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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傾向去病化二十年:滯礙與前路(下)
性傾向去病化二十年:滯礙與前路 內容提要: 2001年《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對性指向障礙診斷標準的更新,被視為是同/雙性戀在中國內地去病理化的開端。然而,仍有眾多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人士,並未因此而擺脫被強制扭轉治療的惡夢。 公民社會組織、法律人士,如何對援助遭遇扭轉治療的性小眾? 精神醫學界對性傾向扭轉治療態度如何? 強調接納的「肯定性諮詢法」的本土實踐如何? 為轉變性小眾被汙名、被矯正的現狀,我們還有多遠的路要走? 嘉賓簡介: 彭燕輝: 中國首例同志扭轉治療案當事人,曾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 核 桃 : 北京同志中心跨性別部主管,全國跨性別熱線發起人 趙 虎 : LGBT權利促進會志願律師,大義律師(男同志)網絡發起人 賀 瑩 : 湘雅醫院精神科醫師,推行「肯定性諮詢法」的本土實踐與研究 賈福軍: 廣東省精神衛生中心主任,中華預防醫學會精神衛生分會副主任委員 性傾向去病化二十年:滯礙與前路(下) 五月,是國際反恐同、反恐跨、反恐雙的紀念日時間。今年,也是中國大陸在精神醫學診斷層面,把同性戀、雙性戀去病化的20周年。 精神醫學界對性傾向扭轉治療態度如何? 講著:賈福軍 大家好,我是賈福軍,是廣東省精神衛生中心主任。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是目前精神醫學界對性傾向扭轉治療的態度。 第一,關於精神疾病的診斷標準和分類。人類的疾病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軀體疾病,另一類則是心理疾病。这两者有很大的不同,就是因為我們對人的心理活動或者說對大腦心理活動的物質基礎了解有限。 在身體疾病方面,主要由生物學指標或物理學指標衡量。以物理標準為例,血壓高就是收縮壓超過130、舒張壓超過90;再以生物標準為例,女性每毫升350紅血球以下,就是貧血。 也就是说,當我們在診斷疾病時,比如糖尿病、高血壓等等,都有一些具體的物理指標和生物指標,而且這些指標是相對恒定。即使是不同的人來衡量,這些指標在不同時間也是相對穩定的狀態。 但心理指標不一樣。因為心裡指標中的一些精神症狀,存在一個相對主觀性,並非是完全精準,在信度、效度方面有一些不足。但這是因為社會和科學發現的局限性,而導致的結果。 當然,這些心理招標也不等同於完全主觀。因為其仍然是依據心理學的規律、原理,來設定指標特征。此外,主觀性的來源,有時候與社會因素有關。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我們對一種現象的認識,有時候是正常,有時候是異常。 不過,當我們在區分正常和異常時,雖然是按照大多數人的狀況,但實際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比如說有些人每毫升血液血球低於350萬,未必就是貧血;又比如血糖高於6.1了,但不一定就是糖尿病。 所以,如果從正態分布來講,大多數現象就是正常,相對而言少數現象就是不正常了。但我們對正常與異常也沒有精準地判定,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也不一定就是異常。這是在精神疾病分類診斷中,第一個特征。 第二,關於中國精神障礙的分類診斷標準,也是自2001年頒布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目前,中國精神疾病的診斷分類標準,大多數還是參照了國際標準ICD-10。當然了,我們之後推廣ICD-11。 如果要追根溯源,國際的疾病診斷分類,受到美國疾病分類影響很大,尤其是美國的精神障礙診斷統計手冊。我們即將在全球推廣的ICD-11,很多內容實際上與美國目前的DSM-5內容相近,甚至大多數情況是一致的。 我們目前診斷的標準,是遵循了國際疾病分類。但在性傾向去病化的過程中,CCMD-3發揮了很好的作用。過去,同性戀、雙性戀被被稱為性指向障礙,但現在已經去病理化了,所以是一個重大的里程碑。 第三,對於性傾向的認識,實際上與社會的發展階段息息相關。不同的政體、制度、經濟模式、社會環境以及經濟發展程度,都不同程度地影響著我們對性取向的認識。 在一個社會中,文化的多元性是包括了性文化的多元性,自然也包含了性向的多元。如果社會的文化多元性不足,自然對性文化的多元性的接納度就會偏低。只有在一個社會接受度高的氛圍,一個才會願意主動暴露自己多元的性別、性向。 但在中國社會,原生家庭中父母的價值觀,也會對人的心理發展,起著很大的作用。如果一個人的性向與大多數人不一樣,而且不願意暴露,就意味著暴露會對自己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影響,也說明了社會對性少數人群的接納度低。 第四,在中國目前的狀況下,我們首先需要要加強科普與宣傳,要讓個體對多元性别有一個科學的認識。其次,我們也要向社會傳播,在輿論上形成一個良好的、包容的、接納的氛圍。 但對於如何宣傳多元性別的概念,我們也要深思熟慮。因為目前,中國已經進行了第七次人口普查,人口老齡化的問題不容樂觀,未富先老的狀況非常嚴重。在這種情況下,社會輿論是希望放開二胎、放開生育。 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宣揚多元性別的概念,明顯與主流思想有衝突,也很難讓大眾接受。所以我們一方面要維護性少數的權益,另一方面也要與國家的政策方針協調,更大程度地為性少數者提供更好的社會氛圍和發展環境。 在一個社會中,對性少數者的包容,其實也是社會進步的重要表現。我希望,我們能不迴避、公開地討論這些問題,包括人口發展、生育觀、性取向等,以解決問題的態度去回應衝突,這樣才能真正地維護性少數者的權益。 ESTEEM肯定性咨詢的國內實踐與研究 講著:賀瑩 大家好,我叫賀瑩,是來自中南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的一名精神科醫生、肯定性心理咨詢師。在2017年,我曾參與「秋白起訴恐同教材」的志願者工作。 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內容是「肯定性咨詢的國內實踐與研究」。我們的研究團隊包括中南大學湘雅護理學院李現紅教授團隊,以及長沙友好社群組織「左岸彩虹」。我是李現紅教授團隊的成員之一。 一、研究背景 (一)中國MSM人群中HIV感染形勢嚴峻 在HIV防控研究上,李現紅教授團隊已參與了20多年,卻也到了一個HIV干預的瓶頸期。即使他們宣傳HIV預防多年,也有提供免费安全套和安全性行為的教育。但中國MSM(男男性行為)人群中HIV感染形勢嚴峻,感染率一直在升高。 為此,李教授團隊決定開展一個新的研究,希望了解在HIV高感染率的背後,為何MSM人群要置自己的健康不顧,以及他們是否存在心理方面的風險。 (二)新的干預角度發現 1.性少數群體壓力(sexual minority stress,SMS) 性少數群體壓力,指的是性少數群體(MSM)因性取向而遭受的壓力。如社會歧視、排斥,以及家人、朋友對其的不接納。 2.性少數群體壓力——心理——高危行為關聯 在干預HIV的時候,我們了解到不少MSM人群受到SMS壓力下,不僅出現了如抑鬱、焦慮等心理健康的問題,而且還會導致他們出現一些衝動的、不計後果的高危性行為,從而使HIV的感染居高不下。 二、研究概述 (一)干預的發展 1.肯定性心理咨詢+認知行為療法(CBT) 目前,國際上有一些幹預研究,已經證明了肯定性心理咨詢和認知行為療法,能改善MSM人群心理健康并減少其高危行為。 2.耶魯大學Pachankis教授發展出ESTEEM心理干預方案 耶魯大學Pachankis教授,就基於肯定性心理咨詢和認知行為療法,發展出ESTEEM的心理幹預方案,以此降低焦慮、抑鬱和高危性行為。 (二)ESTEEM干預實施框架 我們也把ESTEEM心理干預方案引進到國內,以此幹預國內MSM人群的心理健康狀況和行為。 在ESTEEM幹預事實的框架中,其是基於性少數群體壓力的產生機制,結合肯定性咨詢法,進行長達十周的一對一干預性會談,每次會談的時間是45到60分鐘不等。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先了解MSM人群的的情緒來源,以及他們如何對SMS的回應,再到他們因情緒會產生什麼行為等。最後,我們會有一個行為實踐,並在第十次會談中,預防MSM人群的症狀復發。 (三)針對MSM的幹預效果 通過CBT的幹預結構,可以讓MSM人群意識到自己的情緒,並為此找到替代方案,最後改變一些有損健康的行為。在美國,此幹預已被證明有效,不僅有效改善HIV陰性MSM的抑郁、焦慮癥狀,還降低了無套肛交發生率和酒精濫用頻率。 (四)跨文化調適 考慮到中國和國外的文化背景差異,以及本土MSM人群的需要,我們做了一個跨文化的調試工作,只保留了ESTEEM的6項核心治療原則和十次一對一的會談幹預,以此提高MSM理解程度并提高干預接受度。 此外,我們把ESTEEM音譯為意識堂,鼓勵MSM人群積極思考,通過和咨詢師合作,學習有效應對壓力的技能,從而改善身心健康。 三、研究结果 (一)預實驗概況 我們做了一個預實驗,8位MSM參與者目前HIV都是陰性,但他們都表達自己有輕到中度的焦慮、抑鬱。 我們對參與者進行了一對一的會談,發現他們面對SMS壓力有一些共性。我們把他們的性少數群體壓力及應對體驗,劃分為四個方面:感知到的性少數壓力,非支持性社會環境,習得的應對策略,以及SMS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其中,我們發現中國MSM人群與國外MSM人群的共性。在感知到的性少數壓力中,比如有人對性取向無法認同;又比如在習得的應對策略中,有人會因SMS壓力而去嘗試出櫃,有人則會不斷追求成功。 但在中國的語境中,我們也發現「家文化與婚戀規範」是一个特性。目前,中國仍然盛行「傳宗接代」等風氣,尤其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儒家文化,這也造成中國的形婚現象比國外多一些,MSM人群隱藏自己性向的壓力也更大一些。 此外,國內MSM人群對CBT干預的了解很少,而且CBT干預在國內也缺乏,所以我們在推動MSM人群與咨詢師建立關係這一方面還需要努力。 (二)對於幹預內容的調適 1.內容調適 我們在幹預內容中,刪除了一些不符合中國文化情境的東西,比如在ESTEEM中原本有一個Assertiveness Bill of Rights(自信權利法案)的內容。所以我們覺得很遺憾,不能告訴來訪者其實是有權利做自己。 我們也增加了一些適應中國文化的內容。包括在會談1增加增加建立咨詢關系技巧,又比如在會談8、9中,增加“出櫃”、“協商安全套使用”等角色扮演活動。 2.形式調適 我們會考慮MSM特征、需求及幹預實施環境,來進行幹預形式的調適。比如我們會增加會談技巧的可操作性,有些人可能不知道怎麼描述愛這個詞,我們就會提醒他們用其他詞語來描述這種情緒。 又比如我們會調適會議形式、數量及時長。我們可以藉助網絡進行會談;我們也可以會合併部分會談,增加單個會談時長 3.理解度調適 我們也會多用類比、比喻解釋心理學術語和應對SMS技巧。我們還增加了在原始指導手冊中沒有的「家庭作業」,通過正念導師錄製「情緒誘導」的音頻材料作為家庭作業,增加MSM對調適後幹預的理解。 (三)預實驗結果 最終,我們的預實驗有八位參與者。每次會談結束之後,我們都會有一個實時評估;在干預一個月和三個月后,我們也會進行一個隨訪評估。 根據實時評估的結果,從總體看抑鬱與焦慮,皆呈下降的趨勢。但在第四和第五次會談時,抑鬱的情緒有點高,這可能與參與者經歷了負面情緒實踐有關。因此其在會談時會經歷一個痛苦的過程,隨後開始慢慢接納,最終達到降低抑鬱與焦慮的效果。 除了抑鬱與焦慮皆呈下降的趨勢,我們也能看到8名MSM在會談後,整體無套肛交的次數是下降的。但我們也注意到內化恐同SMS仍然比較頑固,在預實踐中沒有什麼變化,所以這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 綜上所述,這是我們引用ESTEEM在國內實踐與研究,具有可接受性、可行性以及,初步顯示有效性。目前,我們的研究成果也發佈在APA/PsycNet雜誌上面。 四、結論 首先,中國的MSM面臨著很大的性少數群體壓力,這些未得到有效舒緩的壓力影響力他們的心理健康,增加了高危性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其次,國內很缺乏如ESTEEM這樣的干預研究。 為此,我們在未來希望把ESTEEM應用到MSM人群上,改善他們的心理狀態,減少其高危性行為,最終降低HIV的感染率。當然,我們預實驗目前的樣本量比較小,未來還需要把ESTEEM向其他更為保守、污名更嚴重環境的MSM招募。 目前,由於疫情影響,我們正在把ESTEEM網絡化,實行遠程干預。在這個過程中,主要通過來訪自己閱讀、自己學習,由咨詢師起到督導的作用。這種新的實踐,不僅讓干預過程更有效,也讓我們為服務更多的來訪者做準備。 問答環節Q&A Q1:在中國,精神醫學行業很多會用美國的標準DSM-5或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ICD10。衛生部門也發過相關的文件給各大醫院,希望可以用這些標準。但在執行層面,很多醫師、心理咨詢師沒有用這個標準,仍然把同志當病化。請問賈主任,如何能推動精神醫學的行業協會或心理咨詢的行業協會,做出一些改變呢? 賈福軍:是的,你提到的現象是存在,而且是普遍存在的。 首先,作為一個精神科的醫生,TA有診斷、治療的任務。但實際上,TA對整個社會的心理狀況不一定了解,再加上長期面對精神障礙群體,可能看到的每個人都可能是不正常的,這是一個因職業習慣而產生的局限認知。 除了要糾正上述問題,我們也要在精神醫學行業內,對多元性別的理念多加宣傳與科普,讓這些精神科醫生、護士有這個相關意識,才能慢慢地做出改變。 Q2:請問賀瑩博士,從精神科醫學的角度是如何看待去病化的呢? 賀瑩:在我看來,同性戀去病化是一個非常曲折的過程。我們可以從CCMD、DSM和ICD三個系統分析: 2001年,CCMD-3将“同性恋”予以删除,其中“自我和谐型同性恋”不再是精神障碍。但在性指向障礙條目下,自我失谐同性戀的說法仍然存在。也就是說,在精神病學領域,CCMD3定義了什麽叫同性戀,卻沒有真正去除同性戀,甚至只有失諧了才能稱為同性戀。這在我看來,有一點點傲慢 在DSM系統中,關注的是性取向的痛苦。也就是說,只要患者感到痛苦,醫生就可以放在診斷標準里,有理由形成精神障礙。這是我認為DSM系統比ICD系統更落後的一個地方。 至於ICD系統,關注的是一個不協調的性取向。比如你想當異性戀,但你偏偏是同性戀,這就是不諧調。但到了2018年,ICD-11將不協調的性取向去掉,換為性別不一致之後,更加證明了ICD系統更新慢但更為先進、更尊重性少數者。 目前,CCMD3讓人沿用了性變態這樣的詞匯。也就是說,CCMD-3的構架更接近於DSM系統,兩者都比ICD系統落後。 Q3:請問賀瑩博士,如何在中國的心理咨詢和精神醫學這個領域,推廣肯定性咨詢呢? 賀瑩:我們先前做預實驗,是線下一對一的方式,所以非常耗時。但我們以網絡化形式去處理,一個咨詢師可以同時接待很多來訪者,就會變得有效很多。 此外,北師大的方剛教授,也有在進行肯定性咨詢師的培訓。我覺得未來,所有的肯定性咨詢師可以聯合起來,一起在一個線上平台,進行對MSM人群的性少數壓力的干預,會是一個好的發展方向。 Q4:請問賀瑩博士,如何對同性戀者進行確認,需要經過怎樣的程序呢? 賀瑩:我們會通過當事人坦白或者對當事人的詢問。因為目前有很多醫院會通過量表的方式,得出當事人是否是真同性戀還是假的同性戀的答案。但這些量表實際上都是沒有任何醫學依據。 Q5:請問賀瑩博士,CCMD-3如今還保留「自我不和諧型的同性戀和雙性戀」的说法,为什么什麽中華精神醫學會還不改呢? 賀瑩:目前,在涉及手術方面,中國會更傾向采用自己的標準,而不是美國和WHO的標準。但據我在臨床的觀察,我們在精神醫學的臨床方面已經基本棄用CCMD-3了。在平時的診斷中,我們已經全面接入了DSM系統和ICD系統。 Q6:在2020年年末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在易性症的介绍里面,有提到说往往伴有抑郁症状。但在易性癥的诊断标准中,卻提到易性癥同时不应是其他精神障碍的症状,這兩者矛盾嗎? 賀瑩:在我們精神病學領域,這並非一個矛盾的現象。比如因為易性癥,同時伴發了一些焦慮、抑郁的狀況,這叫一個共病。但這與因其他精神障礙,導致出現易性癥的狀況,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情況。 比如我們在臨床中會遇到一個現象,有些患者出現幻聽、幻想,覺得自己是一個女生,要把生殖器割掉。我們認為這不是他的一個自主意識,或者說他的腦海中出現了另一個思維,是另一個思維導致其想要變女生。 所以,我們在精神病學這個領域上,會認為這不是一個自主的易性癥,所以排除了這種情況。 Q7:請問賀瑩博士,你怎麽看待2020年衛健委出的《精神障礙診療規範》中,還存在性身份障礙這部分內容呢? 賀瑩:以易性癥為例,至今只是去精神病化,但並沒有去病化。因為這需要一個醫療服務,那有醫療服務就會需要有一個診斷的前提。至於把其從精神障礙中挪出去還是保留,實際上都以為這是一個病,我們才能好進行一個醫療服務的跟進。 目前,全球也是一樣困境,不能完全去病化。如果完全去病化,醫療服務就無法保障。所以我猜一些專家覺得挪到性學這邊,可能又不適合,所以就先繼續把內容放在這裡了。但是我認為,我們以後還是要努力把性身份障礙移出去。因為病恥感確實很嚴重,還會導致一些性少數者因共病如抑鬱等被強制送進來。 Q8:請問賀瑩博士,如果遇到扭轉治療,你會怎麽做? 賀瑩:我會先告訴來訪者一個客觀的事實,就是扭轉治療本身無效,而且會加重被扭轉的當事人的痛苦。之後,我會跟他們繼續做科普,比如提到性傾向的生物學起源,讓他們意識到這是一個正常的現象。 此外,我們也會關注來訪者的精神狀態,比如他是否存在焦慮、抑鬱的狀況。如果來訪者有需要,我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幫助其緩解性少數群體壓力。 最後,我們醫院也要嚴格地把握強制治療方針,尤其是當事人沒有自傷和傷人的行為,不能對其進行強制收治。
- 【反家暴法五週年:進展與反思】文稿編輯
《反家暴法》於2015年12月通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五年過去,這部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反家暴倡導者和介入個案的社會工作者及志願者在這個過程中遇到過哪些困難?新冠疫情期間,包括多元性別、殘障女性等更弱勢群體面臨什麼樣的家暴情況?今天的分享會從以上角度討論《反家暴法》這五年的進展與反思。 黃溢智 第一位分享者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黃溢智,她將從立法層面介紹《反家暴法》的遺憾和問題。 讀博前我一直在大陸當律師,也做公益律師的工作。前幾年我在港大做平等權相關的法律培訓項目,我們現在所在的“平權在線”平台項目最開始就跟《反家暴法》的立法有關。2015年《反家暴法》正在徵求意見,我們希望藉鑑香港和台灣的相關經驗,所以開始就法律和實踐層面做一些兩岸三地的交流和培訓。今天的分享就是從《反家暴法》的國際框架來看我們現在的立法情況。 從世界範圍看,《反家暴法》的歷史也不算太悠久,1995年北京世婦會召開後才陸續有更多國家出台《反家暴法》。香港是在1986年制定了《家庭暴力條例》,台灣是在1998年,中國大陸在這個進程中並不算特別落後。 我們在《反家暴法》出台前已經有了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最高院在2001年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定義,2008年發布了相關審理指南,長春市和浙江省還出台了地方條例,這些都給反家暴立法打下了較好的基礎。 2016年《反家暴法》生效後,各地陸續出台相應的實施辦法或條例,有些會有更具體的規定。接下來我會列出反家暴/性別暴力立法的關鍵要素,結合國際婦女組織的建議,尤其是對比台灣的《反家暴法》,看看我們的法律還缺點什麼。 第一部分是一般原則,包含定義、權責部門、法律評估和監測的條款。我們的《反家暴法》第一條特別強調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我們需要思考這個地方特色會不會導致家暴問題在處理過程中仍被當作家務事。在定義部分,我們的法律沒有包含經濟控制,施暴者和受害者的關係也需要再擴充。責任部門方面,各機構具體負責事項仍不明確。而在台灣法律裡,家庭成員包括了前配偶,主管機關每一級每個部門的權責都有細緻的規定,財政保障也會列出基金來源。 第二部分是預防,國際標準要求將預防放在首位,這一點我們做得非常好。但在教育方面,我們的法律首先強調家庭美德,其次才是反家暴。措辭以宣誓型的“應當開展教育”為主,沒有提到各部門具體應如何開展教育。台灣法律會明晰不同部門的職責,針對不同人員如托育服務人員和行政人員有不同教育要求,學校也被要求提供每學年四小時以上的家暴課程。 第三部分是保護措施,為受害人提供就業、住房、財政、庇護等各方面的支持,我們的法律在這部分比較欠缺。台灣法律會提到家暴防治中心應該提供什麼服務,如何整合警政、教育、衛生等部門提供較為長期、全方位的服務,包括驗傷、目睹兒童的身心治療、案件的轉接和追踪等均有涉及。 第四部分是刑事程序,我們的法律雖然有警察告誡書制度,但其他方面涵蓋不多。台灣法律針對警察及其他司法人員辦案的注意事項設立了第29-42條的專章。 第五部分民事程序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台灣這邊涉及了更多的保護令形態、更廣的人群範圍和更細緻的申請程序,此外還有一個刑事保護令。 第六部分是法律責任,我們的法律對加害人定義較為籠統,違法保護令後台灣法律的懲罰力度更高,提高了違法成本。在執法者責任方面台灣還提到了媒體報導,總體考量較為全面。 呂孝權 第二位分享者是北京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長期關注婦女權益的公益律師,他將分享這五年法律實踐過程中的發現、觀察與挑戰。 我先簡單梳理一下《反家暴法》實施五年來面臨的困難和障礙。 一、定義和類型的問題。貫徹落實的障礙至少在以下三個層面非常明顯。 1. 因為我們是承諾法國家,而非判例法國家。 2. 司法實踐目前仍主要聚焦行為暴力(身體暴力),精神暴力不受重視,更別提性暴力。法律認定的“經常性謾罵和恐嚇”存在兩個突出難點: 2.1 如何定義“經常性謾罵”。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經常性”是指多長時間之內,所以實踐中幾乎沒聽說過謾罵作為家庭暴力形式被法律認可的案例。 2.2 恐嚇最突出的形式是死亡威脅。我們最近接了瀋陽一個案子,男方給女方發了一個故意殺人的小視頻,後面加了一句話“你不要再惹我,惹我這就是下場”,這構成了對女方的精神暴力,但法院判決書並未對此進行分析,只是籠統地說原告舉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家暴行為,3萬賠償損害也沒有得到支持。 3. 如何理解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例如曾經同居發生暴力行為後分居或分手,這種情況據我個人經驗來說不會被當做同居暴力,而是會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來處理,這對制止家庭暴力非常不利,我認為司法應對“共同生活”做出適當的擴展解釋。比如內蒙古的反家暴條例就增加了適應前配偶和前同居關係但未要求共同生活的條款。 二、關於實踐中涉家暴的調解問題的困難與障礙。《反家暴法》實施後,公檢法、律師、社工、心理諮詢師、社會居委會或婦聯工作人員都可能參與調解涉家暴糾紛。遺憾的是他們通常調解採取的方法策略及價值觀是違背涉家暴案件處理的原則目的及初衷。我個人認為家庭案件能否調解應根據風險程度決定,建立家庭暴力風險評估機制作為參考。存在高度風險的涉家暴案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輕微的、偶發的家庭暴力可以調解,但要秉持三個原則: 受害者無過錯原則(即家庭暴力零容忍原則)。絕對不能問“他為什麼打你”,這會在無意中強化受害者有罪的錯誤觀念。 有保留的中立原則。家暴案件的一個特殊性在於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及現實地位不對等,所以調解時保持絕對中立實際上是不公正的。調解人員應盡可能減少加害人對受害人的不當影響,調整雙方不平等的權力關係。 “背靠背”原則。面對面調解非常容易失敗,有時施暴者的一個眼神都可能是對受害者的威懾。 三、用人單位的反家暴職責問題。目前沒看到任何一起案例用人單位批評教育施暴者,所以《反家暴法》第十一條是空洞化的。 四、強制報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是一紙空文,難以貫徹落實。因為缺乏剛性法律規定,各機構不履行強制報告制度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制約,只有情節嚴重導致傷殘死亡才可能面臨組織內部處分,而非法律責任。 五、告誡書制度遠遠沒發揮出潛力。各地執行情況不樂觀、不一致,江蘇、湖南、湖北的個別地方做得不錯,大多數地方執行情況糟糕,包括北京。我從事反家暴工作12年,目前在北京一次成功獲得告誡書的案例都沒有。 六、庇護所缺乏系統的配套制度的貫徹落實。據報告,全國至少有2000家家庭暴力庇護所,但前一年僅有149人入住。存在場所,但可及性差,難以真正滿足受暴婦女緊急避險以及法律、心理、醫療救助、就業、教育等方面的實際需求。 七、舉證責任分配不公是導致家暴案件認定率低、勝訴率低最核心的制約因素。法院、公安仍秉持傳統意義上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甚至比較刑事訴訟的認定標準。法官有沒有接受過反家暴相關培訓非常重要。 八、法律缺乏對施暴人的強制矯治制度。這是制止暴力非常有效的方法之一,但現有社工機構的具體實踐也都很難做下去,因為缺乏法律保護和明確的制度依據。 九、反家暴專家證人孵化問題。在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為被告婦女辯護的實踐中,大陸目前除了陳敏老師,其他人的專家身份很難獲得認可。如果當地法院審判長等領導不認可、不允許,即便是陳敏也不能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 十、人身安全保護問題存在三個層面的問題: 執行主體本應該是公安機關,但我們的法律規定是誰簽發誰執行,公安機關承擔協助執行職責。沒有具體落實規定必定導致懶政惰政。 簽發門檻不斷提高,《反家暴法》剛實施時法院簽發保護令的積極性較高,但近幾年法院對簽發保護令的證據標準從形式審查變成實質審查,這是錯誤的,實質審查在離婚案件涉及共同財產分割、未成年子女撫養等問題時才應該重視。 最高法每年發布的關於全國各地保護令的數據統計不全面。數據只有某個時間段各地法院簽發保護令的數量,但只有綜合申請數量、核發數量、簽發保護令的履行率以及違反保護令後有沒有被相關法律制裁(包括制裁手段和措施)這四種數據,才能真正體現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有效預防和制止家暴的社會功能。 林爽 第三位分享者是林爽,她在上海作為志願者介入了30多起反家暴個案。她將分享當事人會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近年來公眾對反家暴的意識有所提升,大家看到家暴第一反應都是報警,但然後呢?很多人包括受害者對此都沒有概念。假如你是一個反家暴志願者,你知道各個責任部門的職責嗎?更重要的是,各部門是否知道自己的職責?而這就是我們在介入個案時最常遇到的問題——很多部門並沒有真正去履行自己的職能。 就以上海的數據為例,2016年涉及家暴的接警數量將近3000件,但公安開具的告誡書僅有44份。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數量也在減少,而違反保護令也不會被懲罰。數據表明,2009-2016年期間上海兩家庇護所僅服務過19人。我們公開能夠查到的給予受害者的服務真的非常少。 在個案援助過程中,受害者可能會聽到的來自職能部門的聲音包括:“家暴去找婦聯,我們管不著”;“被打了跟他離婚不就得了,找我們幹什麼”;詢問開具告誡書時,民警說“你讓我見到血(才行)”;爭取入住庇護所時,婦聯會推諉“你不是她朋友嗎?怎麼不讓她住你家?” 關於家暴受害者,可能因為我們能接觸到圈子的有限性,不少受害者來自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家庭,有些受害者知道的反家暴理論知識比我們還多。但當她們要停止家暴或脫離這種關係時,沉沒成本反而更大。她們要考慮更多東西,比如圈子裡的名聲,離婚後孩子的經濟支持與教育會不會受影響等。很多受過良好教育、工作也不錯的女性在脫離暴力婚姻關係時可能還會受到來自原生家庭的阻力。 在整個過程中我們遇到過很多困難,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做反家暴志願者的原因。除了剛剛提到的責任部門的不了解和不作為,我覺得每一個公眾也都應該做一個反家暴志願者。 所以從志願者的角度我們可以做什麼?一是可以幫助消除性別暴力恥感,解構問題背後的性別結構,普及反家暴知識。二是去了解你所在地方的反家暴資源和程序:比如,婦聯求助電話是多少?能不能打通?可以短信或網絡報警嗎?你所在城市有沒有反家暴組織?社區和街道有沒有提供給受害者的服務?離你最近的家暴庇護所在哪?如何申請入住?這個大家可以打婦聯電話諮詢。還有你所在市/區的公安局開具過家暴告誡書嗎?法院發出過保護令嗎?它們都長什麼樣?大家可以上網搜到一些圖作參考。 Justine 第四位分享者是彩虹暴力終結所的Justine,ta會分享與多元性別群體相關的家暴情況。 剛剛幾位夥伴分享了現有法律狀況下社會工作者可以提供的相關支持,但在這個支持系統裡很少能看到對弱勢群體的支持,所以彩虹暴力終結所就是為性少數群體提供直接干預的服務。 我們在2016年成立,工作五年來服務的94例個案裡有50%滿足了當事人的需求,只有不到20%的伙伴可以獲得相關資源鏈接的渠道。我們社群中的伙伴最常遭遇的是原生家庭暴力和親密關係暴力。而在這樣的權力關係裡,無論是謾罵、精神控制還是肢體暴力,都是比較隱形的。日常經歷暴力的當事人精神意志都比較脆弱,很難自己做風險評估,也不了解相關的法律與現實支持。很多受害者不願意跟父母正面對抗,如果還沒出櫃,他們還會擔心用法律維權後面臨曝光的風險。 目前的《反家暴法》在實際生活中很難保護性少數群體。首先很多專業人員自身存在對多元性別群體的偏見,比如我們有個案例裡的警察對當事人說:“家人打你是不對的,但你搞同性戀也是不對的。”其次,主流支持機構因缺乏多元性別意識,不知道如何跟求助者展開友善的對話,這很容易讓求助者受到二次傷害。此外,全國資源分佈並不均衡,大多多元性別友善機構都集中在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其他地區的求助者極難獲得較好的資源。 在具體的法條裡還有更多問題。比如,“共同生活”的主體並不包括性少數親密伴侶;不跟父母共同居住的社群夥伴也很難申請到安全保護令;學校對性少數未成年,尤其是跨性別群體缺少關注和保護,更別提履行強制報告的職責。 所以我們希望能從自身層面和機構層面增加社群的暴力識別能力,同時從國家教育層面能有更多積極正向的教育,加強司法機關和專業從業人員對多元性別群體的認識和了解,未來能更有效地幫助這些邊緣群體。 劉佳佳 第五位分享者是劉佳佳律師,她會分享一些殘障女性受家暴的案例,以及她對殘障人士人身保護令的相關研究。 我今天分享的是關於殘障人士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數據統計分析報告。我們的團隊叫殘障法Cool團隊,是個比較鬆散的志願者團隊,在深圳助殘電召服務中心提供法律支持,每星期大約會有一兩宗求助轉接過來。 關於殘障婦女,根據聯合國數據,她們遭受性暴力的概率是非殘障婦女的三倍,家庭暴力是兩倍。但因為家庭暴力的邊界不算特別明確,所以這個數據也可能不是特別準確。我們在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到2300多份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數據,但跟殘障人士相關的僅有17份(0.73%),而根據2010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殘疾人佔比6.2%,遠遠高於殘障者獲得保護令的比例。 在這僅有的17個案例裡,女性申請人佔一半以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關係六成以上是(前)配偶關係,還有四分之一是父母遭受成年子女家暴。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還有四位殘障者是作為施暴者被申請保護令的。而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位申請人結婚數十年被丈夫毆打至肢體殘疾,她因為被家暴拿到了殘疾證,報警三十餘次卻始終沒有得到有效保護。 這些案件中只有不到6%拿到了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而這正是法院非常在意的證據,剩下案例裡的當事人需要提交照片、診斷報告、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最後仍有23%不予簽發。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或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需要當事人本身俱有行使權力的意識和能力,這可能比去法院申請保護令的門檻更高。所以我認為法院應該根據不同群體的需求做一些調整。 雖然只有這十幾個樣本,但這恰恰說明在這個領域殘障者對《反家暴法》的認知和運用存在很多阻礙。我們對這個結果的披露也是有價值和意義的。 而我自己也只經手過三個相關案例。一個是懷孕七八個月的未成年聽障女孩同時被來歷不明的男人以及她的家人拋棄,一個是依靠輪椅出行的女性被父母禁錮在家,無法學習和工作。還有一個肢體殘障的女性被家暴後申請保護令,又經過兩次起訴終於得以離婚,這也是唯一一個有進展的案例。 工作過程中我遇到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跟他們建立關係,提供有效的服務,他們如何找到你,並自由地表達求助意願。你知道法律在哪裡,也知道受害者在哪裡,但中間像是隔了一堵牆,彼此看不到也聽不到對面,有種強烈的無力感,這就是我們做殘障領域公益法律服務的經驗與印象。 何嫄 最後一位分享者是何嫄,她是1月底發布的《2020年中國女性現狀調查》的主筆,這是一個關於女性對於自身狀況和中國性別平等狀況的綜合性的網絡調查,其中一部分與疫情期間的家暴有關。 這份網絡問卷當時收到2萬多份結果,我們針對其中完成度96%以上的11000多份結果進行了初步描述性分析。絕大部分受訪者是順性別女性、40歲以下、大專本科及以上學歷,所以可能算不上是一份有代表性的問卷。 根據問卷結果,沒有一個群體能免於暴力,但程度有別。性別多元群體遭受各項暴力的比例均高於順性別人群,而順性別人群中女性遭受的暴力普遍高於男性,殘障人士遭受性別暴力的比例也尤其高,被經濟控制的比例甚至是順性別女性的兩倍多。值得關注的是,未成年人遭遇網絡暴力的比例也非常高。 家成為了疫情期間暴力的普遍發生場所,高達84.8%的毆打,機率不低的阻止就醫、攻擊辱罵和性侵犯都發生在家中。隔離、限制出行和一些機構的防疫措施,讓遭受暴力的人群難以擺脫風險,獲得有效的幫助和支援。 在預防和制止針對女性的家暴方面,高達89%的順性別女性、84%的性別多元者和68%的順性別男性都認為現有的立法、執法和宣傳教育等措施還不夠有效,且女性群體超過60%的人對此看法強烈。外出務工經商的女性(90.7%)和受HIV影響的女性(89.06%)對現有立法、執法和宣傳教育更不滿意;多元性別人群(3.8%)和殘障人士(3.03%)對現有措施的了解程度相對較低。 總的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有五年過去,但大多數人認為法律本身,及其宣傳、普及、貫徹和執行都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21%-26%的參與者對這一問題沒有意見或者不知情,也體現了這些方面社會服務的開展、信息的傳播仍然不足。 ~ 嘉賓補充分享及問答環節 ~ 王瑞:我從事殘障方面的倡導工作,平時經常收到家暴相關的諮詢。農村殘障女性除了遭受身體暴力、性暴力,不被允許出門和受教育也是非常普遍、但較少被關注的家庭暴力形式,受害人常常求助無門,施暴的家人也很少被問責。更糟的是,農村殘障女性被當做生育工具的現像也特別普遍。 Ren Naying:我所在的機構北京同誌中心在跨性別領域做了一些工作,現在和八家機構合作了一個全國跨性別熱線,曾經接到不少家暴相關案件。2017年我們有份報告,上千位跨性別受訪者僅有六位沒遭遇過家暴,其中反扭轉治療的問題和反家暴工作其實是融合在一起的。我們希望大家能對跨性別夥伴有更多的關注。另外,在和企業合作的推進性別平等及支持多元性別教育相關的工作中,我們也嘗試融合反家暴和多元性別的視角,借用現在所謂的企業多元的話語(即多元與共融的概念),去做一些內容培訓和相關的企業倡導工作。 提問1:美國的法律要求心理諮詢師遇到來訪者被家暴虐待有強制報警義務,《反家暴法》是否支持諮詢師這樣做?怎麼做比較合適? 呂孝權:這要回到《反家暴法》的條文,第14條規定強制報告的責任主體是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中並沒有心理諮詢師,甚至連婦聯工作人員都不在內。基於這種現實,雖然沒有強制報告義務,但我仍然建議心理諮詢師在遇到情節較嚴重的受訪者時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對於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的情況可以通過轉介的服務,跟來訪者所在社區或社區所在的婦聯機構合作,比如讓村居委會的社區工作人員做家訪,去承擔一點預防及救助的義務。 提問2:每位分享者最後說一句留給觀眾的話。 何嫄:我在分析問卷時發現大部分數據來自微信用戶群,因為我們的問卷主要在微信上發放,這也意味著還有很多人在我們的日常認知、經驗以外。希望大家能更多地、有意識地去關注那些我們平時接觸不到的群體。 林爽:希望大家都能去了解一下你所在地區有哪些反家暴的資源,不管有沒有找到,這對大家切實了解受害者的處境都非常重要。 Justine:彩虹暴力終結所一直在做多元性別夥伴的的支持服務,也是乾預服務。我們即將推出一個五週年的報告,會梳理這五年來接觸的案件及其原因,還有我們的變化、進展和建議,希望感興趣的伙伴可以持續關注。如果身邊遇到遭受家暴的多元性別夥伴,也可以請他們向我們求助。 呂孝權:千千律師事務所團隊在五週年期間準備做兩個研究。第一個關於家暴立法,我們將對比國家層面的《反家暴法》和全國各地11-12個已經出台的地方層面的反家暴條例,看後者進步和不足的地方。另一個是司法層面的研究,基於司法系統進行大數據分析,我們將以最高院裁判文書網上涉及家暴的上千份案件為藍本進行現狀分析,找出現有法律的缺點和不足,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未來改革的對策和建議。歡迎感興趣的伙伴(加入“千千志願者天地”)共同參與。 馮媛:特別感謝各位分享者豐富的視角和濃縮的內容,以及一直堅持聽完的參與者們。希望大家持續關注港大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的性別平等系列講座。另外,為平婦女熱線會是全天候的服務,《反家暴法》五週年之際為平也會繼續推出監測報告,希望大家關注。 #反家暴 #女性 #COVID19
- 除了離婚率驟降,「離婚冷靜期」還帶來了什麽?
除了離婚率驟降,「離婚冷靜期」還帶來了什麽? 作者:魚 自2021年1月1日起,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施行,「離婚冷靜期」也隨之正式加入離婚登記程序。民政部發佈的數據顯示,2021年中國第一季度的離婚人數只有29.6萬對,與2019年同期(2020年因疫情影響數據不準確)相比下降71.76%,可以說是「效果顯著」。 「離婚冷靜期」自2019年進入公眾視野,便引發了強烈的輿論反應並遭到許多網友反對,但並未影響新頒布的《民法典》將其納入,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源於近幾年政府對於中國生育率持續走低的擔憂,有專家學者認為,離婚率的上升和結婚率的下降將會進一步負向影響人口增長。而30天冷靜期背後的預設則是,大部分夫妻離婚只是「一時沖動」。 然而,根據江蘇省的一則新聞顯示,自1月1日至4月15日,江蘇有72106對夫妻申請離婚,其中10303對最後未辦理離婚手續。這意味著即使有了30天的冷靜期,超過85%的夫妻仍然選擇了離婚。離婚並不只是「一時沖動」,在社會對離婚人士仍有偏見的情況下,離婚往往是深思熟慮的結果。退一步講,即使離婚是「一時沖動」,公民也有「沖動」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離婚冷靜期」影響的並不只是人們的婚姻自由,在一些情況下,還會給當事人帶來危險。盡管官方再三強調,家暴情形並不適用於「離婚冷靜期」,可以走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但他們明顯低估了家暴的嚴重程度,也高估了司法機關對家暴的處置力度。 根據全國婦聯數據,2018年,家暴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後才會報警。世衛組織在2017年的數據顯示,全球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過身體或性暴力,僅有不到10%的女性報過警。2016年3月,中國正式實施《反家暴法》,然而為平婦女公益組織的數據顯示,至2018年12月,中國法院收到了5860份禁制令申請,但獲準的申請不到三分之二。 2019年8月,微博上流傳的一段女子不堪家暴跳樓的視頻受到了極大關注。當事人劉女士因為家暴向法院申請離婚,但法院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為由,要求他們接受調解,法院還告訴劉女士,因為丈夫的刑事案件還未了結,離婚民事案件只能等待。直到劉女士將自己跳樓的視頻發布到網上,點擊量超過10億次之後,法院才判決二人離婚。 2021年4月,又一起家暴離婚案件引發了關注。據報道,湖南衡陽一名女子自2016年起五年內四次起訴離婚,指丈夫嗜賭、家暴,且二人已分居多年,但法院依然駁回了訴訟請求。目前該女子第五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尚未有判決。 由這兩則案例可以看到,訴訟離婚並不能保障家暴受害者的離婚的權益,「離婚冷靜期」無疑會增加家暴受害者逃離苦海的難度。 近幾年,中國網絡上流傳著一段鄧穎超的話:「我為什麽主張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就可離呢?理由是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是普遍現象,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主要根據廣大婦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條件,恰恰給有封建思想的幹部一個控制和限制離婚自由的借口。」很多網友將鄧穎超視為保障離婚自由的衛士,並懷念那個可以自由離婚的時代。這其實是一種誤解,鄧穎超的確爭取過將「一方堅持離婚,就可以離婚」寫入《婚姻法》,但最終《婚姻法》並未完全采納這一建議。中國的離婚手續分為兩類,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登記離婚需要雙方同意才能辦理,若有一方不同意可以提起訴訟離婚,經過調解無效後再判決離婚。盡管法律也規定了存在「重婚、遺棄、家暴、賭博、吸毒、分居滿二年、其他情形的」,應該判決離婚,但在實際操作中則不然。 剛才提到的衡陽五年四次訴訟離婚而不判離的案例,當事人早在「離婚冷靜期」開始之前就訴訟離婚,對方存在賭博、家暴情形,同時雙方也分居多年,但仍然多次不被法院允許離婚。根據暨南大學經濟與社會研究院助理教授唐高潔的研究,目前訴訟離婚一審的「判離率」只有35%左右。大部分訴訟離婚成功的人都需要經歷二次訴訟,歷時超過一年。而法院作出這一判決,也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 原本就受限的離婚自由遇到「離婚冷靜期」,走出一段婚姻的成本更高了。「離婚冷靜期」看似影響的只是登記離婚的部分,然而「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和「促進生育率增長」的精神一旦下傳,在實際操作中,即使是訴訟離婚也會面臨著比此前更艱難的處境。 那麽這一政策對誰影響最大呢?根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73.40%的案件原告為女性。 在性別不平等仍嚴重的中國,婚姻對女性來說是束縛、壓迫,有時還是致命的危險,因此,走出婚姻的自由也變得格外重要。「離婚冷靜期」罔顧這些風險,為了「穩定」和「生育」,增加將女性離婚的阻礙,實則是將女性工具化的體現。 離婚率居高不下或許並不是什麽壞事,它意味著人們有了更多的選擇;離婚率驟然降低也不是什麽好事,這背後的代價往往由已被壓迫了數年的女性承擔。「離婚冷靜期」或許能帶來表面的穩定與和諧,但這背後,是一張張想要吶喊卻被堵住的嘴。
- 階級與性別的雙重壓迫:廣州女環衛工反性騷擾案背後
作者:常心 自2018年羅茜茜微博長文揭北航陳小武性騷擾事件後,掀起了中國#MeToo反性騷擾運動的帷幕,並隨後迅速從高校擴展到公益界、文體界、宗教界等領域。在#MeToo中,我們看到了諸多性別意識覺醒的受教育(well-educated)女性行動者利用線上社交平台和輿論武器,活躍地實踐對父權文化的批評與反抗。但這一波以網絡為主體的運動浪潮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女性基層勞動者在其中的缺位。 2013年,來自廣深兩家女工服務機構曾發布工廠女工性騷擾調研報告[1]指出,廣深兩地受性騷擾的女工比例分別高達 69.7% 和 71.2%,其中多數工人會以各種方式反抗但收效甚微,亦有一大部分工人選擇隱忍或者自己離職。可見職場中基層女工遭遇的性暴力極為普遍,但是卻鮮見女工的發聲和改變。在2018年的#MeToo浪潮中,始出現數位富士康女工網上發信呼籲建立工廠反性騷擾制度;但直到2020年,才有一環衛女工打破沈默,公開狀告站長長期性騷擾,這一案件也因此成為廣東省首例以「性騷擾糾紛」案由立案的訴訟。女工發聲鮮為人道,背後的行動困境是如何?本文將以「女環衛工反性騷擾」[2]為例,試圖理解基層女工於父權制度下所背負的經濟和文化多重壓迫。 權力壓迫下的環衛職場性騷擾 即便在上述提及的兩項報告中,已凸顯了女工遭遇職場性騷擾的普遍性之高,我們仍然難以從中真實描繪基層女工所遭遇的性別暴力。職場性騷擾因權力關系的束縛,長期存在極強的隱蔽性、低覺察性,而其中因交換型性騷擾的存在亦令工人難以發聲。在與一線環衛工的互動中發現,極少有女工會主動談及或肯定工作中遭遇/存在明顯的性騷擾行為,而對於日常存在於工友之間的非肢體接觸類的性別注視或談及黃色段子/圖片等行為,也很少有工人會視其為性騷擾。這並不代表女工對此未曾感到「不舒服」,只是這類「感受」會被視為不重要以及被主流文化所「合理化」,工人在性騷擾方面的認知和敏感度方面上並未得到充分的教育。 「女環衛工反性騷擾」一案揪出了基層女工群體面臨的更為巨大的困境——職場權力壓迫下的性暴力。該環衛站站長藉由其管理上的權威,長期無差別的脅迫下屬女工與其進行經濟利益與性的交換:在新的女工入職後,便不斷的發送性暗示信息;同時利用職務權力,為向其妥協的女工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包括更為輕松的崗位、加班安排、額外福利(如珍貴的廣州戶口或美容師稱號)等,而不配合的女工則遭遇「穿小鞋」,被重點盯梢、安排更為臟亂差的活,甚至可直接導致工資收入大幅減低。進退兩難,工人可以有什麽選擇?常態的權力壓迫令職場成為交換型性騷擾肆虐滋生之所。 環衛工人為什麽難以反抗? 收到性意味的信息之後,有工人直言,「看到(黃色)圖片都嚇哭了,可是又不敢懟領導,只能趕緊刪了避免老公看到」。工人的直接反應折射出:領導掌握著工作生計命脈,而主流和家庭的性別文化也無法投以理解,工人該怎麽站出來?作為一個一線環衛工,當其公然站出來反抗領導的性騷擾行為,需要的不僅僅是勇氣,而是會犧牲實實在在的生存代價。 即便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載明,用人單位在勞動場所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但幾乎沒有聽聞任何一個單位有反性騷擾的成文規定。投訴的下場,可能意味著無休止地「穿小鞋」,甚至是最後被迫辭職。工人必然明白這個道理。 環衛工是一份低微且低薪的工作,低技能、中高齡勞動者在就業市場的弱勢迫使她們極為倚賴這份「不好」的工作,任何收入上的變動都可以是要了她們的命。首先,有權者可以通過削減加班、罰款、限制兼職進行變相懲罰工人。環衛工等基層工人的基本工資大多為最低工資,平日/周末/節假日加班費遂成為收入的大頭,正常可占月工資的30-40%。停加班無疑是致命的。其次,單位會通過不斷的騷擾和威脅同單位同系統的親戚家人,以工作相逼,令他們成為迫使你妥協的邪惡共謀。多數環衛工人是夫妻檔,甚至也有老鄉近親都會聚集在同個工作單位內,以家庭為單位的「維穩」壓力體系令人寸步難行。此外,在發聲之後,企業會不斷的對你進行談話,甚至在崗位上進行長時間工作監視,以捕捉任何違規或有瑕疵的工作行為細節,令你處於極度緊張的焦慮狀態;加上社會普遍的低性別意識,也會令發聲的女工遭遇來自同事和公眾多重的異樣眼光和區隔對待。 這都是該案中環衛工黃微(化名)發聲之後的實實在在的真切遭遇。不僅自身工作受到威脅,整一個大家族(包括自己丈夫)的工作可能都會因她而動搖,更何況其子女還必須倚賴她的環衛工身份才得以繼續在廣州繼續免費讀公立小學。她抵禦了所有來自同事/領導的施壓,也忍耐扛下了家庭的壓力,才得以站出來反對多年的性騷擾。但更多的女工只能永久地隱忍,或是離開。女工的發聲何其艱難。 女工的發聲:為的是不受壓迫的「一口氣」 「我就是咽不下他一直以來壓制我們的這口氣。」顯然,對於黃微而言,性騷擾本身並非她全部痛苦的來源,更壓抑的是這一系列背後長期的站長的權力霸淩——無法對工作安排自由的表達不滿,因權力派系分化亦無法從同事工友間建立信任和團結。性騷擾只是其中一個表現而已,但也是一個爆發點。 基於工作場所性騷擾投訴制度的缺位和對於單位行政體系的不信任,環衛工黃微選擇司法起訴和紀委舉報的渠道,以此來爭取更多的主動權。她在行動之初,開始學習錄音功能,有意收集和保存相關的證據(包括微信聊天和電話錄音等),即便心有害怕但也能從中重獲自信自尊。而後再尋求律師幫助起訴,將環衛站長和雇主單位列為共同被告,表面是要求定性性騷擾和判罰精神賠償,但目標卻在於爭取一個與單位和施害者站長平等談判的機會,起訴和舉報成了她協商談判的籌碼。她並非執意於賠償,而是要出「一口氣」——讓施害者離開不能再做惡,且單位承諾不秋後算賬。最後,站長面對全體環衛工公開道歉,辭職走人;而黃微一家得以順利安然留下。 一切這麽理所應當地順利嗎?其實未必。來自單位和同事等的輪番壓力,令黃微度過了一個又一個的焦慮的夜晚;原本廣州立案系統找不到「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多次溝通後才得以手動添加;施暴者自始自終都不願意書面承認性騷擾,只認可“騷擾”,也不斷發話要重新回歸報覆,令人恐慌。能夠成功走到談判的那一步,無非就是黃微心理已經做好了丟掉工作的最壞準備——一個反性騷擾發聲承載的經濟代價。 因此,面對如此普遍廣泛的職場性騷擾現象,當我們重新審視女工的發聲困境,須真切地看到其背後所遭遇的經濟束縛和權力霸淩雙重壓迫。而這亦不僅僅是可以通過完善性暴力防治制度就可以簡單實現的問題,對於工人群體在階級和權力結構弱勢下的救濟支持同樣需要深入討論。 參考資料: 1.中國米兔志(2018.1-2019.7),2019年8月25日,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UOiHZYcoAPTXD-_UBzcXDYT4MH1MaJCE?fbclid=IwAR18WPlZdI-TR3qs9I5rVOgkX2yE6FxmRO0NEqJTn13GV0G6Ikx04n9_Yw0 2. 交換型性騷擾,一般指在職場上一方憑借權力,以答應錄用或者升職、提薪等為條件強迫對方提供性回報;如果對方拒絕就不錄用或者降職、減薪甚至辭退等。詳見於《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指導手冊》,國際勞工組織。https://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asia/---ro-bangkok/---ilo-beijing/documents/publication/wcms_157627.pdf 3. 全現在,首例環衛女工性騷擾案背後:一個環衛站的權力江湖,2020年8月7日,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652046.html [1] 報告下載:https://www.business-humanrights.org/zh-hans/latest-news/pdf-%E5%B9%BF%E5%B7%9E%E5%A5%B3%E5%B7%A5%E6%80%A7%E9%AA%9A%E6%89%B0%E8%B0%83%E7%A0%94%E6%8A%A5%E5%91%8A/ [2] 相關報導見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896540
- 心智障礙者的生育權利
安孟竹 香港中文大學人類學博士 「面對任何尚未取得共識的爭議性話題,忽視、回避或黨同伐異都不是良策,需要做的恰恰是去看見相似表象之下的內在差異、將那些長久不被重視的需求帶到人們面前,厘清這些爭議之中的核心考量與價值追求、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構建具有生產性的對話,才能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可行之路。」 與所有人一樣,心智障礙者也有性與愛的需求,這是無需贅言的事實,也是殘障權利運動伸張多年的訴求,並在許多地方取得創造性成果。而心智障礙者的生育權利,則因所牽連的風險與責任、照顧與養育等問題,在心智障礙者人權相關討論中始終存在爭議,近來因為相關新聞出現而成為關注焦點。 對於心智障礙者生育議題的探討不能僅僅停留於奇觀或悲嘆,這既需要我們擺脫優生學的藩籬,也需要看到被單一的「自主身體觀」所遮蔽的照顧考量,以及其中的性別與階級差異。此外,心智障礙者生育面臨的種種倫理困境並非他們獨有,也指向了現代社會照顧實踐私人化的普遍困境。 絕育:殘酷的歷史與當下的顧慮 20世紀上半葉,優生學思想流行於歐美各國,成為許多國家制定生育法案的基礎。心智障礙者在這些以優生學為底色的生育法案中有著相似的處境,他們被要求進行強制絕育手術,以避免自身的基因向下傳遞,繼續生產出「為社會和族群帶來負擔的劣質人口」。1920 年,美國弗吉尼亞州一間精神障礙收容所要求對一位智力障礙女性嘉莉·巴克(Carrie Buck)進行強制絕育,巴克在當時雖然只有 18 歲,但已經育有一個非婚生孩子,提出絕育申請的醫生表示,巴克的智力只有 9 歲,她當時年逾50 的母親智商也僅有幼童程度,且有賣淫的不良記錄,醫生認為從這個家庭的歷史來看,他們的基因對社會有害。盡管巴克的律師表示,強制絕育的做法並沒有施行於所有心智障礙者,而僅僅施行於居住在特定機構的個體,這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對待原則,然而最終,最高法院依然作出了支持強制絕育的判決,法官在判決書中認為「防止那些生性低劣的人生育後代,對自身、社會和世界都是一件好事」。這一判例為當時未能加以全面施行的強制絕育法背書,許多其他州據此修改了自己的州法規,而在弗吉尼亞州,直至 1974 年以前,對心智障礙者強制絕育的措施都在持續實施。 在大洋的另一端,優生學已經在 1930 年代的歐洲成為納粹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追求種族純化和精英化的德國已經從強制給心智障礙者做絕育手術,轉向了更為極端的做法——消滅心智障礙者本人。在 1933 到 1936 年的 T4 行動中,大量心智障礙者(包括兒童)被視為「無價值的人」而送上斷頭台。在以所謂國家、族群的利益為優先考量的價值序列之下,出乎統治者意料的是,從強制結紮的「防患於未然」邁向對所有「無價值生命」的系統性消滅,這更具顛覆性的一步卻進行的毫無阻力——曾經讚成對心智障礙者采取強制絕育措施的的國民也順理成章的支持了這種殺害行動的正當性。 無論美國與歐洲在施行心智障礙者絕育的具體做法上存在怎樣的差別,在20 世紀上半頁歷史的殘酷與荒謬中,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在社會支持缺失的語境下,所謂的「整體利益」考量常常演繹為對心智障礙者個體生命價值的貶抑,而心智障礙者本人的聲音和欲求從未被聆聽、被看見,她們的身體與生命,子宮與子女,都承受著來自所謂科學和專業人士的評斷與衡量,被國家權力所操控、驅使、掩埋。 當下的世界不同於彼時的歐洲,優生學開始變得惡名昭著;國家對心智障礙者進行強制結紮、摘除卵巢的做法已然鮮見,但更常見的情況,是在生育法案中以「醫學建議」的方式來反對心智障礙者生育。在今天,家長會主動選擇帶他們的心智障礙孩子去做絕育手術。盡管家長們通常對此閉口不談,但這種做法之普遍並非秘密,而父母更多的考量是圍繞孩子的福祉,以及背後匱乏的公共照顧資源。 德國電影《朵拉與我們父母的性官能癥》(Dora oder Die sexuellen Neurosen unserer Eltern)反映了心智障礙者生育的渴望與家庭的困境。影片主角朵拉是一位唐氏綜合征患者,對父母性生活的偶然窺見開啟了這個心智單純女孩的欲望之閥。在與陌生男子交歡後,朵拉懷孕了,她想把孩子生下來,認為自己完全可以照顧孩子,況且還有媽媽可以幫忙。然而朵拉的父母卻堅決表示反對,在他們看來,朵拉並不完全理解,也無法承擔生育帶來的責任。父母最終決定帶朵拉墮胎,並為她安裝了避孕器。 或許很難對朵拉父母的做法有過多的苛責,畢竟作為照顧者,他們對孩子未來的人生有更為慎重的顧慮和打算,也自然會產生這樣的擔憂:如果孩子在性方面受到誘騙與傷害怎麽辦?自我照顧都有困難的孩子能夠肩負起照顧下一代的責任嗎?如果障礙遺傳給下一代,對於原本勉力支撐的生命與家庭而言,豈非雪上加霜?如果我們在「消滅潛在障礙」的歷史邏輯中看到的,更多是以社會利益之名對特定生命形態的抹殺,那麽在今天家長們的無奈選擇背後,則是他們對心智障礙者社會處境和人際遭遇的憂慮感知、以及心智障礙者及其家庭公共支持與照顧資源的匱乏。相似的是,在心智障礙家庭的特殊情境外,普通人也會在自己的生育問題上作出同樣的決策——例如通過基因檢測與篩查、羊膜穿刺等技術衡量潛在的殘障風險、並在監測到殘障風險後選擇流產。這樣的選擇很多時候同樣基於在一個對心智障礙者不友好的社會中,我們對下一代所面臨的脆弱處境的想象,而這種被生育控制技術所支撐的選擇本身也間接的強化了對殘障生命價值的貶抑。 性別化的生育:照顧的傳遞與工具化的身體 悖謬的是,「照顧」不僅會成為絕育的考量,也會成為生育的因由。身為特教老師的好友對我提及他曾經的自閉癥學生阿丘(化名)的故事,早已成年的阿丘在前些年被父母「安排」了一樁婚姻,女方來自阿丘父母的老家鄉下,並不是障礙者。婚後不久女方便懷孕了,一年後誕下一名男嬰。我不了解阿丘與新婚妻子之間是否相愛,但阿丘父母卻並不諱言這樁婚姻的目的,就是為了在父母去世後能讓阿丘依然有所依靠,即便未來兒媳離開,阿丘的孩子「總不至於不管父親」。 盡管這對用心良苦的父母也曾擔憂障礙的遺傳風險,但所幸目前看來孩子的发育「一切正常」。與之相比,我在另一場特校老師講座中聽聞的故事則沒那麽幸運:同屬心智障礙人士的兩夫妻生育的孩子再度被確診。在這看似戲劇化的情節背後,原本需要照顧兩個心智障礙者的家庭,未來又要背上更為沈重的包袱。 這些坊間流傳的心智障礙者生育故事位於倫理乃至法律的灰色地帶,也常常不被圈內的家長理解,然而這背後並不全然是「盲目無知」或「陋習糟粕」。阿丘來自一個經營家族企業的寬裕家庭,他的父母並不信任任何血緣與親屬之外的照顧體系,他們畢生的財富積累足以支撐阿丘小家庭的生活和孫輩的養育,於是選擇以招贅的方式安排阿丘後半生的照顧。然而這樣的豪賭並不適用於所有家庭,「遺傳風險」會成為大多數心智障礙者家庭的顧慮,運氣稍稍不好,用生育延續照護責任的嘗試反而會帶來更為沈重的照護壓力。 另一點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將性別和階級因素納入考量,心智障礙者譜系內部的深刻差異便會再次浮現出來。近來數不勝數的輿論事件都讓我們发現,社會經濟地位低下的女性心智障礙者更容易淪為性壓迫的對象,乃至純粹的生育工具。這一情況在中國農村尤甚:2014 年,11 名智力障礙女性被拐賣到山東後被警方解救,他們被圈禁起來供當地男性挑選,年齡最小的僅 13 歲。2019 年初,智力发育遲緩的22歲女孩方洋洋在出嫁三年後,被夫家以「無法生育」為由虐待致死。事後媒體采訪发現,方洋洋的母親也是一位精神障礙者,她與方洋洋的父親結婚時,男方已經 45歲。在中國的農村里還有無數個「方洋洋」,她們在成長過程中擁有比城市心智障礙者更少的機會和資源,在一個被父權制籠罩的生活場域中,只能通過功能性的生育來確認她們在家庭、村莊中的生命價值。 實際上,婚姻和生育的確曾在中國歷史上長時間的作為傳承家族心智障礙者照顧責任的方式。直至今天,這種傳遞照顧責任的考量依然隱含在農村頻頻发生的「包辦婚姻」之中(在媒體對方洋洋家人的采訪中也傳達了這種期待)。然而難以回避的困境是,對農村心智障礙女性,照顧的傳遞在大多數情況下恰恰需要以工具性的生育(或性)為交換。在這個過程中,女性心智障礙者的生命和地位被生育本身所定義,她們可生育的身體被置於婚姻的經濟中,被估價、被購買、也在「失效」時被羞辱、被棄置。 很少有人追問的是,在這樣的親密關系里,心智障礙者的生育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已經有了下一代的阿丘與妻子和孩子之間感情怎樣?為他人「傳宗接代」的農村心智障礙女性在自己的婚姻中是否幸福?恰如一百年前美國的巴克訴訟案中,社會效益與個體平等的爭議掩蓋了事實中最殘酷的部分——直到事後人們才得知,巴克的孩子是她被寄養家庭的親戚強暴的結果,而寄養家庭之所以將其送往收容所,則是為了維護家族名譽,掩蓋醜聞。 自由與自主之外,還有什麽? 需要看到的是,心智障礙是一個包含甚廣、內部千差萬別的譜系,在生育這一議題上,確實很難找到統一適用的規範。一種堅決反對心智障礙者生育的聲音強調,心智障礙者難以具備養育下一代的能力。的確,部分有嚴重心智障礙的女性並不能完全理解懷孕期間自己的身體中发生了什麽,另一些心智障礙者則存在自我照顧的嚴重困難,養育下一代對他們而言會變得更加難以想象。然而,圍繞「養育能力」所提出的疑慮也讓我們嘗試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問題:在心智障礙之外,許多沒有公民權、被擠壓至社會邊緣的窮困者(一個常見的例子是貧民街區的吸毒者)在照顧孩子的能力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困境;而這背後更為本質性的問題是,為什麽我們對下一代養育責任的想象會如此聚焦於私人領域、原生家庭和父母?為什麽建立在充分公共支持與社區互助基礎上的「養育」是如此難以達成呢?在這個層面上,心智障礙者看似特殊的生育難題指向了現代社會照顧實踐私人化的普遍困境。 那麽對於朵拉這樣「高功能」、清晰表達了生育意願的心智障礙者,生育是否可能?電影里的朵拉父母始終對唐氏女兒的生育態度與選擇表示疑慮:如果不做絕育手術,她真的能完全理解性活動帶來的後果嗎?如果生育意味著一份需要在實踐中學習和理解的責任,那麼在向心智障礙者提出質疑之前,我們普通人或許也可以先問問自己:在做父母之前,我們自己真的完全理解了生育的意義和責任嗎? 心智障礙者絕育和生育的故事常常被媒體引為奇觀,在這樣的故事中,心智障礙者依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處於「被安排」與「被凝視」的境地,與某些歷史時刻相比,脫離了「生育工具」和「劣質基因」標簽的他們得到了更多的關懷,但始終未曾改變的是,在這一過程中,他們自身的聲音依舊很少被聆聽。 然而這並不是說,心智障礙者的生育議題可以簡單的被處理為尊重自主權的問題。事實上,無論是普通人抑或心智障礙者,關於生育權的討論的確經常被簡單置換為對身體控制與自主權的確認,這種簡單的置換往往會遮蔽生育在自主之外的倫理意義,帶來意料之外的後果。正如美國墮胎運動中,支持者基於女性對妊娠的貢獻難以替代為由來強調女性自由選擇、控制生育結果的權利,卻沒考慮到這種建立在個人主義身體自主觀基礎上的權利伸張同樣也會讓女性在面對「出生缺陷」的結果時,背負起沒能照顧好孕期身體的責任、承擔周遭與社會指責。這樣悖謬的結果也要求我們進一步追問,在自由與自主之外,生育的表象之下還包含著其他什麽面向。 無需贅言的是,覆雜而嚴峻的事實往往難以用簡單的倫理原則來回應。站在照顧者的角度,無論是帶女兒去墮胎的朵拉父母、還是為兒子安排婚姻與生育的阿丘父母恐怕都難以被「自由與自主」的原則性口號所說服。對他們而言,心智障礙者的生育還牽連著諸多無解的難題:障礙者自身的意願,遺傳的風險,家庭的養育負擔,孕期與障礙交織的不確定性,下一代的宿命與人生。照顧者頗具家長主義色彩的選擇並不應當被過多苛責,相反,需要看到的是這背後的無奈,並追問,到底是什麽造就了心智障礙者生育問題上的這些「萬不得已」。面對任何尚未取得共識的爭議性話題,忽視、回避或黨同伐異都不是良策,需要做的恰恰是去看見相似表象之下的內在差異、將那些長久不被重視的需求帶到人們面前,厘清這些爭議之中的核心考量與價值追求、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構建具有生產性的對話,才能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可行之路。 在殘障權利運動行進的歷史中,曾經,心智障礙者「性需求」的實現也被視為天方夜譚,然而在不同社會與組織過去幾十年的嘗試中,行動者們已經在支持心智障礙者滿足性需求、體驗並實踐親密關系的道路上取得了創造性的成就(如丹麥的性社工、台灣的「手天使」、廣州的「愛·成長」)。盡管與性和親密關系議題相比,在心智障礙者的生育議題上,我們面臨著更加覆雜的價值爭議,但至少目前我們知道我們徹底拒絕的是什麽——我們拒絕讓心智障礙者淪為性发泄的對象與生育的工具,拒絕他們受到人格的羞辱與身體的戕害,拒絕犧牲他們作為人的尊嚴。
- 《酷兒媒體在中國:性少數群體的文化生產和影像行動》講座精編
時間:2021年7月22日 (星期四)晚上 8:00-10:00 在過去三十年間,中國的酷兒社群逐漸形成,由性少數群體自己製作和消費的媒體也不斷被生產和傳播,包括網絡電台和節目、口述歷史、紀錄片和電影節等多種媒體形式。這些媒體實踐如何形塑和影響了當代中國性少數群體的身分認同和社群文化?它們在身分建構和社會改變方面有怎樣的啟示? 嘉賓簡介: 石頭,酷兒女權藝術家、獨立導演,從90年代開始參與中國的同志運動,導演過多部女同志題材紀錄片。 包宏偉,英國諾丁漢大學媒介與文化研究副教授,悉尼大學性別與文化研究博士,著有新書Queer Media in China (Routledge, 2021). 石頭: 1998、99年左右,崔子恩老師介紹我認識了李玉導演,她當時想拍一部電影講中國女女之間的愛情故事,讓我幫她找演員。我們之前只看過西方那種唯美的同志片,或者是偏主流一點的。但她想要觸摸真正的人性,拍女性的生命故事。後來就有了《今年夏天》這部影片,算是中國第一部女女同性愛情片。我和潘怡、張淺潛三個女生一起出演,可惜不能在國內公映,但它在國外的威尼斯、柏林電影節都拿了獎。 九十年代同志很少見,我們用比較標籤化的方式歪打正著找到了一些人玩。後來我所在的圓明園藝術村被政府強制驅逐解散。我搬到市中心,有機會參加了東西方小組的討論會,這算是中國第一個女權主義小組嗎(我不確定)。東西方小組很活躍,活動是開放性的,參與者有各界人士,會帶來非常豐富、有趣的話題。 1998年我們跟香港、台灣的一些朋友召集過第一次男女同志大會,開會地點恰巧是拍攝《今年夏天》的地方。 之後我們提議召集一個女同志的大會以便更深入地交流,當時很重要的發起人何旭陽,她通過寫信的方式聯絡過國內40多位女同志和跨性別。這次她又用寫信的方式邀請大家到北京參加女同志大會。 女同會議之後我們建立了算是國內第一個女同志小組,叫“北京姐妹”。1998年創刊了第一本女同志雜誌《天空》,還開了熱線。原本還想辦一個藝術節,可惜被官方乾涉叫停了。小組後來散落了,但種子卻必然會生根發芽。 1999年我和台灣的阿哲一起參與了魯豫主持的《一點兩岸三地談》聊同性戀。2000年和李銀河、崔子恩一起參加湖南衛視“有話好說”欄目,錄製了一期節目叫《走近同性戀》(馬東主持)。2006年參加了《魯豫有約》,那期節目叫《拉拉的故事》。邀請了三組拉拉從很正面的角度討論同性戀。北京的錄製現場來了很多聲援支持的朋友。那時我們還能在公共媒體、在國家電視節目上看到性少數的正面形象,雖然不多,但現在好像管得更嚴了。 2001年在北京大學,崔子恩、楊洋、張江南等第一次組織了北京同志影展,但看下面海報上寫著的是“首屆中國同性戀電影節”。這很有趣,學校一開始以為同志是指革命同志,所以就通過了,後來發現不對叫停時,我們已經全部放映完了。當時放了崔子恩的《男男女女》、李玉的《今年夏天》,還有《藍宇》和張元導演的《東宮西宮》等等,上百觀眾,場場爆滿,非常轟動。 電影節激勵了更多人創作。我2002年拍了《女同志遊行日》,當時是因為《今年夏天》受邀去舊金山國際同志電影節。恰逢6月同志驕傲月,在月底有一天是男女同志遊行日,加入遊行陣列需要提前報名,也比較商業化一些。做的大花車很好看,打扮得風格各異的同志們載歌載舞,還會發放安全套、唇膏、花環等各種各樣的小禮物。 接下來的第二天,是女同志遊行日,不同於前者,它是開放型的,歡迎大家的加入,非常自在、鬆散。跟著大家一起走就好了,有說有笑有跳舞與吶喊。我參加了整個遊行過程,拿著一個小數碼攝相機記錄下全程,後來剪輯成一個20多分鐘的短片。接下來我和明明一起製作的影片《女人50分鐘》,這是一部片段式的影片,裡面有一段那時候的天安門廣場,還比較自在,什麼樣的人都有,我在地下通道看到一對女孩在親熱,就用很衝突的影像形式記錄下了這種對比。 還有一部行動藝術的短片《我們要結婚》,是我們幾個朋友在2007年情人節時去街上送花,邀請大家支持同性婚姻。 除了自己創作紀錄片,我們也做酷兒電影的放映,有同志電影節,還有中國酷兒影像小組,經常在各地做酷兒電影的放映和討論會。 2015年我與趙靜、韋婷婷一起完成了紀錄片《我們在這裡》。這部紀錄片很有歷史意義,記錄了1995年世婦會一些親歷者的敘述,也連接到了現在的一些酷兒女權夥伴們在做的事情。 包宏偉: 相對石頭來講,我進入同志社群的時間稍晚一些。我主要會從研究者視角來講這段時間的歷史和社會變遷,以及數字媒體在同志運動中起到的作用。我會著重談個人的經歷與酷兒社群歷史之間的交集。換句話說,我要講的是自己是如何從同志運動的旁觀者進入同志運動的過程。 石頭剛才提到2001年的北京同性戀電影節,正是我開始了解同志議題的時候。恰巧那時我在北大讀新聞傳播專業,在學校裡看到影展廣告覺得很有意思。我當時已經知道自己是同誌了,但還沒公開出櫃,所以猶豫著要不要去參加。最後沒有去,怕去了大家就知道我是同性戀了。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我已經在宿舍看過《藍宇》的盜版光盤,所以沒有必要冒險去看現場放映。講這段經歷的目的是兩點。第一是個人和社群之間的關係。認同自己是同性戀不意味著需要認同自己是社群的一部分,去參加社會運動。第二是我們當時還有一定的空間可以接觸到酷兒影像,比如地攤上或者商店裡的盜版VCD和DVD,可以看到國外的藝術電影、港台的同志電影,還有中國大陸的地下電影或獨立電影。當時那些國內沒法發行的電影就通過VCD和DVD的形式來發行,不完全是盜版。它們都是酷兒媒體介的重要形態和方式。 我和石頭都提到的2001年,是一個很重要的時間節點。從宏觀政策角度講,同性戀1997年剛去罪化,2001年部分去病理化,自我認同沒問題的話就不需要治療。當時政策的變化對社群的衝擊還是很大的,大家覺得,同性戀問題以後可能可以公開討論了。當時的確也有一些好的跡象,比如石頭和崔子恩參加的湖南衛視《有話好說》節目,當時還出版了一系列介紹酷兒研究的書。此外,2000年左右電腦開始逐漸普及,我開始上同志論壇或網站,天涯的“一路同行”、北京同志、廣州同志、朋友別哭、淡藍等同志網站都在這段時期先後出現,還有一些BBS論壇和健康熱線,這些對同誌社群形成和發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這些都是我作為同誌社會運動外圍的作為旁觀者的觀察。我當時感覺同誌社群發展非常迅速,但沒覺得自己需要在其中做點什麼。 真正開始是2006年我去澳大利亞讀博,本來博士論文題目是要研究央視春晚,但看完一手材料發現數十年見春晚節目重複率很高,意識形態批評已經沒有什麼新意。恰好那時崔子恩老師在悉尼科技大學做了一次交流,放映的《夜景》是紀錄片和劇情片結合的實驗性影片。我看完後完全被震驚了:為什麼我們平時看不到這樣的影片?我就覺得我一定要參加酷兒影展,要寫正在發生的同志運動。於是我就轉了專業,中國研究轉到性別和文化研究專業。 後來就回國去做田野調查。剛到北京就很幸運地參加了崔子恩老師的影片《誌同志》的首映式。在那裡也遇到了其他一些年輕的影像作者,比如石頭、明明、範坡坡等人。之後有幸跟著酷兒影像小組去了廣州大學的電影放映活動。當時正好廣電總局有禁令,同志電影不被允許放映。所以我們參與酷兒影像放映就帶有了政治性行動的意味。在全國到處放映酷兒影像實際上也使酷兒身份與社會運動跟各地的同誌社群產生了聯結,形成了一個全國性的酷兒運動網絡。而且影像不是使用刻板的形式對人進行說教,觀眾在觀看過程中更容易改變自己的想法,激發對同志運動的參與感。所以我覺得影像在酷兒運動中(尤其是在中國大陸同志運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在中國大陸的特殊語境下,其他形式,比如游行是不可能的,立法改革也很難。影像的形式一方面讓大家了解了社群,另一方面能將社群自己的聲音傳達出去。 我覺得過去這二三十年是中國大陸同誌社群形成的關鍵時期,但這段歷史目前不會被寫進中國的任何歷史裡,無論是電影史還是文學史。同時媒介形式更替太快,從印刷媒體到數字媒體再到社交媒體,很多東西沒人保存或來不及保存就丟失了。所以我覺得需要把這些珍貴的歷史記錄下來,把這些社群媒體形式保存下來。石頭影片中展示的很多影片、照片都是非常珍貴的歷史資料。此外,這二三十年我們也總結出很多經驗教訓,尤其是在中國或非西方的語境下能產生什麼樣的性別身份,有什麼樣的社會運動形式,這些性別身份和社會運動形式又有怎樣的理論意義,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所以我之後所做的工作主要就是對這段歷史進行書寫、總結與反思,這就是我的“酷兒中國”三部曲。 我的第一本書主要研究“同志”這個詞,以及它指代的性別身份的社會運動。,這本書梳理了中國大陸的性少數群體如何通過兩岸三地以及和中西方的文化交流逐漸理解並接受同志這個身份。這本書探討了同志這個詞產生、使用、發展的過程,這個身份的外延內涵以及它所引發的政治行動與政治潛能。這本書也思考了華語世界性少數身份與社會運動的文化獨特性。 因為第一本書中談到了社會運動和行動主義,我接下來就開始思考中國因為沒法像西方那樣上街遊行,那我們的社會運動會以什麼方式呈現,有什麼本土特色。另外,身份建構雖然很重要,但也容易形成身份政治,對其他性別少數進行壓迫。我們應該怎麼認識身份問題?我的第二本書就開始研究酷兒“軟行動主義”(或酷兒文化行動主義), 也就是如何通過影像、文學、藝術等文化實踐普及同志知識、開展社會運動。比如剛剛石頭提到的很多活動就是文化行動主義的例子:酷兒影展、畫展、情人節街頭送花等等看上去是文化行動,但它們都有很強的政治潛能和創造性,大家不會被這些形式嚇到,所以更具有大眾性。同時它們也強調開放性,注重性少數群體之間以及性少數與社會的團結與連接。 我最新的第三本書研究的是社群媒體在同志運動中的作用。第一部分是背景介紹,梳理了酷兒社群媒體的歷史,從印刷媒體到電子媒體。第二部分記錄酷兒社群歷史,主要提到了兩部影片,一部是講男同志運動史的《志同志》,另一部就是石頭和趙靜的《我們在這裡》,講女同志運動史。第三部分做了兩個個案研究,分別是《同志亦凡人》網絡播客和北京酷兒影展。最後一部分講中國的同志運動在國際框架下如何跟其他國家、其他社會群體產生連接,其中提到了何小培的電影《寵兒》和一個國際公民社會民間項目——中非的酷兒大學,用以反思以全球北部和西方為中心的酷兒認識論,創建新的酷兒全球南部和弱勢跨國主義的文化想像。 - 問答環節 - 提問1:《酷兒中國》有沒有區分酷兒和同志? 包宏偉:在《酷兒中國》這本書裡我談的是酷兒的問題,沒有過多地涉及同志身份。我有一篇文章《酷兒理論到中國》("A cool kid" Queer theory travels to China)裡面梳理了酷兒這個詞以及酷兒理論在中國大陸譯介和傳播的歷史。但在《酷兒同志》這本書裡我有區分這兩個詞,尤其是對“同志”這個詞在大陸的發展進行了譜系學梳理。 提問2:中國官方對同志運動和活動的態度近幾年是不是有變化? 石頭:我基本上持比較失望的態度,官方的態度是反反复复的。我覺得可能一百年對宇宙來講實在太微不足道。人們以前以為五年就可以實現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合法化,現在看來還是太幽默了。 包宏偉:還是能看到一些變化的。雖然對比一下,好像現在的社會氣氛和政策環境沒有過去好,但公眾的理解程度可能比當時強得多。比如當時石頭拍的影片《我們要結婚》裡有人談到會支持同性戀,但如果是自己的孩子就不支持。現在如果再拍,可能支持率會比過去高。不過隨著現在的民族主義情緒高漲,可能會有網絡大V或網紅發表負面言論,也會給社群帶來不好的影響。只能說現在是機遇跟挑戰並存。 石頭補充回答:我們可能處在一個全新的時代,不能用以前的視角看現在。雖然現在看起來有些艱難,對一些年輕的朋友們來說尤其如此,但其實我們在90年代、2000年初也面對過那種艱難,後來很多事是有改善的。可見度、大家對信息的掌握和豐富性,都是90年代沒法比的。 提問3:近幾年流行文化中的耽美小說或改編劇挺多的,大眾媒體影像對酷兒擦邊的耽美元素的挪用,是否可以視為小眾走向大眾的曲解之路? 包宏偉:耽美的流行與社會文化有關,一是存在社會需求,年輕人因為各種原因願意讀耽美。二是耽美作為比較流行的亞文化傳播現象,政策上受到限制。三是各大商業公司想利用這種需求賺錢。三個利益共同結合就形成了一個非常具有中國特色的東西——耽美的流行。至於它是否意味著小眾議題大眾化,耽美對個人有什麼影響,還是因人而異的。有人讀了耽美後會對性少數更理解、更支持,有人反而會把性少數和耽美世界分得很清,認為不好看的人不配做同性戀,用父權制社會的攻/受視角觀察同性戀社群。 石頭:我曾在“華語圈藝術的酷兒越界”討論會上,聽到沈喜裕/Joe關於耽美文化的探討,她從自身案例出發,看耽美愛好者(腐女)是如何酷讀耽美的。她直面自己腐女的身份,分析耽美愛好者如何得以通過閱讀,來DIY 自己的情慾自助餐,進一步探索、形塑自己的情慾認同。在此,提供給大家了解。 提問4:大陸是不是和台灣脈絡裡的酷兒運動一樣以婦女運動(女權運動)作為搖籃?之前查女同性戀女權主義運動的相關資料,也有提到95年北京世婦會後大陸本土女權運動和女同志運動的聯動,這一點在石頭的《We are Here》紀錄片中也有所體現。 包宏偉:石頭影片裡那段歷史的敘述其實幫我們初步釐清了中國大陸的酷兒社群歷史,尤其是拉拉社群歷史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到,1995年北京世婦會實際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為通過這次會議大家了解了性別和NGO的概念。在此之前大家談婦女研究、婦女運動、婦女解放,談的都不是性別問題。還有以前有什麼事都是政府組織來操辦,民間也可以做事當時是一個很新鮮的理念。世婦會帶來了很多東西,比如女權主義的經驗。石頭的影片裡也有提到同性戀帳篷,“女同志權利也是女性的權利”口號的提出是很重要的。世婦會之外,當時還有從艾滋病防治角度發展男同志運動,以及各地婦聯組織的婦女參政或性解放相關的講座培訓活動。女權主義和酷兒運動的發展有並行的關係,也有一定交集。還有2012年左右那時美少女戰士拉拉對同志的一些批判,間接促成了女權主義和拉拉運動的聯結,以及後來女權行動派跟整個中國所謂“主流”的一些婦女運動的決裂等等。這些不同的時間點和歷史事件都需要更細緻的歷史研究。 提問5:酷兒運動或組織跟國家之間的關係?內地酷兒組織的未來發展趨勢是不是和國家合作才更有生存和發展的空間?推動性少數權利需要通過行動,那要不要放棄讓國家改變的幻想,無視政治的存在? 包宏偉:不用單選,可以多項選擇,或在不同時間段有不同的選擇策略。比如法律倡導或影響性訴訟就是很好的與國家協商的結果。在國家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性少數群體可以尋求一定的認可和保障。有些不是為同性戀設立的法規,比如意定監護製度,也可以為一些同性伴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也不用把對話路徑堵死,就算是政府機構裡也會有理解和支持性少數的個人。當然也要注意跟國家機構走得過近的危險,比如2008年左右有很多全國各地疾控中心直接建立的艾滋病小組會監測同性戀社群,利用同性戀的抽血數據來換取國家和國際資助,對性少數社群權益沒有直接的幫助。有些組織只以疾病防治為中心,為國家利益服務,很多人稱它們為吸血鬼,開始遠離。總之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石頭:同意宏偉前面所說的。同時我想,無論何時何地,保持酷兒性即是保持獨立性。 提問6:一人最後說一句留給觀眾的話。 石頭:歷史可以給我們一點參考,不要放大眼前的困難,無論如何我們是在一起的。我和大家一起困惑著,也一起努力著。 包宏偉:雖然並不是每個困難都能轉變成機遇,但我們還是可以更樂觀一點。珍惜自己的每一次感動,去做一些實際的事情。每個人都可以為社群、為社會做一點點小事,整件事就有可能做大。
- 「粉紅女權」是怎樣崛起的
作者:魚 在網上看到這樣一種說法,有人認為2020年是中國女權崛起元年。 誠然,2020年發生在中國的許多社會事件中,與性別平等相關的就佔了很大的比例。 不過這一說法也顯然並不准確,早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尤其是1995年於北京召開的第五屆世界婦女大會後,中國本土的女權力量便開始曲折生長,期間取得過成績(如《反家暴法》立法),也遭受過挫折(如「女權五姐妹」事件)。 筆者認為,恐怕說2020年是「中國粉紅女權崛起的元年」更符合現實。 「小粉紅」,是中文網絡世界裡對擁護體制、民族主義情緒高漲的年輕人的命名,過去一兩年產生的一個有趣現象便是,「小粉紅」和女權主義者身份的融合,這個群體被稱為「粉紅女權」。 此前最活躍的女權運動,無論是在體制內或體制外工作,都多少帶著一些改變體制的期望,「女權五姐妹」事件、「女權之聲」被關閉和女權議題在網路空間不斷被審查,從側面說明了這一點。然而到了2020 年,以梁鈺為代表的「粉紅女權」卻成為了為數不多可見的「女權」力量。 1、在「粉紅」之前 2012年以來,中國的民間活動和公民社會遭遇了比以往更嚴厲的,從自由派公知到勞工團體等,許多組織和人士難以活動。 在此情景下,女權議題在一段時間內,幾乎成為了為數不多能夠被公開談論並引發社會關注的議題——儘管仍然面臨限制。 不同代際的女權行動者們通過媒體輿論、線下支援、社群聯結等多種方式,來推動性別平等議題的進步。 [1]在媒體輿論方面,2018年在中國開始的#MeToo運動頗具代表性。 2018年1月1日,羅茜茜在微博上發表長文,舉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導師陳小武曾經對自己的性騷擾,一天之內獲得了300萬閱讀量[2],拉開了中國#MeToo運動的帷幕,隨後這場運動迅速從高校 擴展到公益界[3]、媒體界[4]、宗教界[5]等,其中最著名的案例是弦子訴朱軍性騷擾案[6],和京東創始人劉強東涉嫌強姦案[7]。 然而,由於種種原因,中國的#MeToo運動和相關討論大部分在線上社交媒體平臺,但仍然產生了極大影響力,稱得上是近年來中國最具社會影響的公共事件之一。 並且它也有明確的權利訴求,關注這一運動的人們不僅將矛頭指向懲罰害者,更提出了在高校推動建立反性騷擾機制,進行反性騷擾立法等訴求。 儘管這些訴求至今尚未完全實現,但也在社會上引起數度震盪和迴響。 (圖片來源自網絡) 在線下支援方面,2020年底,弦子訴朱軍案在北京開庭,這場不公開審理的庭審,卻吸引了上百位弦子的支持者前來支援[8],人們聚集在法庭外的街道上,手持不同的標語,如"我們一起向歷史要答案","禁止性騷擾"等,在寒冬的北京一直留守到午夜十二點,弦子從法院出來后才逐漸散去。 這場線下聲援也是近年來非常罕見的街頭行動。 第二天,相關文章、報導就被刪除。 女權主義者的社群也隨著女權議題的倡導和傳播而擴大。 從與體制關係更近的老一輩女權主義者,到青年行動派女權,再到#MeToo運動中新興的網路女權力量,以及由此影響到的追隨者(如"弦子的朋友們"),因為有著相似的理念,在行動、支援、網路表達中相識,雖然女權運動屢遭打壓,但女權社群越來越龐大及網上的相關討論並未停止。 可以看到,女權主義者群體是公民社會和權利運動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但隨著公民社會空間的持續縮減,與上述女權主義行動者在取向上不同的「粉紅女權」也漸漸崛起。 2、「粉紅女權」崛起 「粉紅女權」的代表之一是微博上十分活躍的KOL梁鈺。 2020年初,因為在疫情期間關注到女性醫護人員衛生用品短缺的情況,梁鈺在微博上發起了「姐妹戰疫安心行動」,為一線女性醫護人員籌集衛生用品,因此獲得關注。 隨後她還成立了自己的公益團隊發起了「月經安心行動」,衛生巾互助盒和女性藝術展覽等活動。 [9] 2021年3月,梁鈺發佈微博宣佈自己入黨的消息(現已轉為僅粉絲可見),在網上引發不少爭議網。 其實在此之前,她的「粉紅|從微博上就已見端倪,例如轉發讚美中美高層對話中態度強硬的女翻譯官的微博[10],看似讚美女性,但民族主義傾向亦非常明顯。 此外,在梁鈺的微博中也時常可見『建黨100周年』,『十四五規劃』等[11]最常見於官方檔的詞彙和論述。 實際上衛生巾互助盒行動除了梁鈺之外,也有多個高校的學生自發發起,但她們大多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來自校方的壓力[12]。 而梁鈺的項目非但沒有受到來自官方的壓力,反而獲得了央企與國企的捐贈支援[13],而梁鈺團隊也積極與高校團委合作,甚至幾所學校的項目具體運作交由團委[14]。 和之前有權利訴求的女權行動者不同,梁鈺只在紅線範圍內聲張女性權益,將體制與項目合作視為機會,將體制介入項目視為行動的成功。 在中國越來越緊縮的政治環境下,這樣的心態有其道理,但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當下民間行動的困境。 同時,梁鈺的順從與體制主動收編的互動,又在不知不覺中壯大了「粉紅女權」的聲量,「讓那些堅持獨立與抗辯的女權者被異議化,被推入政治的不安全地帶」[15]。在這種情形下,每個女權主義者都要「自證清白」。 2021年3月,女權主義者肖美麗在微博上上傳了一段勸阻男子吸引反被潑油的視頻,隨後被扒出2014年她此前的照片,被罵是「港獨」,她隨後被炸號,並在幾天內遭遇了鋪天蓋地的網絡暴力。舉報者們還繼續舉報女權帳號,導致一大批女權帳號被封禁,多個高校性別小組也遭到舉報。 [16]這場「獵巫運動」的大部分指控實際上毫無證據,但卻獲得網路檢查部門的背書,表明「不愛國」的指控已經成為了最有效的武器。 3、「粉紅」了,還可以「女權」嗎? 以梁鈺為代表的「粉紅女權」往往具備以下特點: 首先,她們對女權議題的關注和參與時間不長,與上一輩女權主義者和青年女權行動派沒有太多交集,甚至因為過去的新聞被刪禁也並不瞭解那段歷史。 她們也大多活躍在社交媒體上,在網路上討論遠多於權利爭取的活動。 第二,她們不吝與體制合作,甚至將自己的專案交由體制運作。 即便是較為溫和的「排憂解難」型活動,國家仍然試圖介入和加以管控。 梁鈺的衛生巾互助盒在多個高校實際上是由團委接手維持後續運作,而梁鈺本人則對此表示歡迎和讚美。 對於「粉紅女權」來說,國家是最可以相信和依靠的力量,也是在這種情緒中,她們放棄了對權力的批評和監督。 第三,在女權議題被汙名化的今天,「粉紅女權」也難免要面對一些抹黑和指責,比如梁鈺也不得不解釋「衛生巾互助盒是獲得境外勢力資助」的傳言[17]。 和肖美麗遭受的鋪天蓋地的網路暴力相比,這些聲音並不算大,但它們也提醒著「粉紅女權」們要時刻記住有一條政治紅線,超過這條紅線會有嚴厲懲罰。 也就是說,政治保障的獲得並不是絕對的,而是需要不斷證明的。 以上特點決定了對於「粉紅女權」來說,「粉紅」是底色,而「女權」是選擇。 然而在二者充滿張力甚至出現衝突時,如何自處? 本文並非意在批判梁鈺等人,筆者想指出的是,「粉紅女權」群體的出現恰恰是當下社會狀況的產物。 這意味著只有國家擁有定義「正當」與否的權力,留給民間的空間越來越小,體制外的聲音幾乎很難被聽見。 在越來越多的網絡「戰狼」主動出擊、動輒網絡暴力的情況下,民間的潰敗似乎也是一種必然。 這是當下中國女權主義的現狀,也是中國公民社會的現狀——衝擊體制的行動幾乎被封死,溫和的行動也必須要接受體制的檢視與介入;無論是誰都時刻活在被舉報的恐懼中,要不斷證明自己的「正確」立場。 這不僅是個人品質好壞/投機與否造成的結果,更是掌權者在沒有制約下,利用國家機器拉攏、打壓、恐嚇的結果。 [1] “中國女權簡史:三十年來女權主義者們做了哪些事",澎湃新聞,2017年2月23日,http://m.thepaper.cn/kuaibao_detail.jsp?contid=1623923&from=kuaibao [2] 何桂藍,“實名舉報導師的北航女博士羅茜茜:我必須站出來",BBC,2018年1月2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42539003 [3] “中國公益圈連爆性侵性騷擾,善與惡已經無法清楚區分?”,端傳媒,2018年7月24日,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180724-roundtable-zh-metoo-in-charitable-organization/ [4] “中國 #metoo蔓延揭權力規則下隱蔽性侵",BBC,2018年7月27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44982540 [5] “中國#MeToo蔓延至佛界 名寺方丈被指性侵弟子”,BBC,2018年8月3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5048734 [6]赫海威,“弦子的"我也是"使命:在審查和訴訟中不斷戰鬥",紐約時報,2019年1月7日,https://cn.nytimes.com/china/20190107/china-zhou-xiaoxuan-metoo/ [7] 袁莉,“她指控劉強東強姦,然後成了中國互聯網的靶子",紐約時報,2019年12月13日,https://cn.nytimes.com/china/20191213/liu-jingyao-interview-richard-liu/ [8] 時卡戎,阿唐,門悅悅,“法庭外的12小時,弦子訴朱軍案開庭首日",端傳媒,2020年12月3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01203-notes-xianzi-zhujun-trial-1st-day/ [9] 程依倫,“"姐妹"梁鈺:為女性發聲,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廣州日報,2021年1月7日,https://huacheng.gz-cmc.com/pages/2021/01/07/79e1ab000b1948129eaeb1242b75fedc.html [10] 梁鈺微博,2021年3月20日,https://weibo.com/1306934677/K73IQbR7y?from=page_1005051306934677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 [11] 梁鈺微博,2021年5月4日,https://weibo.com/1306934677/KdToMwgtX?from=page_1005051306934677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_rnd1620298535190 [12] “調查| 衛生巾互助,為什麼這麼難?",澎湃,2020年12月26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494789 [13] 梁鈺微博,2021年4月 21日,https://weibo.com/1306934677/KbY5lDDUD?from=page_1005051306934677_profile&wvr=6&mod=weibotime [14] 予她同行微博,2021年4月16日,https://weibo.com/5627318598/Kb8qi6NRp?type=comment#_rnd1620299032992 [15] 呂頻,"經血染紅旗? ——評梁鈺入黨事件",matters,2021年3月15日,https://matters.news/@Nikko/%E5%90%95%E9%A2%91-%E7%BB%8F%E8%A1%80%E6%9F%93%E7%BA%A2%E6%97%97-%E8%AF%84%E6%A2%81%E9%92%B0%E5%85%A5%E5%85%9A%E4%BA%8B%E4%BB%B6-bafyreieyihb5p3wwrzi644vfsmcmxpdtcfhgrwuiv6jxa4xseerbxh3cxe [16] 來福,"肖美麗事件:「港獨」圍獵與「性別攻擊」",端傳媒,2021年4月9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10409-mainland-xiaomeili/ [17] 梁鈺微博,2021年4月16日,https://weibo.com/1306934677/Kb4TEFi1p?from=page_1005051306934677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_rnd1620299666794
- 馮媛|國家機制:促進性別平等與發展的基礎設施
[類別] 學術論文 [作者] 馮媛山西師大學報編輯部 [出處]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摘要] 促進性別平等是國家的責任,它不僅體現為憲法原則和法律政策,更應有機制(機構、程序和方法)通過監測評估來保障其落實。聯合國1995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所通過的《行動綱領》,進一步將國家機制建設作為一個優先關注領域。本文在介紹促進性別平等的國家機制基本內容的基礎上,考察了中國在國家機構方面的設立過程和特點,同時根據自己20多年來的親身經歷和觀察,回顧和思考民間婦女團體參與並推動國家機制建設的實踐,思考完善國家機制的多種進路。 #職場 #消除歧視 了解更多,請點擊文章連結: 連結
- 第三屆亞太地區性別暴力防治高峰論壇
第三屆亞太地區性別暴力防治高峰論壇 「以法律促行動,消除性別暴力」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與台灣防暴聯盟、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於本年六月十六至十八日合辦了第三屆亞太地區性別暴力防治高峰論壇。此次論壇重點關注與性別暴力相關的法律的執行和司法程序,邀請了來自印度、韓國、尼泊爾、新加坡、台灣、香港和中國大陸等三十位講者分享經驗和交流討論。以概述亞太地區的性別暴力現狀和挑戰為引,各地講者分享受害者於疫情下的處境、近年冒起的數位及影像性暴力,以及,分享為受害幸存者(victim-survivor)爭取司法權益的倡議工作、對抗性別暴力的創新策略。 疫情下的性别暴力及受害者處境 論壇上不少講者探討了在疫情下性別暴力的現況以及受害者所面對的困境。來自尼泊爾、擔任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委員及High Level Commission on ICPD25 Follow-up委員的Bandana Rana指出,針對女性的家庭暴力類型中,以親密關係暴力最為常見,此類個案因疫情激增近五成,此現象被稱為「幽靈疫情 (Shadow Pandemic) 」。Bandana Rana亦提到,一些亞太地區國家的醫院只專門處理疫情相關病患,限制了其他醫療服務,使不少家暴受害者難以取得婦科及生育健康治療。 防疫措施實行期間,影像性暴力個案大幅上升。英國Revenge Porn Helpline經理Sophie Mortimer指出,其熱線接獲的求助數字於2020年達至逾三千宗,相較2019年的一千七百宗,升幅近八成半。在因疫情而實施的封鎖下,付費訂閱內容平台OnlyFans成為流行的賺錢途徑,許多創作者於平台上售賣色情影像以禰補疫情間收入的損失。然而,此平台卻容易被施暴者利用,成為影像性暴力的溫床。Sophie Mortimer提到,熱線於封鎖期間接獲的許多求助均與OnlyFans有關,包括被(前任)伴侶於該平台發佈私密影像。 疫情亦妨礙性別暴力受害者求助。以中國的家暴受害者為例,女權行動者王芳(化名)提到,在防控措施的實施下,尤其因為中國大陸各地區遭封鎖,受害者難以逃離施暴者,也限制了她們的求助渠道。以發生在農村的家暴為例,疫情下進出農村需要相關證明,受害者因為缺乏相關文件而難以離開居所和施暴者。除此以外,王芳談及大陸警方對家暴事件的態度消極,傾向不懲罰施暴者,甚至勸喻受害者放棄追究。疫情下這種處理手法更顯普遍,使受害者求助向隅。 受害者為核心的司法改革 司法程序的繁複和司法人員的不諒解往往令受害者卻步。有見及此,來自台灣及馬來西亞的講者分享了他們加強司法程序對受害者支援的倡議經驗,包括,推動立法提升弱勢受害者證詞的認受性,減少偵查審訊過程中的二次傷害,以及為受害者提供司法援助。 兼任台灣防暴聯盟理事及台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理事的林美薰分享道,他們在台灣積極推動「受害者為核心」的司法正義,通過提高弱勢受害者證詞可信度,提升案件起訴率與定罪率。其中最重要的一環是立法引入「司法詢問員制度」。經過多年爭取,台灣2015年修訂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1條明文要求兒童或心智障礙的性侵受害者在偵查和審訊階段時,應有專業人士在場協助,或由經過相關訓練者詢問。此舉將訪談程序科學化和系統化,從而減少因不當詢問而導致的證詞不可用,增加弱勢受害者證詞的可信度。由於受害者證詞於性侵案中持關鍵作用,證詞品質的提升有助受害者在司法程序中取得公義。 馬來西亞婦女醒覺中心的Say Tee Ooi則介紹了中心為性別暴力受害者爭取司法正義的多元策略,包括:受害者支援服務、研究及資源開發、訓練、法律遊說、全國諮詢和跨機構對話。中心在為受害者爭取應有的司法權益,例如針對兒童受害者的特別措施、要求閉門審議和在判刑前要求提取受害者影響陳述書以作爲量刑參考。除此之外,亦有為專業人士提供訓練,加強他們對受害人支援的敏感度,例如醫生、護士以及檢控官、法官、警察、福利官和法庭傳譯員。為支援受害人作上庭前的預備,中心出版了《法庭求生》小冊子和影片,供受害者作事前參考。 以藝術手法協助打破沉默 論壇上兩位講者分享了以藝術為受害者提供發聲平台的經驗。兩位講者都不約而同地選擇舉辦實體展覽將受害幸存者的經歷實體化,為參觀者帶來感官的衝擊,令公眾得以與受害幸存者身同感受。 為了呈現性暴力受害幸存者在中國的失語,趙六(化名)在通過策展「米兔在中國」,將受害者的困境在實體空間可視化(visualise)。其中一件裝置藝術作品,他將刀片和受害者的錄音置於同一空間內,表達出受害幸存者在陳述自己經歷時所面對的難以啟齒和承受的傷害。內地爭取兩性平權的人士經常遭受網絡暴力,包括充滿性別歧視的言論攻擊。於是,他通過另一個戶外大型裝置藝術,將社交平台上對女權人士的攻擊性言論列印成橫幅,舖滿在中國北方的一塊荒漠,以呈現網絡世界中漫山遍野的言語暴力。 來自香港的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亦分享了,他們透過藝術展覽協助性暴力幸存者打破沉默的創新策略。她以最近的《#OneInSeven—性侵幸存者的一物》的展覽為例,該展覽陳列出11名幸存者挑選的物品,並由幸存者親自撰寫物品背後的故事、求助的經歷。由於大部分幸存者在事發多年後才求助,較難於司法系統得到應有的正義。是此藝術展覽正正為幸存者提供了一個發聲的平台,令大眾聽見他們的故事,為幸存者提供司法系統以外尋求正義的出口。 總結 此次性別暴力防治高峰論壇集結了來自亞太區各地不同的講者,並就當地性別暴力議題作出分享。當中議題涵蓋家庭暴力及影像性暴力等多方面,亦探討了因疫情所觀察到的特別現象。此次論壇不但使參與者對性別暴力有更深入的了解及反思,也促進亞太區各地間對處理性別暴力上的經驗交流和合作。 (本文由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實習生袁嘉琳和韓夢華撰寫)
- 離婚在中國:制度約束與性別後果
賀欣|離婚在中國:制度約束與性別後果 (講座摘要) 4月7日,我們有幸邀請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賀欣教授來介紹他的新書《離婚在中國:制度約束及性別後果》(Divorce in China: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and Gendered Outcomes)。賀欣教授分享了他的研究成果,和在場的參與者進行了精彩的互動問答。我們將本次講座摘要整理如下,以饗讀者。文末可獲得講座視頻(含中文字幕)和音頻鏈接。 離婚訴訟的概況 我的專業是法律社會學,並不局限在性別或者離婚的領域。之所以關注離婚的問題,是因為十幾年前,我在一個法院裡做調研時,有一個法官跟我聊天,談起法律教育的不足。特別是老師按教材說些什麼,按法律說些什麼,但事實上可能根本不通。他舉的一個例子就是離婚判決。當時我聽他說完後,覺得太神奇了。就開始寫了第一篇關於離婚的文章,但當時只是關注法院是怎樣運作、法官是怎樣思考,並沒有觸及到兩性平等的問題——這些是後來我在逐步關注離婚問題的過程里發展起來的。後來我就開始比較系統地研究,看看離婚與兩性平等之間到底有什麼關係,跟法院有什麼關係,跟法律社會學上的一些大原則有什麼關係。於是就有了這一本書「Divorce in China: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and Gendered Outcomes 」(《離婚在中國:制度約束與性別後果》)。今天我和大家分享一些書的主要的內容,但我說得會比較鬆散一點,有些地方可能會超出書的內容,也非常期待後面與大家交流。這本書已經出版了,但很遺憾還沒有中文版。 我先介紹離婚這個事情在中國的基本情況。我們國家一直到九十年代之前,基本上是不允許離婚或者說很難離婚的,與今天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現在,大概有30-40%的婚姻是以離婚收場的,最近的媒體調查的數字還會更高一些,在一些大城市甚至高至50%。所以,離婚是很普遍、常見的,相對來說也不是那麼困難或不可思議的事情。離婚在中國有兩個基本的渠道,一個是雙方直接去民政部門辦離婚的手續,這是我們常講的協議離婚,大部分的離婚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處理的。如果雙方已經完全同意離婚這個事情本身,而且就離婚相關的其他事項達成一致,例如子女的撫養權、財產權的分割,最主要的這兩項,那就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門去協議離婚。這在以前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現在稍微加了離婚冷靜期,有三十天的基本障礙,但也還是很容易。當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婚姻中的某一些問題,如子女的撫養權、財產權的分割,沒有達到完全一致的時候雙方就必須通過訴訟的渠道離婚。起訴離婚的數字每年都在變,我做研究的時候,大約是每年有150萬件的離婚訴訟。在這些離婚訴訟里,70%的原告都是女性。這個數字每年也會有些變化,但基本上大部分的原告人都是女性。 我用的研究方法是定性的,是通過訪談法官、旁聽案件、訪問一些當事人和一些律師的方式來研究。雖然我的一些發現現在逐步被其他人用定量的方式來檢驗,目前為止,兩種研究方法的結果基本是一致的。我的兩個數據主要來源地一個是廣東,因為廣東離我居住的地方很近,所以有相當長的時間里,我每年都會去其中的一個和幾個法院,去旁聽案件,所以積累下來的案件比較多。另外一個是陜西,去的也比較集中,獲取了大量的案件。這兩個地方在經濟水平、人口結構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別,給我提供了不同的案件的狀況和豐富的樣本,法官的素質、訓練、背景,都會給我一些不同的啓示。我研究的案件大部分是一審的,有個別案件是上訴的。雖然按照我們國家現在法院的處理方式,上訴不是一個最好的辦法,但這些樣本也提供了二審法院的思考方式。 離婚的法定標準是一條可以拉伸的橡皮筋 提到離婚標準,我想任何一個讀過法學的人,都會記得——離和不離取決於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沒有什麼事情會比感情確已破裂這個標準更難解讀。法律並不是對這個原則完全沒有規定,它有些基本的法定的條件。其中第一個就是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如果有家庭暴力則馬上達到法定離婚的條件,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其他的條件,包括分居兩年以上等。所以法律好像是有這些既定的標準,但真正把握起來還是有無窮大的空間。一些問題具體如何處理,我們還是沒有辦法知道,比如,家暴是不是真正能夠幫助女性離婚,女性提出家暴是不是馬上就可以得到離婚的結果?甚至家暴怎麼認定,也是一個很麻煩的問題。什麼情況算是家暴?打了一次還是打了兩次算家暴,打到什麼程度算家暴,打成鼻青眼腫算不算,打掉一個牙算不算,打成所謂的輕傷、重傷算不算,往死裡打算不算?甚至我們可以擴展家暴的定義,我們講不僅是物理的家暴,還有情感的暴力,還有語言的暴力,還有各種各樣的這種無形的傷害,這個怎麼算?這裡面其實有無數無窮的法律上的問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非常大的。感情確已破裂實際上是一個巨大的塑料橡皮筋,可以拉伸得非常大。既然如此,我們應該怎麼去理解法官是判決離婚與否這個關鍵問題? 離婚判決的程序標桿 我的研究發現離婚與否,只需要看兩個程序性的標桿。第一,申請人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起訴,如果是第一次,基本上這個離婚是不被允許的。如果是第二次來,獲得離婚的機會要增加很多,越往後走獲得離婚的可能性就越大。第一次離婚,有一方堅決反對,這種情況基本上都會判不離。第二,法院是採取什麼程序來處理這起離婚訴訟。民事程序分為兩種: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常規程序,一個法官或者是三個法官或和陪審員一起來處理。多人審判的簡易程序是非常簡單的,常規程序是比較複雜的。如果案件是用簡易程序來用處理的話,那不判離婚的可能性要大很多;如果是用常規程序來處理的話,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根本不需要進行情感是否確已破裂這麼複雜的原則判斷,這兩個程序性的要求結合在一起,基本上可以預測70-80%離婚案件的處理結果。 為什麼會這樣?離婚案件會如何判決,要考慮的是不僅是法律如何規定,還必須看到法官判案時的考慮是什麼。法律當然是他們要考慮的,他們不會完全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在這個法律的規定下面,他們還有其他的考慮,這些因素和法律的規定結合在一起,導致了這樣一個可笑的結果,即情感是否確已破裂這樣一個大原則,完全被常規化處理所取代。當事人到法院起訴離婚是否獲得支持,不是看雙方的情感是否破裂,而只是看第一次還是第二次或第幾次提起離婚,實際上是一個非常可笑的荒唐的置換。但事實上,如果我們把法官的考量因素考慮進來,就會發現這是最合理的做法。 離婚訴訟中法官的考量 法官的第一個考慮是要盡快處理案件。最近的一次司法改革之後,每個法官都會面臨大量的案件的數量要處理。他們每一年要處理的案件在發達地區可能會到200-300件,欠發達地區也會到150-200左右。每年有200-250個工作日,幾乎每個工作日都要判一個案件,工作量非常大。中國的法院對案件的效率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有非常清晰的審限,案件收進來以後多長時間必須要結案,要延長必須有特殊的理由和批准,這樣才是合規的處理,所以法官所有的考慮就是要盡快的結案。 法官的另外一個考慮就是社會穩定的考慮。一旦處理完了一個案件以後,不希望有任何的不良反應發生,最怕的就是惡性事件——當事人被殺、自殺了,把法院門口堵了或者住到法院裡面來。法官也不希望有任何上訴或上訪。案件的判決要讓當事人大致能夠接受,不會有強烈的反彈。如果當事人堅決反對,不能接受離婚,而且威脅法官,那麼這時任何一個法官都要認真地掂量。 第一個如果是效率上的考慮,第二個更多是關於社會和諧穩定的考慮。在這兩個考慮之下,我們就會發現前面講的法官的處理辦法可能是最優的。維穩的考慮真實存在,基本上涉及法院的惡性事件大部分都跟家庭家事案件有關。當事人想法很簡單,你讓我家破人亡,讓我沒有太太,孩子撫養權拿不到,我也會讓你法官家破人亡。這種心態很多人會有,所以這種威脅是真實存在的。同時,法官也沒有任何保護,他上班要去單位,下班要回到他的住處,他的孩子要上學,他生活在這座城市,當事人可能會認識他,可能會盯上他。法官在這兩個考慮之下,特別是在社會穩定的考慮之下,當然會選擇找一個萬全之策,既要迅速結案,又要確保這個結果不會激起當事人的反彈。 (圖片資料來自中國庭審公開網) 大家通過家事法庭的照片看到法庭很常見的設置,看起來非常公平,雙方都有自己對等的位置,法官居中,書記員在紀錄。法官在審理的時候,很多案件還可以同步進行直播,法官判決時候所說的話,做的動作都是錄下來的,所以說法官本身也是受限制的,法院有很多管理他們的標準。大家通過可以圖片看到法庭裡面的樣子,但看不到法庭後面的管理的模式。比如,審判員處理案件的基本情況,他收了多少案子,有多少案子沒結,上訴率或者結案率是什麼樣的,甚至還有他在單位里的績效排名,這些都涉及到法官對判決效率的考量。 (圖片來自賀欣教授PPT,法院門口停了一輛警車) 我們還可以看到這是一個很普通的法院,隨時都有警車在那裡防備著,不是誰都可以隨便進入安檢,要通過還要檢查你的證件,要有理由才可能進入到法院裡面去。這個是從另外一個側面來強調安全的重要性,這裡是一個對上訪群眾專門的入口,這裡顯然是有更嚴格的安檢,會查得非常仔細。這些顯然涉及到法官對社會穩定的考量。 (圖片來自賀欣教授PPT,來訪者進入法院前接受安全檢查) 為什麼講剛才的這兩個考量,使得法官會選擇第一次判不離第二次以後才逐步開始判離?他們會勸當事人想清楚,所以他先判不離,讓當事人回去再考慮一段時間,這是永遠不會錯的,也是最有效的結案方式。因為離婚案件判離和判不離這兩個結果相比起來,判不離是最容易的,判不離其實就是否決了當時的一個請求,實際上任何工作都不用再做。但如果判離的話就有很多事情要考慮,比如說,財產、子女撫養權怎麼分,判決以後是不是能執行,當事人會有什麼反應,這些都是要考慮的,而且還要開庭、寫理由,所有的事情都要做得很細緻很充分。所以判不離是最有效率的一個解決方式,而且不會出錯,也不會出事。為什麼說不會出事呢?因為判不離並不意味著這個婚離不了。首先任何一方都可以上訴,但上訴對當事人來說顯然是一個下策。如果要走上訴的程序,按照中國法院的處理方式也許會拖更長的時間,所以有經驗的律師都會告訴當事人,如果你是第一次判了不離的話只需要等六個月後再次起訴。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就必須考慮第一次判決的情況,第一次判不離就會被視為第二次請求判離的一個證據材料來考慮,那麼第二次獲得離婚的幾率大大增加。法官私下會說得很清楚,天下沒有離不了的婚,只要你堅持來,總有一天這個婚是可以離的。因此,第一次判不離顯然是把法官的兩個關注點都照顧到了,第一能很快地解決,第二是不出事。 為什麼要採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來分別處理呢?簡易程序是一個法官獨立審判的,一個人要對這個事情負全責。普通程序是三個人,一旦法官發現這個案件可能要判離的時候,他最好的自我保護的辦法就是把它轉成普通程序,只要用普通程序來處理,即使出事也是由一個合議庭來承擔責任,而不是由單個法官來承擔。因為法官自身的考慮使得前面程序上的安排會取代了法律的基本原則。所以,第一次起訴離婚,除非是雙方同意,才會判離,否則只要有一方堅決反對離婚,基本上第一次就離不了。第二次起訴以後,法院判離的可能性會增加,它沒有辦法永遠不判離。然而,當一方當事人提出實質的、可能的威脅,法官也只會拖下去,他也會想一些其他的辦法,比如,把這個案件交給審委會,交給法院的上級去討論,最高級的審判機構等等,但實際上結果是一樣的,上級也沒有太多的解決辦法,審委會也不會承擔這個責任,最終還是要法官去承擔責任。所以,法官還是會去做當事人的工作,想辦法要他們考慮其他折中的方式來接受這個離婚的現實。如果暫時沒有,那就沒辦法,還是會拖下去。所以大家看到一些非常惡性的報道,往往是當事人要麼就是等不及,要麼就是一判就出事,六次八次都離不了,有些人就採取一些很極端的方式,這類惡性的事件往往都會在這種特定的案件類型里發生。法官經常講,一方是死也要離,另一方是要離的話那肯定有人要死,不是我自殺就是我殺了別人,遇到這種情況,法院就會非常難搞,幾乎是一個死結。 離婚判決的性別後果 離婚案件處理起來為什麼會對女性不公平?為什麼女性得不到她基本的保護?為什麼法官處理的時候會讓其他的社會不平等的因素滲入到他們的決定裡面來?我們可以從不同的因素來考察這個事情。 第一個因素是家庭暴力的處理,我們可以從不同的側面來看它到底是怎麼影響離婚案件的判決結果的。為什麼家暴的處理會對女性不利?首先,有家暴的案件該離的不離,這本身就是對女性不利。因為大部分的家暴,施暴者都是男方,受傷害的人都是女方。本來就過不下去,還要留在婚姻關係里,實際上受傷害多是女方,這是一個基本道理。但是我們分析法院不同的處理方式,會發現家暴的處理永遠都是對女性不利的。比如,如果一個案件最後以調解的方式來處理,那麼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完全被遺忘的。雙方同意離婚,而且家暴也現實存在,但事實上這個婦女得不到任何補償。我書裡面引用的第一個場景,當時我旁聽這個案件沒多久,女方提出家庭暴力的指控,她說她被打了600多次,而且她兒子也常常被打。她說兒子已經18歲,不用再考慮孩子的事情了,就來提出離婚。法官當然不只是聽女方的一面之詞,並且很快就找到了男方家暴的證據,法官問了很多問題,突然問到男方是否掐過女方的脖子,男方猶豫了一下說掐過一兩次,因為她用書來打我。後來法官告訴我,掐脖子這個事情是非常嚴重的,只要有發生馬上就構成家暴。他們庭審完進入調解階段,雙方都同意調解離婚。調解離婚很簡單,孩子已經長大成人,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分財產,實際上就是房子。雙方進入了競價的階段,到底誰要房子誰補錢的問題。我們一旦稍微留意觀察這個程序的話,就會發現,前面認定的家暴的存在沒有幫到女方,甚至完全被遺忘。法官想促成調解的結果,就不會再提出家庭暴力這個事情,一旦提起這個事情,男方他會全力反駁,暴跳如雷,他也不會承認掐了脖子。因為掐了脖子就認定為家暴這一點,只是法官知道,當事人並不知道。所以,家庭暴力在只要是調解結案的案件裡面基本上是得不到任何補償的。 如果是審判的方式來結案,認定家庭暴力同樣是非常困難的。大量的家庭暴力根本就得不到承認。有些判決書寫得很清楚——輕傷不構成家庭暴力。但這個輕傷是指刑法的輕傷,刑法對輕傷的標準其實是非常高的,還有大量的離婚案當事人有這種指控和描述——往死裡打,頭髮往哪裡撞,形成多大的口子,但我們完全不知道到什麼程度才算家庭暴力,法院也不願意認定家庭暴力的事實。 Michelson在他的統計調查里發現,如果一方提出家庭暴力的指控,並沒有增加獲得離婚的機會,相反只會降低離婚的機會。法院應當是執行法律最基本、最重要的司法機關,法律規定得非常清楚,家暴的存在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如果當事人提出家暴的指控,居然還不能增加反而降低了離婚的機會,如果不放到剛才講的法官的考慮裡面來看這個問題,它完全是不可理解的一個悖論。因為法官覺得如果這個家暴的施暴人,心裡面是那麼陰暗那麼可怕的話,打自己的老婆、孩子等等,他都可以做出這種令人發指的事情,那是惹不起的。法官往往寧可避開這樣的人,或者更願意順從他們的意思。 其他的研究也得出同樣的這種結果,比如說Chen和Duan (2016) 在重慶一個研究,發現在458個當事人裡面,只有3個最終獲得了遭受家暴的賠償,這個比例是非常低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是類似的狀況,根據2018年的數據,3000個法院一共批了2215個人身保護令。全國有將近3000個基層法院,每年有150萬件訴訟,而家暴作為離婚的原因,並且是雙方性格不合之外的第二大主要的原因,在150萬個離婚案件里最終只發了2000多件家暴的人身保護令,平均下來,一間法院一整年發不到一個。 為什麼會這樣?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官不願意提出這種保護,因為做這個事情只會給他們增加麻煩。批出人身保護令並不會作為單獨的案件來算他們的業績,而是某一個既定離婚案件里工作的一部分,對他們來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他們會對當事人說,你都走到這一步了,還搞什麼人身安全保護令,再堅持幾個月,這次離不了下次遲早就要判離了。這種出於效率的考量,至少人身保護令簽發數量那麼少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另外一個重要的因素是子女撫養權,顯然這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人寧可不要錢,而要子女撫養權。法律對於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寫得很清楚——從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出發來。但實際上,在很多的情況下,我們會發現,子女撫養權往往會成為一種籌碼,來給不願意離婚的人做心理上的一種安慰。第二個案件,是一個四川的女方訴陜西的一個男方的案件。孩子當時只有10歲,男方是鐵路工人,居無定所,他也不願意離婚,事實上也根本沒有辦法照顧孩子,但他還要唯一的孩子的撫養權。法官沒有辦法,就跟女方說,不能讓男方同時失去家庭又失去一個孩子,如果這樣的話,他可能會做出沒法預料的事情,他已經失去整場戰爭,我們必須找到一個辦法讓他贏得一場戰役。實際上,子女撫養權完全是作為給男方的安慰,法官和女方建議過幾年可以申請子女撫養權的變更,做種種安排,但一定是要讓男方基本上說得過去。實際上,後面如何申請撫養權的變更,和離婚案的主審法官已經沒有什麼關係了。離婚案中撫養權如何分割,做定量研究的學者可以給出更精確的數據,如果是有兩個孩子是最容易的,一邊一個,但是即使是單孩或者雙孩都還有一些仔細要去徵求的地方,比如單孩是男孩的時候,判給男方的可能性遠遠要大於單孩是女孩的情況。如果雙孩是兩個男孩或者兩個女孩,那麼雙方直接有分了,如果是一男一女,很不幸地,男孩要判給男方的要高於女孩判給男方的情況。因此我們就會發現,法官判撫養權不完全看法律,還會考慮其他的因素。在處理撫養權的時候,法官會讓男尊女卑的決定滲透到這個決定里,因為男方的威脅往往更現實、更大、更可怕,法官寧可避開他。 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是財產權,比如房產,拆遷補償等。事實上,女性很難獲得全面的補償。如果在農村,女方嫁到男方所在的村莊,她離婚了以後沒有辦法繼續在這個村莊裡面生活下去,因為她們原來所有的依靠基本全部變成了仇人,所以她們必須離開。財產權雖然包括了佔有、使用、處分等權利,但事實上,誰佔有基本等於誰擁有,所以女方往往在這個過程裡面是吃虧的。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通過競價的方式決定房產的價格,即雙方出價最高的獲得財產的所有權,並會出價的一半給對方,對方當然就放棄這個財產權。這個競價看起來非常公平,事實上對女方很不利,因為女方往往拿不出那麼多錢跟男方競價。女方往往因為經濟狀況沒辦法拿出這麼多錢,所以她在競價里往往要吃虧,最後男方往往會獲得這個房產的所有權。雙方選擇住在某一個地方時都是有原因的,或是工作方便,或是孩子上學方便,再就是看病方便或者附近朋友多,要搬離這個社區的一方肯定是吃虧的,誰擁有財產佔據了絕對的優勢。最高法院的處理方式看似非常公平有效,事實上兩性不平等無形之中就滲透進來。因為婚姻關係里,男方往往實際有公有財產的控制權,所以在某種程度上法官強化了經濟上不平等,而不是幫助經濟上的弱者。比如說,延遲離婚的情況下,男方會有大量的機會去隱藏、揮霍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把剛才離婚案件中的家暴、子女撫養權、財產權、等等都放一起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很滑稽的後果,法律對這些事項中的任一個單項都是有獨立的原則來衡量,可一旦法官要把所有的事情放到一個盤子里去衡量,離婚中如果有一方不答應,另一方就必須做妥協。離或不離,中間沒有其他的餘地,撫養權也一樣,我們國家暫時沒有共同撫養,中間也沒有一個可以協調的餘地,所以法官肯定是要做出非此即彼的分配,更不用說財產權了。如果雙方僵持,法官沒有辦法,只能把所有的權利都放在一起來協調。如果女方堅持要離而男方不答應,法官就拿撫養權和財產權來交換,這是最基本的、也是一個滑稽的結果,完全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背離的。相對弱勢的女方,特別是農村婦女,肯定是不利的。根據李(2022)的研究,女方出來打工,回去要離婚,男方會製造無數的障礙,可能最後女方拿不到孩子的撫養權,更拿不到財產權,男方還會給女方製造很多麻煩,要她去法院跑很多趟。因此,整個過程和結果都是對女方極其不利的。 最後一個因素是文化的傷害,也涉及到性傷害。大量的離婚案件離婚的理由是性格不合,實際上可能是關於性,雙方沒有辦法說出來。男方性無能,女方往往都不會說出來。如果是女方有生育方面的問題,男方就會把它作為一個要求離婚的基本理由,法官不會回避,還會把它寫到判決書里。這兩種處理方式造成這樣一種印象,女方無法生育是她們自己的過錯,她們沒有辦法履行一個妻子應該履行的基本義務,於是她們在財產分配的時候又會處於劣勢。另一種情況女方是遭遇了家庭成員的強姦。 我引用的一個案件里,女方的公公對她有兩次強姦未遂,這是女方在忍無可忍的時候提出來的。分到女方名下的拆遷款補償有8萬塊錢,但男方開始一分都不給,後來只答應給一兩萬。女方實在是沒有辦法,就把強姦這個事情反映給法官。但法官不會把這個事情當成一個很嚴肅的事情來重新調查,更不會移交給公安機關。他只是很迅速地把它作為一個調解的籌碼來跟男方談,說如果這個事情不處理好的話,就會怎麼樣,這個時候男方大幅度讓步,補償金從2萬提到了5萬,這也就表明女方提出的事情不是假的。法官利用這一點很快就達成了調解的協議,但對於強姦沒有做任何追究,女方在這個過程中是得不到任何保護的,或者說得到的保護是不夠的。這個其實表明瞭法官的決定受文化觀念的影響,基本上就沒有辦法達到兩性平等。 我們往往抱怨兩性不平等是法律保護不足夠的問題,但是我們也要認識到,中國關於兩性平等的法律的發展是非常快的,基本上沒有其他國家能發展更快,而且我們也有人身保護令這種非常先進的制度。問題在於,法律本身無法解釋我剛才講的所有現象。有人說,離婚案件中的性別不平等是一個經濟不平等的問題,男方經濟能力更大,他們調用了更多的資源離婚訴訟上,事實上不完全如此。有人說這是文化觀念的問題,說得也沒錯,這個社會的確是基本上按照男性主導、男尊女卑的方式來運行,但也不完全是文化偏見造成我剛才講的離婚訴訟中性別不公的結果。出現這種結果,最直接、最關鍵的原因是法官有自己的考量,因他們的這些考量,阻礙了法律的基本實施,使包括離婚與否、家庭暴力、子女撫養權、財產權等問題的處理上,法律的基本規定得不到落實。他們出於自己的考慮,會採取各種方式作為一些協調或者是變通的辦法,從而避免了這些法律的落實;而且,他們允許社會、經濟和文化的一種偏見侵入到他們的決定里來,所以,判決的後果顯然是對女性不利的。從法院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就會發現,離婚訴訟其實是制度上的一種失敗,制度無法給女性提供足夠的或者應有的保護。法官不是壞人,他們是公務員,也有自己的家庭、自己的事業,在直面某些窮凶極惡的當事人時,他們也會受到一些威脅。在這樣一個制度下,如果把我放在法官的位置上,我也同樣會去考慮什麼樣的方式為我自己能夠提供最好的保護。所以,這種制度的設計使得性別不公的結果難以避免。所以,我們再談如何改變社會,如何實現性別平等時,會發現有很多事情要做,在法律問題、經濟平等、文化觀點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改變法官生存的制度環境,是能不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把法官從制度約束中解放出來,讓法官可以淡然地、中立地來裁判這些案件,使得我們法律的原意可以得到落實。 問答環節 提問1:哪些具體的路徑或方向能夠改變法官的生存環境? 答:最簡單的辦法其實是給法官做更多的宣傳和培訓。並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能明確地意識到兩性平等的問題。我做調查時發現,很多法官都不覺得性別是一個問題,他們覺得自己已經非常強調保護女性的權利,法律也規定得很清楚。我把這些事情跟他們分享以後,他們才會突然發現,實質上在這些外力的作用之下,法官本身在有意無意的時候會造成那麽多的這種傷害。所以我希望呼籲最高法院做更多關於性別平等的培訓。 第二點,目前對惡性事件的處理方式對法官是很不利的。一旦發生惡性事件,上級首先不是考慮這些當事人有多麽的無理和過分而是首先想到法官處理這個案件有沒有問題,有沒有拿了當事人的好處,有沒有任何行為上的不檢點或是違規。調查時會首先查法官,然後查案件的處理過程有沒有瑕疵,這樣的處理方式把法官當成了管理和使用的對象。如果能夠有什麽建議的話,希望最近的司法改革或者是提高法官獨立性的改革之後,真正能夠給法官更多的空間,而不是通過原來的這樣一種“黨管幹部”方式來管理他們,這種管理方式顯然不會對我們的法官會所幫助,也不會對我們兩性的平等造成正面的影響,反而會造成這樣一種結果:我們法律那麽清楚,落實起來卻完全走樣。 提問2:樣本中有多少女法官?法官的性別對於判決有沒有影響? 答:女法官會占多數。現在很多地方都是成立了專門的家事庭,家事庭男法官是少數,女法官是多數;沒有成立專門的家事庭的法院,法官的性別比例就不一定如此。男女法官對離婚案件的判決受否有差別,我沒有做仔細的深究。有朋友做過法官性別對案件處理方式之影響的研究,他們的發現和我的研究是一致的,即制度約束而不是法官的性別決定了法官怎麽去判案。當然,可能有些法官會有些同情心,或因為曾有過一些經歷導致她們對某些事情敏感,但事實上誰做法官都要面對制度做決定。 提問3:如何看待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答:我之前有專門的研究,人民陪審員在我們國家的司法體系裏面是不起什麽作用的。法院系統改革之前他的作用很簡單,就是補充法院法官在普通程序的時候人手不足。普通程序要求三個以上的人員處在法官席上,但是案多人少的時候要找三個法官不是容易的事情,所以往往就讓陪審員來補充。在2018年改革之前,情況是非常糟糕的,大量的陪審員可能都不了解案情,甚至聽不懂,在審判整個過程裏一言不發,提不出任何問題。但家事案件裡,陪審員參與的障礙是最少的,他們甚至比法官還要有優勢。所以這些陪審員他們會在調解的時候起到一定的作用。事實上,陪審員個人並沒有辦法改變陪審員對法官和法院的這樣一種依附關系,因為他們作陪審員的資格和機會是由法官來決定的,法官挑選陪審員,要看哪個陪審員更聽話、更能夠完成他們基本的目的。現在雖然陪審員隨機選擇,但事實上的改變不會特別大。關於陪審員的研究有一個最基本的發現,如果陪審員需要和法官一起來做決定的話,那麼在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這個陪審員都是不會起什麽作用的。道理很簡單:只要陪審員和法官一起做決定的話,法官無論是在法律知識、程序、法院運作的了解都會遠遠超過陪審員,除非是很特別的專家陪審員。基本上不管是法國、義大利、中國臺灣所有國家或地區,只要他們坐在一起做決定,陪審員都是基本不起作用。只有分開來決定,比如像英國、美國、中國香港等地,罪與非罪,是由陪審員單獨來做決定。法官把這個基本的指示給陪審員自己去討論,這個非罪還是有罪,只有陪審員關起門來自己做決定才起作用。所以陪審員在中國不起作用,或者說起的作用是幫助法官完成法官的意願和目的,他們非常了解法官想要什麽結果,並且會努力去達成那個結果。 提問4:如果想盡快離婚,從策略性的角度考慮是不是女方隱瞞被家暴的事實會更好一些? 答:是的,你要想盡快離婚,什麽都不說可能更好。這是一個常識性的建議,但很難讓我們這些讀法律的人接受。事實上,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判不離已經成為行內的一個常識,要增加第一次成功的希望,就要想辦法在離婚這個問題上得到男方的同意。從判決的結果上講,我認為不提家暴對不會有任何影響,不要簡單認為指出他家暴,就會對離婚有幫助。有的男的就很坦率承認,我就打你,你就該打,說了很多理由,不幫洗衣服,你跟別的男人跳舞。另外一方面,他會狡辯自己才是家暴的受害人,雙方根本說不清楚。我碰到過初審法官非常有魄力,判離了,那個男的馬上就上訴,給法官帶來很大的麻煩。二審法官馬上駁回了,這也說明了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即離婚案件中迴避家暴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或者說,是一個制度對整個法官隊伍的影響。個別的、特立獨行的、深知兩性平等的重要性和女性權益的重要性的法官,也改變不了全局。剛才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她自己就是幼時一個家暴的受害她兩性平等的意識是非常清楚的,審判起來非常專業,但她的判決只是給他最增加了一個發回重審的案件而已,改變不了現實。 提問5:律師能在離婚的案件當中為保護女性當事人的權利發揮多大的作用? 答:稱職的、專業的,想象中的榜樣式的律師是可以的。但事實上,這種律師很少。因為大量的律師,特別是接離婚案的律師,都是基層法律工作者,對法律的理解都很有限,他們都是看法官的眼色行事。李柯有一篇關於婚內強姦的文章標題就是「男的所做的都是合法的」,這是律師說給當事人的原話。所以在這個制度環境裏面,律師的做法和行為只是法官決定的一個反映,法官要這麽判他們就順著來。我們會看到律師不願意接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子。我不覺得法律工作者會帶來多大的改變,他們不拒絕代理第一次起訴的離婚案件,不過濾案件,不壓制當事人,就已經很不錯了。 提問6:近些年的司法改革從實現法律的本意這個角度來看,有一些什麼影響? 答:近期這幾次改革,包括員額制的改革,增加法官的工資,撤銷行政審批等,似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官的獨立性和判案空間。《中央八項規定》嚴格實施,不允許領導幹部、法院內外部過於插手案件,法官有了很多的空間。但事實上,這些改革後,對法官的管理變得更嚴格和更全面了。這反映在兩個方面,第一,原來對法官的管理通過黨內的檢查來進行,法院內部的紀委比較了解法院運作的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好處理。現在,法院外部的監察委,對幹部和法官的管理更直接、更全面。一旦有惡性事件或群體性事件,就會驚動監察委,所以法官在這方面的壓力非常大。出事的時候,首先要查法官有沒有犯錯,審判環節中有沒有出現任何問題,而不是找當事人本身的原因,而是這是體現對法官更全面管理的第一點。第二,技術的發展、設備的可行性,使得上級對法官的管理更有效。過去,上級要通過層層的官僚機構往下分權的方式進行管理,相對來說是斷裂的。現在有了新的技術,最高層的管理可以很快地直達前線的法官,所以法官被管理的這種壓力,沒有被減輕,反而上升了。因此,我們看到,一方面大量的年輕人會考公務員、進法院,另一方面,我們會發現法官其實在流失,他們會以各種方式退出,包括提前退休。在某些很發達的地區會發現,招牌法官不容易,合格的人往往不願意留下來。到目前為止,我不認為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減輕法官的壓力和受到的制度約束。現在家暴認定就更容易了嗎?子女撫養權就真的是按照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來實現了嗎?法官怎麼處理這些問題,其實還是要受剛才提到的這些制度的約束。 提問7:更上一層的司法系統或者更高一級的政府,為什麼要這樣千方百計的阻止離婚?怎麼看待離婚冷靜期的制度? 答:阻止離婚不是主要的目的,只是一個結果。如果要阻止離婚,就不會有自由的協議離婚制度。以前,一對夫妻隨時可以去民政局協議離婚,5分鐘就結束了。現在,如果雙方都同意去離婚的話,30天的冷靜期並沒有造成任何的實質的障礙。從比較的角度看,全世界都有離婚冷靜期,所以離婚冷靜期只是踩了一個很小的煞車,並不是一個全面的政策和制度上的改變。離婚自由還是有的,只是說,政府在一方有強烈意願反對離婚的時候,處理起來是非常小心的,其原因並不是因為反對離婚自由,而是需要一個更和諧社會。 提問8:有沒有可能從政府方面尋求突破點,解決女性在離婚案件中出現的困難?政府有沒有意願去解決制度上的差距帶來的不利影響? 答:兩性平等是基本的憲法和法律的原則,最高領導人也不停地強調這個事情。我相信政府是有意願去做,只是我們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去影響他們。我不覺得制度上的差距是他們所期待的一個結果。所以我們需要讓他們能夠了解到這些發現和聲音。這個事情不像其他問題,政府會有抵制。事實上,我們法律上有長足的進步,兩性平等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去年十月份還專門提到過,我不覺得有任何在動機上的障礙,只是說管理方式和制度設計現在是這樣。要做起來,完全是可以做得到的。從我們角度來講,當我跟法院的領導分享我的發現的時候,他們也認為我沒有足夠地把這種聲音傳達給有關人士,希望我們做得更多一些,我覺得這是一個有希望的事情。只不過現在從法院本身的管理模式,你談你的,他沒有辦法很容易放出來,但其他的方式我相信是可行的。 提問9:有沒有考慮用您的研究做一些倡導倡議性的工作,推動這樣一些相關的制度性的改變? 答:這個是完全可以做的,比如我在努力看這個書能不能夠翻譯成中文發表。我希望這本書能在國內發表,有更大的影響。法院是很主要的決策部門,並且它的決定有輻射的作用,會影響律師、婦聯和公安部門。例如,我們剛才講到推動針對法官的培訓,做離婚調解的時候,法官可以先告訴當事人,調解時不考慮家暴問題,當事人能接受的話就調解,不願意接受就判決。這是一個很簡單的思路,並且完全是可行的。只要對法官的評估制度對調解率沒有那麽癡迷,法官就不會再強求那麽高的調解率。 提問10:司法體系的改變對民事、商事的案子和家事等不同類型的案件是不是影響不同?我在非家事的案件中並沒有太多感受到雙方權利的不對等。但是,在家事庭這種不對等的影響特別大。這跟中國的司法體制改革有什麼關係? 答:對於不同的案件類型確實影響的程度不一樣。研究性別平等的問題,家事庭是最好的場所,因為男女的不平等或是顯而易見的。不像商事案件,一個公司對另外一個公司,性別的差別不是那麽容易覺察得出來。在家事案件裏面會展示更多的不平等與當事人的性質有關。但這並不意味著,當事人的身分、是否擁有權力和資源,對於案件結果沒有影響,這些仍是有影響的。我在另外一個研究裏,通過定量的方式發現,在中國,有資源的人獲得的判決結果會對他有利很多,這種差異的影響遠遠超過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商事案件裡,大公司會占更大的便宜。這種司法系統的管理方式對於不平等的影響在不同性質的案件裏面影響程度是不一樣的。在家事案件和其他的民事案件中,我們會發現這種不平等是無處不在的。比如,調解最核心的一點是找到當事人的最弱、最難防守的點。家事案件中,女性要離婚,最想結束這段關系,這是她們最想要的東西,那麽她們就要拿出其他的東西來交換。在其他類型的案件裏也一樣,法庭會攻擊你在法律上不健全的地方,以促進讓步和調解達成。我相信,刑事案件中大量的刑事和解,處理方式也很類似。只要走出學科和領域的界別線,會發現刑事和解、民事調解,在以同樣的模式來進行,而這都跟我們對法官的管理方式有關,只是在不同的案件類型裡,影響程度是不一樣的。完全改變這種對法官的管理方式,牽一髮而動全身,不是容易的事情。 【版權聲明】平權在線原創作品,轉載請註明出處,並勿更改文字和配圖。 #婦女 #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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