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權在亞洲|生育自主權破冰?香港取消凍卵儲存期限,再看兩岸四地政策異同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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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本文是「平等權在亞洲」欄目的衍生文章。本篇關注香港近期在生殖科技政策上的變化——取消供自用的配子和胚胎的法定儲存期限——並探討兩岸四地在單身女性凍卵政策上的異同。
香港:取消凍卵儲存期限,生育自主權邁出重要一步
2025年12月1日,《2025年人類生殖科技(牌照)(修訂)規例》正式生效,取消了《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第561A章)下供自用的配子和胚胎的法定儲存期限,讓市民可根據自身健康及其他情況,自主決定儲存時間,被視為更好體現生育自主權的重要舉措。
在原《規例》下,供自用的配子或胚胎一般最多可儲存10年;對於因醫療原因可能導致不育的病人,胚胎儲存期限為10年,配子儲存期限則為10年或至年滿55歲(以較長者為準)。
為配合修訂,香港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同時修改了《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要求儲存滿五年的個人需接受額外輔導服務方可延長儲存;輔導須說明醫療風險及高齡妊娠風險,並設一年的寬限期,即相關人士在修訂的《實務守則》生效後一年內,或首次延長儲存前(以較遲者為準),完成輔導服務和續期程序即可。
《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第561A章)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的附屬法例。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15(5)條,一般「不得向並非屬婚姻雙方的人士提供生殖科技程序」,但該要求不適用於第2(1)條中生殖科技程序的定義中(c)段的程序,即「取得配子」(卵子和精子)。這意味著單身女性在香港可以合法進行凍卵。
來源/Resources:
電子版香港法例:《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電子版香港法例:《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
香港政府新聞公報: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修訂《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
台灣:修法在即,可能開放單身女性使用人工生殖技術
台灣最近也在熱議《人工生殖法》的修訂。2026年1月8日,立法院衛環、司法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人工生殖法草案。因部分草案包含代理孕母專章,對於該議題是否併案審查在程序上出現激烈討論。隨後進行條文宣讀與審查,截至會議結束,僅討論了法案名稱和第一條條文,後續將擇期再審。
這部2007年出台的法律將人工生殖的使用者限定為夫妻,第2條將「人工生殖」定義為「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並無專門規定基於自用提取和儲存配子的情形,對單身女性凍卵並無禁止性條款。
實踐中,單身女性可以在台灣凍卵,但解凍使用須在婚姻關係內,並需配偶同意。各縣市的凍卵補助政策不盡相同,通常要求醫療性凍卵或設定補助名額限制。
關於這部法律的修訂,討論已持續多年。本次立法院審議包含政院版在內的20個修法草案。行政院於2025年12月11日通過修正草案,擬將未婚及同性伴侶女性納入適用對象,平等保障其家庭生活權,並完善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此舉被視為生育政策的重要轉折點,但仍需立法院完成審議。
多家民間團體共同呼籲,代理孕母議題應與開放單身女性、女同志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脫鉤,優先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權。
來源/Resources:
法規資料庫:《人工生殖法》
THE NEWS LENS:《人工生殖法》今排審查
台灣凍卵協會:凍卵補助資訊分享
台北生殖中心:一次看懂人工生殖法現況與可行選擇
澳門:2023年訂立專法,明確允許單身女性保存卵子
相比之下,澳門的法律在單身女性保存卵子方面的規定更為明確。
2023年8月,澳門頒布第14/2023號法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填補了「未有專門法律對醫學輔助生殖技術作出監管」的立法空白。該法第二條的適用範圍列舉了輔助生殖技術,其中第(六)項為:「其他處理配子或胚胎的等同或補充性實驗室技術,包括保存配子及胚胎」。
該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因合理擔憂未來不育而收集配子者,可根據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指引予以保存」,但同時要求「保存的配子僅在符合第六條及第七條條件時方可使用」。而這些條件包括「須為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
此外,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於第八條所指情形,不適用最長保存期限制。即法律對保存配子未設定保存期限,可參考衛生局的技術指引處理。
來源/Resources:
澳門法務局公報:《醫學輔助生殖技術》
中國內地:部門規範限制單身女性使用輔助生殖技術
中國內地的限制主要源自作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配套文件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該《技術規範》明確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管理辦法》及《技術規範》由原衛生部在2001年發布(2003年修訂相關技術規範、基本標準和倫理原則),並非法律或行政法規。相比之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法律位階更高,且並未禁止單身女性生育,而是強調「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
部分地方已經探索突破。例如,《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司法實踐中,2019年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寫道:「醫院不得基於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事人基於法律所享有的正當生育權利。」然而,對於醫療機構而言,《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範》是他們必須遵循的行政文件,因此拒絕為單身女性凍卵仍是普遍做法。
「單身凍卵第一案」——徐棗棗訴北京婦產醫院案,正是這一制度下的典型案例。2018年12月,徐棗棗提出凍卵服務訴求,被醫院以《技術規範》為由拒絕。她隨後以「侵犯一般人格權」為由提起訴訟,認為該行為涉嫌性別歧視,侵犯了其法律保障的平等權與生育權;她要求醫院為其提供凍卵服務。
2022年7月,一審法院判其敗訴,法院認為,以延遲生育為目的提出的凍卵服務要求,並不符合部門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2024年8月,二審維持原判。但二審判決書中指出:
「隨著我國生育政策的進一步調整,相關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規範、醫學倫理規範也可能發生相應變化,待條件具備後,與相關醫療機構可另行解決相應爭議。」
來源/Resources:
衛健委網站:《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衛健委網站:《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附件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2019)蘇0213民初10672號判決書
結語:區域差異與未來展望
從四地政策來看,香港和澳門在法律上允許單身女性保存卵子,香港更在儲存期限上全面放寬;台灣現行制度允許單身女性凍卵但使用受限,修法有望擴大適用對象;中國內地在國家層面仍有部門規章限制,但地方試點已顯露突破口。
近幾年,衛健委多次關注輔助生殖技術的適用範圍,全國兩會亦不斷有代表呼籲開放單身女性凍卵。從吉林的地方立法到湖南衛健委對「存用分離」建議的回應,再到司法判決中流露的改革空間,這些都為未來的制度調整埋下伏筆。
在人口結構變化與女性權利意識增長的雙重背景下,如何回應社會對生育自主權的呼聲,成為兩岸四地下一步政策討論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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