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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智障礙者的生育權利

    安孟竹 香港中文大學人類學博士 「面對任何尚未取得共識的爭議性話題,忽視、回避或黨同伐異都不是良策,需要做的恰恰是去看見相似表象之下的內在差異、將那些長久不被重視的需求帶到人們面前,厘清這些爭議之中的核心考量與價值追求、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構建具有生產性的對話,才能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可行之路。」 與所有人一樣,心智障礙者也有性與愛的需求,這是無需贅言的事實,也是殘障權利運動伸張多年的訴求,並在許多地方取得創造性成果。而心智障礙者的生育權利,則因所牽連的風險與責任、照顧與養育等問題,在心智障礙者人權相關討論中始終存在爭議,近來因為相關新聞出現而成為關注焦點。 對於心智障礙者生育議題的探討不能僅僅停留於奇觀或悲嘆,這既需要我們擺脫優生學的藩籬,也需要看到被單一的「自主身體觀」所遮蔽的照顧考量,以及其中的性別與階級差異。此外,心智障礙者生育面臨的種種倫理困境並非他們獨有,也指向了現代社會照顧實踐私人化的普遍困境。 絕育:殘酷的歷史與當下的顧慮 20世紀上半葉,優生學思想流行於歐美各國,成為許多國家制定生育法案的基礎。心智障礙者在這些以優生學為底色的生育法案中有著相似的處境,他們被要求進行強制絕育手術,以避免自身的基因向下傳遞,繼續生產出「為社會和族群帶來負擔的劣質人口」。1920 年,美國弗吉尼亞州一間精神障礙收容所要求對一位智力障礙女性嘉莉·巴克(Carrie Buck)進行強制絕育,巴克在當時雖然只有 18 歲,但已經育有一個非婚生孩子,提出絕育申請的醫生表示,巴克的智力只有 9 歲,她當時年逾50 的母親智商也僅有幼童程度,且有賣淫的不良記錄,醫生認為從這個家庭的歷史來看,他們的基因對社會有害。盡管巴克的律師表示,強制絕育的做法並沒有施行於所有心智障礙者,而僅僅施行於居住在特定機構的個體,這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對待原則,然而最終,最高法院依然作出了支持強制絕育的判決,法官在判決書中認為「防止那些生性低劣的人生育後代,對自身、社會和世界都是一件好事」。這一判例為當時未能加以全面施行的強制絕育法背書,許多其他州據此修改了自己的州法規,而在弗吉尼亞州,直至 1974 年以前,對心智障礙者強制絕育的措施都在持續實施。 在大洋的另一端,優生學已經在 1930 年代的歐洲成為納粹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追求種族純化和精英化的德國已經從強制給心智障礙者做絕育手術,轉向了更為極端的做法——消滅心智障礙者本人。在 1933 到 1936 年的 T4 行動中,大量心智障礙者(包括兒童)被視為「無價值的人」而送上斷頭台。在以所謂國家、族群的利益為優先考量的價值序列之下,出乎統治者意料的是,從強制結紮的「防患於未然」邁向對所有「無價值生命」的系統性消滅,這更具顛覆性的一步卻進行的毫無阻力——曾經讚成對心智障礙者采取強制絕育措施的的國民也順理成章的支持了這種殺害行動的正當性。 無論美國與歐洲在施行心智障礙者絕育的具體做法上存在怎樣的差別,在20 世紀上半頁歷史的殘酷與荒謬中,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在社會支持缺失的語境下,所謂的「整體利益」考量常常演繹為對心智障礙者個體生命價值的貶抑,而心智障礙者本人的聲音和欲求從未被聆聽、被看見,她們的身體與生命,子宮與子女,都承受著來自所謂科學和專業人士的評斷與衡量,被國家權力所操控、驅使、掩埋。 當下的世界不同於彼時的歐洲,優生學開始變得惡名昭著;國家對心智障礙者進行強制結紮、摘除卵巢的做法已然鮮見,但更常見的情況,是在生育法案中以「醫學建議」的方式來反對心智障礙者生育。在今天,家長會主動選擇帶他們的心智障礙孩子去做絕育手術。盡管家長們通常對此閉口不談,但這種做法之普遍並非秘密,而父母更多的考量是圍繞孩子的福祉,以及背後匱乏的公共照顧資源。 德國電影《朵拉與我們父母的性官能癥》(Dora oder Die sexuellen Neurosen unserer Eltern)反映了心智障礙者生育的渴望與家庭的困境。影片主角朵拉是一位唐氏綜合征患者,對父母性生活的偶然窺見開啟了這個心智單純女孩的欲望之閥。在與陌生男子交歡後,朵拉懷孕了,她想把孩子生下來,認為自己完全可以照顧孩子,況且還有媽媽可以幫忙。然而朵拉的父母卻堅決表示反對,在他們看來,朵拉並不完全理解,也無法承擔生育帶來的責任。父母最終決定帶朵拉墮胎,並為她安裝了避孕器。 或許很難對朵拉父母的做法有過多的苛責,畢竟作為照顧者,他們對孩子未來的人生有更為慎重的顧慮和打算,也自然會產生這樣的擔憂:如果孩子在性方面受到誘騙與傷害怎麽辦?自我照顧都有困難的孩子能夠肩負起照顧下一代的責任嗎?如果障礙遺傳給下一代,對於原本勉力支撐的生命與家庭而言,豈非雪上加霜?如果我們在「消滅潛在障礙」的歷史邏輯中看到的,更多是以社會利益之名對特定生命形態的抹殺,那麽在今天家長們的無奈選擇背後,則是他們對心智障礙者社會處境和人際遭遇的憂慮感知、以及心智障礙者及其家庭公共支持與照顧資源的匱乏。相似的是,在心智障礙家庭的特殊情境外,普通人也會在自己的生育問題上作出同樣的決策——例如通過基因檢測與篩查、羊膜穿刺等技術衡量潛在的殘障風險、並在監測到殘障風險後選擇流產。這樣的選擇很多時候同樣基於在一個對心智障礙者不友好的社會中,我們對下一代所面臨的脆弱處境的想象,而這種被生育控制技術所支撐的選擇本身也間接的強化了對殘障生命價值的貶抑。 性別化的生育:照顧的傳遞與工具化的身體 悖謬的是,「照顧」不僅會成為絕育的考量,也會成為生育的因由。身為特教老師的好友對我提及他曾經的自閉癥學生阿丘(化名)的故事,早已成年的阿丘在前些年被父母「安排」了一樁婚姻,女方來自阿丘父母的老家鄉下,並不是障礙者。婚後不久女方便懷孕了,一年後誕下一名男嬰。我不了解阿丘與新婚妻子之間是否相愛,但阿丘父母卻並不諱言這樁婚姻的目的,就是為了在父母去世後能讓阿丘依然有所依靠,即便未來兒媳離開,阿丘的孩子「總不至於不管父親」。 盡管這對用心良苦的父母也曾擔憂障礙的遺傳風險,但所幸目前看來孩子的发育「一切正常」。與之相比,我在另一場特校老師講座中聽聞的故事則沒那麽幸運:同屬心智障礙人士的兩夫妻生育的孩子再度被確診。在這看似戲劇化的情節背後,原本需要照顧兩個心智障礙者的家庭,未來又要背上更為沈重的包袱。 這些坊間流傳的心智障礙者生育故事位於倫理乃至法律的灰色地帶,也常常不被圈內的家長理解,然而這背後並不全然是「盲目無知」或「陋習糟粕」。阿丘來自一個經營家族企業的寬裕家庭,他的父母並不信任任何血緣與親屬之外的照顧體系,他們畢生的財富積累足以支撐阿丘小家庭的生活和孫輩的養育,於是選擇以招贅的方式安排阿丘後半生的照顧。然而這樣的豪賭並不適用於所有家庭,「遺傳風險」會成為大多數心智障礙者家庭的顧慮,運氣稍稍不好,用生育延續照護責任的嘗試反而會帶來更為沈重的照護壓力。 另一點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將性別和階級因素納入考量,心智障礙者譜系內部的深刻差異便會再次浮現出來。近來數不勝數的輿論事件都讓我們发現,社會經濟地位低下的女性心智障礙者更容易淪為性壓迫的對象,乃至純粹的生育工具。這一情況在中國農村尤甚:2014 年,11 名智力障礙女性被拐賣到山東後被警方解救,他們被圈禁起來供當地男性挑選,年齡最小的僅 13 歲。2019 年初,智力发育遲緩的22歲女孩方洋洋在出嫁三年後,被夫家以「無法生育」為由虐待致死。事後媒體采訪发現,方洋洋的母親也是一位精神障礙者,她與方洋洋的父親結婚時,男方已經 45歲。在中國的農村里還有無數個「方洋洋」,她們在成長過程中擁有比城市心智障礙者更少的機會和資源,在一個被父權制籠罩的生活場域中,只能通過功能性的生育來確認她們在家庭、村莊中的生命價值。 實際上,婚姻和生育的確曾在中國歷史上長時間的作為傳承家族心智障礙者照顧責任的方式。直至今天,這種傳遞照顧責任的考量依然隱含在農村頻頻发生的「包辦婚姻」之中(在媒體對方洋洋家人的采訪中也傳達了這種期待)。然而難以回避的困境是,對農村心智障礙女性,照顧的傳遞在大多數情況下恰恰需要以工具性的生育(或性)為交換。在這個過程中,女性心智障礙者的生命和地位被生育本身所定義,她們可生育的身體被置於婚姻的經濟中,被估價、被購買、也在「失效」時被羞辱、被棄置。 很少有人追問的是,在這樣的親密關系里,心智障礙者的生育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已經有了下一代的阿丘與妻子和孩子之間感情怎樣?為他人「傳宗接代」的農村心智障礙女性在自己的婚姻中是否幸福?恰如一百年前美國的巴克訴訟案中,社會效益與個體平等的爭議掩蓋了事實中最殘酷的部分——直到事後人們才得知,巴克的孩子是她被寄養家庭的親戚強暴的結果,而寄養家庭之所以將其送往收容所,則是為了維護家族名譽,掩蓋醜聞。 自由與自主之外,還有什麽? 需要看到的是,心智障礙是一個包含甚廣、內部千差萬別的譜系,在生育這一議題上,確實很難找到統一適用的規範。一種堅決反對心智障礙者生育的聲音強調,心智障礙者難以具備養育下一代的能力。的確,部分有嚴重心智障礙的女性並不能完全理解懷孕期間自己的身體中发生了什麽,另一些心智障礙者則存在自我照顧的嚴重困難,養育下一代對他們而言會變得更加難以想象。然而,圍繞「養育能力」所提出的疑慮也讓我們嘗試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問題:在心智障礙之外,許多沒有公民權、被擠壓至社會邊緣的窮困者(一個常見的例子是貧民街區的吸毒者)在照顧孩子的能力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困境;而這背後更為本質性的問題是,為什麽我們對下一代養育責任的想象會如此聚焦於私人領域、原生家庭和父母?為什麽建立在充分公共支持與社區互助基礎上的「養育」是如此難以達成呢?在這個層面上,心智障礙者看似特殊的生育難題指向了現代社會照顧實踐私人化的普遍困境。 那麽對於朵拉這樣「高功能」、清晰表達了生育意願的心智障礙者,生育是否可能?電影里的朵拉父母始終對唐氏女兒的生育態度與選擇表示疑慮:如果不做絕育手術,她真的能完全理解性活動帶來的後果嗎?如果生育意味著一份需要在實踐中學習和理解的責任,那麼在向心智障礙者提出質疑之前,我們普通人或許也可以先問問自己:在做父母之前,我們自己真的完全理解了生育的意義和責任嗎? 心智障礙者絕育和生育的故事常常被媒體引為奇觀,在這樣的故事中,心智障礙者依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處於「被安排」與「被凝視」的境地,與某些歷史時刻相比,脫離了「生育工具」和「劣質基因」標簽的他們得到了更多的關懷,但始終未曾改變的是,在這一過程中,他們自身的聲音依舊很少被聆聽。 然而這並不是說,心智障礙者的生育議題可以簡單的被處理為尊重自主權的問題。事實上,無論是普通人抑或心智障礙者,關於生育權的討論的確經常被簡單置換為對身體控制與自主權的確認,這種簡單的置換往往會遮蔽生育在自主之外的倫理意義,帶來意料之外的後果。正如美國墮胎運動中,支持者基於女性對妊娠的貢獻難以替代為由來強調女性自由選擇、控制生育結果的權利,卻沒考慮到這種建立在個人主義身體自主觀基礎上的權利伸張同樣也會讓女性在面對「出生缺陷」的結果時,背負起沒能照顧好孕期身體的責任、承擔周遭與社會指責。這樣悖謬的結果也要求我們進一步追問,在自由與自主之外,生育的表象之下還包含著其他什麽面向。 無需贅言的是,覆雜而嚴峻的事實往往難以用簡單的倫理原則來回應。站在照顧者的角度,無論是帶女兒去墮胎的朵拉父母、還是為兒子安排婚姻與生育的阿丘父母恐怕都難以被「自由與自主」的原則性口號所說服。對他們而言,心智障礙者的生育還牽連著諸多無解的難題:障礙者自身的意願,遺傳的風險,家庭的養育負擔,孕期與障礙交織的不確定性,下一代的宿命與人生。照顧者頗具家長主義色彩的選擇並不應當被過多苛責,相反,需要看到的是這背後的無奈,並追問,到底是什麽造就了心智障礙者生育問題上的這些「萬不得已」。面對任何尚未取得共識的爭議性話題,忽視、回避或黨同伐異都不是良策,需要做的恰恰是去看見相似表象之下的內在差異、將那些長久不被重視的需求帶到人們面前,厘清這些爭議之中的核心考量與價值追求、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構建具有生產性的對話,才能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可行之路。 在殘障權利運動行進的歷史中,曾經,心智障礙者「性需求」的實現也被視為天方夜譚,然而在不同社會與組織過去幾十年的嘗試中,行動者們已經在支持心智障礙者滿足性需求、體驗並實踐親密關系的道路上取得了創造性的成就(如丹麥的性社工、台灣的「手天使」、廣州的「愛·成長」)。盡管與性和親密關系議題相比,在心智障礙者的生育議題上,我們面臨著更加覆雜的價值爭議,但至少目前我們知道我們徹底拒絕的是什麽——我們拒絕讓心智障礙者淪為性发泄的對象與生育的工具,拒絕他們受到人格的羞辱與身體的戕害,拒絕犧牲他們作為人的尊嚴。

  • 《酷兒媒體在中國:性少數群體的文化生產和影像行動》講座精編

    時間:2021年7月22日 (星期四)晚上 8:00-10:00 在過去三十年間,中國的酷兒社群逐漸形成,由性少數群體自己製作和消費的媒體也不斷被生產和傳播,包括網絡電台和節目、口述歷史、紀錄片和電影節等多種媒體形式。這些媒體實踐如何形塑和影響了當代中國性少數群體的身分認同和社群文化?它們在身分建構和社會改變方面有怎樣的啟示? 嘉賓簡介: 石頭,酷兒女權藝術家、獨立導演,從90年代開始參與中國的同志運動,導演過多部女同志題材紀錄片。 包宏偉,英國諾丁漢大學媒介與文化研究副教授,悉尼大學性別與文化研究博士,著有新書Queer Media in China (Routledge, 2021). 石頭: 1998、99年左右,崔子恩老師介紹我認識了李玉導演,她當時想拍一部電影講中國女女之間的愛情故事,讓我幫她找演員。我們之前只看過西方那種唯美的同志片,或者是偏主流一點的。但她想要觸摸真正的人性,拍女性的生命故事。後來就有了《今年夏天》這部影片,算是中國第一部女女同性愛情片。我和潘怡、張淺潛三個女生一起出演,可惜不能在國內公映,但它在國外的威尼斯、柏林電影節都拿了獎。 九十年代同志很少見,我們用比較標籤化的方式歪打正著找到了一些人玩。後來我所在的圓明園藝術村被政府強制驅逐解散。我搬到市中心,有機會參加了東西方小組的討論會,這算是中國第一個女權主義小組嗎(我不確定)。東西方小組很活躍,活動是開放性的,參與者有各界人士,會帶來非常豐富、有趣的話題。 1998年我們跟香港、台灣的一些朋友召集過第一次男女同志大會,開會地點恰巧是拍攝《今年夏天》的地方。 之後我們提議召集一個女同志的大會以便更深入地交流,當時很重要的發起人何旭陽,她通過寫信的方式聯絡過國內40多位女同志和跨性別。這次她又用寫信的方式邀請大家到北京參加女同志大會。 女同會議之後我們建立了算是國內第一個女同志小組,叫“北京姐妹”。1998年創刊了第一本女同志雜誌《天空》,還開了熱線。原本還想辦一個藝術節,可惜被官方乾涉叫停了。小組後來散落了,但種子卻必然會生根發芽。 1999年我和台灣的阿哲一起參與了魯豫主持的《一點兩岸三地談》聊同性戀。2000年和李銀河、崔子恩一起參加湖南衛視“有話好說”欄目,錄製了一期節目叫《走近同性戀》(馬東主持)。2006年參加了《魯豫有約》,那期節目叫《拉拉的故事》。邀請了三組拉拉從很正面的角度討論同性戀。北京的錄製現場來了很多聲援支持的朋友。那時我們還能在公共媒體、在國家電視節目上看到性少數的正面形象,雖然不多,但現在好像管得更嚴了。 2001年在北京大學,崔子恩、楊洋、張江南等第一次組織了北京同志影展,但看下面海報上寫著的是“首屆中國同性戀電影節”。這很有趣,學校一開始以為同志是指革命同志,所以就通過了,後來發現不對叫停時,我們已經全部放映完了。當時放了崔子恩的《男男女女》、李玉的《今年夏天》,還有《藍宇》和張元導演的《東宮西宮》等等,上百觀眾,場場爆滿,非常轟動。 電影節激勵了更多人創作。我2002年拍了《女同志遊行日》,當時是因為《今年夏天》受邀去舊金山國際同志電影節。恰逢6月同志驕傲月,在月底有一天是男女同志遊行日,加入遊行陣列需要提前報名,也比較商業化一些。做的大花車很好看,打扮得風格各異的同志們載歌載舞,還會發放安全套、唇膏、花環等各種各樣的小禮物。 接下來的第二天,是女同志遊行日,不同於前者,它是開放型的,歡迎大家的加入,非常自在、鬆散。跟著大家一起走就好了,有說有笑有跳舞與吶喊。我參加了整個遊行過程,拿著一個小數碼攝相機記錄下全程,後來剪輯成一個20多分鐘的短片。接下來我和明明一起製作的影片《女人50分鐘》,這是一部片段式的影片,裡面有一段那時候的天安門廣場,還比較自在,什麼樣的人都有,我在地下通道看到一對女孩在親熱,就用很衝突的影像形式記錄下了這種對比。 還有一部行動藝術的短片《我們要結婚》,是我們幾個朋友在2007年情人節時去街上送花,邀請大家支持同性婚姻。 除了自己創作紀錄片,我們也做酷兒電影的放映,有同志電影節,還有中國酷兒影像小組,經常在各地做酷兒電影的放映和討論會。 2015年我與趙靜、韋婷婷一起完成了紀錄片《我們在這裡》。這部紀錄片很有歷史意義,記錄了1995年世婦會一些親歷者的敘述,也連接到了現在的一些酷兒女權夥伴們在做的事情。 包宏偉: 相對石頭來講,我進入同志社群的時間稍晚一些。我主要會從研究者視角來講這段時間的歷史和社會變遷,以及數字媒體在同志運動中起到的作用。我會著重談個人的經歷與酷兒社群歷史之間的交集。換句話說,我要講的是自己是如何從同志運動的旁觀者進入同志運動的過程。 石頭剛才提到2001年的北京同性戀電影節,正是我開始了解同志議題的時候。恰巧那時我在北大讀新聞傳播專業,在學校裡看到影展廣告覺得很有意思。我當時已經知道自己是同誌了,但還沒公開出櫃,所以猶豫著要不要去參加。最後沒有去,怕去了大家就知道我是同性戀了。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我已經在宿舍看過《藍宇》的盜版光盤,所以沒有必要冒險去看現場放映。講這段經歷的目的是兩點。第一是個人和社群之間的關係。認同自己是同性戀不意味著需要認同自己是社群的一部分,去參加社會運動。第二是我們當時還有一定的空間可以接觸到酷兒影像,比如地攤上或者商店裡的盜版VCD和DVD,可以看到國外的藝術電影、港台的同志電影,還有中國大陸的地下電影或獨立電影。當時那些國內沒法發行的電影就通過VCD和DVD的形式來發行,不完全是盜版。它們都是酷兒媒體介的重要形態和方式。 我和石頭都提到的2001年,是一個很重要的時間節點。從宏觀政策角度講,同性戀1997年剛去罪化,2001年部分去病理化,自我認同沒問題的話就不需要治療。當時政策的變化對社群的衝擊還是很大的,大家覺得,同性戀問題以後可能可以公開討論了。當時的確也有一些好的跡象,比如石頭和崔子恩參加的湖南衛視《有話好說》節目,當時還出版了一系列介紹酷兒研究的書。此外,2000年左右電腦開始逐漸普及,我開始上同志論壇或網站,天涯的“一路同行”、北京同志、廣州同志、朋友別哭、淡藍等同志網站都在這段時期先後出現,還有一些BBS論壇和健康熱線,這些對同誌社群形成和發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這些都是我作為同誌社會運動外圍的作為旁觀者的觀察。我當時感覺同誌社群發展非常迅速,但沒覺得自己需要在其中做點什麼。 真正開始是2006年我去澳大利亞讀博,本來博士論文題目是要研究央視春晚,但看完一手材料發現數十年見春晚節目重複率很高,意識形態批評已經沒有什麼新意。恰好那時崔子恩老師在悉尼科技大學做了一次交流,放映的《夜景》是紀錄片和劇情片結合的實驗性影片。我看完後完全被震驚了:為什麼我們平時看不到這樣的影片?我就覺得我一定要參加酷兒影展,要寫正在發生的同志運動。於是我就轉了專業,中國研究轉到性別和文化研究專業。 後來就回國去做田野調查。剛到北京就很幸運地參加了崔子恩老師的影片《誌同志》的首映式。在那裡也遇到了其他一些年輕的影像作者,比如石頭、明明、範坡坡等人。之後有幸跟著酷兒影像小組去了廣州大學的電影放映活動。當時正好廣電總局有禁令,同志電影不被允許放映。所以我們參與酷兒影像放映就帶有了政治性行動的意味。在全國到處放映酷兒影像實際上也使酷兒身份與社會運動跟各地的同誌社群產生了聯結,形成了一個全國性的酷兒運動網絡。而且影像不是使用刻板的形式對人進行說教,觀眾在觀看過程中更容易改變自己的想法,激發對同志運動的參與感。所以我覺得影像在酷兒運動中(尤其是在中國大陸同志運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在中國大陸的特殊語境下,其他形式,比如游行是不可能的,立法改革也很難。影像的形式一方面讓大家了解了社群,另一方面能將社群自己的聲音傳達出去。 我覺得過去這二三十年是中國大陸同誌社群形成的關鍵時期,但這段歷史目前不會被寫進中國的任何歷史裡,無論是電影史還是文學史。同時媒介形式更替太快,從印刷媒體到數字媒體再到社交媒體,很多東西沒人保存或來不及保存就丟失了。所以我覺得需要把這些珍貴的歷史記錄下來,把這些社群媒體形式保存下來。石頭影片中展示的很多影片、照片都是非常珍貴的歷史資料。此外,這二三十年我們也總結出很多經驗教訓,尤其是在中國或非西方的語境下能產生什麼樣的性別身份,有什麼樣的社會運動形式,這些性別身份和社會運動形式又有怎樣的理論意義,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所以我之後所做的工作主要就是對這段歷史進行書寫、總結與反思,這就是我的“酷兒中國”三部曲。 我的第一本書主要研究“同志”這個詞,以及它指代的性別身份的社會運動。,這本書梳理了中國大陸的性少數群體如何通過兩岸三地以及和中西方的文化交流逐漸理解並接受同志這個身份。這本書探討了同志這個詞產生、使用、發展的過程,這個身份的外延內涵以及它所引發的政治行動與政治潛能。這本書也思考了華語世界性少數身份與社會運動的文化獨特性。 因為第一本書中談到了社會運動和行動主義,我接下來就開始思考中國因為沒法像西方那樣上街遊行,那我們的社會運動會以什麼方式呈現,有什麼本土特色。另外,身份建構雖然很重要,但也容易形成身份政治,對其他性別少數進行壓迫。我們應該怎麼認識身份問題?我的第二本書就開始研究酷兒“軟行動主義”(或酷兒文化行動主義), 也就是如何通過影像、文學、藝術等文化實踐普及同志知識、開展社會運動。比如剛剛石頭提到的很多活動就是文化行動主義的例子:酷兒影展、畫展、情人節街頭送花等等看上去是文化行動,但它們都有很強的政治潛能和創造性,大家不會被這些形式嚇到,所以更具有大眾性。同時它們也強調開放性,注重性少數群體之間以及性少數與社會的團結與連接。 我最新的第三本書研究的是社群媒體在同志運動中的作用。第一部分是背景介紹,梳理了酷兒社群媒體的歷史,從印刷媒體到電子媒體。第二部分記錄酷兒社群歷史,主要提到了兩部影片,一部是講男同志運動史的《志同志》,另一部就是石頭和趙靜的《我們在這裡》,講女同志運動史。第三部分做了兩個個案研究,分別是《同志亦凡人》網絡播客和北京酷兒影展。最後一部分講中國的同志運動在國際框架下如何跟其他國家、其他社會群體產生連接,其中提到了何小培的電影《寵兒》和一個國際公民社會民間項目——中非的酷兒大學,用以反思以全球北部和西方為中心的酷兒認識論,創建新的酷兒全球南部和弱勢跨國主義的文化想像。 - 問答環節 - 提問1:《酷兒中國》有沒有區分酷兒和同志? 包宏偉:在《酷兒中國》這本書裡我談的是酷兒的問題,沒有過多地涉及同志身份。我有一篇文章《酷兒理論到中國》("A cool kid" Queer theory travels to China)裡面梳理了酷兒這個詞以及酷兒理論在中國大陸譯介和傳播的歷史。但在《酷兒同志》這本書裡我有區分這兩個詞,尤其是對“同志”這個詞在大陸的發展進行了譜系學梳理。 提問2:中國官方對同志運動和活動的態度近幾年是不是有變化? 石頭:我基本上持比較失望的態度,官方的態度是反反复复的。我覺得可能一百年對宇宙來講實在太微不足道。人們以前以為五年就可以實現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合法化,現在看來還是太幽默了。 包宏偉:還是能看到一些變化的。雖然對比一下,好像現在的社會氣氛和政策環境沒有過去好,但公眾的理解程度可能比當時強得多。比如當時石頭拍的影片《我們要結婚》裡有人談到會支持同性戀,但如果是自己的孩子就不支持。現在如果再拍,可能支持率會比過去高。不過隨著現在的民族主義情緒高漲,可能會有網絡大V或網紅發表負面言論,也會給社群帶來不好的影響。只能說現在是機遇跟挑戰並存。 石頭補充回答:我們可能處在一個全新的時代,不能用以前的視角看現在。雖然現在看起來有些艱難,對一些年輕的朋友們來說尤其如此,但其實我們在90年代、2000年初也面對過那種艱難,後來很多事是有改善的。可見度、大家對信息的掌握和豐富性,都是90年代沒法比的。 提問3:近幾年流行文化中的耽美小說或改編劇挺多的,大眾媒體影像對酷兒擦邊的耽美元素的挪用,是否可以視為小眾走向大眾的曲解之路? 包宏偉:耽美的流行與社會文化有關,一是存在社會需求,年輕人因為各種原因願意讀耽美。二是耽美作為比較流行的亞文化傳播現象,政策上受到限制。三是各大商業公司想利用這種需求賺錢。三個利益共同結合就形成了一個非常具有中國特色的東西——耽美的流行。至於它是否意味著小眾議題大眾化,耽美對個人有什麼影響,還是因人而異的。有人讀了耽美後會對性少數更理解、更支持,有人反而會把性少數和耽美世界分得很清,認為不好看的人不配做同性戀,用父權制社會的攻/受視角觀察同性戀社群。 石頭:我曾在“華語圈藝術的酷兒越界”討論會上,聽到沈喜裕/Joe關於耽美文化的探討,她從自身案例出發,看耽美愛好者(腐女)是如何酷讀耽美的。她直面自己腐女的身份,分析耽美愛好者如何得以通過閱讀,來DIY 自己的情慾自助餐,進一步探索、形塑自己的情慾認同。在此,提供給大家了解。 提問4:大陸是不是和台灣脈絡裡的酷兒運動一樣以婦女運動(女權運動)作為搖籃?之前查女同性戀女權主義運動的相關資料,也有提到95年北京世婦會後大陸本土女權運動和女同志運動的聯動,這一點在石頭的《We are Here》紀錄片中也有所體現。 包宏偉:石頭影片裡那段歷史的敘述其實幫我們初步釐清了中國大陸的酷兒社群歷史,尤其是拉拉社群歷史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到,1995年北京世婦會實際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為通過這次會議大家了解了性別和NGO的概念。在此之前大家談婦女研究、婦女運動、婦女解放,談的都不是性別問題。還有以前有什麼事都是政府組織來操辦,民間也可以做事當時是一個很新鮮的理念。世婦會帶來了很多東西,比如女權主義的經驗。石頭的影片裡也有提到同性戀帳篷,“女同志權利也是女性的權利”口號的提出是很重要的。世婦會之外,當時還有從艾滋病防治角度發展男同志運動,以及各地婦聯組織的婦女參政或性解放相關的講座培訓活動。女權主義和酷兒運動的發展有並行的關係,也有一定交集。還有2012年左右那時美少女戰士拉拉對同志的一些批判,間接促成了女權主義和拉拉運動的聯結,以及後來女權行動派跟整個中國所謂“主流”的一些婦女運動的決裂等等。這些不同的時間點和歷史事件都需要更細緻的歷史研究。 提問5:酷兒運動或組織跟國家之間的關係?內地酷兒組織的未來發展趨勢是不是和國家合作才更有生存和發展的空間?推動性少數權利需要通過行動,那要不要放棄讓國家改變的幻想,無視政治的存在? 包宏偉:不用單選,可以多項選擇,或在不同時間段有不同的選擇策略。比如法律倡導或影響性訴訟就是很好的與國家協商的結果。在國家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性少數群體可以尋求一定的認可和保障。有些不是為同性戀設立的法規,比如意定監護製度,也可以為一些同性伴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也不用把對話路徑堵死,就算是政府機構裡也會有理解和支持性少數的個人。當然也要注意跟國家機構走得過近的危險,比如2008年左右有很多全國各地疾控中心直接建立的艾滋病小組會監測同性戀社群,利用同性戀的抽血數據來換取國家和國際資助,對性少數社群權益沒有直接的幫助。有些組織只以疾病防治為中心,為國家利益服務,很多人稱它們為吸血鬼,開始遠離。總之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石頭:同意宏偉前面所說的。同時我想,無論何時何地,保持酷兒性即是保持獨立性。 提問6:一人最後說一句留給觀眾的話。 石頭:歷史可以給我們一點參考,不要放大眼前的困難,無論如何我們是在一起的。我和大家一起困惑著,也一起努力著。 包宏偉:雖然並不是每個困難都能轉變成機遇,但我們還是可以更樂觀一點。珍惜自己的每一次感動,去做一些實際的事情。每個人都可以為社群、為社會做一點點小事,整件事就有可能做大。

  • 「粉紅女權」是怎樣崛起的

    作者:魚 在網上看到這樣一種說法,有人認為2020年是中國女權崛起元年。 誠然,2020年發生在中國的許多社會事件中,與性別平等相關的就佔了很大的比例。 不過這一說法也顯然並不准確,早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尤其是1995年於北京召開的第五屆世界婦女大會後,中國本土的女權力量便開始曲折生長,期間取得過成績(如《反家暴法》立法),也遭受過挫折(如「女權五姐妹」事件)。 筆者認為,恐怕說2020年是「中國粉紅女權崛起的元年」更符合現實。 「小粉紅」,是中文網絡世界裡對擁護體制、民族主義情緒高漲的年輕人的命名,過去一兩年產生的一個有趣現象便是,「小粉紅」和女權主義者身份的融合,這個群體被稱為「粉紅女權」。 此前最活躍的女權運動,無論是在體制內或體制外工作,都多少帶著一些改變體制的期望,「女權五姐妹」事件、「女權之聲」被關閉和女權議題在網路空間不斷被審查,從側面說明了這一點。然而到了2020 年,以梁鈺為代表的「粉紅女權」卻成為了為數不多可見的「女權」力量。 1、在「粉紅」之前 2012年以來,中國的民間活動和公民社會遭遇了比以往更嚴厲的,從自由派公知到勞工團體等,許多組織和人士難以活動。 在此情景下,女權議題在一段時間內,幾乎成為了為數不多能夠被公開談論並引發社會關注的議題——儘管仍然面臨限制。 不同代際的女權行動者們通過媒體輿論、線下支援、社群聯結等多種方式,來推動性別平等議題的進步。 [1]在媒體輿論方面,2018年在中國開始的#MeToo運動頗具代表性。 2018年1月1日,羅茜茜在微博上發表長文,舉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導師陳小武曾經對自己的性騷擾,一天之內獲得了300萬閱讀量[2],拉開了中國#MeToo運動的帷幕,隨後這場運動迅速從高校 擴展到公益界[3]、媒體界[4]、宗教界[5]等,其中最著名的案例是弦子訴朱軍性騷擾案[6],和京東創始人劉強東涉嫌強姦案[7]。 然而,由於種種原因,中國的#MeToo運動和相關討論大部分在線上社交媒體平臺,但仍然產生了極大影響力,稱得上是近年來中國最具社會影響的公共事件之一。 並且它也有明確的權利訴求,關注這一運動的人們不僅將矛頭指向懲罰害者,更提出了在高校推動建立反性騷擾機制,進行反性騷擾立法等訴求。 儘管這些訴求至今尚未完全實現,但也在社會上引起數度震盪和迴響。 (圖片來源自網絡) 在線下支援方面,2020年底,弦子訴朱軍案在北京開庭,這場不公開審理的庭審,卻吸引了上百位弦子的支持者前來支援[8],人們聚集在法庭外的街道上,手持不同的標語,如"我們一起向歷史要答案","禁止性騷擾"等,在寒冬的北京一直留守到午夜十二點,弦子從法院出來后才逐漸散去。 這場線下聲援也是近年來非常罕見的街頭行動。 第二天,相關文章、報導就被刪除。 女權主義者的社群也隨著女權議題的倡導和傳播而擴大。 從與體制關係更近的老一輩女權主義者,到青年行動派女權,再到#MeToo運動中新興的網路女權力量,以及由此影響到的追隨者(如"弦子的朋友們"),因為有著相似的理念,在行動、支援、網路表達中相識,雖然女權運動屢遭打壓,但女權社群越來越龐大及網上的相關討論並未停止。 可以看到,女權主義者群體是公民社會和權利運動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但隨著公民社會空間的持續縮減,與上述女權主義行動者在取向上不同的「粉紅女權」也漸漸崛起。 2、「粉紅女權」崛起 「粉紅女權」的代表之一是微博上十分活躍的KOL梁鈺。 2020年初,因為在疫情期間關注到女性醫護人員衛生用品短缺的情況,梁鈺在微博上發起了「姐妹戰疫安心行動」,為一線女性醫護人員籌集衛生用品,因此獲得關注。 隨後她還成立了自己的公益團隊發起了「月經安心行動」,衛生巾互助盒和女性藝術展覽等活動。 [9] 2021年3月,梁鈺發佈微博宣佈自己入黨的消息(現已轉為僅粉絲可見),在網上引發不少爭議網。 其實在此之前,她的「粉紅|從微博上就已見端倪,例如轉發讚美中美高層對話中態度強硬的女翻譯官的微博[10],看似讚美女性,但民族主義傾向亦非常明顯。 此外,在梁鈺的微博中也時常可見『建黨100周年』,『十四五規劃』等[11]最常見於官方檔的詞彙和論述。 實際上衛生巾互助盒行動除了梁鈺之外,也有多個高校的學生自發發起,但她們大多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來自校方的壓力[12]。 而梁鈺的項目非但沒有受到來自官方的壓力,反而獲得了央企與國企的捐贈支援[13],而梁鈺團隊也積極與高校團委合作,甚至幾所學校的項目具體運作交由團委[14]。 和之前有權利訴求的女權行動者不同,梁鈺只在紅線範圍內聲張女性權益,將體制與項目合作視為機會,將體制介入項目視為行動的成功。 在中國越來越緊縮的政治環境下,這樣的心態有其道理,但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當下民間行動的困境。 同時,梁鈺的順從與體制主動收編的互動,又在不知不覺中壯大了「粉紅女權」的聲量,「讓那些堅持獨立與抗辯的女權者被異議化,被推入政治的不安全地帶」[15]。在這種情形下,每個女權主義者都要「自證清白」。 2021年3月,女權主義者肖美麗在微博上上傳了一段勸阻男子吸引反被潑油的視頻,隨後被扒出2014年她此前的照片,被罵是「港獨」,她隨後被炸號,並在幾天內遭遇了鋪天蓋地的網絡暴力。舉報者們還繼續舉報女權帳號,導致一大批女權帳號被封禁,多個高校性別小組也遭到舉報。 [16]這場「獵巫運動」的大部分指控實際上毫無證據,但卻獲得網路檢查部門的背書,表明「不愛國」的指控已經成為了最有效的武器。 3、「粉紅」了,還可以「女權」嗎? 以梁鈺為代表的「粉紅女權」往往具備以下特點: 首先,她們對女權議題的關注和參與時間不長,與上一輩女權主義者和青年女權行動派沒有太多交集,甚至因為過去的新聞被刪禁也並不瞭解那段歷史。 她們也大多活躍在社交媒體上,在網路上討論遠多於權利爭取的活動。 第二,她們不吝與體制合作,甚至將自己的專案交由體制運作。 即便是較為溫和的「排憂解難」型活動,國家仍然試圖介入和加以管控。 梁鈺的衛生巾互助盒在多個高校實際上是由團委接手維持後續運作,而梁鈺本人則對此表示歡迎和讚美。 對於「粉紅女權」來說,國家是最可以相信和依靠的力量,也是在這種情緒中,她們放棄了對權力的批評和監督。 第三,在女權議題被汙名化的今天,「粉紅女權」也難免要面對一些抹黑和指責,比如梁鈺也不得不解釋「衛生巾互助盒是獲得境外勢力資助」的傳言[17]。 和肖美麗遭受的鋪天蓋地的網路暴力相比,這些聲音並不算大,但它們也提醒著「粉紅女權」們要時刻記住有一條政治紅線,超過這條紅線會有嚴厲懲罰。 也就是說,政治保障的獲得並不是絕對的,而是需要不斷證明的。 以上特點決定了對於「粉紅女權」來說,「粉紅」是底色,而「女權」是選擇。 然而在二者充滿張力甚至出現衝突時,如何自處? 本文並非意在批判梁鈺等人,筆者想指出的是,「粉紅女權」群體的出現恰恰是當下社會狀況的產物。 這意味著只有國家擁有定義「正當」與否的權力,留給民間的空間越來越小,體制外的聲音幾乎很難被聽見。 在越來越多的網絡「戰狼」主動出擊、動輒網絡暴力的情況下,民間的潰敗似乎也是一種必然。 這是當下中國女權主義的現狀,也是中國公民社會的現狀——衝擊體制的行動幾乎被封死,溫和的行動也必須要接受體制的檢視與介入;無論是誰都時刻活在被舉報的恐懼中,要不斷證明自己的「正確」立場。 這不僅是個人品質好壞/投機與否造成的結果,更是掌權者在沒有制約下,利用國家機器拉攏、打壓、恐嚇的結果。 [1] “中國女權簡史:三十年來女權主義者們做了哪些事",澎湃新聞,2017年2月23日,http://m.thepaper.cn/kuaibao_detail.jsp?contid=1623923&from=kuaibao [2] 何桂藍,“實名舉報導師的北航女博士羅茜茜:我必須站出來",BBC,2018年1月2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42539003 [3] “中國公益圈連爆性侵性騷擾,善與惡已經無法清楚區分?”,端傳媒,2018年7月24日,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180724-roundtable-zh-metoo-in-charitable-organization/ [4] “中國 #metoo蔓延揭權力規則下隱蔽性侵",BBC,2018年7月27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44982540 [5] “中國#MeToo蔓延至佛界 名寺方丈被指性侵弟子”,BBC,2018年8月3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5048734 [6]赫海威,“弦子的"我也是"使命:在審查和訴訟中不斷戰鬥",紐約時報,2019年1月7日,https://cn.nytimes.com/china/20190107/china-zhou-xiaoxuan-metoo/ [7] 袁莉,“她指控劉強東強姦,然後成了中國互聯網的靶子",紐約時報,2019年12月13日,https://cn.nytimes.com/china/20191213/liu-jingyao-interview-richard-liu/ [8] 時卡戎,阿唐,門悅悅,“法庭外的12小時,弦子訴朱軍案開庭首日",端傳媒,2020年12月3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01203-notes-xianzi-zhujun-trial-1st-day/ [9] 程依倫,“"姐妹"梁鈺:為女性發聲,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廣州日報,2021年1月7日,https://huacheng.gz-cmc.com/pages/2021/01/07/79e1ab000b1948129eaeb1242b75fedc.html [10] 梁鈺微博,2021年3月20日,https://weibo.com/1306934677/K73IQbR7y?from=page_1005051306934677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 [11] 梁鈺微博,2021年5月4日,https://weibo.com/1306934677/KdToMwgtX?from=page_1005051306934677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_rnd1620298535190 [12] “調查| 衛生巾互助,為什麼這麼難?",澎湃,2020年12月26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494789 [13] 梁鈺微博,2021年4月 21日,https://weibo.com/1306934677/KbY5lDDUD?from=page_1005051306934677_profile&wvr=6&mod=weibotime [14] 予她同行微博,2021年4月16日,https://weibo.com/5627318598/Kb8qi6NRp?type=comment#_rnd1620299032992 [15] 呂頻,"經血染紅旗? ——評梁鈺入黨事件",matters,2021年3月15日,https://matters.news/@Nikko/%E5%90%95%E9%A2%91-%E7%BB%8F%E8%A1%80%E6%9F%93%E7%BA%A2%E6%97%97-%E8%AF%84%E6%A2%81%E9%92%B0%E5%85%A5%E5%85%9A%E4%BA%8B%E4%BB%B6-bafyreieyihb5p3wwrzi644vfsmcmxpdtcfhgrwuiv6jxa4xseerbxh3cxe [16] 來福,"肖美麗事件:「港獨」圍獵與「性別攻擊」",端傳媒,2021年4月9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10409-mainland-xiaomeili/ [17] 梁鈺微博,2021年4月16日,https://weibo.com/1306934677/Kb4TEFi1p?from=page_1005051306934677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_rnd1620299666794

  • 馮媛|國家機制:促進性別平等與發展的基礎設施

    [類別] 學術論文 [作者] 馮媛山西師大學報編輯部 [出處]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摘要] 促進性別平等是國家的責任,它不僅體現為憲法原則和法律政策,更應有機制(機構、程序和方法)通過監測評估來保障其落實。聯合國1995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所通過的《行動綱領》,進一步將國家機制建設作為一個優先關注領域。本文在介紹促進性別平等的國家機制基本內容的基礎上,考察了中國在國家機構方面的設立過程和特點,同時根據自己20多年來的親身經歷和觀察,回顧和思考民間婦女團體參與並推動國家機制建設的實踐,思考完善國家機制的多種進路。 #職場 #消除歧視 了解更多,請點擊文章連結: 連結

  • 第三屆亞太地區性別暴力防治高峰論壇

    第三屆亞太地區性別暴力防治高峰論壇 「以法律促行動,消除性別暴力」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與台灣防暴聯盟、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於本年六月十六至十八日合辦了第三屆亞太地區性別暴力防治高峰論壇。此次論壇重點關注與性別暴力相關的法律的執行和司法程序,邀請了來自印度、韓國、尼泊爾、新加坡、台灣、香港和中國大陸等三十位講者分享經驗和交流討論。以概述亞太地區的性別暴力現狀和挑戰為引,各地講者分享受害者於疫情下的處境、近年冒起的數位及影像性暴力,以及,分享為受害幸存者(victim-survivor)爭取司法權益的倡議工作、對抗性別暴力的創新策略。 疫情下的性别暴力及受害者處境 論壇上不少講者探討了在疫情下性別暴力的現況以及受害者所面對的困境。來自尼泊爾、擔任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委員及High Level Commission on ICPD25 Follow-up委員的Bandana Rana指出,針對女性的家庭暴力類型中,以親密關係暴力最為常見,此類個案因疫情激增近五成,此現象被稱為「幽靈疫情 (Shadow Pandemic) 」。Bandana Rana亦提到,一些亞太地區國家的醫院只專門處理疫情相關病患,限制了其他醫療服務,使不少家暴受害者難以取得婦科及生育健康治療。 防疫措施實行期間,影像性暴力個案大幅上升。英國Revenge Porn Helpline經理Sophie Mortimer指出,其熱線接獲的求助數字於2020年達至逾三千宗,相較2019年的一千七百宗,升幅近八成半。在因疫情而實施的封鎖下,付費訂閱內容平台OnlyFans成為流行的賺錢途徑,許多創作者於平台上售賣色情影像以禰補疫情間收入的損失。然而,此平台卻容易被施暴者利用,成為影像性暴力的溫床。Sophie Mortimer提到,熱線於封鎖期間接獲的許多求助均與OnlyFans有關,包括被(前任)伴侶於該平台發佈私密影像。 疫情亦妨礙性別暴力受害者求助。以中國的家暴受害者為例,女權行動者王芳(化名)提到,在防控措施的實施下,尤其因為中國大陸各地區遭封鎖,受害者難以逃離施暴者,也限制了她們的求助渠道。以發生在農村的家暴為例,疫情下進出農村需要相關證明,受害者因為缺乏相關文件而難以離開居所和施暴者。除此以外,王芳談及大陸警方對家暴事件的態度消極,傾向不懲罰施暴者,甚至勸喻受害者放棄追究。疫情下這種處理手法更顯普遍,使受害者求助向隅。 受害者為核心的司法改革 司法程序的繁複和司法人員的不諒解往往令受害者卻步。有見及此,來自台灣及馬來西亞的講者分享了他們加強司法程序對受害者支援的倡議經驗,包括,推動立法提升弱勢受害者證詞的認受性,減少偵查審訊過程中的二次傷害,以及為受害者提供司法援助。 兼任台灣防暴聯盟理事及台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理事的林美薰分享道,他們在台灣積極推動「受害者為核心」的司法正義,通過提高弱勢受害者證詞可信度,提升案件起訴率與定罪率。其中最重要的一環是立法引入「司法詢問員制度」。經過多年爭取,台灣2015年修訂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1條明文要求兒童或心智障礙的性侵受害者在偵查和審訊階段時,應有專業人士在場協助,或由經過相關訓練者詢問。此舉將訪談程序科學化和系統化,從而減少因不當詢問而導致的證詞不可用,增加弱勢受害者證詞的可信度。由於受害者證詞於性侵案中持關鍵作用,證詞品質的提升有助受害者在司法程序中取得公義。 馬來西亞婦女醒覺中心的Say Tee Ooi則介紹了中心為性別暴力受害者爭取司法正義的多元策略,包括:受害者支援服務、研究及資源開發、訓練、法律遊說、全國諮詢和跨機構對話。中心在為受害者爭取應有的司法權益,例如針對兒童受害者的特別措施、要求閉門審議和在判刑前要求提取受害者影響陳述書以作爲量刑參考。除此之外,亦有為專業人士提供訓練,加強他們對受害人支援的敏感度,例如醫生、護士以及檢控官、法官、警察、福利官和法庭傳譯員。為支援受害人作上庭前的預備,中心出版了《法庭求生》小冊子和影片,供受害者作事前參考。 以藝術手法協助打破沉默 論壇上兩位講者分享了以藝術為受害者提供發聲平台的經驗。兩位講者都不約而同地選擇舉辦實體展覽將受害幸存者的經歷實體化,為參觀者帶來感官的衝擊,令公眾得以與受害幸存者身同感受。 為了呈現性暴力受害幸存者在中國的失語,趙六(化名)在通過策展「米兔在中國」,將受害者的困境在實體空間可視化(visualise)。其中一件裝置藝術作品,他將刀片和受害者的錄音置於同一空間內,表達出受害幸存者在陳述自己經歷時所面對的難以啟齒和承受的傷害。內地爭取兩性平權的人士經常遭受網絡暴力,包括充滿性別歧視的言論攻擊。於是,他通過另一個戶外大型裝置藝術,將社交平台上對女權人士的攻擊性言論列印成橫幅,舖滿在中國北方的一塊荒漠,以呈現網絡世界中漫山遍野的言語暴力。 來自香港的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亦分享了,他們透過藝術展覽協助性暴力幸存者打破沉默的創新策略。她以最近的《#OneInSeven—性侵幸存者的一物》的展覽為例,該展覽陳列出11名幸存者挑選的物品,並由幸存者親自撰寫物品背後的故事、求助的經歷。由於大部分幸存者在事發多年後才求助,較難於司法系統得到應有的正義。是此藝術展覽正正為幸存者提供了一個發聲的平台,令大眾聽見他們的故事,為幸存者提供司法系統以外尋求正義的出口。 總結 此次性別暴力防治高峰論壇集結了來自亞太區各地不同的講者,並就當地性別暴力議題作出分享。當中議題涵蓋家庭暴力及影像性暴力等多方面,亦探討了因疫情所觀察到的特別現象。此次論壇不但使參與者對性別暴力有更深入的了解及反思,也促進亞太區各地間對處理性別暴力上的經驗交流和合作。 (本文由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實習生袁嘉琳和韓夢華撰寫)

  • 離婚在中國:制度約束與性別後果

    賀欣|離婚在中國:制度約束與性別後果 (講座摘要) 4月7日,我們有幸邀請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賀欣教授來介紹他的新書《離婚在中國:制度約束及性別後果》(Divorce in China: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and Gendered Outcomes)。賀欣教授分享了他的研究成果,和在場的參與者進行了精彩的互動問答。我們將本次講座摘要整理如下,以饗讀者。文末可獲得講座視頻(含中文字幕)和音頻鏈接。 離婚訴訟的概況 我的專業是法律社會學,並不局限在性別或者離婚的領域。之所以關注離婚的問題,是因為十幾年前,我在一個法院裡做調研時,有一個法官跟我聊天,談起法律教育的不足。特別是老師按教材說些什麼,按法律說些什麼,但事實上可能根本不通。他舉的一個例子就是離婚判決。當時我聽他說完後,覺得太神奇了。就開始寫了第一篇關於離婚的文章,但當時只是關注法院是怎樣運作、法官是怎樣思考,並沒有觸及到兩性平等的問題——這些是後來我在逐步關注離婚問題的過程里發展起來的。後來我就開始比較系統地研究,看看離婚與兩性平等之間到底有什麼關係,跟法院有什麼關係,跟法律社會學上的一些大原則有什麼關係。於是就有了這一本書「Divorce in China: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and Gendered Outcomes 」(《離婚在中國:制度約束與性別後果》)。今天我和大家分享一些書的主要的內容,但我說得會比較鬆散一點,有些地方可能會超出書的內容,也非常期待後面與大家交流。這本書已經出版了,但很遺憾還沒有中文版。 我先介紹離婚這個事情在中國的基本情況。我們國家一直到九十年代之前,基本上是不允許離婚或者說很難離婚的,與今天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現在,大概有30-40%的婚姻是以離婚收場的,最近的媒體調查的數字還會更高一些,在一些大城市甚至高至50%。所以,離婚是很普遍、常見的,相對來說也不是那麼困難或不可思議的事情。離婚在中國有兩個基本的渠道,一個是雙方直接去民政部門辦離婚的手續,這是我們常講的協議離婚,大部分的離婚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處理的。如果雙方已經完全同意離婚這個事情本身,而且就離婚相關的其他事項達成一致,例如子女的撫養權、財產權的分割,最主要的這兩項,那就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門去協議離婚。這在以前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現在稍微加了離婚冷靜期,有三十天的基本障礙,但也還是很容易。當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婚姻中的某一些問題,如子女的撫養權、財產權的分割,沒有達到完全一致的時候雙方就必須通過訴訟的渠道離婚。起訴離婚的數字每年都在變,我做研究的時候,大約是每年有150萬件的離婚訴訟。在這些離婚訴訟里,70%的原告都是女性。這個數字每年也會有些變化,但基本上大部分的原告人都是女性。 我用的研究方法是定性的,是通過訪談法官、旁聽案件、訪問一些當事人和一些律師的方式來研究。雖然我的一些發現現在逐步被其他人用定量的方式來檢驗,目前為止,兩種研究方法的結果基本是一致的。我的兩個數據主要來源地一個是廣東,因為廣東離我居住的地方很近,所以有相當長的時間里,我每年都會去其中的一個和幾個法院,去旁聽案件,所以積累下來的案件比較多。另外一個是陜西,去的也比較集中,獲取了大量的案件。這兩個地方在經濟水平、人口結構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別,給我提供了不同的案件的狀況和豐富的樣本,法官的素質、訓練、背景,都會給我一些不同的啓示。我研究的案件大部分是一審的,有個別案件是上訴的。雖然按照我們國家現在法院的處理方式,上訴不是一個最好的辦法,但這些樣本也提供了二審法院的思考方式。 離婚的法定標準是一條可以拉伸的橡皮筋 提到離婚標準,我想任何一個讀過法學的人,都會記得——離和不離取決於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沒有什麼事情會比感情確已破裂這個標準更難解讀。法律並不是對這個原則完全沒有規定,它有些基本的法定的條件。其中第一個就是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如果有家庭暴力則馬上達到法定離婚的條件,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其他的條件,包括分居兩年以上等。所以法律好像是有這些既定的標準,但真正把握起來還是有無窮大的空間。一些問題具體如何處理,我們還是沒有辦法知道,比如,家暴是不是真正能夠幫助女性離婚,女性提出家暴是不是馬上就可以得到離婚的結果?甚至家暴怎麼認定,也是一個很麻煩的問題。什麼情況算是家暴?打了一次還是打了兩次算家暴,打到什麼程度算家暴,打成鼻青眼腫算不算,打掉一個牙算不算,打成所謂的輕傷、重傷算不算,往死裡打算不算?甚至我們可以擴展家暴的定義,我們講不僅是物理的家暴,還有情感的暴力,還有語言的暴力,還有各種各樣的這種無形的傷害,這個怎麼算?這裡面其實有無數無窮的法律上的問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非常大的。感情確已破裂實際上是一個巨大的塑料橡皮筋,可以拉伸得非常大。既然如此,我們應該怎麼去理解法官是判決離婚與否這個關鍵問題? 離婚判決的程序標桿 我的研究發現離婚與否,只需要看兩個程序性的標桿。第一,申請人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起訴,如果是第一次,基本上這個離婚是不被允許的。如果是第二次來,獲得離婚的機會要增加很多,越往後走獲得離婚的可能性就越大。第一次離婚,有一方堅決反對,這種情況基本上都會判不離。第二,法院是採取什麼程序來處理這起離婚訴訟。民事程序分為兩種: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常規程序,一個法官或者是三個法官或和陪審員一起來處理。多人審判的簡易程序是非常簡單的,常規程序是比較複雜的。如果案件是用簡易程序來用處理的話,那不判離婚的可能性要大很多;如果是用常規程序來處理的話,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根本不需要進行情感是否確已破裂這麼複雜的原則判斷,這兩個程序性的要求結合在一起,基本上可以預測70-80%離婚案件的處理結果。 為什麼會這樣?離婚案件會如何判決,要考慮的是不僅是法律如何規定,還必須看到法官判案時的考慮是什麼。法律當然是他們要考慮的,他們不會完全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在這個法律的規定下面,他們還有其他的考慮,這些因素和法律的規定結合在一起,導致了這樣一個可笑的結果,即情感是否確已破裂這樣一個大原則,完全被常規化處理所取代。當事人到法院起訴離婚是否獲得支持,不是看雙方的情感是否破裂,而只是看第一次還是第二次或第幾次提起離婚,實際上是一個非常可笑的荒唐的置換。但事實上,如果我們把法官的考量因素考慮進來,就會發現這是最合理的做法。 離婚訴訟中法官的考量 法官的第一個考慮是要盡快處理案件。最近的一次司法改革之後,每個法官都會面臨大量的案件的數量要處理。他們每一年要處理的案件在發達地區可能會到200-300件,欠發達地區也會到150-200左右。每年有200-250個工作日,幾乎每個工作日都要判一個案件,工作量非常大。中國的法院對案件的效率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有非常清晰的審限,案件收進來以後多長時間必須要結案,要延長必須有特殊的理由和批准,這樣才是合規的處理,所以法官所有的考慮就是要盡快的結案。 法官的另外一個考慮就是社會穩定的考慮。一旦處理完了一個案件以後,不希望有任何的不良反應發生,最怕的就是惡性事件——當事人被殺、自殺了,把法院門口堵了或者住到法院裡面來。法官也不希望有任何上訴或上訪。案件的判決要讓當事人大致能夠接受,不會有強烈的反彈。如果當事人堅決反對,不能接受離婚,而且威脅法官,那麼這時任何一個法官都要認真地掂量。 第一個如果是效率上的考慮,第二個更多是關於社會和諧穩定的考慮。在這兩個考慮之下,我們就會發現前面講的法官的處理辦法可能是最優的。維穩的考慮真實存在,基本上涉及法院的惡性事件大部分都跟家庭家事案件有關。當事人想法很簡單,你讓我家破人亡,讓我沒有太太,孩子撫養權拿不到,我也會讓你法官家破人亡。這種心態很多人會有,所以這種威脅是真實存在的。同時,法官也沒有任何保護,他上班要去單位,下班要回到他的住處,他的孩子要上學,他生活在這座城市,當事人可能會認識他,可能會盯上他。法官在這兩個考慮之下,特別是在社會穩定的考慮之下,當然會選擇找一個萬全之策,既要迅速結案,又要確保這個結果不會激起當事人的反彈。 (圖片資料來自中國庭審公開網) 大家通過家事法庭的照片看到法庭很常見的設置,看起來非常公平,雙方都有自己對等的位置,法官居中,書記員在紀錄。法官在審理的時候,很多案件還可以同步進行直播,法官判決時候所說的話,做的動作都是錄下來的,所以說法官本身也是受限制的,法院有很多管理他們的標準。大家通過可以圖片看到法庭裡面的樣子,但看不到法庭後面的管理的模式。比如,審判員處理案件的基本情況,他收了多少案子,有多少案子沒結,上訴率或者結案率是什麼樣的,甚至還有他在單位里的績效排名,這些都涉及到法官對判決效率的考量。 (圖片來自賀欣教授PPT,法院門口停了一輛警車) 我們還可以看到這是一個很普通的法院,隨時都有警車在那裡防備著,不是誰都可以隨便進入安檢,要通過還要檢查你的證件,要有理由才可能進入到法院裡面去。這個是從另外一個側面來強調安全的重要性,這裡是一個對上訪群眾專門的入口,這裡顯然是有更嚴格的安檢,會查得非常仔細。這些顯然涉及到法官對社會穩定的考量。 (圖片來自賀欣教授PPT,來訪者進入法院前接受安全檢查) 為什麼講剛才的這兩個考量,使得法官會選擇第一次判不離第二次以後才逐步開始判離?他們會勸當事人想清楚,所以他先判不離,讓當事人回去再考慮一段時間,這是永遠不會錯的,也是最有效的結案方式。因為離婚案件判離和判不離這兩個結果相比起來,判不離是最容易的,判不離其實就是否決了當時的一個請求,實際上任何工作都不用再做。但如果判離的話就有很多事情要考慮,比如說,財產、子女撫養權怎麼分,判決以後是不是能執行,當事人會有什麼反應,這些都是要考慮的,而且還要開庭、寫理由,所有的事情都要做得很細緻很充分。所以判不離是最有效率的一個解決方式,而且不會出錯,也不會出事。為什麼說不會出事呢?因為判不離並不意味著這個婚離不了。首先任何一方都可以上訴,但上訴對當事人來說顯然是一個下策。如果要走上訴的程序,按照中國法院的處理方式也許會拖更長的時間,所以有經驗的律師都會告訴當事人,如果你是第一次判了不離的話只需要等六個月後再次起訴。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就必須考慮第一次判決的情況,第一次判不離就會被視為第二次請求判離的一個證據材料來考慮,那麼第二次獲得離婚的幾率大大增加。法官私下會說得很清楚,天下沒有離不了的婚,只要你堅持來,總有一天這個婚是可以離的。因此,第一次判不離顯然是把法官的兩個關注點都照顧到了,第一能很快地解決,第二是不出事。 為什麼要採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來分別處理呢?簡易程序是一個法官獨立審判的,一個人要對這個事情負全責。普通程序是三個人,一旦法官發現這個案件可能要判離的時候,他最好的自我保護的辦法就是把它轉成普通程序,只要用普通程序來處理,即使出事也是由一個合議庭來承擔責任,而不是由單個法官來承擔。因為法官自身的考慮使得前面程序上的安排會取代了法律的基本原則。所以,第一次起訴離婚,除非是雙方同意,才會判離,否則只要有一方堅決反對離婚,基本上第一次就離不了。第二次起訴以後,法院判離的可能性會增加,它沒有辦法永遠不判離。然而,當一方當事人提出實質的、可能的威脅,法官也只會拖下去,他也會想一些其他的辦法,比如,把這個案件交給審委會,交給法院的上級去討論,最高級的審判機構等等,但實際上結果是一樣的,上級也沒有太多的解決辦法,審委會也不會承擔這個責任,最終還是要法官去承擔責任。所以,法官還是會去做當事人的工作,想辦法要他們考慮其他折中的方式來接受這個離婚的現實。如果暫時沒有,那就沒辦法,還是會拖下去。所以大家看到一些非常惡性的報道,往往是當事人要麼就是等不及,要麼就是一判就出事,六次八次都離不了,有些人就採取一些很極端的方式,這類惡性的事件往往都會在這種特定的案件類型里發生。法官經常講,一方是死也要離,另一方是要離的話那肯定有人要死,不是我自殺就是我殺了別人,遇到這種情況,法院就會非常難搞,幾乎是一個死結。 離婚判決的性別後果 離婚案件處理起來為什麼會對女性不公平?為什麼女性得不到她基本的保護?為什麼法官處理的時候會讓其他的社會不平等的因素滲入到他們的決定裡面來?我們可以從不同的因素來考察這個事情。 第一個因素是家庭暴力的處理,我們可以從不同的側面來看它到底是怎麼影響離婚案件的判決結果的。為什麼家暴的處理會對女性不利?首先,有家暴的案件該離的不離,這本身就是對女性不利。因為大部分的家暴,施暴者都是男方,受傷害的人都是女方。本來就過不下去,還要留在婚姻關係里,實際上受傷害多是女方,這是一個基本道理。但是我們分析法院不同的處理方式,會發現家暴的處理永遠都是對女性不利的。比如,如果一個案件最後以調解的方式來處理,那麼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完全被遺忘的。雙方同意離婚,而且家暴也現實存在,但事實上這個婦女得不到任何補償。我書裡面引用的第一個場景,當時我旁聽這個案件沒多久,女方提出家庭暴力的指控,她說她被打了600多次,而且她兒子也常常被打。她說兒子已經18歲,不用再考慮孩子的事情了,就來提出離婚。法官當然不只是聽女方的一面之詞,並且很快就找到了男方家暴的證據,法官問了很多問題,突然問到男方是否掐過女方的脖子,男方猶豫了一下說掐過一兩次,因為她用書來打我。後來法官告訴我,掐脖子這個事情是非常嚴重的,只要有發生馬上就構成家暴。他們庭審完進入調解階段,雙方都同意調解離婚。調解離婚很簡單,孩子已經長大成人,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分財產,實際上就是房子。雙方進入了競價的階段,到底誰要房子誰補錢的問題。我們一旦稍微留意觀察這個程序的話,就會發現,前面認定的家暴的存在沒有幫到女方,甚至完全被遺忘。法官想促成調解的結果,就不會再提出家庭暴力這個事情,一旦提起這個事情,男方他會全力反駁,暴跳如雷,他也不會承認掐了脖子。因為掐了脖子就認定為家暴這一點,只是法官知道,當事人並不知道。所以,家庭暴力在只要是調解結案的案件裡面基本上是得不到任何補償的。 如果是審判的方式來結案,認定家庭暴力同樣是非常困難的。大量的家庭暴力根本就得不到承認。有些判決書寫得很清楚——輕傷不構成家庭暴力。但這個輕傷是指刑法的輕傷,刑法對輕傷的標準其實是非常高的,還有大量的離婚案當事人有這種指控和描述——往死裡打,頭髮往哪裡撞,形成多大的口子,但我們完全不知道到什麼程度才算家庭暴力,法院也不願意認定家庭暴力的事實。 Michelson在他的統計調查里發現,如果一方提出家庭暴力的指控,並沒有增加獲得離婚的機會,相反只會降低離婚的機會。法院應當是執行法律最基本、最重要的司法機關,法律規定得非常清楚,家暴的存在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如果當事人提出家暴的指控,居然還不能增加反而降低了離婚的機會,如果不放到剛才講的法官的考慮裡面來看這個問題,它完全是不可理解的一個悖論。因為法官覺得如果這個家暴的施暴人,心裡面是那麼陰暗那麼可怕的話,打自己的老婆、孩子等等,他都可以做出這種令人發指的事情,那是惹不起的。法官往往寧可避開這樣的人,或者更願意順從他們的意思。 其他的研究也得出同樣的這種結果,比如說Chen和Duan (2016) 在重慶一個研究,發現在458個當事人裡面,只有3個最終獲得了遭受家暴的賠償,這個比例是非常低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是類似的狀況,根據2018年的數據,3000個法院一共批了2215個人身保護令。全國有將近3000個基層法院,每年有150萬件訴訟,而家暴作為離婚的原因,並且是雙方性格不合之外的第二大主要的原因,在150萬個離婚案件里最終只發了2000多件家暴的人身保護令,平均下來,一間法院一整年發不到一個。 為什麼會這樣?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官不願意提出這種保護,因為做這個事情只會給他們增加麻煩。批出人身保護令並不會作為單獨的案件來算他們的業績,而是某一個既定離婚案件里工作的一部分,對他們來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他們會對當事人說,你都走到這一步了,還搞什麼人身安全保護令,再堅持幾個月,這次離不了下次遲早就要判離了。這種出於效率的考量,至少人身保護令簽發數量那麼少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另外一個重要的因素是子女撫養權,顯然這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人寧可不要錢,而要子女撫養權。法律對於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寫得很清楚——從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出發來。但實際上,在很多的情況下,我們會發現,子女撫養權往往會成為一種籌碼,來給不願意離婚的人做心理上的一種安慰。第二個案件,是一個四川的女方訴陜西的一個男方的案件。孩子當時只有10歲,男方是鐵路工人,居無定所,他也不願意離婚,事實上也根本沒有辦法照顧孩子,但他還要唯一的孩子的撫養權。法官沒有辦法,就跟女方說,不能讓男方同時失去家庭又失去一個孩子,如果這樣的話,他可能會做出沒法預料的事情,他已經失去整場戰爭,我們必須找到一個辦法讓他贏得一場戰役。實際上,子女撫養權完全是作為給男方的安慰,法官和女方建議過幾年可以申請子女撫養權的變更,做種種安排,但一定是要讓男方基本上說得過去。實際上,後面如何申請撫養權的變更,和離婚案的主審法官已經沒有什麼關係了。離婚案中撫養權如何分割,做定量研究的學者可以給出更精確的數據,如果是有兩個孩子是最容易的,一邊一個,但是即使是單孩或者雙孩都還有一些仔細要去徵求的地方,比如單孩是男孩的時候,判給男方的可能性遠遠要大於單孩是女孩的情況。如果雙孩是兩個男孩或者兩個女孩,那麼雙方直接有分了,如果是一男一女,很不幸地,男孩要判給男方的要高於女孩判給男方的情況。因此我們就會發現,法官判撫養權不完全看法律,還會考慮其他的因素。在處理撫養權的時候,法官會讓男尊女卑的決定滲透到這個決定里,因為男方的威脅往往更現實、更大、更可怕,法官寧可避開他。 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是財產權,比如房產,拆遷補償等。事實上,女性很難獲得全面的補償。如果在農村,女方嫁到男方所在的村莊,她離婚了以後沒有辦法繼續在這個村莊裡面生活下去,因為她們原來所有的依靠基本全部變成了仇人,所以她們必須離開。財產權雖然包括了佔有、使用、處分等權利,但事實上,誰佔有基本等於誰擁有,所以女方往往在這個過程裡面是吃虧的。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通過競價的方式決定房產的價格,即雙方出價最高的獲得財產的所有權,並會出價的一半給對方,對方當然就放棄這個財產權。這個競價看起來非常公平,事實上對女方很不利,因為女方往往拿不出那麼多錢跟男方競價。女方往往因為經濟狀況沒辦法拿出這麼多錢,所以她在競價里往往要吃虧,最後男方往往會獲得這個房產的所有權。雙方選擇住在某一個地方時都是有原因的,或是工作方便,或是孩子上學方便,再就是看病方便或者附近朋友多,要搬離這個社區的一方肯定是吃虧的,誰擁有財產佔據了絕對的優勢。最高法院的處理方式看似非常公平有效,事實上兩性不平等無形之中就滲透進來。因為婚姻關係里,男方往往實際有公有財產的控制權,所以在某種程度上法官強化了經濟上不平等,而不是幫助經濟上的弱者。比如說,延遲離婚的情況下,男方會有大量的機會去隱藏、揮霍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把剛才離婚案件中的家暴、子女撫養權、財產權、等等都放一起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很滑稽的後果,法律對這些事項中的任一個單項都是有獨立的原則來衡量,可一旦法官要把所有的事情放到一個盤子里去衡量,離婚中如果有一方不答應,另一方就必須做妥協。離或不離,中間沒有其他的餘地,撫養權也一樣,我們國家暫時沒有共同撫養,中間也沒有一個可以協調的餘地,所以法官肯定是要做出非此即彼的分配,更不用說財產權了。如果雙方僵持,法官沒有辦法,只能把所有的權利都放在一起來協調。如果女方堅持要離而男方不答應,法官就拿撫養權和財產權來交換,這是最基本的、也是一個滑稽的結果,完全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背離的。相對弱勢的女方,特別是農村婦女,肯定是不利的。根據李(2022)的研究,女方出來打工,回去要離婚,男方會製造無數的障礙,可能最後女方拿不到孩子的撫養權,更拿不到財產權,男方還會給女方製造很多麻煩,要她去法院跑很多趟。因此,整個過程和結果都是對女方極其不利的。 最後一個因素是文化的傷害,也涉及到性傷害。大量的離婚案件離婚的理由是性格不合,實際上可能是關於性,雙方沒有辦法說出來。男方性無能,女方往往都不會說出來。如果是女方有生育方面的問題,男方就會把它作為一個要求離婚的基本理由,法官不會回避,還會把它寫到判決書里。這兩種處理方式造成這樣一種印象,女方無法生育是她們自己的過錯,她們沒有辦法履行一個妻子應該履行的基本義務,於是她們在財產分配的時候又會處於劣勢。另一種情況女方是遭遇了家庭成員的強姦。 我引用的一個案件里,女方的公公對她有兩次強姦未遂,這是女方在忍無可忍的時候提出來的。分到女方名下的拆遷款補償有8萬塊錢,但男方開始一分都不給,後來只答應給一兩萬。女方實在是沒有辦法,就把強姦這個事情反映給法官。但法官不會把這個事情當成一個很嚴肅的事情來重新調查,更不會移交給公安機關。他只是很迅速地把它作為一個調解的籌碼來跟男方談,說如果這個事情不處理好的話,就會怎麼樣,這個時候男方大幅度讓步,補償金從2萬提到了5萬,這也就表明女方提出的事情不是假的。法官利用這一點很快就達成了調解的協議,但對於強姦沒有做任何追究,女方在這個過程中是得不到任何保護的,或者說得到的保護是不夠的。這個其實表明瞭法官的決定受文化觀念的影響,基本上就沒有辦法達到兩性平等。 我們往往抱怨兩性不平等是法律保護不足夠的問題,但是我們也要認識到,中國關於兩性平等的法律的發展是非常快的,基本上沒有其他國家能發展更快,而且我們也有人身保護令這種非常先進的制度。問題在於,法律本身無法解釋我剛才講的所有現象。有人說,離婚案件中的性別不平等是一個經濟不平等的問題,男方經濟能力更大,他們調用了更多的資源離婚訴訟上,事實上不完全如此。有人說這是文化觀念的問題,說得也沒錯,這個社會的確是基本上按照男性主導、男尊女卑的方式來運行,但也不完全是文化偏見造成我剛才講的離婚訴訟中性別不公的結果。出現這種結果,最直接、最關鍵的原因是法官有自己的考量,因他們的這些考量,阻礙了法律的基本實施,使包括離婚與否、家庭暴力、子女撫養權、財產權等問題的處理上,法律的基本規定得不到落實。他們出於自己的考慮,會採取各種方式作為一些協調或者是變通的辦法,從而避免了這些法律的落實;而且,他們允許社會、經濟和文化的一種偏見侵入到他們的決定里來,所以,判決的後果顯然是對女性不利的。從法院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就會發現,離婚訴訟其實是制度上的一種失敗,制度無法給女性提供足夠的或者應有的保護。法官不是壞人,他們是公務員,也有自己的家庭、自己的事業,在直面某些窮凶極惡的當事人時,他們也會受到一些威脅。在這樣一個制度下,如果把我放在法官的位置上,我也同樣會去考慮什麼樣的方式為我自己能夠提供最好的保護。所以,這種制度的設計使得性別不公的結果難以避免。所以,我們再談如何改變社會,如何實現性別平等時,會發現有很多事情要做,在法律問題、經濟平等、文化觀點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改變法官生存的制度環境,是能不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把法官從制度約束中解放出來,讓法官可以淡然地、中立地來裁判這些案件,使得我們法律的原意可以得到落實。 問答環節 提問1:哪些具體的路徑或方向能夠改變法官的生存環境? 答:最簡單的辦法其實是給法官做更多的宣傳和培訓。並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能明確地意識到兩性平等的問題。我做調查時發現,很多法官都不覺得性別是一個問題,他們覺得自己已經非常強調保護女性的權利,法律也規定得很清楚。我把這些事情跟他們分享以後,他們才會突然發現,實質上在這些外力的作用之下,法官本身在有意無意的時候會造成那麽多的這種傷害。所以我希望呼籲最高法院做更多關於性別平等的培訓。 第二點,目前對惡性事件的處理方式對法官是很不利的。一旦發生惡性事件,上級首先不是考慮這些當事人有多麽的無理和過分而是首先想到法官處理這個案件有沒有問題,有沒有拿了當事人的好處,有沒有任何行為上的不檢點或是違規。調查時會首先查法官,然後查案件的處理過程有沒有瑕疵,這樣的處理方式把法官當成了管理和使用的對象。如果能夠有什麽建議的話,希望最近的司法改革或者是提高法官獨立性的改革之後,真正能夠給法官更多的空間,而不是通過原來的這樣一種“黨管幹部”方式來管理他們,這種管理方式顯然不會對我們的法官會所幫助,也不會對我們兩性的平等造成正面的影響,反而會造成這樣一種結果:我們法律那麽清楚,落實起來卻完全走樣。 提問2:樣本中有多少女法官?法官的性別對於判決有沒有影響? 答:女法官會占多數。現在很多地方都是成立了專門的家事庭,家事庭男法官是少數,女法官是多數;沒有成立專門的家事庭的法院,法官的性別比例就不一定如此。男女法官對離婚案件的判決受否有差別,我沒有做仔細的深究。有朋友做過法官性別對案件處理方式之影響的研究,他們的發現和我的研究是一致的,即制度約束而不是法官的性別決定了法官怎麽去判案。當然,可能有些法官會有些同情心,或因為曾有過一些經歷導致她們對某些事情敏感,但事實上誰做法官都要面對制度做決定。 提問3:如何看待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答:我之前有專門的研究,人民陪審員在我們國家的司法體系裏面是不起什麽作用的。法院系統改革之前他的作用很簡單,就是補充法院法官在普通程序的時候人手不足。普通程序要求三個以上的人員處在法官席上,但是案多人少的時候要找三個法官不是容易的事情,所以往往就讓陪審員來補充。在2018年改革之前,情況是非常糟糕的,大量的陪審員可能都不了解案情,甚至聽不懂,在審判整個過程裏一言不發,提不出任何問題。但家事案件裡,陪審員參與的障礙是最少的,他們甚至比法官還要有優勢。所以這些陪審員他們會在調解的時候起到一定的作用。事實上,陪審員個人並沒有辦法改變陪審員對法官和法院的這樣一種依附關系,因為他們作陪審員的資格和機會是由法官來決定的,法官挑選陪審員,要看哪個陪審員更聽話、更能夠完成他們基本的目的。現在雖然陪審員隨機選擇,但事實上的改變不會特別大。關於陪審員的研究有一個最基本的發現,如果陪審員需要和法官一起來做決定的話,那麼在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這個陪審員都是不會起什麽作用的。道理很簡單:只要陪審員和法官一起做決定的話,法官無論是在法律知識、程序、法院運作的了解都會遠遠超過陪審員,除非是很特別的專家陪審員。基本上不管是法國、義大利、中國臺灣所有國家或地區,只要他們坐在一起做決定,陪審員都是基本不起作用。只有分開來決定,比如像英國、美國、中國香港等地,罪與非罪,是由陪審員單獨來做決定。法官把這個基本的指示給陪審員自己去討論,這個非罪還是有罪,只有陪審員關起門來自己做決定才起作用。所以陪審員在中國不起作用,或者說起的作用是幫助法官完成法官的意願和目的,他們非常了解法官想要什麽結果,並且會努力去達成那個結果。 提問4:如果想盡快離婚,從策略性的角度考慮是不是女方隱瞞被家暴的事實會更好一些? 答:是的,你要想盡快離婚,什麽都不說可能更好。這是一個常識性的建議,但很難讓我們這些讀法律的人接受。事實上,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判不離已經成為行內的一個常識,要增加第一次成功的希望,就要想辦法在離婚這個問題上得到男方的同意。從判決的結果上講,我認為不提家暴對不會有任何影響,不要簡單認為指出他家暴,就會對離婚有幫助。有的男的就很坦率承認,我就打你,你就該打,說了很多理由,不幫洗衣服,你跟別的男人跳舞。另外一方面,他會狡辯自己才是家暴的受害人,雙方根本說不清楚。我碰到過初審法官非常有魄力,判離了,那個男的馬上就上訴,給法官帶來很大的麻煩。二審法官馬上駁回了,這也說明了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即離婚案件中迴避家暴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或者說,是一個制度對整個法官隊伍的影響。個別的、特立獨行的、深知兩性平等的重要性和女性權益的重要性的法官,也改變不了全局。剛才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她自己就是幼時一個家暴的受害她兩性平等的意識是非常清楚的,審判起來非常專業,但她的判決只是給他最增加了一個發回重審的案件而已,改變不了現實。 提問5:律師能在離婚的案件當中為保護女性當事人的權利發揮多大的作用? 答:稱職的、專業的,想象中的榜樣式的律師是可以的。但事實上,這種律師很少。因為大量的律師,特別是接離婚案的律師,都是基層法律工作者,對法律的理解都很有限,他們都是看法官的眼色行事。李柯有一篇關於婚內強姦的文章標題就是「男的所做的都是合法的」,這是律師說給當事人的原話。所以在這個制度環境裏面,律師的做法和行為只是法官決定的一個反映,法官要這麽判他們就順著來。我們會看到律師不願意接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子。我不覺得法律工作者會帶來多大的改變,他們不拒絕代理第一次起訴的離婚案件,不過濾案件,不壓制當事人,就已經很不錯了。 提問6:近些年的司法改革從實現法律的本意這個角度來看,有一些什麼影響? 答:近期這幾次改革,包括員額制的改革,增加法官的工資,撤銷行政審批等,似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官的獨立性和判案空間。《中央八項規定》嚴格實施,不允許領導幹部、法院內外部過於插手案件,法官有了很多的空間。但事實上,這些改革後,對法官的管理變得更嚴格和更全面了。這反映在兩個方面,第一,原來對法官的管理通過黨內的檢查來進行,法院內部的紀委比較了解法院運作的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好處理。現在,法院外部的監察委,對幹部和法官的管理更直接、更全面。一旦有惡性事件或群體性事件,就會驚動監察委,所以法官在這方面的壓力非常大。出事的時候,首先要查法官有沒有犯錯,審判環節中有沒有出現任何問題,而不是找當事人本身的原因,而是這是體現對法官更全面管理的第一點。第二,技術的發展、設備的可行性,使得上級對法官的管理更有效。過去,上級要通過層層的官僚機構往下分權的方式進行管理,相對來說是斷裂的。現在有了新的技術,最高層的管理可以很快地直達前線的法官,所以法官被管理的這種壓力,沒有被減輕,反而上升了。因此,我們看到,一方面大量的年輕人會考公務員、進法院,另一方面,我們會發現法官其實在流失,他們會以各種方式退出,包括提前退休。在某些很發達的地區會發現,招牌法官不容易,合格的人往往不願意留下來。到目前為止,我不認為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減輕法官的壓力和受到的制度約束。現在家暴認定就更容易了嗎?子女撫養權就真的是按照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來實現了嗎?法官怎麼處理這些問題,其實還是要受剛才提到的這些制度的約束。 提問7:更上一層的司法系統或者更高一級的政府,為什麼要這樣千方百計的阻止離婚?怎麼看待離婚冷靜期的制度? 答:阻止離婚不是主要的目的,只是一個結果。如果要阻止離婚,就不會有自由的協議離婚制度。以前,一對夫妻隨時可以去民政局協議離婚,5分鐘就結束了。現在,如果雙方都同意去離婚的話,30天的冷靜期並沒有造成任何的實質的障礙。從比較的角度看,全世界都有離婚冷靜期,所以離婚冷靜期只是踩了一個很小的煞車,並不是一個全面的政策和制度上的改變。離婚自由還是有的,只是說,政府在一方有強烈意願反對離婚的時候,處理起來是非常小心的,其原因並不是因為反對離婚自由,而是需要一個更和諧社會。 提問8:有沒有可能從政府方面尋求突破點,解決女性在離婚案件中出現的困難?政府有沒有意願去解決制度上的差距帶來的不利影響? 答:兩性平等是基本的憲法和法律的原則,最高領導人也不停地強調這個事情。我相信政府是有意願去做,只是我們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去影響他們。我不覺得制度上的差距是他們所期待的一個結果。所以我們需要讓他們能夠了解到這些發現和聲音。這個事情不像其他問題,政府會有抵制。事實上,我們法律上有長足的進步,兩性平等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去年十月份還專門提到過,我不覺得有任何在動機上的障礙,只是說管理方式和制度設計現在是這樣。要做起來,完全是可以做得到的。從我們角度來講,當我跟法院的領導分享我的發現的時候,他們也認為我沒有足夠地把這種聲音傳達給有關人士,希望我們做得更多一些,我覺得這是一個有希望的事情。只不過現在從法院本身的管理模式,你談你的,他沒有辦法很容易放出來,但其他的方式我相信是可行的。 提問9:有沒有考慮用您的研究做一些倡導倡議性的工作,推動這樣一些相關的制度性的改變? 答:這個是完全可以做的,比如我在努力看這個書能不能夠翻譯成中文發表。我希望這本書能在國內發表,有更大的影響。法院是很主要的決策部門,並且它的決定有輻射的作用,會影響律師、婦聯和公安部門。例如,我們剛才講到推動針對法官的培訓,做離婚調解的時候,法官可以先告訴當事人,調解時不考慮家暴問題,當事人能接受的話就調解,不願意接受就判決。這是一個很簡單的思路,並且完全是可行的。只要對法官的評估制度對調解率沒有那麽癡迷,法官就不會再強求那麽高的調解率。 提問10:司法體系的改變對民事、商事的案子和家事等不同類型的案件是不是影響不同?我在非家事的案件中並沒有太多感受到雙方權利的不對等。但是,在家事庭這種不對等的影響特別大。這跟中國的司法體制改革有什麼關係? 答:對於不同的案件類型確實影響的程度不一樣。研究性別平等的問題,家事庭是最好的場所,因為男女的不平等或是顯而易見的。不像商事案件,一個公司對另外一個公司,性別的差別不是那麽容易覺察得出來。在家事案件裏面會展示更多的不平等與當事人的性質有關。但這並不意味著,當事人的身分、是否擁有權力和資源,對於案件結果沒有影響,這些仍是有影響的。我在另外一個研究裏,通過定量的方式發現,在中國,有資源的人獲得的判決結果會對他有利很多,這種差異的影響遠遠超過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商事案件裡,大公司會占更大的便宜。這種司法系統的管理方式對於不平等的影響在不同性質的案件裏面影響程度是不一樣的。在家事案件和其他的民事案件中,我們會發現這種不平等是無處不在的。比如,調解最核心的一點是找到當事人的最弱、最難防守的點。家事案件中,女性要離婚,最想結束這段關系,這是她們最想要的東西,那麽她們就要拿出其他的東西來交換。在其他類型的案件裏也一樣,法庭會攻擊你在法律上不健全的地方,以促進讓步和調解達成。我相信,刑事案件中大量的刑事和解,處理方式也很類似。只要走出學科和領域的界別線,會發現刑事和解、民事調解,在以同樣的模式來進行,而這都跟我們對法官的管理方式有關,只是在不同的案件類型裡,影響程度是不一樣的。完全改變這種對法官的管理方式,牽一髮而動全身,不是容易的事情。 【版權聲明】平權在線原創作品,轉載請註明出處,並勿更改文字和配圖。 #婦女 #離婚判決

  • Chinese divorce courts are places of peril for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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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s the Dang Dang Case a Successful Transgender Discrimination Law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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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脅迫?被失聲!殘障女性的婚姻輿情

    (圖片是一個關鍵詞詞云,其中包括以下詞彙:障礙、意願、脅迫、婚姻、記者、表達、承認、權利、過程等) 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4月2日定為“世界提高自閉症意識日”,以提醒全世界提高對自閉症的認識程度,更加關注自閉症人士。自閉症人士乃至更廣泛的精神/心智障礙群體最常面臨的困境就是:在理解、認知周遭世界和為自己的生活做決定的過程中,難以獲得有效的支持;自己的意願難以被外界聆聽和承認。 鑑於此,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組,有幸邀請了在身心障礙權利研究和實踐領域深耕多年的黃裔博士和黃雪濤律師,從前段時間熱議的“智力障礙女性嫁給五十歲老漢”這一新聞事件談起,剖析在婚姻與性權利以及更廣泛的語境下,我們應如何提高對精神/心智障礙人士權利的認識。 01 — 為什麼說她的婚姻可能是被脅迫的? 黃裔(英國利茲大學博士,深圳大學博士後) 前段時間有一則新聞,一位二十多歲的智力障礙女性嫁給了一位五十多歲的老漢,新聞裡有一個視頻,可以看到女青年到男方家去的時候在哭,看起來非常不願意,這個事情在殘障研究的圈子裡引起了很多討論。 從可見的新聞報導裡,我們可以看到幾個重點: 第一,女方的父母和男方都同意這樁婚姻,而在締結婚姻的整個過程,女孩的意願有沒有表達,至少我們還看不出來。 第二,視頻裡,女孩在男方家哭得很傷心。 第三,現有的資料裡可以清楚的知道,由於智力障礙的原因,女方的語言表達的能力有限。 第四,主流媒體的報導裡提到,當地政府部門的負責人說,這樁婚姻裡不存在脅迫。 如何判斷她的婚姻中是否存在脅迫? 從殘障研究的角度看,這個案例中有很多可以值得討論之處,今天我僅從支持性自主決策的角度,來談談這樁婚姻裡,到底存不存在脅迫。 當我們看到一個智力障礙的女性嫁給一個55歲的老漢時,我們或許會想到幾個問題:第一,智障人士有沒有能力結婚?第二個,智障人士有沒有能力表達意願?第三,智障人士有能力去建立親密關係嗎? 我做了近十年的殘障研究,基於這十年的經驗,我認為,一位智力障礙人士,她在得到了足夠的支持、有足夠的機會去體驗生活的時候,是會有這些能力的,我們不能因為她的智力障礙而直接否認她有這些能力。 地方官員說,這樁婚姻裡不存在脅迫,那麼要從哪個點來判斷沒有脅迫呢?她在結婚登記處點頭了,我們就可以認為她是自願結婚的嗎?如果她接下來到男方家又哭泣了,我們是不是可以認為她又不是自願了呢?如果哭泣代表“非自願”,那這個“非自願”是否可以撤銷之前的點頭所代表的“自願”呢? 法律上有一個詞叫知情同意,它首先包括“知情”,而後是表達“同意”。判斷這個事件中,智力障礙女性的有沒有被脅迫,我們需要往前面去找重點:這位智力障礙女性是否有機會去理解結婚這件事情?她是否有機會去理解結婚這件事情發生之後,對她的生活可能會有什麼影響?她是否有機會去表達她的意願?她是否有改變意願的機會?她是否有機會知道自己可以有選擇?我認為,這些才是判斷她有沒有被脅迫結婚的關鍵。 做決定是過程而非瞬間 為什麼我們這麼擔心一位智力障礙的女性結婚時受到了脅迫?從權利的角度看,我們的擔心,不是因為她的智力障礙,也不是因為她有智力障礙就推斷她沒有表達的能力。而是因為這樣一個社會現實:心智障礙人士在更早之前就被剝奪了理解、體驗這些人生重要決策的權利;在需要做這些重要決策時,她們可能從來沒有機會獲得相關的資訊,也沒有機會得到其它正式或非正式的支持。於是,到了結婚這個時間點,我們就很難判斷她是不是被脅迫或被欺哄了。如果她從未有機會從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生活經歷裡了解婚姻這件事情,那無論是她在結婚登記處的點頭,還是她來到男方家的哭泣,都很難說這些表現到底是自願、是被脅迫、是被欺哄、是“根本沒得選”、還是“不知道自己可以有其他選擇”。 當我們說,有沒有機會理解、體驗和表達,並不僅是指在結婚的那一刻;這些理解、體驗和表達,一定是有前期積累的過程。幾乎所有人在做出結婚這種重大決策前都會有這個過程。小時候,我們看到父母或者周邊鄰居叔叔阿姨的婚姻,增加了對婚姻的認知;年輕時談戀愛,也是在積累對親密關係的認知。回溯到我們自己的經歷,我們做出的大部分的決定或許都可以在過去的生活經驗裡找到一些線索也就是說,做出決策對每個人而言,常常都不只是一個瞬間,是一個過程,並且可能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對自主決策的支持也是發生在這個過程裡。 一位智力障礙女性去結婚,做婚姻登記的那個時刻,她可能只是需要有人來解釋簽字是什麼意思;但是在這一刻之前,在對婚姻這件事情的理解、體驗和表達過程裡,她都是需要獲得支持的。 這並不是說一個人必須要先獲得支持,才有資格做自主決策。而是在我們承認每個人都應當在平等的基礎上享有自主決策的權利之後,需要看到決策是一個過程而非片段,並且在“過程”的視野裡思考如何支持一個人做出自主決策。 02 — 記者為什麼不採訪她本人? 黃雪濤(律師,衡平機構發起人) 關於智力障礙女孩和五十歲老漢結婚的事件,大家都在討論心智障礙者的婚姻權利和性自主權利,或者討論當地民政部門是否履行應有的職責等,各種討論非常熱烈。關於精神/心智障礙者等婚戀生育問題,是衝突摩擦的重災區,這類新聞過去很多,今後還會陸續再來。 評論此類新聞所遵循的框架 面對諸多類似個案,我經常跟夥伴分享評論此類事件的最基本框架:一看本人意願,二看社會態度。 “本人意願”——這是評論個案最基礎的事實。不同個案中的當事人意願不一樣,讀者只能通過媒體人的採訪、編寫和傳播,才有機會了解事實。 “社會態度”是指圍繞當事人的親友、服務機構、司法鑑定人員、公權力、記者編輯、讀者看客和評論者,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承認程度。他們掌握話語權,能左右事件的走向。因此,我們也可稱他們的態度為“掌權者態度”。“社會態度”是最有意思、最值得關注的變量,不同觀念、不同立場、所依據的不同規範與準則,會產生各種碰撞。 消失的障礙者​​本人聲音 這個新聞事件中我們所看到的媒體報導,有採訪女孩家長的,有採訪女孩的“丈夫”,也有採訪當地民政局的,但是我還沒有看見採訪女孩本人的報導。這位被家長包辦婚姻的智障女孩,她自己對結婚是什麼態度?她對這件事情有什麼看法?她自己願不願意?我們都不了解,因為沒有一個記者去採訪過她本人。我們所能看到的,只有流出來的視頻中哭鬧的她。據說她本人沒有語言,但哭鬧也是一種意思表達,只是由於缺乏相對完整的語境,我們不知她因何哭鬧。 在很多同類事件的報導中,我們經常發現記者偏偏不採訪當事人。這是精神/心智障礙者們經常遇到的問題——本人的意願和想法得不到聆聽和尊重,沒有人關心Ta們是怎麼想的。包括在結婚這個重大事情上,家人和社會也只是關心結婚是否對她好,未來生活是否有保障,是的話就可以安排現代包辦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是否嘗試聆聽障礙者的意願也存疑,工作人員是否詢問本人意見?有溝通困難的話,是否努力尋求協助?這些都是值得去追問的問題。 障礙者本人的聲音,是故事中缺失的一塊拼圖,卻是最至關重要的一塊。 為何多數記者都不採訪障礙者本人呢? 在關於精神/心智障礙人士的新聞事件中,記者不採訪當事人,可能有溝通上的障礙,但更重要的原因,往往取決於記者本身的觀念和態度。 陳舊的知識會慣性固執地遺留,記者們大概會依稀記得,中國曾經有過這樣的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頒布的《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也就是說,精神病患(精神/心智障礙者)無論其意思表達,是願意或不願意,法律都不承認。所以,障礙者說什麼都是無效,那何必採訪Ta呢? 是的,無論是學者的理論,立法者訂立的規則,執法者的權力行使,都曾經走過一段路,完全不承認精神障礙者的意願。但2008年是重要的拐點,包括中國在內一百多個國家簽署了《殘疾人權利公約》,作為履約國,就需要承認所有殘疾人,包括精神障礙者、心智障礙者的意願,開始從“不承認”其法律效力到“承認”的轉型。前述1984年的司法解釋與《殘疾人權利公約》相抵觸,在司法鑑定界行業的反思、不同利益攸關方的博弈之下,該解釋於2013年被正式廢止。而這種轉型,很多法律界人士也未必跟得上,他們的知識和觀念,還處於轉型前的階段。但是,現實社會中,轉型的效應已經開始出現。 制度轉型期間的“承認”和“不承認” 不久前的2020年11月,河北邯鄲有個類似案件,一位被包辦婚姻,被丈夫送進精神病院的女性和醫院護工發生關係懷孕了,家人和丈夫認為她是被強奸了,但醫院和護工堅持稱雙方是自願的。這個案件也引起了眾多媒體的關注,討論護工是否構成了強姦。最初的報導裡,同樣缺失對當事人——懷孕女孩的採訪。 不過,可喜的是,事件曝光一周後,我們逐漸看到有媒體記者對當事人的直接採訪,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有記者耗費大量時間與當事女生深入詳談,向公眾呈現其本人相當複雜的內心表達。精神/心智障礙者的意願,終於有人聆聽(水瓶紀元,陳竹沁,《精神病院懷孕疑雲背後:河北“光棍村”往事》)。 更令人鼓舞的是,司法鑑定人員最終承認了住院精神障礙女生性行為的自願,並沒有因為當事人的精神疾病診斷和住院治療的狀態,而否定其意願的法律有效性。涉事的醫院男護工也被撤銷了強姦罪的指控。 只可惜,這個事件發展的反轉,精神/心智障礙者意願表達被承認的事實,並沒太多媒體跟進,公權力在這件事情應對和處理的進步之處,似乎並沒有在公共輿情上反應出來。精神障礙者無識別能力,無性自我防衛能力和強姦論,依然佔據著主流輿情,整個社會去聆聽和尊重障礙者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 因此,掌握權力的執法人員,掌握一定話語權的記者和編輯,被採訪的律師,影響著精神心智障礙者日常生活的親友與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他們的觀念在“不承認”到“承認”的轉型坐標中的處於什麼位置,直接影響著各人對事件的態度,也影響著精神/心智障礙者的個人意願是否能得到承認。 期待和建議:至少要聆聽障礙者本人聲音 關於精神/心智障礙者性和婚姻的新聞事件,未來一定還會陸續出現,期待記者能直接採訪障礙者本人,為長期沉默失語的群體,提供一個發聲機會。即使我們不要求記者持有前沿的進步觀念,但從新聞採訪的關鍵事實完整性與相關性出發,不採訪事件核心當事人,也和新聞倫理相悖。 相關公益機構和人士也應當設計一些針對媒體記者的培訓課程,使其了解《殘疾人權利公約》和支持性自主決策的理念,同時還可以考慮設立獎懲機制,去激勵和讚揚願意聆聽障礙者聲音的媒體記者,去譴責在媒體報導中只採訪那些“替代決策者”的記者。只有這樣,記者們才能漸漸了解,“尊重和支持障礙者本人意願”才是此類媒體報導的最佳立意。 特約編輯:陈欢喜 【版權聲明】平權在線原創作品,轉載請註明出處,並勿更改文字和配圖。

  • 講座回放|同性伴侶親子關係的法律認定(上)

    編者按 2001年4月1日,同性婚姻在荷蘭獲得法律認同,其也成為全球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在全球同婚合法化20週年之際,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性別平等系列講座於3月27日晚開辦「同性伴侶親子關係的法律認定」一期,邀請到了荷蘭前D66國會議員Boris Dittich ,同性伴侶親權案當事人迪迪,多元家庭網絡律師董曉瑩,以及民法界泰斗楊立新教授,共同探討同性伴侶親子關係法律認定的相關議題。 本次講座回顧將分為上下兩篇,請大家持續關注本平台的最新推送。本期內容為迪迪分享其經歷的同性伴侶親權糾紛,以及 Boris Dittich分享荷蘭同性婚姻合法化歷程及當前同性伴侶親子法律關係的進展。 迪迪:我只是希望我們四個人都不要輸 我是迪迪,是一位母親,也是同性伴侶親權案的當事人。我和我的伴侶一起相伴八年,在相愛的第四年,我們決定生養我們共同的孩子,擴展我們的小家庭。於是我做好了各種詳盡的計劃,想要通過人工授精和試管的方式養育孩子。那時彷彿覺得,今後就一切都順利了。我倆相互扶持懷孕生產,她是媽媽,我是媽咪。能把我們孩子們平安帶到這個世界,成為母親、愛他們,這是我覺得最棒的事。 可是當我們回到中國繼續生活後,種種原因,我和我的伴侶逐漸產生很多分歧。最後,由她提出了分手,要求我離開家。那一刻我並不知道,遂她心願讓她負氣離開後,我就沒能再見過我的兩個孩子。之後我們有過談判,但是失敗了。孩子們被轉移後,我跨越千里去尋找,甚至報了警。當我拿著一手證據,警察卻不知如何處理,也只是勸我立刻上法院。趁我去做筆錄的工夫,孩子們被伴侶轉移走,警察也無能為力。我當時除了打官司,別無選擇,身邊也只有父母在支持我。 拋開“基因說”“分娩說”這些律師講的原理,我覺得這些都不重要——情感上他們倆就是我們倆的孩子,孩子們有兩個媽媽就是事實,也是他們來到這世上的源頭,把我跟孩子們阻隔開是剝奪我與孩子們愛與被愛的權利。我打官司不是為了贏,我只是希望我們四個人都不要輸。後來我知道了“紫絲帶媽媽”,她們都是因為撫養權糾紛而無法和孩子們見面的媽媽。我覺得自己不如這些母親,如果我不為自己和孩子們努力我就太容易被抹去了。一直有很多相似境況的朋友找我訴說,我真的沒法給出建議,也無法承受別人的破碎。在此我把我的案子分享給大家,我相信一定會有專業的人會讓事情去變好。 Boris Dittrich:未來不在我們“前方”,而在我們“內部” 我非常榮幸有機會來向大家略微介紹荷蘭的相關情況。第一部分是向大家簡單概括一下荷蘭的同性婚姻法律以及相關歷史。第二部分是來講一講家長權利,這也是今天會議的主題。 在演講之前,首先我也要告訴當事人迪迪,我非常讚賞您的坦率,讚賞您和我們分享了您的個人故事。依據我個人經驗,您的個人體驗是真正有可能會影響到政治進程的,所以在此我要特別感謝迪迪與我們剛才的分享,因為您的分享告訴了我們,見不到自己的孩子真的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同性婚姻在荷蘭的合法化 現在我再重新回到20年前,也就是2001年4月1日。當時荷蘭頒布並且推出了《同性婚姻平等法》,這個法律影響了整整一代的年輕人,他們理所當然地認為應該由愛而不是由性別來定義婚姻。所以無論是男人與男人,還是兩個女人,其實只要有愛就可以有婚姻。在這一整代的年輕人看來,過去同性伴侶居然無法結成婚姻,這對他們而言是不可想像的。這就是法案頒布的一大意義。 我還想介紹一下90年代的荷蘭,當時人們談論的平等權利主要是包含男同性戀、女同性戀和雙性戀人群的平等權利,而不太關注跨性別人群的權利。這是因為在90年代的時候,也就是大約三十年前,跨性別人群在荷蘭社會中仍大致上處於不可見的狀態。當時關於平等權利有很多爭論,主要是因為從80年代開始我們就面臨了艾滋病,有很多年輕的男同性戀也因為艾滋病喪失了生命。當時我在阿姆斯特丹做律師,我也代理了一些伴侶因艾滋病去世的案子,這些因艾滋病而失去伴侶的人幾乎享受不到什麼權利,比如說,房東可能會把這些人趕出房子;再比如,他們有些人會被逝世伴侶的父母命令幾個小時之內離開房子,這些父母會說“這個房子是我兒子的,現在也就是我們作為父母的遺產。”當時繼承法中沒有應對這種情況的規定,我也沒有辦法保護他們的權利。 這樣的事情讓我覺得非常不公平。我當時一開始是做律師的,我覺得如果有一天我能成為政客,我一定要做些什麼幫助他們。在1994年的時候,我第一次當選議員,而從1993年以來,我一直在推動同性婚姻法案。我非常開放地公佈自己的同志身份,我向公眾表明,如果我當選的話,我就會努力地推進同性婚姻,因為當時他們沒有什麼權利。之後我就被選舉成功。在1994年,我第一次在荷蘭推進同性婚姻合法化,當時人們覺得這個想法過於超前了,因為全世界其他任何的國家都沒有同性婚姻法,人們會覺得“為什麼我們要在這方面開創先河呢?” 當時還有一個特別的困難,這個困難來自LGBT社群內部。有一些活動人士對我的提議很失望,他們說,“我們現在終於有了你這樣一個公開自己同志身份的議員,你還是一個律師,你有這麼多事情可以去做,你現在卻想要爭取同性婚姻,這不是我們想要的。”在他們看來,婚姻總體來講是一個非常落後的製度,它是父權遺留下來的壓迫性的製度,所以這些活動人士說不支持我,並讓我把重點轉移到別的事務上去。所以一開始的局面是非常困難,很多議員都跟我說,如果連你自己的社群都不支持同性婚姻,我們為什麼要支持? 但是一兩年之後,慢慢發生了一些變化,我們的這個LGBT組織有了新的領導人,他跟我說“我們會支持你們”。所以簡而言之,從1998年開始,我們首先有了伴侶註冊制度。因為我們一開始覺得同性婚姻在法律上還不太可行,但是我們仍然希望能夠給予那些同性伴侶以法律權利。所以我們一開始推進的是註冊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和婚姻是有區別的。比如在荷蘭,如果想要離婚,要去法院,要請法官來判決解除婚姻關係。但是對於註冊伴侶關係的解除,人們只要去當地的市政廳來宣布“我想要說和我的伴侶分開”即可。所以法律上會有這樣的不同。但非常有趣的一點是,當我們推出了這樣的一個註冊伴侶制度,1998年開始之後,有很多的同性伴侶就去市政廳註冊他們的伴侶關係,但他們當時並不知道婚姻和這種註冊伴侶制度之間的不同。所以當他們去市政廳的時候,會帶上自己的父母、家庭成員、朋友,他們出來會說“我們結婚了!我們終於結婚了!”儘管實際上這並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結婚。但這仍然會幫助荷蘭普通的民眾接受這一事實:是由愛來決定婚姻,而不是異性戀才能夠結婚。所以2001年的時候,我們推出了同性婚姻平等法律。 性少數權益保障的未來走向 我想再次強調一下,儘管荷蘭已經有了婚姻法、能夠在20年的時間中第一個頒布同性婚姻平等法律,但是有了法律也並不是說對LGBT的歧視就結束了,並不是這樣。歧視仍然存在,在荷蘭也是這樣。我們需要共同去解決這些社會歧視。 我們有一些非常積極的LGBT群體。在上週,我們進行了一次荷蘭國家選舉,一個NGO組織非常積極,在選舉前幾週, 他們起草了一個清單,是他們想要具體做成什麼樣事情的清單,主要政治黨派都參與了這一會議,並簽署了文件。在文件當中,這些政治黨派需要簽字來說明,他們需要去解決仍然存在的問題,並且要推出新的立法,從而才能夠去真正地實現沒有任何歧視的完全的平等權利。 在清單當中有幾點非常值得我們注意。清單提出:每一個荷蘭人,都應當可以在自己的護照中標註,除了男性、女性以外,還可以打一個叉,表示自己不是男性也不是女性。如果你不想說明自己是男性還是女性,在護照或者其他ID當中直接打一個叉就可以了。這樣權利應當被允許。 另外,清單上也提出要推動減少「性別問題」,尤其是在官方文件當中,除非是因為醫療的原因必須要問,有的時候,在一些公共的調查,政府會問:你是男性還是女性?除非問題跟健康情況有關(比如女性更容易罹患乳腺癌),當性別和你要做的事情沒有關係的情況下,就不應當把性別明確地展示出來(比如駕照)。現在立法正在往這方面努力。當然還有很多其他我們想要推動平等權利的問題,並且也希望這些政治黨派共同努力來做到。其實在荷蘭有非常多的政治黨派,通常來講可能有3-4個政治黨派,他們會共同組成一個聯合政府,來推動議員清單的實現。 彩虹家庭與家長權利 這個清單上還有一點我在這裡也想跟大家分享一下,即彩虹家庭。比如剛才迪迪跟我們分享的故事,她就屬於彩虹家庭。在荷蘭,彩虹家庭可以有兩個女性組成,兩個男性組成,或者由兩對伴侶組成。我們有1700萬的居民,我們不知道有多少的彩虹家庭,因為我們不會做具體的註冊。但是根據NGO預測,在荷蘭差不多是有1萬家、甚至更多是彩虹家庭。 荷蘭法當中我們區分了什麼是所謂的「法定家長」,以及什麼是「監護權利」。荷蘭法律規定,一個孩子最多有兩個法定家長和兩個有監護權的家長。這個情況經常出現在再婚伴侶中。如果一對伴侶離婚了之後又再婚的話,那麼再婚的繼家長也可以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如果是兩個女性再婚的話,根據荷蘭法律,生身母親將會是孩子的法定家長,而另一方的繼母,只有在孩子生父不可知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孩子的法定家長。比如說,這一對女同性戀伴侶不知道由誰捐贈了這個精子,不知道這個孩子的生父是誰。但還有一些例外,比如這個生父存在,那麼除非生父他不反對由孩子的第二位母親來成為法定家長、並簽署一個聲明,那這個繼母就無法成為孩子的法定家長。 有一些婚姻牽扯的不只是兩個人、而是四個成年人,比如一對女性伴侶加一對男性伴侶。我自己其實知道實際上有很多類似這樣的案例,就是四個成年人一起撫養一個或多個孩子。這個時候法律的問題就會變得比較複雜,因為既有法律的問題也會有財務的問題牽涉在內。比如,因醫學上的特殊情況,如果你是第三或者是第四個家長的話,那你就沒有權利去見到這個孩子,你也沒有權利對你的孩子簽署任何的醫學意向書,你也不能夠看這個孩子的醫療記錄。在教育領域,還有一些學校它是不允許第三或者是第四位家長來學校了解這個孩子接受教育的情況,參加家長會等等都是不可以的,只有第一、第二位家長才可以。在旅行過程中你也不能夠為孩子申請一本新護照,也不能夠帶這個孩子出國,特別是如果發生了衝突的時候。比如剛才我們的迪迪在一開始所講到的這種衝突的情況,你可能就會冒著風險,甚至可能會被起訴你綁架了這個孩子。如果你沒有第一、第二位家長的允許就帶這位孩子出國,就可能被起訴。 在財務方面,如果這個孩子繼承了第三或者第四位家長的財富之後,他會需要付更多的稅費,會比繼承第一、第二位家長的財產稅更高。那第三、第四位家長也是不允許為這個孩子在銀行當中開立儲蓄賬戶或者其他銀行賬戶。最後再來舉一個例子,如果這個法律上的第一、第二位家長去世了,比如說死於交通事故,第三、第四位家長他們並不是自動地就獲得了這個孩子的合法家長權利,而是根據法官來判別:怎樣做最符合這個孩子的利益?一般來講可能是會讓第三、第四位家長獲得孩子的監護權,但實際上有時候會有衝突。比如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想要擔任這個孩子的家長,這個具體就由法官去解決了。 為了解決我剛才所說的這些問題,也就是第三、第四位家長的問題,荷蘭的議會會要求政府來推出一個規定,制定一個所謂的《現代家庭法》。這樣的一個《現代家庭法》是在2016-2017年推出的。當時他們進行了一個調研,在調研當中也給出了一些政府建議,也包括荷蘭議會的建議。 我在這裡來提一些具體的例子。首先簡短來說一下,我們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國家級別的委員會,他們規定:所有我們要推出的立法都應當首先符合兒童的權利。現在我們最關注的就是怎麼做才能夠最好的符合兒童的權利,尤其是由不同的家長撫養長大的這些兒童。所以我們會推出一些立法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改革,就是給予「養家長」和生物學家長同樣重要的地位。如果說孩子由養家長撫養長大,而不是由生物學上的家長撫養長大的話,那麼養家長也應當被給予法律上平等的權利。如果有超過兩個成人撫養小孩,比如說兩對同性伴侶四個人、或者說一對伴侶另加一個母親這樣三個人,那麼他們都有可能同時成為孩子的法定家長。但是前提是,他們要同意、並且把他們的同意用文件的方式寫下來。如果沒有這樣的文件同意的話,那就不能夠有多重父母制度了。這個就是我們國家委員會最新推出的一個做法。而且應當在孩子出生之前,這男男女女就應當形成文件上的一個同意,所以這就要求未來的父母們,當他們在決定要去撫養孩子,他們就必須要知道這項事項,所有這些的東西都應當事先安排好然後再讓這個孩子出生,然後再去撫養。他們這個具體的安排應當寫在文件當中,而且這個文件要通過法官的公證。所以如果你希望你的孩子由兩對伴侶共同撫養長大的話,你就要事先想好,去法院請法官同意,這就是荷蘭國家委員會最新的草案。 我也注意到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因為這樣的一種組合,兒童生養出來之後,人們經常就會討論,這個孩子究竟應該跟誰姓?因為我相信所有的家長肯定都希望孩子跟自己姓。所以這種情況就會變得很複雜。國家委員會就提議說,在孩子出生之前,家長就要選好孩子姓什麼。如果之後又出生了孩子,所有的孩子都應當姓同一個姓。所以當他們在生養第一個孩子之前就要決定好姓什麼,而且這個要寫在文件當中記錄下來。當然這種情況處理起來會很複雜,所以以後的家長們就必須要有非常豐富的信息指導。從政府層面當中,如果想要撫養一個孩子具體需要做一些什麼,這樣才能夠推動以後更好的親子關係。 現在我來總結一下。荷蘭的國家委員會以及我們作為議會當中的一員,我們一直非常密切與全國的非政府組織、與我們的社會保持同步。因為就像剛剛迪迪分享的這些個人故事一樣,她的這些個人經驗都非常重要,我們都需要去聆聽她們的個人故事,才知道會有怎樣的解決方案。所以在荷蘭的民主結構中,要由政府、由議會、由社會、由黨派中的人們共同合作,包括與國家的政府組織共同合作,才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在荷蘭,我們認為如果你想要做一些什麼,你有了這樣的想法,你想要解決這些問題,那這個過程中民主是非常重要的。你的夢想有的時候可以實現,當然也有的時候可能實現不了,這都是民主政治的遊戲規則。但是我們要記住,未來不是在我們“前方”,而是在我們“內部”。我們每個人都可以去實現自己的夢想。 【講座視頻】 #LGBT

  • Are China’s Companies Taking Action on Sexual Harassment?

    本站轉載經作者授權。 By Darius Longarino, Yixin Ren, and Angela Zhang China’s Civil Code required firms to set up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policies. But on the ground, the impacts remain limited. “Are You New on the Job and Have Been Sexually Harassed? The Civil Code’s Got Your Back!” exclaimed a January article by the Beijing Haidian District Court. The court, along with Chinese state media, was joining a wave of online discussion following the depiction of 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hit show “My Best Friend’s Story” (Liu Jin Sui Yue). China’s first-ever Civil Code, which had just gone into effect, the court said, not only provides for civil lawsuits against harassers, but also obliges companies to adopt policies for preventing and responding to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 Since 2005, a seri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 have called on employers to address sexual harassment, but few companies have put anti-sexual harassment policies on the books. The Civil Code is the first national law to clearly state that employers have a duty to adopt concrete policies, giving it a stronger combination of authority and specificity than its predecessors. Will it deliver the protections promised? A previous article in The Diplomat looked at the ongoing legal debate in China about when employees can sue their companies for failing to adopt anti-sexual harassment policies. This time, we asked employees, lawyers, and gender justice advocates whether the Civil Code’s debut has sparked changes on the ground. Overall, our interviewees said they have not yet observed much, if any, change. “I did not connect the new Civil Code to sexual harassment until now,” said one employee at a large Shenzhen-based technology company. “I have no clue who I would turn to if an issue arose.” “I hadn’t even heard about it,” responded a manager in Shanghai. Other interviewees echoed a similar sentiment — the Civil Code has not yet catalyzed changes in company policies. Although the Civil Code has only been in effect for a short time, lawmakers passed it in May 2020 and the anticipated provisions on sexual harassment were announced more than two years ago. Companies have had notice to get the ball rolling on compliance but have mostly neglected to do so. Shen Haiyan, a consultant with the Shanghai-based law firm Laboroot, is not surprised by the inaction. “Although the Civil Code provides that companies ‘have a duty,’ [to adopt anti-sexual harassment policies]” she explained, “the forcefulness of ‘have a duty’ and ‘if I don’t do this, then there will be some kind of punishment’ is not the same.” Professor Shen Yifei, a scholar in Fudan University’s prestigious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ublic Policy, agreed: “If a regulation has neither mechanisms for punishment nor incentives, how can it be implemented?” Shen suspects the Civil Code’s lack of clarity on employer liability is the result of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different groups.” The implication is that lawmakers thought it would be too heavy a burden on businesses to expose them to civil litigation for failing to adopt anti-sexual harassment policies – though other explanations, like drafter oversight, are also plausible. Some legal scholars have argued that it is more appropriate for enforcement to be left to state agencies rather than employee lawsuits. However,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has a poor track record in protecting labor and employment rights. In “Authoritarian Legality in China,” Professor Mary Gallagher observed that “labor inspectorates are woefully understaffed and lack capacity,” can only give companies “slaps on the wrist,” and are “incentivized to look the other way as much as possible.” Civil litigation has its limitations as well. Successful cases against harassers or employers who discriminate against women are rare and damage awards are low. But opening the courthouse door creates opportunities for individual agency — not only to protect one’s own rights, but also to start public discussions that educate and inspire others. It also shows companies that they can be named and shamed. More broadly, bottom-up pressure, inside and outside the courtroom, can disrupt the status quo. For example, China’s #MeToo movement — even though a target of state censorship and repression — spurred a string of policy responses to sexual harassment. The lack of incentives for employers to adopt policies is problematic because sexual harassment is not just an individual problem but an institutional one. “Some companies have cultivated bad workplace cultures that let sexual harassment happen,” said a workplace consultant who has facilitated anti-sexual harassment trainings. “Some human resources managers have even encouraged sexu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boss and employees,” she added. One woman told Xinhua’s Ban Yue Tan in an article about the Civil Code that her manager would often bring her to business dinners to sit next to male clients. “Some clients, once they start drinking, they start telling dirty jokes. After that, they start making sexual advances. The manager knows exactly what’s going on, but never says anything.” Willful disregard contributes to creating workplaces conducive to harassment. “[Management] doesn’t think sexual harassment is too big a deal,” said the employee at the Shenzhen tech company. “It’s annoying for them.” According to the employee, shortly after the Civil Code’s passage, attendees at an orientation for new hires asked a manager about the company’s anti-sexual harassment policies. The manager gave an evasive answer and then remarked “one hand alone cannot clap” — meaning both parties in a sexual harassment incident are to blame. The response angered many. “The younger employees have stronger opinions about this issue,” the employee said. Even for companies considering a more proactive approach to combatting 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constraints on time, money, and know-how remain obstacles. One human resources manager at a leading global consulting firm shared, “It is really difficult for the company to judge cases like a court,” referring to the challenge of conducting internal investigations into harassment and making determinations about wrongdoing. “This responsibility is too big,” the manager said. Some gender justice advocates have found allies in companies by responding to these concerns. They have offered trainings on implementing anti-sexual harassment policies and, in the case of the social enterprise EnGender, have conducted internal investigations as third parties. The Civil Code’s deficiencies notwithstanding, its inclusion of anti-sexual harassment provisions has given these advocates’ work a legitimacy boost. Making the business case for rooting out harassment, including avoiding reputational harm and creating an environment where employees can thrive, has helped as well. One interviewee at a Beijing-based tech company speculated their company’s initiative to draft an anti-harassment policy was motivated by the notion that it would facilitate the company’s global expansion. But even if advocates get a foot in the door, it is hard to convince organizational leadership to make systemic changes that go far beyond sponsoring a training or two. “In an environment where there are limited resources,” said Liao Jingyi, co-director of EnGender, “decision-makers tend to have a mindset that leads to mending the pen only after the sheep escape.” In other words, leaders become focused only once a reputation-damaging incident occurs. Ultimately, this cost-benefit analysis will have to change for real progress to occur. For Feng Yuan, a veteran feminist activist and co-founder of the women’s rights organization Equality, “the Civil Code won’t automatically change companies’ practices, policies, and culture.” But she is looking ahead. “Advocates will need to push. Survivors will need to call for employer liability, and, importantly, courts will need to incentivize companies in their judgments.” It is unclear whether courts will be willing to open up companies to more liability, but expectations that the Civil Code will have power to bring real change are poised to grow — especially when the state’s own messaging raises such expectations. Enough of a bottom-up push could lead to a recalibration of the law, though, as always, an even more repressive backlash remains in the cards. If there is indeed a recalibration, how it is done will be pivotal.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MeToo movement exposed how corporate policies were better at protecting employers from liability than stopping sexual harassment. It is a cautionary lesson Chinese feminists are mindful of. Despite the slog ahead, Ren Naying, a program manager at the Beijing LGBT Center who has conducted trainings on gender diversity and sexual harassment for companies, maintains the uncanny resilience of China’s activists. She is confident the accumulation of small steps will lead to broader change in the long term. Indeed, ground has already been gained. “Through the Civil Code’s response to calls for gender equality globally, you can see our society’s continual progress,” she said. Darius Longarino is a research scholar in law at Yale Law School and a senior fellow of the Paul Tsai China Center. Yixin (Claire) Ren is a Research Associate with the Paul Tsai China Center of Yale Law School and a Master’s graduate of Cambridge University. Angela (Lulu) Zhang is a student at Yale Law School and a Master’s graduate of Peking University. https://thediplomat.com/2021/03/are-chinas-companies-taking-action-on-sexual-harassment/ #婦女 #職場 #性騷擾 #Me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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