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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分析| 反家暴法三週年監測報告(20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周年 监测报告·专题篇 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用有待充分发挥 —— 基于 对 560 份 裁定书 的分析 为平妇女权益机构 张晴、 冯媛 撰写 2 01 9 年 3 月 8 日 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下简称“保护令”)是全球各地反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了预防可能(继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而做出的裁定,保护曾经和/或潜在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免遭新的侵害。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限定被申请人的行为,通过获得保护令而免于任何形式或特定形式的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与实施,旨在构建起一道屏障,减少家庭暴力的复发或爆发。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路2003年3月首次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稿中,保护令是其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3月,在中国引用法学研究所的推动下,全国一些地方法院开始试行保护令,收到了良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确立了保护令制度,有专章进行规定。这是保障家庭成员的人权,尤其是妇女人权的重要措施。这些年间,由于媒体的关注,保护令已经为大众所熟知。 反家暴法实施1周年、20个月和2周年之际,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先后发布的3份监测报告,都观察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在反家暴法实施1周年监测报告中,指出各省市都先后受理了保护令申请,核发的数量明显多于反家暴法出台以前,但仍面临着申请量不大、并难以得到核准的挑战;在反家暴法实施2周年的监测报告中,共监测了304件家暴事件报道,其中法院为受害者核发保护令的案件有129件,出现了跨省保护令和警察成为被申请人的案例,但仍然存在着时效问题和法院理解不当的挑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越来越为人所知,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为保护令而获得了安全感,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实践中存在的困难。 反家暴法实施3周年之际,我们开展保护令专题研究,旨在进一步了解人身保护令制度的适用情况,以追踪进展,识别差距,促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其作用,让有需要的公民享有平等、安全、和睦的家庭生活,增进社会健康发展。我们希望本研究结果有助于相关机构和人士了解反家暴法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推动这项制度在未来更好地发展。 为尽可能反映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践情况,本报告在2018年秋天到2019年1月期间,检索了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openlaw平台,搜集到近三年来(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申请和核发的保护令,辅之以有关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分析。 在上述两个法律文书平台,我们共搜集到560份发布于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的保护令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来自全国的30个省份,涉及590位申请人。由于并非所有裁判文书都及时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平台,其中包括部分裁判文书涉及离婚纠纷或存在其他法院认为不适合公开的情形未在网络平台公开,因此所搜集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文书仅仅展示了部分情况,只说明研究范围内的状况,并不能反应保护令制度实施的全貌。为此,分析中有时也将引用媒体报道的数据信息进行补充或对照。 目录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发现 (一)概貌 (二)申请情况 1.代理服务 2.申请人报告遭遇暴力情况 (三)审理和核发 1.从申请到做出裁定的时间 2.请求内容 3.受理结果 4.有效期 5.程序 四、结论和建议 五、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點此下載報告 #反家暴 #保護令
- 女工權益十五問
单位不买“五险一金”怎么办? 加班费怎么计算? 老板不批产假怎么办? 哺乳期遭辞退,怎么办? 月经来了,可以请假吗? 遭遇性骚扰,怎样勇敢说“不”? ⋯⋯ 身为劳动者,女工在工作中不免常常会遇到一些疑惑或者问题,既有一般男性劳动者也会遇到的问题,也会有因为性别带来的特殊权益问题。 这本《女工权益十五问》小手册以15个生活化的小故事作为案例,为你解答常见的劳动权益相关的疑惑,并出谋划策。 点击链接,下载电子版手册:《女工权益十五问》
- 「N號房」之後,我們如何看待網絡性剝削? 台灣、香港和內地的經驗
韓國爆出的「N號房」事件引發廣泛關注和社會激憤。 雖然駭人聽聞,但它絕非孤例,偷拍、網络霸凌、未經同意散布私影像...... 各類基於網路和新技術的性暴力層出不窮,甚至已經發展為一種全球產業。 作為東亞近鄰,網路性暴力和性剝削在台灣、香港和中國內地的現狀如何? 現有法律與機制在處理這一問題時有什麼困難和不足? 為了消除這類暴力、讓女性在網路環境中也能獲得安全和平等,我們可以怎麼做? 本文整理自2020年4月11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性/別平等系列講座",資料整理感謝:@反網络性剝削bot、有點田園。 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分享嘉賓: Kevin: 台灣防暴聯盟倡議部主任,數位女力聯盟發起人。 Linda: 香港執業大律師,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兼職講師。 趙丫丫: 微博@反網絡性剝削bot發起人。 台灣:"問題也非常嚴重" Kevin: 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就是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而故意地散布、播送、張貼,或以任何方式讓第三人可以觀覽當事人性交或裸露性器官等與"性"私密相關的影像,它的核心問題在於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N號房的事件裏很多影像都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被散布在 telegram 裡。我大概從2012年開始研究這個議題領域,收集到蠻多國外相關的統計數據資料。例如美國有做一個統計,人群中存在10%的"恐怖情人"。 "恐怖情人"會在分手後揚言要散布伴侶的性私密影像,其中有60%會真的實施,也就是說10%再乘以60%的美國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真的被流傳了。 2016年,英國每個月平均受理23.1起案件,其中最年輕的被害少女只有11歲,90%以上的被害人是女性,且以35歲以下的族群居多。 在澳洲也有20%的成年被害人,成年的受訪者表示,TA們 (“TA”這個詞語代替「他」或「她」,沒有性別之分)在未同意的狀況下遭到性私密影像被散布。 台灣的情況也非常嚴重。 台灣的非營利組織從2016年到現在四五年的時間裡面,已收到500多個被害人的求助。 為什麼在台灣這樣的問題嚴重? 因為台灣整體結構有很大的問題,包含社會文化跟法律制度。 台灣社會文化是被厭女文化所支配的社會文化。 民眾對於女性的身體有一種窺奇意淫的心態,甚至會譴責被害人。 這樣的社會文化導致了被害人的噤聲。 在法律制度方面,台灣的法律制度非常混亂而且錯誤。 即便現在有一些相關的法律制度,大多數也是從輕量刑,對於加害人的法律裁量非常輕,缺乏以"沒有得到同意"為核心的刑事制裁,也缺乏以被害人權益為核心的保護措施。 這是在台灣的判決書裡面真真實實的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的一些用詞:"你真的要逼我po出來嗎? 這些裸照我會放在學校網站散布,接下來你會活在我的陰影之中,等我滿意的時候我才會讓你自由。 不止你的大學生活,你未來所有人生我都會把你毀掉,看你怎麼過活。 "在研究判決書的時候,我們看到的是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的恐嚇、威脅的字眼。 因為加害人持有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TA可以拿這些影像對被害人做出性勒索或散布性影像的加害行為。 這是一種父權體制的支配。 當加害人持有性私密影像,TA對於被害者就有權力的控制。 你不乖,我就可以懲罰你。 這是一種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更別提台灣的媒體把這些案件當作是無關緊要的緋聞、醜聞或花邊新聞。 我想各地的媒體都是這樣的。 當媒體把這些案件當作無關緊要的花邊新聞來娛樂性地報導的時候,被害女性的身體成為公然被展示、被評價的客體。 當媒體只為吸引點閱率時,倫理被擱置,被害人的權益也被忽視。 第三個問題是關於Pornhub。 Pornhub是一個全球最知名的、最大的色情網站。 在這個網站上輸入"台灣",就會出現"台灣porn videos"。 為什麼會出現「台灣porn videos」? 台灣是一個像日本或歐美國家的A片產製的地方嗎? 並不是。 這裡的「台灣porn videos」全都是沒有得到同意的外流的性私密影像。 網友把它當成是一般的pornography,覺得和一般的色情影像沒兩樣;甚至可能因為可以一窺他人的性私密影像,而更有新奇感、窺奇感或獵奇感。 台灣很多網友會用這樣的性私密影像做虛擬幣交易。 另外,台灣社會瀰漫著對被害人的蕩婦羞辱。 看看這些網友的留言:「又一個案件,愛拍,又怕別人看,自己也犯賤。 "這就是台灣的社會文化,它對於被害人其實是非常歧視而且貶低的。 台灣社會文化把焦點錯置於私生活的不檢點,或是責怪被害人這麼愚蠢為什麼要拍,或對於TA們評頭論足,或說你當初敢拍就不要怕人家看,或是外流出來你也有責任。 譴責的氛圍、社會文化的不友善,會造成被害人再次承擔汙名,進而自我歸因、譴責、自我厭惡、更為退縮,不敢對外求助。 當台灣社會文化如此時,我們期待法律能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 但是台灣的法律可以嗎? 抱歉,不可以。 台灣的法律相對算完備,但是也有很多疏漏。 性私密影像的流傳或是被用來威脅,我們把它分成幾個階段。 前面的階段是性私密影像的取得,分成合法、非法兩種。 取得影像時,有些加害人會先用威脅的手段,即sextortion, 性勒索,性威脅。 有些人則直接進行散布。 對應不同的階段,台灣有不同的法律規範。 但是法律規範完不完備? 前階段的非法取得,有什麼情況? 例如未滿18歲的少女或少年以合議或是被引誘、強暴脅迫而拍攝性私密影像,對於這種影像的取得,台灣有《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至少是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 成年人遭伴侶或駭客無故侵入電腦的情況,有侵入電腦使用罪、妨礙電腦使用罪的相關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性行為中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到偷拍,我們有妨害秘密罪,有防止偷拍的罪行,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過去的實務經驗中,真的遭到偷拍的狀況在台灣其實只佔了百分之三十八到四十左右。 有半數以上是成年人之間的合意拍攝。 譬如自拍傳給對方;或是當初就是雙方之間合意拍攝性行為;或是依照商業契約,合意進行拍攝。 這種情況下性私密影像的取得行為並不違法。 但如果行為人用這樣的影像對被害人進行勒索,例如恐嚇要求複合,法律上有強制罪,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恐嚇要求是金錢對價來贖回的話,有恐嚇取財的法律。 如果恐嚇要發生性行為的話,可能會涉及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即性侵的未遂或既遂。 可如果真的散布了影像,那這個行為人犯了什麼罪呢? 行為人如果散布未成年人的性私密影像,當然是《少兒性剝削防治條例》規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跑不掉。 如果散布偷拍,有加重妨害秘密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最重要的問題是,大部分的情況下,雙方是合意拍攝,或者是被害人自行拍攝給對方。 這樣的影像被散布了,在台灣是散布猥褻物品罪。 它妨礙的是什麼? 是社會的善良風俗。 違反了散布猥褻物品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保護法益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對於被害人來說是一種二度傷害。 "我的性私密影像"被法院認定為一種猥褻物品的時候,對於被害人來說,權益並沒有得到保護。 這樣的情況在台灣實際判決結果大概是2~6個月有期徒刑,罰金大概18萬台幣就可以彌補犯罪行為人的罪行。 TA散布出去了,影像永遠拿不下來,而這樣的一個行為結果只需要支付18萬新台幣的對價。 社會公平並沒有辦法落實。 台灣的法律困境在於,沒有辦法要求對方預防性地刪除所持有的性私密影像,台灣也沒有法院要求加害人或者是網路去移除已經被散布的性私密影像。 台灣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完全不足。 台灣的刑法沒有辦法處理自拍或者是合意拍攝這樣的影像的案件。 更不用說剛剛再三強調,以散布猥褻物品論罪對於被害人來說是二度傷害。 台灣現在正在推動一個專法,叫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 為什麼要推這個專法? 是希望明定性私密影像的定義,明定散布這樣的性私密影像應該負起什麼罪責,加強對於被害人的保護規定,建立預防性刪除的法院依據,而且加重ISP網路平台業者的應該負擔的責任。 這是現在台灣正在做的努力。 我還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們做的一些研究分析。 到目前為止,美國已有超過40個州的州法——美國一共也才50個州——針對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進行了相關法律規範。 在全世界,加拿大、英國、日本、菲律賓、以色列、法國、南韓、紐西蘭跟馬爾他共和國現在都已經有針對這種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的刑事的法律規範。 不管是去修改它們的刑法、特別法,還是訂專法,這些地區都已經有相關規範了。 我想我們在座的夥伴們所在的地方其實都有更進一步努力的空間。 香港:"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法律是不是跟得上現在犯罪的方法" Linda: 我講一講香港的狀況。 我是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的主席,所以想分享一下去年做的調查報告。 這應該是香港第一個關於影像性暴力的報告。 整個訪問收集了200個結果,對10多位朋友做了比較深入的訪談。 在問卷的調查裡面可以看到,狀況跟台灣的經驗蠻相像,其中最普遍是偷拍、偷窺,還有被威脅去散播私密照片。 這當中有沒同意的狀況,可能在散播的過程裡面沒同意,在拍的過程可能同意;或者就是偷拍的過程也是不同意的。 被偷窺偷拍的大部分受害者也是年輕的,24歲以下的;通常發生在公共領域裡面比較多,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當然還有通訊的應用程序裡。 一般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在公共領域裏面發生的性暴力一向都有條文去處理。 但是為什麼對於影像性暴力,法律好像就做不了什麼? 因為影像性暴力雖然是在一個公共的空間發生,但它在私密的狀況中出現。 例如在我的電腦裡面,在私人之間通訊。 這中間公共跟私人的界限不明確。 我們現在法律的力度處理得很有限。 訪問還提到,大部分受害人經歷了性暴力以後,TA們的感受是很憤怒、驚慌、擔心,甚至會有自殺的想法,大部分很少去找其他人去幫忙、報警。 通常反應就是當作沒有事,甚至不知道怎麼樣去反應。 我們很容易理解:不想把事情搞得更大。 對影像的暴力其實可能一直有一個誤解,就是一張照片、一段影像又沒有碰到你,為什麼覺得是那麼大的事情? 但其實TA們忘記了,傷害是什麼。 當這些照片或是影片發表上網路以後,是不能夠收回的。 就算以後去報警也好,或是你叫侵犯者、發佈者把母帶交出來也好,因為已經上了網路, go viral,所以傷害跟傳統的性暴力真的差不多。 傳統的性暴力的傷害留下心理陰影,但是那個事情發生就發生了,不會一直去發生。 影像的性暴力沒碰到身體,可也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把TA最私密的影像發表出去,一發表就會一直go viral,停不下來。 就算你可能找到一些網站可以把它拿下來,但是可能不知道看到這些影像的人是誰。 他們可能已經下載了,甚至已經把相關的影像傳到自己的電腦裡面。 傷害無法去評定是有多深多遠。 Infinity。 真的不是一張照片而已。 如果我們把偷拍放一邊,看經過同意拍攝但被不知情地散布出去的情況,有一個被出賣、信任被打破的狀況。 這個傷害也很嚴重。 一些傳統的性暴力裏,如果侵犯者是受害者信任的人或親戚,傷害很大;在影像的性暴力裡面也是很難彌補的傷害。 為什麼TA們遇到這個狀況不知道怎麼樣反應,甚至當做沒事,也不願意去求助? TA們覺得投訴、追究下去,可能把事情搞得更大,更難解決。 當然也有一些去報警。 報警的數目是受訪者的24%,然後在24%裡面有68%的受訪者說員警拒絕落案,超過一半的理由就是證據不足,沒有法律去處理,甚至沒有交代任何理由。 在比較深入的個人的訪談裡面,還提到第三種傷害。 上了網路以後,還會受到好多網路欺淩。 網友去評頭論足,對當事人來說就是二次傷害。 在整個過程中有三次的傷害。 所以我們不可以再說影像的性暴力是很小的一個事情。 香港現在在這方面的法律是怎麼樣? 在我們的法律裏,如果是關於未成年的那些兒童的色情的物品,有一條法律《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在這個條例裡面,它包括的物品、進行的動作是蠻寬的。 它包括任何人去製作這些兒童的色情物品,或是發佈、管有——「管有」就是你沒有去share給其他人、自己持有,這些也面對蠻嚴重的定罪甚至是監禁的後果。 就算你發佈不是給全世界,只是給一個人,你沒有把它公開,在法律裏面定義也是發佈。 兒童的定義就是16歲以下。 色情物品的定義是蠻寬的。 對於兒童的保護香港的法律我會說還是可以的。 但是我們最欠缺的是關於17歲以上成人的影像性暴力。 在這方面我們唯一有的叫做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就是淫穢和不雅物品的管理的條例。 但有一個問題,剛才在台灣分享的經驗也提到,把這些的物品當做obscene或是indecent,這個定義很不公平。 例如這是兩個成年人之間的親密行為,而TA做行為的時候不是想拿給公眾去看,所以根本就談不上淫穢或不雅。 但是當公開時,這些影像照片就變成淫穢不雅,這很不公平。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當它要定義物品是不是淫穢不雅,是要看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的比較標準。 這個完全不對嘴。 因為我們現在說的是兩個人私密之間的影像,社會人士接受還是不接受,完全無關。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關於處理"發佈"的定義,一定是要公開地給公眾或是一部分公眾的。 當這些照片的發表不是放在網路上而是一群人或是朋友之間的分享時,這個條例就處理不到。 所以這個條例完全不適合去處理影像性暴力。 香港也有criminal intimidation or blackmail去處理一般的恐嚇的行為。 但有時候TA們發佈不是要去恐嚇、勒索,而就是喜歡,覺得這個好玩,把它放上去,我們現在的法律就完全處理不到。 在原則上法律現在有兩方面問題。 第一,一向以來法律主要處理行為。 例如說你被迫去拍照,被恐嚇去做一些性行為,傳統的刑事法律可以處理。 現在問題是,拍攝的時候同意,但後來的發佈是不同意的。 這個後來的部分我們叫做媒介(media),在拍攝獲得同意,媒介沒有獲得同意的時候,我們法律怎麼樣去更正,這個有困難。 第二個問題在,例如有一些伺服器在外國,我們的法律跟不上,那它有沒有預防性地阻止這些照片的發佈? 香港有 injunction(禁令),但是 injunction 本身的用途是在商業上的糾紛,要高等法院才可以做。 你要做這個一定要找律師,要花一筆費用。 刑事受害者要用到 injunction 很難。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法律是不是跟得上現在犯罪的方法,去針對這些比較普遍的關於性影像的性暴力。 剛才也有提到台灣已經有法律,但是我們還在提議的過程中。 現在香港是用其他的法律去處理,沒有一個單一的條例。 最近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提議,我們應該有這方面的的法律。 其實我已經說了好多年,還好現在還有提議,但是真的太遲。 如果要處理關於新的科技、性方面的刑事案例,我們真的需要一個單一的條例去處理。 這對公眾教育也很重要,公眾才知道這個是不行的。 所以我也希望在image-based violence(影像性暴力)這方面,香港需要像台灣現在做的,有特定的法律去處理。 內地:反對「網路性剝削」志願行動。 趙丫丫:我分享一下我們最近的工作。 我們的視角是一個以志願工作為基礎的倡導型的活動,以「反網路性剝削Bot」的微博帳號進行。 想到做這件事是因為在韓國的N號房這個事件出來之後,中文網站上有非常多的討論,有一個非常大的注意力的中心是一些男性的自我證明。 女性對於這新聞表現出大量的憤怒,一些人可能會很憤怒地說男人都不是好東西。 很多男性知識份子們在面對這樣的狀態的時候,首先選擇的是用非常複雜的學術語言去激烈討論「男性有沒有原罪」。 這是一個非常以男性中心的一種討論,完全偏離了這個議題的中心。 同時大家在網上不斷的發帖,曝光一些兒童色情網站或者很多偷拍視頻的網站。 這類事件在大陸是非常多、非常嚴重的。 我們有非常大的需求去討論這個議題,我們目前用「網路性剝削」來命名它。 我們是一群志願者,以研究網路性剝削為起點,希望促進公眾討論,去預防、制止,為根除網路性剝削做一些準備。 目前我們的行動方式是通過分享國內外的案例、政策研究、報導,來喚起大家對網路性剝削的關注,希望能呼籲建立系統性的應對措施去防範、應對類似的犯罪。 我們會設置一個讀者來信環節,就某一個問題來和大家探討。 還有一個部分是數據分析。 現在關於網路性剝削的數據比較缺乏,所以我們有一個數據分析組,從中文推特上的中文內容、色情網站上會去爬一些數據下來。 我們初步在推特和色情網站上做了一些數據收集工作。 在進行兒童類的色情內容在推特上進行檢索的時候,我們發現了非常多的檢索詞。 這裡我想聲明,我們反對網路性剝削,但是我們並不反性、並不反性慾。 所以這裡拿兒童來舉例子,因為涉及到兒童色情,本身就是犯罪了。 兒童並沒有進行性同意的能力。 在幼女和未成年這裡,我們目前發現的相關檢索詞就有31個。 有些是非常的糟糕的一些詞語。 例如身體外貌描述類,這一類詞通常把人肢體化,它可能指描述人的某一段肢體,將其高度性慾化、物化。 資源描述類有22個詞,這些詞大概在講它是一個怎麼樣的視頻。 還會有手機表情emoji作為檢索詞。 檢索詞會不斷的產生,最終導向傳播和販賣的方式。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在N號房間事件之後,犯罪的肆虐和描述語言的缺席成了一對非常重要的危機。 為什麼我們今天的講座要用「N號房」來作為一個名稱? 為什麼在韓國以外的地方,需要用這個詞來描述本地的性犯罪? "N號房事件"的核心是什麼? 一開始Kevin老師講的台灣結構性問題的困境,在大陸也是這樣子。 法律制度的缺席和社會文化的問題——控制、父權社會下的厭女文化。 類似N號房這樣的材料無孔不入,它變成一種蛋生雞、雞生蛋反覆循環的問題。 很多年輕人最初打開這些影像,是沒有一些觀賞獵奇或者性的慾望的,但是在長期的這種環境浸泡下,它可能會反向塑造出了這樣的一種慾望,所以這是一件不容忽視的事情。 我們的小組會關注什麼? 首先是分類。 針對兒童的網路性剝削和針對成人的網路性剝削非常不同。 我們目前還在一個做科普和倡導的階段,所以我們會把這些分類都分別提到。 我們最近在微博上講兒童方面講得比較多,但之後也會講成人性剝削。 我們會做「換臉」的專題,或者是私信給他人發騷擾照片,例如男性私信給網路上陌生的女性群發自己的生殖器照片,等等。 我們也會考慮到多元性別的角度,因為並非只有異性戀女性是網路性剝削材料的受害者,並非只有異性戀男性是犯罪者。 為什麼是「網路」性剝削? 因為我們面對的問題不僅僅是性剝削或性暴力,其中網路和技術的角色不容忽視。 由於網路和技術的造成的緊迫性,我們必須有一個非常快速的應對。 網路只會越來越發達,5G也要上線了,而網路平台也會越來越多。 在技術時代成長下的年輕人會越來越多。 這些年輕的人長到一定年齡的時候,可能完全會革新性剝削或者性暴力的進行方式,我們是必須考慮到緊迫性的。 另外我想講的一點是技術中的性別不平等。 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大家使用技術",例如在N號房裡,是非常多的男性,在使用這種加密軟體來參與性剝削。 因為我們的網路技術本身是帶有一定的性別氣質的,它目前是非常有男性氣質的一個領域。 舉一個例子,例如程序員裏,可能女性的程序員會遭到一些汙名化或者排擠。 當擁有和使用技術的人群都是以男性主導、把厭女文化帶入到網路空間裏的時候,這種性剝削的問題就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 而且隨著科技網路的常態化,網路性剝削也會常態化,就像我們聊天室裏的朋友剛剛在講,小學生的QQ群裡都在傳播色情視頻了。 網路性剝削還會和其他的剝削形式聯繫在一起,例如說在大陸前兩年非常多的裸貸。 小額貸款、網路貸款盛行的時候,會有人對女生說你可以用你的裸照來貸款,但利息非常高。 如果沒有辦法還錢,或者不聽從放貸的人的一些指令的話,他們會威脅你,就像revenge porn一樣,威脅說把你的色情照片、裸體照片散播出去,或者威脅一些女性去從事賣淫。 所以網路性剝削在現實裏和資本剝削是會聯繫起來的。 我想提出的是,對抗這種技術不僅要使用法律和政策,對抗技術,也一定要使用技術。 例如說大的一些互聯網公司,它就要監管什麼樣的內容是可以發出來的。 另外一點,是現在網路上的反抗聲討的聲音很大,但是落到現實裏的推進是非常難的。 你在現實裏求助,可能沒有一個成熟的配套的系統,想要推進維權是很難的。 網路上的聲音落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變得特別的小,對他人來講,優先順序可能不那麼高。 現實中一些機構的運行方式不支持受害者維權。 例如說學校,一個高中裡的男生,把一些女同學的照片PS成色情的圖片在網上,加一些不好的語言進行傳播。 如果你想要學校處理這件事的話,會發現學校最在意的可能是自己的名聲。 它的處理方式是不希望更多人知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處理網路性剝削迫切的要求是需要及時和網路聯動,但是現實裏的機構往往是用另外一種邏輯運行,兩者之間存在一個gap。 另外這些資料影像一旦上傳互聯網,它會在全球範圍內傳播。 而跨境傳播之後的打擊難度非常大。 最後我想提的一點是,最近在疫情中,會涉及到網路性剝削內容的增加,尤其是對於兒童網路性剝削的可能性會增加。 學校關閉了,兒童在家裡上網課,接觸網路的時間變長了,發生兒童性誘拐的可能性是會變大的。 而大家可能這段時間不上班或居家上班,用網路的時間比較多的話,傳播和觀看性剝削影片的人數可能也會增加。 ~ 問答環節 Q&A (問題來自直播觀眾) ~ 提問 1:在N號房事件後,大家發現它有"26萬會員"這樣一個龐大的付費去觀看這些視頻的群體,這個數位對大家來講是很驚人的。 有一個比較就是說,韓國有26萬輛計程車,計程車有多麼的普遍,它的付費會員就有多麼普遍。 那麼對於這些觀看者購買者,大家覺得他們的責任是什麼樣子的? 他們該負責嗎? 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Linda:剛才主持人提到,觀看購買的人在image-based sexual violence中,責任好像完全沒有。 這是一個問題。 如果我們用法律該怎麼樣去處理? 以前傳統的,例如錄像帶有兒童的色情影像的時候,如果是「管有」的,例如你是去購買後,你管有的,有控制的,再例如說你的電腦裡面有這些影像的,其實他們是會被抓被控告的。 但現在我們討論「image-based」的時候,因為平台不是一個實體的商鋪,而是一個虛擬的平台,你怎麼去抓、用「管有」控告這些把影像下載到他們的電腦裡的人呢? 這個是技術上的問題。但我覺得這裡法律還是有,這方面報告裡面其實也有提到。 我們要教育,例如執法的員警,這些是可以用技術去解決的問題。 但是用傳統的去處理,處理不到直播(live stream)。 直播就真的沒辦法。 因為科技在發展,如果用同樣的思維模式,我們能怎麼樣去處理? 傳統的錄影帶,影片裡面,例如說這些違禁的色情的影像是罪行,放到今天,直播應該也可以包括在罪行裡面,但需要我們法律去增加(這一條)。另外一個關於平台這方面,如果傳統來說,例如員警去一個商鋪裡面,或者收到投訴,店裡面售賣一些兒童的色情物品,店主一定會被控告管有(possession)、控制(in control),這些色情物品、違禁品。 如果是淫穢物品(obscene article),他們也會被控告。 但是現在放在影像性暴力裡面,這個平台變成所有的server,它們好像沒有責任。 這個也是像我剛才說直播同樣的問題,如果我們用同樣的思維去看,其實這些server、平台就好像一個實體的商鋪,它們是應該有責任的。 我覺得這兩方面需要多一點討論,希望在法律上可以有改革。 提問 2:我們怎麼樣在監管這些網络的暴力剝削時候,與言論自由之間找到一個平衡。 大家有什麼看法? 丫丫:用技術解決技術,這是我的一個想法,雖然我不是搞技術的,這隻是我一個非常直覺性的回應。 但是我想解釋一下,我們想像技術的方式目前可能是非常有局限性,以至於我們不斷的在想像用技術解決技術時候,想像中的解決方案一定是一個集中型的,一定是一個國家或者政府主導、或資本主導的技術解決方案。但像我剛才說的,技術也有自身的性別氣質,這些行業裏可能很多都是男性,已經導致了技術它現在被這樣子的運用。 例如說大家會把運用技術當做是一個非常masculine的事情,他能寫一個非常好的代碼,他瞭解非常新的平台,或者他瞭解暗網。 如果我們能有更多的女性到這個領域裏,改變技術的性別氣質,改變我們想像技術的方式,同時配合對社會文化的一個改變,這可能是更好地"用技術解決技術":改變我們想像技術的方式。 這是我的一個小回應。 Linda:我也說一點,我覺得這是一個要去處理的很嚴重的罪行。 好多時候法律是真的比較滯後,通常是社會有一個聲音,那個聲音夠強大了,然後法律才會去回應,而法律去回應以後也會再加強公眾方面的教育。 但是好多時候如果你要等法律出現,然後我們才去做,這個真的不行。例如婚內強姦的例子。 我們說女性不是丈夫的或是爸爸的財產說了好多年,但還是要到2002年,2005年我們才確認了這個事。 這個過程中是有好多人在公民社會說,結了婚還不是屬於財產? 結婚以後還是可以有強姦。 然後法律去做。 法律做完以後,這個反過來是很重要的一個加強教育。 所以我覺得剛才我們說的網路上的image-based violence,這一定是罪行,法律要去管制,這個聲音、要求是重要的。 會不會對言論自由有限制或對人權有限制? 我覺得好多時候我們把這個概念問混亂了。言論自由從來不是一個絕對的自由,例如說hate speech,如果你是仇恨言論的話,還是會被控制的(香港沒有但國外有)。 所以我不覺得我們現在說的限制image-based violence,會對言論自由有任何不公平的限制。影像性暴力是罪行,不只是民事上的違法,而是罪行。 在這方面,如果法律有做事情,其實它會更加去確認言論自由,因為之前自由被濫用(abuse)了。 如果自由被濫用的話,會變成一個去限制自由的理由,自由就會慢慢失去。 所以自由一定需要有一個合理的限制,它真正的價值才會出現。 所以我覺得這個根本說不上是限制言論的自由。 提問 3:社會上曝出來一些熱點事件,在當時好像是有很多關注,但一段時間後這事情就過去了。 三位老師在各自爭取的過程中有沒有過無力感? 我們能去做什麼樣的事情來推進這個議題? Kevin:我先回應好了,我覺得最感慨的事情就像剛剛主持人講的,台灣也有這樣的狀況。 這次是N號房事件爆發出來以後,台灣才開始有對於未得同意revenge porn的一個討論,才有想要提出相關法律的修正。 可是這樣的討論熱度會不會因為N號房事件過去了以後逐漸消失? 這是我們非常擔心的點。 所以大家覺得可以做什麼? 我覺得大家可以從自己身邊開始做起,例如跟朋友聊聊你對N號房的看法,或者是你對於這種網路性暴力、網路性剝削,或者是數位性暴力,多跟自己周遭的朋友聊一聊想法。 如果能夠多改變你自己周遭幾個親朋好友的想法,這也是一種進步。再來,像Linda剛講的,我非常贊成,不能什麼事情都等法律通過了才開始去行動,這樣子是不行的,絕對來不及的。 像我剛剛講的,你開始跟自己周遭的人聊一聊,然後你可能開始投入。 像我剛看到好感動,好多人想要去丫丫的組織裏當志願者,這都是非常好的一些起步。 另外一塊很重要的是,我們怎麼去跟下一代、跟孩子說這樣的問題。 因為這次N號房事件74位被害人裡面有16位是未成年人,我們怎麼樣去跟孩子溝通這樣的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不能夠再用太過傳統的方式、思維,說這種性的事情要避諱,不能講,跟孩子什麼都提。 這樣反而是把TA們推到網路時代裏面的風險中,這非常不適合同時也非常危險。 丫丫:我有幾個想法,第一是怎麼能夠讓大家持續關注,保持這樣的注意力。 我建議做相關話題的人將相關的主題形成一個矩陣。 例如說我今天關心網路性暴力性剝削,這個話題的矩陣裡面可能還有一些和我們互動的賬號,裡面涉及了別的性別/多元性別方面的主題。 形成矩陣之後,對大家維持話題的熱度和讀者的粘性是非常有説明的。回到網路性剝削問題,我們自己能夠做到的是不看不傳播,並影響我們周圍的人不看不傳播。 如果有舉報或處理它的方式,就向前一步來做這件事。 我們影響周圍人是很重要的。 如果我們一個人影響10個人,這10個人可能不經意的時候分享了我們的一些東西,發表了一些看法,10×10就是100個人。我們在微博上發了一些資源,有整理大陸的性別平等和性暴力方面的相關機構、求助方式和公眾號,如果大家去看我們今天的微博,就可以找到你們感興趣的話題然後關注他們。再提一下我在做當中的一些感受。 一兩年之前中文語境的metoo運動,給我們今天的討論打下了非常堅實的基礎。 通過當時metoo的討論,大家對性的犯罪更加了解,我們更可以談論這件事情了,今天我們才能把議題再向前推動一步。我覺得每一個努力都不是白費的,對吧? 你要給它一點時間。 我比較驚訝和感動的是這幾年內地網路上的這些年輕人,對女權主義或性別觀念、性別暴力這方面的認識和關心是以成幾何狀的速度在增加的。 一個人可能能做的很少,但是大家在一起能做很多。 關於如何參與還有一點就是我剛才提到的,大家感興趣的話,可以關注我們讀者來稿的欄目,一起討論。 回顧本次講座音頻可至有點田園。 #MeToo, #影像性暴力, #兒童, #台灣, #香港
- 上海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情况初探(2020.3)
上海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情况初探 ——反家暴法实施监测报告系列-2020 之专题篇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出品 林爽 郑诗茵 张琬青 冯媛撰写 2020 年 3 月 8 日 摘要 本报告旨在了解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中有关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情况。我们搜集了上海市法院上传的104份保护令相关的法律文书,涉及91个案例,考察了保护令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其中出现的暴力情况、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保护令申请结果四个方面。 全部案例中,约八成受暴者为女性,超过八成的施暴者为男性,这显示家暴通常体现为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即绝大多数情况为男性对家庭成员的暴力,特别是对女性伴侣的暴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夫妻关系的情况占大多数),男性受暴占80个样本中的18%(15例),其中47%(7例)为男性遭遇男性家人的暴力。75岁以上老年受暴者占14%(11位),未成年受暴者占4%(3例)。 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外,未检索到重病患者、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这几个《反家暴法》明文规定的特殊保护群体的申请。性少数群体的申请也未检索到。《反家暴法》中规定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此类情况也未检索到。 除肢体暴力外,在体现出暴力类型的83个样本中,57%(47例)的申请人遭遇了精神暴力,27%(22例)被破坏财物,8%(7例)被经济控制,4%(3例)被限制人身自由,性暴力有2%(2例)。近七成申请者称遭遇两种以上暴力,除肢体暴力最常出现以外,还包括精神暴力、婚内性暴力、经济控制与剥夺人身自由等。家暴的平均持续时间长达3年,最高长达44年。 三分之一的保护令申请被驳回,成功核发率仅为54%。从各区来看,浦东新区核发率最高,为75%,其次是嘉定区和虹口区均为55%,闵行区为36%,而宝山区的驳回率高达83%。 在82个明确了申请保护措施的样本中,73%(60例)的申请书申请了两项以上的保护措施。其中笼统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核准率最高,为62%,其次是禁止某项具体的家暴行为,核准率为60%,再次是“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核准率为57%。迁出令的核准率仅为22%。有一例申请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反家暴法》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但被驳回。 超过七成的申请者都提交了至少一项证据,超过半数提交了两项以上的证据。近半数申请者提供了向公安机关求助的材料。而申请者提供的证据受到了较为严格的审核,很多证据并未得到采信,甚至警方开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有时也未能帮助申请人获得保护令。从裁定书中可见,法庭驳回申请的理由不时流露出性别角色陈规。7例申请特定的“其它保护措施”的申请全部被驳回。且有21%(19例)的申请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处理完毕。 有2份裁定书中体现了违反保护令的情况,但未见法院对施暴者违反保护令的责任认定和处罚。如果对此视而不见,违反者不必承担法律后果,将严重影响保护令的法律效力。 基于研究的具体发现,以及参考其它报道和研究,我们提出四条系统性建议和对司法机关的若干具体建议。我们期望,更多的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可以参考本报告,继续追踪上海市的保护令制度实施情况,或监测其他省市保护令的实施情况,让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更加以人为本、便捷有效,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 目录 摘要 一、研究背景及方法 二、 研究发现 (一)基本情况 1. 样本构成情况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性别与关系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年龄 4. 弱势群体作为申请人的情况 5. 代理人情况 (二)暴力情况 1. 暴力类型 2. 暴力持续时间 (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 证据 2. 申请保护措施 3.申请中的特定程序 (四)申请结果 1.申请人为弱势群体的裁定结果 2. 驳回情况及驳回理由 3. 处理时间 4. 保护令有效期 5. 违反保护令的情况 三、小结、讨论和建议 (一)小结:本研究的主要发现 (二)讨论:上海保护令实施的现状初探 1. 保护令申请数量较少,核发率较低 2. 特殊保护群体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 3. 核发标准过于严苛的问题 4. 代为申请保护令的问题 5. 对违反保护令的处理 (三)加强保护令制度实施的政策建议 四、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點此下載報告 #反家暴 #中國 #保護令
- 三年我们走了多远?中國反家暴法实施监测简报(2019.11)
到2019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后已经届满3年9个月。在此我们发布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的反家暴法实施情况监测简报。我们希望通过持续的监测,体现更多行动者的努力,揭示存在的问题,促进反家庭暴力法有效保障我国公民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特别是保障妇女人权。 实施中的重大进展 一.超过6个国家机关和24个省的247个配套文件 二.3省1市通过地方立法、 2个省草案已经征求公众意见 一个省出台七部门文件 •长春市(2017) •山东 2018年11月通过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19年实施 •湖北 2019年3月29日通过 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6月1日期实施 •湖南 2019年5月通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甘肃 2019年1月七部门出台《甘肃省贯彻sen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意见》 •陕西、贵州地方立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性部门配套文件集中在告诫制度、强制报告(特别是未成年人) 三.全国人大和至少6个省区市人大进行专题调研或执法检查 四.反家暴信息得到一定传播,明星家暴引发热议 五.特殊保护人群中,儿童保护有进展 六.绝大多数省警方出具了告诫书 七.绝大多数地市州法院核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八.落实法律责任,有施暴者受到治安和刑事处罚,或被起诉 九. 更多民间机构参与反家暴,体量小效果大 報告摘要 实施中的挑战: 一.反家暴信息数量每年降1/3,质量需提升 信息总量从实施一周年时的3227条下降到三周年时的1196条;新闻媒体发布量占比下降(40%)妇联系统发布占比持平,公益群体发布量保持增长(占比达21%),国家责任部门信息发布少,有的部门为0 全国妇联和各地妇联占总数23%, 湖南、黑龙江、广东妇联发布信息最多,10个省 二.几大制度作用发挥有限 •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之外,其他人群重视不够 •强制报告:很少使用 •告诫书:潜力远未发挥 •庇护:场所多而可及性差 •保护令:申请较少、核发率总体不到2/3、有的地方撤回率最高达1/3 •加害人矫治:规定不切实际,实践尚难开局 •撤销监护:适用反家暴法情况未知(未成年人保护而言),撤销对成年人监护权的判例尚未出现 三.实施中的其他挑战 1.多机构合作机制缺乏,跨地区合作难 2.服务质量欠佳,服务人员缺乏能力建设 3.数据和统计工作不力,信息披露不足并滞后 4.对家庭暴力理解狭隘 5.责任机构不能保护当事人隐私,甚至泄露当事人信息 6.难以落实问责 期望和建议 •人大: 继续执法检查和调研,督促; •国家机构:出台更加全面综合的配套措施,鼓励和支持公益机构开展反家暴工作; •国务院,尤其是妇儿工委,强化多机构合作,数据、培训; •作为责任方的国家机构:教育部、卫计委、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检察院、法院; •妇联组织:进一步增强性别平等意识和反家暴能力; •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立足一线,开拓视野,提升服务质量,发挥杠杆作用。 注:根据报道,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截止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率为63%。此前的分时间段数据是,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已发出690余份保护令;截至2017年10月,全国已签发人身保护令1830余份;至2018年6月底,全国共签发356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见保护令核发的增加趋势令人欣慰。https://www.sohu.com/a/298531457_313745 北京青年报,“全国法院发出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http://news.hljtv.com/2017/0309/868805.shtml. 2017年3月9日. 李丽静,王琦,“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家暴受害者‘保护伞‘’全国已发1830份”,新华社.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12/08/c_1122082528.htm. 2017年12月8日. 罗沙,“全国法院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超3500份”,新华社.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8-07/19/c_1123151107.htm. 2018年7月10日. 点击下载文件 #反家暴 #中國
- 黃沙律師:中國看守所被羈押人待遇調查報告
全国看守所 被羁押人 待遇调查报告 2019 年12 月11 日 作者:黄沙律师 目录 序言——————————————————————4 调查表内容———————————————————9 调研报告结果—————————————————12 看守所对于投诉的回应—————————————41 后记—————————————————————44 版权声明———————————————————45 報告下載
- 香港台灣反家暴香港機構介紹(部分)
部分反家暴相关机构介绍 香港机构 一、和谐之家 http://www.harmonyhousehk.org 作為一所專門處理家庭暴力的非牟利社會服務機構,和諧之家一直致力為家暴受害人提供適切的輔導及治療服務,推廣和諧及健康的家庭關係。由1985年成立全港首間為受虐婦女及其子女提供服務的庇護中心開始,機構至今已發展成為一站式的家暴防治中心,服務包括預防性社區教育工作、受虐及施虐者輔導、兒童目睹家庭暴力輔導及親職技巧訓練。此外,機構亦為跨專業人士提供培訓,並倡議政策及法律的改革。下设三个中心: 1.賽馬會和諧一心家暴防治中心 中心簡介 由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資助,賽馬會和諧一心家暴防治中心於2006年啟用,是全港第一間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為受家暴影響的家庭提供一站式全面服務。 服務內容 社區教育及資源;危機處理服務;個案及小組輔導;男士服務;兒童及青少年服務;施虐者服務;熱線服務;親職教育;政策及法律倡議 服務對象 家庭暴力個案中的受虐者及施虐者;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跨界別專業人士;社區居民 申請服務方法 致電熱線或機構服務單位;經社工或其他專業人士轉介 終止服務方法 服務使用者或機構均可要求終止服務 2. 「和諧徑」中心 中心簡介 「和諧徑」中心於2011年成立,位於葵青區石籬村,由匯豐銀行慈善基金及攜手扶弱基金贊助,專為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青少年提供多元化的外展服務,並致力教育社區人士預防家庭暴力,以建立和諧家庭及社區。 服務目標 透過「和諧快線」情緒教育流動車進駐全港小學,協助學童認識及適當表達情緒,建立良好人際關係;為受家庭暴力影響之兒童提供個別及小組輔導;提供親子活動及管教技巧訓練,以建立和諧家庭;加強葵青區預防家庭暴力的公眾教育工作 服務內容 「和諧快線」情緒教育流動服務;個案輔導服務;兒童及家長治療/教育小組;義工訓練;親子和諧關係體驗活動;和諧家庭社區教育服務 服務對象 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青少年,以及其家長;家庭暴力個案中的受虐者及施虐者 社區居民 申請服務方法 致電熱線或機構服務單位;經社工或其他專業人士轉介 終止服務方法 服務使用者或機構均可要求終止服務 3. 婦女及兒童庇護中心 服務目標 為受虐婦女及兒童提供安全和緊急的庇護服務;為正受家庭暴力困擾之家庭提供24小時即時支援及轉介服務;協助受虐婦女重建尊嚴及建立和諧生活;協助目睹或遭受家庭暴力影響的兒童消除家暴困擾 服務內容 短期住宿服務;評估服務;輔導及心理治療服務;社會資源資訊及轉介;離舍跟進服務,包括電話聯絡、家訪、輔導、情緒支援、轉介服務及互助小組等;個人及小組輔導;教育及發展性活動;24小時求助熱線輔導及跟進服務 (電話:2522 0434);即時輔導和情緒支援;危機評估;制定安全計劃;轉介及支援服務 服務對象 受虐婦女及其子女(任何年齡之女童及12歲以下之男童;如有需要,庇護中心會酌情考慮12 至14歲男童入住);香港居民及合法留港人士 *服務對象涵蓋少數族裔,以及不同性傾向、宗教或其他背景的人士 申請入住方法: 自行致電熱線 (電話:25220434);經社工或其他專業人士轉介 終止服務方法 : 庇護中心或入住婦女均可要求終止庇護中心服務 和諧之家統計數字 2014-2015 婦女熱線來電者資料統計 入住庇護中心婦女資料統計 入住庇護中心兒童資料統計 「小白兔心聲」兒童熱線來電統計 「和諧快線」情緒教育流動服務問卷調查統計 男士熱線來電者資料統計 「Teen Teen 愛尊線」資料統計 二、明爱向晴轩 http://fcsc.caritas.org.hk/ 服務宗旨 明愛向晴軒是一間家庭危機支援中心,為正面對危機、突變、困擾彧創傷的個人及家庭提供二十四小時一站式服務,協助服務對象及早預防危機的發生、提高處理危機的能力,及減輕所帶來的創傷。 服務內容 全年二十四小時運作,為有需要並合符入住資格之人士提供一至兩星期之短暫危機支援及避靜服務,中心位於觀塘道50號,入住期間由社工提供危機評估及輔導服務,並學習以積極態度處理個人或家庭的困擾,同尋出路。 服務對象 不論性別,為面對因婚姻衝突、婚外情、家庭成員衝突、喪親、家庭慘劇等等事件的人士提供即時的危機支援服務。 向晴熱線 18288 婚外情問題支援熱線 3161 6666 愛情專線 3161 1222 債務及理財輔導專線 3161 2929 小耳朵專線 3161 0000 避靜服務 危機專線及教育服務 333兒童服務 向晴誌 聯絡我們 明愛家庭服務 明愛社會服務部 三、群福妇女权益会 群福妇女权益会是香港一个注册慈善团体,非营利互助组织。关心社会边缘个案,弱势社群,例如天水围灭门惨案及类似的家庭暴力个案,以自助互助的形式,鼓励被虐妇女自强,协助当中受伤害的妇女,也期望社会人士严肃地重视性别歧视问题。 机构资料: https://woc.kanhan.com/tc/database_on_women_groups/organ_details.php?orgid=33 台湾机构 一、勵馨基金會 https://www.goh.org.tw/tc/index.asp 勵馨使命 勵馨本著基督精神,以追求公義與愛的決心和勇氣,預防及消弭性侵害、性剥削及家庭暴力對婦女與兒少的傷害,並致力於社會改造,創造對婦女及兒少的友善環境。 勵馨創立 1986年,傳教士高愛琪與梁望惠女士等一群基督徒,因為上帝的愛關心台灣不幸少女,致力創設中途之家「勵馨園」,首開國內民間機構收容不幸少女的先鋒,讓她們的生命也能如盛開的花朵,漫溢馨香。並於1988年創設台北市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2001年正式登記升級為全國性的「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勵馨發展 第一階段:中途之家(1988-1992)相信上帝的愛 因著上帝的愛,1988年一群基督徒看見不幸少女的需求,建立全台第一所不幸少女的中途之家展開收容服務。 第二階段:反雛妓運動(1992-1995)相信上帝的公義 因著上帝的公義,推動反雛妓華西街慢跑社會運動,促使勵馨版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通過。 第三階段:少女保護的行動者(1995-2001)相信上帝的憐憫 因著上帝的憐憫,建立全台少女希望網絡據點,並成立「蒲公英治療中心」,提供遭受性侵害及其重要他人諮商治療。 第四階段:Empower 少女與婦女(2001-2008)相信上帝的榮美 跳脫上對下的保護服務模式,並以充權理念協助弱勢少女、婦女處境,協助她們恢復上帝的榮美並找到力量的出口。 第五階段:終止性/性別暴力,共創性別公義的社會(2008- 相信上帝的大能 因著上帝的大能,期許終結社會中所有性/性別暴力行為與壓迫,建立性別公義的社會。加入全球反暴力行動,引進世界名劇「陰道獨白」,力推V系列活動,並發展本土陰道故事「拾蒂」劇本與演出,期許台灣成為一個性別公義的社會。 勵馨服务 https://www.goh.org.tw/tc/p5-service.asp 二、現代婦女基金會 http://www.38.org.tw/A-index.asp 願景:建構平等、安全、尊嚴與發展的友善社會環境,使婦幼免於暴力傷害,並積極迎向陽光、開創自我。 現代婦女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於民國七十六年,成立之初,主要是期待協助婦女朋友在社會快速的變遷,與現代、傳統的角色中找到平衡點。但在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婦女朋友基本的「人身安全」並未受到重視,我們認為這是婦女權益無法完善發展的重要原因,因為所有婦女權益的提升,都必須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來做最基礎的思考。 因此,早在民國七十七年我們就成立了「婦女護衛中心」,提供受暴婦女專業的法律、醫療、報案、出庭諮詢與陪同等服務,成為全國第一個提供遭受性侵害、家庭暴力、性騷擾婦女、兒童服務的公益團體。 多年來,我們仍持續不斷的關懷遭受暴力侵害的婦女,更以實際的行動發展成為專業社會工作機構,從個案輔導直接服務、預防宣導、到法律推動等間接服務及倡導工作,持續為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婦女朋友爭取平等、安全及尊嚴的社會環境,積極的推動各項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與服務方案。我們亦結合各界專家、律師和學者組成「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成為本會在各項業務推動時的指導。 服務宗旨 1.扶助遭受性別暴力傷害的被害人與家庭,提供全面性的關懷服務,並積極協助生活重建與強化社會適應能力。 2.倡導政府部門建立性別暴力被害人與家庭資源與服務制度,並提供督導與教育訓練,以提昇網絡服務效能。 3.進行本土化實務研究發展工作,並推動各項修法與監督法案落實工作,以確保性別暴力被害人與家庭權益。 4.協助身處家事案件紛爭之家庭,創造修復關係之機會,並維護兒童、少年及弱勢族群之(訴訟)權益,使其擁有穩定之生活。 服務對象 1.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之被害人。 2.涉及監護權、探視權、剝奪親權等家事案件之未成年子女。 服務範疇 1.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服務 2.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社工服務 3.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服務 4.家事事件司法社工服務 5.兒少法庭權益保護服務 6.研究發展與教育宣導 7.法律修定及制度推動 三、台灣防暴聯盟 http://www.tcav.org.tw/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七夕情人節,勵馨基金會、雙福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雙胞胎協會、台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遇計劃協會、兒童福利聯盟、東吳大學安素堂、台北北安扶輪社、台大婦女研究室、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及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等十一個民間團體正式成立「防暴三法推動聯盟」。 聯盟成立宗旨在於喚起國人及政府機關重視暴力防治問題、加強暴力防治政策,並促使立法院盡速通過尚在在立法院審議中之防暴三法:「性騷擾防治法」、「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條文」,保護遭受家庭暴力及性暴力被害人脫離暴力陰影,開創彼此相愛、互相尊重的安全生活環境。 經過防暴三法推動聯盟之努力推動,再加上立法院不分黨派立法委員之齊心全力支持,防暴三法中之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條文、刑法修法條文終於在九十四年一月間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嗣中華民國婦女會總會、關懷文教基金會、台南市青少年生活關懷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四個團體陸續加入防暴三法推動聯盟,聯盟成員因防暴三法中已通過約三分之二法案,所以於九十四年決議將聯盟名稱更改為「台灣防暴聯盟」。 台灣防暴聯盟之成立宗旨,係延續防暴三法推動聯盟之成立宗旨,除繼續推動尚未通過之防暴三法外,並關心防暴相關法規及政策之擬定及落實、中央及地方防暴專責單位之組織編制等問題,希望能結合民間團體、立法委員及政府機關之力量,為國人打造全方位之暴力防治及安全生活環境。 四、板橋地院家暴事件服務處 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76&contentID=47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到庭之服務項目 一、提供被害人或證人社工或法警陪同出庭之機制: 辦法:被害人或證人可提前到庭至本院第二院區三樓臺北縣政府社會局駐本院服務處「卿庭」或法警室提出陪同出庭之需求。 二、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派駐本院服務處「卿庭」軟硬體設施,除基本之獨立空間、隱密之會談處所,另有開庭查詢機、開庭顯示燈號連線系統、安全鈕扣及被害人離院之安全機制,需用時尚有公務車搭載被害人離院之機制: 辦法: (一)、提供被害人及加害人諮詢及會談之隱密空間。 (二)、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派駐本院服務處「卿庭」之社工人員提供專業及耐心、愛心之服務。 (三)、「卿庭」之會談空間設有安全鈕扣,如遇有緊急情形壓下安全鈕扣時,法警會立即給予安全上之支援及維護。 (四)、「卿庭」服務的項目有:協助聲請家暴事件、陪同出庭(退庭)、心理諮商及輔導、資源之轉介等等。 (五)、本院審理家暴事件時,如有安全之虞時可當庭向法官聲請先行離庭,如有緊急情形時本院有提供公務車搭載被害人離院之機制(此部分詳情為維護被害人之安全不便詳載)。 三、被害人於必要時,可藉由法官通道進入法庭及退庭。 辦法:被害人於開庭或庭後有安全之虞時,可利用法官通道進入法庭或退庭。 五、台北律師公會 http://www.tba.org.tw/ 台灣在日治時期即成立台北辯護士會。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接收日本總督府、台灣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同日在台北的律師亦將台北辯護士會及法曹學會,重整為台北律師公會,1947年8月15日台北律師公會依律師法規定正式成立。 台北律師公會的歷史沿革及會務發展,約略可分為以下幾個時期: 1945年~1950年,會員人數從19人增加到182人,會員中大多為中國大陸來台之律師。 1951年~1962年,會員人數已達488人,此時期之會員,多係以檢覈方式取得律師資格者;但至1950年代後期,開始陸續有在台灣接受正式大學法學教育經高考取得資格之律師加入公會,並擔任公會幹部。 1963年~1971年,在公會人事及經費逐步健全下,會務開始轉型,並謀求會員執業環境的改善,如公會設計製作各式委任狀供會員購買使用,以便利會員與當事人簽署,並增加會務收入;1964年,台北律師公會修訂章程分別設立「風紀委員會」及「律師通訊編輯委員會」以整飭律師風紀及辦理法學刊物出版事務。此期間的會員人數增長緩慢,至1971年約509人。 1972年~1981年間,本公會除積極爭取會員權益外,並更進一步關注促進法律專業的提升及社會活動的參與;1979年爭取土地登記業務可由律師代辦,獲內政部支持;1979年6月底《律師通訊》月刊第一期出刊;1981年推動會館籌建。在這10年間會員人數成長近一倍,總數約達896人。 1982年~1990年間,會員人數已突破千人,達1,286人,此期間台北律師公會持續參與社會活動,如1983年制訂「台北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正式推動平民法律服務。1987年解嚴後,台北律師公會更進一步關懷人權議題,並開拓國際交流事務。 1990年~2000年,自第19屆理監事會起,台北律師公會確立「對外有聲音、對內要做事」的重要會務發展方針,除發表「正視國土分裂之十項『憲政改革聲明』」外,並首次走上街頭參與「520民主大遊行」。1990年7月,《律師通訊》改版為《律師雜誌》發行全國;1994年會員大會通過購建會館,在全體會員的熱烈捐贈下,1996年1月買下現址會館。1996年第21屆理監事會起設立「律師與人文委員會」,舉辦各項人文活動,提升會員之人文素養,開啟多元推動會務時期;1999年訂定「會員在職進修辦法」,建立常態性的律師在職進修機制;2000年正式於章程訂定「在職進修」相關規定。 此期間會員人數倍數成長至2,440人。 2001年~2010年,為健全律師制度,台北律師公會提出「廢除登錄限制」、「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全聯會制度變革」等修正律師法之重要主張;2003年首創開辦「法律文學獎徵文比賽」,理事會為因應相關事務,並新設出版委員會及法律文學委員會;2004年訂定「會員與委任當事人因委任契約內容爭議調處辦法」,進一步健全自律自治;2005年出版《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2005年第24屆理監事會起,揭示「服務優先、理念傳承」會務發展方針;2007年首度開辦「刑事辯護技巧研習班」精修課程;2008年訂定「在職進修課程修習證明書核發辦法」及「特定領域帶狀課程推動辦法」,完備並深化在職進修制度;2009年改版《律師雜誌》為《在野法潮》季刊,以深入淺出的人文筆觸,為法律人與社會大眾搭建溝通的橋樑;2010年修改章程,將會員區分主區會員與兼區會員,並調降會員之會費,以減輕會員執業負擔,並率先為會員規劃辦理「律師責任保險」,以分散會員執業風險,並保障當事人權益。 六、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home 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 經過民間之多方奔走及司法院之大力支持下,「法律扶助法」終於在2003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在2004年1月7日由陳水扁總統公布,這對於如勞工、婦幼、原住民等弱勢的窮人而言,是一大喜訊。往後弱勢的窮人,如有法律上之需求,諸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的撰寫,或者是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將不再求助無門。由國家(司法院)所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會予以協助。 依照「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本基金會之經費由司法院及相關政府機關及團體捐助。本會已由司法院捐助,於2004年4月22日正式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並於7月1日正式開辦受理民眾申請,自此開展台灣法律扶助工作的步伐。而開辦同時亦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等5個高等法院所在地成立分會,而2005年1月又增設了桃園、新竹、彰化、宜蘭、 台東5個分會,該年7月再增設基隆,苗栗、南投、雲林、嘉義、屏東、澎湖、金門以及馬祖等九個分會,2006年12月新設板橋分會,2009年8月成立士林分會。目前共有21個分會佈於全國為經濟弱勢的民眾服務。 #NGO #香港 #台灣 #反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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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勵馨基金會 https://www.goh.org.tw/tc/index.asp 勵馨使命:勵馨本著基督精神,以追求公義與愛的決心和勇氣,預防及消弭性侵害、性剥削及家庭暴力對婦女與兒少的傷害,並致力於社會改造,創造對婦女及兒少的友善環境。 勵馨創立:1986年,傳教士高愛琪與梁望惠女士等一群基督徒,因為上帝的愛關心台灣不幸少女,致力創設中途之家「勵馨園」,首開國內民間機構收容不幸少女的先鋒,讓她們的生命也能如盛開的花朵,漫溢馨香。並於1988年創設台北市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2001年正式登記升級為全國性的「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勵馨發展 第一階段:中途之家(1988-1992)相信上帝的愛 因著上帝的愛,1988年一群基督徒看見不幸少女的需求,建立全台第一所不幸少女的中途之家展開收容服務。 第二階段:反雛妓運動(1992-1995)相信上帝的公義 因著上帝的公義,推動反雛妓華西街慢跑社會運動,促使勵馨版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通過。 第三階段:少女保護的行動者(1995-2001)相信上帝的憐憫 因著上帝的憐憫,建立全台少女希望網絡據點,並成立「蒲公英治療中心」,提供遭受性侵害及其重要他人諮商治療。 第四階段:Empower 少女與婦女(2001-2008)相信上帝的榮美 跳脫上對下的保護服務模式,並以充權理念協助弱勢少女、婦女處境,協助她們恢復上帝的榮美並找到力量的出口。 第五階段:終止性/性別暴力,共創性別公義的社會(2008- 相信上帝的大能 因著上帝的大能,期許終結社會中所有性/性別暴力行為與壓迫,建立性別公義的社會。加入全球反暴力行動,引進世界名劇「陰道獨白」,力推V系列活動,並發展本土陰道故事「拾蒂」劇本與演出,期許台灣成為一個性別公義的社會。 勵馨服务 二、現代婦女基金會 http://www.38.org.tw/A-index.asp 願景:建構平等、安全、尊嚴與發展的友善社會環境,使婦幼免於暴力傷害,並積極迎向陽光、開創自我。 現代婦女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於民國七十六年,成立之初,主要是期待協助婦女朋友在社會快速的變遷,與現代、傳統的角色中找到平衡點。但在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婦女朋友基本的「人身安全」並未受到重視,我們認為這是婦女權益無法完善發展的重要原因,因為所有婦女權益的提升,都必須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來做最基礎的思考。 因此,早在民國七十七年我們就成立了「婦女護衛中心」,提供受暴婦女專業的法律、醫療、報案、出庭諮詢與陪同等服務,成為全國第一個提供遭受性侵害、家庭暴力、性騷擾婦女、兒童服務的公益團體。 多年來,我們仍持續不斷的關懷遭受暴力侵害的婦女,更以實際的行動發展成為專業社會工作機構,從個案輔導直接服務、預防宣導、到法律推動等間接服務及倡導工作,持續為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婦女朋友爭取平等、安全及尊嚴的社會環境,積極的推動各項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與服務方案。我們亦結合各界專家、律師和學者組成「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成為本會在各項業務推動時的指導。 服務宗旨 1.扶助遭受性別暴力傷害的被害人與家庭,提供全面性的關懷服務,並積極協助生活重建與強化社會適應能力。 2.倡導政府部門建立性別暴力被害人與家庭資源與服務制度,並提供督導與教育訓練,以提昇網絡服務效能。 3.進行本土化實務研究發展工作,並推動各項修法與監督法案落實工作,以確保性別暴力被害人與家庭權益。 4.協助身處家事案件紛爭之家庭,創造修復關係之機會,並維護兒童、少年及弱勢族群之(訴訟)權益,使其擁有穩定之生活。 服務對象 1.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之被害人。 2.涉及監護權、探視權、剝奪親權等家事案件之未成年子女。 服務範疇 1.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服務 2.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社工服務 3.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服務 4.家事事件司法社工服務 5.兒少法庭權益保護服務 6.研究發展與教育宣導 7.法律修定及制度推動 三、台灣防暴聯盟 http://www.tcav.org.tw/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七夕情人節,勵馨基金會、雙福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雙胞胎協會、台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遇計劃協會、兒童福利聯盟、東吳大學安素堂、台北北安扶輪社、台大婦女研究室、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及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等十一個民間團體正式成立「防暴三法推動聯盟」。 聯盟成立宗旨在於喚起國人及政府機關重視暴力防治問題、加強暴力防治政策,並促使立法院盡速通過尚在在立法院審議中之防暴三法:「性騷擾防治法」、「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條文」,保護遭受家庭暴力及性暴力被害人脫離暴力陰影,開創彼此相愛、互相尊重的安全生活環境。 經過防暴三法推動聯盟之努力推動,再加上立法院不分黨派立法委員之齊心全力支持,防暴三法中之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條文、刑法修法條文終於在九十四年一月間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嗣中華民國婦女會總會、關懷文教基金會、台南市青少年生活關懷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四個團體陸續加入防暴三法推動聯盟,聯盟成員因防暴三法中已通過約三分之二法案,所以於九十四年決議將聯盟名稱更改為「台灣防暴聯盟」。 台灣防暴聯盟之成立宗旨,係延續防暴三法推動聯盟之成立宗旨,除繼續推動尚未通過之防暴三法外,並關心防暴相關法規及政策之擬定及落實、中央及地方防暴專責單位之組織編制等問題,希望能結合民間團體、立法委員及政府機關之力量,為國人打造全方位之暴力防治及安全生活環境。 四、板橋地院家暴事件服務處 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76&contentID=47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到庭之服務項目 一、提供被害人或證人社工或法警陪同出庭之機制: 辦法:被害人或證人可提前到庭至本院第二院區三樓臺北縣政府社會局駐本院服務處「卿庭」或法警室提出陪同出庭之需求。 二、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派駐本院服務處「卿庭」軟硬體設施,除基本之獨立空間、隱密之會談處所,另有開庭查詢機、開庭顯示燈號連線系統、安全鈕扣及被害人離院之安全機制,需用時尚有公務車搭載被害人離院之機制: 辦法: (一)、提供被害人及加害人諮詢及會談之隱密空間。 (二)、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派駐本院服務處「卿庭」之社工人員提供專業及耐心、愛心之服務。 (三)、「卿庭」之會談空間設有安全鈕扣,如遇有緊急情形壓下安全鈕扣時,法警會立即給予安全上之支援及維護。 (四)、「卿庭」服務的項目有:協助聲請家暴事件、陪同出庭(退庭)、心理諮商及輔導、資源之轉介等等。 (五)、本院審理家暴事件時,如有安全之虞時可當庭向法官聲請先行離庭,如有緊急情形時本院有提供公務車搭載被害人離院之機制(此部分詳情為維護被害人之安全不便詳載)。 三、被害人於必要時,可藉由法官通道進入法庭及退庭。 辦法:被害人於開庭或庭後有安全之虞時,可利用法官通道進入法庭或退庭。 五、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home 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 經過民間之多方奔走及司法院之大力支持下,「法律扶助法」終於在2003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在2004年1月7日由陳水扁總統公布,這對於如勞工、婦幼、原住民等弱勢的窮人而言,是一大喜訊。往後弱勢的窮人,如有法律上之需求,諸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的撰寫,或者是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將不再求助無門。由國家(司法院)所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會予以協助。 依照「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本基金會之經費由司法院及相關政府機關及團體捐助。本會已由司法院捐助,於2004年4月22日正式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並於7月1日正式開辦受理民眾申請,自此開展台灣法律扶助工作的步伐。而開辦同時亦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等5個高等法院所在地成立分會,而2005年1月又增設了桃園、新竹、彰化、宜蘭、 台東5個分會,該年7月再增設基隆,苗栗、南投、雲林、嘉義、屏東、澎湖、金門以及馬祖等九個分會,2006年12月新設板橋分會,2009年8月成立士林分會。目前共有21個分會佈於全國為經濟弱勢的民眾服務。 六、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http://www.dvp.ntpc.gov.tw/ 解嚴前後臺灣婦女運動濫觴:民國72年李元貞成立「婦女新知」雜誌,開始80年代的臺灣婦女運動。自76年政府宣佈解嚴,婦權運動和其他社會運動一樣,展現社會改造旺盛企圖心。各種婦運組織紛紛成立,由女性為女性發聲,關懷臺灣社會中婦女與兒童受壓迫歧視相關議題,爭取女性權益。民國76年推動「反對販賣人口--關懷雛妓」行動,將婦權運動結合原住民、兒童人口押賣、人權問題,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和迴響,也成功集結婦運及社運團體力量。 關於婦女人身安全議題的野火燒起,卻是起因於兩件不幸的女性受暴事件,使婦女安全生活空間的議題受到重視。82年間臺灣發生了鄧如雯殺夫案,震驚社會!其遭受性暴力及婚姻暴力的不幸遭遇,在婦女團體的奔走之下,社會輿論持續討論家庭暴力議題,也催生了「法入家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訂定;民國85年11月30日,婦運工作者、民進黨婦女發展部主任彭婉如在高雄遭計程車司機強暴致死,再度震驚社會各界。再度為婦女人身安全敲下一記響鐘。婦運人士不但發起當天為「女權日」,亦在同年的12月21日發起「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活動。除哀悼彭婉如的殉難外,更要求政府重視治安與婦女人身安全的問題,儘速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86年3月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內政部於86年5月9日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行政院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成立24小時婦女保護中心;高雄市政府開設防暴專線。民國87年6月2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實施,內政部於88年4月23日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91年7月24日合併成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為我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最高行政機關。 為了推動婦幼保護工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自民國79年起陸續設置「兒童中心」、「青少年中心」、「婦女服務中心」。86年12月31日性侵害防治法通過,設置「臺北縣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及被害人權益保護工作。87年6月2日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於88年6月24日合併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89年8月2日正式成為獨立行政機關,組織隸屬社會局,配置專業社會工作人員,並結合本市衛生、醫療、警察、司法、教育、戶政、勞工等資源,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提供各項服務。 服務對象 · 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包括兒童少年虐待、婚姻暴力、老人虐待及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規定之家庭成員(含受暴外籍配偶)。 · 遭受性侵害之受害人,包括家庭內亂倫案件。 · 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之兒童、少年。 服務項目 · 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通報 · 性交易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管理及個案輔導 · 協助報案及緊急救援 · 協助診療及驗傷處理 · 緊急庇護安置 · 協助或代為聲請保護令 · 法律諮詢及扶助 · 心理諮商與親職教育服務 · 協助申請各項社會福利補助 · 陪同偵訊、陪同出庭 ·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 · 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服務 · 職業訓練及就業轉介服務 · 轉介其他適當社會福利單位 · 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處遇計畫安排轉介 · 辦理教育訓練與宣導活動 其他相关: 旭立基金會(施暴者處遇計畫) http://www.shiuhli.org.tw/index.jsp 萬芳醫院社福室(醫院驗傷) http://www.wanfang.gov.tw/p9_medical_detail.aspx?cu=178 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官及檢察官檢舉) https://www.jrf.org.tw/ #反家暴 #台灣 #NGO #性別
- 香港台灣同志機構整理
香港同志机构:(標黄为法律相关) 1,香港性小眾平權聯盟:(起草《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民間建議方案):於2012年 11月由多個同志、跨性別、基督宗教、性工作和大專學生組織聯合組成,致力推動性小眾平等權利,成員包括(按筆劃排序): 九龍佑寧堂、(教会) 女同學社、(注册) 中大性別關注組、 午夜藍、(男性及跨性別性工作者):法律支援和倡议 世界公民协会、:法律咨询服务 同自在、(个人成长) 同志公民、 姊妹同志:性權 姐姐仔會:女性性工作者,法律咨询 性神學社:法律倡议,性小众 性?無別! 香港中文大學酷兒團契、 香港基督徒學會、 眾樂教會、 基恩之家:同志教会 基督教協進會性別公義促進小組、 跨性別資源中心:法律倡导工作 黑天使音樂劇團、 G點電視:女同学社成立的,媒体层面 Queer Straight Alliance 2,其他同志团体: 香港女同盟会:政策倡議、人權狀況研究及紀錄 同志健康促进会:1993年成立 女角平權協作組(同志) 香港彩虹:成立於1998年12月1日 (世界愛滋日):法律支援 香港性文化學會 國際特赦香港分會:lgbti 妇女动力基金会:社会倡议 台湾同志团体:(表黄为法律相关) 主要参考:https://hotline.org.tw/services/89 1.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研究並推動性別平權相關法律及政策 弱勢性別(包括同性戀、跨性別)人權之推廣落實、性別全民教育與理論探討、反歧視法推動。 網站:http://gsrat.net/ 電話:(02)2228-9598 Email:gsrat@gsrat.net 郵政信箱:220板橋郵政21-6號信箱 2.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致力於推動台灣的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制度。 網站:http://tapcpr.org/ 電話:02-2932-1292 地址:台北市文山區景福街188號 Email:tapcpr2010@gmail.com facebook:搜尋「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3. 台湾同志咨询热线协会:1998年成立,是台湾同性恋社群所成立的民间组织,提供包括同志人权、同志家庭、同志教育、艾滋病防治等电话咨询服务与国际交流等工作。1998年由同志专业助人工作者协会、教师同盟、同志公民行动阵线与及Queer'n Class(现台湾性别人权协会)等四个同志或性别团体共同组成,于2000年向内政部登记立案。 网址:https://hotline.org.tw/ 4.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的前身為「女同志媽媽聯盟」與「拉媽報」,兩者於2007年7月整併,正式更名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由同志媽媽及其伴侶、小孩,以及未來想有家庭的同志朋友一起參與;也歡迎男同志爸爸、想生小孩的男同志一起加入,共同書寫台灣同志文化;建立台灣同志家庭在交友、社會福利、教育等相關支持系統,並積極爭取同志家庭相關權益而努力。 網站:http://www.lgbtfamily.org.tw Email:registration@lgbtfamily.org.tw 電話:02-2929-7086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安樂路473巷4號4樓 facebook:搜尋「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5. 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以尊重多元的精神,藉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進行文化、學術、教育上的交流,使人生與社會至於臻善。 網站:http://tas.bravo.org.tw Email:tasbravo@gmail.com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康街42號 電話:07-5364490 facebook:搜尋「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6. 同志父母愛心協會 亞洲第一個同志父母組成的團體,陪伴同志父母幫助孩子。 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site/parentsoflgbt Email:parentsoflgbt@gmail.com facebook:搜尋「同志父母愛心協會」 7. 台灣女同志拉拉手協會:成立于2004年8月1日 服務項目:在台北定期舉辦給女同志參加的聚會活動、生活講座、交友聯誼。 網站:http://www.leshand.org Email:leshand2004@gmail.com 8. Bi the Way‧拜 坊 網址:http://bitheway.pixnet.net/blog facebook:搜尋「Bi the Way‧拜坊」 說明:雙性戀組成的團體,在台北、台中、高雄都有定期聚會活動,歡迎雙性戀或對雙性戀友善的朋友加入。 9. 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法律倡议 網址:http://www.istscare.org Email:info@istscare.org facebook:搜尋「性別不明關懷協會」 10. 國際陰陽人組織中文版:法律倡议 網站:http://www.oii.tw/ facebook:搜尋「國際陰陽人組織中文版」 11,婚姻平权大平台:婚姻平權大平台於2016年11月正式成軍, 為2016主要推動婚姻平權法案修民法的官方平台,由五個同志與性別組織所組成,分別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酷摩沙獎 网址:http://equallove.tw/ 12,同光同志长老教会:台湾第一个同志组成的基督教新教教会,成立于1996年。 #LGBT+ #香港 #台灣
- 發改委、財政部等七部門《關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202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残 联 2019年12月27日
- 《廣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2020.5施行)
編注:《廣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一次將無障礙設施的受益者從殘疾人擴展到老年人、傷病患者、孕婦和兒童等群體,些微地體現出了 “通用設計”的理念,在此基礎上,提出無障礙建設規劃應該徵求殘疾人組織、裡老年人組織和婦女聯合會的意見,以及政府至少每五年組織一次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的評估。 而具體到實踐中,這些涉及殘障組織參與和監督的程序性條款,如何啟動和落實?《規定》中提及的“殘疾人組織”,並非單指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因此,我們認為,從事殘疾人服務、支持和權益保護工作的民間組織, 也可以據此進行參與和監督。 無障礙環境,在《殘疾人保障法》(2008)和《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2012)的立法條文中, 是允許“創造條件”逐步實現的。《規定》較之前進了一步,對主要公共場所、公共交通站點、醫院、公共文化機構等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都做了強制性的要求。並且明確提出了投訴、舉報的渠道,即第9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通過政府服務熱線進行投訴和舉報。《規定》中明確了“有關部門”的責任分配,即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林業園林、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進行監督和管理。殘障者因無障礙設施無法使用而被阻時,有了更明確的救濟渠道;殘障者和殘障組織,也有了政府熱線之外的監督方式。 遺憾的是,《規定》的徵求意見稿中的幾大追責亮點,在正式的《規定》中並未被採納,其中包括:(1)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单位的责任(新建工程的無障礙建設應和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不符合無障礙建設強制性規範的要求和影響行動不便者順利通行的建設項目不予發放規劃許可證”,未按照經批准的無障礙設計方案施工的“不予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等;違反以上規定的設計、施工、驗收部門,將由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治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2)损毁、占用无障碍设施的法律责任;(3)無障礙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不作為的責任等。可見,最終出台的《規定》較其徵求意見稿更為保守,地方政府在規範性文件制定和討論的過程中,應該也考慮到了企業應在什麼限度內承擔無障礙建設的責任。但缺少了以上重要的追責條款,《規定》中提及的、看來有效的創新舉措, 例如 “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以及殘疾人組織參與新建無障礙設施的試用(第十一條),在實踐中將缺乏實際的法律約束力。 另外,《規定》很少涉及信息無障礙,對於有視覺、聽覺障礙的群體,以及心智障礙的群體,如何保障信息的可及性?除了21條規定的,將重要的公開政務信息製作成盲文版、有聲版在公共圖書館發布之外,常用的基礎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等方面,以及重大公共衛生、公共安全事件的信息通報,都應考慮到視覺、聽覺障礙群體可以無障礙地獲取信息。 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20年3月6日 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协调工作制度。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园、碧道、公共厕所、港口等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文化广电旅游、金融、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交通、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港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市残疾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报告。 第六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本系统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列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可以聘请监督员,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可以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组织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可以定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环境知识、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供指导和帮助。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 本市鼓励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 第九条 对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反映,或者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港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监督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履行保护或者维修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轮椅坡道或者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应当设置缘石坡道; (二)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公共交通站点以及城市广场,应当铺设盲道,且盲道铺设应当连续,并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垃圾箱等障碍物; (三)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觉障碍者使用; (四)公共建筑、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内的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当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信号或者指示装置;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七)地铁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机场、公园、医院、国家机关窗口服务单位、文化体育类公共建筑、餐厅、商场、银行营业服务场所、居民小区的出入口设置台阶的,应当设置轮椅坡道; (八)国家机关窗口服务单位、银行营业服务场所、旅游景区、公园、医院、大中型商场的卫生间以及室外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和无障碍厕位。 村庄应当逐步建设无障碍设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设置缘石坡道,村民综合服务中心、活动广场、公园、公共厕所设置相关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设计委托时,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对应当设计无障碍设施而未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新建地铁站等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设置可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电梯。 已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未设置可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电梯,但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逐步组织实施无障碍改造。 第十三条 下列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规定,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一)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 (二)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停车场; (三)中型、大型、特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 前款规定的停车场已建成但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逐步完成设置。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其他机动车不得占用。肢体残疾人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时,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机动车停放者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影响治安管理秩序或者涉嫌消防违法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停车场属于政府举办的,应当减半收取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鼓励其他停车场经营者免收或者减收残疾人停车费用。 第十四条 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一)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地铁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场所; (二)城市的主要道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 (三)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机构或者场所;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窗口服务场所; (五)旅游景点、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建设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残疾人联合会,由其安排残疾人代表参加试用。 第十五条 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和巡游出租车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可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并制定相配套的无障碍服务规范。 公共(电)汽车和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 无障碍车辆停靠的公交站台,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鼓励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向轮椅乘客提供满足其乘车需要的无障碍车辆和服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及时维护和修复,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修复责任的,按照其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港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巡检制度,定期检查无障碍设施维护使用状况,对残疾人使用不便的无障碍设施及时督促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进行整改。检查、督促整改无障碍设施时应当听取残疾人意见。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园以及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港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以及养老服务设施;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地铁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 (五)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广场、绿地、公园; (七)与行动不便者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场所。 前款规定的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的,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新建配备手扶电梯或者直升电梯的公共图书馆、地铁站、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应当在电梯处设置语音提示功能,便于视力残疾人、老年人等识别电梯所在位置、运行方向以及所在楼层。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已建成但未在手扶电梯或者直升电梯设置语音提示功能的,应当逐步完成设置。 第二十条 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应当根据轮椅车使用者、视力残疾人、语言听力残疾人等群体无障碍信息交流的需求,引导和鼓励有关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课题研究,研发、推广和应用无障碍地图、教学材料、翻译软件等满足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官方网站的无障碍信息建设、改造,并将下列重要的公开政务信息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声版提供给市、区公共图书馆,供视力残疾人阅读: (一)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统计部门年度统计公报中的重要数据资料; (四)与残疾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本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出行,应当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携带导盲犬的视力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士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或者停车场经营者对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10号)同时废止。 #殘障 #無障礙
- 台灣低視力人士輔具訴願案
新北市一位低視力人士A,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71條,向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申請輔具輔助。輔具資源中心對A的狀況和需求進行了評估,認為他適用放大鏡、手持放大鏡和某一款便攜的擴視機。於是A向輔具請款部門申請了經費補貼,用於購買手持放大鏡和某一款便攜擴視機。 然後,A發現IPAD Pro的功能更好,既完全符合該款便攜擴視機的功能,還有更多功能可以滿足他的需要。輔具請款部門發現,他用專門的輔具補貼經費購買了IPAD Pro而非申請的某款便攜設備,就否決了A的輔具經費補貼。 A提起了訴願,被處理訴願的行政部門以A購置的輔具與核准項目不符為由,否准了A的輔助經費補助。A於是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新北市政府認為,IPAD Pro 具有某款便攜擴視機的功能,且“輔具之選擇應當以障礙者需求為中心,包含通用產品,其功能應為滿足視障者於一般生活中完成各項事務,並兼顧其休閒生活,則系爭輔具即具上述功能,在視障者使用時即是為視障者所設計之輔具。且原處分機關認定系爭輔具並非可攜式擴視機,明顯區分視障者與非視障者造成歧視,此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符。”而且,IPAD Pro 可以更好的放大屏幕,並且帶有語音讀屏系統可供視力障礙者將文字轉譯成語音,“符合通用設計,其功能遠高於可攜式擴視機”因此認定,原訴願處分機關做出否准的決定無效。 新北市政府處理本項訴願時,不僅考慮到《殘疾人權利公約》中的“通用設計”理念,考慮到輔具選擇應以殘障者本人的需求為中心,也援引了《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十五條,即人人皆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帶來的便利。 以下新北市政府對該案件的訴願決定書。 案 號: 1086060450 要 旨: 因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1081019457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71 條 全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86060450 號 訴願人 高○強 代理人 宋一心 律師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上列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 年 5 月 3 日新北社障字第 1080790249 號函附核定名冊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 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為中度視覺身心障礙者,前於民國(下同)107 年 12 月 6 日向本市輔具 資源中心(下稱輔具中心)申請輔具輔助,經輔具中心評估有放大鏡、手持望遠鏡及 可攜式擴視機 B 款之輔助需求,並於同日核定。訴願人就前揭手持望遠鏡及可攜式 擴視機 B 款之 2 項輔具,經由本市新店區公所(下稱新店區公所)向原處分機關 請款,經原處分機關就手持望遠鏡部分予以補助,惟認訴願人所購置項目(iPad Pro ,下稱系爭輔具)與核定項目(可攜式擴視機 B 款)不符,乃以 108 年 3 月 2 8 日新北社障字第 10804818531 號函請訴願人補正。嗣訴願人以 108 年 4 月 2 9 日輔具補助請款單檢附系爭輔具報價單再向原處分機關請款,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 願人所購置系爭輔具與核定項目(可攜式擴視機 B 款)不符,乃以首揭號函附核定 名冊否准補助。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 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及補充理由意旨略謂: (一)原處分並未敘明何以不符之理由,顯有重大瑕疵,為無效違法之行政處分,且 訴願人購置之系爭輔具具有之功能符合「輔助輔具基準表」表列品項「可攜式 擴視機 B 款」之規格或功能規範,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輔助輔具基準表」規定。又依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人權模式解釋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輔具之選擇應當以障礙者需求為中心,包含通用產品,其功能應為 滿足視障者於一般生活中完成各項事務,並兼顧其休閒生活,則系爭輔具即具 上述功能,在視障者使用時即是為視障者所設計之輔具。且原處分機關認定系 爭輔具並非可攜式擴視機,明顯區分視障者與非視障者造成歧視,此與身心障 礙者權利公約不符。況主管機關 108 年 3 月 7 日社家障字第 108010238 2 號函釋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應為無效。 (二)訴願人所購置之系爭輔具有輔助使用介紹影片提供「文字描述」,讓視覺障礙 者得以用聽覺來看電影,也可調整色彩或對比度來輔助判讀螢幕上文字或圖案 ,又直接使用系爭輔具之相機功能對準所欲放大之文件或圖像,可拍照後在螢 幕上放大,放大倍率高達 15 倍,且其設計是致力讓人人可用,符合通用設計 ,其功能遠高於可攜式擴視機,得滿足對訴願人上課、念書之需求,並請撤銷 原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所購買系爭輔具,雖其具備多項功能,惟產品名稱及主要 功能確非擴視機,且市面上確有多家廠商皆有販售本案所稱之擴視機,不致使訴 願人有購置之窒礙,系爭輔具主要功能為平板電腦使用,非擴視功能,不符輔具 補助之精神,原處分機關否准,於法尚無不合等語。 理 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 條規定:「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 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71 條規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 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五、輔具費用補助……(第 1 項)。前項 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 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第 2 項) ……。」。又依本府 104 年 7 月 28 日新北府社秘字第 1041269998 號公告 :「本府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定主管 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社會局及本市各區公所執行……,均自 104 年 7 月 2 4 日生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規定之本府權限事項,劃分予本府社 會局。」。 二、次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 用補助辦法(下稱輔具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6 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 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輔具補 助項目包含下列各類輔具:一、個人行動輔具。二、溝通及資訊輔具。三、身體 、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四、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五、具預防壓 瘡輔具。六、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七、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八、居家生活輔 具。九、矯具及義具。十、其他輔具。」及「第 2 項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 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應符合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輔具補助基準表……規定。」。 三、復按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下稱輔具基準表)目錄: 四、經查訴願人為中度視覺身心障礙者,前於 107 年 12 月 6 日向輔具中心申請 輔具輔助,經輔具中心評估有放大鏡、手持望遠鏡及可攜式擴視機 B 款之輔助 需求,並於同日核定。訴願人就前揭手持望遠鏡及可攜式擴視機 B 款之 2 項 輔具,經由新店區公所向原處分機關請款,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所購置系爭輔 具與核定項目(可攜式擴視機 B 款)不符,乃以 108 年 3 月 28 日新北社 障字第 10804818531 號函請訴願人補正。嗣訴願人以 108 年 4 月 29 日輔 具補助請款單檢附系爭輔具報價單再向原處分機關請款,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 人所購置系爭輔具與核定項目(可攜式擴視機 B 款)不符,乃否准補助,固非 無據。 五、惟按輔具補助辦法第 2 條立法理由略以:「……二、因應科技輔具多樣化以及 輔助器具國家標準之制訂,就輔具器具做更多元、豐富及明確之定義……。三、 明定輔具補助類別、金額,另原補助基準表因項目倍增且內容龐博,且考量輔具 科技之發展,新增輔具日新月異,為使後續需要補充修定更具效率,明定補助項 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 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補助基準。」。另按輔具基準表「可攜式擴視機 -B 款」,亦載明應符合以下所有規格:「螢幕尺寸三點五英吋以上、色彩模式 三組(黑白、負片、彩色模式)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為六倍以上; 並提供經評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備(含亮度調整、對比調整、望遠、記憶或儲存畫 面、六點五吋以上螢幕、螢幕角度調整、連接電腦或電視、書寫支架或把手、觸 控螢幕等)達任三項以上功能者。」。 六、本案訴願人經輔具中心核定項目為「可攜式擴視機 B 款」,而所購置系爭輔具 之名稱固不符「可攜式擴視機 B 款」之名稱,惟訴願人及其代理人於本府訴願 審議委員會第 345 次會議到會陳述時,主張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20 條規定 :「……(b) 促進身心障礙者享有近用優質之行動輔具、用品、輔助技術以及 各種形式之現場協助及中介,包括以其可負擔之費用提供之;…。」;並於會議 中展示系爭輔具尚符合輔具基準表「可攜式擴視機 B 款」中所列「亮度調整」 、「對比調整」、「望遠」、「記憶或儲存畫面」、「連接電腦或電視」、「觸 控螢幕」等 6 項功能,且原處分機關對此亦未爭執,而依前揭輔具基準表規定 ,補助項目名稱為「可攜式擴視機 B 款」僅達到前揭 3 項以上功能即為已足 。則系爭輔具既符合輔具基準表「可攜式擴視機 B 款」中 6 項功能,自難僅 囿於名稱之不同而否定系爭輔具所具備之功能及效用。況輔具使用之目的係促進 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補助之輔具應具有符合使用者需求之效用,既原處分機 關對於輔具之補助項目係採定額費用補助,訴願人亦經輔具中心評估為建議使用 「可攜式擴視機 B 款」,雖其選擇購買功能較原「可攜式擴視機 B 款」更加 進步之系爭輔具,且未申請超出定額費用之補助,惟原處分機關僅以購置項目與 核定項目名稱不同,而未審究系爭輔具對於訴願人使用需求之實際之功能及效用 ,拘泥於「擴視機」之名稱,而未考量法與時轉,輔助項目所稱之「擴視機」, 應不再侷限名稱為「擴視機」之輔具,原處分機關否准所請,難謂妥適。 七、復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前言略以「…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公民 及政治權利外,並得享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同公約第 15 條規定:「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準 此,隨著科學技術快速進步,人類享受科技進步成果所帶來的便利,已屬基本人 權之一部分。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輔具基準表應隨時空之變化而有 所改變,對於輔具基準表中補助項目之解釋亦應隨之調整,使補助之輔具更具有 符合使用者需求之標準,始符立法意旨。 八、另訴願人聲請調查證據一節,查本件原處分既經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所請調查證據核無必要,併予指明。 九、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 日 相關圖表:附件.DOC #殘障 #台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