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學術論文
[作者] 黃溢智
[出處]
反歧視評論(第4輯)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中心, 2017年
[摘要]
我國法律禁止招聘中的性別歧視, 但直到2013年性別就業歧視案件才進入司法程序。法院在2014年年底第一次認定招聘中的性別歧視並判令精神損害賠償, 2016年賠禮道歉作為承擔責任的方式寫進判決書。該類案件的司法救濟在個案中得到拓展, 法院受理了發生在招聘最初階段的性別歧視案件, 並在中國無反歧視法情況下, 把平等就業權納入自然人的人格權來考量, 用現有的保障婦女權利的法律條款認定了用人單位的性別歧視,這對於消除性別就業歧視具有重要意義。然而, 法院判定的賠償金額過低, 法律救濟方法比較單一, 不足以彌補求職者因歧視遭受的傷害和因訴訟而付出的成本, 司法救濟的有效性也因此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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