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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Older Persons in a Pandemic: Findings from 2 Studies China
本站轉載經作者授權。 By Anna Bruce and Chen Ting Ting While the COVID-19 pandemic has had an impact on all members of society,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especially olde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have been disproportionately affected. With the reduction and sometimes complete shutdown of vital services,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were left without human contact, food and even medicines. Community relief responses to COVID-19 were not designed to reach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or older persons. Women and girls with disabilities became even more vulnerable to domestic abuse. The need for research and solutions to build more inclusive and resilient systems is urgent. In light of this, RWI is pleased to present the report: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Older Persons in a Pandemic: Findings from Two Studies Conducted in China. The report is the result of a research grant launched within RWI’s disability research network in China, and a collaboration between RWI and two teams of Chinese disability-rights scholars and activsts.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ties in a Pandemic The report consists of two studies. The first text, Lessons Learned from COVID-19: A Participatory Action Research Project with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and Seniors in China, explores the experience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older persons during the onset of the pandemic. It focuses on the key areas education, healthcare, employment and community living, documenting the problems reported by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older persons, as well as their suggested solutions. The second text of this report is entitled Empowering the community: reflecting on community-based servic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risks and emergencies. The text charts the lack of inclus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within their communities, and the shortcomings that were exposed when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re-entered family homes and community settings because of the shutdown of institutionalized and segregated services during COVID-19. It is anchored in Article 19 of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UNCRPD): L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 The importance of solutions and building back better The report focuses on solutions. The insights it provides are important both in relation to preparing communities for emergencies, and for how to create inclusive societies overall. As Gerard Quinn, the Raoul Wallenberg Chair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 and as of October 2020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points out in his foreword to the report, when ‘building back better’, it must be with all people in mind. The report and RWI’s work in the field of disability rights studies in China is presented in detail in the introduction by Senior Researcher Anna Bruce and Senior Programme Officer Chen Ting Ting. Since 2012 the Raoul Wallenberg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 has supported multi-disciplinary research on disability issues in China in cooperation with Wuhan University’s Public Interest and Development Law Institute (PIDLI) and the Wuhan East Lake Institute for Social Advancement (EISA). The purpose of this collaboration is to bring together different stakeholders from academia, disabled people’s organisations and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to formulate a common rights-based research and policy development agenda. Read more about our work in this area on our China Programme pag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lick here to find out more on the report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Older Persons in a Pandemic: Findings from Two Studies Conducted in China "( Raoul Wallenberg Institute) #殘障 #COVID19
- 法律如何確保無障礙環境的可及可用
使用無障礙設施、無障礙地獲取信息,是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的重要前提。輪椅使用者因為無障礙設施的不完善可能遭遇嚴重的人身傷害,無障礙地獲取公共衛生信息也關係到疫情中聽力、視力、心智障礙群體的健康和安全。過去一年裡,不少省市在制定無障礙環境管理的地方規章,建設無障礙城市也成為深圳、杭州等地積極推動的發展規劃;中國內地的檢察機關也在嘗試就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維護的不足提起無障礙公益訴訟。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權在線邀請了資深的律師、身心障礙自倡導者、青年研究者共同討論:城市規劃、科技進步和法律監督,如何支持身心障礙者更好地使用無障礙環境,以平等地參與公共生活?法律在其中發揮什麼作用? (圖片為身心障礙群體不同無障礙需求的圖標, 其中包括拐杖,助步器,輪椅,手語,導盲犬、坡道等等。) 01. 無障礙相關立法和司法的現狀 辛鈞輝,廣東德納(龍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長期向身心障礙者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代理多起殘障權利訴訟。 目前中國內地的無障礙立法包括綜合性的法律,即《殘疾人保障法》(下稱《殘保法》)第七章中有對無障礙的簡單規定,內容偏宣導性,實踐中使用率比較低;同時也包括專門性的法規,即《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下稱《條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它的立法層級低於法律。各個省和自治區、直轄市會根據《殘保法》和《條例》,出台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的規章。從2000年北京市政府出台的無障礙的地方政府規章,到2004年北京市人大針對無障礙出了一部地方性法規,到2012年的《條例》,現在也有人提議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整個脈絡來看,立法的層級在逐步提高,今年生效的《民法典》也有涉及到通行無障礙的條款,包括1198條,1256條等。總體而言,關於無障礙的立法系統似乎已經比較完整了。 另外,從這些立法的名稱來看,它與婦女權益、殘疾人權益相關的立法不同,而是具有很強的行政管理屬性,規定了行政機關的很多義務,涉及很多的義務主體,包括城管、交警、旅遊部門等等,但沒有統一的管理部門,對身心障礙人士而言,找到具體主管部門提出投訴非常難。 第三,這些法規對作為權利主體的身心障礙人士而言,實際沒有提供請求權基礎,換句話說,《條例》主要規定行政機關應該做什麼,身心障礙人士可以向行政部門投訴,而沒有具體條文作為依據,支持身心障礙人士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某種責任。 “裁判文書網”上有一個案例,視力障礙人士李某到醫院就醫,無障礙通道拐彎的地方可能有油漆、比較滑,導致李某摔倒、受傷,產生了醫療費、誤工費的損失。李某認為醫院是無障礙通道的管理者,應該為管理不善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就向法院起訴了。但法院的判決裡沒有援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而是認為無障礙通道上有這些油漆未及時清理,醫院有過錯,但李某有視力殘疾,在通行過程中更應謹慎,因此判決醫院承擔70%,讓李某承擔30%的侵權責任。與文軍案的判決相似,法院把這個案子作為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來審理,把無障礙設施當作一個普通的建築設施,沒有分析無障礙設施跟身心障礙人士的關係,在這樣的背景下,對身心障礙人士提出了過高的注意要求,我認為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為無障礙法規無法成為請求權基礎,法院即使援引《民法典》,也仍然是普通的侵權案件,舉證責任的承擔對受害方也是不利的。另外,李某的案子和文軍的案子,都是產生了巨大的人身損失,假如是家門口無障礙設施有個坑,導致無法出門,可能因為沒有造成直接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司法上沒辦法主張權利。 (圖片為以下進步和不足之處的概括) 總而言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現狀,既有進步也有不足。進步包括,立法比較完整,且立法層級逐步提高,體現政府對此的關注度增加。不足之處包括:第一、無障礙法規無法成為請求權基礎;第二,侵權類的請求權基礎無法體現身心障礙人士與無障礙之間的關係;第三,舉證責任對受害方不利;第四,無直接損失則難以主張權利。 02. 以行政監督破解救濟困境 孫濤,視力障礙自倡導者,資深殘障權利引導培訓師。 如辛律師所言,《條例》主要是監督、制約和問責在無障礙建設管理方面不得不好的人或單位,而不是直接賦予無障礙設施的使用者俱體的權利。如果因為無障礙設施的問題收到損害去起訴,通常是在侵權責任的框架之內,無論援引任何法律條文,原告往往需要舉證證明直接的人身、財產損害,否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國際上另一種做法是適用平等法的框架,即平等出行同時屬於個人的人格尊嚴,即使沒有直接的損失,參與公共生活的機會和權利受到了侵犯,就構成對尊嚴的侵犯,這個角度就賦予了無障礙環境需求者的請求權基礎。目前我國有很多學者推動反歧視立法,但實踐上,以侵犯人格尊嚴造成精神損害為由起訴,通常難以獲得司法的支持,目前法官的態度與社會公眾的認知是比較一致的,仍比較保守。侵權法上需要證明實際損失,無障礙立法沒有請求權基礎,平等權視角難獲支持,這是針對無障礙相關權利提起司法救濟的現實困境。 如何破解這一困境?推動立法的完善、反歧視法的出台,賦予無障礙環境需求者請求權基礎,是其中之一,另一個路徑就是把民事法律關係轉為行政法律關係,即藉助行政機關對無障礙義務人的管理和監督的權限,間接維護自己的權益。例如,視障者或肢體障礙者在人行道上行走,有一輛汽車停在盲道上面或者是停在人行道的坡道的口,導致身心障礙者無法通行,而這輛車佔用無障礙通道屬於違章停車,構成了行政違法,如果這時我們以暫用無障礙通道給身心障礙人士造成損失為由對車主起訴,很難得到司法的支持。但如果通過撥打交警報警電話,要求交警出警處理,可能10分鐘內交警就會對車主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在警力允許的情況下沒有出警,交警就違法了法定職責,此時,交警、車主、身心障礙人士三方就形成了一個行政法律關係,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依申請去調查,那麼報警的身心障礙人士作為行政相關人有資格去針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再例如,假如我要求無障礙設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把無障礙設施恢復原狀,保證正常通行,但對方不予配合時,就可以要求主管的行政機關去履行監督職責,如果行政機關不履行監督職責,就構成行政不作為,針對這種行政不作為通常是可以起訴的,或者可以藉助信訪或其他機制對不作為的行為進行制約。以上的“曲線救國”策略,實際在破解剛剛提到的立法和司法的困境,而且實踐中並不難操作。 最後但也很重要的是,啟動這個行政監督的路徑,實際是在行使公民的監督權,不只是無障礙環境的需求者有這個權利,所有公民也都有這個權利。無論是司法監督還是輿論監督,通過報警、投訴、媒體曝光、撥打市長熱線等任何合法合理的渠道,都是公民監督權的體現。當我們見到無障礙通道被佔用時,通常會想,為什麼監督部門不來管理呢?為什麼佔道的人素質這麼差呢?萬一有人磕著碰著怎麼辦?可能很多人會有這樣的擔憂,但真的採取行動的人很少。這背後既有歷史文化的原因,也有無奈的現實,導致最終很多人面對這種公共事務,最終還是覺得事不關己。 為什麼會這樣?原因之一在於監督的意識和信心,大家要去相信自己的這種參與和表達是有效的,舉報、發帖或撥打政府熱線,是會產生實際改變的,有信心才能轉化為行動。而信心往往來源於我們通過各種渠道看到了很多人這麼做,並且成功了。另一個原因是我們有沒有這種公共參與的能力。如何解決信心和能力不足的問題?第一,有一些成功經驗的伙伴多多分享,傳播這些經驗,打消大家的顧慮,第二,有經驗的伙伴向大家分享,怎麼做才能更有效,不僅不會給自己帶來麻煩而且可以成為受歡迎被認可的一種公共參與行動。 (圖片為一群人在爬山,途中互相扶持,共登山頂。) 與其用特別多精力去指出在立法和司法當中的局限的不足,去推動立法和司法的改革,可能不如用同等的精力去打通現有的救濟渠道,推動公民或者無障礙設施的使用者、需求者去提升公共參與的意識和能力。 03. 信息無障礙本質是信息權利的平等 戴瑞凱,重慶大學新聞-法學院在讀博士,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訪問學者。 殘障數字鴻溝的概念,國際上提了很多年。由於數字設備的接入、使用、數字素養等不同層面的差異,在不同群體間,例如身心障礙群體和其他公眾之間,產生了數字信息獲取效果的鴻溝。國內應對的的方案是依法建設信息無障礙,殘障數字鴻溝的實質是數字不平等,我個人認為,信息無障礙本質是一種信息權利或溝通權利。在平等權框架下,身心障礙人士應該有平等使用網絡信息、尤其是公共信息的權利,也就是說,至少公共信息應該讓身心障礙人士能看到、能聽到、看得懂、聽得懂、能理解。 國內立法對此如何體現?第一是把盲文、手語列入語言發展的規劃中,這在《殘疾人權利保障法》中有所體現;第二是建設網絡信息的無障礙,都沒有提到信息權利。剛剛提到,現有的立法規範下如何救濟是一個挑戰。如果民事訴訟要求有實際損害,怎麼衡量網絡上、數字上的權益被損害?以2016年12306相關的信息無障礙訴訟為例,在網絡購買火車票必須選擇圖片驗證碼,視力障礙者因無法使用起訴了鐵路總公司,要求網站開發者和所有者改變現在的做法、賠禮道歉,賠償一元錢損失,這些訴求被法院全部駁回,但實際上後來鐵路總公司改變了驗證碼的做法。在2012年孫濤和其他小伙伴已經以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從公民知情權的角度,要求公開12306網站無障礙技術的投入資金以及具體方案,直到2016年,鐵路總公司仍認為使用圖片驗證碼是為了防止黃牛搶票,即使視障者網絡購票用不了,仍可以電話或現場購票。這樣的回應體現出,在技術逐步進步的情況下,雖然立法對此提出了倡導,但公共服務部門的理念沒有跟進。我們看到疫情中數字鴻溝的問題非常突出,不只是身心障礙人士的障礙,貧困的學生、老人在上網課、使用健康碼方面都有很大的障礙,也產生了一些悲劇,而通常直到政府意識到矛盾的嚴重性,才由國家的部委發出直接命令甚至點名監督某些義務單位,這時義務單位才會去改善。 那麼,如何提升公共服務部門、數字服務企業的理念?依據國內的現狀,我認為有幾個推動信息權利有幾個方式可以藉鑑和著力,第一,政府採購中制定信息無障礙的標準,第二,關注當前信息無障礙建設的技術導向和群體導向,第三,在重大事件提供的機會中積極推動改變。 (圖示列舉了以上三個要點) 首先,與美國把私營主體作為信息權利義務主體的做法不同,國內信息無障礙建設的發展方向比較可能是政府買單,例如,不太可能以立法強制用商業公司開發APP時履行信息無障礙的義務。而政府買單的方式有很多,不只是提供福利和補貼,這點美國的做法有一些參考價值,美國以政府採購法案的方式來撬動第三方服務機構履行義務,例如說,信息無障礙今後在國內可能成為類似綠色標識環保標識硬性標準,政府和企業合作,或者政府採購企業的服務和產品時,必須要求企業符合這個標準。目前中國內地有《政府採購法》,但無障礙不是採購招標的標準。現在很多政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有自己的研發人員,負責建設線上辦事大廳,在線上政務公開等等,但都不強制要求這些產品符合信息無障礙的標準。如果我們有使用手語服務的要求,希望殘聯可以採購服務,那麼首先,提供這些服務的企業或組織,要能夠進入到採購目錄裡,第二步才是有機會向殘聯和其特政府部門溝通,提出使用這些服務的需求。 其次,目前國內信息無障礙的發展和討論,包括從傳統媒介電視上提供手語翻譯、字幕,到現在互聯網視頻和流媒體提供字幕或手語的可能性等,都是在技術導向下推動的,在信息化或數字中國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納入無障礙標準,可以是一個路徑。另外,政府出台了很多信息消費方面的法律法規,例如向視力和聽力障礙群體提供電信資費補貼等。這背後的邏輯是,視障、聽障和讀寫障礙群體是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但實際上,身心障礙群體可以稱為IT企業的消費者,以潛在的經濟消費刺激軟件開放商和相關IT企業關注這些群體的數字需求,是可行的。第三是群體導向,目前似乎我們討論的信息無障礙的需求群體是比較小眾的視力、聽力障礙者,但實際上受到數字鴻溝影響的群體實際是非常廣泛的,包括老人、兒童等,可以聯合這些群體一起去推動。最後,一些重大的事件有可能提供一些推動的機會。以疫情期間新聞發布會的手語翻譯為例,就是北京、上海的新聞發布會先有了手語翻譯,起到了示範的效應,需求者可嘗試以示範性的例子去跟殘聯、殘工委、其他政府部門溝通。再例如,杭州近期在無障礙建設領域表現積極,原因之一是杭州在籌辦亞運會,而亞運會對無障礙設施、信息無障礙等等都是有要求的,政府要對外輸出文化軟實力,就會考慮到無障礙的物理環境和信息交流,也提供了改善的機會。在這些時期提出的問題,可能會獲得積極的解決。 04. 問答精選 Q&A 提問1:近期檢察部門在嘗試開展無障礙公益訴訟,未來它會成為身心障礙者和社會組織新的救濟渠道嗎? A:廣東此前也有些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的方式監督無障礙建設,暫時沒有看到公益訴訟的個案。無障礙法規規定的義務主體是行政機關,檢察院屬於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例如給城管局、交警局等部門發出建議,這些建議都是“公對公”的,身心障礙人士個體想用這種方式去推動可能不容易。 至於社會組織有沒有機會提起公益訴訟,之前我們承辦一個案子,被告是一家網絡媒體,發表了對特殊群體的污名化、傷害人格尊嚴的文章,原告以社會組織的名義去提起公益訴訟,但兩審都被駁回,原因是社會組織沒有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目前司法實踐中,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主要集中在消費者權益和環保領域,殘障公益訴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進行界定之前可能難以突破。深圳現在正在修訂經濟特區的無障礙立法,徵求意見稿裡面有寫到助殘社會組織可以就無障礙的問題提起公益訴訟,有可能會有一些突破,但目前還只是徵求意見稿的階段,具體規定我們拭目以待。 檢察院開展無障礙公益訴訟仍是一種理念的突破,以前大家覺得無障礙是身心障礙人士的事情,是幫助弱者的事情,現在檢察院願意多關注至少是認為無障礙是一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問題,因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才會進行公益訴訟。為什麼針對無障礙提起訴訟比較難?其中另一個原因是,即使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中國家的無障礙義務也是一個漸進義務,因為無障礙建設涉及到公共資源的投入,法院沒辦法判決一定時間內所有道路要改造完成,因此《公約》允許各國逐步做無障礙的改造。但在無障礙的要求之外,針對個體具體需求的合理便利,要求立即實現的,在教育領域也有一些實踐的突破,並且是可訴的。 提問2:2019年,截癱人士文軍在使用無障礙設施時,因設施被佔用而跌倒身亡。家屬提起訴訟,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文軍本人承擔40%的責任,是否合理? A:判決書中提到,文軍本人作為輪椅使用者應該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所以要承擔40%的責任,這個結果很多身心障礙夥伴從感情上都很難接受。我猜法官判決時沒有考慮到身心障礙的情況,而只是檢索佔用車位導致受傷的侵權案件類案,先得出受害方自負40%的責任這個結論,再去找理由和法條論證。我認為,法官不是因為“殘疾人應有更高的自我注意義務”而額外增加了受害方的責任分攤比例,所以大家不用擔心這種理由會成為一種常態,但法官的態度恰恰反映了當前社會公眾的普遍觀念。 類似的,我認為信息無障礙領域的卡點也在於社會認知層面,法律是社會整體認知的反映,它不太可能大幅度領先或者超越社會的整體認知,所以現在如果去推更強有力的立法效果未必很好。例如12306驗證碼訴訟時,有媒體評論提到,取消驗證盲人也不可能自己上網購票,盲人起訴就是無理取鬧,甚至記者採訪時都不知道盲人可以上網,而這些想法實際也代表了社會主流的認知。無障礙需求者當務之急是通過更主流的方式去發聲,例如向產品研發部門去反饋,而不是局限在小圈子、止步於吐槽。 另外,司法裁決中,在身心障礙人士因無障礙設施受到損害的案子裡,對於如何分配身心障礙者自己的責任和設施的使用者、管理者的責任,法官有一個很大的裁量空間,而責任分配的結果某種程度上也在傳遞一種價值取向,在針對司法工作人員的培訓中,有沒有可能進行這種殘障意識的培訓,以及有沒有可能把對政府部門、公共服務部門工作人員的殘障意識培訓納入到無障礙城市建設的規劃之中,或許也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提問3:美國的電子信息無障礙,主要是由私企買單還是國家買單?如果由Google這樣的私企承擔,原因是立法規定,還是美國的身心障礙團體的推動力量比較大? A:美國的《康復法案》508條款要求所有使用聯邦基金開發的電子網絡信息技術產品,都必須是可以訪問的。在中國內地,理想情況下,所有涉及公共服務的由政府出資的信息技術產品,也應該由政府買單。美國的《電信法案》要求電信設備製造商、服務提供商以及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必須具有可及性,這種情況下就是由企業買單,如果中國的數字產品要進入美國的市場,就必須符合這個標準。在中國內地,如果對企業的信息無障礙要求是鼓勵性質的,那麼就需要對整個系統進行理念的培訓作為配套,否則即使有政策也難以落地。 【版權聲明】平權在線原創作品,轉載請註明出處,並勿更改文字和配圖。 #無障礙 #設施 #COVID19 #立法 #司法
- 對中國第九次《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定期報告的平行報告(英文版)
[類別] 意見書 [作者] Equality Rights Project, the Faculty of Law,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Media Monitor for Women Network Lanxin Sisters Mutual Aid [出處] United Nations [摘要] A Parallel Report to 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for Consideration of the List of Issues on the Ninth Periodic Re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This joint parallel report to the United Nations (UN)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the Committee) is submitted ahead of the adoption of the list of issues for the ninth periodic report of China at its 80th Pre-Session. • This joint parallel report covers only 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and Macao are not included. Its number of paragraphs refer to the Ninth Periodic Report of the State party (SP) and CEDAW Committee’s Concluding Observation (CO). • Our inputs to the List of Issues are ordered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s in CEDAW, together with the two issues that are addressed in Concluding Observation of 2014. #職場 #消除歧視 了解更多,請點擊平行報告連結: 連結 (英文版)
- 防治性騷擾在香港:機構與法例
1.機構和人物 【專門機構】 1)平等機會委員會 www.eoc.org.hk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1996年5月成立,是香港的一個法定機構,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委員會致力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而產生的歧視。此外,委員會亦致力消除性騷擾及基於殘疾和種族的騷擾及中傷行為,促進男女之間、傷健之間、有家庭崗位和沒有家庭崗位人士之間及不同種族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 現任主席: 朱敏健 (2019年-) know your rights(sex) 《性別歧視條例》保障你免受性騷擾。按照法例規定,性騷擾是屬於民事違法行為。法例訂明,性騷擾是指一個人受到令人厭惡的性注意,包括觸碰你、向你說出與性有關的事情和向你提出性要求。如果你身處的環境在性方面具有敵意,使你感到受威嚇,這也算是性騷擾。《性別歧視條例》為僱傭範疇及教育機構提供免受性騷擾的保障。另外,條例亦涵蓋顧客對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的人作出性騷擾,以及服務提供者對顧客性騷擾。Link 性別歧視條例 Link 【政府機構 - 教育】 教育局 (防止校園性騷擾的問與答及學校政策綱要) https://www.edb.gov.hk/attachment/tc/sch-admin/admin/about-sch/sch-sexual-harassment-prevention/Q%20and%20A_TC%2013-11-2013.pdf 【民間機構 - 教育】 香港家庭計劃 (性侵犯及性騷擾) https://www.famplan.org.hk/zh/our-services/e-services/sex-qa/index/sexual-assault-and-sexual-harassment/detail 【民間機構 - 輔導/法律資訊支援】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風雨蘭 https://rainlily.org.hk/ 成立於1997年,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由一群關心女性權益,支持性別平等及特別關注女性受性暴力威脅的人士所組成的非政府慈善機構。協會期望使政府及公眾人士正視性暴力問題,使幸存者在適切的支援下站出來,爭取合理權益,重過有自信和自尊的生活。 轄下機構: 風雨蘭 全港首間性暴力危機中心「風雨蘭」成立於2000年。免費提供包括即時支援、輔導、提供事後避孕、性病檢查及預防治療、法律資訊以及陪同法醫檢查與錄取口供等適切支援,以協助本港遭受性暴力的女性重建自尊自信。 風雨蘭的危機中心,結合各服務及相關程序於中心內進行,避免幸存者周旋於不同部門之間,重複講述被害經驗,加深創傷。危機中心所提供的二十四小時一站式服務,可以減低受害人因揭露性侵犯事件而再度受創的機會,並每年為超過250位受害女性及其家人提供可靠的服務。 查詢:2392 2569 電郵:enquiry@rainlily.org.hk 轄下機構: ANTI480反性暴力資源中心 Apti480透過分享性暴力的定義、行為及應對方法(包括旁觀者教育),並與青少年探討對意願之理解,帶出尊重他人意願之訊息,以及提升他們的反性暴力意識及回應性暴力的能力。 電話:2625 4016 電郵:info@anti480.org.hk 倡議工作 https://rainlily.org.hk/chi/advocacy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向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提交第四次報告的意見 (2019) https://rainlily.org.hk/chi/news/icescr-sub2019 香港婦女勞工協會 https://hkwwa.org.hk/ 是一個註冊的非牟利團體,成立於1989年,以組織勞動婦女為目標、爭取婦女勞動權益為宗旨,並與婦女共同開創發展空間。法例諮詢 https://hkwwa.org.hk/legal/ 新婦女協進會 https://aaf.org.hk/ 「新婦女協進會」(婦進),成立於一九八四年三月八日。宗旨為:排除女性在性、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律各範疇所受到的歧視;爭取權益及福利,使女性能享有自由發展人格和潛質的機會,並促進女性的社會參與;推廣意識培育,促進婦女解放運動,邁向兩性平等的社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主要依賴會員和公眾的捐助,以各項籌款活動籌募。我們的工作由職員、會員、義工共同協力推動。成立至今,婦進一直努力不懈,在不同領域倡議兩性平等和爭取改革。 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性別歧視條例》相關法律) 我們從1998年起設立了一條熱線電話,為懷疑受到性騷擾、性別歧視或家庭崗位歧視等的不公平對待的女性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婦女基金會https://twfhk.org/ 婦女基金會一直致力透過研究、社區項目、教育及倡議,改善香港婦女及青少女的生活。並以突破性別陳規,提升女性決策者及領袖數目,及協助貧窮女性充權為發展焦點。我們正推行創新的社區計劃:為基層青少年提供領袖及性別意識培訓的「突破TEEN才計劃」;協助貧窮婦女增加經濟自足能力的「月月有營女當家」計劃;為專業女性而設的「女性領袖師友計劃」;及為較年長少女充權的「智選人生」計劃。過去三年,已有數千名青少年、職業女性和基層婦女受惠。在研究方面,我們透過與非政府組織、學術界、企業和政府部門合作,找出香港女性的需要及問題所在。我們亦透過在南華早報及香港經濟日報網站的每月專欄,提高大眾對婦女議題的關注。 Contact: 2592 8265/ info@twfhk.org 東華三院芷若園 http://ceasecrisis.tungwahcsd.org/intro.html 芷若園是一項危機介入及支援服務,主要為性暴力受害人、面對家庭暴力或其他家庭危機的個人或家庭,提供全面的援助,包括24小時熱線、外展服務和短期住宿服務。 服務範圍 · 24小時熱線:由專業註冊社工接聽24小時熱線,提供即時危機評估及輔導 · 外展服務:於社會福利署辦公時間外為成年性暴力受害人及被虐長者提供即時外展服務 · 短期住宿服務:為暫時不適宜回家居住的性暴力受害人,面臨家庭暴力和其他家庭危機的個人或家庭提供不多於兩星期的短期住宿服務,協助當事人從創傷復原和提昇面對困難的能力 · 轉介及支援服務:為有需要的個人或家庭轉介至社會福利署、醫院管理局、警方或其他相關機構,以獲得所需保障和服務 · 專業諮詢:為其他專業同工提供諮商,協助處理性暴力受害人個案 地址:香港上環普仁街12號黃鳳翎紀念大樓6樓(轉交芷若園) 電郵:ceasecrisis@tungwah.org.hk 【民間機構 -支援】 香港職工會聯盟 https://hkctu.org.hk/zh-hant 婦女事務委員會 https://www.women.gov.hk/en/index.html 2.法例 《性別歧視條例》成立的歷史背景 (2010) http://www.womenresources.org/archives/15818 《性別歧視條例》(1996)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0!zh-Hant-HK 就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有關修訂 《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的建議所作的回應 (2000) https://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papers/b247c01.pdf 《2014 年性別歧視 ( 修訂 ) 條例草案》(2014) https://www.legco.gov.hk/yr13-14/chinese/bills/b201406201.pdf 《2018 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2018) https://www.legco.gov.hk/yr18-19/chinese/bills/brief/b201811302_brf.pdf 3.案例 平機會網站上有一些案例,可以連接到判決書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content=significant%20court%20cases 【職場性騷擾】懷孕員工疑遭非禮、投訴卻被炒 公司反斥影響運作 Link / Link 【非禮女童案】少數族裔對性暴力意識不足 易信人少防備易受侵害 Link 輕拍女同事腰拒道歉遭解僱 男職員認為屬歧視 上訴庭准續索償 Link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14801&QS=%28EQUAL%2BOPPORTUNITIES%2BACTION%29&TP=JU Appea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1902&QS=%2B&TP=JU Reflection : https://www.bakermckenzie.com/-/media/files/insight/publications/2018/04/nl_hk_employmentlawupdate_apr2018.pdf?la=en (page 1-2) http://www.onc.hk/en_US/sex-discrimination-workplace-cannot-inferred/?print=print 香港:工作地方的性别歧视不能靠推断而确定 Link 於菲傭背後自瀆 男僱主上訴 律師:露械有敵意是錯誤判斷 Link And 菲傭遭性騷擾及歧視 僱主賠21萬 Link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09108&QS=%28Equal%2BOpportunities%2BAction%29&TP=JU 女建築師投訴遭男上司性騷援 向男上司及公司索償41萬元 Link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19870&QS=%2B&TP=JU Reflection :http://bakerxchange.com/rv/ff00453ec40ad2265a4064b2354bb03518f757d9/p=3780415 http://www.onc.hk/zh_HK/will-text-messages-constitute-sexual-harassment/?print=print 懲教署回應平機會「跨性別人士在保安部門遇到的性騷擾」調查報告(2015年3月30日)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03/30/P201503300826.htm 立法會十九題:津助院舍的性侵犯及性騷擾個案 (2017年3月29日)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03/29/P2017032900374.htm 立法會九題: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措施 (2018年1月31日)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1/31/P2018013100494.htm 立法會五題:校園性騷擾 (2018年4月11日)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4/11/P2018041100644.htm 立法會八題: 僱傭範疇的性騷擾 (2018年10月31日)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10/31/P2018103100597.htm?fontSize=1 立法會二十題:處理校園性騷擾個案 (2018年10月24日)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10/24/P2018102400541.htm 立法會十七題:在大學防止性騷擾 (2019年5月29日)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05/29/P2019052900368.htm #性騷擾 #香港 #校園 #職場 #NGO
- 中國刑事案件中的精神障礙者權利
傳統上精神障礙者通常被認為是限制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殺人免責”和“精神病是犯罪保護傘”等觀念充斥著中文媒體,從南京寶馬案到張扣扣案,各類暴力事件發生時總會強調嫌疑人的精神障礙標籤,精神障礙因素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不容忽視,不僅影響定罪量刑,還對精神障礙者群體的社會地位產生深遠的影響。 隨著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賦予了身心障礙者平等獲得司法保護的權利,殘障權利理論也對中國刑事案件中的精神障礙者權利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下對話是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組組織,邀請到在一線研究實踐的律師和學者,來共同探討中國精神障礙者的死刑辯護經驗,梳理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程序,解構精神障礙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並重新審視中國刑事案件中的精神障礙者權利。 中國精神障礙者死刑辯護的實踐經驗 楊衛華(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刑事辯護律師,亦提供公益案件援助,曾代理“中國精神衛生法第一案”、單眼盲人訴教育局就業歧視案等。) 在中國內地,精神障礙者若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由《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三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三條、《刑法》第十八條和《刑事訴訟法》的一些條款來規制。從這些條款的具體內容可以看出,精神障礙者涉嫌犯罪的法律規制主要來自程序法規定,而非實體法;而程序法的規制主要來自司法精神病學鑑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的操作主要依賴法律位階較低的司法文件,而不是基本法律。不隻死刑案件,只要是精神障礙者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都是如此。 我了解到的精神障礙者死刑案件的有一些特點:第一,大多數被告人經濟能力比較脆弱,難以負擔高昂的訴訟費用,這就導致他們往往需要指定辯護,因此獲得有效辯護的機會更低,同時,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的質證常需要專家輔助人的支持,這也會產生一些被告人難以負擔的費用。第二,大多數被告人的受教育水平比較低,難以應對複雜的偵查、審判和訴訟程序,因此有更大可能做出些對自己不利的供述。第三,被告人往往社會資源稀薄,缺乏社會輿論的話語權。 此外,精神障礙者死刑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往往不是案件事實,而是刑事責任能力。這些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往往是血腥的暴力事件,偵查過程中會發現,案件的暴力程度和作案原因往往不成比例,也就是說,被告人作案的動機往往超出常人所能理解的範圍。這樣嚴重不成比例的犯罪結果和動機,會導致引導控辯審三方注意到被告人精神病史的問題,從而引發刑事責任能力這一焦點性的爭議。另外,實踐中會發現,如果受害方在經濟和社會輿論話語權方面,相對被告人有更大的優勢,那麼辯方提出精神病抗辯的成功率就相對更低。 從血腥案件爆發到爭論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精神障礙者的死刑辯護通常會經歷這樣一個輿論發酵的過程,相應的,刑事辯護的主要焦點也在於司法精神病學鑑定,而在啟動鑑定的程序上,辯方處於弱勢地位,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依據《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職權原則[1],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的啟動權在偵控審三方,辯方只有申請權,辯方有權申請重新鑑定,但申請是否批准仍取決於偵控審三方;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法院決定啟動司法鑑定程序的,被告方有與受害方可以共同選擇鑑定機構,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確定;第三、對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的專業性、科學性的質證主要依賴專家輔助人,但專家輔助人的提交的書面意見只是作為辯方書面證據之一,目前看其被採納的狀況不太樂觀,辯方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需要經法院同意,實踐中申請出庭往往被法院駁回;在此基礎上,辯方律師對於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的質疑就聚焦在程序瑕疵方面,例如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資質,以及鑑定程序的合法性等。 由於精神障礙者的死刑案件很容易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同時刑事訴訟程序中,尤其是司法鑑定程序中辯方比較弱勢,辯護策略難以全面發揮,這就使得一些辯護律師會有策略地借助媒體來影響輿論,進而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比如一些辯護律師會將專家輔助人的書面意見直接通過媒體進行披露,以獲得法官的重視,在精神障礙者的死刑案件之外,很多辯護律師處理其他案件也會採取這樣的策略。但這些策略實際對辯護律師有更高的要求,即在選擇辯護策略時,除了具備法律專業的視角,還要具備媒體傳播的視角。我們通過實踐中的觀察可以發現,在為精神障礙者辯護時,能夠成熟運用媒體策略的律師往往有這樣一些特點:他們通常掌握一定的媒體資源,有和主流媒體溝通的經驗;同時也能掌握時機,經由被告人家屬在自媒體的發聲而向主流媒體傳達辯方觀點;並且他們會確保傳播的觀點是理性的,而不利用官民仇恨等會被認為有煽動性的價值觀。 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是程序性權利,不是“免死金牌” 鄧學平(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前資深檢察官。上海財經大學和上海政法學院兼職碩士生導師。) 在刑事訴訟中,辯方如果申請為被告人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鑑定,需要法院的同意。實踐中,什麼狀況下法院認為需要啟動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以張扣扣案[2]為例,律師和張扣扣交流時,發現他有明顯的警惕感,症狀非常符合創傷後應激障礙。我們知道,《刑法》十八條中對於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提到了兩點,即“不能辨認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辯方認為在張扣扣的案件中,雖然張有辨認的能力,但在創傷後應激障礙的狀態下,觸景生情的反應可能是失控的。庭前會議時,辯護律師申請了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但被法院駁回,一審時辯方堅持了請求,但仍不被檢方支持,反對的理由包括,張扣扣的鄰居和同學認為他的家族沒有精神病史,而且張扣扣在訴訟過程中思維清晰;法院認為,張扣扣能夠理解、辨認自己的行為,就不算精神障礙,所以沒有必要進行精神狀態的司法鑑定。 辯方認為拒絕司法鑑定屬於程序瑕疵,於是請了有資質的司法精神病學定專家,出具了專家意見,提交給了二審法院。二審時,檢察院認為,專家意見不屬於證據,不能進入證據體系;辯方申請鑒定專家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出庭作證,仍未被法院許可。由此可見,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的啟動權有公檢法壟斷,辯方和被告人提出申請,如公檢法不同意,則無法啟動。 不啟動鑑定程序的考慮是什麼?我們從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的成本來分析,成本主要是經濟和時間兩個方面。經濟方面,專家鑑定的費用通常能找到辦法解決,時間方面,司法鑑定確實中止訴訟時效,導致整個訴訟程序時間的延長,但對於重罪、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時效的中止並不是那麼重要,中國對判處死刑還是秉著“慎殺、少殺”的價值標準。但如果對被告人進行司法精神病學的鑑定,可以獲得什麼?首先是程序正義,可以通過個案普及程序正義的理念;其次,避免冤案,即避免一些精神病人本應依法有從輕減輕情節卻被判處死刑。從成本和收益的視角分析,對精神障礙的被告人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是非常值得的。 國內一些涉及惡性犯罪一旦涉及到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網絡上基本群情激憤,大眾會認為,為什麼精神病病人有免死金牌?但我認為這個說法是不理性的。《刑法》為什麼規定精神障礙者可以從輕和減輕處罰,是因為一個人有自由意志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意志是不自由的,那麼所負的責任是打折扣的。因此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另外,刑罰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預防。將一位沒有完整辨認、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判處死刑,對預防社會治安問題和預防犯罪沒有很大的作用,減免刑事處罰也是世界通行的趨勢。但法律也規定,是可以減輕、從輕處罰,不是應當,以2019年上海黃一川案[3]為例,即使他被鑑定為精神病人,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但仍然判處了死刑。當然,殘暴的犯罪事實必須被否定,但我認為這個案件還是值得深思的。 法律人的局部偽善:重新審視精神障礙者刑事免責 黃雪濤 (律師,深圳衡平機構創始人) 其實精神障礙者無刑事責任,背後的原理在於某人是否因為精神障礙或幻聽幻覺,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是否誤認為是被脅迫?或者對事實產生了錯誤認知等等,這些本來可以回歸刑辯的基本原理,在犯罪構成中進行討論,但現在卻被“精神障礙者無刑事責任”簡單粗暴地概括了。 類似《刑法》第18條的精神障礙與刑事免責的一些條款,其實已經到了需要我們去重新審視的階段。因為精神病病理化的解釋能力太強了,精神病的種類不斷擴張,覆蓋的人口越來越多,任何人都很容易被找出認知和控制能力方面的瑕疵,這種認識上的瑕疵,真的就能作為免責的理由嗎?並且涉及精神障礙者的刑事案件中,公眾對濫用精神病醫學來脫罪的意見很大,媒體也對精神障礙元素非常敏感,“精神病”經常成為一些突發刑事案件中的新聞標籤,也經常有精神障礙者有特權不用負責的知識傳播,造成了社會對精神障礙者群體的偏見和隔離,也導致了精神障礙者刑事個案和社群之間的一種衝突。 個案上精神障礙者個人的成功免責,往往會導致政策和社會態度對整個群體的反撲,導致精神障礙者群體被提前控制、關押住院或被設置監護制度,形成社會隔離,對於整個社群是不利的。例如南京寶馬案,一個開著寶馬的司機撞人之後說自己有精神病,後來就引發了交警通過大數據排查有病史的人,考慮逐步取消有精神病史的人的駕駛執照。[4]強調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也會造成很多辯護律師和家屬對無罪辯護的忽略。當辯護律師在強調限制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時,法官的視角是你們正在強調精神障礙者難以溝通,沒有能力去理解社會規則,也就是說未來無法防範同樣的事情,那如果我不給他判罪,再給社會帶來這種傷害怎麼辦?在某些案件中,如果辯護律師放棄有無刑事責任的討論,從犯罪構成去探討的話,有可能罪名都是不成立的。 自從2013年《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強制醫療之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進監獄就進醫院,已經不會再被直接釋放了,精神障礙刑事免責的含金量急速下降。涉及精神障礙的司法爭議裡,精神障礙者是否免責是一個關鍵話題,長期觀察下我得出一個判斷:這是法律人局部的一種偽善。這套理論為心智障礙者群體增加了無限的困擾,讓整個群體的處境更加糟糕。只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可以被剝奪,就可以接受懲罰,想要改變這種理論在現實中的實踐並不容易,還需要去支持心智障礙社群、自倡導社群持續的探索、發育和成長。 《殘疾人權利公約》視角下中國精神障礙者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丁鵬(博士,武漢東湖公益服務中心負責人) 身心障礙者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體現在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下稱《公約》)第12條和第13條,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平等獲得司法保護,這要求《公約》的締約國在刑事司法程序上必須提供程序上的便利,以確保所有的身心障礙者能夠接受公平審判。目前很多大陸法系國家認為精神障礙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則不需參與和接受審判,而一些普通法系國家中精神障礙的被告可以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但有機會在法庭上提出自己有精神紊亂並以此辯護。《公約》認為僅因一個人精神紊亂或精神障礙,而一刀切地免除所有的刑事責任能力,實際上會加深整個社會對精神障礙者的刻板印象和偏見,反而不利於精神障礙者真正的社會融合,也不是一種真正的平等的對待。 中國《刑法》規定如果經司法精神病學鑑定,被認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由家屬嚴加看管,如果具有社會危害性和暴力傷人可能性,就必須進行強制醫療。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增加了對精神障礙者的一些專門規定,即精神障礙者可以認罪認罰,但不需要簽署具結書,也不適用速裁程序或簡易程序。我個人認為,並不是所有的精神障礙者都不具有接受審判的能力,一些精神障礙者應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因為漫長訴訟所伴隨的長期羈押可能會惡化精神狀態。《刑事訴訟法》也要求涉及精神障礙者的案件要盡可能有辯護律師的參與,但是實踐中還存在很多影響精神障礙者獲得公正審判權利的問題,例如有沒有相應的《公約》要求的無障礙支持和程序便利?訊問羈押和取證的過程中司法機關有沒有考慮到精神障礙者的需求?還有從直覺正義的層面,精神障礙者進入監禁和死刑的比例,大大高於他們在整個社會中的人口比例,這也是一種不正義的現象。 實務中精神障礙者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還和法律援助的質量規範有關。很多精神障礙者刑事的辯護案件需要法律援助,《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強制辯護的案件是死緩無期,和精神障礙看起來是兩大類,但實際上一個人既有可能是面臨著嚴重的刑事指控,有可能被判處死刑,同時他本身有精神障礙並且經濟窘迫無法自費聘請律師。2019年我國發布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成為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標準,但裡面關於精神障礙者刑事辯護的內容幾乎只是重複《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確指引如果你真的碰到涉及精神障礙者的法律援助案件,你可以做什麼,甚至應當做什麼。 我們需要鼓勵律師在有精神障礙者參與的法律案件中,包括稍微容易的民事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中,也要盡可能保持一個開放的心態。要了解關於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爭論,了解《公約》提供的新視角,並不是把精神障礙者認定的越嚴重越好,把當事人往無責任能力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路上去推,並不是唯一的策略。在我們看待精神障礙者刑事司法當中的公平正義問題的時候,也應當不只是去孤立的看待精神障礙者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怎麼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還要看到精神障礙者怎麼去平等的參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早期干預,醫療康復、社工陪伴、就業、教育、婚姻和家庭等等全方位的支持體系,而這樣一個公平包容的社會體系當中,也應當有一個同樣公平的刑事司法環節。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的職權原則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賦予的職權,主動負責地追究犯罪、懲罰罪犯,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約束或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作出了相關規定。 2.澎湃新聞,衛佳銘,《張扣扣案二審,庭前會議報告:駁回精神障礙程度鑑定申請》,2019年4月11,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87358 . 3.南方周末,柴會群,《上海殺童案主角黃一川:被判死刑的精神病》,2020年3月5日,https://www.infzm.com/contents/177882 . 4. 澎湃新聞, 邱海鴻, 《南京寶馬案肇事者危害公共安全判11年,案發時處精神病狀態》, 2017年4月1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53176. #心智障礙 #CRPD #殘障 #死刑
- "中國單身女性的生育困境"講座 | 實錄精華
Part 1 -中國「單身」女性生育權 分享人:董曉瑩(多元家庭網絡發起人) 單身生育 社會接受度沒那麼差 2016年8月,我們針對公眾對單身女性生育接受態度做了個問卷調查(-->報告見此)。 樣本大部分是年輕人,可以看作是30歲左右的年輕人對單身女性生育的態度調查,支持度是非常高的,達90%左右。 我們再有針對性地去問: 對女同性戀伴侶生育意願怎麼看? 對比單身女性支持率有些下降,但也沒有很低,達到70%多。 所以我們認為,公眾對單身或女同性戀的生育這個議題沒有很強的反對情緒。 懷孕之難 被拒之門外的「單身」女性 1) 禁止實施人類生殖輔助技術 單身生育,從懷孕到孩子生出會遇到一系列困難。 首先遇到的就是精子來源問題。 按照我們國家規定,精子庫、人工輔助生殖技術都不對未婚女性開放。 2003年衛生部發佈了《人類輔助生殖規範》,明確寫到"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精子庫就是由能夠實施該輔助技術的醫院管理,如果你不結婚,就沒辦法申請使用。 在規範中,這項技術被定位於治療不孕症的一種醫療手段,治病的,而不是服務於生育,這種定位導致了精子庫無法開放給單身女性。 當時做調查時,我們打電話給全國所有能夠提供精子庫的醫院、機構,咨詢他們關於單身女性申請提供精子庫服務的事,全部被拒絕了,都說需要結婚證。 所以對於單身女性尤其是女同性戀群體要生孩子,只有到國外才能合法地購買精子,國內的捐精、買賣精子都是不合法的,也沒有安全保證,所以不建議這么做。 2) 可以凍精vs不能凍卵 這裏有一個涉及性別歧視的規定,單身女性不能凍卵,但是未婚男性可以凍精。 根據衛生部出台的《人類精子庫基本標准和技術規範》,男性如果出於生殖保健目的,可以凍精,沒有排除單身男性,但是單身女性不能凍卵。 近兩年在凍卵這個問題上似乎有些鬆動,例如之前媒體報道過,在湖南某家醫院對單身女性提供了凍卵服務,但在用的時候也要提供結婚證。 這個報道出來後,因為和國家的政策有點違背,衛健委就去調查,然後相關報道就被壓制了。 3) 吉林省的特例,看上去很美 还還有一個特例,就是吉林。 在2002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裏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結婚並且沒有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生育一個子女。 我們當時找到這條規定時非常欣喜,就去實地調查。 我們正好在吉林有個夥伴,她去了當地4家合法可以提供輔助技術的醫院,然後醫院都拒絕了她,說進入這個。 程序要有三個證,其中就包括結婚證。 小夥伴跟醫院進行了溝通,但醫院說我們不知道這個地方規定,我們是跟著國家做的,國家不讓做,我們就不做,而且從來也沒做過,就拒絕了她。 那個夥伴也去了吉林省衛健委,想找當時通過這個條例的一個處長了解具體情況,但是沒有見到這位處長。後來找了宣傳處的工作人員,跟他聊這個規定,工作 人員告訴我們,這個規定確實有,但是因為跟國家政策相抵觸,不敢宣傳,國家不鼓勵單身繁殖。當時條例通過的時候有人做,但是他們沒有資料。 我們搜尋了2002年通過這個條例時的新聞報導,當時是吉林大學的一位女老師有這個需求,人大就採納了這個需求,制定了這條規定,而且仍然保留,但只是停留在紙面沒有真的用起來。 全國23家運行中的精子庫,全部不能為單身女性提供精子申請服務。 4) 致力於兩會倡議,得到回覆"相對積極" 針對上面種種不允許單身女性使用輔助生殖技術的規定,我們做了系列的兩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建議,希望去修改相關法律。 我們的倡導也得到了一些回覆。 2016年,我們的調查報告被一些單身女性看到了,其中一個女孩的父親可能是代表或有途徑接近一些代表,願意去推動這個提案,幫我們提了建議,收到了回覆。 2017年,國家衛計委在官網上針對單身女性生育權合法化建議給了一個回覆,列舉的理由是憲法沒有對單身女性生育權做出明確規定,對單身人士的生育權通過法律許可與我國傳統價值不符。 還有要保障兒童權益,預防無法核實父親的情況發生。 上面這些回覆相對負面,但正面的也有,它表示會進行深入調研,加強論證,包括關注冷凍卵子技術的發展。 當時的報導也很多,因為這種相對積極回覆也是第一次出現在官方語境中。 針對吉林省的規定,我們做的兩會的建議也有一些進展。 有財經記者聯繫了吉林省衛健委,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了申請者需滿足的條件和申請流程。 當時有女同性戀伴侶瞭解到這個規定,提交了申請,但回覆效果不好。 我們也找了律師,希望替她們把這條路打通。 如果再有吉林的單身女性或女同性戀伴侶想要用這條規定的話,可以聯繫我們。 我們很希望把政策打通,使吉林成為全國第一個能夠合法使用的地方,然後全面推廣開。 包括我個人在2018年的時候,針對吉林省的條例,寫信給吉林省的人大代表,希望在他們全國兩會上可以去推廣這個先進的規定。 2019年做的兩會倡導也取得一些成果。 廣東省有一個代表叫黃細花,她直接提了 「保障未婚女性生育權」的建議,包括向單身女性開放輔助生殖技術,受到了媒體關注。 今年兩會她也提了跟女性生育相關的建議。 5) 凍卵案: 單身女性理應擁有平等生育權 如果大家有關注的話,這個案子是很火的。 因為這是國內第一例單身女性凍卵案,很多媒體都在關注。 棗棗(當事人)自己想凍卵,我們也正好想要通過這個案件去推動女性生育權發展。 這個案子是2019年12月底開庭,受疫情的影響,第一次開庭沒有開完,第二次律師在主動跟法院聯繫,還沒收到回應。 很多人都在用實際行動支持她,例如找專業的醫療鑒定,力圖提供更多有利證據,文章打賞資助她的生活費、律師費,總之大家的支持非常到位。 現在她在等待第二次開庭,我們也會繼續跟進,希望大家也繼續關注。 這個案件以一般人格權糾紛立案,我們重點想去討論對單身女性生育權的歧視。 今年的兩會代表彭靜女士,她本人是重慶的一位律師,全國政協委員,她也關注到棗棗的案子,提出了"適當放開輔助限制,保障單身女性生育權的建議",媒體報導很多,也上了微博熱搜。 產後難題上戶、親權、生育保險 1) 戶口問題: 基本解決,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戶口,不存在政策阻礙 2015年,國務院出台了一個意見,專門提出解決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上戶口問題。 2019年,有一則"北京允許非婚子女隨母上戶口"的新聞,一個網友拍了海淀區派出所張貼的一個上戶口須知,裡面提到了非婚子女可上戶口,引起很大關注。 北京先開了口子,現在全國都是可以的,而且這個規定2015年就有了,如果大家再遇到單身生育不能上戶口肯定是違法的,可以去投訴。 現在我們的社群工作中基本沒碰到不能上戶口的情況。 2) 社會撫養費: 還未取消,但單身生育實際被徵收的很少 社會撫養費,即單身生育罰款,現在法律上還沒取消。 它的規定比較混亂,國家把徵收的具體數額許可權下放給各省。 以廣東省為例,超生一個子女的,按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按三倍以上六倍以下。 但廣東又有這樣一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就不用交罰款了。 實際上,單身生育很少遇到被追繳罰款的情況了,我們也基本上沒有收到類似求助,所以實踐中非婚生育被徵收罰款是非常少的。 3) 親權爭奪: 誰才是孩子的媽媽? 這是女同性戀伴侶會面臨的一個特殊問題。 女同志比較願意尤其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用A卵B懷的方式,一個人的卵子,一個人的子宮。 但無論在國內生還是國外生,只能其中一個母親跟孩子有法律上的親權關係。在我國,採取"分娩者為母"這樣一個操作,誰在醫院生了,誰就是孩子法律規定的母親,那麼在A卵B懷方式中提供卵子的那位就跟孩子沒有法律關係。 這是最近的一個同性伴侶撫養權糾紛案,其實在這個案子之前,我們收到過許多同性伴侶關於孩子撫養權的諮詢。 這個案子也是全國第一例同性伴侶子女撫養權案,她們是一對拉拉伴侶(在中國大陸女同性戀伴侶被稱為「拉拉」),在美國懷孕生子,也是A卵B懷,分手了,其中一個媽媽現在無法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目前在國內已經成功立案了,還沒有開庭,我們也會關注這個案子的進展。這個案件充分暴露了我國對同性伴侶生育保障的缺失,非常典型,可以讓更多人關注到拉拉伴侶遇到的的撫養權現實困境,引發完善法律體系的討論。 4) 生育保險:單身女性普遍面臨的困境 生育保險這塊待會兒張萌媽媽會分享更多,這是現在單身女性普遍面臨的一個困境: 拿不到。 我依法繳納了生育保險,但是因為是非婚生育,不給發。 現在全國只有廣東省開了個口子,規定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生育了一個或兩個子女是可以辦理生育登記的,這個生育登記相當於以前的準生證,有了它就證明你處於合法生育的狀態,就能去報銷保險。 我們採訪到廣東的一個媽媽,她成功報銷了生育保險,包括生育醫療、生育津貼都拿到了。 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很多廣東媽媽拿不到,這需要跟工作人員去溝通。 今年兩會的時候,我們向廣東省兩會代表提出建議,加大對這個規定的宣傳力度,去實際運用起來。 一個人大代表直接把建議信給了廣東省衛健委,作為信訪處理,衛健委回覆說會去宣傳這個規定。 生育權倡導我們如何推動生育自由? 我們倡導的工作類型包括做一些調查研究、社群手冊、宣講,還有法律上的行動,個案援助等,推動政策的改變。還有就是上面提到的兩會倡議,遊說人大代表的提案/建議,像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這些關鍵人物是非常有必要去主動建立連接的。連續兩年2019年、2020年5的月,我們發起了「母親權益月」行動,拍攝視頻短片,呼籲關注單身母親的權益保障。 現在正在進行中的是有關單身申領生育保險的調研,我們讓志願打電話給各省市的市的醫保局、社保局,詢問關於生育保險申領的情況。 因為規定和現實操作有時是不一樣的,需要當面去問。 調查還在繼續中,希望大家也能夠參與進來。 Part 2 -單身媽媽的權益之路 分享人: 張萌(上海單身媽媽生育保險訴訟案當事人) 大家好,我是張萌(化名),很高興今天有這個機會和大家分享我的經歷。 一路走來三年多了,如果平鋪直敘的話,故事太多,所以我就針對在這個事件中我作出的一些重要選擇跟大家分享。可能跟大家想像的不一樣,我之前並不特別喜歡孩子,因為也沒有找到合適的結婚物件,我當時以為可能就這麼單身一輩子。 從來沒想過會有我自己的孩子,當我懷孕的時候,已經40歲了。這就面臨人生中一個重大的選擇,生還是不生。 未婚生育是從來沒想過的,甚至沒想過怎麼去當一個媽媽,一個母親。 但當它真正發生的時候,就面臨這樣一個選擇。 "生還是不生? 傾聽內心最真實的聲音" 我相信我考慮的幾個因素,大家以後也會碰到,無非就是經濟、社會、心理,這當中我認為最重要的是自己的心理。 我在做決定時,真正看重什麼? 是我跟孩子間的聯繫。 這是我第一次懷孕,當時我也沒有想到,有了孩子之後,我跟這個孩子的聯繫這麼深。 有種意識強烈地提醒我"他是我的孩子,需要我的保護,尤其在最脆弱的時候更需要保護"。 不管我經濟上是否有問題,何況沒太大的問題。 只要我能生存下來,就一定要留下他,因為生命重於一切。 還有就是社會因素,包括我們面臨的社會制度、法律規定,身邊親友的支持度,我覺得如果他們支持我最好,因為是面對生命我覺得都可以去承受。 "改變歧視,從先不歧視自己開始" 除了要面對別人的歧視之外,我記得一個未婚媽媽說過"我內心曾經歧視自己"。 自我歧視可能是最讓自己感覺壓抑的,我當時也有些自我歧視,有種自卑感,因為對未婚媽媽完全沒有概念,身邊離婚的媽媽都很少,更別說未婚媽媽了。 陌生感、異類感讓我感覺一些恐懼,但潛意識中又覺得留下這個生命有什麼錯? 他何罪之有? 如果自己都要歧視自己的話,誰還不能把你踩在腳底? "生育保險卡殼了" 生下孩子之後,很多事情比我想像中順利。 我做了很多工作,電話諮詢,現場諮詢,幾乎把所有的事情都搞定了,之前擔心的問題都沒有發生。 唯一一個沒有搞定的就是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我之前有瞭解,未婚生育領取的可能性基本是零。 但還是存在點僥倖心理,想試試看是不是輪到自己時情況就不一樣了? 並沒有不同。 當我去辦的時候,對方是拒絕受理的,連回執都肯不給我,直接要把我打發走。 但我堅持索要辦事回執。 就是這個回執我也跑了三趟,因為他們之前根本沒有出過這樣一個回執,沒有回執的話我就沒有辦法做後面的覆議和起訴工作。 "沉默還是抗爭? 帶著疑問堅持" 我當時也在考量,是這樣算了呢,還是堅持抗爭? 訴訟要付出時間、精力,還有情緒成本。 尤其當有了孩子以後,你還在不停適應新身份,付出很多努力。 而且不可能瞞住身邊人,如果失敗了,還要承擔一些非議,勝算的概率本就不大,何必呢,也就幾萬塊錢的事。 想到這些,也許很多人就放棄了。 但我相信有一點對我有利的地方,因為上海還是相對更加開放的城市。 但是根據我對上海行政訴訟案例的瞭解,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贏的概率還是很低,特別是到二審的話,行政相對人可以贏的概率基本為零。 我看到有新聞裏法官說是因為上海的行政管理的水準非常之高,所以上海行政部門基本不會敗訴。 支持我走下去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心中一直有疑問,始終覺得甚至堅信自己的訴求不僅合情合理,而且是合法的。 各部門,計生、社保、司法,包括立法部門都有義務去看待這個問題,糾正這個問題,但實際上誰都沒有去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我是帶著疑問去堅持的。 既然被我碰上了,那我就去做吧,不然的話,有些疑問永遠沒有答案。 "覆議還是訴訟? 覆議簡單但效果甚微" 要維權,就要選擇覆議還是訴訟的方式。 在辦計劃生育證明被拒時,我選擇了覆議。 我當時真的不知道訴訟怎麼走,從來沒做過。 覆議相對簡單,我自己帶了電腦,打車去市民中心,當場問他們申請覆議的材料該怎麼寫,要是不對,當場就改給他們。 寫好之後當場列印出來,提交上去,是一個非常簡便的流程。 真的去覆議的時候,我記得辦公地點設在一個靠角落的地方,像信訪、複議都放在角落裡,讓你不太好找。 一個年紀很大的男的和女的坐在裡面,男的聽了我的事後非常生氣,暴跳如雷的樣子,覺得沒結婚怎麼能生孩子呢? 你還要覆議? 等他發完脾氣,我問他,到底可不可以覆議? 他問了領導,領導說可以,他的態度馬上就轉變過來了。 所以我覺得雖然大部分辦事員的態度是蠻抵觸的,但如果你堅持,他們的態度反而會好轉。 但是行政覆議的效果有限,因為就是行政部門內部的一個書面審查,檔性審查,沒有什麼實際改變。 相比訴訟,你少了庭辯的機會。 於是當生育保險被拒後,我調轉方向,選擇了訴訟。 "訴計生還是社保? 抓準目標發力" 我還面臨一個選擇,是訴計生還是社保部門? 兩個部門共同發了一個文,他們之間可以互相推諉。 在我看來兩個部門都有問題,都應該為此承擔責任。 我一開始選擇的是計生(但是訴訟物件只能是辦理計劃生育證明的部門,所屬街道),我認為計生是關鍵部門,在界定未婚生育是否合法上有關鍵發言權。 一旦未婚生育合法性能夠得到明確的話,能解決很多問題。 但最終我放棄了計生的二審,重新選擇了社保,我盯上它的重要原因是生育保險普及率的確很差,聽說只有50%左右。 不僅是未婚生育,其它很多女性的生育險都沒有保障。 我覺得如果能順帶把這個問題解決掉也挺好。 而且《生育保險法》相對明確,沒有規定要計劃生育生產才能領取,所以我認為不給單身媽媽生育險是直接可認定違反上位法。 "為認為對的事情付出,不問值不值得" 這個事情結束後,有記者問: 花了這麼多力氣最後還是輸了,值不值得? 首先我付出的訴訟成本是很有限的,我得到了一些公益支持。 相較於付出時間和精力,我可以收穫經驗。情緒成本也有,我感到壓力,但後來想想,我反而在這件事情中心態反轉了,增加了很多信心,一些認知也"反轉"了。 例如未婚生育到底合法不合法,如果你問別人,可能大部分人還是會告訴你不合法,但我可以旗幟鮮明地說,未婚生育一定是合法的。 我在庭上每一次跟他們辯論,他們都不能說未婚生育非法,只是說我沒有說你未婚生育非法,只是說你不符合申領生育保險的待遇。 所以我認為在這個過程中給自己增強了很多信心。 我之前擔心的非議也沒有發生,相反當中認識了很多朋友,大家可以共享資訊,用自己的所知去説明一些人,做些公益工作。 例如說戶口問題,剛才好像說不是問題,但有人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碰壁。 因為基層人員不懂,很容易被"忽悠"了,進行不下去。 我會幫他們找到相關部門的聯繫方式,盡力幫他們去解決。 "判決不代表個人傾向,我感受到支持和人情味" 我第一次訴訟時的那個法官,還是個男的,他在態度上是非常傾向於我這邊的。 雖然判我輸了,但他會給我們一些暗示,指出對方有什麼邏輯上的錯誤,包括對方律師做得不妥當的地方,他的態度是偏向我們當事人的。 二審時也有法官聯繫我,想幫我在庭外找機會,領到這筆生育保險。 我相信,不管是行政人員還是法制工作者,雖然他們在工作中有需要去堅持的原則立場,但不少人情感上還是支持我的。 "努力還在繼續,輸了並不會讓我停下腳步" 在2018年的時候,我給各部門發EMS,要求對這個上海相關法規或規定進行審核,法制辦給我打過電話,但進展不大。去年,我開始聯繫人大代表,上海的人大代表對這一事件的關注率蠻高的,包括政協委員,他們都有聯名提案或建議。 最近,我向人大法工委提出審查建議,人大有一些信訪途徑,最後也是轉到法工委。 我覺得在這個事情上法律工作委員會是繞不開的,最終還是要落實到立法確權。不要覺得與己無關,捍衛他人利益即捍衛你我的利益。雖然媒體報導很多,但我覺得這件事的社會參與度並不高。 一些人可能覺得無自己無關,也許在4、5年前我也是這樣想的,根本不會關注這類話題。 但實際上,它跟很多女性都有關聯。參與度低的還有一個原因可能是大家對行政、司法部門缺少認識,覺得很難,我以前也一樣。 但真的辦下來發現,無非就是一些溝通跟文書的工作。 因為參與度低,權力部門看到的資訊就少,就不會主動關注。 我們實際上就是少數群體,少數群體的利益很容易被忽略掉,只有靠我們自己去呼籲爭取。 我們需要有更多的案例、聲援,利用你的專業,尤其是法律專業去推動社會觀念的轉變。 借用一位學法律的未婚媽媽的話:「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當人民願意為主張自己的權利而鬥爭時,這是一種發自內心的對既存法律的的擁護、肯定與捍衛。 倘若每個人對於權利態度冷淡,當權利受損之時,因懼怕、膽怯而不奮起反抗,任由權利的消損,那麼法律的威嚴跌落和銳氣盡失,法律的生存也會因此而岌岌可危。 我們現在做的事情,不僅僅是為了我們自己,也是為了所有人,為了這個國家。」 最後,我想感謝所有説明過我的人,也發自內心地感謝我的兒子。 我不覺得是我選擇了他,而是他選擇了我,我很慶幸有他陪伴在我的生命中。 我從沒 想過有孩子,但他來到我身邊,每天都不一樣,每天都帶給我驚喜,讓我感到生命是一件奇妙的東西,讓我感到真正純粹的愛。 我不後悔我的選擇。 ~ 講座Q&A ~ 1) 生育保險報銷流程是怎樣的? 大概可以報銷多少費用? 答:生育保險是由個人或單位向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帶上規定資料去辦理。 每個地方不一樣,具體要問下生育保險領取部門或者單位的人事。 在上海,基本上是個人去社保中心申請。生育保險待遇一般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和產檢三部分(上海不包括醫療費)。 生育津貼基本等於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具體數額每人不一樣,計算方法是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基數或員工工資(取其高)×產假時間。 2) 廣東省既然出台規定未婚也可以領取生育保險,但為什麼實際中一些人可以拿到,一些人又不行,關鍵阻礙點在哪裡? 董曉瑩: 是的,廣東省是出了這樣一個通知,但是宣傳很不到位。 很多地方工作人員根本不知道這個通知,然後他就不給辦。 你需要跟他去溝通,去普及,必要的話找上級投訴,上級放話了他才敢做,因為地方工作人員普遍不想擔責。 如果你不去維權,不溝通,那基本上事情就黃了。還有一個問題是當時這個通知有試用期,兩年,其實現在已經到期了,那到期之後究竟是沿用還是廢止還沒有明確說法,就是說它目前處於一個灰色地帶,做也可以不做也可以。 這也是我們近期關注的一個重點工作,推動政府部門、人大行動,把它變成一個正式的法律規章制度,這樣就更加明確了。 3) 請問張萌行政覆議詳細過程是怎樣的? 涉及哪些檔案? 張萌:行政覆議必須是針對某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作出審查。 例如,當初我申領保險金被拒的時候,堅持要求對方出具回執(確認函),代表對方作出了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我就可以此為依據提出行政覆議,然後自己寫個檔案說明,能表達清楚意思即可。 現在大環境下政府部門都會接受,而且三個月之內需作出回覆。行政覆議是基於《行政覆議法》,不是什麼都能行政覆議的,必須在法律框架範圍內。 總體來說,行政覆議相對簡單。 4) 你在維權和訴訟過程中花費的經濟成本有多少? 張萌: 基本沒有。 行政覆議不收取任何費用,快遞費不算。 訴訟的話,第一次請的律師是位朋友推薦的,她也是為媽媽,很支持我,本來不做行政訴訟法這塊兒的,為了我去研究了所有政策,給了我一個最低收費。 後面認識的人越來越多,有律師、機構負責人,給了我很多支持,基本沒花費什麼費用。 我建議如果你是學法律專業的話可以自己做。 5) 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地方婦聯多大程度上説明了你? 張萌: 基本沒有。 我一開始就沒指望,案件到了後期我想總歸打個電話問下吧,就打了婦聯熱線,他們很明確地告訴我,別想通過訴訟個例起作用。 但是他們的確知道這件事情,說會形成相關建議。 總體來說,作用非常有限。 6) 單身生育除了受制度性歧視之外,在日常生活當中有沒有遇到過來自人際間的歧視? 例如同事、朋友、鄰居? 張萌: 我感覺基本沒有,但真的回憶一下,開始我在辦事的時候碰到一些,但只要你自己有信心,有底氣,有力地反擊回去,他們的態度會改變,所以我現在沒有任何困擾。 7) 不管是凍卵還是生育保險案,都有很多媒體報導,在這過程中怎樣跟媒體合作? 有什麼經驗和教訓? 張萌: 我自己感覺媒體的不確定性很大。 有時候一篇文章突然上了熱搜,好像是高院受理了再審申請那篇,引起很多人的共鳴,一些優秀的評論文章也是那時集中出現的,我感覺影響力很大了,但後來不知道為什麼又沒聲了。 我發現凡涉及計劃生育的信訪或司法,很大概率會"消失"。 媒體是我們可以合作的朋友,但他們確實會受到很多約束。 董曉瑩: 我的經驗就是做法律倡導與媒體合作非常必要。 像上述這些案件,肯定會主動聯繫媒體報導,希望更多人知道這件事引起社會討論。 媒體介入後也會主動跟進報導。 主流媒體的影響力是非常大的,做倡導肯定要跟他們聯繫,如果沒有辦法通過主流媒體發聲,也會聯繫自媒體、微博大號。要說教訓的話,有時一些媒體報導忽略了細節,不太負責地引用一些東西。 總體來說,現在大部分媒體對於生育權這個議題還是相對開放的。 8) 女同性戀想要生孩子,是不是可以考慮形婚? 成功的形婚需要做些什麼? 董曉瑩: 通過形婚 (女同性戀者與男同性戀者結婚,二人沒有愛情,只是名義上的「夫妻」,只是形式的婚姻) 生孩子會遭遇一些法律風險。 最大的問題是提供精子的一方未來是否想跟孩子建立聯繫。 如果你認可爸爸方可以跟孩子有關聯,爸爸對孩子有撫養監護的權利,孩子長大後也對他負有贍養義務,那形婚沒太大問題。 但是如果離婚,孩子兩歲以上了,對撫養權有爭議打官司,法官在判決中會以孩子利益最大化去考慮,那你就不能保證對孩子享有撫養權。 如果因為生孩子去形婚對女性來說是不利的,我建議不要這麼做。如果通過朋友捐精生孩子,風險也比較大,因為無法保證男方放棄跟孩子法律上的關係,這就是為什麼拉拉伴侶通常選擇國外買精的方式來生孩子。 9) 北京魏圓圓那個案子,也是未婚生育爭奪撫養權,最後孩子判給了生理父親,這種情況常見嗎? 董曉瑩: 這個案例確實太特殊了,網上討論也比較熱烈。 首先,她(魏圓圓)跟對方沒一個婚姻關係作為孩子撫養權判決的依據支持。 其次,如果單從法律層面講,法官確實會考慮孩子跟著哪方利益最大。 但馬上出台的《民法典》規定兩歲以內的孩子判給媽媽撫養,規避了上述這些情況。 這個案子給我們的啟示是在選擇生育成家前要考慮很多。 如果只有一個孩子,確實只能歸一邊撫養。 即使兩個孩子,有人說一邊一個,但其實對孩子也會造成傷害。 10) 中國單身領養的現狀是怎樣的? 董曉瑩: 單身領養我們也做過調查,主要是針對同志群體看有沒有領養成功的案例。 我們當時發放的3000多份問卷中只有一個,而且他不是從福利院領養的,是自己親屬的孩子,相當於過繼。 領養法裏沒有規定單身不能領養,但實際就是很難,異性戀結婚的夫妻也很難領養。 大概在2016年的時候,一對美國的女同性戀伴侶來我們國家某個省的福利院想領養一個女孩,是一個殘障女孩,但是被拒絕了,原因就是因為他們是同性戀伴侶。 11) 流動人口,例如從農村到城市打工的女性會面臨哪些生育問題? 董曉瑩: 據我瞭解,流動人口確實面臨生育權利方面的一些問題。 我們工作團隊還沒有關注到那麼細,專門把它挑出來做研究。通常的問題是我的戶口不在廣州,從別的省市過來的,怎麼去報銷生育費用。 從政策規定上來講,沒有太大問題。 如果你在廣東有合法工作,有居住證,就按照居住證上的位址到所在社區去辦理生育登記。 至於生育保險,現在是全國聯保,異地花費可以回戶口地或居住地都能報銷。 12) 單身女性群體維權的管道和法律援助有哪些? 董曉瑩: 以我的瞭解,從2015年工作到現在,國內沒有一個已經註冊、專門針對單身女性/女同性戀群體的社會機構。 我們多元家庭網路也算不上,其實現在就三個核心成員,大部分是志願者,大家在一起做些事情。 我們會聚集一些律師、心理諮詢師提供一些諮詢服務,也在積極地對外界倡導保護單身女性權益保護的一些議題。單身女性群體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非婚的單身女性,另一類是女同性戀群體。 非婚生育群體又能細分很多,有的是主動選擇成為非婚媽媽,有比較健全的認知系統。 有的是意外懷孕分手了被動成為單身媽媽,在此過程中會經歷對非婚生育的一個認知內化過程,當她們無法消化自己的不良遭遇需要外界支持時,我們能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説明,大家有需要的話可以聯繫我們。 13) 深圳婦聯有陽光媽媽專案,把未婚媽媽當做幫扶對象,你怎麼看? 董曉瑩: 在這點上我有一些看法,一直以來把未婚媽媽、單身生育群體描述得很慘,把她們看作一個需要説明的對象,背後的原因就是賦權工作做得太少,如果在其它城市有類似的專案,希望對她們有更多的賦權而不是單純接濟。 14) 作為男性公民怎樣更好參與到維護女性生育權的話題中來? 董曉瑩: 越來越多的男性願意參與進來我很開心。 單身生育對於說男性主導的社會來講是一個挑戰,很多男性是不能接受的,覺得自己的作用消失了。我覺得如果男性關能注女性權益,在生活中做到尊重女性,關注女性議題已經很不容易,如果你能夠加入一些議題的討論,從男性視角闡發觀點,發出一些聲援就更好了。 例如就單身生育的話題你可以在網上發表看法,能夠認可女性擁有這一權益。 張萌: 我的觀點跟曉瑩差不多,多照顧身邊的孩子、女性,看到不公正的事情能夠挺身而出,網上看到不對的地方能夠說兩句,如果是法律專業的能提供些援助,多參與公益機構。 15) 你們現在的工作是側重於爭取一些實際權益還是爭取社會接納度? 董曉瑩: 我覺得做公益工作,再深入一點社會運動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對個人選擇的尊重。 例如我們關注的非婚生育單身媽媽權益問題,前提是她個人有這個選擇。 現在面臨的情況是她沒有選擇,當她想選擇的時候,各種政策文化都在限制她,替她作選擇。 個體只有在她的經驗下做出的選擇才是對其最有利、最具參考價值的。我們的工作是側重爭取權益還是社會接納度,這兩方面都很重要,是相輔相成的。 因為爭取法律政策上的權益很大程度上也來自於社會接納度,而社會對某個現象的接納度又會被法律政策所影響,所以這兩方面都很重要,要雙管齊一起做。 16) 在做單身生育權調查的5年時間裏,你自己觀察這個議題本身有怎樣的發展走勢? 董曉瑩: 現在國家的人口背景是一個有利點,因為生育率在不斷下降。 單身生育也是在為提高國家人口做貢獻,在婚姻內都生不起了,那我單身想生還不讓生,這本身邏輯上就有問題嘛。 而且這種矛盾越來越凸顯,呼聲越來越多,國家很難去無視它的存在。 以我的工作感受,我覺得它是在被慢慢看見和改變的。 雖然整體上對於生育的重視和扶持核心不是為了推動女性人權發展,但客觀上會惠澤單身生育。 17) 如果有一天你們單身生育的議題推進成功了,這個目標實現了,接下來會有哪些關注方向? 董曉瑩: 這真是一個美好的願景,之前沒想過會很快成功。 解決單身生育面臨的戶口、生育保險、還是就業問題,都非一朝一夕之功。 即使當法律、政策層面通過了,實踐中還需繼續努力。例如單身媽媽孩子無人照看、經濟能力不足、同志家庭出櫃如何跟孩子解釋的問題,學校老師對同性家庭和多元家庭的看法,這些都是未來可以去做的。 ___ 本文為2020年5月20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性/別平等系列講座」的實錄精華。 授權轉載自「多元家庭網絡」公眾號 (文本编辑 | 璐熙 momo 南屿) 「多元家庭網路」倡導多元家庭理念和自由選擇權。 單身家庭,同志婚姻,伴侶結合中的個人都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且不被社會歧視,多元家庭賦權給予親密關係中的個人,並思考如何能夠培養主體的協商能力,不讓婚姻限制人們對家庭的想像。 邮箱 | danshenshengyu@outlook.com 微博 | @多元家庭网络DF 微信小助手 | 多元家庭网络小助手(diversityfamily) #LGBT #多元 #單身女性 #同性戀 #凍卵 #生育權
- 結束的2020:過半女性對現狀不滿意、對未來不樂觀
報告撰文: 何嫄、任意 編輯: 李合子 本站轉載經回声Huisheng和本報告的作者授權。 2020年9月,“北京-可持續目標5促進組”通過微信發布“2020年中國女性狀況問卷”,共回收到2萬餘份問卷結果。 在對其中完成度較高的11024份問卷結果進行了分析之後,一份5萬餘字的初步報告終於出爐(完整報告下載請見文末)。2021年已經到來,中國女性對自身狀態以及社會性別平等形勢的感受與評估,究竟是怎樣的? 調查問卷的1.1萬有效答卷人覆蓋到了中國大陸的所有省和43個民族,96%在40歲以下,殘障人士也佔有一定比例。其中(順性別)女性,(順性別)男性和自認為不屬於現有常規性別類型的人群(gender nonconforming ,中文簡稱為非常規性別)分別占到總人數的90%、6%和4%。因為網絡調查的諸多局限,本報告所呈現的結果不具有抽樣意義,僅反映問卷回答者對當前中國女性地位的觀點。 性別平等:男女認知也許“大不同” 在第二部分“中國女性生活狀況評價”中,整體來看,(順性別)女性和非常規性別人群對女性生活狀況的評價基本一致,而(順性別)男性幾乎在所有問卷所涉問題上都與前述兩類人群的觀點有明顯差異——他們通常對性別平等現狀的評價較高,且對一些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有著強烈觀點的問題,看法較不強烈。可見雖然生活在同一個社會裡,男性與女性及非常規性別者相比對社會現實的體驗和評價存在明顯差異。 超過55%的順性別女性和超過52%的非常規性別者不認為生活水平提高會自然帶來性別平等。他們相對最滿意的兩個方面為:1)女生是否能平等使用學校設施及滿意度;2)女性的體育鍛煉普及,儘管對這些問題持否定評價的比例仍在54%-58%之間。同時,他們最為不滿意的五個方面為:1)女性的學業追求及專業選擇是否獲得平等支持、2)婚育對職業發展的影響、3)平等的就業機會、4)家庭和社會對女性是否結婚或何時結婚的壓力、5)預防處理家庭暴力和性騷擾的法律及其宣傳落實是否足夠有效。 高達90%的順性別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都對現狀持負面評價。其中“婚育懲罰”的存在尤其引起了廣泛的群體共鳴,95%的女性認為事業會因婚育受損,80%的女性選擇了情感程度最強烈的選項。 “底層女性中不婚單身立業那部分基本沒有話語權,看不到。” “除了問卷中的問題,還有太多太多太多針對女性的歧視觀念。你要多穿,穿正常的衣服,你要瘦,胖就是墮落,你要到什麼時候做什麼事,現在不生以後就晚了,你晚上不能太晚出門,你要......只要求女性而從不用去管制和約束施暴者?” “性別暴力是性別歧視衍生出的極端行為。男性視女性為附屬物,對女性加之畢生難忘的夢魘,造成巨大的生理心理傷害,甚至死亡。離異異常艱難,即使離異也很難逃脫男性的侵害,不斷的騷擾,仍然是相同的慘狀,抑或是慘更甚。” —— 她們怎麼說 除此以外,對於教材中出現的男女人物數量和能力的不平衡,“男學理,女學文”的性別定勢思維,職場付出未能同工同酬,女性看病難看病貴,女性心理健康缺乏關注, “強姦罪”的法律改革等話題,都有超過80%的女性受訪者表達了對現狀的不認可。與此同時,男性和女性對問卷中31條現狀陳述的平均群體認知差高達20%。其中,“同工同酬”問題的性別認知差距最大,80%的順性別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認為女性從事與男性同等價值的工作時,獲得的工作報酬更少;而在男性群體中,只有不到46%的人認為存在不平等。同時有超過三分之一的男性認為已實現工資平等。其它存在群體認知差別明顯的問題還包括:女方掙得多是否會引起男方的心理不平衡(31%),女性是否平等享有財產權(31%),女性是否能平等獲得經濟資源(31%) ,女性關於性行為的選擇能否得到足夠尊重(30%),女性是否有和男性同樣多的閒暇時間(29%),女性是否獨自承擔避孕的主要責任(27%)。 看見她們:疫情下和特定群體的女性 第三部分“疫情下的女性境遇”是因應2020年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添設的專題。調查結果顯示,對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而言,54%的個人或家庭收入減少。37%人經歷過被迫遷移或隔離;疫情中,家務勞動負擔隨著年齡的增加而增加,超過一半40-59歲的答卷者增加了無償家庭勞動的時間。 性別暴力在疫情期間的情況如此前很多分析所料,不容忽視。27%的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在疫情期間有過遭遇暴力或性騷擾的經歷,其中,以年輕人為主的應答者主要遭受的是網絡上的攻擊辱罵(62%),實施者中60%為陌生人;陌生人實施的性騷擾佔比達77%,也主要發生在網上,其次為公共場合。疫情期間的家庭暴力同樣令人警醒:7.3%的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遭遇主要來自家人的經濟控制;高達84%的毆打來自家人。此外,31%的辱罵、43%的阻止治療、11%的性騷擾同樣來自家人。隔離、限制出行和一些機構的防疫措施,讓遭受暴力的人群難以擺脫風險以及獲得有效的幫助和支援。 但我們也要看疫情帶來的積極影響:更多的人喜歡居家辦公(21%),23%的人曾志願捐錢捐物,13%的人為支持疫區或有關企業而購買產品,5 %的人當過志願者,1.3%的人被抽調到一線工作,還有0.9%的人誌願到一線工作。這些都體現了受訪的婦女和非常規性別者對抗疫的參與度。超過92%的受訪者認為女性在抗疫中的作用和男性差不多甚至更大。 “難過,死亡率的數字背後是觸目驚心的故事。氣憤,現在情況好起來了,女性的功勞卻被電視劇、宣傳、輿論、所埋沒了。” “別抹黑女性醫護人員,抗擊新冠疫情三分之二的人員都是女性,官方拍的相關視頻卻在抹黑女性醫療者,挺無語的,還很令人寒心。在路上見的公交車路牌關於新冠疫情的醫護人員宣傳,明明女性比例更高,怎麼牌子大多都是男的?” “一個家庭的預防、安全、保健及衣食住行的妥善安排,完全依賴於女性成員的直覺、認知與智慧。特別是面對突如其來的天災人禍,女性的直覺總是準確到“懷疑人生”。” “作為大齡未婚女我在家自肅期間與父親產生了更大的摩擦,但本質是因為我被迫為了迎合父母家人的想法去相親,我的反抗使我受到了來自父親的人身攻擊。 ——她們怎麼說 問卷的第四部分“特定群體”,詢問了通常容易被總量樣本忽略的幾個人群的生存狀況。對受HIV/AIDS影響的女性的生存狀況不滿意的比例最高(92%),其次為性少數和性別少數群體(73%),殘障女性(65%)和外出務工或經商女性(61%) 。少數民族女性中持中立評價“一般般”的人較多(45%)。60歲以上年齡組的女性多數持正面或中立評價,但這個群體樣本量只有30多個。 “很少看見殘障女性在公共場所,她們都被藏在家裡。” “LGTB 群體到底是什麼,這一點沒有得到普及。不過這兩年人們也在用互聯網的力量來表達。目前我們還停留在一個要告訴大家我們是誰的階段,就是一個還沒有被正常認識的生存狀態。” “很不爽,為什麼女性在外面必須考慮安全,必須為了這個安全付出更高的成本,比如夜班後打的、更安全的小區。” ——她們怎麼說 女性生存狀況:整體評價提高,但信心下降 第五部分“總體看法”,邀請答卷者回顧和展望中國總體女性生存狀況。在最高五顆星、最低一顆星的評價指標中,10511位順性別女性和非常規性別答卷者給自己本人的生存狀況平均打出3.17顆星,高於對目前中國女性生存狀況的平均2.28顆星,對近五年來中國性別平等狀況的進展,評價為2.33顆星。 具體而言,對目前中國婦女生存狀況,56%的順性別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非常不滿意或不滿意(1-2星),9%滿意或非常滿意(4-5星)。在2015年的調查中,對當時中國女性生存狀況不滿意的比例為73%,滿意的比例僅為3%。對於自身生存狀況,22%的順性別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不滿意(1-2星),39%表示一般(3星),39%認為滿意(4-5星);而2015年,不滿意的比例是31%,滿意的比例是24%。相比之下,2020年對中國女性當前生存狀況的整體評價提升顯著。 對過去五年性別平等進展的評價,順性別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應答者中不滿意的比例為55%,滿意的比例為16%。和2015年相比,不滿意的比例(44%)大為增加,滿意的比例(15%)也略高。 在問到是否“相信未來的性別平等狀況會越來越好”時,順性別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應答者中持“樂觀”或“非常樂觀者”態度的比例為30%,持悲觀態度的百分比為56% 。相比之下,2015年有55%的受訪者感到樂觀,僅有16%感到悲觀。 總的來說,2020年的調查顯示,超過半數(55-56%的)的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對婦女生存狀況、對性別平等的進展不滿意、對性別平等的未來持悲觀態度。 問卷還邀請答卷者按照對個人重要性從高到低的順序,對九個選項進行排序。對順性別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來說,重要性排序前三位(從高到低)的分別為:個人發展、內心充實和興趣愛好實現;排序最後的三項分別為:愛情圓滿、子女省心、婚姻穩定。這體現了以青年為主體的女性和非常規性別者群體,價值取向的重心已經從家庭和親密關係中抽離,把自我實現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中國大局是男女平等了,可實際現實生活中,不同性別差的很多——地位,權益,眾人並不知道和理解,只是拿現在和舊社會比,婦女地位提高了。要想開發婦女潛能,發揮婦女在社會上的作用,真需要有人去做,去開發,需要下功夫。” “我覺得首先關於性與性別的教育在中國就是缺失的,性別平等在這種情況下變得很難。手握權力的人不會認為自己的舉動是出格,只有身處弱勢地位的人才知道被威脅的滋味。” “中國女性在平權路上仍需要很大的努力,並需要爭取更多的話語權。無論在職場還是在社會上,都需要發出自己的聲音來讓人們意識到女性所做出的的努力。此外,女性更應該進入政治領域。” ——她們怎麼說 最後,“熱點事件評選”邀請答卷者對從1995年至今25年間發生的26件女性權益事件按照影響力投票,以下是獲得最多票數的前十大事件(從高到低排序): 1995年,中國領導人宣布男女平等是一項基本國策(6946票) 2020年,抗擊“新冠”疫情中,醫護人員、環衛工人、志願者和居家隔離中,社會看見了女性的作用和貢獻(6008票) 1998年,北京首現女同性戀婚禮(5146票) 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明示禁止性騷擾(4698票) 2012年,中國女航天員首次飛天(4282票) 2002年,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熱播普及家庭暴力概念(4058票)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於3月1日正式施行(3993票) 2019年,“性騷擾責任糾紛”、“平等就業權糾紛”成為獨立案由,當事人從此可以“名正言順”地到法庭討公道(3919票) 2012年,中共”十八大“,兩名女性進入政治局(3586票) 1995年,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3567票) 本報告僅為初步數據的描述性呈現,進一步的數據將伴隨著分析過程陸續發布,期待讀者持續關注。報告全文見以下鏈接下載: 鏈接: https://pan.baidu.com/s/12q1nEGiJmTnRLY8yOwwg1g 提取碼: 7nj2 若對本報告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歡迎通過郵箱genderequality2018@protonmail.com與我們聯繫,我們將在後續的分析報告中吸納改進。 #婦女 #COVID19 #消除歧視
- What Is the Significance of China’s #MeToo Movement?
[類別] 媒體訪談 [評論] 黃溢智 Commented [出處] A ChinaFile Conversation, March 2018 [摘要] Sexual harassment is not only a social problem but also a legal issue.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sexual harassment i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schools and employers, and the #MeToo movement necessarily involves promoting accountability. What role can lawyers, especially public interest lawyers, play in this movement? #MeToo #性騷擾 #媒體訪談 了解更多,請點擊文章連結: 連結
- 端傳媒專訪婦女權利工作者馮媛:大陸《反家暴法》四年,女性為何還是維權的犧牲者
[類別] 媒體訪談 [評論] 馮媛 [出處] 端傳媒 , 2020年12月 [摘要] 「不作為看上去是基層的問題,實際上是整個系統。」 11月25日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前後,中國首部反家暴法的推動者、目前公共領域最為活躍的女權行動者之一馮媛很忙,在業界、學界與媒體對家暴的討論中,她常常在被邀請的名單上。反家暴法自2015年訂立、2016年始實施,20年前,馮媛是其中一位呼籲制訂這部法律的領頭人,自下而上推動立法15年。2014年她共同發起「北京為平婦女權益機構」,在反家暴法終於立法成功後,轉以監督的角色,每年主筆發布民間對該法的唯一一份專業監測報告,今年是第四年... #MeToo #性騷擾 #媒體訪談 了解更多,請點擊文章連結: 連結 反家暴
- 讓法官「毫無遲疑」地確信:性騷擾受害人不應承受之重
作者:黃溢智 校改:田漢章 排版、配畫:宋福雪 本站轉載經GLE性法平授權。 2020年最後一個月,弦子訴朱軍性騷擾案終於開庭。 面對證據不足的質疑,弦子再次公開講述六年前被性騷擾的細節,向全社會做了"筆錄"。 2021年的第一周,鄧飛訴鄒思聰與何謙名譽權糾紛案有了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兩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令人"毫無遲疑"地確信性騷擾事件真實存在,因此要承擔侵犯鄧飛名譽權的責任1。 從向全社會做「筆錄」到提供讓法官「毫無遲疑」確信的證據,性騷擾的受害人到底要承擔什麼樣的證明責任? 鄧飛案判決書中,法官提及了密閉空間的概念,但法官是否真正理解了密閉空間對於性騷擾的受害人意味著什麼? 法官還提醒當事人要「增強證據意識」並「及時固定保存證據」,如果法官是讓受害人去保存讓人「毫無遲疑」地「確信」的證據,那對事件發生時身處密閉空間的受害人來說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這是在提醒性騷擾的受害人,如果沒有令人「毫無遲疑」確信的證據就應該放棄求助,放棄言說嗎? 01. 我們的法律支援求助嗎? 可悲的是,放棄求助和言說正是大部分性騷擾受害人面對現實的無奈"選擇"。 許多關於性騷擾的調查揭示了較高的發生率和較低的求助率2,我們(GLE性法平)於2020年12月發佈的《法律服務行業職業安全調查報告》也顯示56.8%的受訪者遭受過性別暴力,但其中僅有9.5%的人求助或報告,且沒有任何一起得到處理,也沒有任何一起形成訴訟。 這與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2018年發佈的《中國防治職場性騷擾法律與司法審判案例研究報告》揭示的情況較為一致。 該中心從公開的五千多萬份的裁判文書(2010-2017)中僅找到了34份以性騷擾為主要爭議事實的案件,而其中大多是員工涉嫌實施性騷擾被公司解僱后起訴公司的以及起訴投訴者侵犯其名譽權的,僅有兩例是受害人提起的訴訟3。 筆者最近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了檢索,性騷擾相關案件數量稍有所增加,但受害人直接提起的訴訟依然極少。 為什麼不願意向外求助呢? 這些在法律行業工作的受訪者應該是有更強的證據意識的,但還是會擔心被反告(20%)和自己證據不足(15.8%),還有不少人(16.8%)表示對外部機制和管道缺乏信心。 而76.6%來自律所的受訪者表示本單位沒有性別暴力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對於有存在相關措施的律所,受訪者對措施的評價不高。 這反映出企業內部機制和外部法律救濟管道在處理性騷擾問題上的嚴重不足。 這不僅是中國的問題。 2017年開始席捲全球的「Me Too」運動就是在揭示不同國家法律機制在處理性別暴力問題上的不足。 因為沒有有效的救濟管道,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婦女們開始公開言說自己的經歷,去揭露在不同地方不同行業發生的性騷擾。 在中國,從2018年初的北航事件開始,越來越多的受害者站出來講述自己的經歷,引起了社會各界對性騷擾問題的討論和關注。 然而,這些公開講述者卻面臨法律風險,原有的法律機制不能保護她們免於騷擾,卻能對她們的公開言說進行懲罰。 這是不是對法治莫大的諷刺? 02. 我們需要什麼樣的證據呢? 無論是公開去講述,還是挺身去訴訟,受害者們都會被一遍遍質疑: "你們有什麼證據呢?" 證據確實是主張權利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一環,但證據的問題絕不僅僅是受害人有什麼樣證據的問題,更包括受害人能夠獲得怎樣的證據、員警或法院能否能説明調查獲取證據以及如何看待證據、訴訟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以及法官如何理解性騷擾和審核認定證據等一系列的問題。這不僅僅涉及受害人的證據意識和舉證能力,更涉及到法律對性騷擾如何規定以及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對性騷擾案件如何處理,是對法律制度能否為受害人提供保護的檢驗。 本文希望以此為前提來討論性騷擾案件中的證據問題,而不是將證據問題變成性騷擾受害人一方需要全部承受的責任。 1) 如何取得證據 ------------------------------------------------------- 我們先來談證據的取得。 你會隨時隨地錄音錄像嗎? 一般人應該不會。 那遭受性騷擾時可以錄音錄像嗎? 如果提前準備是可以做到的,但性騷擾的發生往往讓你猝不及防。很多性騷擾發生在相對密閉的空間,只有當事雙方。 而雙方的關係往往不對等,實施騷擾行為的人可能是公司上級、老師、資深的同行,或是經驗、體力上占優勢的人。 面對有意圖有經驗的加害人,毫無準備的受害人要取得當下的證據是極其困難甚至危險的。 2004年浙江首例性騷擾勝訴案中,受害人起初在辦公室遭到負責人金某的性騷擾,掙脫跑開。 之後金某多次打騷擾電話,她通過將手機呼機轉接到某報社的辦公室,錄下了其中一個電話內容。 這份錄音和報社記者的證言成為該案獲勝的關鍵4。 該案中,性騷擾最初在辦公室發生時,受害人只顧逃走沒能取證,很多受害人都有類似的經歷。 該案能夠得以勝訴還是因為後續得到報社記者的支援,而剛好行為人的騷擾還在持續,便得以取得證據。 然而更多的受害人沒有那麼幸運,取證上的困難是現實且普遍存在的5。 一方面是取證難又缺乏支援,另一方面卻是對事實證明近乎苛刻的要求,如此,很多受害人只能選擇放棄。 其實,取證並非只能由受害人來進行。 對於發生在職場和校園的性騷擾,管理者也應協助調取相關證據,比如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工作相關記錄等。 用人單位的防治義務應該包括「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6。 對於發生在公共場所的性騷擾,場所管理者也應當提供相關協助,包括協助報警和調取證據等7。 如果受害人選擇報警,如果員警認真對待並及時進行調查,比如現場勘驗,採集物證,對受害人的身體檢查,調取監控錄像,詢問相關證人等,也可以取得非常重要的證據。 但過往的調查也顯示,很多受害人不會選擇報警或是報警后沒有得到相應的處理。 對於很多受害人來說面對員警的壓力不亞於面對加害人,員警為了查明案情的反覆詢問對受害人來說可能充滿質疑和汙名,比如反覆詢問涉及性的細節,質問受害人為什麼要去那裡等。 報警是權利,員警處理是責任,但能否認真合適地處理也需要相關的訓練。 如何避免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如何有效調取相關證據,也有賴於員警的證據意識和性別平等意識。 2) 還有哪些證據? ---------------------------------------------------- 證據意識不僅是取證的意識,更是發現證據的意識。 證據並不只包括當事人陳述、現場錄音錄像和證人證言等,也並非只存在於事情發生的當下。 性騷擾一般是突發的,但也有其演進的脈絡,特別是在存在權力關係的人之間。 事情發生前後的聊天記錄、出入事發地的交通記錄和監控記錄、事後的溝通確認、以及發生后求助、投訴、報案、就醫的記錄等都可以成為證據。 如果報案,員警第一時間對現場勘驗、採集物證、檢查當事人身體等對收集證據非常重要。 如果你沒有報警,自己或朋友對現場的記錄也很重要。 台灣的賴淑玲律師舉過一個案例,女生跟男生提出分手,男生在談判中強制發生性關係。 女生線上向朋友求助,朋友趕到現場。 這位朋友描述她看到的現場的狀況和女生狀況(聲音發抖、情緒激動等),這成為很強的一份間接證據。 但這樣的證據能否在我們的訴訟中得到認定,可能需要更多的司法實踐來驗證。 2019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簡稱"《證據規定》")第90條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證據。 在直接證據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需要盡可能去發掘間接證據,結合多種間接證據來證明。 除此之外,還可以運用輔助證據加強法官對事實的心證。 比如專家輔助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122-123條對此也有規定。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過去的幾起性別就業歧視案以及最近剛剛審結的成都劉某性騷擾案,都有反歧視方面的教授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 從她們的經驗分享中得知,不同法院對待專家輔助人的態度也不一樣,專家能起到的作用也不一樣。 台灣性騷擾案件中常會邀請專家證人,比如如果當事雙方地位懸殊,要考慮受害人不得不服從的情形,會請專家證人來說明。 特別是涉及兒童的性暴力案件中,兒童的證詞不穩定,會被大人干擾,專家的介入會説明理解和判斷兒童的陳述。 此外測謊也可以被作為輔助證據。 3) 原告要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嗎? -------------------------------------- 取得了以上相關證據后,是不是就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獲得司法救濟了呢? 性騷擾被寫進法律之前就有性騷擾的的訴訟,之後也有,但一直不多,勝訴的更少。 2018年 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增加了"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的新案由8,為性騷擾受害人尋求司法保護提供了便利。 但怎麼通過訴訟獲得救濟,還要看如何運用這些證據來讓法官相信你的主張,這還取決你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以及法官對證據證明力的認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那是不是說如果我起訴對方性騷擾就要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 法律從來沒有說所有的舉證責任都歸於一方,但作為性騷擾案件的原告要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 曾有專家和公益機構建議性騷擾案件實行特殊的證據規則以保障受害人的權利。 現行法律對性騷擾案件尚無特殊的舉證安排。 但即使依據現有程序相關法律,一些案例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證據的認定對受害人也是不公平的。 很多案件中,法官給予了受害人過高的舉證責任,而另一些案件中,法官對性騷擾從定義到性質都缺乏認識,這也影響到法官對證據的主動調查和認定。 根據《民訴法解釋》,性騷擾受害人應當對其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而如果對方當事人依據某一事實來反駁其也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對於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下的情形,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修訂后的《證據規定》第45-47條增加了關於申請對方提交書證的具體規定。 這為要求對方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提供了依據,只是僅限於控制書證的部分,對性騷擾案件而言還有諸多限制。 如果被告涉及到單位,或者被告行為人是單位管理層,根據法律規定的單位防治性騷擾的責任,被告應該對其是否履行了防治責任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但司法實踐中還少有對這方面舉證責任進行討論的案例。 修訂前的《證據規定》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這一原則對性騷擾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公平分配非常重要。 作為首例被法院作為示範性判例的性騷擾案,2010年成都性騷擾解僱案中,法院考慮該類案件的特殊性,將舉證責任做了合理的轉移,"在侵權者不能提出辯駁性證據的前提下,法院認定受害者的主張成立"9。 4) 法院可以幫助調取證據嗎? ------------------------------------------ 除了合理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法院自身也具有職權調查權,這一權力對於分配涉及弱勢群體案件的舉證責任中具有"不可低估的補位作用",可以幫助發現更多事實,從而實現公正裁判10。 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法院在審理案件需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2003年武漢女教師何某訴盛某性騷擾案(被媒體稱為全國首例性騷擾勝訴案的)中11,原告申請法院調取了手機簡訊,這份證據也成為勝訴的關鍵。 但在2005年重慶女教師狀告校長性騷擾案中,原告文某的代理律師也曾向法院申請調取簡訊記錄但未取得。 原告和律師認為是法院的拖延導致了部分證據永久性的滅失,從而導致敗訴12。 此外,在法庭對當事人和證人詢問的過程中,法院如果能採取措施提供更安全友好的環境,比如減少對細節不必要的重複詢問、禁止對當事人提出帶有汙名的問題等,不僅能減少二次傷害,更有利於發現事實。 5) 法官推匯出的事實可能是錯誤的嗎? ---------------------------------- 最後,基於各方提供的證據和法院調取的證據,法院要判斷證據的證明力並認定事實。 《證據規定》第85條規定: 審判人員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 法律規定了禁止性騷擾,但對性騷擾的界定並不明確。 法官在個案中如何理解性騷擾也跟其日常生活經驗有關,而很多案件顯示法官對性騷擾缺乏日常生活經驗,比如在2016年海南一起因性騷擾解僱案中,法官認為酒店領班單某在上班時對女實習生捏鼻子和臉、摟抱、拉手和辮子的行為不構成性騷擾13。 作為男性的法官可能無法體會女性在面臨這種狀況是的尷尬和極度厭惡,而以為這隻是普通的騷擾或打鬧。 在2006年楊某訴胡某名譽權訴訟中,楊某給胡某發送的「不妨礙想你啊! 親愛的","想你進來","讓我的'想落到實處'"等短信內容在一般女性的經驗看來都帶有性暗示的含義14,但兩審法院均為認為尚不足以認定短信中含有性暗示,進而認為胡某發佈的有關楊某性騷擾的文章侵犯了楊某的名譽權15。 缺乏日常生活經驗和對性別暴力狀況的認識,也會導致法官基於錯誤的刻板印象進行錯誤的邏輯推理,由此推匯出的事實便存在問題。 比如2010年廣州的一起性騷擾解僱案中,法院認定了王某糾纏鄭某並與之發生性關係,但認為發生關係時鄭某存在自救的可能性卻未實施,事後也未及時報警,還認為王某對鄭某有好感通過監控設備偷窺並不違紀,基於此法院推匯出性騷擾不成立16。 重慶女教師狀告校長性騷擾案中,原告訴稱被告對其長達五年的性騷擾,礙於對方是校長擔心丟工作不敢反抗17,但最終法院認為兩人簡訊有互動,而不認定性騷擾18。 因此,如果法院對性騷擾存在迷思或缺乏相關的認識,即使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法院也很難對一些關鍵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做出實質客觀公正的判斷,進而可能推匯出錯誤的事實。 但也有法院做出了示範性的判決。 2010年成都性騷擾解僱案中,法院不僅考慮到了性騷擾事件的特點,將舉證責任做了合理的轉移。 法院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對受害人的證言進行判斷,認為該受害女同事在幾次開庭中均出庭證明自己遭受騷擾的事實,「受害者作為女性不會自毀清譽」,誣陷的可能性較小,證言的可信度較高19。 法院綜合判斷認定了性騷擾的存在。 此案被成都中院確定為示範性案例,法院認為對於員工在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行為,用人單位均可將其視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並提出禁止性騷擾應該作為企業規章制度的當然內容20。 6) 法官也需要增強證據意識嗎? ---------------------------------------- 從上述不同法院對證據的不同認定可知,當事人增強證據意識很重要,法院增強證據意識和對性騷擾案件的敏感度同樣關鍵。 回到本文開頭提到的鄧飛案判決,法院對雙方的舉證責任和證據證明力的判斷都存在著一定問題。 依據判決書,法院認為本案中的被告(公開舉報鄧飛性騷擾的當事人)應對性騷擾存在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但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法官論證的理由主要在於被告只有當事人陳述一份直接證據,而其他間接證據不足以讓人毫無遲疑地確信性騷擾行為的存在。 本案是名譽權糾紛,被告對性騷擾存在事實是否存在所負的舉證責任與性騷擾糾紛案應有所區別。 即便法院將兩者等同,依據上文對民事訴訟相關法律的分析,該案法官對兩被告所設立的舉證責任和其對證明力的要求相較性騷擾糾紛案也是過高的。 從判決書可以看到,被告在當事人陳述外還提供了多份證人證言和其他證據,試圖完整地呈現一次性騷擾的發生經過和對當事人的事後影響,但法官將被告提供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分別予以了判定,卻沒有進行整體理解。 法官也沒有考慮性騷擾事件發生的特點,對性騷擾事實的證明設立了過高的標準。 這種對證據證明力的錯誤理解會導致對事實的錯誤認定。 需要指出的是,法官所述的充分和毫無遲疑的證明標準也不是法律的要求。 刑事訴訟中講求無罪推定和排除合理懷疑,而民事訴訟對事實認定的標準是高度可能性21。 對於性騷擾事實的證明,可能性需要達到什麼程度在司法實踐尚無一致的標準,同樣是2010年審理的性騷擾解僱案,成都中院和廣州中院就有不同的標準。 過高的證明標準和不統一的司法實踐都讓受害人尋求救濟變得困難。 港臺地區在性騷擾案件中運用的優勢證據規則可能更清楚,對獲得救濟更友好。 優勢證據規則簡單說就是當某一方的證據更有說服力可靠性更高,法院採用優勢一方證據來認定事實。 修訂前的《證據規定》第73條有類似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 2010年上海的性騷擾解僱案(陳某訴某公司)中,關於性騷擾的事實部分當事雙方(陳某和受害人高某)的陳述並不一致。 法院結合被告公司提交的體檢表、驗傷通知書、病歷以及七位出庭證人的證言進行了分析,得出高某的身體和精神狀況在事件發生前後發生急劇的變化。 法院根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原告證據的證明力,採信了性騷擾行為存在的主張22。 令人擔心的是,在修訂后的《證據規定》下,法院還能否做出這樣的判決? 03. 如何讓受害人毫無遲疑地求助? 從取證到舉證責任再到證明力的判斷,我們看到現有證據規則中存在一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可用的工具,但也看到受害人要實際運用這些工具的困難。 不同法院對性騷擾認定和證據規則都有不同的標準,尚未形成較為統一的司法實踐,而法院對性騷擾的認識也影響到其對證據規則的適用和依職權進行調查的可能性。 如果缺乏專業的支持,對於受害人來說選擇訴訟程式將是無比艱難。 當然,即使有專業的支援,如果法院沒能正確適用證據規則,也很難獲得司法救濟。 因此,證明難的問題從來不是性騷擾受害人一方需要面對的問題,也不是受害人增強證據意識努力保存證據可以解決的問題,而是如何完善性騷擾相關法律制度的問題 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性騷擾首次進入我國法律。 2012年,用人單位預防制止性騷擾的義務被寫進《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 剛剛生效的《民法典》在第1010條對性騷擾專門做出規定。 我們看到法律的進步,但從零星的法條到有效的法律機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1999年3月,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陳葵尊聯合其他30餘位人大代表提交了制定《反性騷擾法》的議案。 當年7月,人大法工委對該議案予以答覆,稱議案提出的問題非常好,但由於目前這方面的司法實踐還不多,需要積累經驗,"等條件成熟了再來立這個法。 ”23 二十年過去了,司法實踐可能還是不夠多,可能還需要更多案例的積累,才有專門立法的可能性。 從2001年西安的童女士提起的中國首例性騷擾之訴,到貴陽的王女士、北京的雷女士 溫州的謝女士、重慶的文女士...... 陸續提起訴訟,再到"米兔"中的當事人們一個個站出來,有人起訴,有人被訴,儘管訴訟過程同樣艱難。 因為她們公開言說,性騷擾得以被看見。 因為她們走向法庭,性騷擾的法律問題得以被討論。 而同時她們還要面對各種質疑以及在訴訟過程中的各種困難,承擔其本不應該承受的責任。 我們在質疑證據不足的時候或是好意提醒應增強證據意識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她們在司法程式中面臨的障礙和限制,有沒有想過「場外」的我們還可以做些什麼? 期待有一天,法律制度及相關支持系統可以讓性騷擾受害人毫無遲疑地選擇求助。 #婦女 #MeToo #性騷擾 文中註解: 1、鄒思聰:《鄧飛訴鄒思聰何謙案,一審判決書在這裡了》(2020年1月6日),來源:微信公眾號"思聰的南方紀事"。 2、比如:074職場女性法律熱線的《中國職場性騷擾調查報告》(2018)顯示在233名受訪者中,66.5%的人遭遇過職場性騷擾,而這其中僅有29.7%的人曾經向外求助;廣州性別教育中心的《中國大學在校和畢業生遭遇性騷擾情況調查》(2017)顯示69.3%受訪者受到過不同形式的性騷擾,其中近半數選擇沉默和忍耐, 報案率(報告學校或報警)不足4%。 3、北京源眾性別中心:《打破沉默,拒絕妥協—中國防治職場性騷擾法律與司法審判案例研究報告》,《反歧視評論》第5輯,法律出版社,2018,第33-71頁。 4、陳偉斌 李玲玲:《浙江首例性騷擾案勝訴13年後才領賠償 性騷擾為何難禁》,https://zj.zjol.com.cn/news/843110.html。 5、盧傑鋒:《職場性騷擾案件證明問題研究》,載《婦女研究論叢》2019年第5期。 6、參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1條、《浙江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32條、《廣東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9條、《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43條等。 7、《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3條、《北京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33條、浙江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32條、《山東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34條、《廣東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9條、《雲南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37條、《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43條等。 8、參見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號。 《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20〕346號:變更"348之一、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為"372.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 9、佟吉清:《2010婦女權益年度報告之五:成都中院發佈性騷擾示範性案例要求轄區法院參照執行》,《中國婦女報》,2011 年 1 月 4 日。 10、朱桐輝:《美國反歧視案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證明問題的考察與啟示》,《反歧視評論》第6輯,法律出版社,2019,第110-131頁。 11、艾紅、霞韓君:《全國首例"性騷擾"勝訴案》,《金報》,2003年6月11日。http://www.cnhubei.com/200306/ca282470.htm。 12、《重慶女教師一審敗訴飽受困擾 再告校長性騷擾》,《重慶商報》,2006年9月27日。https://cq.qq.com/a/20060927/000225.htm 13、參見( 2016) 瓊9029 民初405 號判決書。 14、魏永征:《名譽權案事實真偽的舉證責任及相關問題》,《國際新聞界》,2008年第2期。 15、參見(2006)東民初字第7361號和(2007)二中民終字第2715號判決書。 16、(2010) 穗中法民一 終字第 486 1 號判決書。 17、姜瑩、路易:《重慶美女教師要告校長性騷擾 侵犯竟然長達5年》,《中國新聞網》,2005年08月05日。https://www.chinanews.com/news/2005/2005-08-05/26/608352.shtml。 18、易守華、楊野、蔡蓉:《重慶市首例短信性騷擾案二審落幕》《中國新聞網》,2006年09月27日。 http://www.jcrb.com/xztpd/2013zt/201307/xingsaorao/muban/201307/t20130718_1160048.html。 19、王鑫:《成都中院確定一示範性案例工作場所騷擾女同事 用人單位可將其解僱》,《人民法院報》,2010 年 8 月 2 日,第 03 版。 20、佟吉清:《2010婦女權益年度報告之五:成都中院發佈性騷擾示範性案例要求轄區法院參照執行》,《中國婦女報》,2011 年 1 月 4 日。 21、參見《民訴法解釋》第108條。 22、(2010)閔民一(民)初字第7548號判決書。 23、李琳:《中國首例性騷擾案始末》,載《中國保安》2002年第5期。
- 2020年中國十大性/別法律事件
作者:田漢章 校改:馮媛、黃溢智、咸韵 排版:宋福雪 本站轉載經GLE性法平授權。 "我們在有生之年都不會看到性別平等的一天,我們的下一代也不太可能見到。" 這是世界經濟論壇去年底發佈的《2020年全球性別差距報告》開頭,不是我們所期望的對未來的預判。然而,正如同沒有預言家可以料到突如其來的疫情一般,在米兔被消聲、日常被打亂的2020年裡,誰也沒能提前設計性別議題的逆勢而上,它如此深刻地走入大眾話語,如此尖銳地走進公共空間,讓家暴變成公共治理,讓女性的日常處境被清楚看見,讓姐姐們乘風破浪。 在這裡,我們梳理了2020年中國大陸發生的與性平相關的法治事件,它們中,有的曾登頂熱搜成為一時之談,有的默默平平卻應成為濃墨重彩的記錄,還有的直到今天仍在言論區間踽踽而行,期待著在嶄新的時空中取得勝利。與其他性與性別年度回顧所不同的是,我們在此處的文字或是進入司法程式的案件,或是已經引發法律變革的話題。 對於活在當下的我們來說,性別平等、多元開放的文化重建目標或許還遙不可及,具體可見的案件或法規卻可以著迅捷而可感的影響力。 這些案件雖然不是都取得了理想的結局,這些法條的規定也並非都盡如人意,但它們真實地反映了滾滾時代里,性別議題強烈跳動著的脈搏。 1. 女職工疫情期間在家帶娃遭解僱事件 2020年3月23日,正在家裡餵孩子吃飯的李芸(化名)突然接到取件電話,快遞員說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李芸服務於北京一家外企,從2007年開始,工作了近13年。 2018年生產後,李芸一直請保姆照看孩子。 但今年疫情以後保姆便無法來京,丈夫需要到崗工作,只能由自己請假在家照顧孩子。北京人社局2020年1月31日發佈的13號文規定,「每戶家庭可有一名職工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視為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其間的工資待遇由職工所屬企業按出勤照發」。 李芸由此向公司申請帶薪在家看護卻遭到了拒絕,理由是孩子還沒上幼稚園,不屬於通知覆蓋範圍。 公司引用的是人社局後來發佈的17號文,該文件規定,"需要在家看護的未成年子女是指,因中小學和幼稚園推遲開學,疫情防控期間需要在家看護的未成年子女。 ”之後,李芸先後以帶薪假、年假、無薪假申請獲公司批准。 直到3月16日,這一天李芸沒有接到公司的微信或電話,但人事專員通過郵件拒絕她的第四次15日的休假申請。 李芸未及時查看和回復郵件,公司隨即在3月20日以連續曠工4日為由簽署了她的零補償解雇通知。 【短評】 李芸的事件後來沒有得到更多報導,她是否申請了勞動仲裁,是否回到公司或是得到賠償,我們都無從得知,但是案件中呈現出的家庭分工、母職工作和平等就業機會問題是顯而易見的。 長期以來家庭的再生產工作大部分都由女性成員承擔,孩子的父親只需要完成家外工作即被視為善盡了家庭責任,如果在下班回家后還能逗逗孩子,更會成為眾人眼中的模範丈夫。 居家隔離期間,無法外出工作的男性不少在家中仍然抱手旁觀,父職與母職的不平衡分配更加突出。 封閉管理解除后,父親恢復上班,母親即便有工作也還是被制度性地安排留在家中,照顧不上學的孩子。 透過另一份官方表述,我們或許可以對母職在社會中的影響看得更加清晰。 "延遲開學期間,以女方為主在家看護子女",這則濟南市教育局在新聞發佈會中提出的建議,在濟南市得到採納,向企業正式發出。 犧牲個人,不僅是傳統觀念的規範,竟然還成為有關方面的明文規定,把養育的工作永遠歸於母親的母職概念的核心,李芸的解僱只是眾多女性因母職而犧牲的一個縮影。 將女性與母職捆綁,是父權社會下的歷史性和制度性的安排,終日被家務所圍繞,無法擁有"一間自己的房間",女性失去社會參與的同時更失去了獨立的經濟地位。 有報導指出,疫情期間日本遭解僱、停工或受到工作影響的勞工中,女性是男性的1.4倍。 多個國際調查也顯示出,今年以來女性貧困率在全球範圍內出現了顯著的上升。 要打破女性作為男性附庸的宿命,必須從保障女性平等的就業權開始,疫情期間,尤其應顯示出官方態度。 2.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1年元旦起生效。 該法第1010條對性騷擾責任和單位防治義務做出了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婚姻家庭編中,條文仍然將婚姻限定為一男一女的夫妻結合。 第1077條則創設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協議離婚的配偶,在民政局申請後需經過30日的離婚冷靜期,後由雙方共同領取離婚證,30日內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短評】 《民法典》第1010條是國家第一次在基本法律中明確性騷擾責任,突破了受害者性別限制,也再次突出了單位責任,可謂是反性別暴力的一大重要法制進步,遺憾的是法律責任仍不具體、可操作。 今後,結合《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條例》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內容,性騷擾等性別暴力受害者們將獲得明確的法律武器和救濟途徑。 但是,《民法典》對婚姻主體的性別限制排除了性少數人群締結配偶關係的可能,這一規定雖然只是對舊有法律的延續,但在民間提出萬份同性婚姻合法化意見後仍然保持不變的姿態,客觀上卻為反同話語提供了話柄。 現階段同志伴侶只能依靠民法總則中的意定監護制度,以監護關係作為婚姻的替代物,無法享受異性戀伴侶的諸多權利。 冷靜期的設置則進一步為通過協議接觸婚姻關係增加了程式。 該條的立法本意雖是減少夫妻衝動離婚的情況,但在執行中需如何保障當事人不受家庭暴力侵害,又會否影響公民的婚姻自由,從而導致恐婚情緒的蔓延,實踐將會給出答案。 3. 鮑某明案 2020年4月,煙台傑瑞石油服務集團副總裁、中興通訊董事、擁有中美兩國律師資格的鮑某明被曝疑似性侵自己的養女李星星(化名),並與之保持多年的曖昧關係,以及強迫其陪同觀看兒童色情視頻。 此案引發了關於非法收養、人口買賣、性同意年齡、新聞報告倫理等方面的熱烈討論。 2020年9月17日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督導組發佈的調查結論稱,經全面深入調查,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明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 有關部門隨後吊銷了鮑某明的律師資格,並通報鮑某明為美國籍,將其驅逐出境。 【 短評 】 近半年後發佈的官方聯合調查結論,將鮑某明案一錘定音。 但是,此事件引發的相關討論意義不減。 儘管有部分線民以「調查結果反轉」為由掀起對女權帳號的圍攻討伐,但另一方面,媒體和社會機構也對以收養為名的地下人口買賣、性同意年齡等問題進行了呈現和討論,北京千千律師事務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和北京為平更發出呼籲,完善刑法對性侵犯罪的相關規定。 青年志願者搜集了數萬條意見和建議郵寄給全國人大,呼籲增加針對權勢性交的法律條文。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增加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定程度上,鮑某明案與隨之而來的討論和完善立法的社會動員,體現了公眾參與不容忽視的作用。 4. 廣州女環衛工性騷擾案 2020年6月15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黃女士起訴上司性騷擾的案件。 黃女士是越秀區的一名環衛工人,2016年和丈夫一同赴穗打工,而她起訴的對像是其所在的環衛站和站長周某某。 據媒體報導,周某某在黃女士入職不久后便開始向她發送一些性暗示類的圖片和小視頻,後來還常常利用上班時間到她崗位上糾纏,為了工作和家庭黃女士在四年時間內一直選擇隱忍。 但一次周某以領導喝醉為由,叫黃女士老公開車送領導回家,隨後打電話給她說,"是故意把你老公支開,你下來辦公室,我很想和你××",終於讓黃女士不堪忍受。 她決心保存證據,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在訴訟的同時,黃女士留下了"1000一次""是給你才捨得"等關鍵錄音,最終經法院調解結案。 6月18日,@廣州越秀通過微博發佈通告宣佈,街道辦將成立核查組對事件展開核查,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同時還宣布暫時停止環衛站長周某某職務。 至此,該案成為2018年底性騷擾成為民事糾紛新案由以來,首例原告訴求得到全部實現的首例"性騷擾案件"。 【 短評 】 莫再說性騷擾是少數女性的自戀妄想,且看它確確是各階層和各年齡段女性共同面臨的真實威脅。 再不起眼的角落裡也可能發生騷擾,再微小的權力關係也足以讓被騷擾者噤聲。 發生在職場中的性騷擾不僅是對女性個人心理安全感的極大破壞,還可能由此導致被騷擾者離崗、離職,進一步加劇性別的職場境遇差距。《民法典》2021年開始生效,此案為法典相關條文的深入人心做出了貢獻,對職場性騷擾多發難治的局面產生了鼓舞人心的影響,單位責任的承擔更為勞動者維權準備了多一面的積極條件。 5. 雷闖實習律師事件 2020年6月,有消息曝出,曾被指控性侵的前知名公益人雷闖正在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實習,不日期滿將成為執業律師。 6月24日,當年遭受性侵的當事人花花(化名)向廣州律協發出投訴信,要求律協重新考慮雷闖實習律師的資格。 6月26日,知名女權帳號「硝美麗」發佈《實名連署|抵制性侵者雷闖做律師》,迅速獲得廣泛回應,超過700位網友參與了實名連署。當晚,金橋百信律所發表聲明稱其除與雷闖的勞動關係已解除。 8月24日,廣州律師協會做出正式回復,雷闖的實習律師證件已被註銷。 時間倒回2018年7月23日,花花在網路發文指,自己在3年前一次參與億友公益的徒步活動過程中,遭到了該行動召集人雷闖的性侵。 當天,雷闖在朋友圈發文"承認文章中的事實,願承擔相關刑事責任,正考慮向警方自首",隨後又發佈說明,為自己的行為文過飾非,稱當時與舉報者為戀人關係,"其中夾雜了公益與愛情"。 7月24日,花花在數家媒體的採訪中否認了"戀人"說法,並透露"知道有其他受害者存在"。 此後,億友公益對外發佈公告撤銷雷闖負責人職務,北京警方亦宣佈介入調查,花花的支援者堅持每天給雷闖和億友公益寄信,但迄今為止雷闖再未有任何反思和回應。 【 短評 】 作為反歧視鬥士,雷闖為眾多乙肝病毒攜帶者做出的努力和對公益做出的貢獻,已經被歷史記住,但鬥士在性別問題上的言行,確是性別歧視和侵權的反面案例。 反歧視宣導者和對女性的侵權者,本應水火難容,卻成了同一個人的兩面。事實上,雷闖並不是孤例,鄧飛、周非、劉猛、劉韜,一系列公益圈內的米兔爆料讓一些本來頭戴光環的人士蒙上了一層性騷擾的陰影。 這也愈發提醒我們,性騷擾的存在何其廣泛,其病灶寄生於社會的每一個毛細血管中。因為性/別,作為一種歧視、作為一種暴力,相比於種族、疾病或是其他,是如此的隱秘而理所當然。雷闖最終被取消實習律師資格的結果,是為數不多獲得勝利的性別暴力阻擊戰中的一個小小的成功。 從說出來到站出來,再從站出來到伸出手,性別議題能見度提高的同時,逐漸成形的社群已經開始展現團結、行動的力量。 為了具體應對不同行業的職場性騷擾,複恩法律等共創方聯合製作了國內首個職場反性騷擾開源工具組,性別友好法律人和一支新聞業者自發的隊伍分別進行了針對法律服務行業和女記者的行業職業安全調查,預防和治理性別暴力邁入了精細化、行業化的新篇章。 6. 拉姆案 9月14日20時50分許,四川阿壩州金川縣觀音橋鎮麥斯卡村網紅藏族姑娘拉姆正在抖音平臺直播時,被闖入家中的前夫唐某潑灑全身汽油後點燃,16天后,年僅30歲的拉姆經救治無效去世,留下了兩個尚未成年的兒子和體弱多病的父親。 拉姆的家屬表示,拉姆與唐某結婚十二年,屢屢遭受家暴,拉姆為了孩子一直隱忍。 今年3月拉姆第一次和唐某離婚之後,唐某立即以殺掉孩子威脅"複合",兩次報警無效后,拉姆答應了重婚。 兩周后,唐某再次威脅傷害拉姆和她的姐姐,拉姆報警后收到的回復竟是:既然已經選擇了複婚,"這就是你們自己的家務事 "。 當拉姆轉向當地婦聯投訴時,又因「其他女性的情況更糟」的理由而沒有得到説明。 拉姆不放棄離婚訴求,終於在六月獲得法院支援,但法院同時將兩個孩子的監護權判給了唐某。 訴訟期間和判決之後,唐某始終不放棄尋找躲藏起來的拉姆,騷擾、毆打説明拉姆的親戚直到縱火當日。 【 短評 】 國家統計局和全國婦聯第三期中國婦女地位調查顯示,24.7%的已婚婦女遭受過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披露,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殺人案件,佔全部故意殺人案件的近10%。 家庭暴力是時刻懸掛於許多已婚婦女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雖然後果嚴重,卻隱蔽難現。 疫情期間,封閉、隔離等特殊手段的採用,更讓家暴呈現了幾何倍數式的增長。 拉姆堪稱是一位典型的完美受害人,她美麗、善良、開朗、自強,遇事找員警、找婦聯。 即便如此,一次又一次,拉姆還是被拒絕,暴力在被穿上家庭親情的合法花衣后,如入無人之境。 奪走拉姆生命的,是暴戾殘忍的唐某,是落後而冥頑不化的思維,更是失職的有關責任機構和工作人員。 執念於"家庭和諧",把受害人的報案視為無需介入的夫妻日常瑣事,公部門對家務事的荒謬理解需要即刻的改變。 《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已經四年有餘,告誡書、保護令卻至今仍難以申請。 徒法不足以自行,沒有對責任部門的反家暴法培訓、不對瀆職人員進行強力追責,拉姆將不會是最後一個家庭暴力受難者的名字。 7. 同性伴侶撫養權案 小提(化名)與阿美(化名)是同性伴侶,戀愛期間經過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後決定由小提提供卵子、阿美懷孕方式生產孩子。 2019年3月小提出錢購買精子以自己的卵子培育出胚胎,2019年12月阿美在廈門某醫院產下女嬰丫丫,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母親為阿美,未記載父親資訊。 2020年2月26日,因雙方發生矛盾,阿美將丫丫抱走,不讓小提見孩子。 2020年5月9日,小提向廈門湖裡區法院申請對與丫丫進行親子鑒定,但遭到阿美的拒絕。 之後,小提以阿美系丫丫的代孕孕母為由將阿美告上了法院,要求判決丫丫歸自己撫養。 9月,湖裡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小提的訴訟請求,之後小提上訴,該案目前正在二審中。 【 短評 】 如同異性戀人群一樣,同性戀者的伴侶也有愛恨合離,情遷意移。 Ta們相愛,Ta們爭吵,Ta們自私,Ta們說謊。 撇去了對性少數人群不切實際浪漫幻想后的Ta們,才是塵世間的真實個體。 同志亦凡人。 我國現行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不允許代孕生殖,A卵B懷的做法並不能保障伴侶雙方對嬰孩享有同等親子權利。 首例同性伴侶撫養權糾紛案於廈門宣判,相關的法律問題卻沒有完全澄清,同志群體對幸福的渴求仍在現實與法條的撕裂和夾縫中飄零。 對客觀存在的生物血緣關係如何處理、卵母孕母的撫養探視權利如何分擔,需要明確的標準。 在另一起浙江舟山法院審理的同性伴侶撫養權糾紛中,還出現了國人於境外締結的同性婚姻效力等問題,這些難題都被迫切地拋給了立法和司法機構,期待他們做出決策、給出適切的回答。 8. 方洋洋案 山東德州市平原縣前曹鎮方庄村的方洋洋,2016年經媒人介紹,嫁到了距娘家幾公里遠的禹城市張庄鎮張庄村張丙家。 方洋洋出生於1997年,是家中的獨女。 她的母親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礙,長大後的方洋洋也在智力方面表現出了輕度的發育遲緩。 婚後,方洋洋一直沒有懷孕,逐漸遭致丈夫張丙及公婆的不滿,開始對她進行虐待和毆打。 據張丙之母後來回憶,為了迎娶方洋洋,家中耗盡家產,"不能懷孕這個事讓全家都很氣憤"。 2017年底,張丙向方洋洋父親提出了歸還13萬彩禮的要求。 被方父拒絕後,虐待更嚴重了,餓肚子、關禁閉、用木棍抽打身體、冬天在屋外罰站、不讓接觸親人,種種折磨之下奄奄一息的方洋洋終於在2019年1月31日,一次被鈍器擊傷后失去了生命,時年22歲。 由於極度的營養不良,死亡時,方洋洋出嫁時160斤的體重僅剩了60多斤。 2020年1月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方洋洋的丈夫、公婆虐待罪,分處二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丈夫張丙更適用了緩期執行。 這一判決迅速引發量刑過輕的爭議,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之後於2月19日撤銷原判,將該案發回重審。 關注者們在社交網路中掀起了聲勢浩大的「呼籲禹城法院公正審判」連署,並在11月27日案件重新開庭前將連署書遞送至了禹城市人民法院,案件至今仍未有重審開庭的報導和宣判。 【 短評 】 關注方洋洋案的眾多評論中,一則"被嫌棄的方洋洋的一生"在眾多沉痛悲悼中顯得輕如鴻毛卻切合真實。 方洋洋的身上,承載了太多當下社會中的"不可承受之重",農村、貧困、不孕、殘疾。 為了延續香火迎娶了精神障礙"婆娘"的"老光棍",最終也沒能抱得麟兒,於是賣女兒、討彩禮成了方父彌補這樁"賠錢買賣"的自然選擇。 不知婚禮上露出燦爛笑容的方洋洋是否想過,方父收到的13萬彩禮,就是她作為人的「價值」? 但她肯定沒有想到的是,即將面對的是,因為沒有生育能力而成為張家人眼中浪費糧食的累贅,最終被折磨致死的遭遇。 面對方洋洋案,我們需要發問的是,當地法院究竟是基於怎樣的理由,將三個導致年輕體健的方洋洋死亡的施暴者輕縱? 難道司法機構也接受將媳婦當做婆家私產的吃人倫常,也忽略智力障礙者的生命價值而將其視為家庭的「生育機器」? 還需發問的是,在今天,一個貧困而殘疾的農村女子,是否仍然只能以生育能力為對價來換取活命的饅頭? 一個方洋洋背後,還有多少個方洋洋的健康乃至生命的權利,因為極度匱乏的殘疾人社會資源而被肆意踐踏? 9. 跨兒扭轉治療事件 "我被三個自稱員警的人帶走了!" 2020年11月29日,在QQ群裡留下求助消息后,可橙消失了。 生於山東濰坊,曾經奪得亞洲機器人錦標賽全能挑戰賽項目冠軍,還拿到過全國青少年信息學聯賽一等獎的可橙,在做了18年的男孩后,2020年的夏天,決定要做一名女孩。 Ta開始服用雌性激素類藥品,不久后便被家長髮現,爆發了激烈的家庭衝突。 一度離家出走,可橙寫下了"報警委託書"交給好友希望朋友們可以在其"24小時沒有與外界發生聯繫"時代為報案。 之後,可能被強制進行"扭轉治療"的消息突然出現,可橙被沒收手機,再被家長送入了劣跡斑斑的濟南宏開網癮學校。 志願者組成了"可橙救援小組"四處奔走、救援,均無所獲。 宏開學校對志願者稱,可橙確實被父母送來過,但也被父母接走了。 來自可橙母親圖片則顯示,可橙正在一個裝有攝像頭的房間內用餐盤吃飯,身後有身著校服的學生,身旁還有一位身穿迷彩的男子。 志願者們曾與濟南、濰坊兩地的警方聯繫,反映可橙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但均被警方以家務事為由,拒絕了進一步處理的要求。 至今,可橙仍處於失聯狀態。 【 短評 】 這本是一個非常清晰的案件,可橙是一位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擁有清楚的意識和自由行動的意向,人身自由不應受到任何非法限制,但這又是一個極度複雜的案件,因為教育"叛逆"且擁有"變態"想法的孩子是"天經地義",外人無權置喙。 可橙救援小組的志願者們也曾希望淡化跨性別在可橙事件中的角色,僅就成年人被限制行動要求處理,但權力機關仍未拿出應有的作為。 對跨性別的誤解和對家務事的迷思,已經完全遮蔽了執法者對人身自由和法定職責的理解和履行。 無獨有偶,12月初,同樣來自山東的一位成年跨性別女生也被家長從其所在的上海寄宿學校帶出,要求進行精神病治療。 在志願者們的救援中,派出所的民警也給出了家務事不予處理的回答。 今天,跨性別群體仍然面臨著社會大眾的歧視,甚至一些性少數人士也對跨兒多有微詞,生存處境擠破不堪。 當Ta們遭到傷害時,公部門不能以尚無法律授權、不能予以專門照顧作為理由,因為即便在現有法規之下,執法者也有足夠的空間和許可權,做到對公民最起碼的保護。 10. 弦子訴朱軍性騷擾案 2018年7月26日,弦子通過@麥燒同學在微博發文,指控朱軍在四年前曾在化妝室對其做出猥褻行為。 後期的媒體採訪中,弦子表示,自己2014年在《藝術人生》欄目實習期間,在化妝間單獨採訪朱軍時,被朱軍說她像自己的太太,並遭其隔著衣服猥褻。 弦子說,自己在事發第二天報過警,但警方不予立案,且要求弦子考慮朱軍的"正面影響力",還派遣了警員到武漢通知弦子的家人。 被派出所警告規勸后,案件不了了之,但此後弦子和朋友麥燒還是多次遭遇了不同方面的施壓,甚至陌生電話威脅。 2018年8月,朱軍方面發表聲明稱有關資訊為謠言,並向北京海澱法院起訴,要求弦子及麥燒承擔"名譽侵權責任",賠償65.5萬元。 2018年10月,弦子在北京海澱法院起訴朱軍人格侵權獲受理。 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出臺後,弦子於2019年向法院提交申請,將案由修改為"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 2020年12月2日,弦子訴朱軍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於海澱法院開庭,庭審從午後一直持續到了深夜。 接近十二點時,弦子走出法庭,向堅守在法院門外聲援打氣的朋友們敘述了當天的情形:雖然原被告雙方均要求進行公開審理,但法院仍未允許;庭審流程還未全部完成,為爭取再次開庭的機會,弦子方在最後申請了三位法官迴避,要求另選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目前該案仍無審理結果。 【 短評 】 隨著「下胯」「號脈」等一系列朱軍在公開場合對不同女性實施騷擾視頻的曝出,朱軍「德藝雙馨」的老藝術家人設繼續崩塌。 不知從何而來的網路聲浪,以私信、評論和公開造謠的各種形式,不斷對弦子進行外貌羞辱、蕩婦羞辱、還有最直接和惡毒的咒罵。 甚至有人將性騷擾話題、將弦子和朋友們的合法維權抗爭,聯繫到境外勢力、顏色革命上去,好似解決掉一個弦子,安定團結的大好形勢就能獲得保證,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價值觀就能立即實現。 與試圖讓女性噤聲形成對照的,是丹棱街外持續到午夜的堅守,支援者們從四面八方趕來,甚至還有從南方專程來京的性侵受害者的父親。 "誰是弦子的朋友?" "我們都是弦子的朋友!" 醒來的女性在12月2日的那個夜晚有了這個共同的名字。 她們互相看見,聚成了寒冬中最溫暖的畫面。 ~ 總結 ~ 對於2020這一性別議題走過波瀾壯闊的年份來說,僅用十個事件完全不能概括性別平權事業中經歷的曲折和做出的努力。 上海單身媽媽生育保險案突出的非婚生育權問題,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出現的約會暴力問題,杭州女子被造謠出軌事件反映的蕩婦羞辱問題,京東售恐同教科書案中體現的性教育問題,深圳入職性侵案暗含的同性戀被汙名問題,還有杭州殺妻碎屍案中「化糞池警告」提醒的性別暴力被娛樂化消解問題,想要達到性友好、零歧視的理想,前路仍然漫漫。 值得欣喜的是,越來越多有著性別暴力經歷的倖存者們說出痛苦,越來越多的大眾開始接觸和理解性別議題。 在何謙"知曉我姓名"和弦子"向歷史要答案"的呼號下,性羞恥不再成為受害者們尋求正義的障礙,女性話題不再是"婆婆媽媽"的同義詞,女性、LGBTQ和性別多元的所有認同者們,正在一步一步拿回屬於自己的話語權、解釋權、身體權乃至發展權,用主體性的姿態成為撕開男性霸權暗夜的燦爛曙光。 #婦女 #MeToo #反家暴 #COVID19 #生育權 #心智障礙 #LGBT
- 大時代下的女工
「大時代下的女工」線上研討會 | 實錄精華 Women workers'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分享人: 駱紅梅,番禺向陽花女工服務中心創辦人,曾為一線女工,擅長《勞動合同法》、女工賦權及勞資集體協商 點評人: 王子艷,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傳媒系博士研究生,著有論文《中國流動工人的文化實踐:意識形態、集體認同與抗爭》 導言: 2020年4月30日下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中國法中心平等權項目組舉辦了「大時代下的女工」線上分享會。曾為一線女工,如今站在女工維權前線的嘉賓駱紅梅與學者王子艷一起,從文化理論和維權實踐兩個維度探討了當前中國女性工人群體在城市生活中的煩惱與挑戰,以及零工經濟轉型下的未來走向。 第一部分:嘉賓駱紅梅分享 60年代女工張姐案例 — 誰在意她們的養老問題? 張姐小學三年級就輟學了,1984年結婚,1986年生了一個孩子,1988年前往廣東打工。從工地輾轉到電子廠,一做就是十五年。1997年,50歲的她因未繳納社保無法領取退休金。2013年離職時,她僅帶走一條項鍊作為工作十五年的服務費。年過五十退休的她在廣州既沒有醫保,也沒有養老保險。根據當年「勞動法」規定,退休不足一年可以要求工廠補繳社保。所以她就有了這張圖片,就是她抱著她的孫子,去要求工廠給她補繳社保,她要社保,她要養老。這個問題,其實到現在也依然沒有解決,第一代出來打工的,因之前沒有交社保遲遲無法退休。 (圖片來源:嘉賓分享) 「糟糕的就業環境」 工傷維權困境 工傷的定義為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的傷、病。工傷維權的過程漫長,有時可達三、四年。協商或者是憑傷之後就協商是比較快的情形,但也需走完受傷、治療,到工傷認定,到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如果與公司協商不成,或將面臨仲裁,一審,二審。有些到二審了之判決之後,公司也不一定馬上執行,還有六個月的等待期。在這六個月內,不執行也不會繳納滯留金。 另一個困難在於,「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仲裁」等等,這些法律之下的處理程序很繁雜,如果沒有專業支持,工人很難自行應對。即便最終獲得賠償,工人的再就業率也比較低,工人除了有身體上的康復治療之外,其實精神上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考慮之後的發展,工人會面臨諸多壓力,女工尤其如此。女工通常傳統會認為是一個對家庭,對親人是一個照顧者的角色,當她成為工傷之後,可能會被家人認為是包袱、負擔。在找對象的方面,她們幾乎沒有自己的選擇餘地。 工作環境性騷擾 對於電子廠來說,訂單較多的時候通常是12-16小時兩班倒。工作環境中有諸多職業安全問題,比如性騷擾,還有粉塵、噪音、視力傷害、身體的傷害,高溫、站立工作等等。製造業的工作內容簡單枯燥,那麼長時間呆在裡面是很難受的。流水線上噪聲大,所以大家的情緒會暴躁,管理也比較粗暴。想要離崗還需等候配額,同一條流水線上,不能同時有多少個人離開崗位。請假的制度也是很嚴格的,另外就是職業晉升的空間,性別歧視、結婚生育等等這些,應該都是很常見。 性騷擾是諸多職業安全問題中的重點。在我們調研結果顯示,上班期間發生的騷擾有38.1%,下班後佔44%。以珠寶廠為例,因為車間生產的產品貴重,員工出入車間需要過安檢門,身上有金屬物就會警報。有些女性內衣上附有金屬,也會被值班的人調侃。 在應對性騷擾上,女工面臨著兩大困難。第一在於認知。性騷擾的概念在很多人心中都不明晰。我們在做調研的時候,第一題問有沒有遭遇性騷擾,大家選的是沒有,但涉及後面的選項,比如有沒有吹口哨,被盯著胸部和屁股看,收到黃色笑話,很多人都選擇了「有」。 第二在於應對。女工的應對方式非常受限,可以選擇報警或向婦聯投訴,但他們的信息匱乏,對政策法規資訊獲取困難。在工廠裡,無痛人流的廣告最多,政策法規的宣傳很少。對於手機互聯網上上的資訊她們也鮮有辨識能力。 社區參與匱乏-不被看見的需求 因為女工工作時間長,加之要承擔家務的勞動,很少有機會去參與社區的一些公共的活動。我們之前舉辦過一個觀展活動,參與者有18個人左右,裡面有9成的人在廣州都沒有坐過地鐵。她們在廣州生活了數年,卻從未乘過地鐵,問她們去的最遠的就是在市橋的一個醫院。有些務工者把孩子帶到城市,女性留在家裡為了照顧孩子就得依靠丈夫的收入。沒有額外收入就很難有自主發展。業區裡面少有公共空間可供使用,唯有網吧,溜冰場,這些都需要收費且不適宜大齡女性。另外就是卡拉OK,在工業區裡面有很便宜,投幣就可以唱的,基本就僅此而已。 (圖片來源:嘉賓分享) 「面對這一切,她們在做什麼?」 維權篇 面對以上的挑戰,女工群體其實也沒有外界想象中的那麼被動。除了忍耐,她們亦有一些自發的維權嘗試。例如之前提到的補繳社保的問題。對於第一代城市務工人來說,社保缺失現象非常普遍,而社保年限又與入學入戶綁定,致使第一代出來的,現今50歲左右的工人們主動提出補繳社保的迫切訴求。在我們調查的這個案例中,一周內有1500多人聯署,要求工廠給他們補繳社保,這1500多人因為在不同的車間,不同的分工廠,她們會自行開會協調,討論整理出來訴求。接著他們會自己分工選舉代表,希望跟工廠展開對話,也會求助工會來搭建平台。工人們還擅用社交媒體,比如說火山、西瓜、全名K歌、QQ、微信,微博、美篇這些平台上面就可以有文字圖片,配上字幕,爭取更多人的支持。有必要時,他們也會去訴訟,過程中面臨諸多挑戰,比如說不會寫勞動仲裁申請書,也不會填相關的材料或者是證據清單。工會的法律援助是一個解決方案,現在工會每個鎮街都有,申請門檻也不高。 社區篇 社區組織的力量亦不可小覷。在我們的調查案例中,有一些早年出來,在工廠發展較好的女性通過社區組織為後來者提供援助。例如我們瞭解的一個從普通工人晉升到技術骨幹的女性,在工廠中漸漸樹立威信,作為工人代表與資方進行談判。類似的案例近年屢見不鮮。在以社區為基礎的維權活動中,女工不僅為自己爭取了切實的經濟保障,也獲得了自我認同和集體性友誼。 (圖片來源:女工權益公眾號) 「疫情下的零工經濟及更多長期挑戰」 疫情時代下的承重者 在全球新冠疫情的環境下,國際勞工組織發表報告宣稱全球有38%的勞動力處於嚴重減產,高替代風險的地區當中,其中最主要受影響的領域包含零售業、旅宿業、食品服務業以及製造業,這些行業大都以女性工人為主。對於女工來說,沒有工作,沒有社會保障,就退回家庭。另外如果此時不幸發生家暴,更沒有辦法離開家庭,特別是社區封閉管理的時候,也不能離開自己原來居住的環境,可以想象是怎麼樣的境遇。另外其實從二月到現在,一直都有各種復工的政策推出來,這些政策中存在男女考量失衡的問題。要大力扶持發展的行業和領域,能吸納的就業是以男性為主,比如說基礎建設,交通運輸。另外,有一些平日對孕婦裁員有所顧忌的雇主,現在因為有政策,比如復工的認證裡面有上三休二輪、休或者是調崗等等,企業就會抓住機會把這個用到極致,辭退孕婦員工。很多真正在做零工的女工,她不一定懂所謂的疫情下的零工經濟這種詞,但是他們受實實在在的影響特別大,比如東莞和深圳有很多小作坊,就直接沒有開門的。因為他們很多的以前是外貿出口,但是會有一些工序會發給他們拿回家做,小作坊小手工拿回家做,或者外包的那種,現在他們沒有的做或者是壓得更低的價格,因為很多人等著做。 經濟下行壓力使得很多工廠倒閉。東莞曾經五萬人的鞋廠現在是人去樓空,變成荒草地了。很多民工轉去小作坊做零散工單價很低。如果好做一天能做個五、六十塊,如果不好做,可能一天只能做個三、四十塊,而且耗時長。這樣低的價格是不符合勞動法的。 (圖片來源:騰訊網「疫情衝擊下的零工女工」) 製造業智能化的長期挑戰-新一代女工困境 更多長期挑戰製造業的轉移使民工的就業環境更加嚴峻。從2013年開始,2013年是有政策的,要疏導這些高密度,附加值低,產業要外遷,有些遷到三、四線的城市,有些是遷到東南亞、菲律賓、越南這些地方去。珠三角很多製造業的工人轉去做服務業或者做零售,比如清潔工,洗碗工等等。她們的待遇根本不穩定,沒有保障。人工智能也是製造業一大趨勢。2013年用機器人的密度是從二十幾台,應該是從每萬人25台,到2018年變成了97台勞動力密集型的產業,機器人自動化專業常備的拉動,還有政府的補貼等等都刺激了工廠生產的自動化。現在的零零後一代,他們出來不想進工廠,特別注重個人自由。會去銷售、服務業,還有中介、美容、美髮、微商、淘寶,我們之前應該可以看到的微商火了一陣子,但是真正對他們的收並沒有顯著的改善。做銷售和做中介的收入是很不穩定的,因為沒有基本工資,主要靠業績,所以他們的淘汰和變動特別大。年輕的一代還面臨著消費水平提高的問題。各種消費貸變得更容易,其實都會刺激人的消費。 第二部分: 王子艷點評 女工困境背後的結構性因素 中國的流動女工的困境是必須要放在階級、性別和城鄉差異這三個維度之中去探討的。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60年代,還是80年代的女工們,其實都同時面臨著作為工人、作為女性、作為城鄉移民所帶來的挑戰和困難。他們的困境是這三種結構性的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產物。這個壓迫的來源其實是多元的,也正是因為如此,想要走出這種困境的嘗試,同樣也是需要被置於性別不平等、階級壓迫和城鄉差異的這種焦急中,去考慮和討論的。包括像維權的過程中,女工所面臨的特有的性別壓迫。紅梅剛才談到的在工傷賠償中存在的這種,對女性工傷者的基於性別的歧視、矮化或者說是剝奪,包括對賠償金的使用的安排,還有在維權過程中的性別刻板印象,把女工建構成無力的受害者這樣子的一種傾向。另外紅梅談分享的張姐的例子,作為工人,她在參與到要求工廠補繳養老保險的,主張自己權利的這種抗爭中的同時,她也需要承擔女性作為傳統的家庭照顧者,這樣子一個性別者的工作。所以我們看到那張照片,她在這個時候還需要照顧她的孫子,帶著她的孫子去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事實上這樣的困境在女工參與積極性還有比較常見的,有傳統的這種性別分工的,女性承擔了更多社會再生產的勞動,包括像照顧子女、看護家人、洗衣做飯等等的家務勞動。 (圖片來源:澎湃網) 女工的能動性發展—阻礙與突破 當女性想要投入到、參與到維權或者其他的社會活動中的時候,可能就會因此而面臨更多的來自家庭內部的壓力或者是矛盾。國家統計局在2018年的時候有一個調查,中國女性無酬勞動,包括家務、照顧子女等等,每日平均大概花費的時間是3小時48分鐘,接近4個小時,而男性大概就是一個半小時。大家可以看到這個是非常大的差異。這就讓女工在每天非常繁重的工作之後,更難有時間、有機會參與到社會活動中去,所以女工的賦權不僅要考慮生產領域的困境和活動,同時也要考慮到再生產領域的性別困境,需要我們更多地去關注。就像紅梅剛剛談到的,我自己和紅梅之前,在2014年的時候有去參加過女工的家訪。女工其實是非常有力量,有能動性的,而不是一些無力的受害者,或者是一些單純等待幫助的人,只不過是因為她們由於各種各樣的結構性影響,沒有得到足夠的資源去發聲,沒有得到足夠的機會去更多的釋放她們的能動性。當然紅梅也提到現在傳播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比如說手機和上網也增加了一些渠道和機會,所以女工參與社會活動和實踐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參加社會活動對於女工們而言,也同樣是一個重新認識自我,自我成長的過程。就像紅梅剛才原引的女工很多就是自我的感受。我們在女工的家訪之中,也聽到很多類似的概念,參與、行動和講述,這都是一個自我賦權的過程,包括與姐妹們,與工友們分享自己遇到的困難。討論、交流和互助,它都是一種個體去打破這種孤立無援的狀況,去通過集體得到力量的方式,這是很重要的。另外一個,我們確實要看到在工作和家務這種雙重負擔的情況下,確實是阻礙了他們能動性的發揮。我覺得我能想到的特別寶貴的實踐的兩個例子,一個是家訪,一個是打工媽媽互助。家訪這種形式是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真正地去瞭解女工真實的處境、感受的機會,她們面臨工作的困境,參加社會活動以及家務帶來的張力。另外一個,女工的困境她是個體的,她同時也是這個群體所共同面對的。所以在家訪中我們所瞭解到的女工的故事,也在參加集體行動之外,提供了另外一種互相看見的機會。 (圖片來源:明周文化「新一代女工身份認同」) 讓女工的聲音被更多人聽見 這種發聲和看見,它不僅僅是女工內部的,她們的困境、需求和行動,同時也需要被更廣的人群看見和關注。比如性別不平等的很多問題,在更廣泛的,包括城市女性群體中也是存在的,就像勞動力市場也不是性別盲目的,就業中的歧視,傳統性別的分工與角色,包括性騷擾的問題都是共存的。比如剛才紅梅也提到了「Metoo」的運動,這種互相之間的看見,是否也可能會帶來更多相互支持的潛能呢?當然在城鄉體制隔離的這種背景之下,包括階級的差異,城鄉流動的女工,她確實是不僅要經歷與城市女性勞動者相似的性別不平等的遭遇,同時肯定還要面臨因城鄉體制帶來的這種獨特的困境。比如說戶籍帶來的各種城市勞動者的福利和保障的缺失等等,她們處於一種更加不利的處境之中。 新冠疫情之下的女性勞動者,紅梅談到了疫情對產業造成的衝擊,尤其是女性為主要從業者的,像零售、服務這些產業的現狀給女工帶來的影響,收入的減少、社會保障的減少、就業歧視、家庭暴力,這些問題都因為疫情而更加的凸顯了出來。包括紅梅說到的復工政策中存在的性別差異,另外一個與疫情相關的性別困境,也不僅存在於失業和復工的支持之中,它也同樣廣泛的存在於疫情中,工作著的女性勞動者們。比如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報告,在全球範圍內,女性在健康和衛生相關行業的從業佔比是達到了七成,現在在疫情的當下,大家都面臨著疫情挑戰的時候,他們的工作時間肯定是大幅度的延長了,比如說醫生、護士、護工,還有醫院的清潔工等等。但是他們因為傳統的性別角色對妻職和對母職的這種要求,可能還同時承擔著家庭內部的照顧工作,比如孩子、老人等等,使得女性的勞動者原本就一直面臨著的工作和家庭的雙重的負擔和衝突,在疫情中更加加劇了。這種突然的加劇,對於女工和更廣泛意義上的女性勞動者的影響,包括心理的、情感的、身體的、或者經濟的影響,也都需要我們所有人去尋找更多不同的出路。 第三部分: 問答環節Q&A 提問1:外地民工下一代教育的處境怎樣? 紅梅:以廣州為例。非廣州戶口的話,想要在這裡上學,可以有幾個辦法。一個是積分:衡量標準有社保的年限繳費,還有你的居住證的年限,還有你的稅或者是你的學歷,或者是你有房產,或者是你有參加了多少小時的志願服務等等這些都可以加分。積分夠高,你能在這裡讀書的可能性就會越大,你的積分越低可能性就會越少。如果是你積分不符合這個條件,另外一個辦法就是入戶,應該零幾年的時候在廣州買房,就會有戶口,現在已經不適用了。有了戶籍就能在這裡讀書,所以這個很好理解。社保它現在,比如說在廣州買房,還得有廣州5年的社保,如果你沒有別的學歷的話,如果你是本科,社保的要求又會少一些。 以上這些條件讀公立學校都需要。而且公立學校老師師資也比較穩定,會比別的民工打工子弟學校讓大家更放心、更信賴一些,如果這個也不行,那就是私立的學校。但私立的學校也分兩種,有一種是貴族學校,寄宿的,可能一年的費用是十幾二十萬,這種普通打工的話肯定是承受不了,就只能去讀民辦的、打工子弟的學校,可能面臨師資流動性大的問題。 子艷:東莞也好,深圳也好,它的流動人口就是隨遷子女的人數和它現在有的學位是遠遠不夠的,差很多。但是它還是有在做一些改變,積分這個政策是2009年左右出來的,其實現在它也實行這麼久,有很多人會有一些準備,因為它當時剛剛推出來的時候會更難,當時其實是很尷尬的。積分入學政策推出來放,而是讓更多的人沒有辦法入學,因為你突然推出來,那時候大家沒有準備,很多東西都沒有,比如說居住證的連續性、社保的連續性,現在已經實行這麼久,大家就會注意,會去積累這些證件。戶籍改革的話,現在我沒有特別關注這個會怎麼改,不知道。特別擔心的一個就是改了之後,因為現在是從農村遷出來會容易,但是你想再回去很難,大家知道的。就是你能遷出來,但是你再想遷回去很難了,那你遷出來之後,你的土地、你的什麼就沒有了,也不會再有人會接收你了。所以也有很多人在猶豫,因為現在如果要上學、要入戶,你就得放棄你的農村的戶口,然後遷到城市,那也會有人會糾結這個。所以我現在也沒有辦法對它做一個評價,還有待觀察。 提問2 : 復工政策中存在哪些性別問題,以及復工時期對女工有何差別待遇? 子艷:疫情對一些女性帶來了勞動量增大和勞動防護、安全防護這方面的風險增加的情況。大家想想看,除了剛才提到的醫務人員以外,我們可能還有很多清潔工、環衛工,還有一些零售商店。比如說藥店,他們還是要保持開放,還有一些賣菜的等等,這些人在這個過程當中,他們的工作時間加長,勞動防護條件可能不足。我們現在疫情,比如說發病,生病我們頂多是對年齡上,有受感染的、重症的,還有甚至死亡的這樣的一些分年齡的統計,但是我們還沒有更多的分年齡、分性別,甚至分一些階層或者是職業的統計,這樣我們就無法完全知曉女性民工在疫情發病率上有沒有受到不成比例的影響。 提問3 : 談到在80後、90後和00後女工,在家庭和親密關係當中,她們有什麼不同?她們的地位、表現或者是討價還價、議價的能力,還有在家務分工,完成家務方面有些什麼不同?女性有可能減輕做妻子和做母親的這兩種職務的負擔嗎? 紅梅:這個無法一並而論。我自己周邊的是80,1984、1985、1986這種比較居多。因為有二胎的政策,女性如果選擇二胎,她其實要付出很多的時間精力,犧牲自己的工作。但我身邊的很多80後的很少有這個想法,反而90後和70後,80初的這種生二胎比較多。在孩子的教育問題上,我並沒有覺得母親的負擔有任何的減輕。為小孩上學操心的事情上面,都是媽媽在操心。你去看那些政策的講習,和要去為了弄一個積分,去參加學習和考試的那些班裡面,85%都是媽媽去參加各種的培訓班,然後為了考一個證,為了加分,操心小孩上學的事情。為什麼會這樣子?很多男的就會覺得小孩在這裡上不了,在老家上就好了。好像他不覺得跟小孩分開是多大的一個事情嗎?我不知道,但是媽媽會覺得如果跟小孩分開,對自己來講是很大的精神的壓力,不希望分開,所以她會去做這個努力。 提問4 : 女性勞工面臨的困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歸結為階級問題?工會在其中起著什麼作用? 子艷:我覺得可以從幾個層面上來看,第一個可能是個人層面上的,個人能夠做一些什麼,作為女工,就像紅梅說的,每一個人都是有自己的自主性和能動性的,其實就是我們認識到這一點也很重要,但是每個人都是活在自己的環境之中,每個人的資源、機會,得到的各種方面的保障,都是有自己的限度的。那麼可能有一些客觀上的弱勢的地位是無法跨越的,我也看到有評論指出了這一點,確實是這樣的,沒有錯。但是你在不停的去分享,包括像剛才說到的女工之間的互相的分享,包括還有很多其他的可能社會角色、學者、媒體、勞工組織或者工會、婦聯等等。 其實也是可以獲得更多的資源的,包括認識上的、法律上的、很多知識性的、健康的、「婚姻法」的,各方面的資源其實也是可以獲得的,並且可以更多的通過這種學習的過程,能夠得到更多的自我認知的轉變,這種轉變也是一個不斷的自我賦權的過程。另外一個我覺得是社會整個公司的一個的轉變也是很重要的,個人是活在社會之中的對吧?那麼這個社會共識怎麼轉變?可能需要我們所有的人,包括從我們從小的教育、媒體的報道、媒體對大眾的教育,還有整個政策環境的保障,這些可能都必須要同時的做出改變,個人跟社會之間互相能夠形成一個聯動,我想這是可以改變的。雖然現狀真的很嚴峻,但是它並不是一個我們無法改變的東西,我覺得不是這樣子的,我們還是要看到可能性在的。 紅梅:我覺得也是要分不同層級的工會,它在具體的事情上面的角色和參與的力度是會有不一樣的。但總體來講,現在工會是有做一些工作的。會有專職的工作人員去提供接待,還有如果需要法律援助。之前因為2010年左右的時候,廣東在推行兩個普遍,就是普遍成立工會和普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的制度。那個時期工會還是做了很多具體的事情,去各個工廠成立工會和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特別在汽配行業還是做了很多成功的協商,我們都有看到他們協商的一些記錄。在個案方面,他們現在的做法會提供法律援助,集體的他們如果有人,他如果是知道,有正式向他提出邀請,要求他來組建、搭建對話的平台,或者是組建對話的機會,他們也是會做的。 提問5 : 在經濟衰退的情況下,想聽聽兩位對即將畢業的青年和失業者們有什麼建議和看法。另外想聽一下,更進一步地瞭解關於新生代女工的職業轉型問題,特別是轉向比如說電商行業、淘寶、直播等等,和傳統的製造業相比,新的職場給她們帶來什麼樣的挑戰和風險? 紅梅:轉去電商行業直播,還有去做直銷、美髮、美甲這些,做電商直播的會有一些新的挑戰。它不屬於傳統的勞資關係裡面的,它很多時候像自雇的或者是像承包的這樣的一個角色,所以它很多東西沒有辦法用「勞動法」的一些東西去規範,調整勞動關係,變成一些民事的糾紛。因為有一些年輕的人他在做這個行業,比如說你跟他簽約,有可能違約,他告你,然後賠償金還特別高。或者是這個提成,比如說是商家那邊拿4成,你拿6成,還是商家那邊拿7成,你拿3成等等這種談判,其實在大平台下勞工的位置十分不利。 還有現在看到的直播的一些行業裡面對顏值的要求,會有擔心是會更物化和異化女性。為什麼會去做直銷、美髮、美甲?我覺得她們的話術和展現出來的東西,讓你看起來很有吸引力,很容易成功。你看她的口號就是你有一台手機就可以在家辦公,不管你是寶媽還是學生還是什麼,她的口號就看起來很吸引這些人。比如說有孩子的媽媽,她的時間真的很零散。她想有一些收入,她沒有別的選擇,她就想試試看。而且一開始看起來可能只需要投入500、1000、2000這樣子,但是後來可能會變得更多。她本來有的選擇就比較少,這個可能他想嘗試一下,看起來好像是一個機會,但最後其實並不是什麼機會。 子艷:新媒體也好,新的平台也好,它確實是給女工帶來了更多的一些機會或者選擇。正如紅梅說到的,它也有自己的很多的問題和局限性,我們可能會發現新媒體的背後,其實是一些舊問題,其實還是最後落到階級階級和性別的這種不平等上,包括後面說到的這些話術和這種建構出來的女性的形象,很消費主義的,包括物化和自我物化的這種過程,在新媒體平台上,像直播平台,我們都是可以看到的。 提問6 : 戶籍改革對外來名工有何影響? 子艷:我覺得戶籍改革一個非常重要的思路,我們思考的方向,我們目前是把很多的福利和利益跟戶籍掛鈎了,比如說原來是城市戶籍,他有更多的福利,能享受到更多的公共服務,低成本的公共服務,農村的少。但是現在在土地越來越值錢的情況下,農村戶籍又有一個土地這樣的一個潛在的保險功能,和可能未來的一個增值功能,如果戶籍改革還是和這些利益和福利有那麼多掛鈎的話,其實可能它會當成進一步控制人的一個手段,而不是說真正地讓我們不同戶籍的人都能受惠,它可能會帶來的性別上面的影響。我們要看到,可能很多時候婦女是更能適應變化,因為不說別的,就是以從夫居,一般的女性結婚之後要嫁到男方家這一點,就讓很多女性她能夠不管是喜歡不喜歡、願意不願意,但她能夠適應自己,能從一個環境遷移到另外一個環境,但是對男性來說可能就難一些。 所以戶籍的改革如果能鼓勵流動性,可能會對婦女帶來一些讓她自己對流動性有更大的自主,但是不好的話,它可能牽涉到除了子艷談到的身份認同以外,可能也會讓她的原有的知識網絡進一步地有所削弱。一方面可能會降低以前傳統的父系家庭、父權制、家長制和男方大家庭對她的影響,但另外一方面,也有可能消弱她的支持網絡等等,這些都是我們有可能看到的不同的方面。怎麼樣趨利避害,這個是最重要的。 提問7 :工人尋求社保是不是有一些法律的擔憂,組織這類活動的時候怎麼樣避免衝突?工廠男女對待,包括在保險上有什麼區別? 紅梅:組織活動存在一定風險。第一,這個活動不是他們組織的,是他們自己發起,只是我們提供了一些協助,比如他這麼多人,對法律政策並不瞭解,我們就做這些的講解,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如果要去爭取這個,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大概提供這樣的協助的角色,幫他們梳理一下訴求,大概就是這樣子。因為他們要去跟工廠談,那也是在法律的框架內談,就是法律上本來是有規定是要給的,沒有,我們現在怎麼辦?提出來,肯定一次也談不好,那就再約下一次談,就這樣子談起來的。這不是我們組織的活動,這個問題在這裡他們提出來了,需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提供一些協助,僅此而已。他們就要的有對話的機會,如果他們直接找工廠工廠不理他們,他們會邀請工會或者邀請相關部門說他們有需求,希望有機會坐下來談,也是這樣子處理的。 第二個就是男女不同的待遇,包括有些勞保上面、保險上面,這方面的不同。也會有一些男工要求補繳社保的工廠也會有,因為要求補繳的很多時候是工作比較久,就女工在一個地方工作久得還特別多,也有男工在一個地方工作久,他們也會要求補繳,比如說之前的有環衛工或者還有一些物業公司做保安的,也會有一些別的行業的,製造業的,比如說印刷、造紙的,有一些他們也會要求補繳,就只是我們自己關注的是女工的,所以我舉的例子裡面會是一些。另外也有一個原因,但是我不知道佔多大的因素。比如說同一時期出來工作的話,出來打工,但是女工因為比男工退休早,所以這個問題他們也會更緊迫一點。我覺得這個也會有一點點影響,也是一個因素,就是女工會更積極。 #女工 #婦女 #職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