之間有落差有關,也與政府宣導下更多僱主轉向隱性歧視有關。 賴淑玲律師介紹后,我認為,職場性騷擾的申訴率低,或許也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疏漏有關。 賴律師分享的案例中,一例僱主在受害人申訴后,立即公開道歉承諾永不再犯,並在工作場所張貼反性騷擾公告,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對雇主責任的要求。 所以即使性騷擾已經發生,勞動局也不能對該僱主進行處罰。 另外,當加害人是僱主企業的最高領導者時,調查難免有偏頗,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這種情形並沒有提供其他的申訴管道,導致受害者實際沒有辦法通過僱主調查而獲得正義和救濟。 在行政申訴管道之外,許多當事人並不民事訴訟的管道,調查顯示,主要原因是證據不足。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框架下,職場性騷擾不需要由受害者舉證,只需要僱主證明實施了"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而民事訴訟和刑事自訴案件中,受害者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在這次參訪前,我認為台灣的性別工作平等的制度設計很美好,對我們的政策宣導工作很有借鑒意義,這次參訪,讓我從更多角度理解了制度實踐。 也提醒我們,由於修法程式和時間的漫長,提出立法建議並有機會被採納時,要充分考慮到可能存在的不足。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此次台灣行,我們也拜訪了在台灣婦女運動中起到領導作用的婦女新知基金會。 通過影像資料我們瞭解到了婦女新知三十餘年的工作歷史和成果,現任理事長也介紹了2017年婦女新知的主要工作。 其中,與性別工作平等最為相關的子議題是:性別平等與照顧公共化,性別平等與勞動權益和性別平等與年金改革。 幾年的參訪過程中,多家機構都提到台灣目前面臨的少子化問題,也都提到了公共托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婦女新知對於2018年8月1日剛剛生效的台灣公共托育制度進行了解讀和批判,也提出了看起來很美的托育政策的不可行性,包括財政補貼的發放制度、幼教人員薪資水準和勞動條件的不足等。 除了托幼,婦女新知也關心女性在長者照顧中承擔的責任。 由於家庭工作(長幼照顧)沒有貨幣化的報酬,女性需要以來漲幅繳納年金來解決養老問題,這就會造成老年女性的貧窮。 而企業延長工時,在要求男性員工加班的同時,實際也增加了女性所承擔的家庭責任。 由此,婦女新知著重推動照顧公共化和年金改革,要求有酬照顧及公共照顧,提高照顧機構的素質和服務人員的水準;同時推動基礎年金法,關注老年女性的年金問題。 (這裡可以看到,年金問題上,是和勞陣的工作有部分重疊的,遺憾的是當場併未來得及提問和勞陣的合作問題。 由於性別主流化工作的成效,性別工作平等中「大」的制度性阻礙看起來已經被解決,比如說立法保障和良好設計的救濟制度,有國內律師認為,婦女新知去年的工作,看起來是在處理更精細的、福利性的制度。 對此,新知的回應是,婦女新知需要關注到未來需要被解決的問題,涉及到女性經濟能力和地位的議題,並不是要求福利,而是要求女性的經濟權利。 這一點,我認為在宣導中也非常需要強調,並不是目前要求政策向女性傾斜,給予女性更多的照顧,而是要求政策進行平衡,對女性一直以來無酬的家庭工作進行經濟補償。 而公共托育,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育嬰問題得以解決,三十歲後女性的勞參率就有可能提升。 國內少子化問題也日益被政府重視,進來還有學者建議設立二胎基金,變向強制生育。 台灣的經驗,雖然在探索途中尚未完備,但對於照顧公共化、公共托育制度的建設,才應是鼓勵生育的方向。 以往,我們的宣導工作中,一直非常注重強調權利視角,未來如果針對生育制度對性別工作平等的影響,或許需要加入一些宏觀經濟視角,建議政府考慮女性生育后重返職場的利益,而提供必要的支援,這才是鼓勵生育的正確路徑。 總之,此次台灣行,我們有機會更近的瞭解到台灣的民間組織所作的性別平等宣導工作。 由於政治環境和議題階段的差異,台灣的經驗或許不能完全指引到我們目前的工作,但可以為我們未來的性別工作平等宣導提供不少啟示。 #台灣
- 台灣參訪記:看見差距、堅定決心
初到台灣,一片陰雨綿綿,應該是上天在惋惜《看見台灣》的年輕導演齊柏林的離世,和普通百姓一起謝謝他帶給大家的不一樣的台灣。 我到達臺北為深夜,一路的疲憊和匆忙讓我並未注意到計程車外的景色,以至於第二天在晨曦中看到第一眼台灣時,我充滿了詫異,並不高聳的樓房、並不華麗的街景仿佛和課本中那個祖國明珠、"亞洲四小龍"之一相距甚遠。 但很快,我便發現了自己的淺薄,從參訪的第一站勵馨基金會開始,台灣社會工作者的細心和耐心實在讓人印象深刻,驗傷單和保護令砌成的婚紗,象徵無處躲藏的受害人的纏滿繃帶的模型,可以自己做小餅乾和點心的手工作坊,從救助到安頓到送還社會,體現了一個社會機構的真的在為受暴婦女著想的決心。 下午參訪的庇護所比起內地的救助站更有一種家的感覺,仿彿回到了大學的宿舍,因為我們到達時有一些婦女在公共區域活動,工作人員在引領我們進入會議室之後一一和她們溝通,在我們參觀內部結構時,婦女們都進入 了自己的宿舍,受暴婦女遭受過很多傷害,會有一些異於常人的敏感,這一點尤其重要,也許在我們習以為常的環境下,她們已經如坐針氈,能注意到這樣的小細節,想必工作人員心中一定充滿了愛。 第二天參訪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和家防中心,因為本次參訪者以法律人士居多,對於自己工作息息相關的公權力機構,自是多了很多的興趣和比較。 與我本人來說,"卿庭"這個名字讓我印象非常深刻,我的記憶中,法院是一個很嚴肅而冷冰的地方,法官和當事人都是一臉的嚴肅認真,整個法院的裝修是潔白、明亮、肅穆、簡約,雖然內地現在也成立了 家事調解法庭,相應的有了一些人性化的修飾,但是比起"卿庭"這個名字還是少了些親切和真誠,"卿庭"仿若通曉事故的溫暖大姐姐在傾聽,可以將自己內心的苦悶和憂憤一一倒出。 第三天的萬芳醫院和台北律所和台北律師公會則體現了台灣的精緻。 作為台灣知名醫療機構的萬芳醫院甚至不如內地一個三四線小城市的醫院規模大,但是人文關懷可謂面面俱到,整個醫院不會瀰漫聞起來很壓抑的消毒水的味道,偏黃的燈光和牆面讓病人更加地放鬆。 員警和醫生社工就在一間非常小的專門辟出來的家暴及性侵等傷害的診療室中有條不紊的進行自己的工作,人最多時小小的房間甚至會無處下腳。 為了可以更加詳細而且具體的講述檢查的流程,接待的社工師特意拆開了一個全新的工具盒,內容之豐富、思考之。 周全、關懷之備至都讓在場的律師們嘖嘖稱奇,現場不停響起咔嚓咔嚓的拍照聲。 因為接待我們的社工師為一名男性,受害人則多為女性,會不會有女性因為性別問題產生排斥則成為在場律師們非常關心的問題,社工師專業的回答讓各位律師非常的認同,在工作時,社工師和醫生一樣完全沒有考慮自己的性別,不會戴著有色眼鏡看待任何一個受害人,如果受害人產生了排斥,則要耐心而且細緻的幫她疏通心理障礙,儘快的她認同的情況下進行工作。 第四天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和白絲帶宣導機構體現了台灣法律服務全方位,台灣和大陸均為大陸法系,但是法律實際操作中差距還是很大,台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性質上接近於司法局下面的法律援助中心,但是從籌款和撥款方面、援助律師的選定方面還是相差甚遠。 旭立文教基金會通過組成白絲帶團體,互幫互助的形式説明施暴男性進入正常生活中,從根源上解決家庭暴力的問題,基金會甚至還建立了未成年交付會面組,為受暴婦女走出陰霾提供了全方位的幫扶和照顧。 短短四天的參訪,帶來了很多的認知,對於剛剛進入法律工作的我來說,已經可以從方方面面感受到台灣司法對於家暴案件的人性化;同時也帶來了很多的好奇,時間很短只能匆匆學習,回去之後還需要反覆咀嚼吸收。 綜上來說,看見了差距,學習了經驗,體驗了人文,吃到了美食,不虛此行,流連忘返! #台灣 #NGO
- 韓林律師:我與《反家庭暴力法》
本文是作者韓林律師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旷日年久,历尽曲折,可谓是“二十年磨一剑”,是第一部全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立法,有人形象的比喻是一部“地方推动中央”的法律。 这部法律与我的渊源很深。我从1987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3年转为专职律师,1999年脱离体制,我所在的律师所从国办所变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我们从行政事业编制变成个人合伙。我从事律师工作期间,在河南的三四线城市,由于经济相对落后,法治发展比较缓慢。作为一名普通的执业女律师,接触了很多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其中有不少女性遭受家暴的现象非常普便,整个社会上的男女不平等的现象非常严重。就连好多男法官和男律师都有女性歧视。我在执业过程中有深刻的体会。 比如刚开始执业的年代,律师业都以能办理大额的经济纠纷的案件为牛,律师所分配案件时,我们这些年轻的女律师只能被分配办些婆婆妈妈的家务琐事案件,所以我承办了大量的婚姻抚养等家事案件,也使得我对家庭暴力能够接触的很早,有很深的体会,对于男权社会中对于女性的歧视我一直是深恶痛绝,在代理案件中,自己不畏危险为弱势的农村女子离婚争取公平的财产权利和子女抚养权利,尤其是遇上有家暴情形的案件,经常会觉得法律依据不足,对于家暴实施者不能制止,单凭我自己的个案影响力很小。后来通过参加很多的反家暴培训和性别平等培训,我有了用自己的力量来推进反家暴立法进程的想法。 通过培训我结识了很多志同道合的律师和NGO,包括很有趣的女权行动派,近几年来,我带领我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倡议小组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反家庭暴力法制宣传进社区活动,并且希望能用自己微薄之力来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使广大的妇女儿童不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 盼望着,到了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论证,首次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进入国家级立法阶段。跟着国家立法的大好形势,在 2014年11月25日,受全国人大委托,国务院妇儿工委起草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我带领我的小组积极展开多种形式的研讨,并在当天的反家暴立法倡导小组成立大会上就草案征求意见稿逐条进行分析讨论,迅速拿出的了修改意见稿。 2015年7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稿)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比草案一稿,草案二稿增加了家庭暴力的涵盖“内容”,明确指出,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并将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草案二稿虽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我们通过渠道得到书面资料,继续展开研讨并出具了书面意见。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我欣喜地看到,这部法律与我们反家暴立法倡议小组所关注的和为之积极努力和倡导的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最终实现家暴零容忍目标非常切合,我们关注并提出的几个关键点,在法条中得以体现: 一、首先是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规定了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方式,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庭暴力法》附则第三十七条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三、发现家暴不报告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来有效隔离现实危险的一大利器。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目前,湖南、北京、四川、河南、宁夏、天津、安徽、河北、重庆、吉林、浙江、陕西、内蒙古(内蒙呼市尚衡律师团队)、海南、江苏、山东、广西、福建、云南、贵州等全国20多个省(区、市)先后发出了各地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们同仁已经代理在内蒙古法院发出了两份《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发出的过程很是艰辛。就单是案件的办理都可以写出篇文章来了。这里面法院的工作量大,不愿意在增加工作量、有些推诿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是虽然反家暴法出台了,人们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意识还要有一段时间才能提高。但不管怎么说这一步是迈出去了,人身保护令的积极作用还是有显著效果的,并且在办理过程中,我们的律师感触很大,受过权利平等培训的律师就是不一样,通过办理案件也给整个法院普了法,提高了意识,这也是我们这群经常关注反家暴的律师所与其他无权利平等意识的法律人有明显区别。所以我们下一步要积极进法院、进公安进行反家暴法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为下一步出台司法解释打好基础。 五、最后,重点说一下告诫书制度(第十六、十七条),我个人认为反家暴法的最大亮点,就是设立了人身告诫书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我从事多年的律师实务中,在中国大陆,公安人员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受害人报警不仅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家暴,反而会招致更加变本加厉的加害,所以受害人往往选择忍耐又忍耐,忍到无可忍,就会产生以暴制暴的杀夫、纵火、分尸等恶性案件。 实际上,我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看出那些实施家暴的男人是最没有胆量的,我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打老婆的男人是最懦弱的、最无能的”,只不过是他们在力量上和心理上让家人、妻子和孩子感到恐惧,对他的行为不敢有任何的僭越,他们在这些弱者身上得到了满足,但事实上,这些人是非常害怕公权力介入的,如果在家暴初发时,由法律规定公权力必须介入,那么对于制止家暴的升级和再次发生是绝对有效的措施。所以我一直致力于积极推进家暴告诫制度的实施和推广,2013年我就召开了有妇联和公安机关的干警参与的研讨会,会上公安机关的户籍警官也非常赞同家暴告诫制度的,并且我们一直认为应该叫《家暴告诫令》,比告诫书措辞上的严厉可能对预防家暴再发生可能会更有力度。本次法律出台将这一制度入了法条,我们许久以来的呼吁和愿望得到实现,是最欢欣鼓舞的。 在实践中,家暴告诫书制度对于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成效显著。以南京市为例,根据2016年3月2日的《扬子晚报》的报道:截至2015年底,南京公安部门共发放告诫书900多份,没有发生一起二次家暴行为,成效显著。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行以来,基层执法人员也从过去的“家务事自己解决”转化为“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妇女儿童及老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得到极大提升。 但另一方面,除了南京等试点城市外,大多数的公安机关对于出具告诫书的证据要求、格式掌握还是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我们建议公安部尽快出台反家暴法的部门规章,在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规定中,对告诫书制度予以明确细化,将之确定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但这仅仅是一个开始。反家庭暴力在比较前沿的港台还有很多可改进的地方,对于中国大陆更是任重而道远!我将要更加努力的为《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司法解释继续不懈的研讨。期待每一个家庭都能幸福和美、温馨如画,每一个妈妈和孩子能够笑颜如花。愿世界上的每个家庭都没有暴力只有爱! #反家暴
- 如何开展一项调查研究
如何开展一项调查研究(以倡导者的角度) 編者:郭彬(2019年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 目录 第一章 准备开展一项调查研究 2 第二章 确定调查研究的主题 3 第三章 调查研究的设计与实施 5 第四章 撰写研究报告 14 第五章 运用研究报告进行倡导 16 附录 17 點擊下載報告 附录 #倡導 #調查研究
- 防治性騷擾法律資料彙編:中國內地、香港、台灣
防治性骚扰法律资料汇编 中国内地、香港、台湾 防治性骚扰的法律与实践工作坊 2019年3月 目录 中国内地性别工作平等相关法律法规 2 1.内地性别工作平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2 2.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2 宪法 2 妇女权益保障法 2 劳动法 3 劳动合同法 3 就业促进法 3 社会保险法 4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 3.地方法规(以广东为例) 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6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6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7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8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9 台湾性别工作平等相关法律和资料 11 1.台湾性别工作平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11 2.性别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细则全文 11 性别工作平等法 11 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 15 3.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全文 15 4.多元性别和两性工作平等法修法 16 两性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 条文对照及修法说明 17 5.相关附件 18 关于性别平等工作法的讲解及申诉流程PPT 18 职场性骚扰法令及判决研析课程大纲 18 香港性别工作平等相关法律和资料 19 1.《性别歧视条例》法例目录 19 2. 性别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全文 20 序言 20 《性别歧视条例》在雇佣范畴中的含意 20 雇主的实务指引 22 平等就业机会政策 26 消除雇佣范畴中的性骚扰 27 3.《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法例目录 29 4.家庭岗位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目录 29 5.遭遇反歧视如何投诉 30 6.相关附件 31 平机会投诉表格 31 香港的性别平等与性别歧视概况 31 公司性骚扰政策大纲 31 国际公约中关于性别就业歧视的条款 3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32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32 點此下載文件 #性騷擾 #香港 #台灣 #職場
- 同志组织如何提升公共关系能力?
自2015年以来,随着《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规出台,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日趋收紧,2018年,广州有LGBT公益组织被宣布为非法机构,有同志组织因筹款困难自行解散。在全国范围内,同志组织仍然较难取得合法注册。多家组织提到,近两年在举办活动时,被临时取消的比例大幅提升。 同志组织的公共关系能力如何?在日常运营中如何化被动为主动,与当地政府建立一种“互信”的关系?如何通过公共关系能力建设改善组织的生存环境持续性的开展工作?笔者访谈了10家同志NGO的负责人、3家非同志NGO负责人、一家商业企业公关总监,两位政府工作人员,试图通过不同地域和不同角色的观点碰撞和实践梳理,整理一份可供参考的公共关系脉络。本文受访对象来自沈阳、北京、青岛、武汉、泉州、宿迁、广州等地。 在接受访谈的组织中,有五家获得民政注册,其中两家是同志组织,另外三家是非同志组织,有8家以工商企业身份注册,其中一家获得多轮风险投资,有两家还成立了专项基金,还有一家既没有民政注册,也没有企业注册。 同志组织公共关系现状 预算不足,缺乏专职人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采访的10家同志组织中,仅有上海、广州的两家同志组织和北京的一家同志企业有公共关系的专职人员,其它组织多为机构负责人兼任。这当中预算少,难以请到合适的人才是最重要的原因。北京A组织的负责人说,“除了资金问题,还需要找到既懂社群又懂主流话语体系的人,加上职业规划也不清楚,没办法请全职,只能用志愿者帮忙。” 另一方面,大部分同志组织不清楚如何提升公共关系,特别是与政府(GR)的关系,来自北京B组织负责人的话比较有代表性,“实在找不到头绪去突破公共关系”,只能处于一种被动应对的局面,“等着上面找来了,才去临时沟通”。 而上海的C组织,属于积极建立公共关系的代表,他们的负责人在当地以政协委员的身份参政议政,从2018年起,机构的公共关系已从负责人处理逐步扩大到团队式分工。C组织的负责人说,因为参与培训,他更深的理解了“企业家精神”,“它包括态度和讲故事的能力”,他认为对政府的关系,同样体现讲故事的能力。 北京的D组织刚刚经历了一场公共关系危机,他们的公关负责人接手处理了这场公共危机,并为组织有效的化解了风险。在D组织的公共关系中,不仅包括了品牌保护,领导人的发声管理,还有积极主动的建立政府关系。 笔者访谈的这10家同志组织,属于社群中发展相对靠前的位置,负责人对公共关系的态度,同时影响到他们的资源获取能力,尽管在访谈中没有加入筹款数据的对比,但基于我对社群的了解,明显感觉到,因为公共关系的能力不足,有几家组织的生存面临困境。 当然,没有经费又影响到聘用专业人士来改善这一块的工作,北京B组织的负责人说,“现在就是逃避状态,先活下去再说”。 政府部门关注的点是什么? 受访对象较为一致的谈到说,资金来源是政府关注的重点,“钱从哪里来”是被经常问到的问题,境外的资金受关注更高,而如果资金来源于国内个人捐款,相对影响小。 广州L组织的负责人说,“原来‘喝茶’(指被约谈),总是关注钱的事,最近几年,机构加强了在国内的筹款后,有关部门已很少问钱的来源。” 除了资金来源,钱拿来做什么也是关注重点,境外资金并非一刀切都不可以拿。如果议题不敏感,仍然可以获取境外的资金支持。来自青岛的E组织负责人说,因为与当地部门建立互信的关系,前不久他们获得一笔境外捐赠,对方(公安)帮忙跑申报,“找卫计委,帮盖章”,给组织减少了很多的麻烦。E组织的负责人说,跟他们交往要坦诚的交流,“越藏着对方越觉得你可能有很多问题”。 来自沈阳的F组织负责人说,原来机构做东北文化节,也有涉外的合作,现在被告知涉外的都不能做了,自己不愿意做公共关系这一块,“我从来也不爱搭理人家,价值观有冲突”,所以,资源受到一些影响。 “谁来参加活动?”是另一个广受关注的主题。外籍人士的参与相对更受关注,本地化的服务则不太引起关注。几位受访者都提到,在参加外国领馆的活动时,会受到询问。 武汉的G组织曾举办“艾滋徒步”,当时跟公园借场地,公园推说不接这样的活动,推脱的时候还说,需要先拿到公安局备案,“我当时抱着试一下的心态,去公安局备案,非常顺利,给我们备案了一场200人的活动,再拿到公园去谈就成功了。” 议题也很重要,防艾被认为是同志领域较容易得到政府支持的入口,有多个城市防艾的小组获得了民政注册,他们的资金来源,基本依赖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共关系与价值观冲突 几乎每一家受访对象,都特别强调说与政府的公共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已经一定程度影响到了机构的生存及资源获取能力。 但在与政府部门建立关系上呈现两种完全不同的心态,一种是主张积极发展和主动沟通,另有几家处于消极应对,等待上门再说的状态。 沈阳F组织的负责人说,自己是NGO从业者,胸怀理想,不想去处理那些复杂的关系。“原来机构有一个人挺会拉关系,让他帮我们做公共关系维护,最后关系成了他的了,自己做了一个组织。” 北京H组织的负责人说,“价值观上的一种自我的割裂影响了积极性,我们做这个(公益)工作,比较崇尚民主和平等,你会想象成,(公关)这个工作不是我想的,我们价值观是不一样的,可能心态上就不想沟通。“ 这位负责人的话非常有代表性,呈现的内在价值观与公共关系的冲突,是一些公益人不愿去主动沟通的主要原因。另外,不会说体制内的那套话语,“不知道说什么”也是很大的原因。 “NGO从业者太单纯了,有些是从学校出来就直接来工作,请客送礼,不是擅长的,连心理那一关都过不去,觉得这是不对的!”北京B组织的负责人说。 泉州K组织负责人持这种消极的态度,“他不找我,我不找他,保持着一种沉默。我不爱跟他们打交道,这是大障碍,(跟他们打交道)很人格分裂,心里不舒服。我说的话对方也觉得不舒服。”他认为自己是“不喜欢迎合”。 来自广州一家关注教育的基金会的负责人也提到自己不擅长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属于机构的短板。“机构为了保持独立性比较少与政府项目合作,更多的时候处于消极应对,因此而错失了很多的资源。” 而另外一些人则完全持不同的看法。 来自青岛的E组织负责人说, 不能只低着头干活,要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把成绩、想法,(向有关部门)常汇报,建立一种透明的感觉,形成信任感。“每年的年度工作总结,他看不看,我都发。” 武汉G组织的负责人说,机构注册的事情,让自己改变了态度。“团委,社区,街道,这些都要去沟通”,政府的执行是街道和社区落实,如果社区不认同就很难,需要积极的沟通去让他们理解这个议题。 上海C组织的负责人认为,中国本身就是熟人社会,不要把体制内想的都是利益交换。“我从体制内出来,你把事情做规矩了,也就没有事了。你想做事情,也不能把别人的饭碗砸了。” 北京H组织的负责人说,这两年自己在调整心态。“原来发展路径很不一样,原来熟悉的是西方的公民社会的思维。2015年后,政策环境发生改变,自己的工作思路也在转变。心态上要调整,坚信自己没有做错事,没有做坏事,才会有好的心态去沟通。我非常认同邱吉尔的话,‘没有敌人’,他(政府官员)还没有理解你,但是你潜在的盟友,不能当对立面来看,看成沟通的机会。” 在宿迁政府部门工作的J先生说,从政府角度看,每一个部门都是想“安稳”,非政府组织必须回到这个角度,让对方知道你不影响“安稳”,在宣传上,在活动形式上,不必太出挑。 “NGO的角度要高,要能容得下,要换位思考,围绕具体办事的人,争取理解为主,如果办事人员暂时不理解也要接受。要有长远眼光,每一次沟通就是让一部分人了解了我们的议题,就是一点进步。” 如何建立公共关系? 要改善和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受访对象提到最多的一个词是,“换位思考”。 “先要想一想对方为什么要这样做,他的逻辑是什么”,理解了对方的需求,就有了对话的基础,青岛E组织的负责人说。 “ 要懂得体制内的话语,有些人可能觉得怎么这么怪啊?他就是官方的啊,我们能不能用他听得懂的话来讲?对他来说更友善。你提的词都是外来词,有西方阶级还有社会运动的概念,他会本能的害怕,因为你,我的乌纱帽不保怎么办?对他来说,他的饭碗更重要。”上海C组织的负责人说。 "如果他自己没办法获得安全感,如果你对他是一个威胁,他能帮你吗?”北京A组织的负责人反问。 有了“换位思考”,才能解决“心态问题”。“心态”是访谈对象提到的另一个高频词。当对方找上门来,活动受到影响,你用什么样的心态与对方沟通,也直接影响结果的走向。 青岛E组织负责人说,“态度要平和,有啥说啥,相信自己做的事情没有问题。” 广州L组织的负责人也总结了自己的经验,“我都是积极的邀请他们参加我们的活动,我们的活动通常是周末,对方往往没有时间来,下次见面,我反而怪他们不关心我们,不参加我们的活动。”这样的积极性表达,反而让对方觉得,你的活动是透明的。“我在见他们前,先处理好自己的情绪,这是我的工作,我必须用专业的态度去处理。如果我带着负面情绪,带着对抗情绪去沟通,不会有好的结果,同志的工作本来就在灰色的空间中开展,冲突只会让灰色空间变得越来越小,把自己组织推到红色空间,可能什么都做不了。” 不止一位受访对象提到“企业家精神”,北京H组织负责人说,不是所有人都有企业家精神,人们进入这个运动的原因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因为权利意识,有的人可能受到伤害来寻求认同,也做了一些事情,并没有想过如何运营好一个组织,而公共关系,已经进入到草根组织发展的深水区,对从业者的能力要求、情绪管理要求、沟通水平的要求都非常的高。 作为企业,北京的D组织显然已经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专业了。该组织公关负责人强调公共关系的专业化,把握处理的方法和节奏,他认为,“当下同志组织太过于强调社群属性,会把自己先特异化,会让政府层面的人已经把你特异化了,大家就像面对一群怪物,而不能用专业的,正规的政府公关系来处理。要跳出这个(过度强调特殊)的属性,去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他为什么要对我友好,他为什么要对我不友好,尝试换位思考,站在政府的工作人员角度去思考。 专业化的要求,要有信息收集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需要超强的抗压能力,敲政府的门是很难的,还要有消化社群的误解的能力,化解这种误解,对人的要求都非常高。 社群组织公共关系的可能路径? 武汉的G组织,这几年快速发展,创办人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他自己负责对外沟通,还有同事专门做社群的关系。政府关系这一块,团委、妇联、民政,还有武汉当地的孵化基地都建立了较好的关系。 上海C组织的负责人,是当地政协委员,还是中国第五届全国道德模范助人为乐模范候选人,拥有社会职务对机构获得信任很有作用,能增加一层公信力。还有利于从企业获得资源,C组织是中国最早获得民政注册的同志类组织。 C组织的负责人还在华东理工大学工作,在学术上做一些推动,“教授们也愿意参与进来。通过出书和文化生产,往前推动。” 北京A组织用艾滋的议题来推动,尝试从健康系统入手,然后在机构理事这个层面寻找有影响力的人选 。 推动组织合规也是多个组织的选择。北京A组织,提到说要推动组织“合法化”,在规则内起舞。北京的H组织负责人说,以前比较注重项目的发展,后来发现人的培养很重要,当进入到新阶段后,“不得不面对组织合法性的问题。” 她还反思说,“最近,发现我们跟社群太远了,我们自己觉得社群都应当知道,其实不知道。以后要做社群动员,关键人可能会出来。过去,我们还做得不够专业,无论是在企业,还是在政府层面,不熟悉话语体系,给你机会,都不知道怎么说。” 广州L组织的负责人也把社群动员看成最有效的路径。“我们有几千个志愿者,有些人的同学、朋友正是掌握话语权的时候,我们通过培训志愿者,让他们去识别资源,并建立有效的关系。” 而这种在社群内部动员的方法,在心智障碍领域已经具有非常成熟的经验。北京M机构的负责人说,自闭症孩子的家长,有些被残联吸纳成协会的主席,有机会对话,在政策倡导这一块做得特别好。” 而在机构的理事层面,刻意去找政策倡导的代表或者学者,或者是民主党派的人,M机构内部理事有93学社的,有民进中央的。每年做倡导时,直接在社群里动员,看谁的亲戚或朋友能搭上话,效果非常好。 北京D组织的公关负责人提到自己的方法论,他归纳为“从上到下,从下到上”。从上到下,如果从某个部门了解到某个办事处的官员,某个人的态度是好的,他是某位的亲人,能找到关系,就从上到下去找关系,他相信,这些中、高层官员是愿意与我们交流的。如果能影响某一个中高层的官员,在中国文化下,下面的人一般不会轻举妄动。 从下到上,更容易接触到片警, 办事的人。如何选择对话的人,也许隔壁窗口的态度就更友好,需要同事去发现这个情况。提醒一个词叫“党性”,无论是高级官员,还是办事的人,在“党性”上是很严肃的。我们的工作不是反党反国家的,不是煽动干坏事,要把信息传达好,让对方知道我们是热爱国家的好公民,这个部分很重要,却容易会被忽略掉。 L组织的公共关系实践 L组织因为在国内多个地方开展工作,每年举办线下活动超过700场,从去年开始探索加强公共关系的建设和维护,并在机构内部设立了公共关系的职位,统一协调相关工作。 该组织负责人总结说,公共关系的总体基调就是建立信任关系,减少猜疑。信任是基础,对方搞清楚了“资金来源、活动议题、参加人员”这三个核心问题后,就比较容易获理解。 有几点不碰的,不触碰线线,政治问题,宗教问题机构不碰,在中国,这是红线的部分,机构的工作聚焦于LGBT群体及其家庭,不熟悉的议题不发表意见。LGBT群体主要工作是希望改善生存环境,获得平等权益,是当下这个群体迫切需要的,这样的需求并不激进,也符合解决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和大方向。 沟通姿态积极,有相关部门了解工作时,积极对话,坦诚沟通,不遮遮掩掩,同时强调组织的工作对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保持温和姿态,用温和的态度创造对话的可能,情绪管理在公共关系中非常重要。我们希望别人尊重我们的工作,也应当尊重别人的工作,所以,一定要给人可沟通的空间,避免形成对立的局面。 提升透明度,资金来源与支出,年度活动计划全部放在官网,任何人都可以获取。志愿者培训中加入组织的介绍,包括资金来源、活动类型、创办人信息。越透明越好,没必要弄得神神秘秘的。 主动拜访,辖区居委、街道、派出所,主动去拜访,建立互信的关系,多讲故事,让别人了解你,看到你做事的初心。 邀请指导 ,主动邀请相关人士来参加机构的活动,亲身感受活动的气氛,避免因为对活动类型不了解而误判,了解是互相理解的基础。 接受媒体访问 ,向公众讲述你的工作,也是积极传达你的工作价值,为机构构建软实力。 作者简介:胡志军(阿强) 同性恋亲友会执行主任。2008年6月参与创办民间公益组织同性恋亲友会,通过推动家庭接纳,关注性少数人群身心健康及亲子关系。2013年当选“银杏伙伴”。 胡先生是中文两性领域知名博客、专栏作者,曾在腾讯《大家》、荷兰在线中文网、舞台与荧幕开设专栏,还是网易非虚构写作《虹桥》栏目负责人。 2017年,在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管理学院任访问学者。2018年6月,发起成立国内首个关注性少数人群的公益基金-彩虹伙伴公益基金。2018年12月入选险峰公益基金会挑战营。 2019香港大学法学院任访问学者。 #同性恋 #lgbt #公共关系
- 關於反家暴,別忘了你有這20項權利
作者| 北京为平 2019.11.25 如果遭遇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的这些行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你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那么,ta实施的就是家庭暴力。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人都无权对你实施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责任方应该对受害者提供帮助、支持或服务,对施害者进行相应的处置。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为您归纳的20条具体权利,这些权利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而获得。 1.你有权得到隐私保护,你的真实意愿应当得到尊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 有关部门在进行反家暴的预防、教育、矫治与惩处工作时,应该尊重你的真实意愿,保护你的个人隐私。 2.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特殊保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 至少,你可以获得这些特殊帮助和合理便利: ● 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 要求有关组织对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 ● 临时庇护和安置:如果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你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 协助就医、鉴定伤情: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第十五条) ● 口头申请保护令:书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 代为申请保护令:你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你申请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 监护权转移:你有权申请更换监护人,可以向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寻求帮助,让这些人员或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加害人的监护人资格,并为你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同时你原来的监护人需继续提供赡养、扶养和抚养费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 3.你如果就医,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你的诊疗记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 你可以及时保留好自己的就医诊断证明,连同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意见、施暴人自承材料等,以作为证明施暴人家暴行为成立的重要证据。 4.你有权获得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九条) 5.你有权向人民调解组织寻求帮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做好调解记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初发、偶发、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才可能适用调解,而且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受害人无过错原则、有保留的中立原则和背靠背调解原则,周期性的、严重的家庭暴力不得调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你有权向施暴人所在单位寻求帮助,施暴人所在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7.你有权进行投诉、反映或者寻求帮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你有权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用人单位(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你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代你进行投诉、反映和寻求帮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8. 你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或请求协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你本人之外,你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代你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你就医、鉴定伤情。 9. 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并进行查访、监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没有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如果公安机关出具了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分别交给你和加害人,同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你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对你和加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10. 你有权得到庇护和临时生活救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11. 你有权就遭受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也可由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诉讼。同时,你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如果你保留了妇联登记表、调解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录音录像、微信、QQ等电子聊天记录、施暴人承诺书/保证书、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同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公安机关保存的案件材料(如报警单、出警记录、家暴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执法视频等),以作为综合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链条使用。 12. 你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 你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包括政府的和民间的)申请法律援助,及相关免费法律服务,如前往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或者其他公益法律援助机构。24小时免费法律援助热线12348。 13.如果遭遇的是监护人施加的暴力,你有权申请更换监护人,同时该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和抚养费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被监护人可以向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寻求帮助,让这些人员或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加害人的监护人资格,并为你另行指定监护人。 如果是你的未成年子女遭受了你配偶的家庭暴力,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你配偶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 14.你有权申请保护令。法院应该受理你的申请。 可以向你本人或者施暴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只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无论你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形,你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论是你或对方的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应当受理你的申请。 如果你遭受的家庭暴力来自你的配偶,你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离婚诉讼期间和离婚之后均可申请。 如果你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你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你申请。 如果你无法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向法院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诉讼费用,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15.你有权在规定时限内得到人民法院是否核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 法院受理您的申请后,应当在3天(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下为一天内(24小时)作出裁定。 如果法院裁决不给予你人身安全保护令,你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如果对方不服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16.你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下保护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一)禁止加害者实施家庭暴力(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 (二)禁止加害者骚扰、跟踪、接触你和你的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加害者迁出你的住所; (四)保护你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 (1)禁止加害者对你进行威胁、谩骂、诽谤。【(2018)湘0302民保令2号】 (2)禁止加害者威胁、恐吓你的亲属。【(2016)湘0105民保令1号】 (3)禁止加害者阻止您和孩子见面、相处。 ...... 17.你有权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期前申请撤销、变更期限或延长期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从法院作出之日起生效。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你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期限或者延长期限。 18.你有权要求依法追究加害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比如把你殴打致轻微伤),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加害人予以治安拘留、罚款;构成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犯罪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你有权要求法院惩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加害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如果加害人违反了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你可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惩处。法院将给予训诫,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00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你有权追究未履行反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你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暴 #中國
- 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分析| 反家暴法三週年監測報告(20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周年 监测报告·专题篇 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用有待充分发挥 —— 基于 对 560 份 裁定书 的分析 为平妇女权益机构 张晴、 冯媛 撰写 2 01 9 年 3 月 8 日 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下简称“保护令”)是全球各地反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了预防可能(继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而做出的裁定,保护曾经和/或潜在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免遭新的侵害。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限定被申请人的行为,通过获得保护令而免于任何形式或特定形式的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与实施,旨在构建起一道屏障,减少家庭暴力的复发或爆发。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路2003年3月首次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稿中,保护令是其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3月,在中国引用法学研究所的推动下,全国一些地方法院开始试行保护令,收到了良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确立了保护令制度,有专章进行规定。这是保障家庭成员的人权,尤其是妇女人权的重要措施。这些年间,由于媒体的关注,保护令已经为大众所熟知。 反家暴法实施1周年、20个月和2周年之际,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先后发布的3份监测报告,都观察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在反家暴法实施1周年监测报告中,指出各省市都先后受理了保护令申请,核发的数量明显多于反家暴法出台以前,但仍面临着申请量不大、并难以得到核准的挑战;在反家暴法实施2周年的监测报告中,共监测了304件家暴事件报道,其中法院为受害者核发保护令的案件有129件,出现了跨省保护令和警察成为被申请人的案例,但仍然存在着时效问题和法院理解不当的挑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越来越为人所知,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为保护令而获得了安全感,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实践中存在的困难。 反家暴法实施3周年之际,我们开展保护令专题研究,旨在进一步了解人身保护令制度的适用情况,以追踪进展,识别差距,促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其作用,让有需要的公民享有平等、安全、和睦的家庭生活,增进社会健康发展。我们希望本研究结果有助于相关机构和人士了解反家暴法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推动这项制度在未来更好地发展。 为尽可能反映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践情况,本报告在2018年秋天到2019年1月期间,检索了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openlaw平台,搜集到近三年来(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申请和核发的保护令,辅之以有关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分析。 在上述两个法律文书平台,我们共搜集到560份发布于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的保护令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来自全国的30个省份,涉及590位申请人。由于并非所有裁判文书都及时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平台,其中包括部分裁判文书涉及离婚纠纷或存在其他法院认为不适合公开的情形未在网络平台公开,因此所搜集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文书仅仅展示了部分情况,只说明研究范围内的状况,并不能反应保护令制度实施的全貌。为此,分析中有时也将引用媒体报道的数据信息进行补充或对照。 目录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发现 (一)概貌 (二)申请情况 1.代理服务 2.申请人报告遭遇暴力情况 (三)审理和核发 1.从申请到做出裁定的时间 2.请求内容 3.受理结果 4.有效期 5.程序 四、结论和建议 五、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點此下載報告 #反家暴 #保護令
- 女工權益十五問
单位不买“五险一金”怎么办? 加班费怎么计算? 老板不批产假怎么办? 哺乳期遭辞退,怎么办? 月经来了,可以请假吗? 遭遇性骚扰,怎样勇敢说“不”? ⋯⋯ 身为劳动者,女工在工作中不免常常会遇到一些疑惑或者问题,既有一般男性劳动者也会遇到的问题,也会有因为性别带来的特殊权益问题。 这本《女工权益十五问》小手册以15个生活化的小故事作为案例,为你解答常见的劳动权益相关的疑惑,并出谋划策。 点击链接,下载电子版手册:《女工权益十五问》
- 「N號房」之後,我們如何看待網絡性剝削? 台灣、香港和內地的經驗
韓國爆出的「N號房」事件引發廣泛關注和社會激憤。 雖然駭人聽聞,但它絕非孤例,偷拍、網络霸凌、未經同意散布私影像...... 各類基於網路和新技術的性暴力層出不窮,甚至已經發展為一種全球產業。 作為東亞近鄰,網路性暴力和性剝削在台灣、香港和中國內地的現狀如何? 現有法律與機制在處理這一問題時有什麼困難和不足? 為了消除這類暴力、讓女性在網路環境中也能獲得安全和平等,我們可以怎麼做? 本文整理自2020年4月11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性/別平等系列講座",資料整理感謝:@反網络性剝削bot、有點田園。 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分享嘉賓: Kevin: 台灣防暴聯盟倡議部主任,數位女力聯盟發起人。 Linda: 香港執業大律師,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兼職講師。 趙丫丫: 微博@反網絡性剝削bot發起人。 台灣:"問題也非常嚴重" Kevin: 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就是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而故意地散布、播送、張貼,或以任何方式讓第三人可以觀覽當事人性交或裸露性器官等與"性"私密相關的影像,它的核心問題在於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N號房的事件裏很多影像都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被散布在 telegram 裡。我大概從2012年開始研究這個議題領域,收集到蠻多國外相關的統計數據資料。例如美國有做一個統計,人群中存在10%的"恐怖情人"。 "恐怖情人"會在分手後揚言要散布伴侶的性私密影像,其中有60%會真的實施,也就是說10%再乘以60%的美國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真的被流傳了。 2016年,英國每個月平均受理23.1起案件,其中最年輕的被害少女只有11歲,90%以上的被害人是女性,且以35歲以下的族群居多。 在澳洲也有20%的成年被害人,成年的受訪者表示,TA們 (“TA”這個詞語代替「他」或「她」,沒有性別之分)在未同意的狀況下遭到性私密影像被散布。 台灣的情況也非常嚴重。 台灣的非營利組織從2016年到現在四五年的時間裡面,已收到500多個被害人的求助。 為什麼在台灣這樣的問題嚴重? 因為台灣整體結構有很大的問題,包含社會文化跟法律制度。 台灣社會文化是被厭女文化所支配的社會文化。 民眾對於女性的身體有一種窺奇意淫的心態,甚至會譴責被害人。 這樣的社會文化導致了被害人的噤聲。 在法律制度方面,台灣的法律制度非常混亂而且錯誤。 即便現在有一些相關的法律制度,大多數也是從輕量刑,對於加害人的法律裁量非常輕,缺乏以"沒有得到同意"為核心的刑事制裁,也缺乏以被害人權益為核心的保護措施。 這是在台灣的判決書裡面真真實實的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的一些用詞:"你真的要逼我po出來嗎? 這些裸照我會放在學校網站散布,接下來你會活在我的陰影之中,等我滿意的時候我才會讓你自由。 不止你的大學生活,你未來所有人生我都會把你毀掉,看你怎麼過活。 "在研究判決書的時候,我們看到的是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的恐嚇、威脅的字眼。 因為加害人持有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TA可以拿這些影像對被害人做出性勒索或散布性影像的加害行為。 這是一種父權體制的支配。 當加害人持有性私密影像,TA對於被害者就有權力的控制。 你不乖,我就可以懲罰你。 這是一種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更別提台灣的媒體把這些案件當作是無關緊要的緋聞、醜聞或花邊新聞。 我想各地的媒體都是這樣的。 當媒體把這些案件當作無關緊要的花邊新聞來娛樂性地報導的時候,被害女性的身體成為公然被展示、被評價的客體。 當媒體只為吸引點閱率時,倫理被擱置,被害人的權益也被忽視。 第三個問題是關於Pornhub。 Pornhub是一個全球最知名的、最大的色情網站。 在這個網站上輸入"台灣",就會出現"台灣porn videos"。 為什麼會出現「台灣porn videos」? 台灣是一個像日本或歐美國家的A片產製的地方嗎? 並不是。 這裡的「台灣porn videos」全都是沒有得到同意的外流的性私密影像。 網友把它當成是一般的pornography,覺得和一般的色情影像沒兩樣;甚至可能因為可以一窺他人的性私密影像,而更有新奇感、窺奇感或獵奇感。 台灣很多網友會用這樣的性私密影像做虛擬幣交易。 另外,台灣社會瀰漫著對被害人的蕩婦羞辱。 看看這些網友的留言:「又一個案件,愛拍,又怕別人看,自己也犯賤。 "這就是台灣的社會文化,它對於被害人其實是非常歧視而且貶低的。 台灣社會文化把焦點錯置於私生活的不檢點,或是責怪被害人這麼愚蠢為什麼要拍,或對於TA們評頭論足,或說你當初敢拍就不要怕人家看,或是外流出來你也有責任。 譴責的氛圍、社會文化的不友善,會造成被害人再次承擔汙名,進而自我歸因、譴責、自我厭惡、更為退縮,不敢對外求助。 當台灣社會文化如此時,我們期待法律能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 但是台灣的法律可以嗎? 抱歉,不可以。 台灣的法律相對算完備,但是也有很多疏漏。 性私密影像的流傳或是被用來威脅,我們把它分成幾個階段。 前面的階段是性私密影像的取得,分成合法、非法兩種。 取得影像時,有些加害人會先用威脅的手段,即sextortion, 性勒索,性威脅。 有些人則直接進行散布。 對應不同的階段,台灣有不同的法律規範。 但是法律規範完不完備? 前階段的非法取得,有什麼情況? 例如未滿18歲的少女或少年以合議或是被引誘、強暴脅迫而拍攝性私密影像,對於這種影像的取得,台灣有《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至少是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 成年人遭伴侶或駭客無故侵入電腦的情況,有侵入電腦使用罪、妨礙電腦使用罪的相關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性行為中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到偷拍,我們有妨害秘密罪,有防止偷拍的罪行,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過去的實務經驗中,真的遭到偷拍的狀況在台灣其實只佔了百分之三十八到四十左右。 有半數以上是成年人之間的合意拍攝。 譬如自拍傳給對方;或是當初就是雙方之間合意拍攝性行為;或是依照商業契約,合意進行拍攝。 這種情況下性私密影像的取得行為並不違法。 但如果行為人用這樣的影像對被害人進行勒索,例如恐嚇要求複合,法律上有強制罪,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恐嚇要求是金錢對價來贖回的話,有恐嚇取財的法律。 如果恐嚇要發生性行為的話,可能會涉及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即性侵的未遂或既遂。 可如果真的散布了影像,那這個行為人犯了什麼罪呢? 行為人如果散布未成年人的性私密影像,當然是《少兒性剝削防治條例》規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跑不掉。 如果散布偷拍,有加重妨害秘密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最重要的問題是,大部分的情況下,雙方是合意拍攝,或者是被害人自行拍攝給對方。 這樣的影像被散布了,在台灣是散布猥褻物品罪。 它妨礙的是什麼? 是社會的善良風俗。 違反了散布猥褻物品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保護法益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對於被害人來說是一種二度傷害。 "我的性私密影像"被法院認定為一種猥褻物品的時候,對於被害人來說,權益並沒有得到保護。 這樣的情況在台灣實際判決結果大概是2~6個月有期徒刑,罰金大概18萬台幣就可以彌補犯罪行為人的罪行。 TA散布出去了,影像永遠拿不下來,而這樣的一個行為結果只需要支付18萬新台幣的對價。 社會公平並沒有辦法落實。 台灣的法律困境在於,沒有辦法要求對方預防性地刪除所持有的性私密影像,台灣也沒有法院要求加害人或者是網路去移除已經被散布的性私密影像。 台灣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完全不足。 台灣的刑法沒有辦法處理自拍或者是合意拍攝這樣的影像的案件。 更不用說剛剛再三強調,以散布猥褻物品論罪對於被害人來說是二度傷害。 台灣現在正在推動一個專法,叫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 為什麼要推這個專法? 是希望明定性私密影像的定義,明定散布這樣的性私密影像應該負起什麼罪責,加強對於被害人的保護規定,建立預防性刪除的法院依據,而且加重ISP網路平台業者的應該負擔的責任。 這是現在台灣正在做的努力。 我還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們做的一些研究分析。 到目前為止,美國已有超過40個州的州法——美國一共也才50個州——針對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進行了相關法律規範。 在全世界,加拿大、英國、日本、菲律賓、以色列、法國、南韓、紐西蘭跟馬爾他共和國現在都已經有針對這種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的刑事的法律規範。 不管是去修改它們的刑法、特別法,還是訂專法,這些地區都已經有相關規範了。 我想我們在座的夥伴們所在的地方其實都有更進一步努力的空間。 香港:"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法律是不是跟得上現在犯罪的方法" Linda: 我講一講香港的狀況。 我是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的主席,所以想分享一下去年做的調查報告。 這應該是香港第一個關於影像性暴力的報告。 整個訪問收集了200個結果,對10多位朋友做了比較深入的訪談。 在問卷的調查裡面可以看到,狀況跟台灣的經驗蠻相像,其中最普遍是偷拍、偷窺,還有被威脅去散播私密照片。 這當中有沒同意的狀況,可能在散播的過程裡面沒同意,在拍的過程可能同意;或者就是偷拍的過程也是不同意的。 被偷窺偷拍的大部分受害者也是年輕的,24歲以下的;通常發生在公共領域裡面比較多,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當然還有通訊的應用程序裡。 一般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在公共領域裏面發生的性暴力一向都有條文去處理。 但是為什麼對於影像性暴力,法律好像就做不了什麼? 因為影像性暴力雖然是在一個公共的空間發生,但它在私密的狀況中出現。 例如在我的電腦裡面,在私人之間通訊。 這中間公共跟私人的界限不明確。 我們現在法律的力度處理得很有限。 訪問還提到,大部分受害人經歷了性暴力以後,TA們的感受是很憤怒、驚慌、擔心,甚至會有自殺的想法,大部分很少去找其他人去幫忙、報警。 通常反應就是當作沒有事,甚至不知道怎麼樣去反應。 我們很容易理解:不想把事情搞得更大。 對影像的暴力其實可能一直有一個誤解,就是一張照片、一段影像又沒有碰到你,為什麼覺得是那麼大的事情? 但其實TA們忘記了,傷害是什麼。 當這些照片或是影片發表上網路以後,是不能夠收回的。 就算以後去報警也好,或是你叫侵犯者、發佈者把母帶交出來也好,因為已經上了網路, go viral,所以傷害跟傳統的性暴力真的差不多。 傳統的性暴力的傷害留下心理陰影,但是那個事情發生就發生了,不會一直去發生。 影像的性暴力沒碰到身體,可也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把TA最私密的影像發表出去,一發表就會一直go viral,停不下來。 就算你可能找到一些網站可以把它拿下來,但是可能不知道看到這些影像的人是誰。 他們可能已經下載了,甚至已經把相關的影像傳到自己的電腦裡面。 傷害無法去評定是有多深多遠。 Infinity。 真的不是一張照片而已。 如果我們把偷拍放一邊,看經過同意拍攝但被不知情地散布出去的情況,有一個被出賣、信任被打破的狀況。 這個傷害也很嚴重。 一些傳統的性暴力裏,如果侵犯者是受害者信任的人或親戚,傷害很大;在影像的性暴力裡面也是很難彌補的傷害。 為什麼TA們遇到這個狀況不知道怎麼樣反應,甚至當做沒事,也不願意去求助? TA們覺得投訴、追究下去,可能把事情搞得更大,更難解決。 當然也有一些去報警。 報警的數目是受訪者的24%,然後在24%裡面有68%的受訪者說員警拒絕落案,超過一半的理由就是證據不足,沒有法律去處理,甚至沒有交代任何理由。 在比較深入的個人的訪談裡面,還提到第三種傷害。 上了網路以後,還會受到好多網路欺淩。 網友去評頭論足,對當事人來說就是二次傷害。 在整個過程中有三次的傷害。 所以我們不可以再說影像的性暴力是很小的一個事情。 香港現在在這方面的法律是怎麼樣? 在我們的法律裏,如果是關於未成年的那些兒童的色情的物品,有一條法律《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在這個條例裡面,它包括的物品、進行的動作是蠻寬的。 它包括任何人去製作這些兒童的色情物品,或是發佈、管有——「管有」就是你沒有去share給其他人、自己持有,這些也面對蠻嚴重的定罪甚至是監禁的後果。 就算你發佈不是給全世界,只是給一個人,你沒有把它公開,在法律裏面定義也是發佈。 兒童的定義就是16歲以下。 色情物品的定義是蠻寬的。 對於兒童的保護香港的法律我會說還是可以的。 但是我們最欠缺的是關於17歲以上成人的影像性暴力。 在這方面我們唯一有的叫做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就是淫穢和不雅物品的管理的條例。 但有一個問題,剛才在台灣分享的經驗也提到,把這些的物品當做obscene或是indecent,這個定義很不公平。 例如這是兩個成年人之間的親密行為,而TA做行為的時候不是想拿給公眾去看,所以根本就談不上淫穢或不雅。 但是當公開時,這些影像照片就變成淫穢不雅,這很不公平。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當它要定義物品是不是淫穢不雅,是要看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的比較標準。 這個完全不對嘴。 因為我們現在說的是兩個人私密之間的影像,社會人士接受還是不接受,完全無關。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關於處理"發佈"的定義,一定是要公開地給公眾或是一部分公眾的。 當這些照片的發表不是放在網路上而是一群人或是朋友之間的分享時,這個條例就處理不到。 所以這個條例完全不適合去處理影像性暴力。 香港也有criminal intimidation or blackmail去處理一般的恐嚇的行為。 但有時候TA們發佈不是要去恐嚇、勒索,而就是喜歡,覺得這個好玩,把它放上去,我們現在的法律就完全處理不到。 在原則上法律現在有兩方面問題。 第一,一向以來法律主要處理行為。 例如說你被迫去拍照,被恐嚇去做一些性行為,傳統的刑事法律可以處理。 現在問題是,拍攝的時候同意,但後來的發佈是不同意的。 這個後來的部分我們叫做媒介(media),在拍攝獲得同意,媒介沒有獲得同意的時候,我們法律怎麼樣去更正,這個有困難。 第二個問題在,例如有一些伺服器在外國,我們的法律跟不上,那它有沒有預防性地阻止這些照片的發佈? 香港有 injunction(禁令),但是 injunction 本身的用途是在商業上的糾紛,要高等法院才可以做。 你要做這個一定要找律師,要花一筆費用。 刑事受害者要用到 injunction 很難。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法律是不是跟得上現在犯罪的方法,去針對這些比較普遍的關於性影像的性暴力。 剛才也有提到台灣已經有法律,但是我們還在提議的過程中。 現在香港是用其他的法律去處理,沒有一個單一的條例。 最近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提議,我們應該有這方面的的法律。 其實我已經說了好多年,還好現在還有提議,但是真的太遲。 如果要處理關於新的科技、性方面的刑事案例,我們真的需要一個單一的條例去處理。 這對公眾教育也很重要,公眾才知道這個是不行的。 所以我也希望在image-based violence(影像性暴力)這方面,香港需要像台灣現在做的,有特定的法律去處理。 內地:反對「網路性剝削」志願行動。 趙丫丫:我分享一下我們最近的工作。 我們的視角是一個以志願工作為基礎的倡導型的活動,以「反網路性剝削Bot」的微博帳號進行。 想到做這件事是因為在韓國的N號房這個事件出來之後,中文網站上有非常多的討論,有一個非常大的注意力的中心是一些男性的自我證明。 女性對於這新聞表現出大量的憤怒,一些人可能會很憤怒地說男人都不是好東西。 很多男性知識份子們在面對這樣的狀態的時候,首先選擇的是用非常複雜的學術語言去激烈討論「男性有沒有原罪」。 這是一個非常以男性中心的一種討論,完全偏離了這個議題的中心。 同時大家在網上不斷的發帖,曝光一些兒童色情網站或者很多偷拍視頻的網站。 這類事件在大陸是非常多、非常嚴重的。 我們有非常大的需求去討論這個議題,我們目前用「網路性剝削」來命名它。 我們是一群志願者,以研究網路性剝削為起點,希望促進公眾討論,去預防、制止,為根除網路性剝削做一些準備。 目前我們的行動方式是通過分享國內外的案例、政策研究、報導,來喚起大家對網路性剝削的關注,希望能呼籲建立系統性的應對措施去防範、應對類似的犯罪。 我們會設置一個讀者來信環節,就某一個問題來和大家探討。 還有一個部分是數據分析。 現在關於網路性剝削的數據比較缺乏,所以我們有一個數據分析組,從中文推特上的中文內容、色情網站上會去爬一些數據下來。 我們初步在推特和色情網站上做了一些數據收集工作。 在進行兒童類的色情內容在推特上進行檢索的時候,我們發現了非常多的檢索詞。 這裡我想聲明,我們反對網路性剝削,但是我們並不反性、並不反性慾。 所以這裡拿兒童來舉例子,因為涉及到兒童色情,本身就是犯罪了。 兒童並沒有進行性同意的能力。 在幼女和未成年這裡,我們目前發現的相關檢索詞就有31個。 有些是非常的糟糕的一些詞語。 例如身體外貌描述類,這一類詞通常把人肢體化,它可能指描述人的某一段肢體,將其高度性慾化、物化。 資源描述類有22個詞,這些詞大概在講它是一個怎麼樣的視頻。 還會有手機表情emoji作為檢索詞。 檢索詞會不斷的產生,最終導向傳播和販賣的方式。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在N號房間事件之後,犯罪的肆虐和描述語言的缺席成了一對非常重要的危機。 為什麼我們今天的講座要用「N號房」來作為一個名稱? 為什麼在韓國以外的地方,需要用這個詞來描述本地的性犯罪? "N號房事件"的核心是什麼? 一開始Kevin老師講的台灣結構性問題的困境,在大陸也是這樣子。 法律制度的缺席和社會文化的問題——控制、父權社會下的厭女文化。 類似N號房這樣的材料無孔不入,它變成一種蛋生雞、雞生蛋反覆循環的問題。 很多年輕人最初打開這些影像,是沒有一些觀賞獵奇或者性的慾望的,但是在長期的這種環境浸泡下,它可能會反向塑造出了這樣的一種慾望,所以這是一件不容忽視的事情。 我們的小組會關注什麼? 首先是分類。 針對兒童的網路性剝削和針對成人的網路性剝削非常不同。 我們目前還在一個做科普和倡導的階段,所以我們會把這些分類都分別提到。 我們最近在微博上講兒童方面講得比較多,但之後也會講成人性剝削。 我們會做「換臉」的專題,或者是私信給他人發騷擾照片,例如男性私信給網路上陌生的女性群發自己的生殖器照片,等等。 我們也會考慮到多元性別的角度,因為並非只有異性戀女性是網路性剝削材料的受害者,並非只有異性戀男性是犯罪者。 為什麼是「網路」性剝削? 因為我們面對的問題不僅僅是性剝削或性暴力,其中網路和技術的角色不容忽視。 由於網路和技術的造成的緊迫性,我們必須有一個非常快速的應對。 網路只會越來越發達,5G也要上線了,而網路平台也會越來越多。 在技術時代成長下的年輕人會越來越多。 這些年輕的人長到一定年齡的時候,可能完全會革新性剝削或者性暴力的進行方式,我們是必須考慮到緊迫性的。 另外我想講的一點是技術中的性別不平等。 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大家使用技術",例如在N號房裡,是非常多的男性,在使用這種加密軟體來參與性剝削。 因為我們的網路技術本身是帶有一定的性別氣質的,它目前是非常有男性氣質的一個領域。 舉一個例子,例如程序員裏,可能女性的程序員會遭到一些汙名化或者排擠。 當擁有和使用技術的人群都是以男性主導、把厭女文化帶入到網路空間裏的時候,這種性剝削的問題就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 而且隨著科技網路的常態化,網路性剝削也會常態化,就像我們聊天室裏的朋友剛剛在講,小學生的QQ群裡都在傳播色情視頻了。 網路性剝削還會和其他的剝削形式聯繫在一起,例如說在大陸前兩年非常多的裸貸。 小額貸款、網路貸款盛行的時候,會有人對女生說你可以用你的裸照來貸款,但利息非常高。 如果沒有辦法還錢,或者不聽從放貸的人的一些指令的話,他們會威脅你,就像revenge porn一樣,威脅說把你的色情照片、裸體照片散播出去,或者威脅一些女性去從事賣淫。 所以網路性剝削在現實裏和資本剝削是會聯繫起來的。 我想提出的是,對抗這種技術不僅要使用法律和政策,對抗技術,也一定要使用技術。 例如說大的一些互聯網公司,它就要監管什麼樣的內容是可以發出來的。 另外一點,是現在網路上的反抗聲討的聲音很大,但是落到現實裏的推進是非常難的。 你在現實裏求助,可能沒有一個成熟的配套的系統,想要推進維權是很難的。 網路上的聲音落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變得特別的小,對他人來講,優先順序可能不那麼高。 現實中一些機構的運行方式不支持受害者維權。 例如說學校,一個高中裡的男生,把一些女同學的照片PS成色情的圖片在網上,加一些不好的語言進行傳播。 如果你想要學校處理這件事的話,會發現學校最在意的可能是自己的名聲。 它的處理方式是不希望更多人知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處理網路性剝削迫切的要求是需要及時和網路聯動,但是現實裏的機構往往是用另外一種邏輯運行,兩者之間存在一個gap。 另外這些資料影像一旦上傳互聯網,它會在全球範圍內傳播。 而跨境傳播之後的打擊難度非常大。 最後我想提的一點是,最近在疫情中,會涉及到網路性剝削內容的增加,尤其是對於兒童網路性剝削的可能性會增加。 學校關閉了,兒童在家裡上網課,接觸網路的時間變長了,發生兒童性誘拐的可能性是會變大的。 而大家可能這段時間不上班或居家上班,用網路的時間比較多的話,傳播和觀看性剝削影片的人數可能也會增加。 ~ 問答環節 Q&A (問題來自直播觀眾) ~ 提問 1:在N號房事件後,大家發現它有"26萬會員"這樣一個龐大的付費去觀看這些視頻的群體,這個數位對大家來講是很驚人的。 有一個比較就是說,韓國有26萬輛計程車,計程車有多麼的普遍,它的付費會員就有多麼普遍。 那麼對於這些觀看者購買者,大家覺得他們的責任是什麼樣子的? 他們該負責嗎? 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Linda:剛才主持人提到,觀看購買的人在image-based sexual violence中,責任好像完全沒有。 這是一個問題。 如果我們用法律該怎麼樣去處理? 以前傳統的,例如錄像帶有兒童的色情影像的時候,如果是「管有」的,例如你是去購買後,你管有的,有控制的,再例如說你的電腦裡面有這些影像的,其實他們是會被抓被控告的。 但現在我們討論「image-based」的時候,因為平台不是一個實體的商鋪,而是一個虛擬的平台,你怎麼去抓、用「管有」控告這些把影像下載到他們的電腦裡的人呢? 這個是技術上的問題。但我覺得這裡法律還是有,這方面報告裡面其實也有提到。 我們要教育,例如執法的員警,這些是可以用技術去解決的問題。 但是用傳統的去處理,處理不到直播(live stream)。 直播就真的沒辦法。 因為科技在發展,如果用同樣的思維模式,我們能怎麼樣去處理? 傳統的錄影帶,影片裡面,例如說這些違禁的色情的影像是罪行,放到今天,直播應該也可以包括在罪行裡面,但需要我們法律去增加(這一條)。另外一個關於平台這方面,如果傳統來說,例如員警去一個商鋪裡面,或者收到投訴,店裡面售賣一些兒童的色情物品,店主一定會被控告管有(possession)、控制(in control),這些色情物品、違禁品。 如果是淫穢物品(obscene article),他們也會被控告。 但是現在放在影像性暴力裡面,這個平台變成所有的server,它們好像沒有責任。 這個也是像我剛才說直播同樣的問題,如果我們用同樣的思維去看,其實這些server、平台就好像一個實體的商鋪,它們是應該有責任的。 我覺得這兩方面需要多一點討論,希望在法律上可以有改革。 提問 2:我們怎麼樣在監管這些網络的暴力剝削時候,與言論自由之間找到一個平衡。 大家有什麼看法? 丫丫:用技術解決技術,這是我的一個想法,雖然我不是搞技術的,這隻是我一個非常直覺性的回應。 但是我想解釋一下,我們想像技術的方式目前可能是非常有局限性,以至於我們不斷的在想像用技術解決技術時候,想像中的解決方案一定是一個集中型的,一定是一個國家或者政府主導、或資本主導的技術解決方案。但像我剛才說的,技術也有自身的性別氣質,這些行業裏可能很多都是男性,已經導致了技術它現在被這樣子的運用。 例如說大家會把運用技術當做是一個非常masculine的事情,他能寫一個非常好的代碼,他瞭解非常新的平台,或者他瞭解暗網。 如果我們能有更多的女性到這個領域裏,改變技術的性別氣質,改變我們想像技術的方式,同時配合對社會文化的一個改變,這可能是更好地"用技術解決技術":改變我們想像技術的方式。 這是我的一個小回應。 Linda:我也說一點,我覺得這是一個要去處理的很嚴重的罪行。 好多時候法律是真的比較滯後,通常是社會有一個聲音,那個聲音夠強大了,然後法律才會去回應,而法律去回應以後也會再加強公眾方面的教育。 但是好多時候如果你要等法律出現,然後我們才去做,這個真的不行。例如婚內強姦的例子。 我們說女性不是丈夫的或是爸爸的財產說了好多年,但還是要到2002年,2005年我們才確認了這個事。 這個過程中是有好多人在公民社會說,結了婚還不是屬於財產? 結婚以後還是可以有強姦。 然後法律去做。 法律做完以後,這個反過來是很重要的一個加強教育。 所以我覺得剛才我們說的網路上的image-based violence,這一定是罪行,法律要去管制,這個聲音、要求是重要的。 會不會對言論自由有限制或對人權有限制? 我覺得好多時候我們把這個概念問混亂了。言論自由從來不是一個絕對的自由,例如說hate speech,如果你是仇恨言論的話,還是會被控制的(香港沒有但國外有)。 所以我不覺得我們現在說的限制image-based violence,會對言論自由有任何不公平的限制。影像性暴力是罪行,不只是民事上的違法,而是罪行。 在這方面,如果法律有做事情,其實它會更加去確認言論自由,因為之前自由被濫用(abuse)了。 如果自由被濫用的話,會變成一個去限制自由的理由,自由就會慢慢失去。 所以自由一定需要有一個合理的限制,它真正的價值才會出現。 所以我覺得這個根本說不上是限制言論的自由。 提問 3:社會上曝出來一些熱點事件,在當時好像是有很多關注,但一段時間後這事情就過去了。 三位老師在各自爭取的過程中有沒有過無力感? 我們能去做什麼樣的事情來推進這個議題? Kevin:我先回應好了,我覺得最感慨的事情就像剛剛主持人講的,台灣也有這樣的狀況。 這次是N號房事件爆發出來以後,台灣才開始有對於未得同意revenge porn的一個討論,才有想要提出相關法律的修正。 可是這樣的討論熱度會不會因為N號房事件過去了以後逐漸消失? 這是我們非常擔心的點。 所以大家覺得可以做什麼? 我覺得大家可以從自己身邊開始做起,例如跟朋友聊聊你對N號房的看法,或者是你對於這種網路性暴力、網路性剝削,或者是數位性暴力,多跟自己周遭的朋友聊一聊想法。 如果能夠多改變你自己周遭幾個親朋好友的想法,這也是一種進步。再來,像Linda剛講的,我非常贊成,不能什麼事情都等法律通過了才開始去行動,這樣子是不行的,絕對來不及的。 像我剛剛講的,你開始跟自己周遭的人聊一聊,然後你可能開始投入。 像我剛看到好感動,好多人想要去丫丫的組織裏當志願者,這都是非常好的一些起步。 另外一塊很重要的是,我們怎麼去跟下一代、跟孩子說這樣的問題。 因為這次N號房事件74位被害人裡面有16位是未成年人,我們怎麼樣去跟孩子溝通這樣的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不能夠再用太過傳統的方式、思維,說這種性的事情要避諱,不能講,跟孩子什麼都提。 這樣反而是把TA們推到網路時代裏面的風險中,這非常不適合同時也非常危險。 丫丫:我有幾個想法,第一是怎麼能夠讓大家持續關注,保持這樣的注意力。 我建議做相關話題的人將相關的主題形成一個矩陣。 例如說我今天關心網路性暴力性剝削,這個話題的矩陣裡面可能還有一些和我們互動的賬號,裡面涉及了別的性別/多元性別方面的主題。 形成矩陣之後,對大家維持話題的熱度和讀者的粘性是非常有説明的。回到網路性剝削問題,我們自己能夠做到的是不看不傳播,並影響我們周圍的人不看不傳播。 如果有舉報或處理它的方式,就向前一步來做這件事。 我們影響周圍人是很重要的。 如果我們一個人影響10個人,這10個人可能不經意的時候分享了我們的一些東西,發表了一些看法,10×10就是100個人。我們在微博上發了一些資源,有整理大陸的性別平等和性暴力方面的相關機構、求助方式和公眾號,如果大家去看我們今天的微博,就可以找到你們感興趣的話題然後關注他們。再提一下我在做當中的一些感受。 一兩年之前中文語境的metoo運動,給我們今天的討論打下了非常堅實的基礎。 通過當時metoo的討論,大家對性的犯罪更加了解,我們更可以談論這件事情了,今天我們才能把議題再向前推動一步。我覺得每一個努力都不是白費的,對吧? 你要給它一點時間。 我比較驚訝和感動的是這幾年內地網路上的這些年輕人,對女權主義或性別觀念、性別暴力這方面的認識和關心是以成幾何狀的速度在增加的。 一個人可能能做的很少,但是大家在一起能做很多。 關於如何參與還有一點就是我剛才提到的,大家感興趣的話,可以關注我們讀者來稿的欄目,一起討論。 回顧本次講座音頻可至有點田園。 #MeToo, #影像性暴力, #兒童, #台灣, #香港
- 上海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情况初探(2020.3)
上海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情况初探 ——反家暴法实施监测报告系列-2020 之专题篇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出品 林爽 郑诗茵 张琬青 冯媛撰写 2020 年 3 月 8 日 摘要 本报告旨在了解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中有关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情况。我们搜集了上海市法院上传的104份保护令相关的法律文书,涉及91个案例,考察了保护令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其中出现的暴力情况、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保护令申请结果四个方面。 全部案例中,约八成受暴者为女性,超过八成的施暴者为男性,这显示家暴通常体现为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即绝大多数情况为男性对家庭成员的暴力,特别是对女性伴侣的暴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夫妻关系的情况占大多数),男性受暴占80个样本中的18%(15例),其中47%(7例)为男性遭遇男性家人的暴力。75岁以上老年受暴者占14%(11位),未成年受暴者占4%(3例)。 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外,未检索到重病患者、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这几个《反家暴法》明文规定的特殊保护群体的申请。性少数群体的申请也未检索到。《反家暴法》中规定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此类情况也未检索到。 除肢体暴力外,在体现出暴力类型的83个样本中,57%(47例)的申请人遭遇了精神暴力,27%(22例)被破坏财物,8%(7例)被经济控制,4%(3例)被限制人身自由,性暴力有2%(2例)。近七成申请者称遭遇两种以上暴力,除肢体暴力最常出现以外,还包括精神暴力、婚内性暴力、经济控制与剥夺人身自由等。家暴的平均持续时间长达3年,最高长达44年。 三分之一的保护令申请被驳回,成功核发率仅为54%。从各区来看,浦东新区核发率最高,为75%,其次是嘉定区和虹口区均为55%,闵行区为36%,而宝山区的驳回率高达83%。 在82个明确了申请保护措施的样本中,73%(60例)的申请书申请了两项以上的保护措施。其中笼统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核准率最高,为62%,其次是禁止某项具体的家暴行为,核准率为60%,再次是“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核准率为57%。迁出令的核准率仅为22%。有一例申请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反家暴法》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但被驳回。 超过七成的申请者都提交了至少一项证据,超过半数提交了两项以上的证据。近半数申请者提供了向公安机关求助的材料。而申请者提供的证据受到了较为严格的审核,很多证据并未得到采信,甚至警方开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有时也未能帮助申请人获得保护令。从裁定书中可见,法庭驳回申请的理由不时流露出性别角色陈规。7例申请特定的“其它保护措施”的申请全部被驳回。且有21%(19例)的申请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处理完毕。 有2份裁定书中体现了违反保护令的情况,但未见法院对施暴者违反保护令的责任认定和处罚。如果对此视而不见,违反者不必承担法律后果,将严重影响保护令的法律效力。 基于研究的具体发现,以及参考其它报道和研究,我们提出四条系统性建议和对司法机关的若干具体建议。我们期望,更多的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可以参考本报告,继续追踪上海市的保护令制度实施情况,或监测其他省市保护令的实施情况,让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更加以人为本、便捷有效,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 目录 摘要 一、研究背景及方法 二、 研究发现 (一)基本情况 1. 样本构成情况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性别与关系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年龄 4. 弱势群体作为申请人的情况 5. 代理人情况 (二)暴力情况 1. 暴力类型 2. 暴力持续时间 (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 证据 2. 申请保护措施 3.申请中的特定程序 (四)申请结果 1.申请人为弱势群体的裁定结果 2. 驳回情况及驳回理由 3. 处理时间 4. 保护令有效期 5. 违反保护令的情况 三、小结、讨论和建议 (一)小结:本研究的主要发现 (二)讨论:上海保护令实施的现状初探 1. 保护令申请数量较少,核发率较低 2. 特殊保护群体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 3. 核发标准过于严苛的问题 4. 代为申请保护令的问题 5. 对违反保护令的处理 (三)加强保护令制度实施的政策建议 四、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點此下載報告 #反家暴 #中國 #保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