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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平权运动:台湾和香港经验的启示 (2020.01)

    彭燕辉访问学者报告 2017 年 5 月,台湾大法官释宪宣布《民法》不让同性二人结婚违反宪法本意,要求立 法机构修订或新立相关条例保障同性婚姻权。2019 年 5 月 24 日台湾同性婚姻以《司法 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的方式合法生效。2019 年 6 月,香港终审院判定公务 员同性伴侣福利一案胜诉,同性伴侣享有与异性夫妇一样的配偶福利。婚姻平权在台 湾和香港均取得较大的进展,对于中国大陆的婚姻平权运动,有什么可以学习的经验 或教训吗?本报告从两地婚姻平权的运动历史、运动策略和婚姻平权的反方声音三个 方面进行梳理分析,并在最后提出中国大陆开展婚姻平权倡导方案的方案建议。 1,台湾、香港的婚姻平权历史 1.1 台湾的同运历史 1.2 台湾婚姻平权进程的重要事件 1.3 香港同志伴侣权益诉讼进程 2,婚姻平权进路和主要策略 2.1 持续性推动机构的重要性 2.2 司法与立法进路 2.3 赢得公众支持 2.4 平权的辩证 3,婚姻平权的主要反对意见 3.1 运动内部 3.2 对宗法婚的挑战 3.3 结合港台情况,也梳理了在中国大陆推同婚有可能面临的争 4, 婚姻平权在中国大陆的倡导方案 4.1 为什么要推婚姻平权? 4.2 目标 4.3 策略/路径 作者简介:彭燕辉, 2019香港大学法学院任访问学者。 點擊下載 <婚姻平权运动:台湾和香港经验的启示> #lgbt #婚姻平權 #台湾 #香港

  • 港、台、内地有关生育权法律规定,社会现状,社会支持 (2018.07)

    董晓莹访问学者报告 研究题目:港、台、内地有关生育权法律规定,社会现状,社会支持。 研究目的:了解和对比三地法律和现状,学习经验,助于内地倡导工作,提供新思路和视角 对比角度 宪法 关于“生育 权”的描述 法律 法规 条例 等相关规范 性文件 人工辅助 生殖技术 直接相关 社会现状 (媒体报道、 数据) 政府支持: 部门,项目 社会支持: NGO 现今/未来倡 导方向 三地生育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假期对比 作者简介:董晓莹, 2018香港大学法学院任访问学者。 . 點擊下載 <港台内地生育权法律规定、社会现状、社会支持> #生育權 #台灣 #香港 #香港

  • 从香港判决看反歧视的法律规制与衡平 (2019.07)

    邱恒榆访问学者报告 笔者从香港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官方网站摘录了两个案例,用比较法对香港与大陆的反歧视的法律规制与衡平做些思考。 案例一、阮莎莎诉谢智斌DCEO 1/1998 案件背景:原告人与被告人均为学生,两人是认识多年的朋友,于同一大学宿舍住宿。原告人发现被告人长期在她房间收藏隐蔽摄录机,拍摄她的大腿、腰部、脸部及胸部,而她数次更衣的情况亦被录像,影片中可看到她的上半身连乳罩。她因而就事件按《性别歧视条例》向被告人提出法律程序。 法庭的裁决:法庭裁定,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2(5)条,被告人的录像被视为「作出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因此,被告人曾作出《性别歧视条例》第39(3)条之下的性骚扰作为。由于被告人已承认有关行为及法律责任,故争议只在向原告人作出的补偿。原告人最终获判港币80,000元作为损害赔偿,详情如下:(1) 感情损害的赔偿。法院确认原告人因被告人的行为而感到震惊及困扰,故原告人获判港币50,000元作为感情损害赔偿。(2) 惩戒性的损害赔偿。惩戒性的损害赔偿旨在惩罚被告人为他人带来伤害的行为。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利用原告人的友谊与信任,加上被告人在整件事件上早已有全盘计划,又将录像带给予一名原告人及被告人的共同朋友观看,故判原告人获得港币20,000元作为惩戒性的损害赔偿。(3) 加重的损害赔偿。考虑到被告人拖延解决事件、没有及时作出道歉,又于聆讯前两度致电原告人,向她施压要求她放弃申索,法院认为被告人刻意加深原告人的痛苦。故此,判给原告人港币10,000元作为加重的损害赔偿。法院亦命令被告人除了在庭上公开道歉外,亦须应原告人要求作出书面道歉。 也就是说,该裁决不但判被告支付80,000元作为损害赔偿,还要求被告当庭公开道歉、书面道歉。其中,80,000元损害赔偿中包含感情损害的赔偿50,000元、惩戒性的损害赔偿20,000元、加重的损害赔偿10,000元。 目前大陆类似适用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大陆法院判决侵害人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事实上,目前大陆判决侵害人赔礼道歉很困难,判决侵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则很小,很多性别案件判赔精神损害金额仅仅二千元。 大陆目前对受害人一般实行的是填平原则,也就是说,侵害人对受害人赔偿不能超过受害人的损失,个别侵害类型案件才能突破该原则,例如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或服务缺陷、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等。 从本案得到的启示是,一方面倡导立法扩大惩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增加说理分析,希望法院在赔偿、赔礼道歉方面加大惩罚力度。 案例二、Sit Ka Yin Priscilla v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薛家妍诉平等机会委员会、其前主席张妙清及前行政总监何蔡慧儿) 案件背景:原告指自一九九七年五月起,她因严重颈肩痛影响其活动能力,加上工作压力令她出现抑郁症状;但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平机会)却因她的「残疾」而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与她解约,事前并无书面通知。她事后透过律师追问被告一方后,才获对方给予九个「无关痛痒」的解雇理由。原告又指,被告因其女性身份而剥削其工作发展机会,此举属违反《性别歧视条例》。原告并指被告之「不公平歧视」对她构成损失,包括失去余下两年工作合约及每月十五万元月薪外,亦令她心理及精神受损。就歧视所构成之伤害索偿至少三百六十万元。 法庭的裁决:法官2010年2月11日判决指本案仅属人事纠纷,相信原告被解约的情况与性别及残疾歧视等完全无关,故裁定原告败诉。 案件后续:平机会以早前法庭颁下的讼费命令,于2011年4月26日入禀向薛家妍呈请破产。据报指有关讼费估计近600万元。 由于本案原告的诉求不成立,而讼费数额不小,则讼费是否应由原告承担,成了本案的焦点。香港法庭一般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例外是,若是基于《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的申索,为鼓励和帮助此类受害人索偿,则规定一般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但是,考虑到可能出现个别恶意诉讼,立法规定两种情况下,上述几类案件依然可以判决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其一,出于恶意或琐屑无聊;其二,有特别情况令判给讼费合乎理由。 本案法官曾经在Cano-Shearer Anne案中创立了裁判标准:当索赔人主观地知道它没有价值时,案件显然是无聊的。如果客观地认为案件显然没有基础并且必然会失败,那么案件也可能是无聊的。 该法官陈述,法庭不应轻易认定不应提出索赔,立法的目的是要求有真正要求的人将其提交给委员会,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则由法庭确定。另一方面,该法官援引Grey诉Ritossa(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1993年10月21日,Nathan J)判决表示,必须承认,对非法歧视的指控可能对被告人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不应该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并表示香港法院在处理性别歧视申索成本问题方面拥有更广泛的酌情决定权。 应用到本案,该法官认为,性别和残疾歧视的要求是由平等机会委员会性别司司长提出的。由于她的工作,她应该对香港的反歧视法有所了解。另一方面,第一被告人平等机会委员会是负责消除香港歧视的法定组织,而第二及第三被告则是物质法典委员会的主席及行政总裁。由于本案的独特性以及各方在重大时间所持的立场,原告提出的指控特别严重。如果发现原告的指控得到证实,将对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工作和声誉产生严重影响。 在听取案件证据后,我得出的结论是,案件只涉及原告与平机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人事纠纷。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前高级职员对负责消除社区歧视的同事提出了非常严重的指控,但没有证据证明。此外,证据中甚至没有一个暗示可能表明平等机会委员会的管理决定受到任何被禁止的理由的影响,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平等机会委员会采取歧视性做法反对任何它的员工。 根据本案中的证据,法院有充分的理由得出结论认为原告的主张是无意义的。如果原告更客观,我希望她能就她的主张的优点得出同样的结论。我很难理解为什么具有令人印象深刻的履历的原告如此沉迷于她的主张。可能是因为她在就业结束后经历的情绪困扰使她的判断蒙上阴影。但如果客观地接近案件的事实,就不会太难以得出原告的主张不应该首先提出的结论。因此,我命令原告支付ss第一部分行动的费用。 正如我在Cano-Shearer Anne案中提到的那样,法院必须考虑到反歧视立法的目的以及被告在处理不成功的歧视诉讼中的费用问题的合法权利。一方面,法院意识到,对不成功的原告人的讼费判决可能会阻止其他可能的原告在法庭上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如果提出无理要求的原告如果失去索赔则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则法院将充斥着许多无理的要求。我认为,这不是立法机关的意图。 在本案中,当事方之间的争议只不过是人事争议。正如我在判决书中提到的那样,证据中甚至没有一个暗示可能暗示对原告作出的管理决定在任何方面都受到被禁止的理由的影响。如果法院没有对原告作出赔偿,那么雇主终止雇佣关系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无理赔偿的索赔而不会产生任何后果。这根本不可能是正确的。因此,即使原告的主张不属于附带条款第一部分含义内的恶意或无聊的主张,本案仍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原告作出赔偿。 简而言之,法官认为本案的申索出于恶意或琐屑无聊;即便该论点不成立,该案有特别情况令判给讼费合乎理由。也就是说,该案法官认为本案属于讼费的特别原则的两类情形。 反观大陆,极少案件是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仅限于仲裁、法律援助、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环境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人身损害赔偿、合同明确约定等等,而且局限在于,大部分是针对原告的律师费,极少涉及被告的律师费。 在限制恶意诉讼方面,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该规定尽管提出“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有利于原告在诉前调解,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现象,但是,在原诉的案件中很难解决被告律师费问题,也就是说,很难规制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 本案的启示是,现实中反歧视案件难免有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如果对此未有规制,可能造成被告的损失而无法挽回。当然,在现阶段原告赔偿少、承担舆论压力大,故很少当事人愿意当原告的情形下,提出规制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的立法或许为时尚早,但是,倡导本身就应当是前瞻性、长远性,作为倡导者高瞻远瞩、深思熟虑未尝不是好事。 作者简介:邱恒榆, 2019香港大学法学院任访问学者。 #反歧视 #香港 #職場

  • 故事生产在社群发展中的作用

    胡志军(阿强)访问学者报告 在社群发展中,个人故事能发挥怎样的作用?故事的生产和梳理对社群动员,和社群组织成员自我赋能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和力量?本文结合同性恋亲友会在发展中通过故事的挖掘和生产,带动社群成长与改变的故事。 故事,从“我”开始 讲好我们的故事 平台化的故事生产 发展讲故事的能力 故事是社群组织的灵魂 好故事如何变成好产品? 参与者的反馈 作者简介:胡志军(阿强) 同性恋亲友会执行主任。2008年6月参与创办民间公益组织同性恋亲友会,通过推动家庭接纳,关注性少数人群身心健康及亲子关系。2013年当选“银杏伙伴”。 胡先生是中文两性领域知名博客、专栏作者,曾在腾讯《大家》、荷兰在线中文网、舞台与荧幕开设专栏,还是网易非虚构写作《虹桥》栏目负责人。 2017年,在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管理学院任访问学者。2018年6月,发起成立国内首个关注性少数人群的公益基金‑彩虹伙伴公益基金。2018年12月入选险峰公益基金会挑战营。 2019香港大学法学院任访问学者。 點擊下載 <故事生产在社群发展中的作用> #lgbt

  • 残疾人就业反歧视立法需要解决的若干法律问题

    蒋涛访问学者报告 -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 号(以下简称344号《通知》)。344号通知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1、平等就业权纠纷”; 该通知自2019 年1月1 日起施行。笔者认为该通知是实际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法总则》第109 条和第110条进行了扩张解释,肯定了实施就业歧视行为构成人格权侵权。因为,主流观点认为,《民法总则》第 109 条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与传统学说关于民法一般人格权的界定基本一致,是立法上对民法一般人格权的承认,而第110条则是对具体人格权的列举性规定,两者相结合形成“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的民法人格权体系构造。而平等就业权并不在《民法总则》第110 条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之列。虽然在该344 号《通知》出台之前,我国在国家立法层面有《宪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 、《劳动法》等法律中有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但以上法律规定均不属于民法的范畴,且既没有定义何为歧视,也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导致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障碍。目前,在学理上仍未有公认的对平等就业权的定义。344 号《通知》的出台也是首次将“平等就业权”定义在一般人格权项下纳入到民法保护的框架中来,这无疑是实践走在了理论的前面。而于平等就业权相对应的概念是就业歧视,而就业歧视中残疾歧视又具有特殊性,本文笔者试图通过本文阐述人格权项下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和反歧视需要面对和解决的若干问题。 作者简介:蒋涛, 2019香港大学法学院任访问学者。 點擊下載 <残疾人就业反歧视立法需要解决的若干法律问题> #殘障

  • 關於將「強奸罪」修改為「強迫性交罪」的立法建議書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 2020年7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刑法修正案(十壹)(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該草案公布了《刑法》多達30個條款的修正案。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8月16日。 2020年8月10日,中國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十壹)》中單獨規定襲警罪。 做為關註性侵害犯罪立法的法律界人士,也想藉由此修法契機提出強奸罪罪名、定義和涵蓋範圍的修正意見。 我國強奸罪立法概念從1979年《刑法》頒布實施以來,已沿用四十多年,其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已不合時宜,對性侵受害者的保障亟待提升。近年來,日本、德國已經啟動或完成性侵犯罪之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的修法在刑法獨列“妨害性自主罪”專章,囊括所有性侵犯罪。 受香港律政司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托進行法律課題研究,促進司法改革的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近期也建議摒棄「強奸」一詞,並新訂立「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涵蓋口交等性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為此建議本次刑法修正案應該納入性侵害犯罪的修改,具體意見如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強奸罪」有以下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1、法條受害對象局限為婦女,導致一些遭遇性暴力的男性尤其是男性幼童受害者不能得到最有力的保護。 有廣州案例顯示,被告人對三個男幼童進行肛交,只被猥褻兒童罪定罪四年。(見註一)目前刑法規定猥褻兒童頂格刑為五年,以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公布的性侵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中,李堉林猥褻兒童案,以肛交實施犯罪量刑三年。(見註二) 有常州案例顯示,女老師與未滿14歲學生多次發生性關系,只被猥褻罪量刑3年。(註三)而且女性強迫男性進行插入性性行為也只能以強制猥褻定罪。 成年男性被強迫肛交案例,普遍存在立案困難。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很多案例通常只是行政拘留處罰。2017年的西安案例顯示,強迫肛交造成肛門損傷也僅以強制猥褻罪量刑二年。(註四) 2018年北京案例,攜帶艾滋病毒的男子酒後對熟睡男子肛交,以強制猥褻罪判壹年緩期壹年。(註五) 可見,受害對象應該擴充到男性,才能加大此類犯罪的威懾力度,以保障受害男性的合法權益。 2、該法條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以是否插入生殖器做為認定既遂和未遂,只有奸淫幼女為例外。該法條事實上導致肛交、口交等性侵行為無法定罪,只能降檔到強制猥褻罪。為了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理應擴大性交的認定範圍,凡是插入性性行為都應構成此罪。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奸罪,應該借鑒日本最新修法一些表述,修改為「強迫性交罪」更為合適。 不分性別的保障公民性自主權、保障兒童權益是世界性的立法潮流,而且過去40年來將性侵害過度局限於生殖器的插入行為也弱化了受害人權益保護,與社會公眾的認知水平形成不小的落差。 基於此,特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納入“強奸罪”的修改,以提升公民權利的保障力度。 建議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0年8月13日 註一:原廣州民政局處長李軍猥褻三名男童壹審獲刑4年(中新網)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6/id/1013559.shtml 註二:猥褻兒童是否處罰較輕?最高法回應(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https://m.nbd.com.cn/articles/2019-07-24/1356918.html 註三:女老師性侵14歲男學生 多次發生性關系(新京報) http://m.guilinlife.com/news/article/docid/143-398188/ 註四:男子性侵同性為何不適用強奸罪,男性性權利如何保護(澎湃新聞) https://m.sohu.com/a/164861454_260616/?pvid=000115_3w_a 註五:趁朋友熟睡將其猥褻 北京首例“男男強制猥褻案”宣判(新京報) 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8/01/15/472511.html #性騷擾 #性犯罪 #刑法建議

  • 一鍵之勞,為完善對性犯罪的刑法規定提建議

    近日,北京為平婦女權益機構和律師李方平也分別提出建議,呼籲刑法修訂「強奸」這一罪名和相關罰則。為平建議將刑法第236條的強奸罪修改為「性侵犯罪」,涵蓋包括現有的強制猥褻和強奸等行為,李方平律師則建議修改為「強迫性交罪」。 這些建議基於目前刑法中的強奸和猥褻概念已經沿用多年,不足以應對現實,而且如今社會對性侵犯的意識也已經大大提升。如最近備受爭議的王振華案,中國青年報6月24日的報道指出,有些猥褻比強奸更惡劣。近年不少案件中,包括王振華在內的壹些加害人懂得法律的規定,避免進行插入式的性行為,但對兒童造成的傷害也是非常巨大的。王振華就是用“其他方式”對女孩實施性侵害的,而專家和公眾都不滿現有法律框架內的判決。 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2017年發布的第35號壹般性建議,提請各國確保將包括強奸在內的性侵犯定為侵犯人身安全及身體、性和心理完整權的犯罪,並確保對包括婚內強奸和熟人強奸或約會強奸等性犯罪的界定以缺少自願同意為基礎並將脅迫情形考慮在內。任何時效,只要存在,應優先照顧受害人/幸存者的利益,特別是應考慮作為性暴力受害人/幸存者的女童的處境,並考慮阻礙其向主管機關或當局報告其所受侵害的情形。 這是基於越來越多的國家立法已經采納「妨害性自主」、「性攻擊」、「性侵犯」或「性犯罪」來概括若干具體的性罪行,一些地方如加拿大、臺灣不再用「強奸」的傳統罪名而以等級表示「性攻擊」、「強制性交」代之,因為傳統上入法或未入法的各種被迫和強制的性行為,包括身體的、語言的、非語言的接觸,已經被視為是對人身體的完整性、性自主或性自決權的侵犯。 為平一直倡導刑法修改強奸這個罪名。2015年8月,為平共同發起人馮媛在壹篇文章中建議摒棄「強奸」、「奸淫」這樣帶有強烈價值觀念色彩的陳舊說法,而采用「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發生性行為」這樣的權利為本的、中立的表達。希望將來刑法有關性侵條款中,進一步用性別包容性的語言代替性別排斥的語言。這樣,當事人——主要是婦女和女童,也包括男童和成年男子,以及性和性別少數群體——遭受的全部性侵犯以及這種暴力侵犯的影響得到了考慮,更多受害人得以尋求司法正義。 李方平律師在建議中指出,我國強奸罪立法概念從1979年《刑法》頒布實施以來,已沿用四十多年,其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已不合時宜,對性暴力受害者的保障亟待提升。近年來,日本、德國已經啟動或完成性侵犯罪之相關法律。臺灣地區修法在刑法獨列「妨害性自主罪」專章,囊括性侵犯罪。受香港律政司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托進行法律課題研究,促進司法改革的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也建議香港摒棄「強奸」一詞,並新訂立「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涵蓋口交等性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為此,李方平律師我們此次刑法修正案應該納入性侵害犯罪的修改,具體意見如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強奸罪」有以下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1、該法條受害對象局限為婦女,導致壹些遭遇性暴力的男性尤其是幼童的受害者不能得到最有力的保護。 有廣州案例顯示,被告人對三個男幼童進行肛交,只被猥褻罪定罪四年。各地很多案例同時顯示,被告人對單個男幼童進行肛交,普遍量刑只是兩年。有常州案例顯示,女老師與未滿14歲學生多次發生性關系,只被猥褻罪量刑3年。而且女性強迫男性進行插入性性行為也只能以猥褻定罪。也有案例顯示,成年男性被強制肛交,立案困難,加害人甚至行政拘留15天了事,個別被強制猥褻罪量刑1年。可見,受害對象應該擴充到男性,才能加大此類犯罪的威懾力度,以保障受害男性的合法權益。 2、該法條在司法實踐中壹直是以是否插入生殖器做為認定既遂和未遂,只有奸淫幼女為例外。該法條事實上導致肛交、口交等性侵行為無法定罪,只能降檔到猥褻罪。為了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理應擴大性交的認定範圍,凡是插入性性行為都應構成此罪。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奸罪,應該借鑒日本最新修法壹些表述,修改為“強迫性交罪”更為合適。 這次刑法修改,沒有涉及有關性犯罪的條款。鑒於目前的罪名和刑罰已不足以處理社會日益關註嚴重性犯罪,尤其是對幼女的侵犯,有關機構和個人已經就此提出意見和建議。如千千律師事務所呼籲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他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化刑法對男性(包括男童)的保護,在強奸罪問題上,體現非歧視性的立法原則。針對社會上出現的極少數極端惡性、社會影響極壞、民眾反映極為強烈的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比如其以極其殘忍的手段實施的嚴重惡性案件(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等類型的案件),且行為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明顯惡意(故意為之)的,刑法應考慮修訂,增加「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即對實施犯罪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若控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行為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則可將其視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等等。上海法官余劍建議將刑法第236條第2款修改為「奸淫或者采用侵入方式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理由包括:實踐中出現不少針對幼女的口交、指交、肛交等侵入幼女身體的猥褻行為,該類行為與普通的摟抱、吻摸等壹般猥褻行為有明顯區別,其既會對幼女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也會對幼女的心理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其危害程度與強奸行為沒有實質差異。(3)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也已經將強奸行為從傳統的兩性性器官結合擴張解釋為基於非正當目的實施的性侵入行為。我國可借鑒上述立法理念,將針對幼女的、與強奸行為相當的侵入式猥褻行為擬制為強奸行為,從重處罰。(4)為明確打擊範圍,可將侵入方式的猥褻解釋為采用性器官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其他器物進入幼女性器官、肛門、口腔的行為。 李方平律師說,2020年8月10日,中國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我們做為關註性侵害犯罪立法的法律界人士,也想趁此修法契機提出強奸罪罪名修改和定義、涵蓋範圍的修正意見。 請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網站,提出您建議:修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奸罪,代之以用「性侵犯」或「強制性交」等罪名。根據是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2017年發布的第35號一般性建議,並借鑒德國、日本、加拿大、臺灣等的刑法修改實踐。 #性騷擾 #性犯罪 #刑法建議

  • 「殘障人高考招錄與教育公平」線上研討會公告

    2020年8月21日下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中國法中心平等權項目組舉辦了「殘障人高考招錄與教育公平」線上研討會。會議邀請到來自哈佛大學、武漢大學、北京師範大學、深圳大學等海內外高校的教育和法律領域專家教授及研究者,殘障自倡導者,殘障代表組織工作者,一線特殊教育工作者和有過切身經歷的殘障學生,共同探討了當前中國內地殘障人高考招錄制度的現狀、發展瓶頸和改革方向。 研討會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教授的致辭開始,傅教授在致辭中強調,高考作為教育機會和資源應該平等地分配給每一個人,不因其性別、戶籍、身體狀況等受到差別待遇。並倡議與會專家、殘障自倡導者和殘障代表組織人士,在反對歧視、機會均等和保護公民受教育權的基礎上,充分探討,為未來的權利爭取形成共識。 隨後,參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下稱普通高考)和高等特殊院校單考單招的殘障人士相繼分享了他們的親身經歷,及其基於主體經驗的需求、建議和思考。視障人士滿林錦以她本人和盲校同學的考試經歷,提出了殘障人士必須在普通高考和單考單招之間二選一的問題。視障自倡導者、2014年「盲人高考事件」推動者王瑞講述了兩位視力障礙考生在錄取階段的經歷遇到的問題和阻礙。社會組織「守語者」的聾人孫曉婷、崔竟和聾人顧智涵也分享了他們參與高等特殊院校單考單招的經歷,對於此種招生方式的專業限制、考試成本、以及聾校和普通學校中等教育的差異提出了質疑。聲波殘障社會服務中心(下稱聲波)“金盲杖”視障大學生培訓營導師黃鶯,分享了她個人參與普通高考、入讀普通高校的經歷,以及聲波為視障大學生提供的高等教育支持服務情況,並提出視障人士進入高等教育過程中的障礙和需求。 在殘障人士的主體經驗分享之後,浙江師範大學殘障與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學會博士梳理了視障人士高等教育的發展歷程、現狀及瓶頸,並建議大家從歷史發展的視角看待殘障人高等教育問題,突破現行單考單招制度和整個隔離教育體系的內親和性,並積極推動高校內開展針對殘障學生的全面支持服務和合理便利提供。 哈佛大學法學院中國殘障項目負責人崔鳳鳴博士從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下稱《公約 》)的視角分析了內地當前的高等教育招錄制度,並強調了《公約》所倡導的反歧視、主體參與和全面融合的價值和原則。崔鳳鳴博士通過對比在基於需求的雙軌路徑之下的中國內地特殊高等教育制度,與《公約》所要求的在反歧視機制下的全面融合教育制度,提出她對於當前制度將增加對殘障人士的隔離、強化社會對殘障人士的刻板印象的擔憂,並詳細分析了教育過程中合理便利的內涵。她強調,根據《公約》之基本精神,高等教育的目的是殘障人士平等融入社會,教育的方式、內容、支持服務都應以為為最終目標。 研討會下半場,自倡導者、前特校工作者孫濤和重慶師範大學特特教系講師徐素瓊博士,從不同視角分析了殘障人士高考相關的政策及其實行現狀。 孫濤基於對視障學生的訪談、現行政策的分析和評估,以自倡導者的身份提出倡議,建議將現行殘障人高等教育招考制度改為“統考統招”並保留“單招”,即通過改變固有的高等特殊高校錄取在前的順序,保護殘障學生接受更高質量高等教育的平等機會,並以暫行積極措施的形式,改變殘障人士整體受教育水平偏低的結構性不平等狀況。 徐素瓊博士從重慶師範大學招收聾人和聽障學生的經驗出發,提出高校在單考單招過程中面臨的生源緊張、成本投入較高等問題,建議區域內高等特殊院校開展聯合考試,以便於考試籌、降低考生和高校的投入成本,並倡議建立以普通高考、障礙者甄別統一考試和註冊制單考單招三條路徑並存的分層招錄模式,同時她提出,應兼顧特殊教育的地域發展差異,考慮認知和發展障礙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問題。 在上下半場的主體分享之後,與會者對於殘障人高考制度的現狀、問題及倡議方向進行了熱烈的討論。黃鶯和崔鳳鳴博士提出,要警惕大力發展單考單招的弊端,即必然有更多殘障人士出於風險考慮而選擇參加單考單招,從而進一步降低社會甚至殘障人士自身對殘障人士的期值、強化他們對殘障人士的負面態度。徐素瓊博士補充介紹了重慶師範大學融合教育及專業擴展的探索實踐,青年殘障社群代表沈丞晴、盲人考研親歷者張煒軍、公益人士韓青、深圳大學博士後黃裔,分別提出在高等教育入學前後對殘障學生提供支持服務的相關問題和建議。北京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系博士生趙勇帥提出以立法方式保障殘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的建議,武漢東湖公益服務中心負責人丁鵬依據該中心參與殘障人士就業、法律援助等相關政策制訂、實施和評估的經驗,提出以立法、司法渠道促進教育權利實現的可行路徑。 在研討會的最後,武漢大學法學教授、武漢大學人權研究院執行院長張萬洪教授和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中國陶行知研究會副秘書長儲朝暉教授分別從殘障權利與教育公平的角度作了主題發言。 張萬洪教授從十個方面總結了對於殘障人高考招錄和教育公平的“非結論性意見”,其中包括,關注殘障人士教育公平時應同時重視應對義務教育階段的資源分配不均,尤其應關注其他障別的殘障人群、受障礙程度更重的人群在整個教育階段中的平等權利;在高等教育招生階段,將高等特殊院校聯考作為向統考發展的過渡方式,同時在當前單考單招高校放鬆專業限制;在高等教育錄取階段,廢除《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這一歧視性標準;在殘障學生進入高校之後,高校應提供更全面的支持服務和合理便利,等等。 最後,儲朝暉教授做了《以人為本完善殘障人考試招生制度》的主題發言,探討了殘障人高等教育招生制度的問題、解決問題的原則以及如何完善和改進。儲朝暉教授提出,當下該制度的問題在於:殘障學生的考試制度能否於普通學生的統一高考制度兼容,考試的方式能否與融合教育的發展大方向兼容,招生考試之前、進入高校之後的資源能否與殘障學生的教育需求相匹配,以及看到在高校缺乏支持的情況下,殘障人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具有維護殘障人權利和降低高校招生積極性的“雙刃劍”效應。他提出,應將“以人為本”作為問題解決和制度改革的核心原則,重點考慮各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同時關注考生與學校、學校與專業之間的關係,及不同障別人士的多樣需求。對於如何完善和改進招錄制度,他建議,殘障人士、高校作為主體應充分表達,充分參與;專業人士應做更充足的研究並與國際經驗相聯繫。在政策改革方面,儲教授分析了推行高校殘障人聯考的客觀難度,提出多通道並存是可能的改變方向,並且強調應重視殘障人士作為主體對多種通道的選擇權利。 本次線上研討會歷時四個半小時,與會嘉賓熱烈討論、積極發言,代表殘障人高等教育招錄過程中的不同主體分享了各自的經驗、思考和建議,並討論了基於自身角色在未來可行的改變策略。研討會將作為多方參與、研討和實踐下,推動殘障人士高等教育權利乃至整個教育過程中平等權利的起點,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中國法研究中心平等權項目組也將在未來持續關注殘障人士融合教育與教育公平議題,協助中國內地及港台教育界、法律界專家學者,殘障代表組織和自倡導者,搭建溝通和合作的平台。 #殘障 # 教育 #中國內地高考

  • 從殘障權利的視角向中國婦女兒童發展綱要提建議

    國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首次就下一個十年的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公開徵集意見,並於2020年9月10日截止。 殘障婦女和殘障兒童,是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所重點保障的少數群體,上述各公約委員會分別發佈一般性意見以專門闡釋和要求締約國保障殘障婦女和殘障兒童的權利。在《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的17條可持續發展目標中,有5條目標與殘障群體直接相關,同時,在該議程的製定和推進過程中,中國政府大力呼籲融合性發展,並在國際會議上和國內政策推行中強調“不讓一個殘疾人掉隊”。 然而,我們發現在《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中,僅有7條提及殘障婦女,《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關於殘障兒童的主要目標和策略措施不足10條。2021-2030年,正是聯合國推進《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的十年,這十年的婦女、兒童發展綱要,迫切需要增強對殘障女性和殘障兒童的重視,以回應國際公約及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要求。 因此,我們“殘障權利與可持續發展線上課程”的幾位參與者討論後,就殘障婦女和殘障兒童的權利和發展問題,向2021-2030年《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的集中提出以下建議: 針對《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的建議 一、兒童與健康 主要目標: 應當遵循《殘疾人權利公約》中“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並尊重殘疾兒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權利”,確保殘疾兒童的健康與康復服務有利於殘疾兒童的全生涯、全人發展。 策略措施: 探索並發展多元的康復理念和方式,確保為0-18歲全年齡階段的殘障兒童提供的康復服務更加符合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和其身份特性;充分利用基於日常生活和社區的支持資源,確保為兒童提供的康復服務不會對兒童造成隔離,以確保康復服務更有利於殘障兒童的全生涯、全人發展。 二、兒童與教育 主要目標: 1. 進一步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率,並重點關注和保障兒童接受義務教 育; 2. 保障所有兒童享有公平教育,尤其關注在《殘疾人權利公約》不歧視、機會均等、全面融合和無障礙的原則下,及《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確保殘疾人獲得包容的學習環境的具體目標,保障殘障兒童接受融合教育的權利。 3. 保障殘障兒童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策略措施: 1. 義務教育階段的殘疾兒童應當就近入學。完善追責機制和救濟措施,確實保證殘障兒童在義務教育階段入學“零拒絕”。 2. 建立可以兼顧殘疾兒童的教育設施(可持續發展目標4.7),建立無障礙的校園。縣級以上政府和教育部門應協助普通學校為殘疾兒童提供設施和信息的無障礙及合理便利。由區域性融合教育資源中心或特殊教育學校為普通學校提供特殊教育的無障礙教材及教學方式支持,保障各殘障類別兒童接受融合教育的權利。 3. 採取措施逐步消除殘障兒童在高等教育階段的教育隔離,取消高等院校對殘障學生報考的專業限制,使殘障兒童可以自主選擇專業就讀。 4. 刪除《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限制殘障兒童接受高等教育的歧視性條款,保障各殘障類別兒童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機會。 三、兒童與法律 主要目標: 預防和打擊對兒童的校園暴力。 策略措施: 1. 關注兒童校園安全問題,完善相關政策法規,保障兒童免於校園霸凌、性騷擾、性侵犯,尤其重視保護殘障兒童,並保障其免受基於殘障的歧視、騷擾和霸凌。 2. 加強學校和教育部門的行政責任,暢通司法救濟渠道。 針對《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的建議 一、 婦女與健康 主要目標: 1. 進一步提高婦女常見病定期篩查率,提高宮頸癌和乳腺癌的早診早治率,並重點關注殘疾婦女的篩查。 2. 推行全面的性與生殖健康服務,並重點關注殘障女童、托養機構內的殘障婦女和農村殘障婦女。 策略措施: 1. 逐步完善醫療機構的設施和信息無障礙,為殘障婦女就醫和篩查提供合理便利,解決殘障婦女看病難、篩查率低的問題,提高殘障婦女的婦科疾病、“兩癌”和其他疾病的預防、治療覆蓋率。 2. 保障殘障孕產婦安全分娩,加強基層醫療機構的無障礙建設;逐步為婦女免費提供生育保險,並保障未就業的殘障婦女可享受生育保險;考慮殘障婦女產後基於殘障狀況的康復需求,將產後的殘障康復納入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範疇。 3. 提升全面的性與生殖健康服務的可及性和有效性,提供兼顧殘障婦女的教育培訓方式,確保全面性教育和性與生殖健康信息的包容性,並尤其關注殘障女童、托養機構內婦女和農村殘障婦女。 4. 全面的性與生殖健康服務應包括,避孕信息、藥具和服務,母嬰健康服務,全面性教育,性傳染疾病的信息、檢測和治療,並重點保障殘障女童、托養機構內婦女和農村殘障婦女可獲得以上信息和服務。 二、 婦女與教育 主要目標: 1. 進一步提高女性受教育水平,並重視提高殘障女性受教育水平。 2. 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消除女童輟學現象,並重視提高殘障女童的義務教育入學率,保障殘障女童接受融合教育。 3. 提高女性高等教育入學率,並重視殘障女性接受融合高等教育的機會。 策略措施: 1. 確保義務教育階段的女童就近入學。尤其應完善追責和救濟機制,保證殘障女童在義務教育階段入學“零拒絕”。 2. 建立可以兼顧殘疾女童的教育設施(可持續發展目標4.7),建立無障礙校園。縣級以上政府和教育部門應協助普通學校為殘疾女童提供設施和信息的無障礙及合理便利。由區域性融合教育資源中心或特殊教育學校為普通學校提供特殊教育支持,保障各殘障類別女童接受融合教育的權利。 3. 採取措施逐步消除殘障女性在高等教育階段的教育隔離,取消高等院校對殘障學生報考的專業限制,使殘障女性可以自主選擇專業就讀。 4. 刪除《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限制殘障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歧視性條款,保障各殘障類別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機會。 三、 婦女與經濟 主要目標: 保障婦女平等享有勞動權利,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尤其是對殘疾婦女的就業歧視。 策略措施: 1. 繼續加大婦女經濟權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嚴格執行《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在立法評估中關注婦女的經濟權利,尤其重應視殘疾婦女的經濟權利。 2. 刪除《公務員錄用通用體檢標準(試用)》中對殘疾婦女歧視性條款保障殘疾婦女進入國家機關工作的權利,並看到這對於扭轉社會對殘疾婦女刻板印象和負面態度的重要影響。 3. 刪除各地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及教師崗位招錄體檢標準中限制殘疾婦女從事教師職業的歧視性條款,保障殘疾婦女從事教育行業的權利,並看到這對於扭轉社會對殘疾婦女刻板印象和負面態度的重要影響。 4. 建立健全工作場合反騷擾機制,並重視保障殘疾婦女免於遭受性騷擾和基於殘疾的騷擾。 四、 婦女與社會保障 主要目標: 生育保障全面覆蓋,包括未就業的婦女,並重視殘疾婦女的生育保障。 策略措施: 1. 為提高生育意願、提升生育醫療服務覆蓋率,為婦女提供全面生育保障,並將殘疾婦女產後的殘疾康復納入生育保險或醫療保險範疇。 2. 進一步提供殘疾婦女社會保障。包括為殘疾婦女、殘疾人的女性照顧者提供照顧護理津貼;為殘疾婦女提供切實符合其教育、就業、參與社會之具體需求的輔具,或提供輔具採購津貼,允許殘疾女性採購更符合其個人需求的輔具。 五、 婦女與環境 主要目標: 1. 保障婦女平等參與社會,並重視保障殘疾婦女參與和融合社會。 逐步完善公共場所的性別友好環境,並重視殘障婦女的特殊需求。 2. 加強信息環境普及和建設,縮減影響女性發展的數字鴻溝,並重視對殘障女性的包容性。 策略措施: 1. 加強性別平等的宣傳力度,通過政府宣導、公益廣告等形式,使女性可以便利地獲得就業支持、婚姻家庭糾紛、反對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方面的公益服務信息,並重視殘疾婦女,尤其是農村殘疾婦女獲取該信息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2. 保障婦女平等參與社會,通過完善道路、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的無障礙,包括硬件設施無障礙和信息獲取無障礙,支持殘疾女性獨立出行以融入社會。尤其應注意無障礙洗手間、母嬰室的新建和改造考慮殘疾女性照顧嬰幼兒的需求。 3. 保障落實和監督媒體資訊發佈的信息無障礙,包括手語翻譯、字幕顯示、圖片資訊的可讀文本、易讀文本等,保障各殘障類別女性獲取公共信息的權利。 4. 減少對婦女的污名和刻板印象,並重視殘障婦女,將性別平等、殘疾人權利納入新聞、廣告和傳播機構的行業標準、在職人員考核、評估體系中,減少公共文化環境中對殘疾婦女的污名化和刻板印象。 六、 婦女與法律 主要目標: 1. 進一步促進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並重視法律法規對殘疾婦女權利的保護。 2. 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不斷增強,並重視殘疾婦女尤其是農村殘疾婦女。 3. 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尤其是殘疾婦女的家庭暴力。 4. 保障婦女尤其是殘疾婦女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財產權益。 5. 保障婦女尤其是殘疾婦女依法獲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 通過法律、政策的制定、監測和評估,保障婦女各項基本權利,清理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和不歧視原則的內容,並重視殘疾婦女的權利保護。 2. 加大對婦女的普法宣傳力度,提升殘疾婦女在家庭財產糾紛、遭遇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就業歧視等法律糾紛和不法侵害時時主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並重視普法宣傳對殘疾婦女的包容性和覆蓋率。 3. 暢通婦女的維權渠道,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尤其重視更為弱勢的殘疾婦女,建設包容性司法環境,在公、檢、法系統進一步開展為殘疾人提供法律保護的培訓,在整個司法過程中為殘疾婦女提供無障礙和合理便利,使殘疾婦女可以通過司法渠道維護自身權利。 #殘障 #婦女 #兒童 #消除歧視 #教育 #建議

  • 婦女NGO的百年倡導

    分享人: 馮媛 內容有刪除節,據說講者本人審閱。 什麼是「倡導」? 倡導等於還是不等於宣傳? 倡導是遊說、公眾教育、教育或者媒體報導。 這裡的倡導在英文當中對應的詞就是advocacy,這是名詞、動詞是advocate。 倡導,就目標而言,是什麼? 倡導是自下而上的。 倡導的目標是要去讓有權有勢者,他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體制、機制、組織可以是單一的一個組織,也可以是一系列符合的組織,自下而上地讓他們聽見下面的聲音和對下面的聲音有積極的回應,改變政策、法律或者是由上而下的一些措施。 倡導,就手法而言,是什麼? 倡導的手法有很多。 首先可以通過宣傳,例如向有權有勢者、學者、一般人或者媒體宣傳。 可能會用遊說這種方法,具體地針對某一些目標群體去說服他們,讓他們採納我們的觀點。 還有公眾教育的方法,通過公眾教育、公眾動員之後來形成一些倒逼的效果。 通過教育,教育目前和未來的有權有勢者。 媒體報導也是倡導常常慣用的手法。 我們享有哪些權利? 我這兒的權利主要是指平等權利,這些權利是怎麼來的? 享有這些權利可能又分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在法律的條文上、規定上我們享有,但實際當中我們可能並不一定實實在在享有。 還有一些我們可能真的享有,但法律上可能也沒有那麼具體地去規定。 權利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分高下的。 這些權利尤其是通過現在的這種國家組織形式,它其實是通過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確認的, 大家多少年多少代爭取來到的這個權利。 常常有的人會把權利分成不同領域的權利,例如公民和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文化的權利、婚姻家庭的權利等。 有人可能會分成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格權、隱私權、婚姻權、性權等。 也有人把它分成公權力、私權利,公就是指在社會領域,私就是指個人和家庭婚姻這方面領域,但是這些劃分有它的道理,幫助我們理解權力的豐富性。 這有不好的地方,就是這樣容易把權力割裂開來,好像覺得這些權利是彼此獨立的,其實這些權利是相互依存,相互交織,因為我們人是一個立體的、有機的人。 還有那種割裂開來,也容易把權力分成三六九等,有些權利好像覺得是優先權。 這些平等的權利它是怎麼來的呢? 天賦人權,是指我們有享受權利的這樣一個根本的理由,不需證明的,但是它不是天上掉下來的,這些權利尤其是通過現在的這種國家組織形式,它其實是通過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確認的,這些權利不是立法者和決策者他們多英明想到的,也不說他們多好心給我們婦女,給我們性少數帶來的。 其實很多或者可以說幾乎所有的這些權利,都是我們的先輩們多少年多少代爭取來到的這個權利。 不管分成政治、經濟、文化、家庭,還是分成公權、私權,還是分成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性權等,都是這樣的。 1898-2020中國民間婦女倡導軌跡 1898年的時候,當時的女學報、女學堂、女學會,這種組織、學校和媒體開始三位一體的一個婦女組織出來的時候,其實就對當時清政府發出了有關婦女參政和受教育權的這樣的一些呼籲。 甚至說像英國那些國家有參議院、眾議院,所謂眾議院就是貴族院,說中國至少是很多老百姓文盲,中國普遍沒有權利,是不是可以參照參議院這種設置,有一個貴婦院,當然大家聽起來,用現在來看,都是一小部分人才享有的這樣的一種權利。 在辛亥革命的時候,就是推翻帝制、推翻帝國、建立民國的時候,那個時候婦女倡導的對像是民國政府,還有當時的地方政權。 辛亥革命,在武昌打響了之後,清朝政府並沒有馬上被推翻,所以辛亥革命的革命者們紛紛隔省宣布獨立,宣布自治,用這樣的獨立和自治來逼清政府,以一種地方包圍中央的方式,來促進從帝制走向共和。在這個時候,婦女們就興起了這樣的一個參政權。 因為辛亥革命,婦女有非常積極的參與,不管是參與新中會、同盟會或者是籌錢、武裝鬥爭、武裝起義、後勤、衛生等,當時大家想像的就是一個民國。 但是辛亥革命發生之後會發現,不光清朝沒有馬上的宣布退位,王朝沒有宣布,革命黨內部也沒有馬上給婦女的權利。 1911-1912 當時還是有一些成果的,例如1912年在廣東省的臨時的《憲法》當中就規定了它的平等當中就包括了男女,所以婦女就獲得了參政權。 議會也給了10個左右的婦女名額,但是由於國民黨內部的這樣的分歧,包括袁世凱的獨裁,所以婦女的參政權其實還是沒有普遍的取得。 1920-1922 到了大概1920、1921前後,那時候又是聯省自治運動高漲的時候,包括廣東、湖南、江西、四川、山東。 這時候成立了很多婦女參政的組織,當時以湖南為代表還取得了比較長足的進步,湖南的省議會,還有縣議會都有婦女當選。這時候也成立了很多婦女參政的組織,當然當時以湖南為代表還取得了比較長足的進步,湖南的省議會,還有縣議會都有婦女當選。 從最初的差不多20餘年時間,中國婦女在參政上有了這麼多的爭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她們用了不同的方法,例如結社組織、成立社團和這些社團的聯盟和召開成立大會。 成立大會的時候還人多勢眾,而且活動不但有發表宣言還有一些遊藝活動,例如鋼琴合奏、女子武術、雙簧等。 其次也有通過決議案、通過宣言發布通電全國等,還有自辦報刊、遊行示威和通過國際上的一個聯合等的一些方式。 這樣的方式其實也一直持續到1940年代末。 1920-1949 從1920年代中期到1949年前後,這時有兩個比較成為氣候的民間婦女倡導,一個就是促進有婦女的國民會議。 婦女在每一界工人、農民、商業、學術都有,但其實每一個界都不會選婦女,所以最後還是沒有婦女。 這個時候全國形成了很多叫婦女國民會議促進會,這樣轟轟烈烈在全國很多地方來建立這樣的一些運動, 但實際上還是把婦女排斥了。一次比較成氣候的就是在抗日戰爭的危亡時期。 國民政府的郵政總局在1939年的時候只有在一等局才僱用女職員。 國民黨的福建省的省主席陳晨就自己又發表文章,主張婦女回家,又在福建禁用限用女職員,這個時候就引起了全國一場非常聲勢浩大的反對婦女回家,女職員要求平等的權利的這樣的運動。 連當時全國性的婦女團體,叫新生活運動婦女指導委員會,那個新生活運動婦女指導委員會大概有100多個婦女組織在裏,經常參與她們的聯席會議的也有差不多40個。 那她們也在1939年的11月12日和12月9號兩次召開了婦女職業問題座談會,就三民主義的婦女職業政策,婦女職業問題的解決辦法等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呼籲各界要聯合起來,敦促政府當局撤銷對女職工的限制要求,希望職業婦女組織起來抵制無理的制裁行為。 那不同黨派的國民參政會當中也有10多個女參議員連續兩年都提出議案,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男女職業機會均等的要求就在1941年的11月得以通過。 1949–現在 1949年以後,差不多三四十年時間,基本上我們就是在共產黨一黨執政的這種情況下,基本上民間婦女都沒有倡導的空間。 中國大陸的婦女開始有了角色,開始有了這樣的一個以婦女的沙龍聯誼、研究會,這些形式出來的時候也開始有一些政策的倡導。 現在已經成為5個社會保險之一的生育保險,它的前身就是婦女的生育統籌。90年代中期開始籌備和迎接世界婦女大會在中國的召開的時候,就開始有了對反對家庭暴力在政策上立法上的倡導,對性騷擾要立法和處理的倡導。 1997年刑法修正的時候,冒出了一個嫖宿幼女罪。 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至少在強制猥褻上面包括了男性。 這幾個家暴、性騷擾、嫖宿幼女罪和強制猥褻,這些是法律上面成功倡導。 從90年代後期有的倡導是扶貧,針對貧困家庭的這些政策,要看到家庭裏的不平等,還有就是性別審計。 現在國家建立了性別評估制度,基本上每個省都建立了性別評估制度,在一個政策出台前,實施過程中,還有實施的情況,都要做政策的評估。 還有《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它主要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在離婚之後變成了有些婦女被負債。 有些人惡意結婚、惡意離婚讓婦女惡意負債,也是在民間婦女的推動下,它在24條,包括成立了24條聯盟等。 我們現在不光是國家、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下,面對這一條有所改變,我們包括這次通過的《民法典》當中的有關條款,針對像共債共簽這些規定也都是有所成功。 還有一個就是廢除收容教育制度。 還需要繼續的去爭取的權利? 我們還沒能成功的倡導,還需要繼續的去爭取的權利就包括男女同齡退休、婦女參政的比例和配額制和戶口制度的改革和性別預算。 還有在性、婚姻和生育方面的平權等。 我們多了哪一些倡導手法? 100年前用的哪一些,例如通電全國、自辦報刊、遊行示威等,這些我們可能就沒有。 我們現在更多的是用研討、寫文章、寫報告、寫兩會的提案議案,為人大代表寫,還有媒體報導,知識生產,街頭行為藝術或者網上行為藝術,徒步,公益訴訟,線上和線下的連通,國際平台,包括聯合國,還包括自媒體。 成功推動的因素? 目前當代我們比較成功的倡導,我就以反家暴為例,它有一個背景就是世婦會和中國,這就是我剛剛提到的全球本地性。 行動者,雖然我們看到反家暴完全是婦女NGO在發起,當然也有體制內的婦女組織,還有體制內的官員來做的,我們的倡導策略有九大方面。 我們的行動者,包括民間的行動者,就是婦女NGO,其中的反家暴網路,還有其他的民間行動者。 九大倡導策略 經驗1: 構建從地方到中央的法律政策框架 首先是地方包圍中央,構建從地方到中央的政策法律框架。 一開始是以地方婦聯來推動,但是婦女的NGO也在裏起了很大的推波助瀾的作用。 全國的31個省市當中專門的政策當中都有婦女組織。 但是當時的一個策略除了地方包圍中央是個大策略以外,還有什麼策略? 就是以專家建議稿的名義就可以聽得進去,這樣促進了全國婦聯在6年之後也提出了他們的立法建議稿。 經驗2: 實驗多機構社會干預家庭暴力模式 第二是民間機構來率先開始一個多機構合作的,自下而上的試點。 反家暴網路就開始實施城鄉多機構合作的試點。 這個試點又推動當地政府參加全國的地方政府創新的評選,到2008年全國婦聯成功地倡導了七部委,通過了一個多機構的反家暴文件,確認了多機構合作的模式。 經驗3: 提供新型服務,引發公共投入 策略三是民間組織去發起一些新型的服務,來引發政府進行公共投入。 例如心理熱線、法律熱線、綜合性熱線再到為受暴者進行諮詢服務,甚至還有施暴者諮詢服務,還有進行醫療健康方面的試點。 大家知道常常有很多家暴的受害人,第一個去求助的是醫療求助,所以怎麼樣在醫療環節就能夠識別家庭暴力,然後給予有效的診療,甚至為接下來的求助鋪平道路? 還有開展庇護服務,還有法律方面的服務等。 這樣引發政府向法律援助等這樣的公共投入。 經驗4: 能力建設 第四策略是進行能力建設,培訓從服務提供者就包括諮詢師,再到公檢法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培訓,他的一線工作人員和政策制定者,可能需要的對家暴的認識也是不同的,所以我們也分門別類的進行培訓。 我們北京衛平這些年來,我們也培訓了可能成千上萬的人,像這樣的能力建設也開發出來了很多培訓的手冊,這樣打下了這樣的一個基礎。 經驗5. 化全球為本地 第五個是化全球為本地,一個全球本地的時代,其實家庭暴力也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很多婦女是通過倡導本地,又通過在國際社會包括聯合國的平台上確立了國際共識,我們就把這個國際共識又帶回來,中國我們從2000年開始,每年紀念11月25號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國際日開始,大家包括媒體形成了這樣的一個概念。 每個月的25號變成橙色日,這天大家可以戴橙色的圍巾,橙色的手套,背橙色的包包等橙色的首飾這樣來宣傳,消除性別暴力,還有《陰道獨白》2003年在上海開始首演。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宣言,就聯合國的宣言。 經驗6. 提升媒體意識,並通過媒體提升公眾意識 第六個是運用媒體,提升媒體的意識,並且通過媒體提升公眾意識,還有將反對一些家庭暴力納入議事日程,我們做了很多媒體培訓,討論和制定了媒體怎麼樣報導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建立了記者網路、定期聚會來探討改善媒體報導。 另外和媒體同盟軍合作,例如說大概在2007年和網易女人合作,徵集百萬簽名提升的意識,同時也為反家暴籌得資金等,這就是通過媒體來進行這樣的一個倡導。 經驗7: 知識生產和工具開發 我們就是進行生產知識和工具開發,開發的書籍,開發了各行各業的培訓教材、資源手冊、自助手冊、APP和專著,這樣在知識生產當中,應用話語的建設建構和工具,分析工具、實用工具,這樣來實現一個倡導的效果。 經驗8: 創意表達 放大聲音 另外一個策略就是創意表達,放大聲音,下面的,尤其是以我們的青年女權行動派為特點,例如說除了我們前面講到的劇,到後面的很多劇也是一種創意表達。 例如《2012年的情人節》、《受傷的新娘》、《帶血的婚紗》,再到《父親節的行動》。 以及有一個受暴婦女叫李豔,她的家暴的死刑案,那我們倡導去重審這個案子,在這個過程當中也有很多創意,讓我們民間的聲音非常好地得到了體現,在媒體上、在立法者,甚至在國際上都有了很好的體現。 經驗9: 自下而上階段廣泛動員,自下而上的呼聲讓通過稿好於草稿 第九個經驗就是自下而上的最後階段的廣泛動員,讓《反家暴法》最後通過的稿子好於之前的每一個徵求意見的草稿。 2014年和2015年的徵求意見過程當中,我們婦女組織去連接其他各界,社群共同提出意見,而且受暴婦女還發出聲音,像剛才提到的李豔,在監獄裏也寫了給國務院法制辦的信,以他自己的切身經歷提出來反家暴法的建議,讓婦女的體驗能夠成為我們立法的資源。 所以,最後的通過稿當中哪些稿比草稿好? 首先,在家庭暴力的界定上,形式上包括了精神暴力,範圍上覆蓋了共同生活的人,在保護令上增加了公安機關參與實施保護令等。還有,想辦法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分析他們不同的人可能的立場,有針對性的來去擴大支持的聲音。 總結 我們反思這個過程,可以有一些什麼樣的啟示,我們要有信心,雖然有的時候倡導,現在都還沒有實現,但從歷史來看,我們這些年獲得加速度,我就以剛才的反家暴為例,千百年來的這個歷史,我20000年前後開始倡導, 經過15年,我們立法了,而且其實在那前後我們經過一兩年的倡導,它已經就在2001年寫入《婚姻法》了,這個過程已經變成了一個家喻戶曉的過程,現在又納入了可持續發展目標等,我們覺得還是會給人信心。 我們已經成功的改變了很多的思路,例如說婦女和國家的關係,從拾遺補缺到我們是自主到我們是黨和政府合作夥伴關係。 從性別平等婦女權利的爭取是婦女自己的事情,變成是國家也有責任。 我們現在的思想資源有很多,既有馬克思主義的婦女解放觀念,也有當代女權運動的理念和實踐,還有跨國女權主義合作夥伴等,不同的這樣一些思想資源。 從權利類型,傳統上只有自上而下凌駕的權利觀念。 總而言之,經過100多年的倡導,我們覺得有哪些成就? 實際上每一個機遇就像硬幣的一面一樣的,還有硬幣的另外一方面。 機遇的同時就是挑戰,因為倡導你就必須要和體制打交道,另外一點就是從婦女權益倡導的內部已經有生態多樣性,包括性、生育、婚姻的倡導。 另外一方面,社會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對於女權主義、對於性少數的汙名化和敏感化,以及倡導者內部,我們的理念,我們的手法,提議可能也會讓我們的推進會讓局勢變得更加複雜。 還有國際倡導,現在越來越是全球本地性的情況之下,一方面我們的國際倡導它可以來讓國際承諾來變成現實,而且增加我們倡導的效應。 但另外一方面國際倡導它也有很多局限,因為政府可以把他的國際承諾和國內的政策它分成兩張皮,另外門檻很高,首先還要有外語,還要有錢飛來飛去,還不說別的。 而倡導性別平等的人更多的又在所謂的女權圈來,所以這些也都是我們現在面臨的挑戰。 ~ 問答環節 Q&A (問題來自直播觀眾) ~ 提問 1:因為今天是《民法典(草案)》通過,想問一下在《民法典》裏增加的30天的離婚的冷靜期的問題,你怎麼看? 雖然網上有很多反對的聲音,但還是把它放在裏了。 馮媛: 有時候我們不必為一時的具體條文的挫敗而太沮喪。 你仔細想想看,其實中國現在要實現離婚自由,最大的障礙還不是30天的離婚冷靜期,而是很多時候法官根本不判離婚。 讓你等的時間比30天更長。 所以我覺得大家也不要為一時的挫敗而感覺到非常沮喪,要學會不氣餒,不斷地去爭取。 提問 2:在年齡上來講,更年輕的這樣的一輩和經歷過1995年世界婦女大會他們那一輩的行動者來說,兩者之間是不是存在某一種代際差異? 怎麼樣才能更好地去實現這種代際之間的傳承,而不是造成這兩者之間的隔膜? 馮媛: 我覺得更多的時候的差異,可能不完全是代際,代際年齡是一個方面,但另外一方面可能還跟我們的社會處境,例如說你作為一個性和性別少數,和一個在異性戀的狀況下的有夫有子的女性,可能年齡上都差不多,但你們之間可能也有很多的隔膜。 我覺得就是大家平時要盡量地走出舒適圈,走出同門城,可以加強溝通。 提問 3:中國的婦女組織和女權運動在中國同性婚姻,以及LGBTQ權益推動當中,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馮媛: 我覺得我一個人可能很難對我們運動說應該如何如何,但是我從我自己的經歷來看,我所在的位置,在今年的大年初一正好是武漢封城,我們參與《民法典》的制定,我們在提議原來用的都是男女、夫妻,我們把這個詞全部都改成什麼? 配偶、一方、另一方等。 雖然通篇沒有用同性婚姻、同性戀,但我們通篇就說配偶是比夫妻更符合法律的方式的表述,我們用這樣一種看似很主流的語言,沒有強調LGBT,照顧了所謂的保守和公序良俗的方法,我想我就只能從這一點舉例,我覺得我們可以做的其實很多。 提問 4:目前我國的婦女運動在政策倡導的層面有沒有一些突破性的話題? 政策制定者對於政策倡導的考慮著重在什麼方面? 馮媛: 我不知道我是不是正確理解了我們提問的朋友的意思,但是我想其實我覺得現在關鍵的政策制定者對於倡導者最大的顧慮是什麼? 怕你是境外勢力的代言人,怕你是對於不利於我們維穩的聲音,其實我們作為倡導者來說,我是覺得我們不彼此設限。 第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這也是我們公民責任的一部分。 第二,其實現我們中國可以對別的國家的法律我們也可以去建議,中國的法律可能外國人也可以來倡意,所以我覺得對於倡導者來說,我覺得我們都可以去倡導。至於有哪些倡導點,同樣我是覺得不同的群體有不同的優先,例如倡導單身女性的生育權因為因為現在他考慮到中國的總和生育率已經下降到更替水準之下,意思就是說已經下降到人類正常的人類社會延續的水準,生育問題是一個他關心的問題,例如說我曾經在一次是有政府官員在會上講,要讓那些想生的人、敢生的人生,讓那些不想生的人不生, 其實他們還是很關心這個問題的,很願意了解這塊問題的。 提問 5:對於中國目前的這個女權的一體處境來說,你覺得是應該集中力量去主攻幾個議題,還是說參與一個更容易引發討論或者是爭議的主題? 馮媛: 倡導成功不等於別的話題可以去複製,需要天時地利人和。 倡導什麼話題,要看我們要對議題,對現狀有非常好的分析,然後根據變化中的情況,另外也要看有什麼契機,這樣來進行倡導。 這些東西真的要建立在充分的研究的基礎上,有一套方法來進行倡導之前的一些問題識別、問題評估、利益相關者分析,優劣勢分析等。 要做非常充分的評估。 倡導必須經過的一環,就是你要識別阻礙,識別阻力,識別風險。 要有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機制。 提問 6: 想問你是不是覺得就是80、90年代之後的中國的婦女運動,對設定和改變國家與社會、國家與社團之間的關係,具有並展現了一定的力量、權力power? 馮媛: 其實我覺得在任何階段都是有力量的,只是有時候的力量被看見了,有的時候的力量了還沒有能夠被看見或者尚未被看見。 我們也有一位朋友說自己現在是高校老師,因為現在高校裏確實對於性別的話題也是變得諱莫如深,想看我們現在應該怎麼樣突破。 有時候單獨的性別議題其實反而不利於它去做倡導。 不說中國,因為我們知道在任何一個國家,你單獨要倡導一個性別議題,可能常常認為不是大家的問題或者是少數人的問題。 我就舉例,如果您是研究醫療衛生的,其實這裏都是有很多性別問題,例如說醫療的佈局,例如說醫療裏的資源分配,其實這裏都有很多性別的議題。 我覺得只有把性別的議題納入到主流,就所謂的在主流的話題裏,你去把性別的點找出來,我覺得其實反而更有效。 提問 7:你怎麼看待社交媒體上從女權主義的角度,去解讀一般的新聞? 例如說在醫護人員援助武漢的時候,解讀出女性醫護人員的需求和貢獻被忽視。 想問一下,你覺得這樣的一個解讀是必要的嗎? 對於推動平權是有實際的作用的嗎? 馮媛: 我覺得非常有必要,例如說我們過去在天災人禍面前,基本上男性被認為是所謂的抗災、減災、救援當中的主力。 像武漢封城之後,城市陷於癱瘓,女性在發起志願活動,女性在引領志願活動,讓城市重新在癱瘓當中有活力,讓那些不能上班的人能上班。 我覺得這些東西非常有用,這些東西的一個用處就是看見女性的貢獻、看見女性的作用,實際上在這個裡頭,國家從自己的責任當中可以喘息出來,去應付更危機的事件。 另外同時可以把很多國家要做的事情,分解到女性作為照顧者的的身上。 作用之一,就在於決策當中要納入性別的考慮,同時要看到女性的貢獻和女性負擔的不成比例的這種犧牲等,我覺得都是非常有必要。 提問 8: 請說女權想要的最終是一個什麼樣的事業? 馮媛: 一個平等的世界,機會的平等、資源分配的平等和結果的平等。 所謂結果的平等,不是說一下就達到了所有的人的平均,而是我們要消除分配和再分配過程當中的不均。 提問 9: 想了解女權,是不是需要學習哲學? 馮媛: 不用專門學習哲學,只要我們去保持思考,保持用好奇的眼睛、用質疑的一種思維去看,質疑一切既定的東西,質疑一切成規定行,我覺得又以一個平等和公正的原則,這樣你不去學哲學,也可以慢慢地鍛煉出一些基本的哲學思維。 提問 10:關於冠姓權在女權運動當中是不是有影響力的一個話題? 或者是不是一個有很大的價值或者是意義的一個話題? 馮媛: 我覺得看我們怎麼賦予它意義和價值,但是我覺得實際上它其實是講的一個現實。 從法律本身來說,冠姓權是不存在問題的,因為中國的法律早就規定了,孩子隨父姓、隨母姓都可以。 2001年前後,從法律規定上來說不存在冠姓權的問題,它是確認的,但從實踐當中確實它是存在的一個問題。 我經常會做的一個活動就是跟爸爸姓的、跟媽媽姓的站哪邊,結果會發現基本上全場的人都是跟爸爸姓的。 所以我們就看見它更多的是一個現實的問題,但從另外一方面,其實我覺得這個冠姓權更多的它是有象徵意義,當然象徵意義也是有意義的。 但從實際來看,看我們看中什麼樣的權利,你是看重象徵的意義,你就去爭那個實際當中的冠姓權,你要看重的是更多其他方面的意義,你可能就去爭取其他的權。 提問 11:剛才有提到就是這個戶口制度對女性的壓迫,能不能請你稍微展開講? 馮媛: 這個話題就挺複雜的,我先簡單的說一下,大家知道不知道,在我們中國,很多事情是誰負,例如說重複居,包括剛才說的冠姓權。 但是在中國有一個事情上,傳統是叫戶口是隨母親的。原因是其實早期的時候,城市居民有很多特權,有關那政府要限制城市居民,很多時候都是半邊戶,所謂半邊戶就是說農村戶口的女性和城市戶口的男性結婚,因為那個時候,所謂的城市人口都是吃皇糧的,是男性居多,所以我就舉這一個例子,說明其實戶口這個制度,它和性別有關,因為中國的戶口是和很多福利掛在一起。我剛才說到的,這裏頭其實有很多性別不平等, 但是我們傳統的婚姻家庭又是以女性作為照顧者來承擔,那當我們把這兩個,一個是農村戶口和非農戶口,在過去的那個優越性,當然這也是歷史遺留的,現在可能跟個別人反而看中非農戶口了,因為他有土地,但是先不管吧,就是說從歷史遺留下來的戶口的優越性和性別分工下面,女性更多的是承擔那個付出的多,它是這兩個結合在一起的。 提問 12:之前聽是說有政協委員提出,建議幼兒園、小學增加男老師解決小男孩女性化的問題,想問一下你對這個建議和想法? 馮媛: 我冒出來的第一反應是如果要解決所謂的男孩女性化的問題,我們最好的辦法是讓家裏,讓爸爸多承擔家務,多照顧孩子。 因為在家裏對孩子的影響畢竟是最直接和最早的,還有不光是幼稚園,很多行業裏,我們看到男女都可以做的,但是為什麼我們在某些所謂的女性化的行業是女性為主,男性化的行業是男性為主。 我覺得更多的其實是要打破我們這個社會人為的畫出來的某一些男性氣質、女性氣質和社會分工。 提問 13:今年是中國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40年,想問一下你對於中國的女權進步和國際公約,國際標準的關係? 馮媛: 今年是《消歧公約》提交簽署生效40周年,當場就有幾十個國家簽署,中國是其中一個國家。 所以《消歧公約》應該說在全國促進性別平等起了非常大的作用,我們的政府曾經在《消歧公約》會審議中國的履約報告中說,我們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中國為了履行我們對公約的承諾,是為了我們履行實現我們的國際義務而制定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消歧公約》的一個結果,所以我堅信中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消歧公約》的一個推動。 當然也有人說《中國婦女法》又不可訴,你去訴訟的時候又沒法去運用它,它的很多條文是宣誓性的,就等於說應該如何也沒有具體的法則,沒有具體的責任,或有時候規定的法則非常輕,違法層本非常低,這些都是我們要推動。 所以在這個意義上來說,《消歧公約》又是我們可以用的一個倡導工具。 國際公約基本上在一些權利意義上,還是提供了一個這種國際的標準,首先他給我們提供一種理念的資源,一種道義的資源,一種政治的資源,一種法律的資源,一種工具的資源。 提問 14:之前在這種(例如八九十年代的時候)體制內的一些資源,現在就會變得非常少,以及跟婦聯的合作,這樣也會變得更少。 所以他也是想問,有什麼樣的有效的方法進行一次的暢通? 馮媛: 他就說好像現在除了這個自媒體的發生,沒有太多其他的辦法了,但是這邊比較發生的很多時候也不一定是特別進步的。 我覺得有的時候資源多和少,可能也不一定是一個絕對的問題,所以不同的人、不同的情況,不同的話題,不同的位置,我們都可以找到我們倡導的這樣的空間,自媒體也可以把它有一些重要的話題,也是先通過名不見經傳的自媒體出來,然後再變成一個大家相互的去重視的,去傳的一個話題,所以重要的,有的時候還是要說要看天時地利人和,有一些東西是不能計劃的。 因為它發生了得抓住機會,但是機遇偏愛有準備的大腦,所以我覺得凡是想倡導的人就得磨練自己的倡導的敏感,抓住時機的敏感,有些東西機不可失。 但是有的時候也需要創造機會去進行倡導。 提問 15:怎樣去影響一些基層的工作者,在倡導的過程當中,基層的工作者能夠怎麼樣可以再往上去影響? 馮媛: 因為基層第一線就是在接觸最活生生的真實去發現問題,實際上我覺得基層的工作者是非常有倡導的潛力的。 基層的人他可能有時候他發現問題,但是需要我們的研究者,需要我們的倡導者去把這個問題轉述出來,揭示出來,然後動員力量。 所以這個時候我們的研究者,我們的倡導者要,不一定是影響基層的人,而說我們要和基層要接地氣,要和一線保持密切的接觸。 例如說我們這個婦女支持熱線,15117905157,這個熱線,一方面我們需要服務,中國的服務很不夠,有時候就是說我們在服務當中發現問題,發現它存在的問題之後進行倡導,我們衛平婦女權益機構,從反家暴法實施以來,我們就不斷的發反家暴法實施監測報告,它也能起到一定的監測,就是倡導作用。 就是我們可以在不同的會上去發言,我們還有把他的有些報告,有些發現,有些建議拆解給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包括今年的兩會上,我們也有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拿我們提供的素材來去接受媒體採訪,提意見和建議等,這些東西都是我們就是來做的,所以我回過頭來就是說,不一定是要把倡導的這個使命強加給基層的人,但是我們自己倡導者本身, 研究者本身我們要和基層保持密切的接觸。 提問 16:有人問最近二胎三胎政策放開,就是男女比例失衡的問題,然後會影響到未來的女性平權運動嗎? 馮媛: 就是出生性別比失調這個問題,那其實它肯定首先反映的是一個社會的現狀,就是男孩偏好,那就是覺得男孩更有價值,男孩更重要,或者更想要男孩,那其實他本身就是一個重男輕女的一個表現,他本身就是在現實當中婦女地位沒平等的一個表現,它不光是一個觀念問題,它反映了我們這個社會在資源分配,在待遇,包括在安全感上, 每天他不會為自己的安全做一些擔心,但是我們想想看一個女孩,基本上一個女性,任何年齡的女性,你都會考慮到自己的安全,那這些東西都表明這個社會是一個對女性沒那麼友善,沒那麼平等的社會。 它本身它就是一個現有的性別不平等的一個體現。 如果生一個男孩什麼好處都沒有,只是一個名氣的話,為什麼他還要這個名氣? 那就說明這名氣還是有它的一些。 所謂的心理基礎,所以仍然是有我們需要去質疑和去改善的地方。 提問 17:你覺得最近生育政策的改變對出生性別比會有影響嗎? 馮媛: 從過去幾十年來看,中國的出生性別比的失調主要體現在一胎之後,第一胎的時候一般他還是聽天由命來選擇,等到出來的不是他想要的性別,所以他在第二胎的時候他就要去選,第二胎如果沒選成功的第三胎更要選。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它可能又會加劇第二三胎的性別比的失調。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是蠻複雜的一個問題,但是我想出生性別比問題的解決一定不能僅僅看去打擊兩非,所謂的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非法流產,一定是在超越這個措施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它根源不在於這個兩非上。 男孩偏好優勢性別不平等的綜合體現。 提問 18:現在很多商家媒體卻是消費女權的情況,這樣會不會給我們帶來更多的困難,怎麼樣去利用這個消費,我想說可能指的是對這個女權的運動或者說對於女權的倡導來說,你怎麼樣去面對這種? 馮媛: 如果當要消費女權主義的時候,可能說明是一個好處,女權主義成為一個可消費的東西了。 當然另外一點就是要防止在消費的時候就會把你變型,就會把你收編,就會把你取代,把你架空,都會出現。 所以這個就是必須對,這就是要靠我們的智慧勇氣策略,但是也包括要我們需要有整體的一些觀念,例如說像我覺得這一次新冠病毒的帶來的疫情,給中國和世界帶來的挑戰,也讓我們可以去思考現在的我們的生活方式,我們世界發展的模式是應該可以有改變。 我最近在讀一本書的中文版,我在準備寫書評叫《反民主的全球化》,實際上他最後的倡議在資本主義在90年代全球的冷戰結束之後,資本主義取得了全球的勝利,但這種全球的勝利導致了過去民主和資本主義的相互依存,變成了現在資本主義衝出民主國家的外科到了全世界,而且轉向去依賴那個有效率的維權主義。 在這個時候,這個原來的相互依存,現在變成了一種依賴反轉,資本依賴維權,民主國家又依賴資本,還有經濟增長,這樣的都造成了很多災難,加重了不平等,其實他就倡導一種靜態的增長和這種平衡,其實這個和女權主義的主張是完全一致,其實我們更主要的就是要去重新思考我們的生活方式,我們的這種大量的消費資源不可持續的生活方式,以及現在追求經濟增長, 追求越來越多的消耗物資和不可再生的能源等這樣的一些東西,去改變我們的生活方式和經濟增長的模式,真的是靜態增長是可行的,同時你追求財富的集聚到有一種叫生活的工資。 #反家暴 #ngo #婦女 #倡導 #MeToo

  • 成人監護與自主決策——代表與被代表的那些事(上)

    從2017年《民法通則》修訂到2020年《民法典》出台,中國的成人監護制度變革趨勢如何?對性少數群體、心裡社會障礙者及其家人產生了什麼影響?若現行制度不盡如人意,實踐中有什麼方式應對? 本文整理自2020年6月9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性/別平等系列講座" 分享嘉賓: 黃雪濤律師,於2010年發起成立公益法律組織衡平機構,機構旨在為強制醫療程序中的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援助,積極推動立法完善。曾主筆《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從2006年起參與代理「被精神病」訴訟案件 。 彭燕輝,同志平等權益促進會負責人,香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2014年發起中國第一例同性戀矯正治療的訴訟,取得勝訴,其後幾年間參與推動了許多同志反歧視的公益訴訟。2019年起和各地公證處合作推進性少數社群和公證人員關於意定監護的交流和辦理。 一、 監護制度轉型的大框架 黄雪濤: 成人監護總共有三種模式,且正在轉型當中,在中國我们面对的是三種原則同時出現的怪象。第一種原則是親緣排序原則,《民法通則》裡按照親緣關係從近到遠有一個序列,由和你最親的人對你掌權、為你做決策,而且具有排他性。這種原則是中國目前最常見的模式。但親緣關係的缺點已經為人所詬病,大家發現,對你最親的人未必對你最好,最親的人之間可能利益衝突最嚴重,因此,你的親人並不一定能代表你。親緣排序原則最傳統的成人監護模式,雖然有很多缺陷,但它仍然存在,且未來還存在很久。從《民則通則》到《民法典》,親緣排序原則仍佔據著很重要的位置。第二種是最佳利益原則。比如,法官和醫生會按照你的最佳利益替你做決定。最佳利益原則雖然理論上如此,但現實當中難以操作,因此該原則已被一些西方法治國家拋棄。而中國並沒有真正地進入最佳利益原則的階段,沒有實踐經驗,理論界、司法界對它的不可操作性難以體會。第三是尊重個人選擇原则,在該原則下,以往一直被监护、被剥夺自主权利的人有自主抉擇、自主決策的權利。絕對的替代決策和絕對的自主決策之間,有一些中間地帶。支持决策、委託他人按照自己的偏好去做決定也是这其中的一个過渡方式。 這三個同時出現我们生活裡的原则如何影響着大家?如何用尊重個人選擇原則去排除親緣排序原則?我们可以了解一下在性少数群体里的实践状况。 二、為什麼需要一定監護?以性少數的需求為例 彭燕輝: 過去幾年我們接觸了關於同性戀被強制治療的一些案例,其中2016年的駐馬店被精神病案,就是關于親人監護和自主決策的典型案例。此案當事人是一位三十多歲的男同志,被家人強制送去了當地的精神病院进行扭转性倾向的治疗。因為家人簽署了同意治療的相關文件,他在精神病院裡被關了19天,最後是同性戀親友會的朋友去駐馬店才把他解救出來。《精神衛生法》有明確的規定,違背個人意願的強制治療,即所謂的“被精神病”是違法的。在判斷同性戀是不是疾病的時候,同志的家長往往會相信所謂的醫學權威、醫生的意見,醫生认定這是病,家人就會和他們合作,而不聽當事人自己的意見,這就是所謂的強制治療。 黃雪濤: 一旦進入精神醫學的系統,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就馬上被否定,在親緣排序下,配偶、父母或子女,對本人的事务就有決定權,這是最典型的中國的成人監護模式。 彭燕輝: 除此之外,過去這幾年裡我們也遇到很多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的案例。 比如最近微博很火的女同志伴侶的婚禮,兩個女生的父親也互相擁抱祝福,現場非常感人。但在婚禮背後,也要看到,在中國沒有法律保護的同性伴侶會遇到什麼問題? 2015年澎湃新聞報導,一對男性伴侶在上海共同生活了十幾年,一方病故後,大部分遺產只能由他的父母來繼承。實際上,在男同志去世之前,曾在病床上用手機錄像表達他希望遺產大部分給共同生活多年的伴侶,給父母留一些基本的生活保障。發生糾紛之後,法官沒有按照逝者的口頭意願,而按照法定繼承,裁判大部分的遺產由逝者的親屬继承。類似情況在同性伴侶里非常普遍,這也是大家一直希望伴侶關係能得到法律保障的原因之一,即當發生相關的糾紛、需要維護權益的時候有法可依。 2019年意定監護在性少數群體裡流傳開來。實際上,2017年修訂的《民法總則》第33、34條就規定了意定監護,其中33條提到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他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願意監護的個人和組織商議以後,以書面的方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也就是說,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找一個你信任的人,簽署書面的意定監護協議,在被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這份協議生效。這裡的關鍵詞之一是,喪失和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所以在沒有喪失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還是自己決策。另外,在本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去簽訂意定監護協議,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指定任何人為意定監護人。該立法本意是想應對老齡化帶來的一些問題,但對於不同的群體產生了實際上的不同功用。剛開始時,很多性少數群體認為,意定監護是在同性伴侶權利沒有法律保障的情況下,某種程度上認可了同性伴侶的關係。其實不是的,你都可以選擇任何信任的人做意定監護人,和是否同志沒有關係。老年人、尤其是孤寡老人,覺得自己的後代不能完全代表自己意願的情況下,可以去選擇一個更信得過的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通過協議去履行他希望能夠達到的監護。 意定監護更多時候是在本人失能失智的情況下才發揮作用,也因此無法滿足很多人實際的需求。目前一些機構在處理意定監護的時候,就會推薦一些補充協議,比如遺囑,死後生效的委託等,委託他人在自己去世以後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一些事務;再比如醫療預囑,指的是你可以提前安排好在接受重大的醫療救助時希望治療的程度,例如不希望花盡所有的積蓄來治療等。 當我們需要指定一個意定監護人在我們沒有辦法決策時履行監護義務的時候,一些監督部門,包括公證處,就會擔心這個指定的人是否真的可以按照你的意願來監護,於是一些公證部門會要求同時辦理提存監管的業務,即你先存一筆錢在相關的公證處里,後續可以保障這筆錢按照你的意願用於相關的醫療或者養老服務上。 黃雪濤: 意定監護這個詞有點濫用。意定監護本身的內涵就有爭議,再把醫療預囑、提存、遺囑都放在意定監護的概念下面,我覺得不太合適。香港也在推這麼幾個法律工具,被稱為 “平安三寶”,我們也可以用更普通的詞,而不用意定監護這個概念。 彭燕輝: 確實,一些概念不屬於意定監護,但實際的操作中,很多機構提供不同的服務,甚至做成“自選套餐”,而且做得越多越費用越高。 實踐中,性少數群體的哪些需求通過意定監護可以滿足?哪些不能滿足?以我們收到的個案求助為例: 案例1: 一對共同生活二十年的同志伴侶去公證處辦理意定監護,公證處要求本人提交父母的收入證明,以證明在意定監護協議執行時,或他去世後,父母仍有一些基本生活保障,這樣他才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財產。但是,這位男同志沒有對家人出櫃,所以拿到父母的收入證明很難,他也不知道怎麼和父母解釋,所以一直都沒有去辦理意定監護協議。我們建議他找律師做遺贈協議。辦理意定監護協議需要法定繼承人的相關資料,但這其實是性少數群體在辦理意定監護時實際會遇到的困難。 案例2: 廣州的同志伴侶希望通過意定監護協議,安排自己生病後如何獲得照顧的問題,希望持有的股份由伴侶繼承,還希望處理在法律上沒有贍養義務的伴侶和父親之間的關係。 案例3: 人工生殖輔助技術的支持下,同志伴侶的孩子和其中某一方沒有血緣關係,那麼如果一方發生了意外,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撫養問題怎麼處理? 案例4: 共同生活十多年的同性伴侶,一方病故後,共同居住的房子、使用的車都只由法定繼承人繼承,而多年來承擔照料工作的伴侶最後什麼都沒有。 因為同性伴侶的權益沒有法律的保障,在遇到這些情況時,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爭取就有很大難度。所以,性少數群體希望可以通過一些提前準備的相關協議來保障權益。他們對意定監護的期望非常高,也因此會出現期望和現實之間的落差。 總的來說,性少數群體監護的需求有幾個方面:第一是人身方面,包括手術簽字、醫療、養老;第二是財產方面;第三是,如果涉及到法律問題,誰可以幫他做法律訴訟相關事務的委託;另外,意定監護協議在失能失智的情況下生效,,那麼死後遺囑、遺贈、孩子撫養相關的問題,可以怎麼處理? "當公證員遇上性少數" 雖然在法律只規定意定監護的協議用書面方式,但很多人擔心產生糾紛時協議權威性和合法性問題,所以實踐上,意定監護協議常在公證處辦理。當公證處辦裡性少數的意定監護業務,發生很多有意思的小故事。 第一,很多同志在現實生活裡沒有出櫃,在找律師、公證員時,不會說明是同性伴侶關係,也就沒辦法很明確地表達委託和意定監護協議背後的顧慮。公證人員會想知道,當事人為什麼選擇指定意定監護人,而不是法定監護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公證人不了解這個群體,最終的協議文本可能在意願的表述上有些不完整的地方。因此,怎樣撰寫意定監護協議去更清晰地表達自己真實的意願,還有很多不確定和不足的地方。第二,也有許多公證員對性少數群體有一些了解,會問前來辦理意定監護協議的同志:年齡多大了?工作穩定嗎?你們的關係穩定嗎?公證員是想強調,意定監護是一個大事,當你把監護的權利交給另外一個人,就要考慮你們的關係牢固程度如何。如果能夠直接地講出這些風險也非常好,但關係的穩固程度不一定通過三年還是十年去判斷。實際在辦理的時候,同志群體經常會被公證人員要求在一起七年以上才允許辦理。為什麼是七年?沒有任何依據。所以,怎樣判斷所謂的“考慮清楚了”,個人此時此刻的意願是想清楚了嗎?這也會是實踐中的一個障礙。 第三是“出櫃”的問題,辦理人員會擔心,同志把這個監護權交給另外一個人,如果今後法定繼承人來鬧事、產生糾紛了怎麼辦?所以辦理人員會問是否和法定繼承人溝通好了,但是這就成了另外一個門檻,沒有出櫃的人可能就沒有辦法辦,所以會勸你出完櫃、跟親人溝通好之後再來。第四是“被朋友”的關係,很多監護協議在開始要說明雙方的關係是什麼。同志群體會擔心同性伴侶的身份不被承認,未來可能有違反公序良俗的風險,使意定監護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實際辦理的時候,常常都不寫明雙方的關係。當然,如果有人不願意寫,那麼尊重個人意願而不寫就沒有什麼問題。但如果是因為擔心以上的風險,而沒有辦法去表達雙方的關係、以及為什麼選擇TA做意定監護人,那麼這也涉及到對同性伴侶身份合法性的界定。還有,同志群體經常被要求強制提存。提存是個可選擇的服務,我把一筆錢存在公證處,以確保在意定監護協議生效的時候,這筆錢可以按照我的意願來使用。很多人覺得足夠信任自己的意定監護人,不需要提存,但是很多公證部門會明確提出這個要求。我自己在辦理的時候,就被公證處要求提存十萬元,或者抵押房產,作為意定監護協議一個強制條件。最後,去年有很多媒體報道,講意定監護在同性伴侶實際生活裡面發揮多少的作用,引發社會熱議,該話題因此似乎變得很敏感。所以,相關的機構不敢明確地說可以辦理,或者有一些機構拒絕辦理該業務,因為他們認為目前最需要辦理意定監護人群是老人或者是心智障礙的兒童,而性少數群體還年輕,不需要這東西,所以你們可以緩一緩。我覺得這也是現實中很有趣的現象。 "意定監護如何生效?" 此外,還一個值得思考和討論的事情:當我個人表達意願了以後,意定監護的協議,怎麼樣才可以在實踐中有效? 目前,至少在性少數群體的實踐案例裡,還沒有發生意定監護協議生效的例子,大部分都是在辦理,並沒有實際生效。一旦達到生效條件,尤其是和法定監護人、或者法定繼承人產生糾紛的情況下,究竟會遇到什麼問題,產生什麼結果,仍然是未知的。還有,同性伴侶關係沒有被法律承認,意定監護協議會不會被認為違背公序良俗而效力受到質疑?如果考慮到未來有發生這些事的可能,就不要辦意定監護,我覺得也有點因噎廢食。因為這些不確定性正是我們需要去面對的,我們認為違背公序良俗的判斷不對,就應該要去改變社會的看法和所謂的法律認定。 "意定監護在什麼程度上實現自主決策?" 什麼樣的意願表達才有效?在《民法總則》的規定用書面的協議,具體是需要什麼樣的書面方法?需要律師見證或公證嗎?最近出台的《民法典》裡有一條關於遺囑的規定,沒有特別規定遺囑一定要公證才有效,而是規定以當事人最後一次的遺囑為準。這裡面留下很多的空間:最後一次的遺囑怎麼樣是合法的、符合個人意願的表達?公證過了以後才是有效的個人表達嗎?這引發了很多討論。 對於同性伴侶而言,伴侶關係沒有法律提供最基礎、最底線的保障,所以很多時候我們需要自主訂立協議。這背後其實有一個條件,就是需要有能力或者條件去辦理各種各樣的合同。很多性少數群體不懂法,也沒有很多錢去辦理,那麼伴侶之間基本的法律保障其實就存在著門檻。所謂的監護和照顧,對性少數來說,不僅僅是意願表達或是一個可選擇的、私人制定的協議,這其中包括了很多基礎的伴侶權益保障。更多同志群體去辦理的過程,也在幫助同志群體被社會認識、獲得社會接納。另外,我們還有平等、自由的選擇這些普世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由伴侶來監護的需求其實超越了監護本身,更多的性少數群體在爭取整個系統對於他們關係的認定和法律保障,所以我們也在做訴訟和街頭的倡導,去告訴更多的人,同志伴侶的關係需要法律的保護。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很多公眾也提出建議,要求把同性婚姻和伴侶權益寫進《民法典》,雖然最終沒有成功寫入《民法典》,但第三輪公眾徵詢意見時,已經有超過19萬人參與和提建議,這也是大家意願的表達。 圖片為同志社群就同性婚姻議題為《民法典(草案)》提建議 總之,對性少數群體而言,伴侶之間希望相互照顧,為彼此鋪好後路,做好相關準備,這些意願和意定監護制度有一些交叉。雖然我們也知道,意定監護協議不能完全替代婚姻所包含的各種各樣的權利保障,但是也不妨有更多的社群通過自己意願的表達來呼籲同性伴侶關係有更完善的法律保護。 下期: 成人監護與自主決策——代表與被代表的那些事(下) #LGBT, #心智障礙, #CRPD, #殘障

  • 成人監護與自主決策——代表與被代表的那些事(下)

    監護有哪些制度陷阱 & 如何化解?為什麼說「成人監護」是被代表、被決定的合法陷阱?理清對成人監護的常見誤解... 分享嘉賓: 黃雪濤律師,於2010年發起成立公益法律組織衡平機構,機構旨在為強制醫療程序中的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援助,積極推動立法完善。曾主筆《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從2006年起參與代理「被精神病」訴訟案件 。 彭燕輝,同志平等權益促進會負責人,香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2014年發起中國第一例同性戀矯正治療的訴訟,取得勝訴,其後幾年間參與推動了許多同志反歧視的公益訴訟。2019年起和各地公證處合作推進性少數社群和公證人員關於意定監護的交流和辦理。 回顧:  成人監護與自主決策——代表與被代表的那些事(上) 三、意定監護有哪些制度陷阱?如何化解? 黃雪濤: 揭開成人監護的面紗 我們要處理的成人監護話題,是要用一種用契約的方式取代傳統的親緣關係。探討監護和意定監護的問題,我認為首先要破除迷信,打開視野。 “監護”這個詞長期被嚴重濫用,最近幾年“意定監護”也被濫用和被盲目追捧。為什麼會這樣?是否因為是法律授予,就顯得特別權威,因此大家用這個詞的時候特別有力量?比如說剛才提到,手術要有人簽字,這也是一種監護關係嗎?動手術的人都是要被監護嗎?上手術台的人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嗎?那麼為什麼要用監護問題來限定動手術時簽字的問題呢?有精神疾病診斷史的人全部要監護,這也是一種濫用。 衡平機構在2016年起草了一些有類似功能的委託書,叫“預先委託書”。那時根本沒有意定監護這個詞,也沒有立法,但是我們已經開始這麼做了。西方一些成熟的社會,這叫做“持續委託”。它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委託代理合同,在《合同法》上有法可依。不需要《民法典》的立法,它就已經有效。作為一個實務領域的律師,我可以說,它的操作性比意定監護更廣,也更有利於實現大家想要的功能。 剛才彭燕輝談到,意定監護要當一個人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時才能生效,有些事情沒有到那個地步,怎麼樣生效?預先委託書的持續代理、持續委託,就涵蓋了意定監護和非監護型的委託。 首先,它的內容是委託代理和預先的一些指示,它比意定監護更靈活,我們根據契約原則來做協議。不用糾結意定監護這個詞,也不需要被意定監護所局限。還有《生前預囑書》和《代理人委託授權書》,也有非常詳細的模版。在北京有朋友在老幹部群體中推動這樣的預先指示,要不要做續命治療?好死還是賴活?表達個人的意願。也就是說,在一個人已經不能做意識表達的之前做出預先的指示,這些東西早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已經在做了。 圖片為衡平機構起草的《預先委託書》樣本 這種預先的委託在精神醫學這個領域也同樣適用,關鍵是內容怎樣寫,不要糾結於這個法律文書的名稱叫什麼。我們剛剛說“平安三寶”,遺囑、續命治療和持續委託這三個文件,也包含了意定監護適用的一些範疇。所有人都可以用,很多人也有這樣的需求。我曾經處理過一些僧人的委託,他們希望自己的衣鉢傳給寺院裡面的人,不要在自己的家庭裡面爭搶。持續委託,先體現了一些特別關鍵的建置,包括公民的自由和獨立,可控感、可預測、安全感等普世價值,也包括自尊、自信,和非常重要的主體參與。第二,持續委託對人際關係和醫療也有好處,預先的指示會議改善醫患關係、家庭關係。醫療方面的一些指示,可促成醫患同盟,減少壓力和焦慮;參與醫療決策也提高了患者合作的自願性,促進醫患雙方信息的溝通。在製作這些文書的過程裡,就要瞭解很多資訊,督促大家去思考、學習和信息交換。“平安三寶”之外,還有家長很關心的信託等工具,而信託也是預先委託的一種。 意定監護有哪些潛在的陷阱?如何化解? 第一個難點是意定監護的生效條件,也就是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發生變化,這一點是否需要法庭認定?燕子剛才談到,失能失智是關鍵啓動點,但實際上失能、失智一定是需要被監護嗎?不一定。這兩個失能、失智這兩標準非常模糊。到什麼程度才算是失能、失智,意定監護才生效?好在人是你選的,在意定監護剛剛生效的時候,可能還不會有很多爭議。第二個難點才是真正的潛在陷阱:選誰?誰可托付? 對於性少數群體,意定監護人往往是同性伴侶,是已經確定的可托付對象。但對其他的群體而言,誰可托付是一個大問題。這也是公證處的人會經常在一起三年還是七年的原因,這關係到TA是否會變?到時候TA甩手撂挑子,怎麼辦?因此,誰可托是最大的難題,意定監護真正的陷阱就在這個地方。但這個問題法律無法提供答案,依我看來,其實誰都不可托付。從法律技術的層面看,難點或者爭議點在哪?在於意定監護協議生效後,被監護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做出一些變更?如果被監護人要求變更監護人或者變更委託的內容,但當前的監護人不同意,被監護人能怎麼辦?這是一個很關鍵的法律問題。還有,意定監護協議生效後,監護人是否可以單方面變更協議的一些內容?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被監護就面臨很大的風險。這點和遺囑不同。在遺囑生效之前,立遺囑的人有變更的權利和自由,他可以隨時變更,法律上認定最後一次遺囑有效。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生效,一旦生效,就不存在變更的說法,所以它的爭議比意定監護或者持續委託少了一大半。 為什麼我認為“變更”是意定監護裡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按照中國立法的態度來看,被監護人的意思表達基本上完全無效。監護一旦生效你便無權變更,這是監護制度的中國式粗暴。1986年的《民法通則》賦予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很大的空間去行使自己權利,但是很可惜,這些空間在中國司法領域看上去好像從未被激活,現在的《民法總則》以及《民法典》繼續保留了這樣的空間,我也期待它有實際操作,但是操作不容易。 那麼,想做意定監護協議的人,難道你真的樂意把自己全部的權利讓渡出去嗎? 一旦意定監護協議生效,就讓監護人全權代理嗎?如果你感覺不舒服,可以怎麼修改?還有一些家長想做遺囑監護的,即自己死後委託另一個人去做監護人,這可能比包辦婚姻還要嚴重,包辦婚姻尚可以離婚,一旦所托非人,被監護人權利受損時,救濟將會非常困難,所以要非常小心。 為什麼說意定監護在生效後的修改需求是個大概率事件?因為只有變化是永恆不變的,未來是不確定的。首先,環境、技術等客觀條件在變化,當初以為對的選擇項也會發生變化。比如說,醫療條件改變了,當初預先做了設定,但未來可能有新的技術可供選擇。其次,代理人態度也會變,尤其是壟斷的權力更容易發生變化。當監護權的範圍無限擴大,包羅萬象,比起設定的權限還要多的時候,或監護人的態度惡化的時候,你有沒有權利去更換監護人?此外,本人的需求意願、偏好和選擇也會發生變化。如果是植物人也就罷了,畢竟不會發聲,不會強烈主張自己的意願,但如果本人尚有很多的發聲的空間,有很強烈的意願的時候,監護中的衝突就很可能發生。 其實,變更監護人是有法可依的。一旦被監護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有沒有效?法律上,很大程度上這些主張是有效的,但實踐中沒有真正被激活,就很少見到被監護人的主張被認定有效的情況。那麼,當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發生衝突時,如何化解? 第一,警惕全權代理。可以分散委託,即不同的事情分別委託給不同的人,委託的事項越少越明確就越好。比如說,財務事項委託給A,醫療代理人委託給B。並且,對個人的偏好要進行有原則性的表達。另外,如何處理監護爭議?上海的家長在推行監督機制,即監護監督,我個人認為監護責任非常龐雜,對其監督未必有效。我建議大家預先設想好爭議解決的方案,比如你會信任誰、認為誰可以負責解決爭議,認準這幾個人,一旦有衝突,讓這幾個人來幫忙做調解,或者約定裁決、仲裁機制。在起草意定監護協議的時候,要注意以上幾點。 意定監護協議生效的條件,不要說是失能失智,或者說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些詞彙特別模糊,操作性也很低。我建議,將意定監護協議生效條件設定為:當有人質疑你的行為能力時,協議就被激活。可以作為代理,在被監護人願意生效的時生效;也可以設定一個更具體、更可操作、更明確的條件,當條件達成時意定監護協議生效。總之,要用一個更清晰的表達,而不是表達為民事行為能力發生變化。 同時也要看到,以上幾個工具也不是萬能的,基層操作時可能有千奇百怪的狀況出現,這就需要有一個知識系統,需要有自己的社區、朋友、圈子來支持,需要公民社會。比如說,在判斷意定監護協議是否需要生效時,可能需要司法鑒定;意定監護協議生效,被監護人需要變協議的時候,需要有一批支持的人,才能真正實現變更;監護發生爭議的時候,也需要有一批人支持,才有可能處理衝突。這其中尤其需要培育更多的法律人去轉型,去提供這些支持。 四、為什麼說「成人監護」是被代表、被決定的合法陷阱? 意定監護是一種成人監護,而我國的成人監護也有一些面紗需要被揭開。 首先,成人監護的中國特色有哪些? 第一,我國的成人監護處在折疊的時代。三種本屬於不同發展階段的監護原則同時存在:依親緣關係、血緣關係可以直接做出替代性決策,有權代替你做決定的人可以依據最大利益原則決策,尊重個人意願原則也在同時存在。而這三個原則其實是相互衝突的,以哪個為準、哪個為先?如何更大程度地尊重個人意願,而不是依血緣關係而被直接替代? 第二,絕大多數被監護的成年人,他的行為能力的變更沒有經過法庭認定。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年滿18週歲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18歲以後,一個人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變更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庭的認定。而現實中,當有人去申請這種民事行為能力變更的時候,法庭往往不受理。這就帶來很大的問題:絕大部分人的成人監護,都沒有經過法庭的認定。被監護的這些成年人因此沒有了一個安全的門檻,什麼情況進入被監護的狀態,成為了一種不確定。新出台的《民法典》並沒有觸碰這個問題。 中國的監護制度,尤其是《民法典》中的監護,代表了主流社會的安全需求,把監護完全設置為一種包袱。監護不是保障被監護的人的權益,而是被定義為監護人的一種責任,監護人要自己扛,不能把包袱甩給社會,這樣就形成了壟斷型的單一代理人機制,在它的限制下,被監護人在民事領域意思表示無效,這也是心智障礙者被主流社會隔離的制度根源。非常遺憾的是,從《民法通則》到今天的《民法典》,這種“包袱論”的趨勢越來越強。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進入中國已經十年,《民法典》在落實《殘疾人權利公約》方面,雖說不算毫無進步,但是監護“包袱論”這一點上和《殘疾人權利公約》背道而馳。 五、理清對成人監護的常見誤解 行為能力是一個醫學術語還是法律術語?行為能力的判斷權、解釋權應該屬於哪個專業?是由醫學專家還是法律專家去做判斷?現在顯然是醫學專家通過司法鑒定判斷是否有行為能力,法律界完全放棄了這個解釋權和判斷權。 行為能力是一種事實判斷還是價值判斷?是关于客观事实的查明,还是關於权益的分割?还是两者皆有?我曾問過司法鑒定專家,他很明確地說,這是權益分割的問題。但是外界經常把它誤解為客觀事實的查明。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清晰的邊界嗎?存在事實上的客觀邊界嗎?程序上存在安全門檻嗎?其實都不存在。 一個人有沒有法律能力,取決於當事人的認知能力還是取決於掌權者的態度?我認為,現實中一個人有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取決於掌權者的態度。以徐為案為例,他曾被定義為失能的人,經過很多人的努力,主流掌權者態度發生變化,他最後被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希望有越來越多司法人員,像馬騰法官和上海公證員李辰陽那樣,去尊重法律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意願。 圖片:2015年,精神病人徐為訴其監護人及精神康復醫院侵犯人身自由,一審敗訴,代理律師隔著醫院鐵門為其宣讀判決書(圖片來自《中國青年報》)。 “替代性決策”到“支持性自主決策”的場域 “支持性自主決策”適用於所有所有的人際關係,尤其是在那些流行“為你好”而“替你決策的領域”,包括親子關係、師生關係、醫患關係、官民關係等等。 如何做到“支持性自主決策”?舉個例子,在急診室裡昏迷的病人或植物人怎麼做醫療方面的支持性自主決策?作為決策者的醫生,在做該決策的時候,如果認為“我相信我的決策符合他的意願”,那麼這就是一個支持性自主決策的探索,如果認為“我相信我的決策是最好的選擇”,那麼這其實是決策者本人的偏好,兩句話是兩種不同的態度。 對《民法典》新規定的檢視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條文已經可以看到支持決策的影子,但仍然有幾個問題:迷信最大利益原則,把社會、國家的支持責任,推給唯一的監護人,由監護人判斷被監護人實施的行為是否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是否因此由能力獨立處理,監護人實際掌權。 最後以《殘疾人權利公約》裡很關鍵的一句口號作為我今天的結束語:“沒有我的參與,不做與我有關的決定”。 六、問答環節 Q&A 提問 1:如果一個成年人我不想被監護,目前由哪些法律救濟途徑?怎麼樣證明TA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黃雪濤:這是個好問題,也是很難的問題。類似刑事訴訟裡有罪推定的模式下,證明自己無罪一樣困難。刑事訴訟的思維因此會轉化為無罪推定,讓警方證明有罪,個體不用自證無罪。類似的,讓一個人證明自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公正的事情。要怎麼證明呢?證明TA已經十八歲了,法律上是成年人,沒有監護人嗎?如果讓這個個體舉證,就只能這樣。我知道現實中很多人遇到這種情況,被推定無行為能力,然後自己去證明自己有行為能力,這是個死局。只能大家一起在宏觀層面去推動,改變掌權者的態度,因為如果掌權者從主觀上認為你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是很難改變的。 提問 2:有朋友被上海的精神衛生中心診斷為雙向情感障礙,他的父母也相信醫生的判斷,甚至沒有給他親自面診,就兩度將他強制入院。想問一下黃律師應該怎麼樣讓院方撤銷該結論?現在他和他的父親起訴了某衛生中心,追究轄屬醫院和醫生診療程序違規的責任,即醫生未診先斷,不符合自願住院標準,請問可行性如何? 黃雪濤:醫院診斷無法撤銷,也不需要撤銷。這是醫生的個人專業意見,信不信由你。問題在於,不應該依據醫生的診斷而直接處分“患者”的權益。起訴衛生中心醫療程序違規,成功的可能性非常低。第一,《精神衛生法》為非自願的診斷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據。至於具體的診療過程是否有瑕疵,是一個醫學領域的事情,如果你起訴到法院的話,法官也不會判斷,而會要求你把這個爭議交給當地的醫學鑒定部門,由鑒定專家去判斷診療過程是否符合規則。這就成為了一個醫療糾紛,而不是我們談的權利問題。 提問 3:有一位未成年人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住院治療和電休克治療,住院期間陪護者是她的女朋友,在診療的過程當中完全是自主決策。這是否真的是一件好事?她們也希望在診療過程中有家人的參與和支持。 黃雪濤:當然一個人獲得更多的支持不是一件壞事。每個人做出的選擇由自己去承擔結果,如果擔心結果不好,就去限制選擇的機會,就相當於我們不允許別人犯錯,不允許別人做錯誤的決定,只准你做那些我認為對的事情,這是非常明顯的家長作風。我覺得成長的過程是不斷犯錯的過程,我們要捍衛犯錯的權利,這是非常關鍵的。“我為了你好,才替你你做決定”,這是成人監護語境裡最常見的一句話,我們肯定反對這個立場。 提問 4:同志伴侶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是否一定要去公證處?去律師事務所行不行? 黃雪濤:這其實是證據的問題,是程序法上的技術問題。證據是要通過比較而判斷出哪個證據被採信,並不是說證據的某種形式一定有效。比如說,公證的東西也不一定合法,而公證處又是事業單位,會小心翼翼地選擇不受理那些有爭議的事項是為了避免被捲入爭議。比如說,本來我做公證就是希望一旦發生爭議,公證處可以有很強的證明力,來證明我當時的意識表達的真實性,而不是讓公證處去排除所有爭議的可能性。公證書變得無可爭議才建立自己的權威,這是公證處的悲哀。中國特色的司法也有類似的悲哀:司法本來是幫助大家去處理爭議,但如果連司法界的人都害怕爭議,平息爭議只有靠強權來壓住。如果大家願意面對這種不確定性,就可以用各種形式來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等到有爭議的時候去做證據的比較就好。 彭燕輝:我我很感動也很贊同黃律師的觀點。但是實操層面,我覺得去哪裡簽訂都比沒有簽訂好。意思是說,通過書面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盡可能地在將來的證據比較里佔據比較有力的位置。可能去公證處嘗試辦理,如果公證處辦理的意定監護協議是只滿足你個人意願的一部分,那也仍然可以先辦理。另外,也可以找律師,或者通過其他的書面方式、有見證人的方式寫明你的個人意願,比到時候總什麼都沒有好很多。現在有些地方律所和公證處有些配合,一些律所、律師可以幫忙起草協議,再把協議拿去公證處公證。我也更建議大家去各個詢問地方的公證處的公證人員,詢問的過程也是遊說的過程,是提高公證人員意識的過程。如果辦理有困難,可以舉其他同志伴侶成功辦理意定監護的例子,可以在我們的公眾號“同志權益促進會”或者“愛成家”找到很多這樣的例子。 黃雪濤:不一定需要律師,甚至可以在自己的社群當中找到一些穩定的人,作為見證人,把協議過程錄像,如果有爭議,可以證明是你個人真實的意識表達就可以了。就有爭議才會公正。如果對方要反對意定監護協議的內容,也要舉證,這一點也需要我們有律師願意介入和熟悉如何介入到這一類的爭議。從整個司法的過程看,怎樣才叫一個制度的激活?除了這些工具的制訂之外,還要等它生效、等爭議的發生,在爭議發生之後,等有法庭的判決,我們到時看法庭的判決不對,再討論,再想怎麼去改變法官的態度,這才能比較完整地激活一套制度。這個過程,我們可能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我們在一兩個典型個案裡,投入很大的成本去辨明很多是非和邊界,為整個社會樹立一個典範,這把有效或無效的邊界越辨越明,這樣實踐操作裡的邊界才會越來越清晰。我們期待著有爭議,而不是像公證處那樣是害怕爭議;我們需要摩擦,因為摩擦才會引起更多的討論,討論才能讓制度落實得越來越細。比如說,遺囑這個有千百年歷史的法律工具,經歷了無數的爭吵,有效的標準越來越清晰。意定監護的爭議也是如此,現在還在實踐過程裡邊,不會有現成的答案,憑空構想出來的答案肯定不可操作。因此也希望有越來越多的操作,有後續的爭議出現。 彭燕輝:我也覺得有爭議才有討論的機會。但這對遇到爭議的當事人來說代價有點大。如果大家知道有人遇到了,記得告訴我們,我們可以以此來推動更大範圍的討論和制度的修改。另外做一點補充,並不是所有公證處都為了避免爭議而拒絕辦理同性伴侶的意定監護,有些公證處還好,我們可以多和他們溝通,只有我們主動去溝通,事情才會慢慢改善。上海、北京的公證處,他們為意定監護制度做了很多實踐層面的補充。公證處辦理的意定監護可以做變更,而且變更方式比離婚容易一點,只是要交費。變更可以由監護人、被監護人中任何一方提出,比如,監護人認為自己沒有辦法承擔監護責任,或者委託機構認為被監護人沒有能力起到監護作用。那麼可以在哪辦理意定監護協議的變更?如果在公證處提出變更、撤銷意定監護協議,或者要求重新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實際上公證人員可以操作,也不需要三十天的冷靜期。 提問 5:未成年人同性戀人在意定監護有沒有操作空間? 黃雪濤:未成年人連立遺囑的資格都沒有,當然你可以寫、表達,但是它的有效性怎麼樣,你有多少意願要留下,我覺得你可以寫、做,未成年人的意願也應該被獲得尊重,主要看看衝突在哪裡。法律上,16歲的人,如果有自己的生路,自己養活自己,被定義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年齡段劃分,所有的人都一樣,而且沒有任何程序的門檻,身份證上年齡到了18歲,不管你個人的能力怎麼樣,被定義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權利有多大?這取決於監護人的態度。我剛才有一句話非常關鍵,一個人有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取決於掌權者的態度。你身邊的掌權者他的態度如何,就決定了你的意願有多大程度上被尊重。不在於你本人能力怎麼樣,而在於你周邊的掌權者,所以你需要社群、團結、有改變更多掌權者的態度,然後才能改良你自己被成人的狀況。想一想,一個世紀之前,很多發達國家比如說英國的女性也是被定義為一輩子很難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之後從子,這是中國的女性民事行為能力。在歐洲、英國即一八幾幾年,女人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這也是男權社會定義了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規則是誰寫,社會怎麼樣定義,掌權者的態度決定這些人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不是取決於當事人是否真的沒有能力。 提問 6:如何處理意定監護人和法定監護人之間關於監護權的衝突?比如有一位朋友低調地安排了意定監護,如果意定監護生效時,他的父母作為法定繼承人去否定或干擾財產上的處分權,那麼在爭議過程中,意定監護人是否有權以及應該如何排除法定監護人的干擾? 黃雪濤:這需要我們更高的公權力機構的態度。我聽全國人大法工委的人說,個人意願優先於親緣關係,如果你是留下意定監護的這種明確的書面指示,我們拿到法院去爭議,法院應該會認為這種個人的意願表達優於按照親緣關係而形成的代理關係。為什麼監護被濫用?有個法律概念叫做表見代理,它民法的一個概念,意思是說,表面看上去有代理權,但是一旦有證據證明這個代理不成立(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那麼代理就立刻不成立。比如說,送快遞時,由同住的其他人的簽收,這是表見代理。如果沒有其他的反對意見,那麼“簽收”就是是合理的。但是一旦拿出別的意見出來,比如說不同意這個人簽收,那麼表見代理立刻就不成立。我們希望法官能夠用這種原則去處理意定監護和法定監護的衝突,如果有一兩個個案的法官這樣裁判,那麼憂慮就可以很快解除了。 提問 7:支持性自主決策的“支持性”怎麼樣定義?具體來說,我們需要一個什麼樣的社會支持體系?怎麼判斷是否達到了支持性自主決策的機制? 黃雪濤:支持性自主決策其實在主流社會裡面經常發生,比如說,我們經常做投資,銀行裡面做投資的很多專家給你很多的意見,最後由你自己去簽。再比如,我們去看買電視,電視機的原理、哪個牌子好,作為消費者的我們其實都不懂,但有很多資料告訴我們怎麼樣選,那麼我們就可以根據你的需求和偏好去選擇,最終買哪一款,自己決定。這其實是日常生活裡邊常見的一種支持性自主決策,這裡的資訊其實就是支持,商家、朋友、推銷、媒體等人都在提供與決策相關的資訊,這些都在形成一個決策知識的系統。在傳統上被監護的這些成年人,肯定是在接受主流信息和主流溝通方面存在某一些障礙,而社會沒辦法用他們自己聽得懂、理解的溝通方式來提供資訊。在技術層面,要用他們能理解的方式去提供和決策相關的資訊,這是很重要的。比如說,當醫生在詢問你要不要做一個手術時,如果用的都是醫學術語,我們普通人就聽不懂,但是真正尊重病人決策權的醫生,會用更通俗的語言解釋醫療決策該考慮哪些元素,讓普通人能聽得懂。支持性自主決策,就是這樣的道理。很遺憾,《民法典》雖然有了支持性自主決策的影子,但條文中寫的決策支持的來源全都是來自於監護人,這是一個非常離譜的事情,也違背了《殘疾人權益公約》。當支持只來源於一個人時,一方面,這樣的資訊壟斷對當事人來說非常有風險,另一方面,對監護人也是非常沈重的負擔。 所以我覺得大家還是要推動成人監護的這些立法改變,可以拿《殘疾人權益公約》作為一個依據,慢慢推動立法修改,或者在立法改變之前,慢慢改變操作,形成自己的社會群體,促使有權的人去認可、改變。 #LGBT, #心智障礙, #CRPD, #殘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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