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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座回放 | 中國農村土地權利的性別不公:立法、司法與現實
內容提要: 土地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是農民最重要的生活保障,亦是農村家庭財富積累和代際轉移的重要途徑 ;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伴隨著拆遷和征地補償政策所帶來的激勵作用,土地已經成為一種能創造巨額價值的稀缺資源。然而,在土地權益的競爭中,以待嫁女、出嫁女、離婚及喪偶婦女為代表的農村女性卻處於極其不利的境地——她們或被迫失去土地,或無法爭取到相應的土地份額,或在土地補償分配中受到排斥和歧視。 「失地則失人」,土地權益不斷被侵害和剝奪,是中國農村婦女基本權利長期被忽視的鮮活反映。 關於農村女性土地權益的立法現狀如何? 農村女性尋求司法救濟的歷程及效果如何? 哪些因素會導致農村女性土地權訴訟的大規模失利? 本次講座將結合典型案例,介紹中國內地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基本情況。 講者: 呂孝權 律師,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日期:2023年4月17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中國農村土地權利的性別不公:立法、司法與現實(上) 0:00 引入 2:47 農村婦女土地權問題是什麼:案例一則 13:05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現狀 21:15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侵權主體 27:21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成因 中國農村土地權利的性別不公:立法、司法與現實(下) 0:00 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21:51 Q & A Session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文字版本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嫁出門的女,潑出門的水」)這句俗語出自清代《繪芳錄》、《新鏡花緣》,是對農村婦女土地權問題成因最好的詮釋。 一、農村婦女土地權問題到底是什麽:案例一則 1. 案例:周某,女,湖南省湘潭市A區A鄉A村A組村民。楊某系周某之女,戶口亦隨母親周某登記在A組。周某及其女兒楊某自出生之日起就一直在A組生活,周某也享有A組的選舉投票權。周某的母親龔某於1984年取得了A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當時周某與其母親龔某及弟第周某某在同一戶頭上。 1990年周某與丈夫楊某某(農業戶口,但戶口不在A村)結婚後在A組另立戶頭,並於1991年生育女兒楊某,周某在A組有獨立住房。周某結婚後不久,A組即對組上承包地進行調整,將原來由周某承包的土地強行分配到周某弟弟周某某的名下。 2013年3月,A組的集體土地被征收。在分配征收款時,第一次每人分得土地征收補償款45000元,第二次每人分得5500元。2013年6月,A組組織召開所謂的村民會議制定了該組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以出嫁女不參與分配為由,剝奪了周某及其女楊某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權,只給周某的母親龔某及周某弟弟周某某分了征地補償款。 經過多次找A組、A村和相關政府領導,得到的答覆均是A組以周某及其女楊某系出嫁女為由不予分配征地補償款屬於村民自治,且系大多數村民的意見,不違法。 無奈之下,周某及其女楊某以A組為被告向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A組向兩原告支付征地補償款101000元、利息1000元。 就在周某及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期間,2014年6月6日,被告A組又召開了戶主大會,並形成決議,以周某及其女楊某系出嫁女不符合分配條件為由不接受二人參與分配土地補償款。 一審法院以兩原告雖然征地補償分配方案確定時戶口都在A組,但兩原告都沒有在被告A組處承包經營地,且周某一家一直靠做糧油生意為生、從未從被告處分配過任何土地補償款,因而認定周某及楊某雖然生活在A組,但土地並不是其賴以生存的基礎;同時,法院認定兩原告起訴後被告A組2014年6月6日通過的戶主大會決議系村民自治的內容,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最終判決駁回周某與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某及楊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周某和楊某的上訴。 周某與楊某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裁定駁回二人再審申請。在裁定書中,省高院將本案爭議的焦點歸納為周某、楊某二人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認為周某婚後雖未將戶口遷出,在A組也有獨立住房,楊某因出生原始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周某結婚後,A組已將周某承包的土地調整到其弟周某某名下,周某因而在A組處已經沒有了承包經營地,且周某一家一直在外做糧油生意為生,土地並不成為一家依賴生存的基礎。 至此,周某及其女楊某的法律維權途徑,只剩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途徑,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2. 此案件是千千所在10多年前承擔的一個典型案例,本案幾乎集結了此類案件辦理的所有難點,儘管當事人幾乎窮盡了一切法律和政策層面的救濟手段,但依然難以獲得勝利,而這也只是當前衆多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中的冰山一角。根據芊芊所將近20年在農村婦女土地權實務方面的經驗,我們判斷農村婦女土地權案件辦理在法律和政策層面已經進入瓶頸。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現狀 1. 農村婦女因出嫁而喪失土地 這是當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中最為突出、也最具代表性的一類。 這些農村婦女在出嫁之前,其父親作為戶主與村里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但她們出嫁後,或嫁到外村,或嫁到城里,無論其戶口是否遷移,無論能否取得城鎮戶口,無論能否獲得夫家村莊的土地,其原承包地都要被村民組織強制收回。她們在喪失土地承包權的同時,也自然喪失了與土地相關的一切權益,而嫁入村也往往拒絕分給她們土地。不同地方的具體規定不同,從不分配給出嫁女任何權益到只分配1/10或1/3不等。 在很多涉案村的村規民約中會明確規定出嫁女不參與分配,在上個例子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就是剝奪周某母女倆參與本村村民小組土地補償款分配權益。 2. 農村婦女因婚姻狀況改變(如喪偶、離異、再婚)而喪失土地 這些農村喪偶婦女、離婚婦女、改嫁婦女,無論她們能否從娘家或再婚夫村莊獲得土地,夫家村民組織常常會通過強制性措施,收回其承包地,而其娘家村也往往拒絕恢復其承包地。甚至一些婦女丈夫死後,村里只保留其子女的土地,而將女方承包地收回。 如開篇案例中涉案A村民小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第四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離婚的,女方不參與分配。 3. 對婚前婦女不分或少分土地 許多地方對未婚女性進行「測婚測嫁」,取消未婚姑娘和待嫁女的土地承包資格,因此也喪失了土地分紅或土地征收分配中的權益。有的地方規定,未出嫁女到了一定年齡,雖未出嫁,也要收回土地。 舉例:雲南有些鄉村甚至規定,新出生的孩子如果是男性,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而新生女孩則不能分得承包地和宅基地。湖南省湘潭市某縣某鎮某村某村民小組2015年制定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第五條規定:凡年滿28周歲的正常未婚女性不參加任何分配。 4. 未婚生育的農村婦女及其子女不參與分配 如上述2015年湖南省湘潭市A縣A鎮A村A村民小組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第4條規定:未婚生育(事實婚姻),母子不參加任何分配。 千千律師所2011年承辦的程某(非婚生子女)土地權益糾紛案亦屬於此種類型:12歲的非婚生女程某,出生後戶口即落在母親原籍河南省登封市某街道辦事處某居委會A組,並跟隨母親一直在A組生活。2006年,所在村集體土地被征用。依照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內容,按人口補償,村里男性村民的子女都順利得到了6萬余元補償款(甚至男性村民的子女即使是抱養的,都得到了補償款),但村委會卻以程某(一開始,程某的母親程某某也是不予分配的)為出嫁女子女且系非婚生為由,拒絕分配給程某任何征地補償款。經多次與居委會、鄉鎮政府等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均無實質性結果。在代理律師幫助下,程某以所在居委會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依法分得6萬元征地補償款。後一審、二審法院均以「原告所訴內容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程某的起訴。 5. 外地嫁入媳婦不讓參與徵地補償款的分配 這種現象不多見,但在實踐中也是存在的。 周某等170多人系河南省滑縣某鎮B村嫁入媳婦。B村村民規約規定:凡於2016年以後因婚姻嫁入本村的婦女包括她們生下的孩子,一律不參與村集體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周某等認為,村里的規定是對她們的歧視,因為本村已經出嫁的女兒,戶口已遷至丈夫所在地,並且在夫家村長期居住生活,也在夫家村分配到了承包地,但是村里仍分配給她們土地補償款,形成了「嫁入媳婦兩頭空,嫁出女兒兩頭得」的極不公平現象。周某等多次要求村委會、鎮政府解決,相關政府部門也多次出面協調,但村委會始終拖著不辦。後在代理律師的多番溝通協調努力下,最終村里同意按照結婚年限給周某等外地媳婦及其子女不同份額的土地補償款,結婚時間越長的補償款越多,但所有人依然無人能享受到100%的給付標準。 6. 男到女家(即「入贅女婿」)落戶分不到土地 因結婚男到女家落戶(即入贅女婿),該男方及其子女在該居住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樣受到不平等待遇,看似不是農村婦女權益問題,其實質是對被入贅一方的農村婦女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的土地權的限制和剝奪,這是另一種特別值得關注的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的現象。 舉例:如:原籍安徽的左某(男),於1999年與一江蘇女子結婚。婚後,左某將自己的戶口遷入女方所在的村子,做了一名上門女婿。後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於2001年3月離婚。離婚後,經村民小組同意,左某的戶口未遷出前妻所在的村子。左某於2001年11月再婚。再婚後第二年,第二任妻子將戶口遷入了左某所在村子,隨後雙方所生女兒也落戶該村。自2004年起,左某所在村莊的土地相繼被政府征收。2005年,左某一家所在村子以所謂的村規民約,剝奪了左某及其妻女參與分配土地征用補償款的權利。經多方協調無果,左某向當地法院起訴村委會,要求依法分配給自己及其妻女相應的土地補償款份額。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敗訴,再審申請亦被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代理律師嘗試通過行政協調的途徑解決問題,積極聯系、走訪當地所在的村、鄉和縣級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遺憾的是,並未取得實質性進展,各級部門以及村委會均以這系大多數村民的意思屬村民自治範疇為由不予實際處理。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侵權主體 1. 案涉權益 農村婦女土地權案涉權益主要包括:農村婦女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分配權、征地補償款分配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如土地入股的股權及股份分紅、安置房及農村養老保險、合作醫療、就業培訓、創業貸款申請等其他村民福利)等相關權益被限制和剝奪。 侵害形式:通常表現為以所謂村規民約或者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等形式,以大多數人的意見,堂而皇之地限制和剝奪農村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以及基於土地而衍生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益。 受害人群:基本覆蓋了所有的農村女性(常見的是出嫁女,不太常見的是外地嫁入媳婦)。 2. 侵權主體 從侵權主體來看,可能來自內外兩方面。外部主要是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村、組),以所謂的村規民約為由,打著大多數村民同意的幌子,堂而皇之地限制和剝奪農村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這是典型。內部則主要來自農村婦女所在的家庭(尤其是家庭中的男性成員),最典型的表現就是該農村婦女名義上有地,但實際上淪為了「空掛戶」(對土地沒有支配權)。家庭內部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一方面,來自農村婦女所在娘家。那些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分到了土地的婦女,其土地權益往往會隨著她們婚姻狀況的變化而名義上保留,實質上喪失。 另一方面,來自農村婦女所在婆家。還有一些婦女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已嫁入婆家並在婆家分到了土地。但當婚姻狀況發生變動時(離婚、喪偶或改嫁),由於土地承包以家庭為單位,夫家不可能讓她們留下來種「家」里的地,最終其承包地和相關收益也會被婆家占有。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婦女也同樣只是保留了名義上的土地權利,實際上成為了「空掛戶」,喪失了對土地的利用和收益的權利。 内部的侵權主體相對來説比較少見,外部的矛盾,即農村婦女與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矛盾,比較突出。 四、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成因 總體上來說,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是在中國社會轉型和法治建設進程中所出現的社會問題,其成因是複雜的和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層面的因素,也有文化和觀念層面的因素,是社會、文化、經濟、政治和法律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1. 傳統觀念對婦女的歧視依然根深蒂固 俗語「嫁出去的姑娘 ,潑出去的水」,是對該議題最生動的詮釋。 廣大農村地區仍沿襲著幾千年來的父權制度,男性在家庭中處於主導地位,婦女處於從屬地位,家庭以父系縱向傳承。體現在婚嫁制度上,「從夫居」還是男女結婚成家的主要形式,即「男娶女嫁」,女方出嫁後到男方落戶,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農村婦女一旦失去了對原有家庭的依附地位,其在原來村莊的相關土地權益也就難免會隨之喪失。 國家法律並沒有能夠隨著多年來大規模的「送法下鄉」而置換掉幾千年來代代相傳的民間傳統和觀念,也並沒有能夠從根本上改變婦女在鄉土社會中的弱勢和邊緣化地位。以各種理由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現象仍屢有發生,並且相當普遍。 這是造成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普遍存在的根源,幾乎所有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都離不開這個核心因素。 2. 土地資源的稀缺性與人口增加的矛盾 分蛋糕理論 在農村土地資源日益稀缺、耕地價值急劇上升的大背景下,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內涵不斷拓展,由初期的單純耕作權拓展到承包農戶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收置權,這使得人們對平均占有和使用集體土地的欲望被空前調動起來,從自身利益出發,受土地流轉中的利益驅動,一般村民會盡可能排斥出嫁女等弱勢群體擁有土地,參與分配。 在千千律師所承辦具體案件過程中,無論是村委會、相關政府部門,還是人民法院,都紛紛向代理律師打這樣的比方:「一塊蛋糕就那麽大,即使農嫁女們相對於其他村民來說是少數,但多一個人來分,也會減少其他村民的份額,尤其是在所需分配的利益數額巨大的時候,那更無異於拿刀割其他村民的肉,他們又怎麽會不極力反對呢!」 3. 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將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置於不利境地 縱觀中國現行的與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相關的法律/政策,包括《憲法》《民法典(婚姻法)》《民法典(物權編)》《婦女權益保障法》(新修訂版)《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在內的一系列法律均賦予男女在土地權利方面的平等地位,並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做出了具體規定。 此外,《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政策文件又進一步從行政和司法的角度強調了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可以說,中國現行的法律和政策,完全賦予了農村婦女擁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權益。 但是從法律政策實施的實際結果來看,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現實面前,在與民間傳統觀念以及民間法的對抗與碰撞中,國家法自身的漏洞與缺陷也隨之凸顯了出來。明顯存在的法律空白,有些法律條文的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救濟途徑的不暢通等一系列問題使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面臨著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戰,也使婦女的土地權益無法得到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 家庭作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淹沒了待嫁婦女的權利主體資格 依據現行的與土地承包相關的法律法規,除「按戶承包,按人分地」,承諾承包期三十年不變外,土地經營權證書以及承包合同是以家庭為單位由集體組織與家庭的戶主(通常為父親等家庭男性成員)簽署的,其中並沒有對家庭成員個人的土地權益做出明確規定。從法律規定來看,真正對土地擁有權利的是村集體組織和家庭,而不是村民個人。 因此,作為家庭成員的婦女個人對土地的承包權是依附於家庭的,並不具有獨立性,使得在具體維權過程中,婦女面臨著如何證明自己享有該權利的突出問題。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現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是對「從夫居」婚姻習俗從政策上的一種肯定,也是對婦女在家庭中的依附地位的進一步強化。 積極的信號:土地確權,把家庭成員(包括女性成員)的名字都寫上去。 村民組織的「高度自治」缺乏國家公權力的有效監督和規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村民「自治」的權利,但民主的給予,在缺乏民主和法制傳統的鄉土農村,卻遇到了歪曲和挑戰。 雖然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同時也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如果違反了前款規定,人民法院和鄉鎮政府分別享有依法撤銷和責令其改正的權利。但當利益真的發生沖突時,村民組織只「看到」其「村民自治」部分,並且完全以此為借口,堂而皇之「合法」地剝奪農村婦女的權益。 而對於這種膨脹權力下產生的內容違法的「村規民約」,出於各種考慮,無論是法院,還是基層政府,都不太願意履行其撤銷和責令改正的法定義務。而這種做法,將進一步強化現行「村民自治」的權力空間,也給實踐中的維權工作留下了一個無奈的盲點。 現行法律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上尚存在空白 土地權益問題,實質上就是集體成員的資格問題。農村婦女能否取得某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其享有土地權益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的主要依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既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得土地收益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前提,也是得到法院的司法救濟的前提。 但目前現行生效法律法規中,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認定做出明確的規定。 積極的信號:農業農村部正在牽頭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第二章設置「成員」專章,用近十個條文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成員的確認(取得)、成員的權利、成員的義務、成員自願退出、成員身份喪失、成員身份的保留等熱點難點問題,為該法真正注入了靈魂。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第十一條【成員定義】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權利:選舉權等;義務:農業稅取消後,農村地區村民的義務較少;權利享受是主體,義務履行是其次),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不可以作狹義的理解,一則存在對男女雙重標準的問題,只對經商務工的女性提要求,而對男性無要求;二則對此不作限定解釋很容易引起爭議)的農村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婦女參與基層民主決策的程度相對較低,在政治權利上處於弱勢,使村規民約難以體現婦女的利益 農村男女兩性之間的政治參與程度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婦女對基層民主的參與程度還是相當低的。她們在村民自治中仍處於劣勢,在政治參與中處於邊緣狀態。婦女由於長期被排斥在村落的決策權力之外,使她們對參與民主管理以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性普遍缺乏認識,也缺乏主動性和熱情,因而也無法凝結成一個有實力的利益集團,以爭取她們的利益與權利。所以,她們在面對強大的男性參與群體時,無法形成合力,從而對男性構成挑戰。 而現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由於忽略了農村婦女的參政能力和參政水平,忽略了在基層,「戶主」主要由家庭中的男性擔任,女性很少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現狀,從而使村級民主實際上成為了「男性的民主」。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作為弱勢群體,很難在基層尋求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者,她們的權利往往被當地村組以「民主」和「自治」的名義公然剝奪。 農村婦女土地糾紛解決中行政及司法救濟手段的缺失 (1) 行政干預和監督職能缺失 基層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接到此類投訴後,所采用的主要積極方式包括:做村兩委的工作,進行勸阻;幫助婦女認識到當前的困難,不再信訪;進行調解,讓村組與婦女達成一致意見;修改原方案,讓婦女與當地村民同等待遇;或者建議受害婦女向法院起訴等。但多數情況下,一般會以「村民自治」為由表示無法幹預。原因有三: (2) 司法救濟手段不力:立案難、結案難、勝訴難、執行難 基層法院和法官采取相對消極的態度處理此類案件,常見的敗訴理由包括:法院裁定「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法院只受理「征地補償款糾紛」;或者裁決認為,案件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或者裁決認為,所訴內容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或者裁決認為,村民與村委會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或者裁定應由相關行政部門解決。原因: 其一,傳統習俗在基層幹部的觀念中仍有根深蒂固的影響。 其二,基層政府工作的重點。 其三,部分基層幹部法律意識缺乏,職業素質低下,和村幹部有著密切的社會關係,在處理利益糾紛的立場上會喪失公正。 五、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構建一個調動政府、社會以及司法等多方力量的多層次的解決機制 要解決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必須構建一個調動政府、社會以及司法等多方力量的多層次的解決機制,即以健全和完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為核心,通過在村集體、基層法院和相關政府部門三個層面進行從民間到政府、從立法到司法執法的制度創新的探索和研究,自下而上、以點帶面地推動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解決。 1. 確立政府在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中的主導地位,以政策的制定保證法律的實施 對於有著幾千年行政本位傳統的中國社會,行政機關對社會的影響力和控制力最大,公共政策所具有的導向性和示範性作用尤為突出,而且,所謂「縣官不如現管」,這種影響力和示範性,往往隨著政府層級由上至下,呈逐級上升之勢。 在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上,基層政府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果基層政府能夠積極地介入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解決並依據國家法律和政策針對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政策和措施,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現管」作用,把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從根本上改變利益爭端中農村婦女的弱勢地位,確保國家現行法律和政策得到更為有效的實施。 一是以政策的制定促進法律的完善(細則)。 二是強化政府對村組土地權益分配方案的審查和監管職能。 三是在鄉鎮政府設立專門部門公平公正處理土地權益糾紛(依據:法律&政策)。 2.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人民法院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中的司法審判力度 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 進一步完善確權登記制度,在家庭土地承包的制度框架下,明確界定包括婦女在內的所有家庭成員個人對土地財產的分割權利。 進一步規範村民自治,建立對村民自治以及村規民約合法性的審查監督機制。 制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程序規則,明確受案範圍,主體資格,舉證責任分配,執行手段和措施等,避免某些法院以種種借口將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拒之門外。 3. 村集體層面,清理、修訂舊有的村規民約,推動農村經濟收益公平分配機制的建立 村規民約被譽為「小憲法」,是村民共同認可的「公約」,是村民實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據,它是村民基於法律的授權,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依照村民集體的意願,經過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規章制度。 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並不是規約中的任何內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而制定的,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來替代法律的,更不能與已有的法律相沖突。 因此,村規民約中的內容,凡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或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用來約束村民。 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規則,是處理農村利益分配的基本前提,制定好的村規民約是鄉村良治的必然要求。 早在2012年8月,由全國婦聯和農業部、民政部共同主辦的全國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工作交流會上,就強調「以完善村規民約為重點,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積極推動各地農村依法修訂村規民約,重點是制定並嚴格執行包含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條款。此後,各省(區、市)相繼開展了農村村規民約的清理和修訂工作,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湧現出了如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鎮周山村、垌頭村等全國村規民約和鄉村治理先進村。而截至2013年底,黑龍江全省更是99.8%的村子已經完成了村規民約的修訂任務,剔除了200多條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條款。 在村規民約清理、修訂過程中,有兩個關鍵因素需要把握:一方面,全程應有性別問題專家和法律專家的參與和指導;另一方面,鄉鎮政府應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報送備案的村規民約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督審查機制。 4. 持續不斷地開展男女平等和社會性別主流化的宣傳教育活動 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全社會的性別意識,消除性別偏見和性別歧視,才有可能最終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問題。 應當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力度,宣傳進步文明的婚嫁觀念,打破傳統習俗對人們的約束,幫助其他村民接受和認同「農村出嫁女」的村民身份,從根本上改變農村社會陳舊的性別觀念,營造促進婦女進步與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增強農村婦女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意識,增加她們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能力,使更多的婦女參與到村級事務的決策過程中去,就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事務發出聲音,發表意見。 提高婦女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使她們勇於向傳統觀念挑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基層執政者的社會性別敏感度,促使Ta們扭轉錯誤的性別觀念,用更主動的態度和更先進的理念開展工作,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觀眾提問 問題1: 請問您在20年執業過程中,前述提及的問題一直穩定存在嗎?如果後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出台施行了,在地方保護主義做法或者傳統觀念的影響下,其積極意義會不會被削減? 千千事務所成立於2009年,其前身機構從2004年開始關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這20年中,伴隨著國家城鎮化建設、城鄉結合部開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變得更加普遍。 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出台,并在第二章專門規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問題上吸納來自社會層面的意見和建議,使得整個章節更加全面翔實、有針對性、可操作性,那麽我相信在未來司法實踐層面,無論是通過行政協調還是司法訴訟來解決這類問題,一定會帶來很多積極意義。 目前的核心問題在於,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之前,國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了何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導致無論是行政協調還是司法訟訴,政府和基層法院都不知道該問題該由誰來解決,最終導致農村婦女自己承擔這些風險。如果法律本身已經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明確的、符合大衆認知的、公平正義的規定,那麽政府、法院、律師都能夠有所參考,具有很大的示範價值和正面導向價值。 另外,好的法律執行也有助於改變觀念意識,幫助改變以父權制和「從夫居」家庭模式為主導的農村社會意識,改變重男輕女的性別歧視文化概念,在農村地區更好貫徹落實性別平等的基本國策。 問題2: 「出嫁女」一詞本身具有歧視色彩,蘊含了「潑出去的水」這樣的舊觀念,一些「出嫁女」本人並不希望被這樣形容,是否有更好的表述方式指代該群體?沿用該詞是否間接對權益保護的實踐帶來阻礙? 如果從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的概念來入手,「出嫁女」一詞確實帶有歧視色彩,有必要考量選取更加中性化色彩的詞語來指代。但是目前這個問題還沒有被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來考慮,其他更加重要的問題需要先行考慮。 問題3: 當前基層的法律援助服務對於此類人群的幫助情況如何?國家提供的法律援助與民間的法律援助有什麼區別? 中國律師法及2003年開始實行的國家法律援助條例只認可政府層面的法律援助,並不認可民間法律援助的説法。像千千律師事務所這樣完全是機構創始人自發從事民間層面的法律援助。 我認爲應該以政府法律援助為主導、以民間法律援助作爲補充,雙方之間應該有交叉點,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和長處,形成合力,包括政府購買民間服務,以及政府在政策、資源、法律上進行傾斜等。 政府法律援助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上以經濟貧困程度作爲指標,即交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來制定本省行政區劃内經濟困難的標準(比如劃定家庭人均月收入水平綫等)。千千所承辦的很多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中的當事人的經濟情況都不符合政府法律援助的標準,因此只有民間法律援助才有可能受理她們的案件。同時這類案件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基於它的群體性特點,很容易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法院和基層政府對此類問題感到頭痛,不願意進行處理,也導致很多商業律師不願意承接這類案件,一是官司難,二是耗時耗力,三是考慮到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律師費較低;另外,由於涉案律師在本地執業,難免要與地方職能部門打交道,如果提起行政訴訟,則以基層政府為被告,如果進行行政協調,則需要與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打交道,很容易產生觀念、態度上的衝突。 同時,代理此類案件要求涉案律師具有基本的性別敏感度,需要接受基本的性別平等觀念的培訓,具備基本的認知和原則立場。只有將律師的專業能力和合適的觀念認知結合起來,才有可能做好案件。結合客觀和主觀層面的因素,目前此類案件沒有很多律師願意關注。 正如上文所説,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無論在行政協調還是司法訴訟上都陷入了瓶頸,很多案件不了了之,千千所希望能做試點,通過修訂村規民約來建立公平的機制,使得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村集體層面就得以解決(即按照符合性別平等基本國策的規則來分配土地權益),這樣就不必再將問題帶到基層政府和基層法院層面。我們認爲這是治本之策,要從宏觀層面推進合法有效、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法律的出台,推動村規民約的修訂。 問題4: 請問除了行政和司法層面,在社會層面(如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等)對於農村女性問題有沒有較好的保護和解決方式? 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從今年1月1日開始實行,第77條確立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可以作爲檢察院發起檢察建議甚至檢察公益訴訟的範疇,這是非常好的解決問題的思路。由於目前爲止法律實行時間還比較短,還未有典型案例出現,檢察院也在摸索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原告、被告、原告訴求等如何界定和確立。 在社會層面,新聞媒體可以幫助吸引更多人關注此類案件,對相關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做得好的方面要積極宣揚,幫助形成可複製的自下而上的推廣方式。社會組織(比如婦聯)可以協調地方政府、鄉村政府或村委會,在訴訟過程中為權益遭受侵犯的農村婦女提供必要的幫助(比如旁聽庭審,對法院本身也是一種督促),為農村婦女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解決機制一定需要調動多方資源、優勢互補,不可能單靠某個機構或個人。 問題5: 剛剛您提到在被侵權者提起訴訟時法院以個人與村集體組織為非平等主體,因而不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這種情況在民法典將村委會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後有所改善嗎? 村委會作爲民事訴訟的主體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它是基層群衆自治組織,而非行政機關,只有在進行扶貧、救災等具有公益色彩的事務時才具有一定的政府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在《民法典》明確村委會的獨立法人資格后這種情況應該不會再存在。 問題6: 剛才您說到在司法階段,很多案件以屬於村民自治內容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為由被法院拒絕受理,這一理由和其他相關法律衝突嗎?法官可以用哪些法律來處理這類案件? 村民自治是有相關約束機制的,它不能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如果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法院可以責令撤銷,基層政府可以責令改正,因此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是完全具有可訴性。 從依法治國角度來看,基層法院應該受理相關案件。但從社會治理或基層治理角度來説,基層法院面臨著一些顧慮,比如多米諾骨牌效應、執行難問題等,後者可能會影響法官的結案率和法律的權威性。 在宏觀層面有很多法律可以用以處理這類案件,上至憲法,下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物權編)及《婦女權益保障法》,《村委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也可能適用,未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通過后一定會成爲常見的實體法的處理規則。總體來説,對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宏觀層面上已經有比較完備的政策和法律,但在實際執法層面上出現了偏差。 問題7: 您在講述村民集體決議/會議中,提到儘管農村留守的勞動力大多為女性,她們在集體決策中被邊緣化,導致決策並不能體現婦女的權利訴求和主體地位。那麼在改革農村村民自治的過程中,是否有必要引入對婦女在集體會議中所佔比例的指標(如30%),保障農村集體決策中婦女的意志和權利訴求(特別是土地權益)?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中對婦女參政也提出了明確的指標性要求,即到2030年時,村民委員會中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30%,居民委員會中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50%,居民委員會主任中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40%。《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6條關於婦女參政權益上的提法還比較保守,使用了「適當數額的名額」和「適當數額的比例」等。 婦女參政權益首先要在數量層面得到保證,各行各業婦女的平均參政比例至少要達到50%,只有婦女參政比例提高了,才能有更多的婦女發出自己的聲音。在此基礎上,需要通過學習和培訓,提高婦女的參政意識、參政能力和參政水平,從而提高婦女參政質量。參政數量和質量兩方面都必不可少。 問題8: 您剛才講到要解決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需要多方力量多層次的解決機制,這種多方力量的解決機制會不會導致新的問題出現,比如各方力量互相踢皮球,反而導致無人負責無法解決的局面? 從形式上來説是可能出現這種問題,所以我們需要設置一個有效的多方協作機制。首先,需要有主導機構,通常以政府為主導。其次,需要有一個牽頭機構來協調、調配、督導相關機構和社會力量,來各司其職、分工配合、發揮各自的作用,形成合力;我認爲牽頭機構需要具有一定實權和權威性,比如執法機構或司法機構。最後,必須建立起監督問責機制,為政策、法律的執行提供强有力的護航。 #無障礙 #CRPD
- 講座回放 | 日本同性婚姻平權之路: 札幌案、大阪案與東京案的憲法爭議
Road to Same-Sex Marriage Equality in Japan: The Constitutional Controversy in the Sapporo, Osaka and Tokyo Cases 日本同性婚姻平權之路: 札幌案、大阪案與東京案的憲法爭議 Despite growing public support, Japan has yet to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 To this end, LGBTQ+ activists have challenged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same-sex marriage ban at different courts across the country, including the Sapporo, Osaka and Tokyo District Courts, though these legal bids were met with different outcomes. The lawyers who handled these respective cases will join us in this webinar, dissecting the Courts' decisions and effect thereof on the ongoing advocacy to legalize same-sex marriage in Japan, with HKU's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Director of the LLM in Human Rights Programme Kelley Loper as discussant to relate Japan's situation with other constitutional controversies across Asia brought about by the fight for marriage equality. Speakers: Mr. Takeharu Kato, lawyer at Hokkaido Godo Law Office Ms. Makiko Terahara, partner at Tokyo Omotesando Law and Accounting LPC Discussant: Ms. Kelley Loper,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Director of the LLM in Human Rights Programme, HKU Date: 13 December 2022 儘管近年有越來越多的公眾支持,日本尚未承認同性婚姻。為此,LGBTQ+權益的倡議者在全國各地(包括札幌、大阪與東京的地方裁判所)就同性婚姻禁令的合憲性提出訴訟,但札幌、大阪與東京三案的裁決卻大相徑庭。本次的網絡研討會有幸邀請到處理這兩宗案件的律師,剖析裁判所的判詞,及其對日本同性婚姻合法化倡導工作的影響,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及人權法碩士課程總監Kelley Loper也會加入討論,透過比較分析把日本的情況與整個亞洲的婚姻平權憲法爭議扣連。 講者: 加藤丈晴,北海道合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寺原真希子,東京表参道法律會計事務所合夥人 與談人: Kelley Loper,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及人權法碩士課程總監 日期:2022年12月13日 Five Key Takeaways of【Road to Same-Sex Marriage Equality in Japan: The Constitutional Controversy in the Sapporo, Osaka and Tokyo Cases】 Click HERE 【日本同性婚姻平權之路: 札幌案、大阪案與東京案的憲法爭議】的重點撮要 請點擊 了解更多 Summary Text 回放: Takeharu Kato: · Background of the lawsuits · Comparison between Sapporo and Osaka decisions, in terms of their conclusions, purpos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whether same-sex marriage i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whether the ban violates the equality provision, whose role it is to protect minority rights Makiko Terahara: · Deep dive into the Tokyo decision, how it is similar/different to the previous decisions, especially highlighting the discussion on “individual dignity”, the fact that ideas on marriage and family can be subject to change, and whether the provision of legal means is the only way to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 · Current situation surrounding same-sex couples in Japan · Marriage for All Japan’s campaigning activities Kelley Loper: · On Japan: o Opportunity structures: the role of courts and legislatures and available remedies o Advocacy strategies aimed at both legal and social change o The significance of dignity in the judgments o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advocacy and UN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 On Hong Kong: o Robust equality doctrine o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o Public opinion 視頻回放 (YouTube) : To watch the clip with English or Chinese closed caption in YouTube. Open the gear icon to the right of the Closed Caption icon at the bottom of the video. Select Subtitles/CC in the small pop-up window. Choose Japanese (auto-translated). Go back to the gear icon to the right of the Closed Caption icon, and chose Auto-translate.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1. Takeharu Kato (加藤丈晴)'s PowerPoint 2. Makiko Terahara (寺原真希子)'s PowerPoint 3. Kelley Loper's PowerPoint (文字版本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加藤丈晴:比較札幌案與大阪案的裁決 我是律師加藤。今天我想解釋一下分別於2021年3月17日和2022年6月20日宣佈的札幌地方裁判所和大阪地方裁判所的判決。由於這兩個案件的內容差異甚大,我想就它們做一個對比,並解釋在婚姻平權訴訟中,有哪些爭議和問題。 一、什麼是“婚姻平權”訴訟? 首先,我想介紹一下這個訴訟的內容。 2019年2月14日,原告在東京、大阪、名古屋和札幌的地方裁判所提起訴訟,並於同年9月在福岡地方裁判所也提起了訴訟。 這五場訴訟中,原告的主張為: ① 日本目前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是違反憲法的。 ② 國會對這些違憲法律的忽視是違法的。 這個案件並不是要求法院強制國會將同性婚姻合法化。遺憾的是,在日本的法律體系中,我們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對國會的課予義務訴訟[1]。我們也不能要求法院抽象地判定一項法律是否違反憲法,法院只能根據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作出判決。因此,我們提起了國家賠償訴訟,理由是國會對違憲法律的忽視導致了原告的精神損傷。 2021年3月17日,札幌地方裁判所作出了第一個判決。2022年6月30日,大阪地方裁判所作出了第二個判決。同年11月30日,東京地方裁判所作出了第三個判決。這三起判決都非常有特點。我想先談談札幌和大阪判決的情況,東京判決則由寺原律師來說明。 本案的判決有兩個主要問題。本案的第一個爭論焦點為,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是否違反了憲法。第二個爭論焦點是國會保留違反憲法的法律是否違反了憲法。只有這兩點的答案都為“是”,才能對原告進行賠償。這兩點中只要有一點不被接受,索賠就會被駁回。因此,勝訴的門檻是極高的。 二、 札幌案與大阪案的比較 比較點之一:結論有何不同? 札幌的判決書表明“原告的所有訴求都被駁回”,因為國會沒有修改法律的行為並非違法。然而,裁判所作出了一個歷史性的判決,即“不給予同性伴侶任何婚姻權利的法律”是違反憲法的。就原告的第一主張而言,札幌裁判所承認這是違憲行為。但針對第二主張,札幌裁判所認為國會不修改違憲的法律並不違法。因此最終我們的訴訟被駁回。 那麼大阪的判決是怎樣的呢?在判決書主文中,原告的訴求全部被駁回,理由是國會沒有修改法律的行為並非違法,所以札幌和大阪判決的主要結論是一樣的。但是,大阪的判決理由進一步寫到,即使同性伴侶不能享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這也沒有超出國會的立法裁量權,所以是合乎憲法的。 因此,札幌判決和大阪判決的最大區別在於,札幌判決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這是違反憲法的行為,而大阪判決則在判決理由中都寫到這是合乎憲法的。 比較點之二: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兩地裁判所對婚姻制度的首要目的理解不同。 札幌判決書提到,婚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具體而言,《民法典》裡關於婚姻的條款中可以看出,國家認為結婚的主要目的是夫妻生兒育女共同生活,從生物學的角度來說這是很重要的,所以國家是不認可同性婚姻的。但是札幌裁判所認為,婚姻的目的不僅於此。根據日本法律,無論伴侶是否有孩子,或者他們是否有生育的意圖和能力,法律都是要保護的。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婚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伴侶雙方的共同生活。 大阪裁判所裁定,婚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生殖關係,這正是上文提到的國家的主張。具體來說,歷史傳統上,人類一直生活在一個男人和女人共同生活的世界裡,通過自然生殖繁衍後代。婚姻制度為這種關係提供了法律保護,其目的在歷史傳統上是根深蒂固,且得到社會認可的。“歷史傳統”一詞可以看出裁判所的觀點非常傳統守舊。大阪判決的獨特之處在於,它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婚姻是要保護一個自然的生殖過程,通過這個過程,人類繁衍,這正是婚姻的意義所在。 比較點之三:同性婚姻是否受到《憲法》第24條的保障? 由於對婚姻目的的理解不同,兩地判決在詳細內容上有所區別。首先,兩地就同性婚姻是否受到《憲法》第24條保障的判決不同。 《憲法》第24條第1款寫到,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權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第2款寫到,關於選擇配偶、財產權、繼承、選擇居所、離婚以及婚姻和家族庭等其他有關事項的法律,必須以個人尊嚴與兩性平等為基礎制訂之。我們認為,《憲法》第24條第1款保障婚姻自由,即自由決定是否、何時以及與誰結婚的權利,而這一保障應同樣適用於同性伴侶。 然而,札幌裁判所認為,《憲法》第24(1)條不保證同性婚姻,但同時也沒有禁止同性婚姻。具體來說,鑒於其頒布時對同性戀和同性婚姻的看法,以及條文中“兩性”和“夫婦”等用詞,《憲法》第24條是針對異性婚姻的,不能被理解為包括同性婚姻。如前所述,《憲法》第24(1)條使用了“兩性自願結合”,而“兩性”指的就是男性和女性,所以在制定第24條時並未考慮到同性婚姻。還有一個歷史背景是,在《憲法》制定的時候,並沒有關於是否要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辯論,當時也並沒有其他國家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因此,《憲法》第24(1)條並不適用於同性婚姻。然而,札幌裁判所認為婚姻的目的包括保護伴侶本身的共同生活。既然如此,同性戀者和已婚異性戀者一樣,能夠以婚姻的本質生活在一起,他們應享受到同等保護,《憲法》第24條不能被理解為拒絕提供這種保護。換句話說,札幌的立場是《憲法》沒有保證但也不禁止對同性伴侶進行保護。 大阪判決也是類似的。在判決理由中,大阪裁判所指出《憲法》第24(1)條中的婚姻僅指異性婚姻,不包括同性婚姻。根據“兩性”和“夫婦”這兩個用詞,以及《民法典》和《憲法》第24條的起草過程,可以自然地假設,婚姻是男女之間的。然而,《憲法》第24(1)條並不禁止同性伴侶的婚姻制度或同等制度,因為這符合《憲法》的普世價值,即個人尊嚴和不同人群之間的和諧共處原則。而且大阪判詞比札幌判詞更進一步寫道,婚姻帶來的實際利益不僅包括經濟利益(如減少稅收和財產分割),還包括在社會上被公開承認為配偶、能夠共同生活的利益。這種公認利益是關乎個人尊嚴的重要個人利益,同性戀者在這方面可以得到承認。從這個判詞來看,大阪裁判所是認可同性婚姻的,聽到這裡時,我們在大阪的訴訟團隊還是很期待接下來的判決的。但是判詞後面的內容風向就開始變了,這就涉及到我們將要討論的第④點。 比較點之四:異性伴侶可以結婚,而同性伴侶不能結婚,這不是違反了《憲法》第14(1)條嗎? 《憲法》第14(1)條是這樣規定的: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以及門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我們將其稱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我們認為對同性伴侶的區別對待,即允許異性婚姻而不允許同性婚姻,是沒有合理理由的歧視,違反了《憲法》第14(1)條。 關於這一點,事實上國家一直在提出一個很荒謬的論點:儘管你是同性戀者,你仍然可以與異性結婚,所以這並非歧視。然而,札幌和大阪裁判所都承認,即使同性戀者可以與異性結婚,這也不構成實質性的、有意義的婚姻關係,這樣的論點和立場是不能被採納的。 a. 札幌 札幌裁判所在判決書中指出,對同性伴侶的差別待遇違反了《憲法》第14(1)條。 第一,性取向是一個人的個人特征,不能憑藉自己的意願選擇或改變。基於這種理由的歧視性待遇是否有合理依據,應該從是否“真正不可避免”的角度來仔細審查,只有在非常極端的情況下才能允許這樣的區別對待。基於這個極其嚴格的標準,札幌裁判所指出,“同性戀作為精神障礙應被禁止”的結論已被徹底否定,拒絕同性婚姻的科學和醫學依據也已喪失其效力。同性戀是一種精神疾病的觀點在大正時代(約150年前)由歐洲傳入日本,但也早在20世紀70年代被推翻了。在美國,同性婚姻不再被認為是一種疾病。20世紀90年代,世界衛生組織在其ICD-10疾病清單中將同性戀刪除。日本在那時也接受了國際思潮,明確表示同性戀不是一種疾病。 第二,《民法典》裡關于婚姻的條例也將保護配偶雙方的共同生活列為重要目的。婚姻的目的不僅是為了生育,也是為了保護伴侶的共同生活。 第三,日本很多地方已引入了民事伴侶制度,由於時間有限,我在此不作詳細闡述。不幸的是,這種伴侶制度沒有法律效力,在某種意義上它只是象徵性的,因為它不提供任何法律保障和權益(如已婚夫婦所享受的遺產繼承權或配偶的稅金減免等)。這種伴侶制度已經普及到全日本許多城市;而且在各種調查中,對同性戀的正面意見也在增加。《朝日新聞》在札幌判決之後立即進行了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65%的受訪者支持同性婚姻。伴侶制度的引入和各種民調中對同性婚姻的正面意見表明,公眾在這方面的意識正在逐漸加強。 第四,婚姻的本質是身份關係的建立和公證,以及授予相應的法律地位,這不能用合同或遺囑來代替。誠然,遺囑和合同可用於給予另一半法律權益,如財產分割,但這是一種單獨的法律措施,並不能產生與婚姻制度類似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或遺囑並不能作為婚姻的替代手段。 札幌判決的結論是,法律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法律手段以享受婚姻的合法權益(部分權益也沒有),這超出了立法機關的立法裁量權。而且,這種歧視性待遇缺乏合理的基礎。因此,這違反了《憲法》第14(1)條。值得注意的是,札幌判決書中並沒有提到不承認同性婚姻本身違反憲法。它只是說“法律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任何婚姻的合法權益”是違反憲法的。然而,判決書中並沒有說,如果用與婚姻不同的其他制度賦予同性伴侶部分法律權益,結果會如何。關於這一點,札幌判決的基本原則是交由國會立法裁量。由於現在同性伴侶享受不到任何婚姻的合法權益,目前的《戶籍法》[1] [HN2] 違反了《憲法》第14(1)條。 b. 大阪 大阪裁判所裁定,目前的《戶籍法》[3] [HN4] 沒有違反《憲法》第14(1)條。大阪判決書對於《憲法》第14(1)條有如下表述:異性配偶能夠結婚,而同性配偶不能結婚、享受婚姻的權益,這兩者的區別在於關係到個人尊嚴的婚姻制度是否能夠基於性取向進行區別對待。法院認為,性取向無法通過個人意願或努力改變,因此必須根據此特徵的性質,仔細考慮這樣的區別對待是否符合《憲法》第14(1)條的規定。到目前為止,大阪的判詞與札幌的判詞內容幾乎相同。但是大阪判詞的風向在之後就開始改變了。 第一,大阪裁判所認為,雖然婚姻是社會保護男女之間生兒育女的關係的制度,但對同性伴侶之間的關係應給予何種保護的問題仍在討論之中。這體現了兩地裁判所對於婚姻目的理解上的不同:札幌裁判所認為婚姻的目的是保護伴侶的共同生活,然而大阪認為婚姻是要保護生殖關係。異性婚姻是為繁衍後代服務的,而同性婚姻不是。那應給予同性伴侶什麼樣的保護呢?這是我們需要討論的問題。 第二,札幌判決書中提到,合同或遺囑不能成為婚姻的替代手段,因為它不能建立身份關係。然而,大阪認為,同性伴侶與任何人建立其親密關係的自由沒有受到任何限制,合同、遺囑等方式在相當程度上能夠消除或緩解同性伴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第三,札幌裁判所認為,伴侶制度的普及提高了公眾消除對同性伴侶的歧視的意識,因此接下來應該進一步朝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方向進發。然而大阪認為,伴侶制度的普及表明,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所享受的福利差異很大程度上也被消除或緩解了。另外,大阪認為沒有提供同性婚姻制度本身並沒有超出立法裁量權。基於國會的自由裁量權,本案中的差別對待並不意味著它沒有合理依據,所以並不違反《憲法》第14(1)條。換句話說,伴侶制度要如何建立,以及同性婚姻合法化要如何實現,這是交由國會決定的。儘管目前沒有這種制度,但這也是在國會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所以沒有違反憲法。 比較點⑤:誰來保護像同性戀者這樣的少數群體的權利? 最後,札幌和大阪在“誰來保護像同性戀者這樣的少數群體的權利”的立場上有很大的區別。 首先,札幌裁判所認為,保護少數者的權利當然是法院的職責。判決書中這樣寫道:由於同性戀者在我國是一個非常小的少數群體,如果因為不能得到佔主導地位的異性戀大多數的理解或寬容,同性戀者就不能享受任何婚姻的法律權益的話,與異性戀者相比,對同性戀者的保護明顯不足。我認為這是札幌判決書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段話。札幌認為,要保護少數者的利益不能等到大多數人的同意。如果等到國會以多數票推出同性婚姻,時間就太長了。因此,法院應採取積極主動的態度,敦促國會根據法院的決定通過符合憲法的法律。 與此相反,大阪裁判所認為保護少數人權益是國會的工作。儘管同性戀者是少數,但為同性伴侶爭取婚姻或者類似婚姻的制度,和異性伴侶的婚姻自由,這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利益衝突。鑒於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應該為同性伴侶提供法律保護,這意味著目前在民主進程中還有討論的空間。目前沒有相關的具體討論,並不是因為這是一個少數群體的權利問題,所以這方面討論被推遲了。只有通過建立一個基於民主進程中自由討論的制度,才能真正消除歧視和偏見。 這與札幌判決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札幌認為,如果交由國會來決定,少數者的權益將永遠無法實現,所以應由法院來保護。而大阪認為,並不是因為同性戀者是少數,所以目前沒有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而是說在國會還有很多的討論空間。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應通過國會的辯論,即基於民主進程的自由討論制度來實現。所以大阪裁判所是非常認可國會的自由裁量權的,我們認為大阪裁判所過於相信國會了。 三、 結論:爭取在高等裁判所和最高裁判所取得勝利! 我剛才介紹了札幌判決和大阪判決之間的區別。兩個裁判所的判決和態度有許多對立的地方,但是我們在兩地都選擇了上訴。確實札幌裁判所已經判了違反憲法,但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札幌判決違憲的理由是現行法律完全不承認同性伴侶間的婚姻效力,這個判決的力度是有限的。所以我們要繼續上訴,主張同性婚姻不合法是完全違憲的。之後寺原真希子律師會為我們介紹東京判決的情況。東京判決是基於札幌和大阪的判決,可以說它總結了這兩個判決的內容。 寺原真希子:東京判決及倡議工作 我是律師寺原。2022年11月30日,東京地方裁判所作出了判決。當時我參加了這場判決,作為訴訟團隊的成員,我也和加藤律師組織了相關的活動。首先,我想和大家介紹一下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 一、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判決 東京裁判所裁定,根據現行法律,同性戀者沒有能讓其與伴侶組成家庭的法律制度,這是對同性戀者個人生存的嚴重威脅和障礙,違反了《憲法》第24(2)條,因為從個人層面上看,不能說有合理的理由。詳細內容剛才加藤律師已經介紹過了。第24(2)條規定,在有關婚姻和家庭的問題上,應以個人尊嚴為基礎制定法律。所以,東京裁判所的判決也是基於“家庭”以及 “個人尊嚴”的關鍵詞。 雖然這並不是一個100分的判決,但至少我們得到了一個明確的聲明,即存在違反《憲法》第24(2)條的情況。我覺得這是一個令人喜悅的進展。 憲法第24(1)條 首先,關於違反《憲法》第24(1)條的問題,其結論與札幌和大阪的判決是一樣的。鑒於《憲法》第24(1)條使用了“兩性”和“夫妻”兩個詞,並且在《憲法》頒布時,沒有證據表明同性婚姻被討論過。因此,自然可以得出《憲法》第24(1)條中的“婚姻”指的是異性婚姻,並不包括同性婚姻的結論。 但東京判決書中進一步指出,社會公認的家庭婚姻觀念以及公眾意識的價值觀是會發生變化的,鑒於圍繞同性戀的社會狀況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我們不能立即拒絕原告的觀點,即《憲法》第24條中的“婚姻”在當今應被解釋為包括同性婚姻。然而,在現階段,法院很難承認社會認可將同性之間的結合視為與異性已婚夫婦之間相等的“婚姻”。因此,法院對於第24條的解讀仍然是沒有變化的,不過相較於札幌和大阪的判決已是一個明顯的進步。隨著未來社會狀況的變化,“婚姻”可能會包括同性婚姻,這意味著同性伴侶不能結婚在將來有可能違反《憲法》第24條。 《憲法》第14(1)條 接下來,我想說明一下《憲法》第14(1)條。這一點東京與札幌和大阪的判決是一樣的。本案中出現爭議的規定構成了基於性取向的歧視性待遇,因為它們實際上已經使同性戀者無法結婚。由於他們無法享受婚姻所帶來的各種法律效力,同性戀者被置於一個無法使用整個婚姻制度(合法婚姻)的境地,並處於不利地位。到目前為止,這與札幌和大阪的判決是一樣的。 在社會公認的“婚姻是異性之間”的觀念背後,是一男一女成為夫妻、生兒育女、共同生活、傳宗接代等自古以來的活動。本案審視的規定不承認同性婚姻,是基於第24(1)條建立的合法婚姻制度的要求,是以社會公認的規範為前提的,所以差別對待是有合理依據的。這是東京判決與札幌及大阪的判決之間的主要區別:札幌判決和大阪判決都考慮了基於性取向的區別,而性取向是人們無法控制的,所以應該慎重、嚴謹地考慮憲法的適用性。然而,東京判決並沒有就這一點進行深入去探討,它只是簡單地指出,因為社會公認的婚姻是異性婚姻,這種區別對待是有合理依據的。 東京裁判所考慮到婚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護伴侶間的共同生活,這一點與大阪判決是不一樣的。正如加藤律師之前提到,大阪裁判所認為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自然生殖。關於這一點,我們認為,各地的異性伴侶中,沒有孩子的、不能有孩子的,他們的婚姻還是成立的。若把婚姻制度的目的理解為繁衍後代的話,是很奇怪的。男女之間生兒育女只是“婚姻是異性之間的事”這一社會固有觀念下的一個背景。與政府的論點不同,東京裁判所並不認為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自然生殖關係。裁判所明確指出,“保護伴侶的社區生活”是婚姻制度的目的之一。如果是這樣的話,結論就應該和札幌判決一樣,裁定違反第14(1)條。但是,東京裁判所認為,即使考慮到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伴侶的共同生活,也不存在違反第14(1)條的情況。東京在這一點上的判決不是特別到位。 《憲法》第24(2)條 札幌裁判所完全沒有考慮到《憲法》第24(2)條。我想札幌可能認為,因為已經判了違反第14(1)條,則不需要再探討第24(2)條。大阪裁判所實際上對第24(2)條的論述最多,正如先前加藤律師提到的,它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觀點,但是其結論是並沒有違反第24(2)條。 東京裁判所認為,考慮到頒布《憲法》時的討論,第24(1)條無意主動排除或者禁止同性之間的婚姻。婚姻的本質被理解為雙方以精神和肉體永久結合為目的真誠地生活在一起,這種目的和意圖同樣適用於同性伴侶。無論其性取向如何,這對於個人生存也很重要。因此,第24條並不禁止允許同性婚姻的法例。這一點與大阪和札幌的判決是一樣的。反對派中有人誤解,如果第24條禁止同性婚姻的話,那麼原告的主張就是要求修憲。但是,根本沒有人提出這樣的論點,甚至本案中作為被告的國家也沒有提出,而99.9%的憲法學家都沒有這樣的解釋。[5] 無論如何,三個裁判所都認為第24條並不禁止同性婚姻。 第一,東京判決中提到,作為家庭成員,對共同生活的法律保護和社會公證是與個人尊嚴有關的重要個人利益。東京判決的一大特徵就是經常使用“個人尊嚴”一詞。大阪判決中也提到這個詞,但我覺得它的使用方式略形式化。東京判決則非常強調這個詞的實質意義。 第二,同性戀者也是社會的一份子,需要建立密切的個人聯繫,與他們的伴侶生活在一起,還在某些情況下撫養他們的孩子,所以他們與異性已婚夫婦沒有區別。事實上,東京的原告中,有一對女同性伴侶正在撫養一個孩子。法裁判所他們本人進行了訪談,在其判決中,也非常有效地利用了訪談的結果。我想這也是東京判決的特點之一。 第三,同性戀者當中有人經歷了不便。例如,由於他們不被承認為家庭成員,他們的伴侶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時,無法得到關於其醫療狀況的解釋。事實上,東京判決中途更換了法官。最初的法官說,這是憲法問題,原告的個人經歷與本次訴訟無關,甚至說這是對訴訟的妨礙,所以不訪談原告本人也可以。就這樣過了一年半。可是,如果不聽原告的生活情況,該如何判案呢?我們從全國各地征集了數萬個簽名,提交到法院。雖然不知道結果如何,但是法官變更了,新的法官一轉就同意訪談原告本人。 第四,這是我認為東京判決最具特色的地方:與同性伴侶建立家庭的法律制度能夠加強同性之間的個人聯繫,有助於社區生活的穩定,包括在此關係中養育的兒童。一些人認為,允許同性婚姻將會對日本傳統的家庭價值觀產生負面影響,動搖社會根基。但這次判決提出了相反觀點,即通過法律保護同性伴侶,能夠促進整個社會的安定。 總結 從上述情況來看,這就是我開頭所說的結論:現行法律中沒有能與同性伴侶建立家庭的法律制度,這對同性戀者的人格生存是一個嚴重的障礙和威脅,因此,這是違反第24(2)條的。如果不能結婚,就沒有法定繼承權,沒有配偶減免,這會確實損害同性戀者的利益。此外,同性婚姻不被社會認可,被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可能會導致同性戀者對於自我存在的否定,去否認自己的性取向,他們可能會想到自殺,這就牽涉到生命的問題。裁判所在這次判決中使用了“人格生存”這個詞,我想法官是有深度考慮過這方面的內容的。 然而,建立法律制度可以有多種方式,這也是由立法機關自行決定的。因此,裁判所無法就“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有關規定判決違反《憲法》第24(2)條”得出結論。也就是說,現行法律沒有提供任何相關的法律制度(讓同性伴侶組建家庭)違反了憲法,但解決方案並不限於合法婚姻,所以不承認合法婚姻這一事實本身並不違反憲法。正如剛才加藤律師所說,大阪和札幌判決都提到了這部分內容。所以,用什麼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是三個判決都非常關注的要點。 以下是我總結的東京判決的觀點。首先,裁決明確指出第24條並不排除或者禁止同性婚姻。裁判所認為,同性伴侶的法律制度有助於促進共同生活的穩定(包括撫養的孩子)以及整個社會的穩定。另外,現行法律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建立家庭的制度,是對個人生存的嚴重威脅,從個人尊嚴的角度看是違反憲法的。 在判決兩天後,我們和國會議員開了一次會,向他們說明了我們目前的想法和需求。由於現行的法律制度是有缺失的,而這種缺失是違憲的,國會應迅速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國會應該修改法律,將同性伴侶納入現行的婚姻制度,因為在現行婚姻制度之外另外建立一個同性伴侶專用的制度的話,將重複美國歷史上出現的“隔離但平等”的原則,而這已被證明是錯誤的,會帶來新的歧視。此外,如前所述,這是一個生命的問題。2019年大阪市的調查顯示,性少數群體自殺未遂率為11.3%,而順性異性戀者的自殺未遂率是1.5%。當然,他們的婚姻不被認可不一定是唯一原因,但他們無法想像自己未來的家庭,可能會引致精神變得不穩定,並不斷自我否定。這些可能也是導致他們選擇自殺的原因。 二、同性伴侶的現狀 現在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同性伴侶的現狀。剛才加藤律師已經簡單介紹過伴侶制度,在日本,目前已有超過240城市引入了該制度。有這樣的制度,同性伴侶能夠更好地向第三方說明兩人的關係。但加藤律師也提到過,伴侶制度沒有與合法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它的社會認可度也遠低於合法婚姻。 2015年,我們對全日本20-79歲的男性和女性進行了調查。其中55.3%的人是支持同性婚姻的。2019年,我們進行了同樣的調查,其中64.8%的人贊成同性婚姻。在20-30歲的人群中,2015年就已有超過70%的人支持同性婚姻,這一數字在2019年上升到超過80%。在2020年12月的電通調查中(針對20-59歲的男性和女性),贊成同性婚姻的比例為82.2%。 另外,社會各界也紛紛表態。2018年,駐日美國商會(及其他駐日外國商會)向日本政府建議承認同性婚姻。2019年,日本律師聯合會表示,不承認同性婚姻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截至今天,已有超過300家公司和組織表示支持同性婚姻。 此外,國會方面也有一些進展。2019年6月,在野黨向國會提交了一項修改民法以允許同性婚姻的法案。除自民黨外的大多數政黨(包括公明黨)都表示支持同性婚姻。但是,自民黨黨首、首相岸田文雄表示,這是一個對日本家庭性質至關重要的問題,需要極其謹慎地考慮。 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主要有三點:家庭傳統觀念會喪失,社會的基礎會被顛覆;出生率會下降;會對兒童產生不良影響。這些反對意見大家應該比較清楚,所以我就不詳細展開說明了。目前的反對意見沒有多少新鮮內容。 三、 Marriage for All Japan的倡議活動 我們Marriage for All Japan(意譯:日本全民婚姻)於2019年成立,主要目的是促進實現婚姻平權(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我們協會大概有60名成員,均從事有關性少數群體人權的工作。除了兩名行政人員之外,其餘成員都是無償工作的。我們有三個主要的活動:為我們目前在全國五個地方進行的訴訟提供公關方面的支持(司法途徑),遊說國會議員進行法律改革(國會途徑),以及推動公眾輿論(活動、企業合作、信息傳播等)。 我們會和國會議員會面,向他們表達我們的觀點。我們在推特上向同性伴侶募集照片,很快就得到了大力響應。我們收集到了許多照片素材,將他們做成宣傳單,將它們分發給國會議員。 我們協會也做了一個叫做“國會儀表”的網站,主要統計國會議員針對同性婚姻的觀點。它能讓人們直觀地看到哪些議員,(或在選舉前)哪些候選人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網站上列明了各個國會議員的立場以及他們的聯繫方式,公眾便可以向國會議員寫信表達他們的觀點。許多人給自己居住的地區的國會議員寄了信,越來越多的國會議員逐漸改變了他們對同性婚姻的態度。所以我覺得,每個人擁有的力量是很強大的。 另外,在2022年11月10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宣佈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企業數量已超過300家。 我們也製作了許多視頻,其中包括同性伴侶的家庭成員和第三方的觀點。比如這張圖片,兩端是一對女同性伴侶,中間是其中一位的母親。從母親的角度看,她希望她的孩子和其他相似的孩子得到幸福,要求承認同性婚姻。右邊這張照片裡,位於左邊搭著肩膀的兩位男性是一對同性伴侶,身著黑色衣服的男性是一位攝影師,他專門為同性伴侶拍攝結婚照。他說,不管是異性伴侶還是同性伴侶,只要你去參加他們的結婚儀式的話,你就能理解他們其實沒有什麼不一樣的。上面文字是:如果我們不去發聲的話,現狀是永遠不會有所改變的。 四、最後 在東京判決中,我們還有一位原告,我想談談他的故事。這裡有一張照片,右邊的是佐藤先生,他的伴侶是Yoshi先生。其實佐藤先生在2021年1月份已經由於腦溢血去世了。當佐藤先生暈倒並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時,醫院不承認Yoshi先生是他的家庭成員,並要求他提供佐藤先生的血親的聯繫信息。由於Yoshi先生沒有辦法說明兩人的關係,他無法得到關於佐藤先生病情的解釋,Yoshi先生不得不通過電話向佐藤先生的妹妹了解情況。Yoshi先生說:“雖然他已經不在了,但我不想浪費他有朝一日合法結婚的願望,所以我決定繼續做原告”。 在佐藤先生去世前,他曾在法庭上說:“我想我將是第一個上天堂的人,但在我生命的最後一刻,我想好好握著我的伴侶的手,他是我的合法配偶,我想對他說‘謝謝你,我很幸福’。承認同性婚姻將有助於創造一個社會,在這個社會中,後代不必感受到我年輕時對自己的負面感受”。佐藤先生活著的時候,同性婚姻並沒有得到實現,我覺得是非常遺憾的。他提到,在他年輕的時候有很多自我否定的想法,每當想到每天都有這樣的孩子在否定自己,考慮自殺,我就覺得應盡快實現婚姻平權。 最後,我想提出一個問題:這個議題的當事人到底是誰?性少數群體在日本社會受到很多人的歧視,他們並沒有做什麼壞事,但還是受到污名和歧視。那麼責任方到底是誰?是性少數群體嗎?性少數群體無法做出任何改變,我認為性多數群體有責任、有能力去解決這個人權侵犯的問題。因此,我認為性多數群體也是這個問題的當事人。 Kelley Loper:評論和來自香港的比較視角 非常感謝二位的詳細介紹。接下來我想簡單地分享一些從二位的演講中得到的一些靈感,同時提出一些問題。之後,我將分享一些香港這方面發展上的比較視角。近幾年來,儘管還沒有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香港在承認同性伴侶的權利方面仍然取得了一些進展。今天的討論對於香港來說非常及時,因為終審法院,也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在近期將審理一個關於不承認同性婚姻,或對同性伴侶的關係沒有任何形式的法律認可的憲法案件。 一、對日本發展的評論 首先,二位對這幾個案件的概述,讓我對關於追求並最終實現進步變革(如引入同性婚姻)的可用途徑,以及這些機會結構和途徑如何塑造倡議者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定背景下決定採用的倡導策略,產生了更多的思考。當然,法院在承認同性婚姻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因為這個問題往往被認定為憲法問題,法院被視為邊緣化少數群體的權利的保護者。而在其他地區,立法機構一直是變革的主要驅動力,社會對於婚姻法改革態度的轉變已經在政治進程中得到了體現。我認為在不同背景下法院和立法機構的作用的差異,反映了加藤律師演講中指出的,札幌和大阪裁判所所採取的不同方法。 1. 機會結構:法院和立法機構的作用 從二位的介紹來看,這兩個機構在日本都是重要角色。雖然法院可能沒有很多可用的補救措施,但是我想知道,你們認為在什麼程度上法院的決定可以影響政治進程?是否有可能實現具體可持續的改變?這是否取決於這兩個政府部門間的間接互動,即使最終是由國會作出立法決定?在這方面,我很好奇貴協會的訴訟策略是否旨在促進法院和立法機構之間的對話。 我想起了南非的情況。在2005年,南非憲法法院認為,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之外的做法違反了南非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利,但是法院給了立法機構回應的時間。從許多方面來看,儘管當時社會上有明顯的反對意見,這似乎在政治舞台上引發了富有成效的討論。南非的判決書中所使用的文本和語言本身似乎也是為了試圖建立跨社區的橋樑,減少在這個問題上的兩極分化。我意識到,日本法院在憲法案件中並不扮演同樣的角色。但我想知道,這種宣佈違反憲法的聲明能在何種程度上引發其他機關的行動?它是否僅僅是象徵性的,還是說它能夠引發真正的改革?另一個相關的問題是,你們有哪些考慮過,但後來由於各種原因最終沒有採取的法律策略?我很好奇,你們是如何設計訴訟策略的。 2. 旨在實現法律和社會變革的倡議策略 我對你們活動的廣度,以及你們所採取的多樣化的手段印象深刻。貴協會不僅僅侷限於戰略訴訟,這些提高公眾意識、與企業合作、遊說國會議員以及分享個人故事的工作同樣重要,它們與法律目標密不可分。同時,我認為,社會變革不應該是法律承認同性婚姻的先決條件。它可以促進積極的法律結果,但同時法律也能促進社會變革,所以這是雙向的。因此,我的另一個問題是,貴協會的法律運動如何影響了社會態度,以及貴協會的其他活動在多大程度上支持你們在法律方面的工作? 3. “尊嚴”的意義 東京判決尤其令我震驚。東京裁判所提到了人格尊嚴,我想請教一下這方面的詳細內容,比如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將尊嚴作為一種道德基礎,以說明同性伴侶和LGBTQ+群體因歧視所遭受的傷害。因為這種傷害、恥辱、偏見超遠了物質傷害,我想了解法院是否對此進行詳盡的闡述。此外,在日本,尊嚴是一個普遍的憲法價值嗎?它在其他人權案件中也適用嗎? 4. 國際倡導和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影響 最後,關於國際倡導以及國際人權條約和監督機制對日本國內這些發展的影響,我想知道二位對此有何看法。前幾週我在越南的會議上巧遇了加藤律師,他向我提到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各國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在上個月呼籲日本政府引入同性婚姻。這些來自國際機構的建議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影響日本的國內政策呢? 我認為這項建議是令人鼓舞的,它也許是一個重要實例,說明對國際機構的宣傳倡導可以產生更廣泛的影響,而不僅僅侷限於被審查的國家。因此,我想知道這項建議是否真的預示著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同性婚姻的立場上的轉變會影響締約國對條約詮釋[6] ,最終影響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有締約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與日本一樣,亞洲的其他地區的態度也發生了轉變,更大程度上承認了LGBTQ+群體的權利。 台灣在2019年開始承認同性婚姻。新加坡在2週前才將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但與此同時,其國會也通過了一項憲法修正案,明確了婚姻只屬於一男一女。所以這有一點像前進一步,同時又倒退一步。 二、香港的發展 接下來,我想重點討論香港的發展。在我看來,香港的案例研究說明了憲法裁決的潛力,但也說明了尤其是在一個基本不民主的政治制度中,其他機會結構和宣傳渠道的一些侷限性。 1. 比較反思 如今,儘管殖民時代禁止同性性行為的刑罪(“肛交”)在1991年被非刑事化,一些歧視性的罪行仍然存在。1991年甚至增加了一些歧視性罪行,而這些條款成為了憲法挑戰的目標。在這些憲法案件中,申請人辯稱,憲法規定的平等權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由於時間關係,我不打算詳細介紹這些案件,大家可以在PPT中看到各個案件考慮到的相關問題。 2. 平等的憲法權利 正如我先前提到的,法院在這些案件中應用並解釋了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在這樣的過程中,他們已經形成了相當強大的平等理論,可以用於支持未來的訴訟,在我看來,這包括近期將開庭審理的同性婚姻案件,儘管這一論點在下級法院迄今未能成功。香港憲法中的平等權利在《基本法》(香港的區域性憲法文件)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具有憲法地位,複述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平等及禁止歧視條款)中有所規定。儘管性取向並沒有明確地被包含在這些法律文件中,香港法院已經將其解釋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的“其他身份”,這也與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判例一致。這些案例說明,間接和直接歧視都是違反憲法的。法院還援引了人類尊嚴的原則,雖然區別待遇不一定侵犯平等權利,但任何基於某些理由的區別對待,如性取向,都需要法院通過相稱性測試進行嚴格審查。這似乎與加藤律師在其演講中解釋的大阪判決的論證相似。 3. 同性婚姻案:岑子杰訴律政司司長 然而,到目前為止,這種強有力的平等學說並未為同性婚姻的主張提供堅實的支持。雖然我們還不清楚終審法院將如何回答這些問題,但我想我們很快就會知道了。我認為終審法院很可能支持同性婚姻。 現在,本案的原告的主張包括: ① 同性伴侶被排除在婚姻之外違反了平等權 ② 缺乏替代性的法律承認手段侵犯了隱私權和平等權 ③ 不承認外國同性婚姻侵犯了平等權 上訴法院駁回了這些論點,理由是《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條例》中的婚姻權僅限於異性伴侶。憲法權利必須一併閱讀,而當它們發生衝突時,更為具體的權利佔主導地位。此案中,法院認為婚姻權優先於更普遍的權利(平等權)。2022年11月10日,上訴法院批准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目前,聽證會的日期還未確定,但我預計未來幾個月內將會舉行。香港的一些倡議者這些案件不太滿意,他們認為更循序漸進的訴訟策略(即從一個特定的權利開始,然後在針對婚姻平權這一問題之前慢慢建立一套判例體系)更加合理,但有的人決心繼續進行直接針對婚姻的訴訟。回到我之前關於日本經驗的問題,我想知道,作為倡議者的二位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是應該逐步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還是直接一步到位?另外,日本的倡議者是否會滿足於如民事伴侶關係那種非婚姻,但是包括婚姻的所有權利和利益的法律制度? 4. 民意 我認為,在香港,法院顯然一直是這一領域中變革的主要驅動力。而儘管有越來越多的公眾支持,政治制度在LGBTQ+權利方面完全停滯不前。下圖展示了我與來自北卡羅來納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的合作夥伴在2013年和2017年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越來越多的香港居民支持同性伴侶享有同等權利,其中包括婚姻。這與其他類似的調查結果一致。我們即將進行第三波調查,我相信自2017年以來一定有新的進展,所以請繼續關注。 問答環節 一、Kelley Loper教授的提問 Q1:法院與立法機關之間的間接互動和對話是否有可能實現具體可持續的改變? 加藤丈晴:我想先從札幌判決開始。札幌裁判所宣告了違憲,這會對國會有什麼影響呢?札幌的判決是在2021年3月17日宣佈的,日本時任官房長官加藤勝信對此做了一些點評,他的點評讓我們感到非常遺憾。但在日本還有一個執政黨叫做公明黨,在札幌判決出來後,公明黨內部也對同性婚姻這一議題進行了探討,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針對同性婚姻,其他在野黨也有許多意見和觀點,但沒有任何一個在野黨反對同性婚姻。在野黨在札幌判決出來之前也提到過修正民法的想法,雖然目前還沒有形成具體的民法修正案,但是在野黨為了實現婚姻平權已經和執政黨做了許多溝通。札幌案件的廣泛報道對公眾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在判決公佈之後,有65%的人表態贊成同性婚姻,這一數字較之前所上升。我印象很深的是,60-69歲人群對同性婚姻的支持率首次超過了50%,雖然70歲以上的人群都不太贊成,但至少60-69歲人群中支持者的比例增加了。我們最大的一個執政黨,也就是自民黨,是一個非常保守的黨派,其支持人數目前超過半數人。但在從民調的結果來看,越來越多的自民黨支持者也表示支持同性婚姻。在將來,我相信在具體政黨投票時也會體現這一點。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治議題,甚至會影響到投票者的決定。在65%的人支持同性婚姻的情況下,我認為這肯定會給國會帶來一定影響。 Q2:個人尊嚴在《憲法》裡的定位是什麼? 寺原真希子:在日本(也許其他國家也類似),就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而言,國會的立法裁量權的範圍是很廣的。但是第24(2)條中明文提到,婚姻、家庭相關法律的制定必須以個人尊嚴和兩性平等為基礎。所以,個人尊嚴和兩性平等這兩點是對國會立法裁量權的限制。因此,個人尊嚴在憲法上並不只是一個形式上的概念,它是對法院判決非常重要的指示。那麼,在東京判決中,個人尊嚴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剛才有提到污名化這一觀點。性少數群體每天都在遭受污名化,東京及其他地區的裁判所都非常關注這一點。除了原告的陳述書之外,我們還從其他的性少數群體那裡獲得陳述書作為證據。在日本,婚姻是受到高度重視的,非婚生子女的比例大概是1%或2%左右,與歐洲相比是非常低的,對於日本國民來說幾乎沒有自由選擇婚姻這種選項。性少數群體可能會覺得,對於這個國家來說他們是不被需要的人,有點像是二等公民。很多原告有很多實際的體驗,他們的婚姻不被認可,就沒有辦法體面地去生活。Kelley Loper教授先前其中一個問題是我們推進婚姻平權的方式是一步到位還是循序漸進,至少對於我們來說,分步走的策略不是我們考慮的範圍。分步走則代表接受採取與異性婚姻不同的制度。但是從結果來看,就算國會會去考慮這樣的制度,我們還是希望能夠保護個人尊嚴。換句話說,我們仍舊認為同性戀者應享受同樣的制度,而非引進另行的制度。 Q3:國際倡導以及國際人權條約和監督機制對日本有何影響? 加藤丈晴:聯合國在11月首次發佈了關於日本的總結報告,要求日本承認同性婚姻。但遺憾的是,國際公約和國際人權機構的建議在日本的影響力並不大。我們雖然在訴訟中利用國際人權條約提出了一些主張,但三個裁判所在判決中都隻字未提這一點。日本政府對國內LGBTQ+問題的關注不是特別多,但對外的時候,則對LGBTQ+問題非常熱心。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決議中,日本也投了一些贊成票。所以,日本以這種形式對外採取了積極的態度。因此,國際人權機構的勸告並不意味著完全不被重視。實際上,在11月的報告出來不久,在野黨的國會議員留意到了這一點,並在國會上作出了相應的提問,以此來對政府施加壓力。所以來自國際輿論的一些壓力在國會層面也是在慢慢發酵的。 二、觀眾提問 Q1:根據判決書內容,性取向始終被視為一種不可改變的個人特徵。我想知道,根據《憲法》第14(1)條,對性取向的本質主義/建構主義(即性取向是可以改變、可以被社會建構的)的觀點是否會影響到對性取向的考慮? 加藤丈晴: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從判決來看,性取向能不能改變,是法官非常看重的一點。在札幌的審判中,法官也問了原告的意見。《憲法》第14(1)條中“平等”的審查標準應該要有多嚴格呢?由於不能以自己的意志改變的特徵而被區別對待,這在原則上是不被允許的,我想這在任何國家都是如此。因此,如果性取向是不能憑藉自由意志改變的,那麼審查基準需嚴格。反之,該條的審查基準會變得相對寬鬆。 Q2:當前日本的人口出生率在東亞社會當中屬於極低的狀況,一些年輕父母結婚以後不生孩子,一些年輕人選擇終生不婚。堅持婚姻是保障生殖權的擁護者,他們所堅持的理由,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民眾認同或政黨支持?執政黨是基於上述論調而選擇不推動同性婚姻,還是不支持同性婚姻的輿論綁架了執政黨的政策? 寺原真希子:在日本,執政黨是自民黨和公明黨。自民黨的時代已經持續了很長的時間了。那麼民意是否會影響執政黨的政策呢?現任執政黨在同性婚姻成為熱門話題之前就已經開始執政。現任執政黨是非常保守的,在家庭和婚姻方面,他們持非常傳統保守,不同意同性婚姻是他們一直以來的觀點。結婚後不生孩子的夫婦也是存在的,這種情況下,婚姻和繁衍後代的目標就無法掛鉤,這背離了國家的主張。而婚後不生育的比例現在也在逐步升高,也就是說目前的婚姻現狀已逐漸偏離我們社會的固有觀念了。 Q3:我認為對於現在的日本來說,伴侶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同性戀者的權利。我也聽說過,有的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利用這個制度成為了合法同性伴侶。這個伴侶制度在無性戀(特別是同性的戀愛取向)上是否適用呢?你預計日本在哪一年會將同性婚姻合法化? 加藤丈晴:伴侶制度的適用沒有一個具體的限制條件,它基於戀愛關係,因此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都能夠使用伴侶制度。但是,有幾個地方的政府規定,當事人必須至少有一方是性少數群體。由於無性戀也算是一個性少數群體,所以伴侶制度是適用的。但是伴侶制度目前是沒有法律效果的,所以這個制度的好處究竟是什麼,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關於日本何時會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我們現在的訴訟還在進行中。我們目前已在札幌、大阪和東京三個裁判所打了官司,東京在之後也會有第二次訴訟,終審可能要等3年左右。我們並不是想要在最高裁判所判決出來之後才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最高院判決出來之前已經會有許多判決,這時我們已經積累了許多輿論的力量,足以推動國會在最高裁判所判決之前實現婚姻平權。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 #LGBT
- 講座回放 | 以人格權規制性騷擾的中國範式:問題與改善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在人格權編對性騷擾予以規定,擴大了受害者的保護範圍,使中國在防治性騷擾的法律制度上向前一步。這一步到底走了多遠,是否有助於建立完整的性騷擾法律體系,能否為性騷擾受害者提供更有效的救濟? 本次講座中,段佳慧博士將整理以人格權為基礎而規制性騷擾的中國範式,並與美國性騷擾立法的反歧視範式進行比較,進而分析中國人格權範式的得與失。最後基於目前立法的不足,段博士也將提出改善中國性騷擾法律的建議。 長期從事婦女權益維護工作的李瑩律師將從實務層面予以評析,並基於她所代理的多起性騷擾案件,指出中國內地性騷擾立法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具體問題,回應段博士提出的法律建議。 主講人:段佳慧 博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全球學術研究員 評議人:李瑩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副研究員,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創始人,內地執業律師,曾代理「京城性騷擾第一案」 主持人:黃溢智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博士候選人,內地公益法律人 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in China: A Comparative Inquiry into the Personality-Based Paradigm, The 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ume 11, Issue 2, September 2023, cxad008 https://doi.org/10.1093/cjcl/cxad008 時間:2023年11月14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0:00:36 性騷擾問題的出現與發展 0:13:35 關於性騷擾發生的理論解釋 0:14:40 中國性騷擾立法的演變概述以及與美國法律的比較 0:24:50 人格權立法範式的分析 0:34:25 未來的進路? 0:39:44 李瑩律師點評 1:22:50 問答環節
- 講座回放 | 歐洲、台灣和香港的LGB權利:2020年以來的進展
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公開講座 - 歐洲、台灣和香港的LGB權利:2020年以來的進展 HKU CCPL Public Lecture- LGB Human Rights in Europe, Taiwan, and Hong Kong: Developments Since 2020 自1981 年德貞訴英國案判決以來,歐洲人權法院已為女同性戀、男同性戀和雙性戀(LGB)人士及同性伴侶發展出一系列判例,要求在刑法、就業、教育、住房、服務以及家庭法方面實現平等待遇。46個歐洲委員會成員國中,20個(43%)為同性伴侶提供了平等的婚姻權利,30個(65%)為同性伴侶關係制定了「法律框架」。這一趨勢於2019年登陸台灣,促使了亞洲首例合法的同性婚姻。 香港應如何推進法律改革以實現LGB人士及同性伴侶的平等權利?其中哪些可以由立法機構推行?鑑於已有本地判例,如Q.T.案(同性伴侶移民來港)、梁鎮罡案(有限度地承認新西蘭婚姻)、吳翰林案(有限度地承認英國婚姻)和岑子杰案(無結婚權利,但香港政府有積極義務「建立替代性框架,令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哪些改革更有可能經香港法院確立? Since the 1981 judgment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in Dudgeon v. United Kingdom, the Court has developed a body of case law requiring equal treatment of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LGB) individuals and same-sex couples in the criminal law, in access to employment, education, housing and services, and in family law. 20 of 46 Council of Europe member states (43%) now provide equal access to marriage to same-sex couples, 65% (30 of 46 member states) now offer same-sex couples “a legal framework” for their relationships. This trend reached Taiwan in 2019 and same-sex couples began to marry for the first time in Asia. What legal reforms are required to achieve equality for LGB individuals and same-sex couples in Hong Kong? Which could be granted by the Hong Kong legislature, and which are more likely to be granted by the Hong Kong courts, in light of Q.T. (same-sex partner immigration), Leung Chun Kwong (limited recognition of New Zealand marriage), Ng Hon Lam Edgar (limited recognition of UK marriage), and Sham Tsz Kit (no right to marry but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has a positive obligation “to establish an alternative framework for legal recognition of same-sex partnerships”)? 時間:2023年11月6日 講者: Robert WINTEMUTE 教授,倫敦國王學院人權法教授。Wintemute教授現於英國倫敦國王學院講授人權法和反歧視法。他曾在阿爾伯塔大學和拉瓦爾大學學習經濟學,在麥吉爾大學學習普通法和魁北克民法,後於牛津大學獲得博士學位,研究方向為性傾向與人權。Wintemute教授自1985年起在紐約Milbank律師事務所從事策略性公益訴訟,他是該事務所首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律師。自2000年以來,他參與了多宗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的LGB平權案件,包括X & Others v. Austria, Oliari & Others v. Italy, Taddeucci & McCall v. Italy, Fedotova & Others v. Russia, Macate v. Lithuania等,以及歐盟法院審理的Coman & Hamilton v. Romania案、美洲人權法院審理的Atala v. Chile案,此外還參與了哥倫比亞憲法法院、阿根廷最高法院的相關案件,以及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Goodridge案、英國最高法院Walker案、美國最高法院Lawrence & Garner v. Texas案。他曾在日本、韓國、中國大陸、台灣、香港、菲律賓、越南、新加坡、印度尼西亞、印度和斯里蘭卡等多個國家或地區就LGB權利問題發表演講。 主持人: Kelley LOPER,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學碩士(人權法)項目主任 共同主辦方: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學碩士(人權法)項目 Speaker: Robert WINTEMUTE, Professor of Human Rights Law, King's College London. Professor Wintemute teaches Human Rights Law and Anti-Discrimination Law at King’s College London, England. He studied Economics at the University of Alberta and Université Laval, and Common Law and Québec Civil Law at McGill University, before completing his doctorate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Human Rights at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Professor Wintemute was the first openly gay lawyer at the Milbank law firm in New York, where he was introduced to pro bono strategic litigation in 1985. Since 2000, he has participated in LGB equality cases in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such as X & Others v. Austria, Oliari & Others v. Italy, Taddeucci & McCall v. Italy, Fedotova & Others v. Russia, Macate v. Lithuania),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man & Hamilton v. Romania), the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tala v. Chile),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Colombia, and the Supreme Courts of Argentina, Massachusetts (Goodridge), the United Kingdom (Walker), and the United States (Lawrence & Garner v. Texas). He has spoken about LGB human rights in many countries or regions, including Japan, South Korea, Mainland China, Taiwan, Hong Kong, the Philippines, Vietnam, Singapore, Indonesia, India, and Sri Lanka. Chair: Kelley LOPER,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Director, LLM in Human Rights Programme, Faculty of Law,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o-organisers: Centre for Comparative and Public Law at HKU Equality Rights Project at HKU HKU LL.M in Human Rights Programme Date 時間:2023年11月14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https://youtu.be/n_dFHJP9_78 :
- 工作坊回放 | 大灣區發展與人權:以人為本、社區為本的身心障礙服務與倡導工作坊
2023年8月6-9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舉辦了《大灣區發展與人權:以人為本、社區為本的身心障礙服務與倡導工作坊》,與學者﹑非牟利機構同工以及身伴障礙的自我倡導者進行了交流和討論,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權在線團隊,促進對於推進社會包容和平等的交流。 平權在線將研討會的視頻奉上,以饗讀者。 主辦單位: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權在線項目 (Equality Rights project, Faculty of Law,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深圳大學殘障與公益研究院 (Institute for Disability and Philanthropy, Shenzhen University) 嶺南大學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Policy, Lingnan University) 2023年8月6日(週日)發展與人權:以人為本、社區為本的身心障礙研究與實踐 開場致辭 講者: 張萬洪 教授,武漢大學人權研究院院長,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兼殘疾人權益保障專業委員會主任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cUO-1AULhlw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Eu4y1k7vS/ 主題發言(一) : 用全球障礙/受障/殘障研究視角,支持國際障礙/受障/殘障權利發展 講者: Stephen Meyers 教授,華盛頓大學全球研究中心主任 與談: 崔鳳鳴博士,哈佛大學法學院殘障項目中國項目主任 主持: 陳博 博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副研究員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n0KsfGsdRH8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2u411P7Nr 專題討論(一) : 重新思考本土語境下的殘障與照顧 親密與暴力:心智障礙者照護實踐中的道德期許與困境 (安孟竹 博士) 提升智障人士日常生活中的自我決策素養:香港的經驗 (黃敬歲 博士) 數字社會下的殘障服務: 需求內生、組織發展及治理參與 (屈媛媛 博士) 主持: 丁鵬 博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副研究員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RInDWbpYf9s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5G411R7uP/ 主題發言(二) : 打造積極「性」支持:障礙情慾、社會正義、障礙研究倫理 講者: Stephen Meyers 教授,華盛頓大學全球研究中心主任 與談: 張萬洪 教授,武漢大學人權研究院院長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BZSJji0pH_Q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j8411B7sU/ 專題討論(二) : 聚焦社群聲音,開展參與式研究與倡導 Community-based Re-Search…在社區中尋找… (卓新力量眾自我倡導者) 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建言 (沈丞晴) 共同生產無障礙知識:一個共融社區參與式研究的反思 (黃詩欣 博士/ 蔣政強) 參與式研究中的取捨 (黃裔 博士)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sFUNvV49e0k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N14y1C7LD/ 2023年8月7日(週一)建設包容性社區,支持障礙者獨立生活 專題討論(三) : 實務經驗分享:資訊通達與社會共融 機構及服務簡介 (語橋社資) 打造無障礙溝通環境-台灣手語翻譯暨聽打服務現況分享 (牛暄文) AI助力聽障人士無障礙溝通 (音書科技)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q_Qn8DjbE0Q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ch4y1P7KY/ 主題發言(三) : 獨立生活與融入社區 -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9條與可持續發展目標(SDG) 10, 11 講者: 黃裔 博士,深圳大學,深圳市自閉症研究會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uipJ8SCI8GE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JH4y1X7Ff/ 2023年8月8日(週二)建設包容性社區,支持障礙者獨立生活 專題討論(四) : 實務經驗分享:心理社會障礙者/神經多元群體的社區生活 易讀(Easy Read)倡議與推動歷程 (智障者家長總會) 建設包容性社區;支持障礙者獨立生活–心理社會障礙者的社區生活 (伊甸活泉之家) 大齡心智障礙者的自主生活服務 (北京市豐台區利智康復中心) 北京市豐台區利智康復中心 (上海慧靈) 生活我自主 OSF 20 (卓新力量眾自我倡導者)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KVauRXvmZ3U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sz4y1T7NM/ 2023年8月9日(週三)大灣區受障/殘障融合政策及服務交流工作坊 主題發言(四) : 住房改造在預防和減少受障方面的作用 講者: Tarani Chandola 教授,香港大學社會學系系主任 與談: 吳達明 博士,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高級課程主任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k5NwffPWwNU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4u4y1k78G/ 圓桌討論 圓桌討論 : 重塑大灣區的受障/殘障社會融合:社區生活、健康與福利 盧浩元 先生,香港中文大學博士候選人 許如玲 博士,香港復康會總監(復康) 丁鵬 博士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副研究員 李立潔 女士 ,北京利智康復中心副主任 周林剛 教授 ,深圳大學殘障與公益研究院院長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jLPX6DcHGrk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6m4y1K7CH/
- 講座回放 | 理解和激活《無障礙環境建設法》
「無障礙大家談」系列講座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自2023年9月1日正式生效,是繼《殘疾人保障法》之後,中國內地關於身心障礙者權利的第二部專門性法律。新法的生效,在何種意義上,意味著無障礙環境建設步入了一個新的時代?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實踐中如何激活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讓它成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出行、無障礙獲取信息和享受公共服務的利器,進而促進身心障礙者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 講者: 孫濤,視力障礙自倡導者,身心障礙權利引導培訓師 郭銳,中國人民大學無障礙法制研究與評估中心主任,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陳博,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 時間:2023年9月16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Kc411R7dp/ 02:12 無𥕞礙環境的需求者對《無障礙環境建構法》的期待 05:07 立法者的考量與實際表現 13:12 如何彌合《無障礙環境建構法》期望與現實的差距? 27:42 法律運用的策略與技巧建議 39:16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立法做得好的方面 45:21 從《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法條談一下可以改進的方面 1:06:27 《殘疾人權利公約》中關於無障礙的規定 1:09:41 國家對於無障礙的履約情況 1:12:55 結合公約來談談《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進步之處和可以提升的空間 1:26:30 陳博的點評 問答環節 1:27:35 請從社群成員和無障礙法的使用者的角度,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實施後,談一下對殘聯的決策會有什麼期待? 1:40:07 律師可以在推動無障礙中扮演什麼角色? 1:46:16 如果我們立法者認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是為殘障或相關需求的群體來提供更多的社會福利,為什麼要把這個成本又施加給了所有有權人? #無障礙 #CRPD #殘障
- 講座回放 | 為易受傷害/弱勢受益人而設的(香港)特殊需求信託
(Co-Organized by HKU SPACE and Equality Rights Project at HKU Law) 「無障礙大家談」系列講座 為易受傷害/弱勢受益人而設的(香港)特殊需求信託 A Trust for Vulnerable Beneficiaries: Hong Kong’s Special Needs Trust 兩位知名學者將討論信託可以如何為易受傷害/弱勢受益人提供穩定的財務安排。Two leading scholars will discuss how a trust can be used to provide stable financial arrangement for vulnerable beneficiaries. 講者 Speakers: 何錦璇教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利孝和基金教授 (Professor Lusina Ho, Harold Hsiao-Wo Lee Professor in Trust and Equity, Faculty of Law,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William Swadling 教授,牛津大學法學院教授暨布雷奇諾斯學院資深研究員 (Professor William Swadling, Professor of Law and Senior Law Fellow, Brasenose College, University of Oxford) 主持人 Moderator: 吳達明博士,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高級課程主任 (Dr Simon Ng, Senior Programme Director, HKU SPACE) 溫馨提示 Important Notice Regarding Chinese Sign Language (CSL) Interpretation 我們的中國手語翻譯是在同聲傳譯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可能會存在一些延遲。感謝您的理解。Please note that our CSL interpretation is based on translations of simultaneous interpretation, which may cause a minor delay. We appreciate your understanding in this matter. 時間:2023年9月27日 Date: 27 September 2023 視頻回放 (YouTube) :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Hw411s7Rt/ 00:31 Defining Trusts 06:28 Exploring Special Needs Trusts (SNT) 18:40 Proposed Improvements to Hong Kong's Current SNT Scheme 20:50 Special Needs Trusts in Mainland China 22:57 A General Overview of Trusts 28:19 Trusts in Practice: Insights from England 35:20 Q&A Session #無障礙 #CRPD #殘障
- Precarious Progress: Advocating For LGBT Equality in China
本站轉載經作者授權。 By Darius Longarino “Precarious Progress: Advocacy for the Human Rights of LGBT People in China”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the lives of LGBT people in China, and the Chinese LGBT movement’s efforts to make law a force for greater equality rather than one that entrenches stigma. The LGBT community in China has experienced a period of tremendous change. Over the course of the past several decades, LGBT people have gone from being nearly invisible in Chinese society, to forming a vibrant social movement. Once focused on grassroots community building and service, China’s LGBT movement is increasingly reaching beyond the realms of LGBT communities, striving to make society as a whole more inclusive through advocacy. Progress has been promising, but remains precarious. Discrimination and state repression are still pervasive, and advocates must navigate treacherous and ever-changing political waters. Strings of news celebrating progress – a court ruling against a clinic offering so-called conversion therapy, a campaign going viral, are punctuated by setbacks — the police detaining activists and shutting down events, censors removing online content, and policymakers snubbing calls for equality. Developments have been rapid, and full of twists and turns. Yet, on balance, China’s LGBT movement continues forward, building visibility and gaining support. Surveys show increasing acceptance of LGBT people among younger generations, views of pro-LGBT social media hashtags have reached into the hundreds of millions several times (though are often censored shortly after), and LGBT plaintiffs have won pioneering rights litigation in court. Whether state decision makers will pursue policies to protect the equal rights for LGBT people in the coming years and decades will come down to a mix of ideology, pragmatism, and public pressure. LGBT advocates are striving to turn that calculus in their favor, and, facing the long and rough road ahead, remain hopeful. Click here to find out more on this matters #LGBT
- 講座回放 | 短視頻KOL的自我倡導: 無障礙媒體的香港經驗
「無障礙大家談」系列講座 短視頻KOL的自我倡導: 無障礙媒體的香港經驗 KOL Advocacy through Short Reels: Promoting Accessibility in Hong Kong 身心障礙人士及其代表組織所不斷探索著新的發聲和倡導形式,力求更易被社群、公眾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所了解和接受,呼籲身心障礙人士的平等權利,推動共融的社會環境。 在短視頻流行的當下,香港的社會組織如何運用無障礙媒體,打造關鍵意見領袖(KOL),通過有趣、「有料」的短視頻,有效地推動身心障礙社群及公眾平等意識的提升? 本次講座將邀請香港WeTV無障礙媒體主理人分享他們的經驗,同時,障礙權利研究者也從人權視角出發,探討應如何推動無障礙的環境建設,以實現社會共融的目標。 WeTV無障礙媒體(www.wetv.hk),由香港失明人互聯會開立,是香港首個由殘疾人士做主持的網上頻道。WeTV於2012年4月成立,致力向公眾推廣無障礙資訊及展示殘疾人士才能,推動無障礙城市發展。 講者: 盛李廉,WeTV無障礙媒體創辦人,從事復康工作20年 陳梓聰, WeTV無障礙媒體制作統籌 與談人:吳達明博士,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人文及法律學院高級課程主任 主持人:黃詩欣博士,嶺南大學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研究助理教授 日期:2023年5月20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03:33 WeTV無障礙媒體的理念 06:10 實現理念的方法 11:01 WeTV 殘疾充權之路 24:00 WeTV的節目及影片介紹 25:53 We Share 以主持的個性和強項分享所知、所試- 盲人面包主持的搞笑節目《面包無眼睇》 34:05 We Share 輪椅使用者玻璃和Fish主持的《輪椅bla bla bla》 42:39 We Play 以玩樂的方式拉近傷健社群的距離 - 聾人方包的《方包的無聲世界》 54:12 We Feel 通過現身說法明白殘疾人士的感受增強同理心 - 年屆70的視障婆婆月明 1:03:29 We Care 關注無障礙環境倡導改善-輪椅使用者Rabi主持的《Rabi's Surprise》 1:17:13 吳達明博士點評(平台出現的意義) 1:29:52 回應吳博士的點評 1:32:23 問答環節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無障礙 #「無障礙大家談」系列 #殘疾人權利公約 #CRPD #殘障
- 講座回放 | 「網絡暴露」與其他網絡性騷擾的刑事化
(Please scroll down for English Version) 法律與性別研究 前沿系列講座 「網絡暴露」與其他網絡性騷擾的刑事化 隨著社會對「影像性暴力」的危害的認識不斷提高,將各類型的網絡性騷擾刑事化的呼聲越來越高,當中包括「網絡暴露(cyberflashing)」,即未經同意以數碼方式傳播生殖器官影像的行為。英國政府早於2022年提出《網絡安全法案》以監管網絡暴露,但該草案要求被告有「對受害人造成困擾的意圖」方能成功入罪。當地倡議者強烈反對當前的條文,認為法案應該採用基於「同意(consent)」的立法模式。在這次網絡研討會上,杜倫大學的Clare McGlynn教授將闡述網絡暴露刑事化的理由,並深入分析各種立法框架的可取性。本地組織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的資深倡議幹事簡敏棋亦會以與談人身份加入討論,為我們介紹香港網絡性騷擾的情況。 McGlynn教授為英國杜倫大學法律學院的法學教授。她專攻色情刊物、性暴力和網絡性暴力(尤其是網絡暴露和影像性暴力)等議題的立法規管。 她多次為英國議會質詢和委員會提供口頭證據,並經常現身於英國各大媒體,以推動上述領域的法律改革。 講者:Clare McGlynn教授,名譽御用大律師,英國杜倫大學法律學院法學教授 與談人:簡敏棋,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資深倡議主任 時間: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 Frontiers of Law and Gender Webinar Series Criminalising Cyberflashing and Other Forms of Online Sexual Harassment With increasing social awareness of the harms of image-based sexual violence, there has been growing calls for the criminalis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online sexual harassment: among them is “cyberflashing” – the digital distribution of unsolicited genital images. The UK has been at the forefront in regulating cyberflashing with their Online Safety Bill, but many activists are arguing vehemently against the current draft that requires an “intent to cause distress” and are advocating for a consent-based model instead. In this webinar, Professor Clare McGlynn will lay out the rationales for criminalising cyberflashing, and critically evaluate the legislative options to do so. Jacey Kan, senior advocacy officer from Hong Kong’s Association Concerning Sexu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 will also join as a discussant, to give us an overview of online sexual harassment in Hong Kong. Professor McGlynn is a Professor of Law from Durham Law School. She is a leading expert i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pornography, sexual violence and online abuse, in particular cyberflashing and image-based sexual abuse. She regularly provides oral evidence to UK parliamentary inquiries and committees to propel legal reform in the aforementioned areas, and is often featured in the media such as BBC documentaries and ITV news. Speaker: Professor Clare McGlynn, KC (Hon), Professor of Law, Durham Law School, Durham University Discussant: Jacey Kan, Senior Advocacy Officer, Association Concerning Sexu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 Date: May 23, 2023 視頻回放 (YouTube) : Professor Clare McGlynn 03:20 How common is cyberflashing? 04:35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in which cyberflashing takes place 13:28 Harms of cyberflashing 20:02 Criminalisation: general vs. specific 24:09 Campaigns in the UK: partnerships, beyond criminal law Jacey Kan 29:22 The problem with the element of intention in sexual offences in Hong Kong 35:16 Kaleidoscopic justice 37:21 Strategies and priorities in pushing for legal reform Q&A 42:13 Response to Jacey, and on the element of intent and motivation in sexual offences 44:04 What can social media platforms do to prevent sexual harassment? 49:45 Is there a tendency of judges trivializing the harms of sexual harassment, thus making it more difficult to convince people that it is something that warrants criminalization? 54:25 If people use AI-generated genital image or genital images of other people, would it affect the judgment of the case?
- 研討會回放 | 確保公平和優質的融合教育
2022年11月12日及19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舉辦了「確保公平和優質的融合教育」線上研討會,與會嘉賓從視障學生、視障代表組織、家長組織、一線教師的生命體驗、參與經驗和教學實踐出發,探討了國際法和國內法視角下的融合教育,以及從意識提升到制度改變的路徑,重申了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平等參與的重要性。近240位聽眾在線聆聽和參與了本次研討會,並與發言嘉賓進行了交流和討論。 平權在線將講座的文字綜述奉上,以饗讀者。 開場致辭 研討會從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教授的致辭開始。傅教授表示,教育在全球范圍內都有特別的意義,也是改變個體命運的一個機會;盡管近年的政策及社會服務都有進步,令不少身心障礙學生可以通過統一的升學考試進入理想的學府,但立法政策和教育環境仍存在局限。傅教授也強調,推動教育平權,敦促法律、政策及社會文化的改变有赖于社會各界的合作,既需要法律和政策作为主导,也需要身心障礙者的參與和社會服務的視野。 主題一 國際法與國內法視角下的融合教育 (議程及完整視頻 ) 中國人民大學在讀碩士研究生周文晴,基於她本人的教育經歷,分享了視力障礙學生對教學材料的需求、困難及解決的方式。從小學到研究生階段,周文晴的老師為她提供了很多的幫助。然而,由於學校沒有專門負責無障礙教材的師資人員,再加上一些學術文獻的數據庫網頁(如知網)未提供無障礙支持,她在查找文獻及閲讀資料的效率非常低。對此,周文晴希望學校可以專門建立一個融合教育的辦公室,減輕視障學生的學習壓力。 隨後,上海一加一殘障人公益集團合夥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在讀博士生蔡聰根據調研,梳理了五種為殘障社群所需的無障礙教材版本(盲文版、大字版、電子版、有聲版、人工版),並倡議出版社、學校、民間機構、個人都有責任推動無障礙教材落地。蔡聰也强調,除了提供無障礙教材之外,社會各界應反思無障礙的意義,理解視力障礙者的個體差異及其不同的資源獲取能力,從而改變現有的教育環境,讓殘障學生在被尊重、被支持的基礎上,發展自己的能力。 其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學無障礙法制研究與評估中心主任郭銳,介紹了以保障閲讀障礙者平等獲取文化和教育的權利為立法目的的《馬拉喀什條約》。郭銳表示,《馬拉喀什條約》秉承著CRPD一貫的宗旨,通過受益人、無障礙格式及授權實體三個制度,以便視障礙者及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在不侵犯版權的情況下獲取版權作品。最後,郭銳教授也對《馬拉喀什條約》在中國的實施,提出了包括調整現行的法律及法規、推動文化產業采納通用設計等建議。 之後,中國人民大學在讀碩士研究生溫慧,繼續從人權視角對《馬拉喀什條約》進行深入解讀,介紹了《馬拉喀什條約》與中國人權、版權法的銜接現狀,對實施《馬拉喀什條約》后帶來的經濟潛力和發展前景進行了説明。溫慧指出,《馬拉喀什條約》在中國實施的過程中,仍有不少問題亟待釐清,例如,視力障礙、閱讀障礙群體的多元性及其需求的差異性未被充分考慮,無障礙格式版本定義不清晰;被授權實體的範圍不明(如,提供服務非營利組織尚無明確授權),且存在侵犯著作權的法律風險,等等。對此,溫惠提出多項建議,其中包括明確受益人範圍及其知覺或閱讀障礙評估標準,在立法中增設無障礙格式版的商業可獲得性條款,並制定合理定價規則,建立全國性的無障礙版本和資源中心,制定統一的視障者服務行業性管理辦法等。 最後,哈佛大學法學院中國殘障項目負責人崔鳳鳴分享了在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框架下對平等參與式融合教育的詮釋,並强調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崔博士通過對比個人模式和社會模式的教學形式,提出了保障平等教育權的八大要素(如個性化、適當的服務,制度保障等),詳細分析了教育過程中合理便利的內涵及焦點問題,并説明了在社會環境、公眾態度和法規都有障礙的前提下,為學生在上課、考試等方面提供合理便利的重要性。 主題二 視障代表組織推動教育平等的實踐 (議程及完整視頻 ) 首先,金盲杖視障自主生活培訓品牌創始人楊青風做了「自主生活視角下的視障者高等教育支持」的主題分享。目前,楊青風及其團隊專注於從事視障者的獨立出行培訓、中途失明人士的重建訓練以及開設視障大學生預科班。這些工作的共同主題則是「自主生活」。楊青風認為,所謂自主生活,不僅是身心障礙者追求的一種生活目標,更是所有人都期待的生活狀態。在高等融合教育中,無障礙支持真正指向的不只是減少生活障礙,而是是保障自主生活的權利。 隨後,四川省盲協視障兒童家長委員會主任洪燕帶來了題為「視障兒童家長組織爭取大字版教材的經驗」的分享。作為低視力兒童的母親,她一直在爭取兒童融合教育、倡導對視障兒童的尊重和接納。從創立第一個低視力兒童家長社群,到後來與愛久媽媽、光芒計畫等的合作,如今,洪燕發起的線上社群「低視力聯盟」已經得到一千五百位多位視障兒童家長的支持。她曾組織其他家長共同去信中國盲文出版社,表達了對於大字版課本的需求,並得到了盲文出版社就和人教社的迅速回應。洪燕希望,通過自己和家長們的努力,敦促政策制定者和服務提供者為視障兒童提供更好的融合教育。 最後一位分享嘉賓是香港失明人協進會的執行委員謝潤亨,他的分享主題為「為香港視障人士和學校提供教育支援服務的經驗」。香港失明人協進會面向學生、家長、學校、政府以及政策相關機構提供支援和培訓,以促進香港視障人士的融合教育。此外,應閱讀障礙人士的申請,協進會亦會提供「電子書轉移服務」,將普通的實體書轉化為適宜視障人士閱讀的電子書。《馬拉喀什條約》在香港實行後,協進會的此項服務也獲得了更大的便利。 在隨後的點評和總結環節,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高級課程主任、香港大學教育學院融合與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中心成員吳達明教授結合自己的研究經歷,分析了視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中出現的意識障礙、植入性的流程障礙和其他障礙,並強調了「身份意識」在促進融合教育中的重要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無障礙法制研究與評估中心主任郭銳表示,對身心障礙人士的支持不是一個單獨的工作,而是確保一個人獨立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身心障礙人士在社會生活中的障礙不僅包括知識的障礙、資源的障礙,更包括意識的障礙。教育界應該達成一種共識:只有提升社會意識,才能真正彌合身心障礙人士與正常人之間的資源和知識鴻溝。 主題三 從需求表達到平等參與 (議程及完整視頻 ) 來自視障大學生和高中及高校教師就其真實的經歷進行了分享。 首先,華東師範大學本科生蔣政強分享了從被錄取之前到進入大學就讀的經歷。華東師大已經初步具備了成體系的視障學生支持服務,收到錄取通知書之後,華東師大的工作人員就積極詢問他的生活和學習需求;進入華東師大就讀之後,學校還為他安排了「學助」來解決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後來,蔣政強又與校方溝通,將單人的「學助」擴展成為一個二到三人的團隊,以提升溝通、支持的效率。蔣政強也希望「學助」的模式能夠拓展到更多高校,更好地滿足視障學生的個性化需求。 其次,青島市盲校高中語文教師的趙傑介紹了他和同事使用教具教學的嘗試和經驗。實物類、配套類、改制類和自製類教具的引入有效地降低了視障學生理解知識的困難。同時,青島市盲校還設立了資源中心,為視障學生提供電子學案、練習冊等材料。 隨後,武漢理工大學法學與人文社會學院社會學系的余艷萍副教授則分享了高等教育中促進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公平的經驗。作為高等融合教育試點的六所高校之一,武漢理工大學先後成立了眾多研究中心和基地以支持融合教育的進一步推進。在「殘障社會工作」課程中,余艷萍引入了視障學生黃鶯就讀碩士、博士的經歷,並鼓勵學生對黃鶯進行訪談。她認為,在真正的融合教育過程中,身心障礙人士最需要的是公平參與的機會。 在最後的點評和總結環節,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大學人權研究院院長張萬洪表示,就目前情況來看,中國的高等融合教育仍面臨較大挑戰,身心障礙者進入高等教育的比例依然偏低。基於上述三位分享人的經驗,張萬洪教授總結了身心障礙者權利的實現需要經歷「 從福利到權利」、「從特殊到一般」、「從例外到常態」、「從服務到倡議」、「從意識到行動」以及「從單打獨鬥到聯合行動」的重要轉變。他也再次強調了「制度」「工具」和「倡導」在融合教育中的重要性。哈佛大學法學院殘障發展項目中國項目主任崔鳳鳴進一步總結了融合教育過程中的三種障礙:態度障礙、制度障礙和環境障礙。她認為,只有建立學生的積極表達與學校支持體系的良性互動,高等融合教育才能真正惠及所有視障學生。
- 講座回放 | 在香港和台灣立法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
LGBTQ+ Rights Webinar Series LGBTQ+ 權利講座系列 Legislating Against Conversion Therapy in Hong Kong and Taiwan 在香港和台灣立法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 Webinar Summary: THE SOCIETY OF TRUE LIGHT (Dino Wong and Joann Yeung) · Quantitative research: presented findings on the experiences, motivations, means, perceived effectiveness, perceived harms, impact on sexual identity and mental health of SOCE; notable findings include it’s 3 times more frequent for HK participants to have experience in SOCE than those in North America, and they usually first experience SOCE during their adolescent years, and SOCE contributes to internalized homophobia that disrupts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ir sexual identities. · Qualitative research: identified the contributors to SOCE motivations (religion, family, education, society/culture) to forms a “heteronormative/homonegative code”; motivations (beliefs-oriented and norm-pleasing-oriented) leading to formal/informal SOCE; what contributed to the cessation of SOCE (knowledge, community, religious/spiritual and cultural resources) DR. HSU CHIH-YUN · Introduced the Taiwan Tongzhi Hotline Association · The advocacy for a conversion therapy ban in Taiwan is set against the context of the push for same-sex marriage equality; medical professionals are heavily involved as advocates and published a position statement with the intention for it to be referenced by other Asian countries · Discussed the rationale for banning conversion therapy through a letter of interpretation as opposed to a direct legislative amendment · Shared anecdotes of his own experiences in advising LGBTQ+ children and their parents Q&A · How to balance between having laws and policies against SOCE and religious freedom · Difficulty in defining SOCE to be regulated, as well as the scope and form of regulation (extending to clinical psychologist/counsellors?) · Difficulty in identifying SOCE because of its elusive nature: the conversion therapy ban in Taiwan is more symbolic in nature and serves mainly the purpose of public education than enforcement (no cases brought against SOCE service providers on the basis of the ban in Taiwan thus far) · Differences between sexual orientation change efforts and gender dysphoria treatment · Experiences in treating asexual individuals · Consequences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 engaging in SOCE · Advice on LGBTQ+ advocacy Speakers: THE SOCIETY OF TRUE LIGHT is a Hong Kong-based NGO advocating for self-acceptance among the LGBTQ+ community. Their representatives, Dino Wong and Joann Yeung, will present the findings of their pioneering study on the state of "conversion therapy" in Hong Kong, from both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perspectives. DR. HSU CHIH-YUN is a clinical psychiatrist who runs an LGBT consultation clinic at th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Hospital. He previously served as the Director of the Taiwan Tongzhi Hotline Association, and has written extensively about LGBTQ+ rights and their intersections with his professional medical experiences. 講者: 真光社為致力關注性小眾自我接納的香港非牟利團體。他們的代表黃政光和楊頌恩將會從量性和質性角度,分享他們就香港「扭轉治療」現況的研究結果。 徐志雲醫師為台灣金門醫院的精神科專科醫師,並在台大醫院開設同志諮詢門診。他曾任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長,亦把自己在醫療體系內對LGBTQ+權利的觀察撰寫為《讓傷痕說話》一書。 日期:2023年3月14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0:10 香港性向試改研究 Part1: Quantitative Research(Presented by Dino Wong) 10:26 香港性向試改研究 Part2: Qualitative Research (Presented by Joann Yeung) 29:53 台灣的扭轉治療:從醫療與法律談起(演講者:徐志雲醫師) 1:13:50 問答環節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CRP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