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馬克思主義婚姻家庭觀和蘇聯及第三國際的實踐,奠定了中國共產黨近百年在家庭和婚姻問題上的思想、法律政策的基礎;黨的各級領導者和執行者在不同時期和不同情況下的優先考慮,以及他們之間的性別動力,則決定了對這些法律政策的貫徹實施。
從20世紀20年代到21世紀20年代,它如何從「婚姻絕對自由」、「兒童公育」的初心發展成「以不妨礙丈夫的革命工作為限」和「新賢妻良母」的倡導?
主講人:
馮媛(為平婦女權益機構共同發起人)
初心和變遷:中國共產黨婚姻家庭觀的法律實踐
講者:馮媛
大家好,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的內容是「初心和變遷:中國共產黨婚姻家庭觀的法律實踐」。在本次講座中,我會基於法律和政策對婚姻家庭觀的背景與發展做一次回顧。
一、婚姻自由(1920s-2020s)
结婚自由重要,更关键的是看离婚自由。從1920年代到2020年代,結婚離婚自由原則雖然一直沒有變,但對離婚的限制卻逐漸增加。
(一)1923年三大婦運決議案:結婚離婚皆自由
1923年,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婦女運動決議案》,提出「打破奴隸女子的舊禮教」、「結婚離婚自由」等主張。
當時的婚姻立法,主要受到馬克思主義的婚姻家庭觀的影響。在恩格斯看來,「一夫一妻制」是一塊溫情脈脈的面紗,隱含的是把婦女當成財產,實際上卻是與賣淫、情人、婚外戀成爲一個互爲補充的虛偽制度。
按照恩格斯的設想,只有到了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時候,社會才可能真正建立起在愛情基礎上的婚姻和兒童公育,讓社會來承擔養兒的責任,從而實現婚姻和家庭的自由。
另一方面,中國也受到了國際觀念的影響。比如在蘇聯早期,列寧政府中唯一一位女性叫柯倫泰。柯倫泰是一個非常著名的女權主義者。在她的親密關系中,她踐行著「合則過、不合則分」的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蘇聯時期還有一種説法是「杯水主義」,認為在共產主義社會,滿足性欲的需要就像喝一杯水那樣簡單和平常。這種以愛和性的吸引為婚姻基礎的滾年,也影響到了中國共產黨人士。
此外,中國本土對婚姻制度的變革思潮已經非常强烈。在五四新文化運動之前的辛亥革命時期,改革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思潮湧現,也伴隨著各種各樣的實踐。比如不聽不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選擇自己結合等等。
在國内外思潮的影響下,共產黨在30年代之後建立了中央蘇區,從而開始了立法的實踐。但剛開始雖然沒有婦女運動的觀念,但共產黨也創立了很多報刊,宣傳婦女解放的各種觀點。
後來,在二大時對婦運作出了決議,卻沒有提婚姻家庭方面的主張。直至三大婦運決議會,才主張結婚和離婚皆自由的口號,并且增加了反對重婚、納妾、童養媳等現象的内容。
(二)1926年國民黨二大婦女運動決議案:結婚離婚,絕對自由
從1926年到1930年,江西蘇維埃政權建立后,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出現了「結婚離婚,絕對自由」的說法。
1926年1月16號,國民黨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的婦女運動決議案中,出現了「結婚離婚,絕對自由」的說法。這意味著要求政府根據「結婚離婚,絕對自由」的原則制定《婚姻法》,並把這八個字作爲婦女運動參與集會、發表文章的口號。
1927年,在共產黨五大之後的一個通告中,以及在中央江西蘇維埃政權的一個條例中,也都再次强調「結婚離婚,絕對自由」的原則。也就是說,這個原則在當時已經成爲了一個共識。
不過,當時中央和地方、此時和彼時在現實情況下仍有差距。比如在1927年6月,在湖南、江西的農會決議案中,就沒有提及婚姻自由,而且對如何宣傳自由的婚姻觀也不完全一致。
總體而言,中共高層已經接受了自由的婚姻觀。但在實際情況中,離婚和結婚并沒有達到絕對的自由,這種觀點在黨内也存在一定的阻力。
(三)1931年《蘇維埃婚姻條例》和1934年《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則
1931年,毛澤東親自簽發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明確提出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則。
此外,在1931年《苏维埃婚姻條例》中,并無單獨規定保護軍婚。但是在涉及紅軍方面的條例中,提到「紅軍配偶要離婚需得到軍人的同意」,這也是最早關於保護軍婚的規定。
1934年,修訂並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並主張以婚姻自由为原则:即一方坚决主张即可离婚,另有规定保护军婚。
(四)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結婚自由,離婚條件卻增加
1939年,頒佈《陜甘寧根據地婚姻條例》,結婚自由不變,但離婚條件卻增加。
一方面,在《陜甘寧根據地婚姻條例》中,提到一方生花柳病、精神病等狀況可以離婚,也提到了一方不能過性生活也可以離婚(考慮到人的性權利)。另一方面,離婚需要經過政府同意。
但整體而言,《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還是助不少困於包辦婚姻、買賣婚姻中的女性獲得了一些自由。
(五)1950:一方堅決調解無效,亦準予離婚
共產黨取得全國政權之後,在1950年通過第一個《婚姻法》,從全國範圍內解救了很多在包辦婚姻、強迫婚姻、買賣婚姻下的婦女,讓她們從不自由的婚姻中解脫出來。
但在離婚方面,又提高了一點點門檻。根據當時的《婚姻法》規定,如果雙方要離婚,需要一方堅決離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至於誰來調解?則是政府和司法機關來擔任這個角色。所以,這時就引入了調解的程序。
(六)1980:「感情確已破裂」原則
1980年,《婚姻法》在判決離婚的標準上,初次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了法定標準,而且對感情破裂沒有具體限制。因此,這也被世界上認爲這是在離婚自由和結婚自由中最先進的原則。不過,在現實層面,離婚仍是不那麽容易。
(七)2001:不承認「事實婚姻」
2001年,新修訂《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從當權者角度而言,取消事實婚姻方便對個體婚姻的管理。但對於個體而言,他們的婚姻自由權利受到了一定的制約。因爲有很多處於事實婚姻的人,由於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無法保障自己的權利(尤其是女性)。
(八)2021:離婚冷靜期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據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事實上,設置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是以防一些人衝動離婚。但從現實層面來看,離婚冷靜期是增加了個體的離婚成本,使在婚姻偏弱勢的一方更加不利。比如在家暴的情況下,雖然受害者與施暴者達成了離婚的決定,但受害者也有可能在冷靜期中繼續被家暴,無法逃離受暴的生活狀態。
二、家庭虐待(1920s-2020s)
家庭虐待,亦稱「家庭暴力」或「親密伴侶暴力」,可被定義為任何關係中用於獲得或維持對親密伴侶強力壓制和控制的一種行為模式。虐待,是指以身體、性、情感、經濟或心理等方式影響他人的行為或威脅採取此類行為。
家庭虐待事件很少孤立發生,通常會不斷升級,日趨頻繁且愈演愈烈,家庭虐待可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或死亡。
(一)1922:打破舊社會一切禮教習俗的束縛
最早從1922年7月的共產黨二大婦運決議開始,提到「婦女是家庭奴隸」,因此要打破舊社會一切禮教習俗的束縛,包括家庭暴力、虐待等情況。
(二)1923-1930年代初期:打破奴隸女子的舊禮教
1923年到1930年代初期,經過歷次婦女運動決議案,黨代會主張「反對大家庭制度,打破奴隸女子的舊禮教,反抗良妻賢母的女子教育」,强調反對家庭虐待。
(三)1930- 1940s :家庭民主和新賢妻良母
在中央蘇區時,為了提倡反對家庭虐待,尤其是反對虐待童養媳、已婚婦女等行爲,也曾流行過「家庭民主」的概念。此外,提倡「家庭和睦」的概念,也是反對家庭虐待,解放並動員青年婦女來參加革命工作的一個重要方式。
後來到了抗日戰爭時期,隨著戰況升級,一方面八路軍越發難以招兵,另一方面解放區又要提倡大生產運動,共產黨此時便要鞏固原來的家庭,提出了「新賢妻良母」的口號,鼓勵女性多生育,並對人工流產的程序做出了限制。
不過,當時共產黨仍會嚴懲一些對婦女進行性別暴力的人。比如曾立下赫赫戰功的黃克功,在搶殺了拒絕自己求愛的一位青年女性后,被判處了死刑。綜上,在內憂外患之時,對婦女的政策並不算太友好,反家暴的聲音也不夠强而有力。
(四)1940s:共產黨反對無原則向家庭鬧糾紛
1940年代末,在黑龍江的一個婦代會上,蔡暢做了一個關於婦女工作的總結。
一方面,蔡暢提出「婦女有參加政治生活的自由」,包括出去開會、參加一些共產黨的活動等。對於因婦女參加政治活動而非法打罵婦女的行爲,應開會進行適當的思想上的鬥爭和批評。必要時個別可送交政府處理。
另一方面,蔡暢强調「反對無原則向家庭鬧糾紛、不勞動」,女黨員要做家庭和睦和家庭勞動的模範。
但在上述總結中,我們可以注意到一個有意思的措辭,就是「因婦女參加政治活動而非法打罵婦女」,那打駡還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嗎?
此外,1946年時,在晉察冀邊區的施政綱領中,徐特立講話時提到了「婚姻自由」以及「反對童養媳」,卻沒法提及反對虐待婦女等事情。
綜上,在這個時期,反對家庭虐待、虐待婦女的聲音并不強。
(五)2001:《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
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並規定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責任,這是大陸第一次在國家立法中對家庭暴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之後,《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相繼修改,增加了針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規定。而《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均有保障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有關規定。
截至2008年,大陸地區已有29個省(區、市)出台了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90余個地市制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政策文件。
(六)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論證,首次將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計劃,中國大陸反家庭暴力立法進程進入國家級立法階段。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除了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同居暴力也被納入該法規制範疇。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七)2018-2019:任重而道遠
2021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禁止家庭暴力。但在現實情況中,反家暴的執行狀況仍然任重而道遠。
一方面,自《反家暴法》在2016年施行后,受害當事人的權利意識得到明顯提升,會主動地保障自己的權利,向居委會、公安、法院尋求幫助。而且,越來越多積極的旁觀者,也會支持受害者的當事人,反思如何預防及處理家暴事件。
另一方面,反家暴法的執行力度不夠,社會各界都缺乏相關培訓。在公權力機構方面,很多警察接到報警電話不會出警,或者不知道怎麽處理,導致受害者遭遇二次傷害,所以在處理家暴案件的主動性和有效性中還不夠。
而且,其他部門在預防及處理家暴案件也做得不夠好。比如民政部門應為受暴的婦女、兒童提供庇護服務;又比如教育部門、媒體機構也應該多在各自領域中進行反家暴的宣傳。但截至目前,這些進展都相當緩慢。
不過,值得表揚的一個部門是檢察院。雖然檢察院也做得不是非常好,但是從最高檢察院到各級的檢察院,他們都有做一些反家暴的普法工作。一些地方的檢察院,還去指導了涉及家暴的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
最後,我建議大家不管自己是什麽身份,都可以繼續關注反家暴的進展,比如督促檢察院公佈涉及家暴的案件數量,通過倒逼的方式,從而推動法律的落地。
三、彩禮(1920s-2020s)
據百度百科,彩禮是指婚姻關系中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
截至目前,在中國社會中,給付彩禮的行為仍然大量存在。一方面,彩禮對於男方及其家庭而言是一個沈重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給付彩禮的行為也被視爲侵犯女性的權利,畸形地把女性當成是可以交易的物品。
(一)1920s:毛澤東提出「討老婆不要錢」
20年代,共產黨主張反對彩禮的行爲。因此,毛澤東建立在中央革命根據地(中央蘇區)時,把彩禮的行爲通俗地改爲「討老婆不要錢」。但是,若從女權主義的角度去評價,這個説法的思路卻是以男性為主體。
(二)1931: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
1931年,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中,第一條是「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第八條是「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這兩條在1934年出台的《婚姻法》得以保留。
(三)1950: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
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中,對禁止彩禮一事的措辭有了一些變化。如第一條是「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第二條是「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
(四)1980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
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中,對禁止彩禮一事的措辭又有了一些變化。如第三條是「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五)2018-2019
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同樣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也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但在現實生活中,彩禮的現象屢禁不止,不僅從農村延展到城市,也從沒有文化的老百姓延展到中產階級,甚至是一些拿國家薪水的公職人員中。
在法律上,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在實際與彩禮的司法案例中,如果當事人(女方)沒有和男方共同生活(同居),就需要償還男方全部的彩禮。但如果女方跟男方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女方只需要償還一部分彩禮。
這也就意味著,司法判決是承認了彩禮的合法性:比如要求女方償還一部分彩禮的行爲,表面上是照顧了因支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男方及其家庭,實際上卻是承認了把女性當成商品的不合理現象。
因此,我認爲除了在司法上要明確限制彩禮現象,還要改變人們對彩禮的觀念,尤其是「彩禮不是買賣,而是對女方父母多年撫養的補償費」的觀點,讓大衆意識到這已經侵犯了婦女權利,還會導致因彩禮而引發販賣婦女等犯罪現象。
四、未來:如何實現性別平等?
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又稱全球目標,致力於通過協同行動消除貧困,保護地球並確保人類享有和平與繁榮。
2015年,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一致通過,明確了各國在2030年前力爭實現的17項可持續發展目標。其中,第五個目標就是「實現性別平等,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權利和能力)」。
在第五個目標的內容中,第二條是「消除公共和私營部門針對婦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販賣、性剝削及其他形式的剝削」,以此強調禁止買賣婚姻等行爲以及各種形式對婦女的剝削。
那麼,在中方預防和落實性別暴力的措施中,也強調了「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嚴厲打擊嚴重侵害婦女和女童的犯罪行為」。但如何對侵害婦女權利的行爲「嚴厲打擊」,卻沒有清晰的法律條例及相關規定。
不過,在中方落實的舉措中,關於侵害婦女權利的行爲,只是提到了拐賣婦女和強迫賣淫的現象,並沒有明確提到其他形式的剝削。這也就意味著,目前中方的舉措還不夠完善,離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距離。
最後,我希望大家能夠通過各種機會,繼續推動婚姻家庭方面的性別平等,從而使性別平等真正在法律和政策上得到落實。
問答環節 Q and A
Q1:請問「軍婚」現在是什麽狀態?
馮媛:據我瞭解,目前一般人離婚都有門檻,所以軍人的離婚門檻也相對而言更高。此外,由於是軍婚,所以若軍婚中出現家暴的問題(如軍嫂被丈夫家暴了),那麽當她們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或向公安報警,卻可能會遭遇孤立無援的狀況。
Q2:請問「婚内强奸」在司法上是怎麽處理的呢?
馮媛:在中國的法律(《刑法》)中,強奸罪沒有例外。不管雙方或多方處在什麽樣的關系中,強奸就是強奸。
但是,在執法過程中,婚姻存續期間的強迫性行為基本上未被認定。目前,認定婚內強奸的案例,都是只在離婚過程中、分居過程中發生的,還有一例是父母包辦婚姻的前提。所以,婚內強奸這個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提出後到現在,還是一個待解決的司法問題。
由於執法過程的不完善,我也建議大家從兩個維度思考這個問題:一方面是法律的懲罰性,懲罰犯罪行爲;另一方面法律也具有倡導性,不僅提醒我們不去做這些犯罪行爲,而且讓公權力機構承擔起保障女性權益的責任。
Q3:在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如雲南藏區),依然存在買賣婦女及女童的狀況,那麽公權力在介入這些事情時會面臨什麽困難?
馮媛:據我了解,買賣婦女的情況不只是在少數民族地區,反而是在任何地區都有可能存在,甚至在大城市也存在買賣或者拐賣的現象。
那麽公權力介入這些事情的難點,則是因爲買賣或者拐賣的行爲非常隱蔽。當公權力介入的時候,可能已經是受害者想方設法地逃出來,在報警后才引起公權力的重視。
此外,在買賣或者拐賣的過程中,買房長期不受打壓。在法律上,明令反對販賣人口且買賣雙方都不對,後來又明確把買方也納入了刑事犯罪的處理程序中。但在如何預防與懲罰販賣人口等犯罪行爲中,公權力做得還不夠好。
Q4:目前,離婚的門檻是不是很高?離婚、結婚自由除了對傳統的異性戀群體有影響,還對其他群體有什麽影響呢?
馮媛:目前,離婚門檻確實很高。在法律上,離婚沒有那麽多門檻,但在實際的離婚過程中卻非常困難。如果雙方可以協議離婚,那就比較順利。但如果雙方要打離婚官司,可能第一次的結果都是不判離。
至於離婚、結婚自由,除了給傳統的異性戀群體帶來影響,也會給不少性少數朋友帶來影響。由於同婚未合法化,所以不少性少數朋友也給《民法典》修正案提建議,把「夫妻」改成「配偶」,也把「男女」改成「雙方」。
此外,在異性戀群體中,大量中老年人的再婚是非常不自由的狀態,考慮到財產的問題以及子女的想法,因而不敢結婚。再加上中國現有法律并不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所以大量中老年人若與伴侶處於事實婚姻的狀態中,事實上也無法保障自身的權益。
Q5:請問老師怎麽看待多元家庭、同婚和代孕的衝突呢?
馮媛:我認爲,同婚不會導致代孕合法化,沒有同婚也存在很多代孕的現象(如地下代孕產業鏈)。而且,代孕合法化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從不同的角度來看,一方面阻礙了一些婦女權利的實現,另一方面也可以促進一些婦女權利的實現。(疑問:代孕阻礙和促進了婦女哪些權利的實現呢?具體是指?)
至於多元家庭,我希望大家要有打破傳統思維的想象力。比如在一個多元的家庭中,不一定有性、親密關係。事實上,比如一些因養老而選擇合租的老年人,就在建立一種類似家庭的關係。
但問題是,與家庭的相關政策,依然是與傳統的血緣與戶籍挂鈎。所以,我們應該倡導一些權利、福利,可以跟傳統的異性戀婚姻制度脫鈎,這樣才能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權利,尤其是如殘障、老年、性少數等邊緣群體,更需要讓這種多元共居、共處的生活模式得到真正地實現。
Q6:婦女運動的領導主體是誰?如果婦女運動沒有領導的角色,會不會混亂呢?
馮媛:在互聯網時代,我覺得誰都有可能成爲一個議題的意見領袖。事實上,很多意見領袖的發言,也不是他們有意為之,而是無意説了、寫了,就被網友們轉發成十萬加了。
以推動《反家暴法》爲例,反而是受害者在倒逼社會的改變。比如瘋狂英語的創始人李陽,就是一個家暴的反面例子。又比如因家暴殺夫被判死刑的李彥,后經過很多婦女權利工作者的呼籲,從死刑立即執行被改判為死緩;這個案例,也影響了中國法院對於涉家庭暴力而致死的案件判決。
因此,從歷史來看,我覺得中國女權運動是「群龍無首」的狀態。但是,大家雖然沒有一個明確的領袖,卻有著共同的目標和方向——為性別平等而奮鬥。我也覺得,這也是在網絡時代下,社會運動存在「中心化」的特點。
此外,有人擔心婦女運動會因爲群龍無首而出現自說自話的窘況。我能明白這種顧慮,但事實上婦女在千百年間都沒有自說自話的機會,現在更應該説出來,讓彼此聽見。而且,大家的發聲也未必都能讓所有人尤其是當權者聽到,因此發聲仍然是迫切且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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