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節特稿(下)|單身生育的實踐圖景:進展、落差與未盡之路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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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生育的實踐圖景:進展、落差與未盡之路
作者:董曉瑩
【編者按】
每年五月的第二個星期日,社交媒體被鮮花與祝福淹沒。但鮮少有人追問:這些獻給「母親」的敬意,是否平等地流向了所有母親?那些沒有結婚證、獨自或與非婚伴侶共同完成生育的女性,是否也獲得了應有的祝福和權利?
上篇中,董曉瑩律師為我們梳理了過去十年單身女性生育權的制度突圍。但法律條文的鬆動,遠不等於權利實踐的落地。單身母親在申領生育保險時是否仍被時間線硬性切割?非婚生子女在落戶時是否仍被要求額外證明?福利院評分系統是否仍將單身女性擋在收養門外?體制內崗位是否仍以隱性規則拒絕單身媽媽?
值2026年母親節,我們延續這份權利檔案。本篇聚焦實踐場域,呈現單身母親從生育前到生育後面臨的制度縫隙與社會阻力——從輔助生殖的紅線到撫養權真空,從收養評分到職場隱形天花板。
這不是一份節日賀詞,而是一份關於「誰有資格成為母親」的權利檔案。我們期待,母親節的祝福不應以婚姻狀態為篩選條件。

單身生育的實踐圖景:進展、落差與未盡之路
從整體法律制度來看,生育權與婚姻制度依舊存在綁定關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仍以「夫妻」作為生育主體,而生育權的行使主體本應是公民個人。這種錯位導致單身女性行使生育權仍面臨阻礙。以下按生育前、後不同階段,分別說明單身女性在法律政策實踐中面臨的境況與困境。
1. 精子庫與輔助生殖:全國禁令、訴訟挑戰與地方實踐落差
如前所述,《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自2001年8月1日施行至今,既禁止精子買賣,也禁止醫療機構為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2019年,徐棗棗(化名)訴北京婦產醫院案成為國內首例單身女性爭取凍卵權的標誌性案件。2018年11月,時年30歲的徐棗棗前往北京婦產醫院咨詢凍卵並完成相關檢查;2019年9月,她以「一般人格權」糾紛為案由在朝陽區法院成功立案,首次將「單身女性凍卵權利」爭議正式引入司法程序。其核心主張是:醫院以未婚為由拒絕提供服務,構成性別歧視,侵害了一般人格權,亦有悖於《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男女平等精神。該案被視為具有公共意義的「影響性訴訟」,價值不僅在於個案救濟,更在於通過訴訟揭示現行政策盲區、推動立法倡導。徐棗棗亦表示,讓公眾瞭解政策現狀是訴訟本身之外的重要訴求。
該案二審雖仍敗訴,但判決意見為單身女性留下了空間: 「當然, 隨著我國生育政策的進一步調整,相關醫療衛生法律、法規、 規章、診療規範、醫學倫理規範也可能發生相應變化,待條件具備後,與相關醫療機構可另行解決相應爭議。」這也呼應了前文提及的國家衛健委關於修法並提高輔助生殖技術管理立法層級的公開表態。
訴訟之外,地方立法也曾嘗試撕開裂縫。前文提及吉林省的先進規定,但實踐中卻是另一番景象。筆者於2025年瞭解到的一手信息顯示:2020年至2022年疫情期間,確有單身女性依據吉林省衛健委公開的流程指引,成功在吉林申請使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受孕;但再後來已無此類案例。筆者向吉林省內合法開展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院咨詢得知,醫院並不認可衛生健康部門審核蓋章的《醫學輔助生育申請表》(詳見下圖),仍不願違背國家層面的部門規章為單身女性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不過,在凍卵方面,若單身女性的醫學指標已達到需盡快進行生育力保存的標準(具體標準由醫院或醫生自行判斷),則無論是否具有吉林戶籍,均可申請。
綜上可見,吉林省的立法理念雖先進且保留至今,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仍受制於原衛生部的部門規章,絕大多數情況下難以落地。2020年至2022年疫情期間的短暫窗口期目前已關閉,當下僅有特定病理性情形下的凍卵相對可行。儘管如此,希望依然存在。

存在的「病理性凍卵」例外情形
目前對單身女性凍卵的禁止並非絕對。已有多例非婚女性因病理性原因——多為嚴重腫瘤患者——成功凍卵的新聞報道。最早可追溯至2017年:32歲的琪琪因嚴重卵巢疾病成功凍卵,後於40歲在婚姻內借助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受孕並順利生產;2022年,一名20歲乳腺癌患者在天津成功凍卵;2024年,18歲的小葉因卵巢腫瘤在溫醫大附二院凍卵。
除病理性凍卵外,司法實踐在喪偶婦女使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層面也取得突破。此類案件中,醫院起初常以喪偶婦女在法律意義上屬「單身」為由拒絕提供服務,喪偶婦女遂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其實施試管嬰兒技術的訴求。
經查,此類案例最早可追溯至2004年的第一例特批。 2022年福州李女士案經福建高院改判,法院最終認為,「喪偶的單身婦女」明顯有別於通常意義上的「單身女性」——關鍵區別在於亡夫生前是否表達了生育意願;同時認定,院方倫理委員會的結論「不能對抗上位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賦予婦女的生育權利應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2022年湖南長沙鄒某玲案被最高法認定為「第二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2024年河北保定案、2025年江蘇淮安全國首例確認「試管嬰兒」享受工亡撫卹金案,分別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2025年度十大案件」。可見,當前我國司法實踐已形成相對穩定的共識:喪偶婦女請求繼續使用與亡夫共同冷凍的胚胎,屬於生育權保障範疇,醫療機構不能簡單以「禁止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為由拒絕。
儘管上述案例實質上已突破「單身」女性不能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限制,但未進入婚姻關係的單身女性,依舊被擋在行使生育權的門外。

2. 戶口登記:普遍落地權與個別地區的隱性門檻
非婚生育子女的戶口問題已得到普遍且有效的解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規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但據瞭解,實踐中某些地區仍存在非婚生育子女上戶口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的情況,此類問題仍需個案針對性解決。
3. 社會撫養費:懲罰性制度的歷史終結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明確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鈎。
2021 年 8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刪除關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相關規定。2021 年 11 月,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發佈《關於清理社會撫養費有關政策的通知》,刪除了此前文件中關於社會撫養費的收費條款,並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對本地出台的社會撫養費相關政策進行全面清理。
至此,「社會撫養費」正式被掃入歷史的垃圾堆。
4、單身收養:法律通道與實踐壁壘
收養子女通常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親屬好友介紹的民間收養,二是通過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養。我國法律並不禁止單身女性收養子女。理論上,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三十週歲且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單身女性,可以合法成為收養人。
然而,實踐過程卻異常困難:福利院可供領養的孩子較少,且手續龐雜;據一手信息瞭解,當前福利院對收養人實行評分系統,單身女性會直接因未處於婚姻狀態而被扣除評分,進而被淘汰。目前能夠瞭解到的單身收養案例,多以抱養親屬好友的孩子為主。
5、生育保險待遇申領:地方先行、個案推動與2021年5月31日的時間壁壘
2022年前,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均未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作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法定前提,但實際操作中,地方政府普遍將其作為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和發放生育津貼的必要條件。各地規定中,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前提是辦理「計劃生育證明」、「生育登記」或證明「符合計劃生育規定」,而這些材料的辦理大多需要提供結婚證、離婚證等婚姻狀況證明。
2022年,國家層面終於有所突破。同年8月,國家醫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長劉娟在新聞發佈會上答記者問時明確表示:「社會保險法遵循權利和義務對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險的繳費責任,國家層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沒有門檻的,且在經辦服務清單上,關於享受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也不需要‘結婚證’等材料。」
2022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保局、司法部以及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人大常委會發函,組織對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中關於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不當限制性規定進行集中清理。這意味著國家層面終於開始重視生育保險的平等申領問題。而國家層面的重視,離不開地方的率先突破;地方的突破,又離不開個案爭取與民間呼聲的推動。
廣東省在全國率先實現突破。2020年,已有多位單身媽媽成功申領到生育保險。她們之所以能夠成功,是以國家層面取消「准生證」、改為「生育登記服務」為前提的。在廣東省,申領生育保險的必備材料之一是生育登記證明,而非婚生育在廣東可以成功辦理生育登記,這得益於廣東省於2016年出台的《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的暫行管理辦法》(粵衛〔2016〕104號,現已轉為正式規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登記。」單身生育者據此可辦理生育登記,進而獲得申領生育保險的可能,且該路徑此後一直有效實施。

不得不提的還有各地非婚媽媽爭取生育保險權益的案例。其中,上海的張萌案具有標誌性意義。2017年孩子出生後,她向社保部門申領生育保險金,因未婚身份無法提供《計劃生育情況證明》而被拒。依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等地方規章,申領生育保險須以「計劃內生育」為前提。自2017年起,她先後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歷經一審、二審均敗訴;2019年上海高院受理其再審申請後最終仍予駁回;2020年其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申請亦未獲支持。儘管司法途徑屢屢受阻,張萌的案件卻讓非婚媽媽群體的權利困境進入公眾視野,並帶動了更多單身媽媽積極維權、爭取生育保險待遇。2021年初,張萌終於成功申領到生育津貼,但她並未就此停止行動——她向上海市人大代表提交建議信,並與其他單身媽媽一起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試圖推動更廣泛的立法保障。
張萌與上海非婚媽媽們的堅持,恰逢國家生育政策的系統性調整,最終推動了制度突破。2020年12月,上海市民政局發文取消生育保險申領中的「計劃生育情況審核」事項;自2021年1月起,非婚生育女性可通過「隨申辦」在線申領生育保險金,結婚證不再成為必備材料。上海由此成為繼廣東之後全國第二個放開的地區。
2019年前後,深圳、北京、福州等地的非婚媽媽亦通過起訴方式爭取生育保險待遇,多例通過調解圓滿解決。她們的爭取,同樣為2022年國家層面重視單身媽媽平等生育保險待遇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2021年5月31日之後生育的單身媽媽,目前在全國範圍內均可成功申請生育保險待遇;但遺留問題在於,2021年5月31日之前生育的單身媽媽,依舊被拒之門外。這一分界線的存在,最初是部分非婚媽媽在申領受阻後才得知的。2021年5月31日,正是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宣佈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的時間節點。此後,各地陸續修訂生育保險相關規定,明確將「生育三孩」納入待遇支付範圍。
北京的市醫保局和人民政府官方網站明確注明,「2021年5月31日(含)後生育的」單身媽媽方可領取生育保險。 上海官方公開通知中雖無有關生育時間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各區醫保局內部有一份《關於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置口徑(一)》的文件,載明「2021年5月31日(含)後生育子女」的未婚女性才能夠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筆者還一手瞭解到,廣東亦存在類似的多例個案,即便申請了再審,仍被認定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以上內部硬性切割的操作,導致同一個繳費記錄、同一位母親,只因孩子的出生日期早於某個特定日期,就被判定為「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而不得領取生育保險待遇。 這些案例揭示了殘酷現實:同樣是單身媽媽,政策落地前後,待遇截然不同。
6、女同性伴侶的雙重困境:技術門檻與關係破裂後的撫養權真空
女同性伴侶面臨著雙重困境:她們不僅需要面對輔助生殖的技術門檻與法律風險;一旦關係破裂,孩子的歸屬問題常常陷入「無法可依」的真空地帶。
在女同性戀社群中,一種常見的生育模式被稱為「A卵B懷」——一方提供卵子,與捐贈精子結合後,由另一方懷孕分娩。這種分工讓伴侶雙方都能與孩子建立某種生物聯繫:一方是「基因母親」,另一方是「分娩母親」。
我國現行法律對親子關係的認定,缺乏針對輔助生殖技術的明確規定。實踐中通常採用「分娩者為母」的原則——誰生下了孩子,誰就是法律上的母親。
迄今為止媒體曝光度最高的案件是林迪(化名)與同性伴侶章敏(化名)的案件 。兩人2016年在美國洛杉磯登記結婚,2017年在美國接受胚胎移植後分別分娩一子一女:兒子是章敏懷胎所生(同時章敏也是卵子提供者),女兒是林迪懷胎所生(卵子由章敏提供)。2019年兩人分手後,章敏拒絕林迪接觸孩子。林迪於2020年向浙江舟山定海區法院提起訴訟,後被告經管轄異議後轉移到北京市豐台區法院,爭取兩個孩子的撫養權。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於: 對於兒子,林迪既不是基因母親,也不是分娩母親——她在法律上與該子毫無關聯。如果適用中國法的「分娩者為母」原則,林迪對兒子沒有任何權利。但如果適用美國加州法律(孩子出生地法律),由於兩人在美國登記結婚,加州法律認定同性伴侶雙方均為孩子的法定父母。原告代理律師高明月主張,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條的「有利於被監護人權益」原則,應適用更有利於孩子的美國法律,從而認定林迪對兩個孩子均享有監護權。 然而案件進展並不順利,最終本案是法院主持調解結案,林迪獲得對其基因孩子的有限探視權。可見,法律制度的缺位,代價最終只能個體來承擔。
儘管面臨中國大陸法律不承認國外登記的同性婚姻、「分娩者為母」與「基因母親」的衝突等問題,但司法實踐仍傾向於以「兒童最大利益」作為裁判的核心原則。正如上述澎湃新聞評論所指出的,「在類似案件中,‘兒童不因父母的性別、膚色、年齡、國籍、民族、性取向而受到歧視,受到不平等的對待’,這是聯合國公約確立的基本原則。」

7. 體制內單身媽媽:懲罰性條款的刪除與錄用升遷中的隱形天花板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亦有類似條款。是否符合計劃生育與評優、晉升、任職全面掛鈎。在「獨生子女」時代,這是不容觸碰的高壓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列出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三種情形——犯罪、開除公職、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的其他情形——並未將「未婚生育」列入其中。 法律雖然無明確禁止,但實際操作中,不少地方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作為政審不合格的理由。其邏輯在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主體是「夫妻」,非婚生育被視為「政策外生育」,因而構成「違反政策」。2009年即有單身女性因為未婚生育被淘汰的報道 ,當事人收到的通知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政審不合格,不予錄用。」
改變已經發生。 2021年5月31日三孩政策放開後,國家層面不再對未婚生育進行處罰。據報道 ,多個省份的計生條例已刪除公職人員「超生即開除」的規定。雖然這些修改並非專門針對非婚生育,但體制內「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整體懲罰力度已大大降低。
不過制度性歧視並未因此根除。筆者瞭解到,2021年後,仍有單身女性因未婚生育或懷孕,在公務員、事業單位等體制內崗位被拒絕錄用或升遷。非婚生育在當前政策框架下,仍處於一種「灰色地帶」:沒有明確禁止,也沒有明確保護;同樣的非婚生育,在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可能走向完全不同的結局。
結語
根據上述近十年中國內地單身女性生育權的演變歷程,筆者將觀察與思考總結為以下三點:
第一,進步真實可見,希望仍在延續。
社會撫養費已被掃入歷史垃圾堆,非婚生子女的戶口登記不再構成實質性障礙,生育保險在大多數地區已向2021年5月31日後生育的單身媽媽敞開大門,國家對單身女性使用輔助生殖技術的立法態度從「重申禁令」轉向「積極研究」。這一切改變的發生,離不開個體維權者的堅持、專家學者們的支持性研究,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持續呼籲;同時,也無法脫離國家生育政策整體轉向的時代背景。
喪偶婦女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受孕的案例已形成穩定的司法共識,多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典型案例;逐年增多的兩會建議和提案正持續推動單身女性凍卵權相關政策鬆動;越來越多的地方開始提出「先行先試」的路徑探索意見。
第二,困境猶存,制度轉型中的「割裂感」尚未消弭。
當前,生育權與婚姻制度的綁定關係尚未真正打破,國家層面的政策導向雖已轉向「生育友好」,但地方執行、部門規章與基層觀念往往滯後一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的「夫妻」主體設定依舊將單身女性置於法外之地;衛健委的部門規章依舊將「單身婦女」擋在輔助生殖技術的大門之外;2021年5月31日之前生育的單身媽媽,被行政部門內部規定的時間線硬性切割,無法領取生育保險;吉林省的先進立法理念在現實中難以落地,體制內的就業歧視仍未根本消除;女同性伴侶在生育和撫養權爭奪中,依舊面臨「無法可依」的真空地帶。
第三,制度的完善,從來不是一蹴而就的。
改變的發生,需要更多個體的勇敢發聲,需要法律人的持續推動,需要政策制定者正視「遺留問題」的勇氣,也需要整個社會對多元家庭形態的理解與接納。在2026年母親節,當我們談論「母親」這個詞時,我們談論的應當是一個女性是否有能力、有意願去愛和撫養一個生命,而不是她是否擁有那張叫做「結婚證」的紙。
這份權利檔案記錄的不是節日賀詞,而是關於「誰有資格成為母親」的制度真相。我們期待,母親節的祝福,從不以婚姻狀態為篩選條件。
必須承認,單身女性生育權前進道路依然漫長。但筆者相信,每一步已有的、以及未來將發生的向前的邁進,都在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加包容、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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