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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等權在亞洲|香港《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生效:25類專業人員須盡快舉報,違者可判刑

    1月20日,香港《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在刊憲18個月後正式生效。   該條例規定,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衛生三個專業界別的25類指明專業人員,如在工作過程中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臨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舉報。   任何指明專業人員違反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5級罰款(50,000港元)及監禁三個月。   2018年發生的屯門五歲女童臨臨被虐殺案推動了該項立法。2021年4月,法庭就該案做出裁決。判詞中揭示了生父和繼母對臨臨長期的肢體及精神虐待。更讓人震驚的是,媒體報道臨臨的幼稚園老師曾發現她受傷,並拍照報告校方,但校方稱其未發現臨臨受傷故未通報。該案令公眾關注到虐待兒童個案舉報不足的情況,要求政府採取相關措施。   2021年7月,政府成立跨政策局工作小組,討論在香港建立強制舉報機制的可行性。同年10月,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施政報告》中提出將立法強制通報虐童案件。   2023年6月2日,政府正式發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並於6月14日進入立法會首讀。在立法過程中,香港的NGO及相關專業人士廣泛表達了意見。2024年7月11日,立法會通過該法案;7月19日,該條例刊憲。   從刊憲到正式生效,香港用了18個月來準備法律的實施。   2025年1月20日,兒童事務委員會啟動「保護兒童運動」,面向不同目標群體開展宣傳、教育與培訓,並落實各項支援工作及服務。   2025年7月24日,政府正式推出《強制舉報者指南》。該指南參考了社會福利、教育和醫療衛生界別的三個專業顧問團成員提供的意見,以及相關政策局和部門的建議集體制定,核心內容涵蓋必須舉報的情形、舉報決策流程圖、輔助分析框架及個案情境示例,旨在協助強制舉報者掌握保護兒童的原則,並識別機制下必須舉報的個案。   該指南已於2026年1月再次更新。政府亦為不同界別召開網上說明會,提供網上保護兒童課程及相關資訊。   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表示:「《條例》的生效為兒童編織全面而有效的保護網,標誌著香港在保護兒童工作方面的重要里程碑。」 來源/Resources: 政府新聞公報: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今日生效 政府新聞公報: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主持保護兒童—《強制舉報者指南》啟動禮 電子版香港法例: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 法庭線: 強制舉報虐兒立法專題報道   網絡資源推薦: 保護兒童網上課程 該網站的「資源角」包含: 與保護兒童有關的法例 強制舉報者指南(2026年1月更新) 在舉報平台以書面提交資料的應用手冊(2026年1月) 相關專業人士參考資料 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 保護兒童資料系統統計報告

  • 講座回放|反家暴法十週年,這十場講座值得回看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 十年過去,這部法律從紙面走向實踐,經歷了怎樣的曲折?研究與實務之間,又有哪些值得關注的碰撞?   我們自2015年底開始關注這一議題,舉辦了一系列講座與研討。值此法實施十週年之際,我們從過往活動中精選出十場講座,整理精華內容,推薦給關注反家暴的朋友。這些講座來自學者的一線調研,也來自實務工作者的經驗沉澱,或許能幫助我們理解:反家暴法治的進步,究竟卡在哪裡,又將走向何方。   一、五週年回顧:法律實施的痛點在哪裡 2021年2月 | 反家暴法五週年:進展與反思   反家暴法實施五週年之際,我們邀請了公益律師、「反家暴小疫苗」志願小組成員、性別暴力研究者等一線實務工作者,共同討論這部法律在執行中的真實困境:告誡書使用率偏低、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門檻高、多部門聯動機制不暢。疫情期間,多元性別群體、殘障女性等更弱勢群體的家暴風險也被納入討論。   這場研討是一個起點——它不僅總結了五年的經驗,更提出了一個核心問題:法律條文與受害人保護之間,究竟有多遠?   二、學術研究:當學者走進離婚法庭 制度約束下的性別後果 2021年4月 | 離婚在中國:制度約束及性別後果   賀欣教授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賀欣教授透過對中國離婚訴訟的實地考察,揭示了家暴在司法程序中的尷尬處境。他指出一個悖論:家暴的存在不僅不能幫助女性獲得公正判決,反而常常成為她們的負擔。   在調解結案的案件中,家暴事實往往被「遺忘」——法官為了促成調解,避免觸碰施暴者的敏感神經,選擇不再提及已認定的家暴情節。而在判決結案的案件中,家暴的認定標準又極為嚴苛,「輕傷不構成家庭暴力」的裁判邏輯讓大量暴力行為逃脫法律評價。更令人警醒的是,數據顯示當事人提出家暴指控不僅不能增加離婚機會,反而可能降低獲准離婚的可能性。   相關文章: 賀欣:司法為何淡化家庭暴力   法律文本與司法實踐的「脫鉤」 2022年5月 | 脫鈎:中國離婚法庭上的性別不公   Ethan Michelson教授 | 印第安納大學   Michelson教授基於近15萬份離婚判決書的大數據分析,提出了「脫鉤」(Decoupling)概念—— 法律文本與司法實踐之間的系統性分離 。 研究發現,儘管法律規定家暴是法定離婚事由,但「首判不離」的潛規則普遍存在,且缺乏法律依據。更值得關注的是性別差異:男性首次起訴離婚被准許的比例顯著高於女性,而當女性提出家暴指控時,這種性別差距進一步擴大。大數據無情地揭示: 法律規定的「應當保護」,在實踐中異化為「選擇性保護」 。   證據主義的司法邏輯 2022年6月 | 證據主義與法院對家庭暴力的裁判   吳貴亨教授 | 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   吳貴亨教授通過對400多份涉家暴判決的深入分析,解釋了「證據主義」(Evidentialism)如何成為法院處理家暴案件的機制。他指出,中國法院採取了一種近乎苛刻的證據標準——不僅要求「證據確實充分」,更要求證據形式符合特定規範。 這種「證據主義」邏輯使得大量客觀存在的家暴行為因「證據不足」而被否定。更為深層的問題是,法官將家暴事實的認定視為純粹的「證據事實」而非「憲法事實」,忽視了國家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積極義務。這種司法哲學上的定位偏差,直接影響了裁判結果。   警察執法的態度迷思 2022年6月 | 警察對家暴干預執法的態度:反家暴法培訓成效如何?   林愷教授 | 加州州立大學薩克拉門托分校   林愷教授將視角轉向反家暴的前端——警察執法。通過對基層民警的實證調查,他探討了 《反家暴法》培訓如何影響警察的干預態度。   研究發現,儘管法律明確要求警察主動干預,但「家庭糾紛」的傳統認知仍在基層執法中根深蒂固。培訓改變了警察的認知,但從「態度轉變」到「行為轉變」之間,仍有漫長距離。警察是否願意將家暴視為「治安案件」而非「家庭瑣事」,是否願意花時間製作告誡書、協助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些微觀決策最終構成了制度運行的真實圖景。   國家治理術中的婚姻與暴力 2022年11月 | 掙脫束縛的婚姻:當代中國的國家法、權力與不平等   李柯教授 | 紐約市立大學John Jay刑事司法學院   李柯教授分享了她的新著,其中第二部分以家暴受害者韓冬琳的經歷為窗口,將家暴問題置於更宏大的國家治理脈絡中考察。她運用大量檔案材料,編織了兩個歷史敘事:新中國建立後,國家如何以司法手段代替行政手段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當代中國如何通過調整對民間糾紛的干預來實現社會治理。   這一研究提醒我們: 家暴問題從來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國家治理邏輯、性別權力結構、社會文化觀念交織的複雜場域 。     三、實務深耕:一線工作者的經驗沉澱 制度運行的全景梳理 2022年5月| 婦女法修訂與反家暴法實施 呂孝權律師|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   呂孝權律師系統梳理了反家暴法實施六年來的制度建設。他的分享覆蓋了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地方配套制度的創新,以及告誡書、強制報告、庇護所、人身安全保護令等關鍵措施的運行實況。他也指出制度落實的突出問題:責任部門實施措施出台乏力,多部門合作缺乏全環節打通,強制報告缺乏可操作性規定和監督問責機制,涉家暴案件審理中的證據標準、保護令簽發等關鍵問題仍待回應,導致司法實踐難以產生實質性進展。   強制報告的破冰實踐 2022年5月| 家庭暴力強制報告制度的司法實踐 萬薇律師|湖南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   萬薇律師分享了強制報告制度在湖南省的執行狀況。自2015年執業以來,她介入了100多起家暴案件,見證了這一制度從紙面走向實踐的全過程——既有學校、醫療機構發現線索後及時報告的成功案例,也有報告主體認識模糊、擔心報復、部門銜接不暢的現實困境。   監護困境兒童的制度缺口 2025年10月| 監護困境兒童保護機制的挑戰與完善 李嚴律師|深圳市福田區維德法律服務中心   李嚴律師將視角延伸至家暴的隱性受害者——監護困境兒童。她結合基層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的真實案例,剖析了現行機制的運行現狀:程序主導機關不明確、干預機制薄弱、制度落地難。通過不同地區的制度比較,她提出了完善兒童保護制度的具體建議。   從一條熱線到一部法律 2025年11月| 中國內地反家庭暴力,從一條熱線開始 王行娟女士|北京紅楓婦女心理諮詢服務中心   王行娟老師回顧了紅楓中心三十餘年的工作:1992年開通全國首條婦女熱線,首次發現家暴受害者群體;1995年北京世界婦女大會打破社會沉默;此後二十餘年通過研究、社區干預、政策倡導,為2016年反家暴法的出台貢獻力量。如今,紅楓依然堅守熱線服務,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持續助力弱勢婦女。   這場講座回到源頭: 反家暴法治的進步,始於無數一線工作者的堅持 。     四、港台經驗:反家暴的另一種路徑 2025年6月,我們邀請兩位港台律師分享兩地制度發展,為內地實踐提供參照。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體系及最新修正|黃顯凱律師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自1998年頒布以來歷經七次修正,2023年最新修法涵蓋性影像、受害人隱私權、同性配偶及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等領域,使保護令措施更加周全,並強化防止再犯機制。   香港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演變與展望|林滿馨律師 香港自1986年制定《家庭暴力條例》,2008年重大修訂後保護範圍擴大至前配偶/同居者,禁制令有效期延長,可附逮捕授權書並要求施虐者參加強制輔導。2026年1月生效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將進一步影響家暴防治格局。   相關講座回放將與《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與實務指南》一同於本月發布。   五、資料更新:四地法規匯編本月推出 2024年初,我們曾發佈 《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與實務指南》 。本月,我們將推出更新版,根據最新法規修訂和實務發展進行更新,涵蓋內地、香港、澳門、台灣四地反家暴法律制度與實務指南。   十年,是節點,不是終點。反家暴法治仍在路上,需要研究者的持續觀察,也需要實務工作者的經驗積累。我們期待這些講座回放與資料匯編,能為關注這一議題的朋友提供參考。

  • 平等權在亞洲|生育自主權破冰?香港取消凍卵儲存期限,再看兩岸四地政策異同

    【編者按】 本文是「平等權在亞洲」欄目的衍生文章。本篇關注香港近期在生殖科技政策上的變化——取消供自用的配子和胚胎的法定儲存期限——並探討兩岸四地在單身女性凍卵政策上的異同。 香港:取消凍卵儲存期限,生育自主權邁出重要一步 2025年12月1日,《2025年人類生殖科技(牌照)(修訂)規例》正式生效,取消了《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第561A章)下供自用的配子和胚胎的法定儲存期限,讓市民可根據自身健康及其他情況,自主決定儲存時間,被視為更好體現生育自主權的重要舉措。   在原《規例》下,供自用的配子或胚胎一般最多可儲存10年;對於因醫療原因可能導致不育的病人,胚胎儲存期限為10年,配子儲存期限則為10年或至年滿55歲(以較長者為準)。   為配合修訂,香港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同時修改了《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要求儲存滿五年的個人需接受額外輔導服務方可延長儲存;輔導須說明醫療風險及高齡妊娠風險,並設一年的寬限期,即相關人士在修訂的《實務守則》生效後一年內,或首次延長儲存前(以較遲者為準),完成輔導服務和續期程序即可。   《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第561A章)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的附屬法例。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15(5)條,一般「不得向並非屬婚姻雙方的人士提供生殖科技程序」,但該要求不適用於第2(1)條中生殖科技程序的定義中(c)段的程序,即「取得配子」(卵子和精子)。這意味著單身女性在香港可以合法進行凍卵。   來源/Resources: 電子版香港法例: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電子版香港法例: 《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 香港政府新聞公報: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修訂《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 台灣:修法在即,可能開放單身女性使用人工生殖技術 台灣最近也在熱議《人工生殖法》的修訂。2026年1月8日,立法院衛環、司法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人工生殖法草案。因部分草案包含代理孕母專章,對於該議題是否併案審查在程序上出現激烈討論。隨後進行條文宣讀與審查,截至會議結束,僅討論了法案名稱和第一條條文,後續將擇期再審。   這部2007年出台的法律將人工生殖的使用者限定為夫妻,第2條將「人工生殖」定義為「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並無專門規定基於自用提取和儲存配子的情形,對單身女性凍卵並無禁止性條款。   實踐中,單身女性可以在台灣凍卵,但解凍使用須在婚姻關係內,並需配偶同意。各縣市的凍卵補助政策不盡相同,通常要求醫療性凍卵或設定補助名額限制。   關於這部法律的修訂,討論已持續多年。本次立法院審議包含政院版在內的20個修法草案。行政院於2025年12月11日通過修正草案,擬將未婚及同性伴侶女性納入適用對象,平等保障其家庭生活權,並完善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此舉被視為生育政策的重要轉折點,但仍需立法院完成審議。   多家民間團體共同呼籲,代理孕母議題應與開放單身女性、女同志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脫鉤,優先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權。   來源/Resources: 法規資料庫: 《人工生殖法》 行政院新聞: 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權 政院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THE NEWS LENS: 《人工生殖法》今排審查 CAN: 人工生殖法修法 民團指代孕爭議高應脫鉤處理 台灣凍卵協會: 凍卵補助資訊分享 台北生殖中心: 一次看懂人工生殖法現況與可行選擇 澳門:2023年訂立專法,明確允許單身女性保存卵子 相比之下,澳門的法律在單身女性保存卵子方面的規定更為明確。   2023年8月,澳門頒布第14/2023號法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填補了「未有專門法律對醫學輔助生殖技術作出監管」的立法空白。該法第二條的適用範圍列舉了輔助生殖技術,其中第(六)項為:「其他處理配子或胚胎的等同或補充性實驗室技術,包括保存配子及胚胎」。   該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因合理擔憂未來不育而收集配子者,可根據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指引予以保存」,但同時要求「保存的配子僅在符合第六條及第七條條件時方可使用」。而這些條件包括「須為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   此外,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於第八條所指情形,不適用最長保存期限制。即法律對保存配子未設定保存期限,可參考衛生局的技術指引處理。   來源/Resources: 澳門法務局公報: 《醫學輔助生殖技術》 正報: 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新文本允單身者保存配子 中國內地:部門規範限制單身女性使用輔助生殖技術 中國內地的限制主要源自作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配套文件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該《技術規範》明確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管理辦法》及《技術規範》由原衛生部在2001年發布(2003年修訂相關技術規範、基本標準和倫理原則),並非法律或行政法規。相比之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法律位階更高,且並未禁止單身女性生育,而是強調「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   部分地方已經探索突破。例如,《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司法實踐中,2019年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寫道:「醫院不得基於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事人基於法律所享有的正當生育權利。」然而,對於醫療機構而言,《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範》是他們必須遵循的行政文件,因此拒絕為單身女性凍卵仍是普遍做法。   「單身凍卵第一案」——徐棗棗訴北京婦產醫院案,正是這一制度下的典型案例。2018年12月,徐棗棗提出凍卵服務訴求,被醫院以《技術規範》為由拒絕。她隨後以「侵犯一般人格權」為由提起訴訟,認為該行為涉嫌性別歧視,侵犯了其法律保障的平等權與生育權;她要求醫院為其提供凍卵服務。   2022年7月,一審法院判其敗訴,法院認為,以延遲生育為目的提出的凍卵服務要求,並不符合部門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2024年8月,二審維持原判。但二審判決書中指出:   「隨著我國生育政策的進一步調整,相關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規範、醫學倫理規範也可能發生相應變化,待條件具備後,與相關醫療機構可另行解決相應爭議。」   來源/Resources: 衛健委網站: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衛健委網站: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附件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2019)蘇0213民初10672號判決書 中國慈善家: 「單身凍卵第一案」終審敗訴!但判決書留了一道口子…… 結語:區域差異與未來展望 從四地政策來看,香港和澳門在法律上允許單身女性保存卵子,香港更在儲存期限上全面放寬;台灣現行制度允許單身女性凍卵但使用受限,修法有望擴大適用對象;中國內地在國家層面仍有部門規章限制,但地方試點已顯露突破口。   近幾年,衛健委多次關注輔助生殖技術的適用範圍,全國兩會亦不斷有代表呼籲開放單身女性凍卵。從吉林的地方立法到湖南衛健委對「存用分離」建議的回應,再到司法判決中流露的改革空間,這些都為未來的制度調整埋下伏筆。   在人口結構變化與女性權利意識增長的雙重背景下,如何回應社會對生育自主權的呼聲,成為兩岸四地下一步政策討論的關鍵。

  • 所有人的正義:以發展和人權測量司法保護

    [類別] 學術論文 [作者] 黃溢智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出處] 反歧視評論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 2025 第12輯 2025年 [摘要] 《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將確保所有人享有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作為其中一個具體目標,與多部國際人權公約中所聲明的權利保持一致。本文以“平等訴諸司法”為切入點,從產生背景、內容框架和監測機制等三方面對《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和國際人權公約兩個機制進行比較。研究發現,在這兩個框架中,司法正義的含義存在差異:人權公約包含了司法程序各個階段的權利,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主要關注的是平等進入司法程序的機會。此外,兩者的監測方式也有所不同:人權公約專家委員會定期審查國家報告并提出建議,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則通過指標體系評估全球趨勢,但在用量化數據衡量司法正義方面面臨挑戰。最后,本文分析了運用可持續發展框架推動司法正義這一模式的不足和優勢,認為需要結合人權機制,協同兩者以促進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實現所有人的司法正義。    論文 下載:

  • 數字安全的悖論:韓國的深度偽造、人工智能與性別化風險

    原文標題:The paradox of digital safety: Deepfakes, AI and gendered risk in South Korea 原文鏈接: https://lens.monash.edu/@politics-society/2025/11/19/1388026/the-paradox-of-digital-safety-deepfakes-ai-and-gendered-risk-in-south-korea?amp=1 原文發佈於2025年11月19日 作者:Sungshin (Luna) Bae 博士候選人(犯罪學專業),蒙納士大學性別與家庭暴力預防中心   本篇文章由作者Sungshin (Luna) Bae 授權翻譯發佈。她於2025年 12 月 10 日 通過線上講座分享韓國在應對技術助長型暴力(Technology-facilitated Abuse)方面的法律、政策與機制革新。 12月10日講座 |「N號房」之後:韓國應對技術助長型暴力的法律、政策與機制革新   以下為全文翻譯:   數字安全的悖論:韓國的深度偽造、人工智能與性別化風險   深度偽造技術(Deepfake Technology)正在重塑同意權、隱私權與安全權的邊界。2025年9月,聯邦法院判處一名男子支付34.35萬澳元罰金及訴訟費用,因其發佈多名澳大利亞知名女性的深度偽造圖像——這是澳大利亞《網絡安全法》實施後的首起重大案件。   這是法律應對AI輔助的影像類暴力的里程碑時刻。但在韓國,危機更為嚴峻。   美國網絡安全公司Security Hero的全球分析顯示,網絡上超過半數的深度偽造色情視頻涉及韓國女性,從流行偶像、演員到學生及未成年人皆在其中。   來自韓國的數據更令人不安。韓國女性人權研究所的數據顯示,2023年共有8983人因數字性暴力尋求幫助,較上年增長12.6%。近四分之三受害者為30歲以下女性,涉及深度偽造圖像的舉報量較去年翻倍。   該中心處理了約25萬起求助請求,其中多數是要求刪除圖像的訴求,這不僅揭示了暴力行為的規模之巨,更凸顯了數字安全日益緊迫的現狀。     脆弱的數字化社會   這些數據揭示了一個悖論:韓國在打擊數字性暴力方面領先全球,但其高度數字化的社會面對深度偽造等新型侵害行為卻尤為脆弱。   韓國常被視為數字創新的先行者。在這個全球最發達的網絡社會之一,連接人們的技術同時也催生了新風險,這尤其使女性更容易遭受數字控制與剝削。   2019年「N號房」案件——一個策劃針對未成年人性勒索的大規模加密聊天網絡——揭露了加密與匿名的數字設施如何助長並掩蓋性別暴力,使有組織的暴力在日常技術架構中肆意滋生。   韓國通信標準委員會(KCSC)在2024年中期的臨時停擺,暴露了制度缺失的代價。數月間逾1.2萬張非法的性影像(含深度偽造內容)因政治僵局而滯留未清。   國會數據顯示,2024年1月至7月間,KCSC審查了逾15800張深度偽造圖像——相關案件數量從2021年的1900起激增至2024年的23000余起。   系統崩潰後,首爾市政府啓動了基於人工智能的針對非法性影像的全天候檢測及清除系統。     監控與保護的平衡   然而,這些數字安全措施的擴展也揭示了監控與保護之間持續存在的張力,顯示韓國的高科技治理在為受影響者提供持續有效的保護方面依然面臨挑戰。   深度偽造技術不僅被陌生人利用。在親密和同儕關係中,這種技術正日益被武器化,用於分手或衝突後的勒索、控制和脅迫。   有關技術助長型暴力的研究表明,基於影像的侵害往往是更廣泛的家庭暴力和性脅迫的一部分。受害幸存者描述了對於曝光的持續恐懼——前伴侶隨時可能再次製作或傳播性影像的威脅——這模糊了數字安全與物理安全的界限。   早期的分析指出,若缺乏倫理與性別敏感的治理機制,人工智能恐將加劇社會不平等。一年後,該技術及其濫用手段均已更趨複雜,留下未解之問:(技術)進步與(安全)保護能否真正共存?   此次改革建立在早前的立法里程碑之上——韓國2024年頒布的法律不僅將深度偽造色情內容的製作傳播定為犯罪,更將持有和觀看行為納入刑責範疇,違法者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   2025年4月,政府成立了國家數字性犯罪應對中心,這個全天候運作的樞紐旨在協調全國17個省份的舉報、咨詢及內容刪除支持工作。該中心整合了基於人工智能的系統,可自動清除深度偽造內容及非法拍攝素材,並擴大了對Telegram等封閉平台的秘密調查範圍。   該舉措是韓國《第二期預防暴力侵害婦女基本計劃(2025-2029)》的重要組成部分,標誌著國家對數字性暴力採取更統一且更積極的應對策略。   這些改革與韓國新的《人工智能基本法》同步推進,該法案旨在促進安全創新。但批評者指出,該法律忽視了深度偽造等性別化傷害,從而凸顯了人工智能治理保護最易受傷害群體的必要性。     有限的國際合作   儘管取得進展,人工智能相關性別暴力領域的國際合作仍顯不足。深度偽造技術的濫用在各國表現各異,從親密伴侶脅迫勒索到大規模利用女性影像的犯罪行為。   然而多數應對措施仍處於孤立狀態,受制於各國法律框架及對隱私、性和同意的文化態度。   蒙納士大學的澳大利亞-韓國合作項目「應對技術助長的性別暴力:人工智能與數字安全」從三個維度探討人工智能與性別暴力的交集: •人工智能作為檢測與監控的工具; •人工智能作為治理對象,受《人工智能基本法》等法規及平台治理框架等塑造; •人工智能作為新型傷害的來源,尤其是 AI 生成的影像類暴力,使脅迫性控制、群體性騷擾以及技術放大的社會懲罰成為可能。   這些視角共同揭示人工智能兼具保護與危害的雙重屬性,並探討如何通過倫理與政策應對確保其服務於最易受傷害的群體。     數字安全與性別平等密不可分   韓國近期的改革,標誌著全球關於人工智能與性別暴力討論的轉折點。儘管沒有任何體系是完美的,但該國將先進技術與強化受害者保護相結合的雙軌應對策略,體現了一個日益明確的認識:數字安全與性別平等密不可分。   當各國政府競相擁抱人工智能創新之際,韓國的經驗提供重要啓示——進步的衡量標準不僅是速度與效率,更在於它保障了誰的安全。   「消除性別暴力16日行動」(11月25日至12月10日)恰逢其時地提醒我們:技術既能賦權也能帶來傷害。深度偽造的濫用揭示了權力與不平等如何通過新型數字工具被重新編寫,也說明為何問責機制必須融入創新的每個環節。   在人工智能時代,真正的安全不僅需要法律與算法——還需要一種倫理承諾:讓技術的設計旨在保護,而非傷害。     關於作者 Sungshin (Luna) Bae 博士候選人,犯罪學專業,蒙納士大學性別與家庭暴力預防中心。 她擁有美國康涅狄格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及韓國梨花女子大學女性學碩士學位。攻讀博士學位前,她曾任職於韓國最高檢察廳,擔任性別平等政策專家,期間制定了應對性別暴力及技術助長型暴力的專項舉措,並為首爾市政府性別平等政策工作提供支持。憑借其國際學術與政策背景,她獲得蒙納士研究生獎學金支持其博士研究。她擅長連接研究、政策與實踐,致力於推動基於實證的策略,加強在多元環境中對性別暴力及技術助長型暴力的應對能力。     文中引用資料的相關鏈接 1.      澳大利亞深度偽造案件判決: https://www.esafety.gov.au/newsroom/media-releases/court-orders-343500-penalty-for-posting-deepfakes-of-australian-women? 2.      Security Hero的全球分析: https://www.securityhero.io/state-of-deepfakes/#appendix 3.      韓國女性人權研究所數據: https://www.stop.or.kr/streamdocs/view/sd;streamdocsId=CfdTJI4koJu7hZNB8Ja1tldSUI4HZ2uL4qhrQT2aCus 4.      韓國打擊數字性暴力: https://www.eai.or.kr/eng/project/project_01_view.php?no=10229&project=108&utm_source= 5.      韓國的數字創新: https://www.oecd.org/en/publications/digital-government-review-of-korea_9defc197-en.html 6.      「N號房」案件: https://www.hrw.org/news/2024/08/29/south-koreas-digital-sex-crime-deepfake-crisis? 7.      2024年中韓國通信標準委員會(KCSC)的臨時停擺: https://biz.chosun.com/en/en-it/2025/10/23/FDL66CK2OJEYPE2MCBOROWVRE4 8.      深度偽造性犯罪激增: https://m-en.yna.co.kr/view/AEN20250908001300320?section=national/national 9.      首爾政府的AI檢測系統: https://english.seoul.go.kr/seoul-becomes-first-in-korea-to-use-ai-to-detect-and-report-online-sexual-exploitation-videos-in-just-six-minutes/ 10.   影像性暴力 : https://www.esafety.gov.au/key-topics/image-based-abuse 11.   有關技術助長型暴力的研究: https://journals.sagepub.com/doi/full/10.1177/08862605251368834 12.   Luna之前的文章: https://theconversation.com/ai-is-fuelling-a-deepfake-porn-crisis-in-south-korea-whats-behind-it-and-how-can-it-be-fixed-238217 13.   韓國2024年頒布的法律: https://www.businessinsider.com/south-korea-threatens-deepfake-porn-viewers-three-years-prison-fine-2024-9 14.   國家數字性犯罪應對中心: https://www.korea.net/NewsFocus/policies/view?articleId=270565 15.   韓國人工智能基本法: https://www.msit.go.kr/eng/bbs/view.do?sCode=eng&mId=4&mPid=2&pageIndex=&bbsSeqNo=42&nttSeqNo=1071&searchOpt=ALL&searchTxt= 16.   澳大利亞與韓國的合作項目: https://www.monash.edu/arts/gender-and-family-violence/research-and-projects/responding-to-technology-facilitated-gender-based-violence/_nocache 17.   消除性別暴力16日行動:  https://www.unwomen.org/en/get-involved/16-days-of-activism

  • 平等時刻|世界兒童日:讓每個孩子的權利被看見

    平等時刻 Equality Moment 📅從紀念日到事件週年,分享平等權的關鍵時刻,及其相關的行動與研究。 11月20日,是世界兒童日(World Children's Day)。這是由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為兒童發起、由兒童參與的全球行動日,也是《兒童權利公約》通過的紀念日。   世界兒童日 1946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正式成立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最初是為幫助受戰爭影響的兒童,後來逐步擴展到兒童健康、教育、保護等各方面。1954年,聯合國大會在UNICEF的倡議下,建議所有國家設立「世界兒童節」(Universal Children's Day)。   195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基於此,聯合國將每年的11月20日定為「世界兒童日」(World Children's Day),旨在提高全球對兒童權利的認識並改善兒童的福祉。這是一個全球聚焦兒童權利的日子,呼籲各國保護兒童免受歧視、暴力、剝削,讓他們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   在世界兒童日,全球會舉辦多樣化的活動——從「兒童接管」活動到全球地標點亮藍色,都是為了提升兒童的呼聲和關切。2025年世界兒童日的主題是「我的節日,我的權利」("my day, my rights")。UNICEF呼籲全球積極傾聽兒童心聲,去了解他們的生活狀況,以及他們的權利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被實現、缺失或努力爭取的,從而促進兒童參與權。應賦予兒童表達對理想生活願景的權利,而傾聽並支持他們的願景,是全體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際兒童權利框架 §  《兒童權利宣言》(1959):提出兒童享有受保護、教育、醫療、住房和營養的權利,是後續國際法的基礎。 §  《兒童權利公約》(1989):歷史上批准最廣泛的人權條約,明確兒童是有權利的個體而非被動接受照顧的對象。 §  兒童權利委員會:由18位獨立專家組成,監督各國履行公約義務。 §  聯合國特別機制:包括針對買賣和性虐待兒童的特別報告員、暴力侵害兒童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等,致力於全球範圍保護兒童。   世界兒童狀況 《世界兒童狀況》是UNICEF出版的年度報告,它密切關注影響兒童的關鍵問題。每期都會探討一個影響兒童的關鍵問題。這些問題包括殘疾兒童、衝突和戰爭、童工、城市化、兒童早期發展等,使其成為對影響兒童的全球趨勢最全面的分析。 2025年世界兒童狀況報告的題目是《終結兒童貧困:我們的共同使命》。 核心數據 : 每日有4.12億兒童在極端經濟貧困中醒來,每日生存開支不足3美元。在中低收入國家,超過五分之一的兒童在至少兩個關乎健康、發展與福祉的關鍵領域遭受嚴重剝奪。 報告重點: 過多的兒童生活在貧困中,缺乏經濟資源與教育、衛生等基本需求。但兒童貧困並非必然。各國已證明,當將兒童福祉列為優先事項時,改變便可能發生。當前我們需要的是:承諾落實經證實有效的策略,在多重危機交織時勇於創新,並始終如一地聚焦於每名兒童的權利。   我們的活動 在今年國際女童日(10月11日)到來之际,平等權項目發起了「兒童權利與法律」系列講座。首講聚焦:當兒童權利遭到監護人侵犯,法律應該如何保護? 長期從事兒童保護工作的資深律師李嚴以基層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的視角,結合真實案例剖析現行機制的運行現狀,並通過不同地區制度比較提出完善兒童保護制度的建議。 講座的視頻和文字回放 https://equalityrights.hku.hk/post/lecture-20251009   11月20日下午平等權項目和 黄乾亨 中國法中心一起在港大法律學院舉辦了 講座 : 從「基因聯繫」到「生育合意」的轉向——中國親子關係認定司法實踐的新趨勢 講者高明月律師結合具體的案例探討了在基因聯繫逐漸弱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在多元群體家庭中貫徹實施《民法典》所確立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未來我們將繼續舉辦相關活動,敬請關注!

  • 平等時刻|叫錯名字的紀念日,與難以命名的新型暴力

    平等權年度論壇   平等時刻 Equality Moment 📅從紀念日到事件週年,分享平等權的關鍵時刻,及其相關的行動與研究。   今天,我們由名字出發,看見被忽略的暴力。 📅  11月25日 11月25日是聯合國設立的  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 。該紀念日由聯合國大會於1999年通過第54/134號決議確立,旨在呼籲全球採取行動,消除針對婦女的一切形式暴力。   日期源於紀念多明尼加共和國的  米拉巴爾姐妹 ——她們因反抗獨裁政權,於1960年11月25日被暗殺,成為全球爭取女性權利的象徵。   叫錯名字的紀念日 在中國內地,這一天更常被稱為  「反家庭暴力日」  或  「國際反家暴日」 。雖然近年已逐漸使用「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的正式稱呼,但公眾與傳媒的焦點多仍集中在家庭暴力議題。   正如榮維毅老師在其文章 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的前世与后续——写在“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中 所指出:   「國際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關注,是在保障婦女人權及反對性別歧視的框架下展開的。若只聚焦於反家暴,而忽視婦女人權被侵害、性別歧視普遍存在等根本問題,那麼家暴亦無法真正消除。」   她呼籲應堅持使用「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的正稱,因為: 反家暴只是反性別暴力的一部分, 而各種性別暴力有共同根源與治理策略,應在強調婦女人權及反對性別歧視上作更多基礎工作,而非僅「就家暴說家暴」。 16日行動 聯合國婦女署每年會發起  「16日行動」 (16 Days of Activism Against Gender-Based Violence),由 11月25日 持續至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號召各國透過立法、教育及社會動員消除性別暴力。   今年的主題是: 「為所有婦女和女童:團結起來消除數字暴力」 (UNiTE to End Digital Violence against All Women and Girls)   目標包括: 提升公眾對「數字安全是實現性別平等核心要素」的認知 推動法律改革 投資解決方案 在數字空間中讓女性的聲音被聽見   甚麼是數字暴力 以下內容來自 聯合國婦女署文章 介紹 數字工具日益被用於追蹤、騷擾及傷害婦女與女童,常見形式包括: 非自願散播私密影像(「色情報復」或裸照外洩) 網絡欺凌、引戰、網上威脅 網上騷擾與性騷擾 深度偽造(AI生成或篡改私密影像、音視頻) 社交平台上的仇恨言論與虛假資訊 「起底」/「開盒」(非自願公開私人資料) 網絡追蹤與監視 網上誘騙與性剝削 假冒身份 厭女型網絡社群   這些暴力不僅存在於網上世界,亦可能引發現實中的脅迫、身體傷害,甚至針對性別身份的殺害(女性殺害,femicide)。   研究顯示,女性遭受數字暴力的比例遠高於男性,尤其是那些在公眾或網絡空間中具可見度的人——如女性行動者、記者、政治人物、人權捍衛者及年輕女性。面對多重交叉歧視(如種族、殘障、性別認同或性取向歧視)的女性,所受影響更為嚴重。 難以命名的新型暴力 數字暴力是一種與科技密切相關的性別暴力,但不同地區與領域使用的術語並不一致。 在香港地區,常用的是  「影像性暴力」 (Image-Based Sexual Violence) 在台灣地區,常用的是  「數位性暴力」 (Digital/Online Sexual Violence) 我們可能更常使用的是網絡性暴力,但有人認為  digital/online  未能涵蓋由網上延伸至線下的暴力 聯合國婦女署的許多文件都使用了下面這個術語:“Technology-facilitated Gender-Based Violence” (TFGBV,技術助長型性別暴力) 任何透過資訊通訊科技或其他數字工具  實施、協助、加劇或擴大  的行為,且該行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身體、性、心理、社會、政治或經濟層面的傷害,或侵犯其他權利與自由,都屬於技術助長型性別暴力。 最近,我們邀請韓國講者  Sungshin(Luna)Bae  分享「N號房事件」之後韓國對此類暴力問題的應對。最初的講座介紹中,Luna使用的是「數字性暴力」(Digital Sexual Violence),但最近她決定更換這個術語的使用。 Luna指出,在韓國,「數字性暴力」通常僅指涉性影像相關罪行,範圍過於狹窄;而她的研究還包括  N號房案件、監視、脅迫、平台控制、依賴性剝削與結構性壓迫  等,因此更適合使用  技術助長型暴力 (Technology-facilitated Abuse, TFA)這一國際通用的概念框架。 她認為,術語的多樣性反映了不同文化及政策環境下的差異。她將在講座中分享選擇這一術語(Technology-facilitated Abuse)的原因。 📅  12月10日 ,讓我們期待她在講座中的深入分享。 12月10日講座 |「N號房」之後:韓國應對技術助長型暴力的法律、政策與機制革新 關於節日或是暴力的命名並不容易。 如果名稱過於狹窄,我們可能看不到全貌;過於專業,又可能難以傳播。   名字有力量,但暴力不應因語言而被隱形。  # 點亮橙色 #別為網絡暴力找藉口 注:原文發布於2025年11月25日,鏈接: https://mp.weixin.qq.com/s/jTrEdX8mmc0kz96EaHSDXA

  • 年度演講|中國內地反家庭暴力,從一條婦女熱線開始

    平等權年度論壇   為紀念北京世界婦女大會召開三十週年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十週年,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於2025年11月29日至30日舉辦平等權論壇,年度主題為:「以法律消除性別暴力:回顧、創新與未來方向」。   論壇匯聚中國內地及港澳台地區二十餘位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共同聚焦法律應對性別暴力的進展與挑戰,並圍繞三大分議題展開深入探討: 分論壇A以「以法律消除性別暴力的十年回顧與反思」為題,系統回顧內地《反家庭暴力法》實施成效,聚焦不同法律機制的運行情況、不同群體的保護難點與多地社會組織的實踐經驗; 分論壇B聚焦「技術助長型性別暴力的法律應對」,分享國際與地區層面應對新型性別暴力的實踐,關注受害人的司法權益保障與援助機制; 分論壇C圍繞「北京+30與性別暴力防治的未來」,立足《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實施三十年的背景,探討如何將國際標準轉化為在地實踐,並展望未來十年發展方向。   年度主旨演講   我們榮幸邀請到中國內地首家民間婦女機構的創始人、北京紅楓婦女心理咨詢服務中心名譽理事長王行娟老師發表主旨演講。王老師生於1930年代,自1949年起長期從事新聞工作。1988年離休後,她全身心投入民間婦女研究與賦能事業,創辦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婦女研究所(後更名為北京紅楓婦女心理咨詢服務中心),長期關注社會轉型期婦女面臨的現實問題,始終堅持研究與實踐相結合,為推動婦女權利不懈耕耘三十餘載。   王老師在演講中,深情回顧了紅楓中心推動中國反家庭暴力事業的歷程。1992年,紅楓開通全國首條婦女熱線,首次發現並服務隱蔽的家暴受害者群體,並隨後開展了中國首個家庭暴力專項調查報告。1995年北京世界婦女大會期間,紅楓主辦非政府組織論壇,借助這一國際契機,打破社會對家庭暴力話題的沈默,引入社會性別理論作為服務核心框架。此後,紅楓通過持續研究、創立「半邊天家園」社區干預模式、提供多元服務,並歷經二十餘年不懈推動立法進程,為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貢獻了重要力量。如今,紅楓依然秉持公益初心,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堅守熱線服務,持續助力弱勢婦女的心理健康與權益保障。   儘管以線上形式發言,王老師真摯而富有力量的話語與飽滿而充滿信念的熱情,深深感染了每一位與會者。九十六歲高齡的她依然精神矍鑠,以紅楓三十七年開拓進取的歷程為主線,串聯起中國性別暴力防治史上的多個關鍵節點,激勵了來自不同年代、不同地區的同行者。   王老師的主旨演講與「回顧、創新與未來」的論壇主題高度呼應:她的親身經歷是對過去三十年中國反家暴歷程的生動回顧;紅楓中心的實踐展現了在服務與倡導中的持續創新;而她與團隊至今的堅守,則為我們指明瞭面向未來的勇氣與方向。這段演講為論壇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不僅是後續討論的重要起點,也成為鼓舞整場論壇的精神源泉。   我們希望通過分享王老師的演講視頻與文字記錄,傳遞她數十年來對公益事業的執著、對婦女賦權的熱忱,以及在艱難中依然開拓前行的探索精神。   以下為王行娟老師主旨演講的視頻與文字實錄。 演講視頻 回放 (YouTube): 演講視頻 回放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XbBpBLEQQ/   演講文稿   中國內地反家庭暴力,從一條婦女熱線開始   一、家暴受害者,曾是隱蔽的群體   近兩年,有兩家自媒體寫過兩篇報道,一篇介紹中國第一條婦女熱線,稱「一條紅楓熱線,半部中國反家暴史」;另一篇的標題是「從一條熱線到一部法律,她們反家暴的半生」。她們講述的是紅楓婦女熱線,最早發現並服務家庭暴力受害者這個隱蔽的群體,花了20 多年的時間,促成《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故事。   回顧一下90 年代初期,社會是怎樣看待家庭暴力的?   1991年1月,中國政府向聯合國提出承辦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申請,1992年3月聯合國確認中國的承辦權,由此中國進入了籌辦世婦會的進程。全國婦聯作為非政府論壇組織委員會,開始瞭解什麼是婦女非政府組織,怎樣在政府會議召開的同時,組織世界性婦女非政府論壇。全國人大特別起草了中國第一部《婦女權益保障法》。   隨著世婦會的籌辦,家庭暴力這個外來語在中國流傳。長期以來,中國社會對發生在家庭內的暴力,稱為「夫妻打架」,「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和」,不僅沒有對錯,而且是男人「齊家」的一種必要手段,「女人三天不打,上房掀屋揭瓦」;父母對子女的暴力,是「棍棒底下出孝子」,是教育子女的正當手段。公權力對這種現象是不介入的,「清官難斷家務事」,除非出現被殺害或重傷害的事件,檢察機關才會介入。對於中國社會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現象,婦女界的高層是一再否認的,認為中國只有個別婦女遭受迫害,不存在家庭暴力的社會問題。   成立於1988年的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婦女研究所是中國第一家民間婦女組織,1996年改名為北京紅楓婦女心理咨詢服務中心。她成立的宗旨是搭建一個婦女自我教育的平台,為改革開放後出現的弱勢婦女群體,改變她們存在的依附、軟弱、自卑的弱者心理,喚起婦女主體意識的覺醒,幫助她們樹立自立自強的新思維,重新在社會上找到主體的位置。   婦女所在1992年9月2日開通中國第一條婦女熱線,用專業化的心理咨詢技術,進入婦女的內心世界,攪動她們原來的舊觀念,挖掘她們的內在潛力,提高她們的自信心,促進她們心理的成長。   在熱線開通之前,我訪問過美國,參觀過家庭暴力庇護所,認識到婦女遭受家庭暴力是世界性問題。婦女熱線開通不久,就接到受暴婦女的電話,瞭解到我們社會存在家庭暴力。同年10月1日,我國第一部《婦女權益保障法》公佈施行。我閱讀後發現這部法律沒有涉及反家庭暴力問題,於是給起草這部法律的小組組長、中國政法大學巫昌貞教授打了電話,告訴她我們接到過家庭暴力電話,《婦女權益保障法》沒有涉及這個問題。巫教授承認說,我們的確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只能等到修訂時增加了。   我們同樣通過婦女熱線,陸續發現了處在隱蔽狀態的受性騷擾婦女、貧困單親母親和賣淫少女群體。   熱線開通第一年,共接到36個家暴電話。我們看到,大多是婦女挨丈夫打,挨打的婦女大多是知識女性,於是寫出第一篇家庭暴力報道:「揭開知識家庭溫情的面紗。」   我們想知道,在北京,家庭暴力的狀況是怎樣的?1994年,在北京的城市和農村,分別進行了30個受暴婦女個案訪談,瞭解受虐婦女的真實情況,據此寫出了「北京市的婦女為什麼挨打?」調查報告。調查範圍雖然有限,但它是中國第一份關於家庭暴力的調查報告,揭示了婦女遭受的暴力,主要來自丈夫,不僅有軀體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還有性暴力。當時,家庭暴力是個敏感話題,志願者孫曉梅到農村訪談時就遇到阻力,當地婦聯幹部質問:為什麼要調查家庭暴力?是為了與國際接軌?   二、世婦會為反家庭暴力敞開了大門   反家庭暴力的禁區是隨著世婦會的召開打破的。   世婦會在北京舉辦,是中國婦女的頭等大事,我們積極參與到這個活動中。我們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確認,與全國婦聯等單位一起,成為中國第一批婦女非政府組織,獲得觀察員的身份,列席政府會議,有權向大會提出建議。中國非政府論壇組委會也批准我們舉辦非政府論壇,這是我國主辦的60多個非政府論壇中,唯一由草根組織主辦的論壇。   我們的論壇名為「婦女群體與社會救助」,主要討論在熱線中發現的婦女弱勢群體如何進行社會救助,其中包括家暴受害者、性騷擾受害者、貧困單親母親和賣淫少女的社會救助問題。我們是中國組織的非政府論壇中,唯一涉及家庭暴力的論壇。就在世婦會快要召開的時刻,突然被告知,論壇不許涉及家庭暴力和賣淫問題。組委會的領導在一次工作會上不點名地批評說,有的論壇專門抹黑我們的社會,討論什麼家庭暴力等問題。這個「帽子」足夠大,讓我們心驚膽戰!更為擔心的是,如果論壇刪去反家暴這個主題,會大大削弱為弱勢婦女發聲的意義。我們不知道該怎麼辦。   幸好不久出現了轉機。1995年8月7日,國務院發佈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綱要》中提到禁止家庭暴力。這意味著我國政府公開表態社會存在家庭暴力,也是第一次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法律語言加以確定。《綱要》的公佈,打破了家庭暴力的禁區。非政府論壇組委會改變了態度,不僅同意我們談家庭暴力,而且決定要專門組織一個反家庭暴力的論壇,請我們去指導。賣淫問題仍然不行。   我們的論壇舉行時,氣氛特別熱烈,很多國外的朋友參與了討論,就如何制定法律,幫扶弱勢婦女群體,提了很好的建議。新華社為論壇發了通稿:「給弱女子一份愛心」。賣淫問題只做了書面發言。   隨著世婦會通過《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反對對婦女的一切暴力成為了12個重點關注領域,中國社會反家庭暴力的大門由此打開。群體性的反家庭暴力活動在婦女界以及社會各界中展開,聲勢越來越大。有的地方政府在當地婦聯的推動下,率先制定地方性的反家暴法律或法規,形成一個自下而上推動國家立法的浪潮。     三、世婦會送來了社會性別理論   對紅楓來說,世婦會最大的收穫是送來了社會性別理論,這是我們多年尋尋覓覓,才找到開啓女性心扉,喚起女性主體意識的鑰匙。   婦女熱線在1992年開通時,是以羅傑斯人本主義咨詢理論作指導思想。它倡導以人為中心,對來話者無條件積極關注、理解與共情。運用這個咨詢理論收到好的效果,很多來話者是哭著打來電話,笑著掛上電話的。但是也有來話者不滿意,主要是一些看似婦女日常生活中的家庭糾紛,如家庭暴力,主流社會的認識是夫妻打架,沒有對錯,實際上反映了家庭關係性別的壓迫和控制。咨詢員若遵循社會公認的「家庭為本」、「家和萬事興」原則咨詢,就等同於贊成或默認了主流社會的價值觀,維護和踐行以男權為中心所制定的社會規範和行為準則,無法對家暴受害者給於理解和支持。特別是在咨詢中忽視了社會環境的因素,把家庭暴力看做是個人內心的問題,做出責備受害者的錯誤判斷,更讓受害者受到二次傷害,繼續忍受痛苦和壓迫。這樣的咨詢是不能為婦女服務的。   當時我們接觸不到女性主義咨詢理論,又是第一家運用心理咨詢技術對婦女進行心理救援,怎樣接聽家庭暴力電話,沒有經驗可循。我不得已創造了一個新詞「婦女意識」,要求咨詢員處理有關婦女權益的電話,特別是家庭暴力電話,要有婦女意識,要站在婦女的立場上,為婦女撐腰,啓發她們的自覺,幫助她們走出困境。1994年從香港學到了「婦女為本」,又倡導志願者要有「婦女為本「觀念。直到世婦會,我們才找到了社會性別理論,找到了幫助弱勢婦女擺脫傳統舊觀念,樹立主體意識的理論和方法。   社會性別理論給了我們全新的視角,幫助人們解決一個長期困擾的問題,這就是女人是怎樣成為受壓迫者的?不是由於生理的原因,而是社會制度和為這個制度服務的社會文化造成的。用這個理論可以幫助咨詢員認清女性受壓迫的根源,抓准了靶目標,從根本上撬動當事人的傳統觀念。於是我們將婦女熱線的理論基礎修改為:社會性別+人本主義。對咨詢員進行社會性別理論培訓,從而使熱線咨詢更好地為婦女服務。時至今日,社會性別理論已成為紅楓中心服務的理論基礎,它像一根紅線貫穿在所有為婦女服務的項目中。     四、研究家暴問題  創新服務模式   世婦會為我們打開了世界的大門,在與國外婦女非政府組織的交流中,學到了很多有用的經驗。在反家暴方面,我們是在兩條戰線上作戰。   第一條戰線是以熱線作為基地,研究受暴婦女的狀況和需要,開展對受暴婦女的綜合性服務。 從1992年開始,我們就收集熱線中家庭暴力的案例和數據,加以研究。至今以熱線電話為主開展大型的研究課題有13項,舉辦過多個家庭暴力專題論壇和研討會,1998年出版了第一本家庭暴力書籍《圍城內的暴力——毆妻》,獲得了陳雪梅優秀圖書獎。2017年編寫了《家庭暴力熱線咨詢手冊》。   研究的範圍是全方位的,包括家庭暴力的現狀、形式、特點和成因,受暴婦女的行為模式和心理特徵。涉及受暴婦女為什麼不離開?是什麼阻礙她們的選擇?受暴婦女的需要是什麼?我們特別研究了性暴力對婦女的嚴重傷害,揭示了很多女性殺人犯罪的主因,是無法忍受性的摧殘。我們研究過庇護所問題,為什麼大陸的庇護所門前冷落?我們研究了施暴者,他們為什麼施暴?施暴者的人格特徵,對施暴者進行矯治教育的心理學基礎。我們研究了婦女熱線在婦女權益的保護和家庭暴力個案的司法干預問題,創建了「受暴婦女幫助模型」。我們進行過家庭暴力趨向性研究:「反對家庭暴力,中國還能走多遠?——一個婦女NGO的視角」。   我們在研究的基礎上,對來話的受暴婦女開展綜合性的服務。根據受暴婦女不同的狀況和需求,提供個性化服務,服務內容包括電話咨詢、面詢、團體輔導、多機構協作、危機干預等方面。2004年開通了反家暴專線。   我們最有創意的一項活動,就是創建了半邊天家園模型。這是在1998年,我們注意到很多婦女在電話中抱怨,過去家庭出現問題,單位都管,現在不肯管,社區也不管,投訴無門。我們研究這種現象,發現這是由於社會轉型出現的社會新問題。過去是單位辦社會,家庭出現問題都找單位解決。改革開放後,單位職能轉變,原來承擔的社會服務職能轉移到社會,主要是居民生活的社區,形成單位人向社區人的轉變。另外,一些單位的關停並轉,很多人失去了單位,成為社區人。從農村流入的流動人口,是社區的新成員,她們家庭出現問題,只能找社區解決。但是 ,社區的支持系統沒有承擔起這個責任,家庭有事找不到人管的現象就發生了。我們認識到,弱勢婦女聚集在社區,家庭問題也集中在社區,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須進入社區,強化社區的干預系統。在德國波爾基金會的支持下,紅楓成立了「家庭問題社區干預」課題,收集400個這方面的熱線個案進行研究,研究成果以《在社區,誰管家庭問題?》為書題正式出版。   在研究基礎上,我們設計了家庭問題社區干預模型,模型定名為半邊天家園。2001年到2003年,與天津市婦聯合作,在河北區鴻順里街道進行實驗,2004到2005年,又在5個社區進行推廣。 這個模型,集合了紅楓多年積累的成功經驗,是模型創新的主要元素。它以家庭暴力為切入點;以婦女為本為理論基礎;以社會性別觀念作為整合社區關係的准則;以社區為基點,在社區建立一個獨立運作載體;以專業化的婦女社會工作模式開展工作;引入志願者制度;將心理咨詢與法律服務進入社區,開通半邊天家園熱線。在這個基礎上,將社區內有關的政府支持系統、社區的社會支持系統和個人的支持系統,三方面的支持系統整合起來,建立社區新的支持系統。社區支持系統的作用得以強化,以婦女為本為原則,及時、公正處理家庭問題。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家庭暴力的發生率顯著下降,很多家庭問題不出社區就得到解決。變化最大的是婦聯組織,改變了原來機關化、行政化的工作作風,眼睛開始朝下,關注弱勢婦女人群的需求,婦聯工作出現革新的氣象。2005年出版的《在社區中賦權婦女》,記錄了半邊天家園成功的經驗。   這個原本為反家庭暴力建立的婦女社會工作模型,被天津市政府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新支點,在2007年召開推介大會,要求用5年時間,在天津全市3000多個城鄉社區,實現全覆蓋。全國婦聯把半邊天家園確認為全國婦聯最優秀的品牌。在2010年,全國婦聯發文以婦女之家的名義,在全國婦聯繫統中推廣,認為婦女之家是基層婦女群眾工作的前沿陣地,是新時期婦聯組織形態的創新,是聯繫、凝聚服務基層婦女最好的抓手。     五、為反家庭暴力立法,奮鬥了20多年   紅楓第二條戰線是推動反家庭暴力立法,用法律確立婦女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從1992年發現第一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沒有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起,我們就萌生了要為反家暴立法的想法。95 世界婦女大會召開時,我們利用獲得咨商資格、可以向大會提出建議的機會,提交了第一份意見:「對弱勢婦女群體進行社會救助」,其中包括家暴受害者。   我們最初的工作是倡導在《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反家暴和反性騷擾的條文。2000年全國人大決定修訂《婚姻法》,我們通過全國政協委員,向全國政協提交提案,建議在《新婚姻法》中增加反對家庭暴力和性騷擾的內容。2004年我們遞交了制止家庭暴力的提案。2005年全國人大決定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我們又通過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將反對家庭暴力和性騷擾,寫進新法律中的提案。我被邀請出席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的《婦女法》修訂聽證會,直接反映受暴婦女的聲音。我是到會者中唯一一個非法律出身的參會者。   2010年後,全國婦聯大力推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紅楓積極參與行動,先後遞交過三份關於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意見。其中,在2014年底,國務院起草了《防治家庭暴力法(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我與法律志願者王凱戎奮戰了幾個日夜,寫出了上萬字的立法意見書,對這部法律逐條提出意見和建議,發送到國務院。   2016年《防治家庭暴力法》終於正式施行。我們從1992年就盼望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願望,終於得以實現,喜悅的心情是無法形容的。為反家暴法出台,我與同時代的很多女性,竭盡了二十多年的精力。自媒體「從一條熱線到一部法律 她們反家暴的半生」的作者,採訪了5位為此奮戰的女性,平均年齡70 歲,有的人從中年步入老年,稱她們用半生反家庭暴力,並不為過。   事實上,紅楓不僅關注家庭暴力的立法,也關注其他弱勢人群的法律保障。紅楓先後給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和領導機構提交過22項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建議,涉及到性騷擾受害者、貧困單親家庭、女職工就業平等、流動家庭教育、女童性侵害、失獨家庭等的權益保障問題。2009年,紅楓還向全國人大提交過一部「工作場所防止性騷擾法(草案)」,這是紅楓與浙江省和廣東省的兩家研究組織合作,在三地進行工作場所性騷擾狀況調查研究基礎上,起草的法律草案,由北京法律專家共同參與修訂完成。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只是行動的第一步,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2016年,我們又向全國政協提交了「出台反家暴法司法解釋的建議」。   家庭暴力還在發生,反家庭暴力法還需完善,紅楓仍然行動在反家庭暴力的進程中。     六、希望在未來   紅楓是一家民間婦女組織,一切經費要自籌。紅楓的很多研究項目和服務項目是在沒有項目經費的支持下進行的。每一步都走得很艱難。   1992年熱線剛開通時,心理咨詢在社會上是一片荒蕪,沒有多少人知道什麼是心理咨詢,全國僅有兩家大學設立了心理學系。我們把從國外引進的心理咨詢平民化,普及化、本土化,開通婦女熱線,為弱勢婦女服務,是非常具有創新性、前瞻性的行為。30多年後的今天,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方面是全國患抑鬱症的人口達到9500萬,其中一半是學生,另一半的三分之二是女性;另一方面是一個龐大的心理咨詢市場已經形成, 年收入達到600多億,但是這個市場被資本裹挾,主要為付得起費的人群服務,處在弱勢境地的婦女人群得不到應有的心理救援。   在公益界,婦女的項目很難得到支持。心理咨詢方面的項目、家庭暴力的項目更是無法在招標清單中找到。婦女熱線包括反家暴專線,已經3年沒有申請到項目經費,是紅楓的工作人員和熱線的志願者,以頑強的毅力和用生命影響生命的紅楓精神,堅守在崗位上, 讓婦女熱線和反家暴熱線繼續開通。   可喜的是,國家已經重視婦女心理健康問題。在剛公佈的十五個五年規劃中,有兩處提到婦女,第一處是堅持男女平等國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第二處是加強婦女兒童健康服務,並提出要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我完全相信,對弱勢婦女的公益性心理咨詢服務,在今後五年,會有較大的發展,婦女熱線也會在提高婦女的心理健康水平上,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感謝王行娟老師和紅楓中心提供完整講稿和發言內容總結。 WeChat: 港大法律平等权论坛聚焦性别暴力防治  王行娟发表主旨演讲 WeChat: 中国内地反家庭暴力,从一条妇女热线开始

  • 講座回放|監護困境兒童保護機制的挑戰與完善—來自基層未保中心的觀察

    兒童權利與法律系列講座 Children’s Rights and Law Lecture Series   監護困境兒童保護機制的挑戰與完善——來自基層未保中心的觀察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in Protecting Children in Guardianship Difficulties: A Grassroots Perspective from a Child Protection Center 講座簡介: 監護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監護缺失或不當而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未成年人。自2015年《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實施,中國內地在法律和實踐層面探索專門處理機制,並在202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中明確政府、群團組織及村(居)委會的責任。然而,實踐中仍面臨程序主導機關不明確、干預機制薄弱、制度落地難等問題。本講座中,長期從事兒童保護工作的資深律師李嚴,以基層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的視角,結合真實案例剖析現行機制的運行現狀,並通過不同地區制度比較提出完善兒童保護制度的建議。   講者: 李嚴 律師 深圳市福田區維德法律服務中心與福田區未成年人保護服務中心執行主任,深圳市律師協會教育與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深圳市民政局未成年人保護專家庫及福田區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專家庫成員,「兒童守望者」民間法律援助項目發起人。   講座時間: 2025年10月9 日(週四) 19:00-20:40 (香港時間)   背景介紹: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發展歷程   我是深圳市福田區維德法律服務中心的執行主任。我們是一家公益法律服務組織,從2013年成立到現在,有近3000名志願律師通過我們的平台提供了約10萬小時的公益服務。   基於這個背景,政府邀請我們參與運營兩個未保中心:先是2021年運營福田區未成年人保護服務中心,然後在2024年又接手了福田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這兩個中心不太一樣,稍後會講到。正因為同時運營這兩個中心,我們得以從基層視角深入觀察監護困境兒童的保護工作。   可能有些朋友不太清楚「未保中心」是什麼。它全稱是「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歷史不長,大概20年左右。它最初是在2006年左右,為應對當時全國高達100萬到150萬的流浪乞討兒童問題而設立的。到2011年「十一五」規劃結束時,全國90%以上的地級市都有了流浪兒童救助中心。   2013年後,流浪兒童數量大幅減少。恰逢那時發生了幾起引起社會關注的監護侵害極端案件,比如2014年的「徐州案」——父親性侵女兒多年。這類案件理論上可以啓動撤銷監護人資格程序,但當時一例都沒有,因為孩子撤銷監護權後無處可去。   於是在2014年底,兩高兩部出台了《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監護侵害意見》),並在2015年元旦實施。這份文件至今都非常重要,它明確規定民政部門必須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為受害兒童提供臨時庇護。「徐州案」也成了該文件出台後,全國第一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子。   從此,「流浪兒童救助中心」逐漸轉型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它的任務從前十年的服務流浪乞討兒童,轉向主要服務困境兒童。2016年國務院出台了兩份重要意見,關注農村留守兒童和城市困境兒童。2019年又將兩者合併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長期監護由兒童福利院承擔,臨時監護職責則由未保中心承擔。   2021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確立了三級服務體系:區一級、街道一級、社區一級。區的未保救助中心是區一級服務體系的樞紐,負責臨時監護、監護評估、個案會商,並指導街道和社區的工作。   而我們運營的「福田區未保服務中心」又比較特殊,它不屬於民政這個傳統體系,而是深圳先行先試的實驗項目,直接按照《未保法》的功能設計,在「依法治區委員會」的框架下運作,旨在發揮黨委的統籌協調作用。去年,我們把民政體系下的那個救助保護中心也接手運營了。所以我們現在在福田很獨特,同時運營著兩個中心,福田區的未保重點疑難案例我們基本上都參與了處理。   什麼是監護困境兒童,他們的保護個案有什麼特點?   依據201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監護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這個定義本身有不夠清晰明確的地方,我們後面會談到。   我先講一個典型案例,大家就明白了。女孩小雲,從小被抱養,跟著養父生活,小學五年級就輟學了。14歲時,她被養父家的一個親戚猥褻。她向養父求助,養父不但不理,還責罵她。後來,一位疼愛她的遠房阿姨幫她報了警。   案件進入刑事程序後,檢察機關轉介到我們未保中心。我們為她提供了這些幫助:申請法律援助、申請司法救助金、提供臨時生活照料等等。因為案發後養父離家不管她了,我們還啓動了撤銷其養父監護人資格的民事案件。   最終,性侵者被判6年徒刑,小雲獲得8萬元司法救助金,養父的監護權被撤銷,法院指定那位阿姨成為她的新監護人。她們回到了阿姨家鄉生活,小雲每月還能拿到1000多元的生活補貼,開始了新生活。   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到,小雲就是因為家庭監護不當而遭受不法侵害的典型。她的個案其實分兩條線:一是司法保護,打擊犯罪的刑事案件;二是監護困境兒童保護個案。後者關注的核心是,當家庭監護失靈時,如何啓動國家親權,為她提供國家監護,確保她能安全成長到成年。這類案子需要法律、社工、心理三方協同,而不是單純的刑事代理。     監護困境兒童保護機制現狀   那麼,國家目前為監護困境兒童提供了哪些保護機制呢?主要有三類,但都還不完善。   第一類是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機制。 依據是2018年最高檢的《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在辦案中發現的困境兒童,如果遭受了性侵、監護侵害等身體傷害,或者沒有監護人、監護人沒能力等,檢察機關可以依申請或依職權提供心理治療、安置、臨時照料、指定監護人等救助。發放救助金由刑事申訴部門管,但救助方案的執行是未檢部門負責。小雲的案子就是從這條渠道進來的。我們在福田的很多個案都來自檢察院轉介。   第二類是監護侵害處理機制。 這就是兩高兩部2014年底出台的《監護侵害意見》。它規定了監護侵害行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它的處理流程分五步:   1、舉報收案:公安機關收到舉報後立即出警制止不法行為,同時進行收案評估——是否符合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標準或治安處罰行政立案標準。 2、調查處置:立案後,公安機關針對監護侵害事實展開調查,追究監護人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情節特別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並通報村(居)委員會。 3、緊急安置與臨時監護:公安機關在出警過程中,如果發現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應當將其帶離護送至其他監護人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予以臨時緊急庇護和短期生活照料。 4、結案會商:對於已立案的案件(含緊急安置與臨時監護案件),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將會同公安機關、未成年人所在村(居)委會、學校、親屬等召開會議,綜合各種因素共同決定未成年人的最終安置問題。 5、最終安置:同時滿足「危險狀態不復存在」且「監護人可以正確履職」的條件,未成年人可以回歸家庭。否則未成年人救助機構針對符合第三十五條的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申請。   這個《監護侵害意見》在當年是開創性的,但現在看來有不足。最大的問題是,如果案子卡在中間——危險沒完全解除,監護人又沒到被撤銷資格的程度——該怎麼辦?沒有規定。而且,大多數案子最終理想狀態是回歸家庭,但中間地帶的干預是空白。   而且在實踐中,我們通常無法啓動這個流程。我舉幾個我們遇到的實際案例: *   案例1(小帥,11歲): 從兩三歲起遭父親家暴,用繩子勒脖子,用鋼管、鍋鏟打,經常被迫在外流浪,住商場、停車場。但因為每次傷情不重,報警後警察多是訓斥了事。 *   案例2(小非,9歲): 經常被媽媽剝光衣服推出家門,或反鎖在陽台,強迫在小區裸跑。在學校出現喝馬桶水、用小刀割手等怪異行為。這是典型的精神虐待,但對照《監護侵害意見》的定義,找不到明確適用的條款。 *   案例3(明仔,15歲): 與父親搶手機時頭部著地,顱骨斷裂,醫生建議住院,父親以沒醫保為由拒絕。這是嚴重的疏忽照顧,但同樣難以啓動程序。 *   案例4: 父親是外賣騎手,母親吵架離家,留下2歲9個月和4個月大的兩個孩子獨自在家,無人照料,環境惡劣。   大家看,這四個案例,如果放在兒童保護體系健全的國家地區,都足以觸發緊急安置等監護干預措施了。但在我們這裡,卻都難以啓動《監護侵害意見》的立案程序。第一個案子確實有暴力傷害,但警察會認為傷並不是很重,達不到刑事立案或治安處罰法立案的標準。第二個案子孩子的身上並沒有傷,他就是被迫裸跑,但這是精神虐待行為,而且孩子已經有應激反應了,心理已經出現異常了,但它是不是在監護侵害的定義裡頭?我好像沒有哪一個是可以適用得了的。第三個案子,孩子應該送去醫院,但是沒有。但這種情況在監護侵害定義里應該放在哪個類別?可能兜底這個,「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是通常這種兜底的條款你在實際上想引用還是蠻難的。第四個是疏忽照顧的情形,法律里規定非常模糊,對於未有實際傷害但存在風險這個是很少觸及的,或者即使有比較原則性的規定,但真正要適用起來是有困難的。   第三類是監護干預機制。 核心法律依據是2021年《未保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了七種可採取臨時監護的情形。這七種又分三類: 1.  監護人暫時不明(如流浪乞討、下落不明)。 2.  監護人有但因客觀原因(如被隔離、服刑)或主觀原因(拒絕、怠於履行職責)不能履職。 3.  監護人教唆孩子犯罪,或孩子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帶離。   這裡的關鍵問題是:誰來認定孩子屬於需要臨時監護的情形?法律法規層面沒有明確規定。深圳出台了《臨時監護工作規範》,但在最終稿里,民政部門的「認定」職責被模糊化了,只說需要公安或街道出具的文件。   這裡特別要講一下緊急安置,也就是把孩子從危險環境里帶離這個關鍵動作。相關的規定在《監護侵害意見》、《反家庭暴力法》和《未保法》里都有,但措辭不一,有的要求「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有的沒提「身體」,有的沒提「嚴重」。公安機關在實際操作中,主要依據《監護侵害意見》,而它對於精神虐待和疏忽照顧的規定很不明確。   這就導致在實踐中,緊急安置的啓動極其困難。問題在於: 1.  啓動主體單一: 只有公安能啓動。 2.  權責不合理: 公安既是申請方、決定方,又是執行方。 3.  專業能力不足: 尤其在非少年警務的情況下,公安缺乏兒童風險評估的專業能力。它可能只看當次出警的皮肉傷,但沒有檔案和跟蹤,不知道這是第8次家暴,可能第9次就會出人命。   現存問題的剖析   通過上面的案例和機制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當前體系存在幾個核心問題:   第一,定義和標準不統一,而且與國際不接軌。 我們現在的定義,比如「監護缺失」、「監護不當」、「監護侵害」,都是從監護人的失職狀態出發的。大家看屏幕,這是童小軍教授梳理的,各種「監護不當」、「監護能力不足」等類型有56種之多。但如果我們看香港、台灣地區,或者國際通行的標準,他們是從兒童遭受的傷害行為來定義的,主要分四大類: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照顧。   比如台灣的指南里,對「精神虐待」的定義就包括辱罵、恐嚇、威脅、漠不關心等,導致兒童在發育上受到明顯傷害。像我們案例里被逼裸跑的小非,就符合這個定義。   我們的話語體系是「監護本位」,關注家庭責任和監護人是否失職;他們是「權利本位」,核心是兒童權利不可侵犯,不管你是誰。這沒有絕對的對錯,是由不同文化和發展階段決定的。但他們的定義更清晰,更容易讓基層兒童工作人員去識別和操作。   第二,主導單位不明確,「九龍治水」,沒有總管。 我們來看看這三個渠道: 1.  檢察院主導的司法救助,前提是得有刑事案件。 2.  公安主導的監護侵害案件,前提是得能刑事或行政立案。 3.  監護干預則更複雜:監護缺失的,民政可以管;監護侵害需要緊急帶離的,又得等公安;撤銷監護權,很多單位都能申請,但那往往是嚴重案件的最後手段;人身保護令和強制家庭教育指導,也通常需要先有司法案件。   問題就在於,沒有一個部門被賦予足夠的權力,去統籌處理那些未能進入到司法程序,但又確實需要幫助的兒童保護個案。《未保法》說由民政牽頭協調,但現在最新修訂又改成了「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兒童保護類個案如何處理?由誰處理?處理決定?如何執行?由誰執行?至今沒有定論。   第三,辦案流程不順暢,關鍵環節卡住了。 我們對比一下香港、台灣等地的成熟流程:強制報告 → 兒童保護機構受理 → 調查評估 → (必要時)緊急安置 → 後續干預。整個過程,兒童保護機構是核心,擁有行政權力,警方負責刑事案件的處置,在兒童保護案件流程中是協助角色。緊急安置通常由法院下令,權責分明。   反觀我們,最大的卡點就是「緊急安置」。啓動主體只有公安,它沒有評估兒童監護風險的專業能力,又擔著重大的責任,自然不願輕易啓動。而「臨時監護的認定」這個環節,法律規定不清,流程常常就在這裡斷掉了。   第四,配套措施非常不健全。 1.  監護監督評估機制缺失:我們既然把介入重點放在監護人是否失職上,就必須有能力去動態評估和監督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但這個機制很不完善。 2.  親職教育力度不足:改變一個家長根深蒂固的教育觀念,上一兩次課根本沒用。需要長期、專業的投入。 3.  臨時監護形式單一:孩子只能進未保中心,那是機構,不是家。缺乏寄養家庭等更人性化的選擇。 4.  資金和專業人員投入不足: 這是根本問題。到2024年底,全國2846個縣級區劃,只有633個未保機構,覆蓋率不到23%。我們雖然有幾十萬兒童主任,但90%以上是兼職,專業性不足,也通常沒有工作補貼。   對監護困境兒童保護機制的完善建議   參考境外的經驗,很多好的做法我們是可以直接借鑒的。比如: *   緊急安置 :可以改為由法院主導審查並下發「安置令」,或者像台灣一樣,授權給政府的社工員,在緊急情況下有權先安置孩子,72小時內再申請法院裁定。 *   利用現有工具 : 也可以考慮拓展「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讓它不僅能令加害人離家,也能在極端情況下讓孩子暫時離開危險家庭。   具體來說,我的建議是: 1.  立法與定義接軌: 迫切需要在法律層面明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照顧的定義,讓基層未保工作者有法可依。 2.  明確主責部門:必須確立一個強有力的主導機構,賦予其統籌協調、調查評估的權力。 3.  標準化流程: 制定全國統一、標準化的個案處理流程和評估工具。 4.  引入司法審查: 將緊急安置等重大干預措施納入司法審查範圍,確保程序公正。 5.  健全配套: 建立監護監督評估制度、發展多元臨時監護模式、加大對親職教育和基層隊伍的資金與專業投入。   最後,觀念和投入是根本。 我們常聽到「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財產」、「打罵是家務事」,甚至「我們小時候都是這麼被打過來的」這種觀念。必須通過宣傳,改變這種社會共識。   同時,要算清一筆大賬:現在兒童數量在減少,如果前期不對他們進行投入,等到問題爆發(比如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未來社會將付出更大的代價。我們國家有強大的基層服務網絡和組織能力,這是巨大優勢。只要在資金和專業人力上加大投入,把現有的網絡和人員用好、賦能好,中國的兒童保護工作完全可以做得比很多國家都好。   結語:過去十年的進步與未來十年的展望   過去十年:  最大的進步是把服務體系搭建起來了。從無到有,建立了未保中心、設置了兒童主任,服務網絡一直延伸到社區。雖然還有很多不足,但骨架已經搭好了。 未來十年:  我充滿信心。兒童事業現在是「藍海」,政府高度重視,人口結構變化也是推動力。我相信,只要按照國家既定的發展路線圖,持續加大投入,尤其是在福利和保護領域(過去更多投入在健康和教育),同時全社會形成保護兒童的共識,十年後我們一定會做得非常好。   影片回放 (YouTube): 影片回放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wtqfBfECF 01:43 背景介紹: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發展歷程  11:33  什麼是監護困境兒童,他們的保護個案有什麼特點?  17:19 監護困境兒童保護機制現狀  42:11  現存問題的剖析  1:06:51  對監護困境兒童保護機制的完善建議

  • 香港法律制度簡介

    【出版】香港法律制度簡介 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制度融合備受理論和實務屆的關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權在線在2023年接待和協助了來自大灣區的律師,促進內地與香港律師交流和討論與婦女兒童權利密切相關的家事法律問題。鑑於大灣區乃至內地各省市律師了解香港法律制度以利跨境法律實務的需求,平權在線推出《香港法律制度簡介》,以饗讀者。 目錄   第1章:香港的法律制度 ... 2 第2章:香港法律的來源 ... 3 1.     《基本法》... 3 2.     條文法... 3 3.     普通法... 3 4.     衡平法... 4 5.     國際法... 5 第3章:司法機構 ... 6 1.     各級法院... 6 2.     訴訟過程... 6 a.      語言... 6 b.      民事訴訟... 6 c.      刑事訴訟... 8 3.     法律專業... 10 4.     司法覆核... 11 a.      違憲審查... 11 b.      行政覆核... 12 第4章:行政機構 ... 13 1.     律政司... 13 2.     法律援助... 13 a.      法律援助服務... 13 b.      當值律師服務... 14 第5章:立法機構.. . 15 1.     立法會議員產生方法... 15 2.     立法過程... 16 第6章:其他機構 ... 17 1.     平等機會委員會... 17 2.     法律改革委員會... 19 第7章: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20 下載《香港法律制度簡介》,請按以下鏈接:

  • 步步為營—中國LGBT人群的權利倡導

    2021年1月,我們有幸邀請到了耶魯大學法學院蔡中曾中國中心的高級研究員Darius Longarino分享了他最新完成的中國性/別少數權利現狀的報告:《步步為營——中國LGBT人群的權利倡導》。 本文為上述報告的摘要。 (圖片內容:一簇綠植的後面,兩個女孩依偎著坐在一起,背上披著一面彩虹旗) 01 — 引言 2020年底,耶魯大學法學院蔡中曾中國中心的高級研究員Darius Longarino發布了其剛完成的中國性/別少數權利現狀的報告 《步步為營——中國LGBT人群的權利倡導》 (以下簡稱“ 報告 ”)。 該報告從歷史研究角度出發,系統地總結了法律政策對中國LGBT群體生活的影響,並闡述了中國LGBT運動在法律平權方面所做的種種努力。對於中國同志運動的研究者、倡導者,以及關注同志運動的媒體而言,報告提供詳實了的中國同志運動信息可供參考。 報告主要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法律政策與LGBT群體生活之間的聯繫,描述了現有法律和政策以何種方式和程度影響LGBT社群的生活;第二部分則為中國LGBT運動的未來,在總結中國LGBT倡導者和盟友推動法律改革的基礎之上,展望LGBT運動可能發展的方向。 02 — 法律政策與中國LGBT群體生活的聯繫 從法律政策角度探討對LGBT社群生活影響的主要考慮在於法律對公民生活影響程度之廣。 對LGBT群體而言,好的法律可以認可LGBT社群,明確LGBT社群應得到平等的對待和平等的福利,並與順性別/異性戀的公民享有同等權利和尊嚴;而不良的規則與政策卻可以成為壓制LGBT群體的工具,如把同性性行為入罪化,或不允許傳播關於LGBT內容;法律也可以變相歧視LGBT社群,如當LGBT群體在社會遭到歧視和暴力時,缺乏相應的保護機制。 因此,法律可以成為反映特定區域LGBT群體生存環境的風向標,法律與政策對LGBT群體的態度很大程度上影響LGBT群體的社會處境,以及平權運動的方向與艱難程度。 官方對LGBT社群的總體態度 有說法認為,政府對LGBT的立場是“不支持,不反對,不提倡”。但從實際來看, LGBT問題在官方是處於被忽視的狀態的。 中國官方認為LGBT問題仍是一個非常邊緣化的議題,因此缺乏針對這一問題的統一的政策。 在這種大環境下,官方對於LGBT群體的態度存在矛盾和不一致。這種不一致在上世紀的執法過程中已有所顯現。 1997年以前,同性性行為常被公安部門解釋為觸犯了當時《刑法》中的“流氓罪”; 1993年,公安部發布了一份通知(公通字( 1993 ) 62號),取締了同性戀文化沙龍“男人的世界”,通知中使用了大量諸如“同性戀活動扭曲人性,違反社會公德”等污名化的表述,並建議各地方公安部門以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方式對同性戀進行懲戒。 但在其他場合中,中國官方對LGBT的態度並沒有如此極端,如1991年,安徽省的一位父親因其女兒有一位同性伴侶而去派出所舉報。該案件經當地警察謹慎調查和研究後上報到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公安廳的答复則是:在當時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同性戀和同性戀責任問題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對該問題進行受理,也不宜流氓行為給予治安處罰。 1997年《刑法》修訂時將“流氓罪”從罪名中刪除,這一舉措通常被媒體視為中國政府將同性戀“去罪化”的標誌。 近幾十年,法律政策的巨大變化並沒有讓官方對LGBT問題的矛盾性有所削減。 我們可以聽到官方在一些場合中對LGBT群體表達的支持性聲音,如2014年以來,中國代表團在聯合國會議與活動中,至少五次作出了支持LGBT社群的聲明(報告第23-24頁),一位代表曾在一次活動中坦白地承認,“ LGBTI人員在社會上的接受度,以及TA們在就業、教育、健康、家庭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現實問題,是一個需要認真注意的事項。” 但大多數情況下,官方在LGBT問題上釋放出來的信號是不夠友好的,如幾乎未有國內官方媒體報導上述支持LGBT社群的官方聲明,又如2015年的《電視劇內容製作通則》和2017年的《網絡視聽節目內容審核通則》均將同性戀內容解釋為應該刪除的所謂“色情”和“性變態”的內容。 以下從報告中選取的幾個代表性的法律領域對LGBT問題依然存在歧視與忽視。由於這些領域與LGBT群體的生活緊密相關,因此現有法律政策給LGBT群體造成了直接的、或者長遠的負面影響。 一、醫療健康與性別認同 中國官方對LGBT立場的不一致首先體現在醫療領域。 第一個體現在於中國尚未完全將同性戀去病理化。 2001年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第三版( CCMD-3 )中依然存在“性指向障礙”的概念,認為同性戀和雙性戀“從性愛本身來說不一定異常。但某些人的性發育和性定向可伴發心理障礙,如個人不希望如此或猶豫不決,為此感到焦慮、抑鬱,及內心痛苦,有的試圖尋求治療加以改變。這是CCMD-3納入同性戀和雙性戀的主要原因。 ” CCMD-3對同性戀和雙性戀含混不清的病理性描述不僅使得很多心理諮詢師將這一解釋當作“治療”對自己的性取向感到不適的來訪者的藉口,更是導致了相關問題司法實踐的不一致,如2014年首起“同性戀扭轉治療”案中,法院支持了作為同志的原告的訴請,並在判決中明確表示同性戀並非精神疾病;而在近期作出的“'同性戀是心理障礙'教材案”二審結果中,法院再次判決原告(上訴人)西西敗訴,並認為教科書中關於同性戀是病的表述屬於“認知性分歧”,不構成客觀的錯誤(即知識性差錯)。 另一個體現在於性別重置手術嚴苛的手術要求。 按照2017年版《性別重置手術管理標準》的規定,如果跨性別人士希望接受性別重置手術,無論其年齡有多大,其都需要取得家庭成員的批准,同時還需要被診斷為“易性症”(注:“易性症”的條件之一是“性愛傾向為純粹同性戀”)。 嚴苛的性別重置手術條件給跨性別人士帶來的障礙不僅限於實際實施手術的不可操作性,當這種困難與其他領域的不友好政策結合在一起,就構成了新的歧視,如在跨性別社群未能或不願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情況下, TA們很難直接變更身份證上的性別;即使公安系統給跨性別人士的身份證做了性別變更,也有多起案例表明變更畢業文憑上的性別標誌也並不順利,這進而可能導致跨性別人士在求職時遭遇就業歧視。 二、婚姻與家庭 婚姻與家庭領域對LGBT群體不友好的法律與政策也不乏其數。 在婚姻法領域,最為明顯的歧視即在於中國婚姻法僅允許異性伴侶結婚,同性伴侶之間締結的婚姻不受法律上的認可,這進而會影響同性伴侶的生育權,因為只有法律上的配偶能得到協助生殖技術的服務。 在收養領域也可以找到這樣的污名同性戀的政策,如部分地區的領養兒童申請評估表中就包括“您有同性戀等不良異常行為嗎?”等類似污名同志的問題;又如在一些離婚的案子當中,配偶爭取撫養權的時候,法官可能會支持同志人士會給孩子帶來負面影響的說法,認為“被告的同性戀行為與當前的正常主流觀念及傳統的倫理相違背”,因而做出對同志一方不利的判決。 三、其他法律領域對LGBT群體保護的缺失 LGBT群體常常遭遇就業歧視、家庭暴力、校園霸凌等不公待遇,但是LGBT社群很少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就家庭暴力而言,儘管中國在2015年已經頒布了《反家庭暴力法》,但在實踐中,當LGBT人士因其性取向、性別認同或性別表達而遭受到家庭暴力時,這些保護性措施似乎並無法起到應有作用,如在一起2016年的案例中,一位成年男同性戀被父母鎖在家中並毆打,當他報警求助時,警方接線人員卻認為其父母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是為了他的考慮。 甚至有官方發言人直接表示同性伴侶不在《反家暴法》的調整範圍之內。 在校園霸凌問題上, 2017年有人大代表曾建議教育部防範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校園暴力。 教育部當時對這一建議表達了讚許,但後續似乎並沒有採取實際行動加以落實。 LGBT社群在職場也常常遭遇歧視。 在2018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國際勞工組織的調查當中,僅有11%的LGBT僱員認為自己的職場“開放包容。” 03 — 中國LGBT權利倡導的未來 從以上例證可以看出,法律並非是LGBT運動可以選擇的的最佳手段。 在選擇一個有效的LGBT運動工具問題上,美國同性婚姻平權先驅Evan Wolfson的觀點值得借鑒,他認為“對話是改變的發動機”, 因此, LGBT倡導者們似乎可以通過對話與溝通更有效地推進運動。 將對話溝通作為LGBT運動工具的主要原因在於,對話溝通能夠改變人的思維和感情,因而更容易引發他人的共情。 事實上,法律倡導也是引起對話的方式之一,通過引發輿論的討論間接推動法律的變革。 中國同志運動通過對話,既提高了LGBT社群的可見度,也擴大了非LGBT社群對LGBT社群的理解和支持。 一方面,在媒體上,很多與LGBT案件和行動相關的標題的閱讀量都比較高,這也有助於引發各界人士思考應當如何尊重地和平等地對待性別取向不同的人們; 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也可以看到法官在價值觀上的積極轉變,如在跨性別就業歧視第一案中,儘管法院判決當事人沒有足夠證據主張雇主歧視他,但是法院在判決書中,通過“個人的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屬於一般人格權的保護範圍,對他人的性別認同及性別表達應當予以尊重”這一觀點,表達了應平等對待LGBT群體的態度; 又如在去年的“跨性別人士與噹噹網勞動爭議案”中,二審法院不僅支持了跨性別人士的訴求,更是在判決書中就尊嚴、多元和平等問題發表瞭如下溫柔而深邃的宣言: “ 現代社會呈現出愈加豐富多元的趨勢,我們總是發現身邊出現很多新鮮事,我們又會學著逐漸的去接納這些新鮮事,除非它威脅到了他人、集體、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也許正是我們對很多新鮮事的包容,才奠定了文明的長遠發展和社會的長足進步。 我們習慣於按照我們對於生物性別的認識去理解社會,但仍然會有一些人要按照自己的生活體驗來表達他們的性別身份,對於這種持續存在的社會表達,往往需要我們重新去審視和認識,這種重新審視和認識或許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但確實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包容,我們也確有必要逐漸轉變我們的態度。 因為只有我們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才能擁有更加豐富的文化觀念,才能為法治社會奠定寬容的文化基礎,這或許就是有學者指出“社會寬容乃法治之福”的邏輯。 我們尊重和保護變性人的人格、尊嚴及其正當權利,是基於我們對於公民的尊嚴和權利的珍視,而非我們對於變性進行倡導和推廣 ”。 綜上,儘管目前中國法律政策並未能為LGBT群體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但中國的LGBT運動者仍可以通過積極有效的對話溝通,逐步推動法律的改革。這一過程道阻且長,但願橋都堅固,隧道都光明。 (全文完) 【報告原文下載】 請點擊原文,讀取 報告英文版 【版權聲明】平權在線原創作品,轉載請註明出處,並勿更改文字和配圖。 #LGBT #消除歧視

  • 講座回放|95世婦會後中國婦女權利的法律保障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in China after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in 1995 講座簡介 1995年, 聯合國 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95世婦會」)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對十二個關切領域做出承諾。「婦女的人權」是其中一個重要領域,包括三個具體的戰略目標,即: 通過充分執行所有人權文書,尤其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促進和保護婦女的人權;確保法律面前和實際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視;普及法律知識。30年來,中國在這一領域進展如何?是否落實了以上目標?本次講座中,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的劉小楠教授解讀以上戰略目標對促進婦女權利的意義,並分析95世婦會後中國在婦女權利的法律保障方面的進展和挑戰。 講座時間: 2024年12月17日19:00-21:00 講者: 劉小楠,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中國婦女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社會法研究會理事、全國總工會智庫專家。主要從事人權法學、反歧視法及性別與法律方面的研究。主持、參與多項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及國際研究項目,撰寫或主編《社會性別與人權教程》《反歧視法講義》《港台地區性別平等立法及案例研究》《95世婦會後中國婦女權利發展狀況研究》等多部著作。   一、世婦會和《北京行動綱領》簡介 (一)前三次世界婦女大會 1.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 1975年6月19日至7月2日,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召開,來自133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團,聯合國系統各專門機構和有關組織的1000多名代表出席了會議。 2.第二次世界婦女大會 1980年7月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聯合國145個成員國、聯合國系統有關組織和專門機構的代表2000多人出席了會議。 3.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 1985年7月13日-26日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召開,157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56個聯合國系統專門機構和各有關組織以及享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諮詢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的觀察員等6000多人與會。   (二)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 1995年9月4-15日,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189個國家和地區的15000餘名代表出席了會議。 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是國際婦女運動的一座裡程碑。“用婦女的眼睛看世界”“將性別觀點納入發展決策的主流”“婦女的權利就是人權”是95世婦會最富鼓動性和影響力的口號。95世婦會通過了《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爲全球的性別平等和婦女發展規劃了宏偉藍圖。 其中,《北京行動綱領》是國際社會在賦權婦女和性別平等方面最全面的政治文件,重申了《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發展權利宣言》等基本精神,確信賦予婦女權力和她們在平等基礎上充分參與社會所有領域的發展,是實現平等、發展與和平的基礎;它強調不同環境和框架下的婦女權利,提出與婦女發展關系密切的12個重大關切領域(婦女和貧困、婦女和教育、婦女和健康、對婦女的暴力、婦女和武裝衝突、婦女和經濟、婦女和政治決策、提高婦女地位的機制、婦女的人權、婦女和媒體、婦女和環境、女童),並製訂了相應的戰略目標以及政府和其他部門在推動社會性別平等方面應採取的具體行動,包括立法、政策和措施等,要求各國政府在2000年底實現上述目標。 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之後,每隔五年召開一次紀念會議,評估《北京行動綱領》的實現進度,目前召開了北京+5、北京+10、北京+15、北京+20、北京+25共5次紀念會議。北京+30的全球紀念和評估會將在2025年3月舉行。   (三)95世婦會對中國婦女權利的影響 1.確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 1995年9月4日,國家主席江澤民在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上代表中國政府向全世界人民做出莊嚴承諾:「把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作為促進我國社會發展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們堅決反對歧視婦女的現象,切實維護和保障婦女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各項權益。」 2.催生了我國第一個關於婦女發展的政府規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 3.促進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第一次修订,也是为了纪念北京+10。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也被写到法律里。 4.激發了性別研究和婦女NGO的發展。 1991年1月,中國發出邀請,希望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中國舉辦。1992年,這一提議被接受,決定1995年在北京召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為籌備此次會議,中國進行了大量准備工作,包括研究前幾次世界婦女大會的決議、婦女權利和性別議題,印刷了大量宣傳資料,並通過電視、廣播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此外,還組織學者進行國際訪問,推動相關研究。 此次大會對中國非政府組織(NGO)的發展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在此之前,中國幾乎沒有非政府組織的概念。然而,由於世界婦女大會不僅包括政府間會議,還要求舉辦非政府組織論壇,這一概念被引入中國。1995年大會後,中國湧現出許多婦女NGO組織,例如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現為千千律師事務所)。 這次大會不僅推動了婦女NGO的發展,還促進了性別平等和婦女人權意識的覺醒。此後,無論是法律政策、學術研究,還是實踐層面的婦女機構發展,都進入了一個高峰期。這次大會在中國播下了性別平等和婦女人權的種子,為後續的相關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礎。   (四)“北京+”的意義 明年即將迎來「北京+30」紀念活動,這一活動每五年舉辦一次,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聯合國的決策過程強調民間社會、學術界、草根組織和公眾的廣泛參與,而「北京+30」正是為這些群體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參與平台。其次,中國作為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東道國,有責任在國際舞台上發出自己的聲音,展現對性別平等和婦女權利的持續關注與努力。此外,全球范圍內,包括中國在內,各國一直在積極推動《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的落實。通過「北京+30」這樣的活動,可以對過去的工作進行回顧和評估,發現不足並制定改進措施,從而更好地推動性別平等的實現。這種周期性的紀念活動不僅是對過去成就的總結,更是對未來工作的激勵和指引。   二、95世婦會後中國婦女權利的法律保障 自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以來,中國在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框架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特別是近五年,中國在完善婦女權益法律體系方面持續努力。2023年,中國接受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CEDAW)的審議,中國代表團團長黃曉薇在會上介紹了中國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八大進展。其中,首要進展是持續完善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目前,中國已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規在內的法律體系,覆蓋國家和地方層面。此外,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均建立了法規政策的性別平等評估機制,確保法律和政策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 為更好地梳理這些進展,我們可以將其置於《北京行動綱領》第九個關切領域——婦女人權的框架下進行分析。婦女人權是《北京行動綱領》的核心原則,貫穿於所有關切領域。第九個關切領域特別強調了婦女人權的法律保障,設定了三個戰略目標來保證婦女人權的實現。戰略目標後面緊接著是應采取的行動,即為了實現戰略目標,各國政府應該采取的行動。戰略目標及其應採取的行動具體如下表: 戰略目標 1 通過充分執行所有人權文書,尤其執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促進和保護婦女的人權 戰略目標 2 確保法律面前和實際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視   戰略目標 3 普及法律知識   230.各國政府: (a)積極從事批準或加入並執行國際和區域人權條約; (b)批準或加入並確保執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便到2000年該公約能得到普遍批準; (c)限製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作出任何保留的程度,儘可能精確和嚴謹地製定任何保留,確保任何保留不會與公約的目標與宗旨不相容或與國際條約法相抵觸,並經常審查各項保留,以便予以撤銷;撤銷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目標與宗旨不相容或與國際條約法相抵觸的各項保留; (d)按照世界人權會議的建議,考慮擬訂國家行動計劃,確定加緊促進和保護人權,包括婦女人權在內的步驟; (e)按照世界人權會議的建議,創立或加強保護和促進人權,包括婦女人權內的獨立的國家機構, (f)製定一項全面的人權教育方案,以提高婦女對其人權的認識,並提高別人對婦女人權的認識; (g)如屬締約國,應審查本國所有法律、政策、慣例和程序,務使其符合公約規定的義務,以便履行公約;所有國家應審查本國所有法律、政策、慣例和程序,確保其符合這方面的國際人權義務; (h)根據所有其他人權公約和文書、包括勞工組織各項公約提出報告時,應包括性別的各方面,以確保對婦女人權作出分析和審查; ……   232.各國政府: (a)優先促進和保護婦女和男子充分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出身、財産、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b)提供憲法保障和/或頒佈適當法律,禁止對所有年齡的全部婦女和女孩實行基於性別的歧視,並保証所有年齡的婦女擁有平等權利和得以充分享受這些權利; (c)在其立法中體現男女平等原則,並通過法律和其他適當途徑確保實際落實這一原則; (d)審查國家法律,包括在家庭、民事、刑事、勞工和商務領域的習慣法和法律慣例,以期通過國家法律確保所有有關國際人權文書的原則和程序得以執行,廢除基於性別的歧視的任何現行法律,並在司法工作中消除性別偏見; (e)加強和鼓勵諸如人權委員會或監察專員辦事處等執行方案的國家人權機構擬訂保護婦女人權的方案,使其擁有適當地位、資源和同政府接觸的機會,以便向個人,尤其是婦女提供協助,並確保這些機構充分注意涉及侵犯婦女人權的問題; (f)採取行動,確保充分尊重和保護婦女的人權,包括上面第94至96段所述的權利; (g)採取緊急行動,與對婦女的暴力行爲進行鬥爭,並消除這種暴力行爲,因爲這種暴力行爲是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爲,是有害的傳統和習慣做法、文化偏見以及極端主義所造成; ……   233.各國政府同非政府組織、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酌情: (a)盡可能將有關所有婦女的平等地位和人權的法律和資料,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發展權利宣言》和《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以及聯合國各有關專題會議和首腦會議的結果和各國向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提交的報告,譯成當地語文和土著語文,並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殘疾人和文化水平較低的人閱讀,宣傳和傳播這些法律和資料; (b)以易懂的方式和適合殘疾人和文化水平低的人閱讀的其他方式宣傳和傳播這些資料; (c)傳播關於國家法律及其對婦女的影響的資料,包括易於取得的關於如何利用司法制度行使個人權利的指南; (d)將關於國際和區域文書和標準的資料納入其宣傳和人權教育活動,以及成人教育和培訓方案,尤其是爲軍事人員、警察和其他執法人員、司法人員以及法律和保健專業工作人員舉辦的宣傳和教育活動,以確保有效保護人權; (e)廣泛提供和充分宣傳有關資料,説明當婦女人權受到侵犯時可利用國家、區域和國際機制要求昭雪冤屈; (f)鼓勵地方和區域婦女團體、有關非政府組織、教育工作者和媒體界,並與其協調和合作,執行人權教育方案,使婦女認識到其人權; ……         根據以上三個戰略目標及政府應采取的行動措施,接下來我們將分析中國在婦女權利的法律保障上取得的進展及存在的不足。   戰略目標一:通過執行《消歧公約》及其他人權文書促進和保護婦女的人權   進展1:95世婦會後中國批準並執行國際人權條約的情況 九大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中,中國批準並執行了6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 除了聯合國的人權公約外,中國還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的一些公約。例如,2006年,中國加入了國際勞工組織1958年的《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2007年,加入了國際勞工組織1981年的《職業安全衛生公約》;2009年,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2022年,中國還加入了國際勞工組織1930年的《強迫勞動公約》和1957年的《廢除強迫勞動公約》。   進展2:中國批準並確保執行《消歧公約》的情況 中國政府簽約情況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於1979年12月18日第34屆聯合國大會上,以130票支持、零票反對、11票棄權的高票,獲得了通過。 1980年7月17日,聯合國在第二次世界婦女大會的第三天向所有成員國開放籤署《公約》,當即有64個國家籤約,康克清同誌代表中國政府籤署了《公約》。 1980年9月,《公約》得到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的批準(對第29條國際仲裁予以保留),是批約較早的公約。 中國政府提交《消歧公約》執行報告和接受審議的情況 1982年5月中國政府向聯合國提交了執行《公約》的初次國家報告; 1989年6月提交了第二次國家報告,並於1992年接受了委員會的審議; 1997年5月提交了第三、四次合並報告,並於1999年1月接受了委員會的審議; 2003年8月提交了第五、六次合並報告,包括香港特區政府的第二次報告和澳門特區政府的首次報告,並於2006年8月接受了委員會的審議; 2011年12月提交了第七、八合並報告,並於2014年10月接受了委員會的審議; 2020年3月提交了第九次報告,並於2023年5月12日接受了委員會的審議。   對於中國自2014年審議以來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進展,委員會表示歡迎,特別是對《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頒布或修訂表示贊賞。此外,委員會還特別提及中國采取的一些舉措,包括2021年推出的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新時代的中國國際發展合作、《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以及2019年全國總工會推出的促進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指導手冊。委員會在最近一次審議中,對中國在改進體制和政策框架、加快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促進性別平等方面所采取的立法和舉措表示贊賞和歡迎。   進展3:擬訂國家行動計劃,制定全面的人權教育方案方面的進展 (1)《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共發佈了四期:1995-2000年、2001-2010年、2011-2020年、2021-2030年。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共設定了八個優先發展領域,包括婦女與健康、婦女與教育、婦女與經濟、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婦女與社會保障、婦女與家庭建設、婦女與環境、婦女與法律。此外,還有《中國兒童發展綱要》。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簡稱「國務院婦兒工委」)負責牽頭協調40多個政府部門以及專家學者,共同起草《中國婦女發展綱要》。該綱要與《北京行動綱領》類似,設定了75項目標,並在目標下細化了93項具體策略措施。國務院婦兒工委協調各部門和機構分工落實這些目標。 每五年,國務院婦兒工委會組織中期評估,檢查綱要的執行和落實情況。例如,當前正在實施的綱要將在2025年或2026年進行中期評估,2030年進行終期評估。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婦兒工委、各部委以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包括到各省進行調研、聽取匯報、查看政策文件以及實地走訪。各省在評估中主要匯報成績,但通過評估可以了解各地對法律政策的理解情況和實施效果。評估結束後,專家組會協助起草總結報告,國務院婦兒工委會根據評估結果向各地發布報告。這一過程有助於確保《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的目標和策略措施得到有效落實。 (2)《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共發佈了三期:2009-2010年、2016-2020年、2021-2025年。目前已經在14所高校設立了國家人權教育基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也有關於保障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基本權益的規定。   進展4:建立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 2020年,中國在國家層面和31個省(區、市)均建立了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要求對涉及人群權益、對男性和女性的權益産生不同影響的法規、規章、政策開展評估,從源頭上避免或糾正涉嫌性別歧視的內容。2021年中國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和《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以及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均就開展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提出明確要求。在國家層面,目前已經開發了評估法規政策的指標體系,組織了專題培訓,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女性科技人才支持政策等開展了重點評估,連續三年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自評估。 這一做法體現了95世婦會倡導的社會性別主流化理念,即將性別視角納入法律法規的起草和制定過程中。   不足:     消歧委員會在2023年審議中國第九次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對於大流行病疫情和疫後恢複工作相關的婦女權利和性別平等問題、《消歧公約》的法律地位、歧視婦女的定義、婦女訴諸司法的機會、提高婦女地位國家機構、國家人權機構、暫行特別措施、消除刻闆印象和有害習俗、暴力侵害婦女、販運人口和利用賣淫營利、婦女人權維護者和民間社會、政治與公共生活中的婦女平等參與、教育、就業、健康、經濟和社會福利、農村婦女、氣候變化和減少災害風險、弱勢婦女群體、婚姻和婦女的財産權等方面的問題提出了關切和建議。 具体请参见消歧委員會在2023年審議中國第九次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戰略目標二:確保法律面前和實際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視   進展1:保障性別平等的法律規定 中國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規在內的全面保障婦女權益法律體系。 《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通過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後於2005年、2018年、2022年進行了修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增加了性騷擾的防治制度、婦女的財産權保護、勞動補償制度、婚內財産分割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規定、夫妻共同債務規定、法律政策的性別平等評估機制、性別統計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制度、救濟制度等。 《民法典》:2020年5月通過的《民法典》明確將性騷擾納入規製範圍,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並對用人單位和學校防治性騷擾的義務做出更明確詳細的要求,對於職場性騷擾和校園性騷擾的防治具有重要意義。 《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10月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增加了性別視角,比如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時確定的專門負責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証人是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詢問。 《刑法》:2020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負有照護指責人員性侵罪,並將“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這一加重情節增加在強姦罪中。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2023年實施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有助對於殘障群體、老年人、婦女、兒童等特定群體權益的保護,其中也有條款規定在無障礙停車位充足的情況下,其他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嬰幼兒等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也可以使用。   進展2:性別平等法律政策的落實和保障 第一,司法保護和救助力度持續加大。去年國家對國務院婦兒工工委進行了優化調整,原來有35個成員單位,現在增加了最高法和最高檢。這強調了司法機關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的重要性。 第二,多部門建立聯合機制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權。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跟全國婦聯不斷地建立健全保護婦女兒童合作機制。例如發佈針對婦女暴力的指導性文件和典型案例、聯合開展專項活動、開展檢察公益訴訟等。 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公益訴訟共1490件,佔傳統檢察公益訴訟的比例為0.78%。雖然比例較小,但檢察機關在保障婦女權利方面已成為一支新興力量。近年來,檢察機關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工作力度和熱情明顯加強,這可能與其職能調整有關,例如將職務犯罪等職能劃歸紀檢監察部門後,檢察機關有更多余力投入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婦聯等機構近年來聯合發布了一些保障婦女兒童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發布了維護婦女權利的公益訴訟案例。目前,這些公益訴訟大部分為行政公益訴訟,僅有一例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另有一例為民事公益訴訟。 典型案例:2023年2月,上海市徐匯區檢察院對一家美容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美容院張貼了兩張貶損婦女形象的海報,內容涉及脫毛等,損害了婦女權益。此外,徐匯區檢察院還牽頭制定了一份關於性騷擾的指南。在調研中,發現各地檢察機關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積極牽頭開展工作。例如,浙江瑞安的多部門聯動機制,由檢察院牽頭,聯合司法、婦聯、工會、人社等部門,建立了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和性騷擾的聯動機制。這種多部門聯動機制是近年來保障法律落地和實施的重要舉措,旨在為受害者提供一站式服務,使其能夠便捷地尋求救濟,避免多次奔波。 在這一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全國婦聯則發揮了重要的協調和連接作用,推動多部門聯動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反家庭暴力多部門會商機制。比如反家暴中的多部門聯動一站式。   不足1:在法律層面上,立法中對於性別歧視的界定仍不完整。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嚐試對性別歧視做出界定,但是仍然“沒有根據《公約》第一和第二條對歧視婦女作出全面定義。”沒有對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進行分類,立法中也沒有對交叉歧視做出規定”。暫行特別措施的採用仍然有限。法律中仍然缺少對暫行特別措施的界定。雖然立法要求有“適當數目的婦女代表”,但是在婦女任職人數不足或處於不利地位的領域、特別是在經濟和政治生活的決策和領導職位方面加快實現男女之間實質平等,對此設定有時限的具體目標和基準。對於面臨交叉歧視的婦女採取暫行特別措施不足。   不足2:各項權利和救濟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和落實。 雖然近年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增加了許多新的實施機制,如約談制度、檢察公益訴訟、支持起訴等。然而,這些新機制如何與原有制度銜接,以及如何細化和落地,仍需逐步完善。 以性騷擾防治為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性騷擾防治方面的規定有了顯著進步。2005年首次修訂時,第40條對性騷擾的規定較為簡單;2012年修訂時,首次規定了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女職工性騷擾的義務;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規定;2023年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性騷擾防治方面有了更明確的規定。第23條對性騷擾的定義進行了解釋,並規定了受害婦女的救濟途徑;第25條詳細列出了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八項義務;第77條規定,若相關單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檢察機關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第80條明確了學校和用人單位未履行性騷擾防治義務的法律責任。此外,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等部門也出台了相關指導手冊,進一步細化了法律規定。2022年,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了企業防治性騷擾的參考文本,地方如深圳也制定了相關行為指南。 盡管法律和政策層面取得了顯著進步,但在具體實施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4條強調對女學生進行性騷擾防治教育,可能強化性別刻板印象,甚至導致責備受害人的傾向。實際上,男性也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受害者,因此應面向所有學生、教師和員工進行全面的性騷擾防治教育,並結合性別平等教育和全面性教育,才能更有效地防治性騷擾。 此外,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參考文本中,要求職工明確表示性騷擾行為不受歡迎的規定過於嚴苛。考慮到職場性騷擾常涉及上下級關系,受害者可能因年齡、資歷等因素難以明確表達態度。法律文本本身可能存在缺陷,而在實施過程中,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義務,但實際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的企業和學校仍較少。調研中發現,一些用人單位甚至持有「蒼蠅不叮沒縫的雞蛋」的觀念,認為性騷擾與自身無關。這表明,法律的落地實施仍面臨觀念和實際操作上的挑戰,需要逐步推進和完善。   戰略目標三:普及法律知識   進展1:在普法宣傳中納入婦女人權的內容 自1986年起,全國每五年進行一次普法活動,其中包括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的宣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通過制作微電影、微視頻等形式進行普法宣傳。過去的「12·4」法制宣傳日現已改為憲法日,也成為法律宣傳的重要途徑之一。   進展2: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治和婦女人權教育 根據《關於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意見》,人權的知識被納入法官、檢察官、警察等公職人員的入職培訓必修課程。   進展3: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倡導男女平等的價值觀 此外,男女平等基本國策被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相關要求在《婦女發展綱要》《兒童發展綱要》以及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均有體現。特別是兩綱中對性別平等教育做了詳細規定,涵蓋教材、師資培訓、課程設置等方面。2021年實施的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將性教育納入法律,這是一項重要進步。 民間也有一些自發活動。例如,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自2007年起,每年舉辦兩次「社會性別與人權」師資研修班,從全國高校教師中選拔參與者進行培訓,旨在推動更多教師從事社會性別和人權相關的研究與教學,並在課程中增強性別敏感性,培養學生的性別平等和人權觀念。   不足: (1)對《消歧公約》及其他人權文書的宣傳不足; (2)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婦女人權的宣傳培訓不夠; (3)婦女人權的教育尚不充分。   結語 我們30年裡面取得了一些進步。但更重要的是要認識到我們的一些不足。總結過去、正視問題是爲了再次出發。在性別平等的道路上,北京+30不是終點,只是一個新的起點。性別平等永遠在路上。   -問答環節- 問題1: 如果想証明法律對交叉領域的覆蓋還不夠,但還不太掌握用「婦女人權」相關的詞匯進行準確描述,是否可以提交「故事」作爲影子報告? 回答: 在消歧委員會對中國最近一次審議的結論性意見中,其中一個關切和建議就是:中國的目前的法律對於歧視還沒有做一個全面的定義。應該明確禁止公共和私人領域的直接和間接歧視,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視。 殘障女性由於同時面臨着殘障和性別的問題,存在多重歧視和交叉歧視的問題。消歧委員會對於多重歧視、交叉歧視有一般性建議。但中國法律目前的確還沒有關注交叉歧視。 那麼,在提交影子报告的時候,是否可以提交純粹的故事?我目前沒有看到過完全以故事的形式提交报告。但是,我覺得我們的民間組織可以做殘障和性別研究,和一些學者進行合作,在故事的基礎上,結合公約的規定來完成影子报告,把交叉議題更好地呈現出來。   問題2: 鑒於《北京行動綱領》不是一個法律文件,如果國家工作進展緩慢的話,有什麼方法督促國家? 回答: 《北京行動綱領》的確沒有法律約束力,也沒有具體的制裁手段。它只能要求聯合國成員國出於義務和責任去執行它。 國家應該將《北京行動綱領》體現在國家的法律、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方面,這些一般都有年度性或階段性的評估。因此,可以通過評估渠道和民主參與來督促。在中國,也可以通過兩會提案的方式提出。此外,由於《北京行動綱領》的內容已經散見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中國人權行動計劃》《婦女發展綱要》等之中,因此可以通過這些渠道進行監督。最後,還可以通過媒體進行監督。   延伸閱讀: 1.  劉小楠:《我國婦女人權的實現狀況—基於〈行動綱領〉戰略目標近五年的考察》,載山東女子學院學報, 2025年第2期 。 https://www.equalityrights.hku.hk/post/research-2025-02-liu-xiaonan 2.  聯合國世界婦女大會及性別平等監測機制相關資訊: https://www.equalityrights.hku.hk/beijing30-summary 3.  CEDAW委員會2023年對中國第九次履約報告審議的結論性意見: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4013939?v=pdf 4.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終期統計監測報告: http://www.stats.gov.cn/xxgk/sjfb/zxfb2020/202112/t20211221_1825526.html PowerPoint (簡報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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