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
「受教育權系列」網絡研討會
基於性別的校園暴力和欺凌:預防、救濟和處理機制
會議公告
2021年11月21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舉辦了《基於性別的校園暴力和欺凌:預防、救濟和處理機制》的網絡研討會。該研討會有幸邀請到了來自聯合國駐華機構、中國內地和台灣地區的學者、實務工作者和律師,就兩地的教育及司法如何預防、處理校園暴力和欺凌事件進行了研討,同時有來自中國內地、香港和台灣的近百名相關人士在線參與。
研討會由來自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高級官員陳雪梅女士以《教育中如何實現兒童的受保護權》為題,進行了開場發言。陳雪梅女士介紹了與學校相關的暴力(School Related Violence) 及其驅動因素和危害,以及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相關實踐經驗,包括建設和推廣兒童友好學校,建議學校相關的暴力的預防性措施和恢復性措施應充分考慮學生、家長的參與,和教師、駐校社工的積極干預等。
隨後,研討會分為兩個緩解來進行。在第一個環節「制止校園性別暴力和性別欺凌:現狀和法律規制」中,來自南開大學周恩來管理學院的萬國威教授做了題為《中國兒童保護工作的潛在問題和優化對策:性別為本的數據分析》的演講。萬教授的研究聚焦與中國農村兒童,在4900余份調查問卷獲得的數據基礎上,分析了中國農村兒童面臨著何種重大傷害風險,其中包括來自家庭內部的虐待,和來自校園的傷害,以及這些傷害對兒童身心帶來的影響。萬教授基於數據分析了男童女童在遭遇傷害的形式和後果方面的性別差異,並提出了對農村兒童保護政策的建議,包括構建性別為本的未成年保護體系,建立惠普性的兒童服務,並考慮到農村替代性養育現狀,制定更具有可行性的兒童保護政策。
隨後,來自北京師範大學的劉文利教授梳理了內地的法律和政策在制止校園暴力和欺凌的最新進展,以及兒童青少年安全和保障及性教育政策的進展。自2020年以來,性教育納入了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教育部頒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及《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劉文利教授結合她推動全面性教育三十餘年的經驗,介紹了全面性教育的核心概念和特點,其中包括全面性教育應基於人權原則和社會性別平等。劉教授以校園課程和研究成果為例,分析了在中國內地當前環境下進行全面性教育的新機遇。
其後,來自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的蔡易儒女士,介紹了《台灣校園性霸凌的處理機制及防治教育工作的執行經驗》。蔡女士介紹了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對性霸凌的定義,和該立法所規定的性別霸凌事件處理程序。隨後,蔡女士由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所援助的「玫瑰少年」葉永鋕事件講起,分析了性別平等教育的缺失,對發生未成年人校園性霸凌事件的負面影響,介紹了該協會今年來在性別平等教育方面的探索和實踐。
上半場研討之後,來自中國內地和台灣的執業律師,以影響性個案為例,介紹了內地和台灣通過為遭遇校園暴力和欺凌的未成年人提供救濟的經驗和挑戰。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多起涉性別歧視司法個案的代理律師王永梅律師,分享了北京市某職業高中的學生小豪的個案及其援助經歷。該案中,小豪因性取向遭遇了來自同學的言語和肢體暴力,他多次向校方報告,但未獲得重視和支持,長期受暴使小豪出現了嚴重的抑鬱症狀。不堪忍受暴力的小豪在社交網絡暴露了他遭遇欺凌的過程,得到了性小眾社群組織的關注和支持。在律師和社群組織的支持下,小豪及家人綜合案情之後,要求與校方談判解決。談判由檢察院未成年人保護處檢察官主導,司法社工提供支持,律師陪同。儘管談判過程並不順利,但在輿論的壓力下,案件的解決最終達到了令受害者滿意的效果。王律師同時提出三點反思和建議:第一,校園性暴力的根源是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如果支持這種權力關係的文化基礎沒有改變,以懲戒方式制止校園欺凌懲戒制度的有效性就值得商榷,第二,律師在處理個案中應考慮到青少年的特殊性,而更加謹慎地進行事實認定,同時律師和受害者也應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包括專業社工和心理輔導的支持,小豪案的處理即得益於大量社群組織和社工專業人士的支援;第三,性別歧視、性別欺凌的個案會遇到一些質疑,即倡導會反而加劇相關群體被隔離、被排斥嗎?王律師認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的改變可能會促成社會文化的改變,從而有可能在根源上制止校園性別暴力的發生。
緊接著,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律師團成員潘天慶律師,介紹了他代理台灣未成年跨性別女大學生小雯起訴長庚大學要求入住女生宿舍的經驗和遇到的挑戰。該案中,小雯入住宿舍前已找到三名接納她跨性別身份的舍友,但受到校方拒絕,校方反而安排她獨自住在男生宿舍大樓,小雯多次與校方溝通無果,其性別認同不被學校承認,甚至受到師長的性騷擾(包括基於性別表達的騷擾)。小雯的她的生活和學習因此受到嚴重影響,援引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對師長提起校園性別平等申訴,隨後援引民法對師長提出人格權民事訴訟。潘律師指出,訴訟中最大的挑戰在於如何協助法官形塑判決。潘律師指出,台灣法官對於跨性別人士及其生活狀況缺乏了解,缺乏跨性別者去病理化的認知,因此,在司法過程中對法官進行跨性別人權的教育也是訴訟的目標之一。該案是台灣首例基於性別認同的人格權訴訟,全程歷經一年九個月,其裁決結果仍未理想,法院僅支持原告獲得部分賠償,但考慮一般人的認知和其他學生的需求,認為學校安排宿舍已經盡力,所涉的賠償不予支持。潘律師指出,單一個案不可能改變整個社會觀念,需要藉由一次又一次的的司法行動來累積翻轉社會文化的能量。
兩場主題發言之間,在線參與的專業人士、公眾,通過提問的方式和講者進行了較為充分的交流。研討會於21日午時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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