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ad to Same-Sex Marriage Equality in Japan: The Constitutional Controversy in the Sapporo, Osaka and Tokyo Cases
日本同性婚姻平權之路: 札幌案、大阪案與東京案的憲法爭議
Despite growing public support, Japan has yet to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 To this end, LGBTQ+ activists have challenged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same-sex marriage ban at different courts across the country, including the Sapporo, Osaka and Tokyo District Courts, though these legal bids were met with different outcomes. The lawyers who handled these respective cases will join us in this webinar, dissecting the Courts' decisions and effect thereof on the ongoing advocacy to legalize same-sex marriage in Japan, with HKU's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Director of the LLM in Human Rights Programme Kelley Loper as discussant to relate Japan's situation with other constitutional controversies across Asia brought about by the fight for marriage equality.
Speakers:
Mr. Takeharu Kato, lawyer at Hokkaido Godo Law Office
Ms. Makiko Terahara, partner at Tokyo Omotesando Law and Accounting LPC
Discussant:
Ms. Kelley Loper,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Director of the LLM in Human Rights Programme, HKU
Date: 13 December 2022
儘管近年有越來越多的公眾支持,日本尚未承認同性婚姻。為此,LGBTQ+權益的倡議者在全國各地(包括札幌、大阪與東京的地方裁判所)就同性婚姻禁令的合憲性提出訴訟,但札幌、大阪與東京三案的裁決卻大相徑庭。本次的網絡研討會有幸邀請到處理這兩宗案件的律師,剖析裁判所的判詞,及其對日本同性婚姻合法化倡導工作的影響,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及人權法碩士課程總監Kelley Loper也會加入討論,透過比較分析把日本的情況與整個亞洲的婚姻平權憲法爭議扣連。
講者:
加藤丈晴,北海道合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寺原真希子,東京表参道法律會計事務所合夥人
與談人:
Kelley Loper,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及人權法碩士課程總監
日期:2022年12月13日
Five Key Takeaways of【Road to Same-Sex Marriage Equality in Japan: The Constitutional Controversy in the Sapporo, Osaka and Tokyo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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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同性婚姻平權之路: 札幌案、大阪案與東京案的憲法爭議】的重點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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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Text 回放:
Takeharu Kato:
· Background of the lawsuits
· Comparison between Sapporo and Osaka decisions, in terms of their conclusions, purpos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whether same-sex marriage i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whether the ban violates the equality provision, whose role it is to protect minority rights
Makiko Terahara:
· Deep dive into the Tokyo decision, how it is similar/different to the previous decisions, especially highlighting the discussion on “individual dignity”, the fact that ideas on marriage and family can be subject to change, and whether the provision of legal means is the only way to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
· Current situation surrounding same-sex couples in Japan
· Marriage for All Japan’s campaigning activities
Kelley Loper:
· On Japan:
o Opportunity structures: the role of courts and legislatures and available remedies
o Advocacy strategies aimed at both legal and social change
o The significance of dignity in the judgments
o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advocacy and UN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 On Hong Kong:
o Robust equality doctrine
o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o Public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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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1. Takeharu Kato (加藤丈晴)'s PowerPoint
2. Makiko Terahara (寺原真希子)'s PowerPoint
3. Kelley Loper's PowerPoint
(文字版本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加藤丈晴:比較札幌案與大阪案的裁決
我是律師加藤。今天我想解釋一下分別於2021年3月17日和2022年6月20日宣佈的札幌地方裁判所和大阪地方裁判所的判決。由於這兩個案件的內容差異甚大,我想就它們做一個對比,並解釋在婚姻平權訴訟中,有哪些爭議和問題。
一、什麼是“婚姻平權”訴訟?
首先,我想介紹一下這個訴訟的內容。
2019年2月14日,原告在東京、大阪、名古屋和札幌的地方裁判所提起訴訟,並於同年9月在福岡地方裁判所也提起了訴訟。
這五場訴訟中,原告的主張為:
① 日本目前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是違反憲法的。
② 國會對這些違憲法律的忽視是違法的。
這個案件並不是要求法院強制國會將同性婚姻合法化。遺憾的是,在日本的法律體系中,我們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對國會的課予義務訴訟[1]。我們也不能要求法院抽象地判定一項法律是否違反憲法,法院只能根據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作出判決。因此,我們提起了國家賠償訴訟,理由是國會對違憲法律的忽視導致了原告的精神損傷。
2021年3月17日,札幌地方裁判所作出了第一個判決。2022年6月30日,大阪地方裁判所作出了第二個判決。同年11月30日,東京地方裁判所作出了第三個判決。這三起判決都非常有特點。我想先談談札幌和大阪判決的情況,東京判決則由寺原律師來說明。
本案的判決有兩個主要問題。本案的第一個爭論焦點為,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是否違反了憲法。第二個爭論焦點是國會保留違反憲法的法律是否違反了憲法。只有這兩點的答案都為“是”,才能對原告進行賠償。這兩點中只要有一點不被接受,索賠就會被駁回。因此,勝訴的門檻是極高的。
二、 札幌案與大阪案的比較
比較點之一:結論有何不同?
札幌的判決書表明“原告的所有訴求都被駁回”,因為國會沒有修改法律的行為並非違法。然而,裁判所作出了一個歷史性的判決,即“不給予同性伴侶任何婚姻權利的法律”是違反憲法的。就原告的第一主張而言,札幌裁判所承認這是違憲行為。但針對第二主張,札幌裁判所認為國會不修改違憲的法律並不違法。因此最終我們的訴訟被駁回。
那麼大阪的判決是怎樣的呢?在判決書主文中,原告的訴求全部被駁回,理由是國會沒有修改法律的行為並非違法,所以札幌和大阪判決的主要結論是一樣的。但是,大阪的判決理由進一步寫到,即使同性伴侶不能享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這也沒有超出國會的立法裁量權,所以是合乎憲法的。
因此,札幌判決和大阪判決的最大區別在於,札幌判決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這是違反憲法的行為,而大阪判決則在判決理由中都寫到這是合乎憲法的。
比較點之二: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兩地裁判所對婚姻制度的首要目的理解不同。
札幌判決書提到,婚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具體而言,《民法典》裡關於婚姻的條款中可以看出,國家認為結婚的主要目的是夫妻生兒育女共同生活,從生物學的角度來說這是很重要的,所以國家是不認可同性婚姻的。但是札幌裁判所認為,婚姻的目的不僅於此。根據日本法律,無論伴侶是否有孩子,或者他們是否有生育的意圖和能力,法律都是要保護的。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婚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伴侶雙方的共同生活。
大阪裁判所裁定,婚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生殖關係,這正是上文提到的國家的主張。具體來說,歷史傳統上,人類一直生活在一個男人和女人共同生活的世界裡,通過自然生殖繁衍後代。婚姻制度為這種關係提供了法律保護,其目的在歷史傳統上是根深蒂固,且得到社會認可的。“歷史傳統”一詞可以看出裁判所的觀點非常傳統守舊。大阪判決的獨特之處在於,它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婚姻是要保護一個自然的生殖過程,通過這個過程,人類繁衍,這正是婚姻的意義所在。
比較點之三:同性婚姻是否受到《憲法》第24條的保障?
由於對婚姻目的的理解不同,兩地判決在詳細內容上有所區別。首先,兩地就同性婚姻是否受到《憲法》第24條保障的判決不同。
《憲法》第24條第1款寫到,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權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第2款寫到,關於選擇配偶、財產權、繼承、選擇居所、離婚以及婚姻和家族庭等其他有關事項的法律,必須以個人尊嚴與兩性平等為基礎制訂之。我們認為,《憲法》第24條第1款保障婚姻自由,即自由決定是否、何時以及與誰結婚的權利,而這一保障應同樣適用於同性伴侶。
然而,札幌裁判所認為,《憲法》第24(1)條不保證同性婚姻,但同時也沒有禁止同性婚姻。具體來說,鑒於其頒布時對同性戀和同性婚姻的看法,以及條文中“兩性”和“夫婦”等用詞,《憲法》第24條是針對異性婚姻的,不能被理解為包括同性婚姻。如前所述,《憲法》第24(1)條使用了“兩性自願結合”,而“兩性”指的就是男性和女性,所以在制定第24條時並未考慮到同性婚姻。還有一個歷史背景是,在《憲法》制定的時候,並沒有關於是否要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辯論,當時也並沒有其他國家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因此,《憲法》第24(1)條並不適用於同性婚姻。然而,札幌裁判所認為婚姻的目的包括保護伴侶本身的共同生活。既然如此,同性戀者和已婚異性戀者一樣,能夠以婚姻的本質生活在一起,他們應享受到同等保護,《憲法》第24條不能被理解為拒絕提供這種保護。換句話說,札幌的立場是《憲法》沒有保證但也不禁止對同性伴侶進行保護。
大阪判決也是類似的。在判決理由中,大阪裁判所指出《憲法》第24(1)條中的婚姻僅指異性婚姻,不包括同性婚姻。根據“兩性”和“夫婦”這兩個用詞,以及《民法典》和《憲法》第24條的起草過程,可以自然地假設,婚姻是男女之間的。然而,《憲法》第24(1)條並不禁止同性伴侶的婚姻制度或同等制度,因為這符合《憲法》的普世價值,即個人尊嚴和不同人群之間的和諧共處原則。而且大阪判詞比札幌判詞更進一步寫道,婚姻帶來的實際利益不僅包括經濟利益(如減少稅收和財產分割),還包括在社會上被公開承認為配偶、能夠共同生活的利益。這種公認利益是關乎個人尊嚴的重要個人利益,同性戀者在這方面可以得到承認。從這個判詞來看,大阪裁判所是認可同性婚姻的,聽到這裡時,我們在大阪的訴訟團隊還是很期待接下來的判決的。但是判詞後面的內容風向就開始變了,這就涉及到我們將要討論的第④點。
比較點之四:異性伴侶可以結婚,而同性伴侶不能結婚,這不是違反了《憲法》第14(1)條嗎?
《憲法》第14(1)條是這樣規定的: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以及門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我們將其稱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我們認為對同性伴侶的區別對待,即允許異性婚姻而不允許同性婚姻,是沒有合理理由的歧視,違反了《憲法》第14(1)條。
關於這一點,事實上國家一直在提出一個很荒謬的論點:儘管你是同性戀者,你仍然可以與異性結婚,所以這並非歧視。然而,札幌和大阪裁判所都承認,即使同性戀者可以與異性結婚,這也不構成實質性的、有意義的婚姻關係,這樣的論點和立場是不能被採納的。
a. 札幌
札幌裁判所在判決書中指出,對同性伴侶的差別待遇違反了《憲法》第14(1)條。
第一,性取向是一個人的個人特征,不能憑藉自己的意願選擇或改變。基於這種理由的歧視性待遇是否有合理依據,應該從是否“真正不可避免”的角度來仔細審查,只有在非常極端的情況下才能允許這樣的區別對待。基於這個極其嚴格的標準,札幌裁判所指出,“同性戀作為精神障礙應被禁止”的結論已被徹底否定,拒絕同性婚姻的科學和醫學依據也已喪失其效力。同性戀是一種精神疾病的觀點在大正時代(約150年前)由歐洲傳入日本,但也早在20世紀70年代被推翻了。在美國,同性婚姻不再被認為是一種疾病。20世紀90年代,世界衛生組織在其ICD-10疾病清單中將同性戀刪除。日本在那時也接受了國際思潮,明確表示同性戀不是一種疾病。
第二,《民法典》裡關于婚姻的條例也將保護配偶雙方的共同生活列為重要目的。婚姻的目的不僅是為了生育,也是為了保護伴侶的共同生活。
第三,日本很多地方已引入了民事伴侶制度,由於時間有限,我在此不作詳細闡述。不幸的是,這種伴侶制度沒有法律效力,在某種意義上它只是象徵性的,因為它不提供任何法律保障和權益(如已婚夫婦所享受的遺產繼承權或配偶的稅金減免等)。這種伴侶制度已經普及到全日本許多城市;而且在各種調查中,對同性戀的正面意見也在增加。《朝日新聞》在札幌判決之後立即進行了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65%的受訪者支持同性婚姻。伴侶制度的引入和各種民調中對同性婚姻的正面意見表明,公眾在這方面的意識正在逐漸加強。
第四,婚姻的本質是身份關係的建立和公證,以及授予相應的法律地位,這不能用合同或遺囑來代替。誠然,遺囑和合同可用於給予另一半法律權益,如財產分割,但這是一種單獨的法律措施,並不能產生與婚姻制度類似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或遺囑並不能作為婚姻的替代手段。
札幌判決的結論是,法律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法律手段以享受婚姻的合法權益(部分權益也沒有),這超出了立法機關的立法裁量權。而且,這種歧視性待遇缺乏合理的基礎。因此,這違反了《憲法》第14(1)條。值得注意的是,札幌判決書中並沒有提到不承認同性婚姻本身違反憲法。它只是說“法律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任何婚姻的合法權益”是違反憲法的。然而,判決書中並沒有說,如果用與婚姻不同的其他制度賦予同性伴侶部分法律權益,結果會如何。關於這一點,札幌判決的基本原則是交由國會立法裁量。由於現在同性伴侶享受不到任何婚姻的合法權益,目前的《戶籍法》[1] [HN2] 違反了《憲法》第14(1)條。
b. 大阪
大阪裁判所裁定,目前的《戶籍法》[3] [HN4] 沒有違反《憲法》第14(1)條。大阪判決書對於《憲法》第14(1)條有如下表述:異性配偶能夠結婚,而同性配偶不能結婚、享受婚姻的權益,這兩者的區別在於關係到個人尊嚴的婚姻制度是否能夠基於性取向進行區別對待。法院認為,性取向無法通過個人意願或努力改變,因此必須根據此特徵的性質,仔細考慮這樣的區別對待是否符合《憲法》第14(1)條的規定。到目前為止,大阪的判詞與札幌的判詞內容幾乎相同。但是大阪判詞的風向在之後就開始改變了。
第一,大阪裁判所認為,雖然婚姻是社會保護男女之間生兒育女的關係的制度,但對同性伴侶之間的關係應給予何種保護的問題仍在討論之中。這體現了兩地裁判所對於婚姻目的理解上的不同:札幌裁判所認為婚姻的目的是保護伴侶的共同生活,然而大阪認為婚姻是要保護生殖關係。異性婚姻是為繁衍後代服務的,而同性婚姻不是。那應給予同性伴侶什麼樣的保護呢?這是我們需要討論的問題。
第二,札幌判決書中提到,合同或遺囑不能成為婚姻的替代手段,因為它不能建立身份關係。然而,大阪認為,同性伴侶與任何人建立其親密關係的自由沒有受到任何限制,合同、遺囑等方式在相當程度上能夠消除或緩解同性伴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第三,札幌裁判所認為,伴侶制度的普及提高了公眾消除對同性伴侶的歧視的意識,因此接下來應該進一步朝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方向進發。然而大阪認為,伴侶制度的普及表明,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所享受的福利差異很大程度上也被消除或緩解了。另外,大阪認為沒有提供同性婚姻制度本身並沒有超出立法裁量權。基於國會的自由裁量權,本案中的差別對待並不意味著它沒有合理依據,所以並不違反《憲法》第14(1)條。換句話說,伴侶制度要如何建立,以及同性婚姻合法化要如何實現,這是交由國會決定的。儘管目前沒有這種制度,但這也是在國會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所以沒有違反憲法。
比較點⑤:誰來保護像同性戀者這樣的少數群體的權利?
最後,札幌和大阪在“誰來保護像同性戀者這樣的少數群體的權利”的立場上有很大的區別。
首先,札幌裁判所認為,保護少數者的權利當然是法院的職責。判決書中這樣寫道:由於同性戀者在我國是一個非常小的少數群體,如果因為不能得到佔主導地位的異性戀大多數的理解或寬容,同性戀者就不能享受任何婚姻的法律權益的話,與異性戀者相比,對同性戀者的保護明顯不足。我認為這是札幌判決書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段話。札幌認為,要保護少數者的利益不能等到大多數人的同意。如果等到國會以多數票推出同性婚姻,時間就太長了。因此,法院應採取積極主動的態度,敦促國會根據法院的決定通過符合憲法的法律。
與此相反,大阪裁判所認為保護少數人權益是國會的工作。儘管同性戀者是少數,但為同性伴侶爭取婚姻或者類似婚姻的制度,和異性伴侶的婚姻自由,這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利益衝突。鑒於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應該為同性伴侶提供法律保護,這意味著目前在民主進程中還有討論的空間。目前沒有相關的具體討論,並不是因為這是一個少數群體的權利問題,所以這方面討論被推遲了。只有通過建立一個基於民主進程中自由討論的制度,才能真正消除歧視和偏見。
這與札幌判決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札幌認為,如果交由國會來決定,少數者的權益將永遠無法實現,所以應由法院來保護。而大阪認為,並不是因為同性戀者是少數,所以目前沒有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而是說在國會還有很多的討論空間。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應通過國會的辯論,即基於民主進程的自由討論制度來實現。所以大阪裁判所是非常認可國會的自由裁量權的,我們認為大阪裁判所過於相信國會了。
三、 結論:爭取在高等裁判所和最高裁判所取得勝利!
我剛才介紹了札幌判決和大阪判決之間的區別。兩個裁判所的判決和態度有許多對立的地方,但是我們在兩地都選擇了上訴。確實札幌裁判所已經判了違反憲法,但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札幌判決違憲的理由是現行法律完全不承認同性伴侶間的婚姻效力,這個判決的力度是有限的。所以我們要繼續上訴,主張同性婚姻不合法是完全違憲的。之後寺原真希子律師會為我們介紹東京判決的情況。東京判決是基於札幌和大阪的判決,可以說它總結了這兩個判決的內容。
寺原真希子:東京判決及倡議工作
我是律師寺原。2022年11月30日,東京地方裁判所作出了判決。當時我參加了這場判決,作為訴訟團隊的成員,我也和加藤律師組織了相關的活動。首先,我想和大家介紹一下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
一、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判決
東京裁判所裁定,根據現行法律,同性戀者沒有能讓其與伴侶組成家庭的法律制度,這是對同性戀者個人生存的嚴重威脅和障礙,違反了《憲法》第24(2)條,因為從個人層面上看,不能說有合理的理由。詳細內容剛才加藤律師已經介紹過了。第24(2)條規定,在有關婚姻和家庭的問題上,應以個人尊嚴為基礎制定法律。所以,東京裁判所的判決也是基於“家庭”以及 “個人尊嚴”的關鍵詞。
雖然這並不是一個100分的判決,但至少我們得到了一個明確的聲明,即存在違反《憲法》第24(2)條的情況。我覺得這是一個令人喜悅的進展。
憲法第24(1)條
首先,關於違反《憲法》第24(1)條的問題,其結論與札幌和大阪的判決是一樣的。鑒於《憲法》第24(1)條使用了“兩性”和“夫妻”兩個詞,並且在《憲法》頒布時,沒有證據表明同性婚姻被討論過。因此,自然可以得出《憲法》第24(1)條中的“婚姻”指的是異性婚姻,並不包括同性婚姻的結論。
但東京判決書中進一步指出,社會公認的家庭婚姻觀念以及公眾意識的價值觀是會發生變化的,鑒於圍繞同性戀的社會狀況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我們不能立即拒絕原告的觀點,即《憲法》第24條中的“婚姻”在當今應被解釋為包括同性婚姻。然而,在現階段,法院很難承認社會認可將同性之間的結合視為與異性已婚夫婦之間相等的“婚姻”。因此,法院對於第24條的解讀仍然是沒有變化的,不過相較於札幌和大阪的判決已是一個明顯的進步。隨著未來社會狀況的變化,“婚姻”可能會包括同性婚姻,這意味著同性伴侶不能結婚在將來有可能違反《憲法》第24條。
《憲法》第14(1)條
接下來,我想說明一下《憲法》第14(1)條。這一點東京與札幌和大阪的判決是一樣的。本案中出現爭議的規定構成了基於性取向的歧視性待遇,因為它們實際上已經使同性戀者無法結婚。由於他們無法享受婚姻所帶來的各種法律效力,同性戀者被置於一個無法使用整個婚姻制度(合法婚姻)的境地,並處於不利地位。到目前為止,這與札幌和大阪的判決是一樣的。
在社會公認的“婚姻是異性之間”的觀念背後,是一男一女成為夫妻、生兒育女、共同生活、傳宗接代等自古以來的活動。本案審視的規定不承認同性婚姻,是基於第24(1)條建立的合法婚姻制度的要求,是以社會公認的規範為前提的,所以差別對待是有合理依據的。這是東京判決與札幌及大阪的判決之間的主要區別:札幌判決和大阪判決都考慮了基於性取向的區別,而性取向是人們無法控制的,所以應該慎重、嚴謹地考慮憲法的適用性。然而,東京判決並沒有就這一點進行深入去探討,它只是簡單地指出,因為社會公認的婚姻是異性婚姻,這種區別對待是有合理依據的。
東京裁判所考慮到婚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護伴侶間的共同生活,這一點與大阪判決是不一樣的。正如加藤律師之前提到,大阪裁判所認為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自然生殖。關於這一點,我們認為,各地的異性伴侶中,沒有孩子的、不能有孩子的,他們的婚姻還是成立的。若把婚姻制度的目的理解為繁衍後代的話,是很奇怪的。男女之間生兒育女只是“婚姻是異性之間的事”這一社會固有觀念下的一個背景。與政府的論點不同,東京裁判所並不認為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自然生殖關係。裁判所明確指出,“保護伴侶的社區生活”是婚姻制度的目的之一。如果是這樣的話,結論就應該和札幌判決一樣,裁定違反第14(1)條。但是,東京裁判所認為,即使考慮到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伴侶的共同生活,也不存在違反第14(1)條的情況。東京在這一點上的判決不是特別到位。
《憲法》第24(2)條
札幌裁判所完全沒有考慮到《憲法》第24(2)條。我想札幌可能認為,因為已經判了違反第14(1)條,則不需要再探討第24(2)條。大阪裁判所實際上對第24(2)條的論述最多,正如先前加藤律師提到的,它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觀點,但是其結論是並沒有違反第24(2)條。
東京裁判所認為,考慮到頒布《憲法》時的討論,第24(1)條無意主動排除或者禁止同性之間的婚姻。婚姻的本質被理解為雙方以精神和肉體永久結合為目的真誠地生活在一起,這種目的和意圖同樣適用於同性伴侶。無論其性取向如何,這對於個人生存也很重要。因此,第24條並不禁止允許同性婚姻的法例。這一點與大阪和札幌的判決是一樣的。反對派中有人誤解,如果第24條禁止同性婚姻的話,那麼原告的主張就是要求修憲。但是,根本沒有人提出這樣的論點,甚至本案中作為被告的國家也沒有提出,而99.9%的憲法學家都沒有這樣的解釋。[5] 無論如何,三個裁判所都認為第24條並不禁止同性婚姻。
第一,東京判決中提到,作為家庭成員,對共同生活的法律保護和社會公證是與個人尊嚴有關的重要個人利益。東京判決的一大特徵就是經常使用“個人尊嚴”一詞。大阪判決中也提到這個詞,但我覺得它的使用方式略形式化。東京判決則非常強調這個詞的實質意義。
第二,同性戀者也是社會的一份子,需要建立密切的個人聯繫,與他們的伴侶生活在一起,還在某些情況下撫養他們的孩子,所以他們與異性已婚夫婦沒有區別。事實上,東京的原告中,有一對女同性伴侶正在撫養一個孩子。法裁判所他們本人進行了訪談,在其判決中,也非常有效地利用了訪談的結果。我想這也是東京判決的特點之一。
第三,同性戀者當中有人經歷了不便。例如,由於他們不被承認為家庭成員,他們的伴侶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時,無法得到關於其醫療狀況的解釋。事實上,東京判決中途更換了法官。最初的法官說,這是憲法問題,原告的個人經歷與本次訴訟無關,甚至說這是對訴訟的妨礙,所以不訪談原告本人也可以。就這樣過了一年半。可是,如果不聽原告的生活情況,該如何判案呢?我們從全國各地征集了數萬個簽名,提交到法院。雖然不知道結果如何,但是法官變更了,新的法官一轉就同意訪談原告本人。
第四,這是我認為東京判決最具特色的地方:與同性伴侶建立家庭的法律制度能夠加強同性之間的個人聯繫,有助於社區生活的穩定,包括在此關係中養育的兒童。一些人認為,允許同性婚姻將會對日本傳統的家庭價值觀產生負面影響,動搖社會根基。但這次判決提出了相反觀點,即通過法律保護同性伴侶,能夠促進整個社會的安定。
總結
從上述情況來看,這就是我開頭所說的結論:現行法律中沒有能與同性伴侶建立家庭的法律制度,這對同性戀者的人格生存是一個嚴重的障礙和威脅,因此,這是違反第24(2)條的。如果不能結婚,就沒有法定繼承權,沒有配偶減免,這會確實損害同性戀者的利益。此外,同性婚姻不被社會認可,被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可能會導致同性戀者對於自我存在的否定,去否認自己的性取向,他們可能會想到自殺,這就牽涉到生命的問題。裁判所在這次判決中使用了“人格生存”這個詞,我想法官是有深度考慮過這方面的內容的。
然而,建立法律制度可以有多種方式,這也是由立法機關自行決定的。因此,裁判所無法就“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有關規定判決違反《憲法》第24(2)條”得出結論。也就是說,現行法律沒有提供任何相關的法律制度(讓同性伴侶組建家庭)違反了憲法,但解決方案並不限於合法婚姻,所以不承認合法婚姻這一事實本身並不違反憲法。正如剛才加藤律師所說,大阪和札幌判決都提到了這部分內容。所以,用什麼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是三個判決都非常關注的要點。
以下是我總結的東京判決的觀點。首先,裁決明確指出第24條並不排除或者禁止同性婚姻。裁判所認為,同性伴侶的法律制度有助於促進共同生活的穩定(包括撫養的孩子)以及整個社會的穩定。另外,現行法律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建立家庭的制度,是對個人生存的嚴重威脅,從個人尊嚴的角度看是違反憲法的。
在判決兩天後,我們和國會議員開了一次會,向他們說明了我們目前的想法和需求。由於現行的法律制度是有缺失的,而這種缺失是違憲的,國會應迅速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國會應該修改法律,將同性伴侶納入現行的婚姻制度,因為在現行婚姻制度之外另外建立一個同性伴侶專用的制度的話,將重複美國歷史上出現的“隔離但平等”的原則,而這已被證明是錯誤的,會帶來新的歧視。此外,如前所述,這是一個生命的問題。2019年大阪市的調查顯示,性少數群體自殺未遂率為11.3%,而順性異性戀者的自殺未遂率是1.5%。當然,他們的婚姻不被認可不一定是唯一原因,但他們無法想像自己未來的家庭,可能會引致精神變得不穩定,並不斷自我否定。這些可能也是導致他們選擇自殺的原因。
二、同性伴侶的現狀
現在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同性伴侶的現狀。剛才加藤律師已經簡單介紹過伴侶制度,在日本,目前已有超過240城市引入了該制度。有這樣的制度,同性伴侶能夠更好地向第三方說明兩人的關係。但加藤律師也提到過,伴侶制度沒有與合法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它的社會認可度也遠低於合法婚姻。
2015年,我們對全日本20-79歲的男性和女性進行了調查。其中55.3%的人是支持同性婚姻的。2019年,我們進行了同樣的調查,其中64.8%的人贊成同性婚姻。在20-30歲的人群中,2015年就已有超過70%的人支持同性婚姻,這一數字在2019年上升到超過80%。在2020年12月的電通調查中(針對20-59歲的男性和女性),贊成同性婚姻的比例為82.2%。
另外,社會各界也紛紛表態。2018年,駐日美國商會(及其他駐日外國商會)向日本政府建議承認同性婚姻。2019年,日本律師聯合會表示,不承認同性婚姻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截至今天,已有超過300家公司和組織表示支持同性婚姻。
此外,國會方面也有一些進展。2019年6月,在野黨向國會提交了一項修改民法以允許同性婚姻的法案。除自民黨外的大多數政黨(包括公明黨)都表示支持同性婚姻。但是,自民黨黨首、首相岸田文雄表示,這是一個對日本家庭性質至關重要的問題,需要極其謹慎地考慮。
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主要有三點:家庭傳統觀念會喪失,社會的基礎會被顛覆;出生率會下降;會對兒童產生不良影響。這些反對意見大家應該比較清楚,所以我就不詳細展開說明了。目前的反對意見沒有多少新鮮內容。
三、 Marriage for All Japan的倡議活動
我們Marriage for All Japan(意譯:日本全民婚姻)於2019年成立,主要目的是促進實現婚姻平權(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我們協會大概有60名成員,均從事有關性少數群體人權的工作。除了兩名行政人員之外,其餘成員都是無償工作的。我們有三個主要的活動:為我們目前在全國五個地方進行的訴訟提供公關方面的支持(司法途徑),遊說國會議員進行法律改革(國會途徑),以及推動公眾輿論(活動、企業合作、信息傳播等)。
我們會和國會議員會面,向他們表達我們的觀點。我們在推特上向同性伴侶募集照片,很快就得到了大力響應。我們收集到了許多照片素材,將他們做成宣傳單,將它們分發給國會議員。
我們協會也做了一個叫做“國會儀表”的網站,主要統計國會議員針對同性婚姻的觀點。它能讓人們直觀地看到哪些議員,(或在選舉前)哪些候選人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網站上列明了各個國會議員的立場以及他們的聯繫方式,公眾便可以向國會議員寫信表達他們的觀點。許多人給自己居住的地區的國會議員寄了信,越來越多的國會議員逐漸改變了他們對同性婚姻的態度。所以我覺得,每個人擁有的力量是很強大的。
另外,在2022年11月10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宣佈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企業數量已超過300家。
我們也製作了許多視頻,其中包括同性伴侶的家庭成員和第三方的觀點。比如這張圖片,兩端是一對女同性伴侶,中間是其中一位的母親。從母親的角度看,她希望她的孩子和其他相似的孩子得到幸福,要求承認同性婚姻。右邊這張照片裡,位於左邊搭著肩膀的兩位男性是一對同性伴侶,身著黑色衣服的男性是一位攝影師,他專門為同性伴侶拍攝結婚照。他說,不管是異性伴侶還是同性伴侶,只要你去參加他們的結婚儀式的話,你就能理解他們其實沒有什麼不一樣的。上面文字是:如果我們不去發聲的話,現狀是永遠不會有所改變的。
四、最後
在東京判決中,我們還有一位原告,我想談談他的故事。這裡有一張照片,右邊的是佐藤先生,他的伴侶是Yoshi先生。其實佐藤先生在2021年1月份已經由於腦溢血去世了。當佐藤先生暈倒並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時,醫院不承認Yoshi先生是他的家庭成員,並要求他提供佐藤先生的血親的聯繫信息。由於Yoshi先生沒有辦法說明兩人的關係,他無法得到關於佐藤先生病情的解釋,Yoshi先生不得不通過電話向佐藤先生的妹妹了解情況。Yoshi先生說:“雖然他已經不在了,但我不想浪費他有朝一日合法結婚的願望,所以我決定繼續做原告”。
在佐藤先生去世前,他曾在法庭上說:“我想我將是第一個上天堂的人,但在我生命的最後一刻,我想好好握著我的伴侶的手,他是我的合法配偶,我想對他說‘謝謝你,我很幸福’。承認同性婚姻將有助於創造一個社會,在這個社會中,後代不必感受到我年輕時對自己的負面感受”。佐藤先生活著的時候,同性婚姻並沒有得到實現,我覺得是非常遺憾的。他提到,在他年輕的時候有很多自我否定的想法,每當想到每天都有這樣的孩子在否定自己,考慮自殺,我就覺得應盡快實現婚姻平權。
最後,我想提出一個問題:這個議題的當事人到底是誰?性少數群體在日本社會受到很多人的歧視,他們並沒有做什麼壞事,但還是受到污名和歧視。那麼責任方到底是誰?是性少數群體嗎?性少數群體無法做出任何改變,我認為性多數群體有責任、有能力去解決這個人權侵犯的問題。因此,我認為性多數群體也是這個問題的當事人。
Kelley Loper:評論和來自香港的比較視角
非常感謝二位的詳細介紹。接下來我想簡單地分享一些從二位的演講中得到的一些靈感,同時提出一些問題。之後,我將分享一些香港這方面發展上的比較視角。近幾年來,儘管還沒有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香港在承認同性伴侶的權利方面仍然取得了一些進展。今天的討論對於香港來說非常及時,因為終審法院,也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在近期將審理一個關於不承認同性婚姻,或對同性伴侶的關係沒有任何形式的法律認可的憲法案件。
一、對日本發展的評論
首先,二位對這幾個案件的概述,讓我對關於追求並最終實現進步變革(如引入同性婚姻)的可用途徑,以及這些機會結構和途徑如何塑造倡議者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定背景下決定採用的倡導策略,產生了更多的思考。當然,法院在承認同性婚姻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因為這個問題往往被認定為憲法問題,法院被視為邊緣化少數群體的權利的保護者。而在其他地區,立法機構一直是變革的主要驅動力,社會對於婚姻法改革態度的轉變已經在政治進程中得到了體現。我認為在不同背景下法院和立法機構的作用的差異,反映了加藤律師演講中指出的,札幌和大阪裁判所所採取的不同方法。
1. 機會結構:法院和立法機構的作用
從二位的介紹來看,這兩個機構在日本都是重要角色。雖然法院可能沒有很多可用的補救措施,但是我想知道,你們認為在什麼程度上法院的決定可以影響政治進程?是否有可能實現具體可持續的改變?這是否取決於這兩個政府部門間的間接互動,即使最終是由國會作出立法決定?在這方面,我很好奇貴協會的訴訟策略是否旨在促進法院和立法機構之間的對話。
我想起了南非的情況。在2005年,南非憲法法院認為,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之外的做法違反了南非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利,但是法院給了立法機構回應的時間。從許多方面來看,儘管當時社會上有明顯的反對意見,這似乎在政治舞台上引發了富有成效的討論。南非的判決書中所使用的文本和語言本身似乎也是為了試圖建立跨社區的橋樑,減少在這個問題上的兩極分化。我意識到,日本法院在憲法案件中並不扮演同樣的角色。但我想知道,這種宣佈違反憲法的聲明能在何種程度上引發其他機關的行動?它是否僅僅是象徵性的,還是說它能夠引發真正的改革?另一個相關的問題是,你們有哪些考慮過,但後來由於各種原因最終沒有採取的法律策略?我很好奇,你們是如何設計訴訟策略的。
2. 旨在實現法律和社會變革的倡議策略
我對你們活動的廣度,以及你們所採取的多樣化的手段印象深刻。貴協會不僅僅侷限於戰略訴訟,這些提高公眾意識、與企業合作、遊說國會議員以及分享個人故事的工作同樣重要,它們與法律目標密不可分。同時,我認為,社會變革不應該是法律承認同性婚姻的先決條件。它可以促進積極的法律結果,但同時法律也能促進社會變革,所以這是雙向的。因此,我的另一個問題是,貴協會的法律運動如何影響了社會態度,以及貴協會的其他活動在多大程度上支持你們在法律方面的工作?
3. “尊嚴”的意義
東京判決尤其令我震驚。東京裁判所提到了人格尊嚴,我想請教一下這方面的詳細內容,比如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將尊嚴作為一種道德基礎,以說明同性伴侶和LGBTQ+群體因歧視所遭受的傷害。因為這種傷害、恥辱、偏見超遠了物質傷害,我想了解法院是否對此進行詳盡的闡述。此外,在日本,尊嚴是一個普遍的憲法價值嗎?它在其他人權案件中也適用嗎?
4. 國際倡導和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影響
最後,關於國際倡導以及國際人權條約和監督機制對日本國內這些發展的影響,我想知道二位對此有何看法。前幾週我在越南的會議上巧遇了加藤律師,他向我提到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各國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在上個月呼籲日本政府引入同性婚姻。這些來自國際機構的建議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影響日本的國內政策呢?
我認為這項建議是令人鼓舞的,它也許是一個重要實例,說明對國際機構的宣傳倡導可以產生更廣泛的影響,而不僅僅侷限於被審查的國家。因此,我想知道這項建議是否真的預示著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同性婚姻的立場上的轉變會影響締約國對條約詮釋[6] ,最終影響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有締約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與日本一樣,亞洲的其他地區的態度也發生了轉變,更大程度上承認了LGBTQ+群體的權利。 台灣在2019年開始承認同性婚姻。新加坡在2週前才將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但與此同時,其國會也通過了一項憲法修正案,明確了婚姻只屬於一男一女。所以這有一點像前進一步,同時又倒退一步。
二、香港的發展
接下來,我想重點討論香港的發展。在我看來,香港的案例研究說明了憲法裁決的潛力,但也說明了尤其是在一個基本不民主的政治制度中,其他機會結構和宣傳渠道的一些侷限性。
1. 比較反思
如今,儘管殖民時代禁止同性性行為的刑罪(“肛交”)在1991年被非刑事化,一些歧視性的罪行仍然存在。1991年甚至增加了一些歧視性罪行,而這些條款成為了憲法挑戰的目標。在這些憲法案件中,申請人辯稱,憲法規定的平等權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由於時間關係,我不打算詳細介紹這些案件,大家可以在PPT中看到各個案件考慮到的相關問題。
2. 平等的憲法權利
正如我先前提到的,法院在這些案件中應用並解釋了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在這樣的過程中,他們已經形成了相當強大的平等理論,可以用於支持未來的訴訟,在我看來,這包括近期將開庭審理的同性婚姻案件,儘管這一論點在下級法院迄今未能成功。香港憲法中的平等權利在《基本法》(香港的區域性憲法文件)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具有憲法地位,複述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平等及禁止歧視條款)中有所規定。儘管性取向並沒有明確地被包含在這些法律文件中,香港法院已經將其解釋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的“其他身份”,這也與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判例一致。這些案例說明,間接和直接歧視都是違反憲法的。法院還援引了人類尊嚴的原則,雖然區別待遇不一定侵犯平等權利,但任何基於某些理由的區別對待,如性取向,都需要法院通過相稱性測試進行嚴格審查。這似乎與加藤律師在其演講中解釋的大阪判決的論證相似。
3. 同性婚姻案:岑子杰訴律政司司長
然而,到目前為止,這種強有力的平等學說並未為同性婚姻的主張提供堅實的支持。雖然我們還不清楚終審法院將如何回答這些問題,但我想我們很快就會知道了。我認為終審法院很可能支持同性婚姻。
現在,本案的原告的主張包括:
① 同性伴侶被排除在婚姻之外違反了平等權
② 缺乏替代性的法律承認手段侵犯了隱私權和平等權
③ 不承認外國同性婚姻侵犯了平等權
上訴法院駁回了這些論點,理由是《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條例》中的婚姻權僅限於異性伴侶。憲法權利必須一併閱讀,而當它們發生衝突時,更為具體的權利佔主導地位。此案中,法院認為婚姻權優先於更普遍的權利(平等權)。2022年11月10日,上訴法院批准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目前,聽證會的日期還未確定,但我預計未來幾個月內將會舉行。香港的一些倡議者這些案件不太滿意,他們認為更循序漸進的訴訟策略(即從一個特定的權利開始,然後在針對婚姻平權這一問題之前慢慢建立一套判例體系)更加合理,但有的人決心繼續進行直接針對婚姻的訴訟。回到我之前關於日本經驗的問題,我想知道,作為倡議者的二位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是應該逐步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還是直接一步到位?另外,日本的倡議者是否會滿足於如民事伴侶關係那種非婚姻,但是包括婚姻的所有權利和利益的法律制度?
4. 民意
我認為,在香港,法院顯然一直是這一領域中變革的主要驅動力。而儘管有越來越多的公眾支持,政治制度在LGBTQ+權利方面完全停滯不前。下圖展示了我與來自北卡羅來納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的合作夥伴在2013年和2017年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越來越多的香港居民支持同性伴侶享有同等權利,其中包括婚姻。這與其他類似的調查結果一致。我們即將進行第三波調查,我相信自2017年以來一定有新的進展,所以請繼續關注。
問答環節
一、Kelley Loper教授的提問
Q1:法院與立法機關之間的間接互動和對話是否有可能實現具體可持續的改變?
加藤丈晴:我想先從札幌判決開始。札幌裁判所宣告了違憲,這會對國會有什麼影響呢?札幌的判決是在2021年3月17日宣佈的,日本時任官房長官加藤勝信對此做了一些點評,他的點評讓我們感到非常遺憾。但在日本還有一個執政黨叫做公明黨,在札幌判決出來後,公明黨內部也對同性婚姻這一議題進行了探討,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針對同性婚姻,其他在野黨也有許多意見和觀點,但沒有任何一個在野黨反對同性婚姻。在野黨在札幌判決出來之前也提到過修正民法的想法,雖然目前還沒有形成具體的民法修正案,但是在野黨為了實現婚姻平權已經和執政黨做了許多溝通。札幌案件的廣泛報道對公眾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在判決公佈之後,有65%的人表態贊成同性婚姻,這一數字較之前所上升。我印象很深的是,60-69歲人群對同性婚姻的支持率首次超過了50%,雖然70歲以上的人群都不太贊成,但至少60-69歲人群中支持者的比例增加了。我們最大的一個執政黨,也就是自民黨,是一個非常保守的黨派,其支持人數目前超過半數人。但在從民調的結果來看,越來越多的自民黨支持者也表示支持同性婚姻。在將來,我相信在具體政黨投票時也會體現這一點。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治議題,甚至會影響到投票者的決定。在65%的人支持同性婚姻的情況下,我認為這肯定會給國會帶來一定影響。
Q2:個人尊嚴在《憲法》裡的定位是什麼?
寺原真希子:在日本(也許其他國家也類似),就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而言,國會的立法裁量權的範圍是很廣的。但是第24(2)條中明文提到,婚姻、家庭相關法律的制定必須以個人尊嚴和兩性平等為基礎。所以,個人尊嚴和兩性平等這兩點是對國會立法裁量權的限制。因此,個人尊嚴在憲法上並不只是一個形式上的概念,它是對法院判決非常重要的指示。那麼,在東京判決中,個人尊嚴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剛才有提到污名化這一觀點。性少數群體每天都在遭受污名化,東京及其他地區的裁判所都非常關注這一點。除了原告的陳述書之外,我們還從其他的性少數群體那裡獲得陳述書作為證據。在日本,婚姻是受到高度重視的,非婚生子女的比例大概是1%或2%左右,與歐洲相比是非常低的,對於日本國民來說幾乎沒有自由選擇婚姻這種選項。性少數群體可能會覺得,對於這個國家來說他們是不被需要的人,有點像是二等公民。很多原告有很多實際的體驗,他們的婚姻不被認可,就沒有辦法體面地去生活。Kelley Loper教授先前其中一個問題是我們推進婚姻平權的方式是一步到位還是循序漸進,至少對於我們來說,分步走的策略不是我們考慮的範圍。分步走則代表接受採取與異性婚姻不同的制度。但是從結果來看,就算國會會去考慮這樣的制度,我們還是希望能夠保護個人尊嚴。換句話說,我們仍舊認為同性戀者應享受同樣的制度,而非引進另行的制度。
Q3:國際倡導以及國際人權條約和監督機制對日本有何影響?
加藤丈晴:聯合國在11月首次發佈了關於日本的總結報告,要求日本承認同性婚姻。但遺憾的是,國際公約和國際人權機構的建議在日本的影響力並不大。我們雖然在訴訟中利用國際人權條約提出了一些主張,但三個裁判所在判決中都隻字未提這一點。日本政府對國內LGBTQ+問題的關注不是特別多,但對外的時候,則對LGBTQ+問題非常熱心。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決議中,日本也投了一些贊成票。所以,日本以這種形式對外採取了積極的態度。因此,國際人權機構的勸告並不意味著完全不被重視。實際上,在11月的報告出來不久,在野黨的國會議員留意到了這一點,並在國會上作出了相應的提問,以此來對政府施加壓力。所以來自國際輿論的一些壓力在國會層面也是在慢慢發酵的。
二、觀眾提問
Q1:根據判決書內容,性取向始終被視為一種不可改變的個人特徵。我想知道,根據《憲法》第14(1)條,對性取向的本質主義/建構主義(即性取向是可以改變、可以被社會建構的)的觀點是否會影響到對性取向的考慮?
加藤丈晴: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從判決來看,性取向能不能改變,是法官非常看重的一點。在札幌的審判中,法官也問了原告的意見。《憲法》第14(1)條中“平等”的審查標準應該要有多嚴格呢?由於不能以自己的意志改變的特徵而被區別對待,這在原則上是不被允許的,我想這在任何國家都是如此。因此,如果性取向是不能憑藉自由意志改變的,那麼審查基準需嚴格。反之,該條的審查基準會變得相對寬鬆。
Q2:當前日本的人口出生率在東亞社會當中屬於極低的狀況,一些年輕父母結婚以後不生孩子,一些年輕人選擇終生不婚。堅持婚姻是保障生殖權的擁護者,他們所堅持的理由,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民眾認同或政黨支持?執政黨是基於上述論調而選擇不推動同性婚姻,還是不支持同性婚姻的輿論綁架了執政黨的政策?
寺原真希子:在日本,執政黨是自民黨和公明黨。自民黨的時代已經持續了很長的時間了。那麼民意是否會影響執政黨的政策呢?現任執政黨在同性婚姻成為熱門話題之前就已經開始執政。現任執政黨是非常保守的,在家庭和婚姻方面,他們持非常傳統保守,不同意同性婚姻是他們一直以來的觀點。結婚後不生孩子的夫婦也是存在的,這種情況下,婚姻和繁衍後代的目標就無法掛鉤,這背離了國家的主張。而婚後不生育的比例現在也在逐步升高,也就是說目前的婚姻現狀已逐漸偏離我們社會的固有觀念了。
Q3:我認為對於現在的日本來說,伴侶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同性戀者的權利。我也聽說過,有的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利用這個制度成為了合法同性伴侶。這個伴侶制度在無性戀(特別是同性的戀愛取向)上是否適用呢?你預計日本在哪一年會將同性婚姻合法化?
加藤丈晴:伴侶制度的適用沒有一個具體的限制條件,它基於戀愛關係,因此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都能夠使用伴侶制度。但是,有幾個地方的政府規定,當事人必須至少有一方是性少數群體。由於無性戀也算是一個性少數群體,所以伴侶制度是適用的。但是伴侶制度目前是沒有法律效果的,所以這個制度的好處究竟是什麼,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關於日本何時會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我們現在的訴訟還在進行中。我們目前已在札幌、大阪和東京三個裁判所打了官司,東京在之後也會有第二次訴訟,終審可能要等3年左右。我們並不是想要在最高裁判所判決出來之後才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最高院判決出來之前已經會有許多判決,這時我們已經積累了許多輿論的力量,足以推動國會在最高裁判所判決之前實現婚姻平權。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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